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储能网获悉,9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江门市再发新型储能产业政策(原文附文末)。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出,支持面向新型储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关键零部件研制、产业化推动应用、创新资源整合等需求,在广州市获批建设的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于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批复(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机构申报国家级、省级的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列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江门市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强化新型储能产业链延链补链,重点支持引进新型储能电池、隔膜、储能设备、电池管理系统、电池综合利用等项目。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事后奖补。
对新型储能产业领域具备较大竞争优势的电池产品及相关材料,按不超过已投入产业化费用30%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经认定的新型储能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经营贡献奖励;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含冠军产品所在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创建绿色工厂,提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扶持。支持出口额最高不超过300万美元的新型储能企业申领免费政策性出口信用保单。
据北极星储能网不完全统计,2023年以来广东省已出台28则储能政策,惠及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惠州、江门、梅州等地。在相对成熟的电力市场和较大的峰谷电价差背景下,广东显然已成为储能发展高地。
广州关于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据广州市工信局披露,目前广州在建新型储能项目11个、总投资近400亿元,达产后产值可超千亿元。意见提出,力争全市新型储能产业营业收入到2025年达到600亿元以上,到2027年达到1000亿元以上,引进或培育5—10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行业领军企业,建成新型储能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2—3个国家级创新平台和检验检测认证平台。
鼓励开展“用户侧共享储能”等商业模式示范,探索分布式市场化交易。依托平台聚合用户,开展虚拟电厂建设试点,充分挖掘储能、充电桩、光伏、通信基站等分布式资源调节潜力,提高闲置储能资源利用率,支持探索储能“众筹共建、集群共享”等多元化商业模式,引导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碳交易市场、需求侧响应等。
广州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产品及应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支持成立新型储能产业联盟等社会组织,支持广东省新型储能创新中心申报创建国家新型储能创新中心。支持储能系统集成规模化量产。支持发展高技术、低能耗、高附加值的储能系统集成产品和技术。
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强化土地、资金、人才、税收、金融、科技等各方面要素支持。对“十四五”期间投资10亿元以上的新型储能产业化项目,在省级对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基础上,市级财政按1:1给予配套扶持。
积极推进虚拟电厂建设。探索在工业园区、大型企业、大数据中心、5G基站、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等场景建设新型储能电站。
广州市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办法
为支持用户侧新型储能多元化发展,对装机容量1MW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并网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2元/kWh扶持,连续扶持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鼓励新型储能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对在政策有效期内落户本区,在本区租用办公用房、厂房且自用的优质企业,当年年产值达到5000万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最多给予三年扶持。
在合作协同示范奖中,对扶持条件进一步描述,为促进“光储端信”深度融合和创新应用,构建产业协同共兴的高质量发展生态圈。政策有效期内,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示范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20万元扶持。
深圳市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发展,探索大数据中心、工业园区等储能融合发展新场景。拓展以新型储能为主体的电力充储放一张网的商业模式。重点针对典型储能场景开展智能化改造示范。面向深圳特色场景组织试行市级虚拟电厂精准响应,完善优化各类储能主体参与新机制。针对电化学储能企业和深圳企业在海外投资建设的储能电站项目定制专属服务方案。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对光明区内生产活动的新型储能领域企业,根据产值最高给予2000万元资助。鼓励光明区内具有条件的工商业园区布局光储一体化、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并且支持灵活配建新型储能电站,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园区按实际投资的20%,最高1000万元资助。
支持在大科学装置区等高耗能、对电能质量要求高的重点电力保障区域合理布局新型储能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资助。
改造接入虚拟电厂的本地新型储能项目,按改造实际投资的20%,给予项目最高50万元资助及连续三年响应收益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单家企业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改造接入虚拟电厂且不属于资源聚合商的本地新型储能项目参照本条标准进行响应收益资助。
惠州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到2025年,储能电池产能力争达到110GWh,新型储能装机力争达到300万千瓦。到2027年,储能电池产能力争达到160GWh,新型储能装机力争达到600万千瓦。
对纳入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名单的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固态电池、氢燃料电池等前沿新型储能应用项目,建成并网后给予事后补助,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万元。对年产值10亿元以上,且工业产值增速10%以上的新型储能制造企业给予用电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
佛山市促进新型储能应用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拟对新建成并网运营且装机规模1兆瓦以上的工商业侧电化学储能项目,按照储能装机容量给予项目业主最高100元/kWh的事后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
聚焦多元化技术路线,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示范;钠离子电池、固态锂离子电池和液流电池以及压缩空气、飞轮储能、氢储能等新型储能电站试点示范;多种储能技术联合应用复合型储能试点示范以及共享储能、云储能等商业模式创新试点示范。
针对上述试点示范项目,每年评选不超过3个新型储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示范应用项目,按照储能设施实际投入金额给予项目业主最高10%的事后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方案(试行)
三年内建成、并网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非居民储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500万元及以上,按照建成项目装机容量给予投资方一定的补贴,每个投资方最高补贴150万元。
鼓励储能项目在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等领域布局,对备案且已投运的项目,按总容量给予补贴,最高可达25万元。
对储能电芯模组和储能系统集成生产制造业企业,企业主营产品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最高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储能元器件、工艺装备、电池管理系统、能量管理系统、变流器、储能系统集成等产品生产制造业企业,企业主营产品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规模不小于4MWh的用户侧新型储能示范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0.3元/kWh的事后资助,补贴累计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当新型储能企业增资扩产取得东莞当地银行贷款时,将根据利息金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获得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立项(认定)的新型储能电池企业,根据不同规格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至500万奖励。
对应用于新型储能,且获得海运运输证书,成功通过海外市场电池产品认证并实现销售的电池产品,按经评审核定认证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对新型储能用户侧示范应用项目,自投运次月起按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补贴,补贴累计不超过2年,不超过300万元,政策着重降低企业建设新型储能项目建设、运营成本,支持更多企业参与示范应用建设。
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技改资金资助计划,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2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未纳入省级技改资金资助计划且符合市级技改政策的项目,根据市财政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10%予以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储能企业,每项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资助;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储能企业,每项分别给予最高30万、8万元资助。
江门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到2027年,新型储能产业产值规模超500亿元,储能电池产能达40GWh,新型储能电站装机规模达260万千瓦以上。力争培育产值超过100亿元企业1家以上,超50亿元企业5家以上,超10亿元企业10家以上。大幅提升我市新型储能优势产业竞争力,打造功能定位明晰、配套设施完善、产业链条完整、规模效应明显的珠江口西岸储能电池产业集聚区、正极材料集聚区和电池综合利用集聚区。
江门市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推荐布局实施方案(2023-2027年)
2025年江门市新型储能装机将达1.5GW以上,2027年江门市新型储能电站装机规模达2.6GW以上。
江门市将在负荷中心地区布局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全市共推荐布局14个负荷中心地区独立储能电站,储能电站单点接入容量宜在50-100MW、充放电时长2-4小时,合计储能容量700-1400MW。
在新能源富集地区布局电网侧独立共享储能电站,全市共推荐布局7个独立共享储能电站,单个项目规模在3-15万千瓦,合计储能容量210-1050MW。
探索核储互补特殊应用场景,在台山核电附近布局核储互补新型储能电站项目,装机规模约1300MW。
积极推进电源侧储能电站建设,2022年以后新增规划的海上风电项目以及 2023年7月1日以后新增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和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按照不低于发电装机容量的10%、时长1小时配置新型储能,促进新能源消纳、平抑新能源出力波动。
梅州五华县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政策(再次征求意见稿)
对新引进的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自约定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的,奖励比例为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比例提高0.5%,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竣工投产奖。对达到投资强度,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新型储能产业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加大研发创新。鼓励新型储能企业在我县设立研发机构。对新引进的重点新型储能产业项目,经认定,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按其实际研发费用的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新能源+储能”一体化模式开发。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以共享模式租赁储能项目,以租赁资金总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加大新型储能产业金融支持。对新型储能产业供应链企业的经营性贷款利息按30%的比例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原文如下: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及相关工作部署,按照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的要求,全力推进广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委编制了《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见附件),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求意见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2023年9月26日至10月25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我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23〕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新型储能领域相关企业或机构。
支持范围包括实施期内涉及新型储能领域的创新载体、试点示范、重大项目等方面。
第二条【创新载体建设】支持面向新型储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关键零部件研制、产业化推动应用、创新资源整合等需求,在广州市获批建设的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于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批复(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已安排补助资金的,原则上市不再配套补助;国家、省有明确配套金额或比例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第三条【试点示范奖励】鼓励企业、机构申报国家级、省级的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列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于单个项目由多个企业、机构联合申报获得批复的,奖励资金按其协商约定分配。
第四条【重大项目支持】支持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的新型储能领域重大项目在广州市落地,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总部经济政策】积极引进、培育新型储能领域的总部企业,对满足本市总部企业条件并获得认定的,按照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六条【产业集群建设】鼓励新型储能企业、机构搭建科技联盟、行业协会和服务机构等公共平台,加强产业指导和交流。支持新型储能企业、机构结合共性技术研发、资源要素共享、产品供需匹配等需求组建创新联合体等形式的产业集群,强化融通协同发展,提升整体市场竞争能力。
第七条【优化审批流程】推动新型储能制造业项目、推广应用项目落地便利化,对于不涉及电网、发电、区域集中供冷工程的不跨区项目,由各区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八条【强化要素保障】支持新型储能项目落地广州市,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推广应用项目,在能耗指标以及获得用能、用水、用地、用海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
第九条【财政金融支持】加强对新型储能项目的金融支持,对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领域和条件的新型储能项目,支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积极发挥碳减排支持工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采用融资租赁等方式支持新型储能项目设备采购;引导保险机构拓宽新型储能专项保险;加快推动广州期货交易所研发上市相关期货品种。
第十条【实施主体】本措施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本措施与本市其他同类优惠措施,涉及财政资金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第十一条【附则】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江门市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新型储能产业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支撑,也是推动高质量建设制造强市、培育工业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发力点。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广东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产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引进和培育
(一)支持龙头企业投资落户。强化新型储能产业链延链补链,重点支持引进新型储能电池、隔膜、储能设备、电池管理系统、电池综合利用等项目;对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的新型储能重大项目,在用地、用能、环保、金融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事后奖补。
(二)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对新型储能相关好项目、好企业不分“新旧内外”,大力支持本地优质企业增资扩产;对新型储能产业领域具备较大竞争优势的电池产品及相关材料,按不超过已投入产业化费用(包括设备购置费、配套软件购置费、设备软件安装调试费、研发材料购置费、自研设备外协加工费、工程样品测试费)30%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型储能产业项目在空间资源配置方面给予重点保障,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无需增缴土地价款。
(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新型储能企业扩大技改投资,鼓励储能企业申报省、市级技改政策。其中,省级技改政策按单个项目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市级技改政策按单个项目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企业梯度培育。对经认定的新型储能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经营贡献奖励;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含冠军产品所在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五)支持企业绿色发展。推动新型储能企业开展节能降碳增效行动,对新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优于全市202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水平的项目,全力保障项目用能需求;推动新型储能产品绿色设计和制造,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创建绿色工厂,提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扶持;持续推动清洁生产,对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优越标志企业、“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5万元奖励。
(六)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新型储能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缴纳保费金额的1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型储能企业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服务所支付的资信调查费、资信报告费等给予50%的补贴;支持保险公司销售平台类保险产品,支持出口额最高不超过300万美元的新型储能企业申领免费政策性出口信用保单。
二、支持产业链融合发展
(七)支持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推动成立新型储能产业联盟,开展新型储能上下游产业链对接会、配套会等活动,推动我市储能上下游企业与龙头企业紧密合作;促进强强联手,发挥我市硅能源产业园的优势,推动我市以隆基绿能和中创新航为代表的新能源和新型储能企业,在“新能源+储能”方面实现强强联手,打造光储一体化解决方案;鼓励企业延伸产业链,布局上游产业,压降原材料成本,强化公司风险应对能力。
(八)支持产业链与创新链深度融合。强化江门双碳实验室在新型储能产业的科研攻关力度,3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开展基础研究或关键技术攻关工作;支持在新型储能产业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攻关工作,对于项目成功立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支持新型储能企业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科技特派员,成功开展技术研发活动的,按实际研发费用的10%-20%进行补助,每个特派员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支持打造产业集聚生态
(九)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入驻江门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加大江门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对新型储能企业的招商力度,重点支持硅能源产业园、电力装备产业园、广海湾能源“双碳”产业园范围内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对主平台内符合产业转移政策并建成投产的项目(企业)予以事后奖补,按设备购置额及自建厂房(不含土地购置成本)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9%予以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250万元。
四、金融、税收支持及人才保障
(十)支持金融要素供给。推动新型储能项目纳入绿色项目库,引导银行机构创新绿色信贷产品,为新型储能项目主体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引导保险机构设立新型储能项目专属保险,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支持新型储能企业通过赴澳发债等方式开展跨境融资,引入境外资金支持项目发展;挖掘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纳入“金种子”库,推动更多新型储能企业上市发展。
(十一)支持产业税收优惠。落实新型储能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投入基础研究、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综合施策帮助新型储能企业纾困稳产,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六税两费”扩围减免等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加快新型储能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进度。
(十二)支持人才引进及培育。对符合招工补贴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给予招工补贴,每新招一名员工给予补助500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2000、1000元/月补贴;推动高校与新型储能企业共同建立新型储能产业实训基地,引导储能企业联合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展招生即招工的“校企双制”技工培养及职业技能培训;持续开展“你引才我保障”行动计划,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对接人力资源机构,协助企业定期前往新型储能专业优势院校组团招聘人才;做好新型储能领域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从落户安居、医疗保障、子女入学、创新创业等方面给予支持,为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五、其他事项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涉及奖补条款的执行范围,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与江门市其他同类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按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