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申报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消纳新能源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燃煤电厂不在国家淘汰限制目录内、不属于国家明确要求关停范围,不含已列为应急备用电源、未批先建等机组;2.燃煤电厂供电煤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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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印发

2023-11-20 16:50 来源:内蒙古能源局 

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申报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消纳新能源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燃煤电厂不在国家淘汰限制目录内、不属于国家明确要求关停范围,不含已列为应急备用电源、未批先建等机组;

2.燃煤电厂供电煤耗、污染物排放、水耗等指标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要求,机组最大可调出力达到并网调度协议签订的机组最大出力(新建机组应达到铭牌值);

3.燃煤电厂机组已运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

4.现役机组供热工况调节能力改造后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60%,机组纯凝工况调节能力改造后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70%;

5.核准在建机组供热工况调节能力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65%,机组纯凝工况调节能力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75%;

6.机组在最小技术出力工况下可以连续安全稳定运行6小时以上。机组改造后,调节速率、最大可调出力、供热量、热电比不低于改造前;

7.机组新增调节能力应在新能源全寿命周期内有效。公用电厂新增调节能力,等于制造改造后总的调节能力,减去改造前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调节能力(新建机组按50%考虑);

8.新能源规划建设场址应取得盟市和电网企业出具的同意意见,新能源项目、拟接入线路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

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有关规定,推动燃煤电厂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增加新能源消纳能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自用燃煤电厂(不含自备电厂)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促进市场化消纳新能源建设项目。

第三条根据燃煤电厂新增调节能力,按照多能互补、不增加系统调峰压力的原则,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煤电与新能源实质性联营,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建设新能源。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消纳新能源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燃煤电厂不在国家淘汰限制目录内、不属于国家明确要求关停范围,不含已列为应急备用电源、未批先建等机组;

2.燃煤电厂供电煤耗、污染物排放、水耗等指标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要求,机组最大可调出力达到并网调度协议签订的机组最大出力(新建机组应达到铭牌值);

3.燃煤电厂机组已运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

4.现役机组供热工况调节能力改造后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60%,机组纯凝工况调节能力改造后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70%;

5.核准在建机组供热工况调节能力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65%,机组纯凝工况调节能力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75%;

6.机组在最小技术出力工况下可以连续安全稳定运行6小时以上。机组改造后,调节速率、最大可调出力、供热量、热电比不低于改造前;

7.机组新增调节能力应在新能源全寿命周期内有效。公用电厂新增调节能力,等于制造改造后总的调节能力,减去改造前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调节能力(新建机组按50%考虑);

8.新能源规划建设场址应取得盟市和电网企业出具的同意意见,新能源项目、拟接入线路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内发电集团统筹本区域内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整合新增调节空间,按照新增调节空间1:1确定新能源规模。

第六条配建的新能源要与相应的灵活性制造改造的燃煤电厂实现实质性联营,新能源具体运行模式由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

第七条发电集团按照自治区规划的新能源区域,确定新能源场址。新能源规模在50万千瓦以内的,按1个场址规划建设;规模在50-100万千瓦之间的,规划建设场址不超过2个;规模在100万千瓦以上的,规划建设场址不超过3个。

第八条电网企业按照新能源场址,规划建设汇集变电站和接入线路。接入线路由电网企业建设,也可由新能源项目投资主体建设,经新能源项目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后,接入线路可适时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九条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申报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内容包括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方案、新能源开发建设方案和煤电与新能源实质性联营方案。

第十条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项目批复文件,并上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按批复要求及时核准(备案)项目。项目投资主体严格按批复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

第十二条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定期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

第十三条火电灵活性改造完成后,由电网企业组织验收,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第十四条新能源建成后,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通过后,电网企业按已验收的火电灵活性改造规模,安排对应规模的新能源并网。

第十五条发电集团按印发的年度计划开展机组灵活性改造和新能源建设,新能源建设规模超出灵活性改造规模部分不予并网,造成的损失由发电集团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的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2022〕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能源局于2022年印发了六类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针对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原实施细则废止。《实施细则》旨在促进煤电与新能源联营,规模化集约化开发新能源,推动燃煤电厂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实施,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实施细则》共包括6章,18个条款。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目的依据、定义,项目不增加系统调峰压力的原则,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煤电与新能源实质性联营,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建设新能源。

第二章为申报条件,针对燃煤机组性质、寿命,改造后调节能力,运行工况、新能源开发场址等提出要求。要求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

第三章为建设管理,对燃煤机组改造后调节能力,新能源规模配置方式、开发方式等提出要求。按照新增调节空间1:1确定新能源规模,配建的新能源要与相应的灵活性制造改造的燃煤电厂实现实质性联营,电网企业按照新能源场址,规划建设汇集变电站和接入线路。

第四章为申报审批,提出申报、评估和批复等环节的要求。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申报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项目批复文件,并上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第五章为组织实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定期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六章为附则,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三、《实施细则》主要修改的方面有哪些?

1、明确了现役、核准在建机组在纯凝工况和供热工况下的调节能力要求。

2、明确了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批复的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3、对于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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