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优化电价峰谷时段和峰谷价差,进一步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引导工商业用户错峰用电,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居民用电价格不受影响。通知规定,不满1千伏单一制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为1.71:1:0.36,即高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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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 更好引导工商业用户错峰用电→

2023-08-21 17:18 来源:北京市发改委、发展北京 

8月21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优化电价峰谷时段和峰谷价差,进一步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引导工商业用户错峰用电,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居民用电价格不受影响。

通知规定,不满1千伏单一制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为1.71:1:0.36,即高峰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上浮71%,低谷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下浮64%;1千伏及以上单一制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为1.8:1:0.3,即高峰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上浮80%,低谷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下浮70%;两部制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为1.6:1:0.4,即高峰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上浮60%,低谷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下浮6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详情如下: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规〔2023〕11号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合理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首都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1.执行范围。除地铁、无轨电车、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所有工商业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且电压等级在1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电在峰谷分时电价基础上执行尖峰电价。农业生产用电按照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平段价格执行。

2.时段划分。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具体时段划分如下:

高峰时段:10:00-13:00;17:00-22:00

平时段:7:00-10:00;13:00-17:00;22:00-23:00

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其中:夏季(7、8月)11:00-13:00、16:00-17:00;冬季(1、12月)18:00-21:00为尖峰时段。

3.峰谷价比。不满1千伏单一制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为1.71:1:0.36,即高峰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上浮71%,低谷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下浮64%;1千伏及以上单一制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为1.8:1:0.3,即高峰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上浮80%,低谷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下浮70%;两部制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为1.6:1:0.4,即高峰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上浮60%,低谷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下浮6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二、其他事项

1.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申报用电峰谷电价价比原则上不低于本通知明确的峰谷电价价比。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

2.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全市电力系统用电负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执行范围、时段划分、峰平谷价比等。

三、有关要求

1.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关注分时电价政策执行情况,执行中发现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2.电网企业要加快分时计量装置改造,严格执行本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密切跟踪本市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及时开展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自评估,并按要求报备我委。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18日

一背景和意义

1.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是落实国家要求的具体举措。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并对执行范围、峰谷时段、峰谷价差等提出具体要求。

2.分时电价有利于提升电网整体利用效率。分时电价机制基于电能时间价值,将每天的时间划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个时段,分别制定不同的电价水平,以充分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尽量在高峰时段少用电、低谷时段多用电,从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升系统整体利用效率。

3.本市分时电价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本市是全国最早实行分时电价机制的省级地区之一,多年来,多次拓展峰谷电价执行范围,调整峰谷电价时段,较好发挥了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的价格杠杆作用。随着能源结构的优化,电力消费结构的调整,本市分时段电力负荷特点也在不断变化,需要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充分研究论证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分时电价进行完善:

01明确执行范围

本市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为除地铁、无轨电车、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所有工商业用户;尖峰电价政策执行范围为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且电压等级在1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

02优化时段划分

全年峰谷时段按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将高峰时段由原来白天5小时、晚上3小时调整为白天3小时、晚上5小时,谷段维持不变;并在夏季(7、8月)、冬季(1、12月)各执行每天3小时的尖峰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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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调整峰谷价比

单一制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调整为1.71:1:0.36(不满1千伏)和1.8:1:0.3(1千伏及以上),两部制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统一调整为1.6:1:0.4。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三政策影响

总体看,分时电价机制的完善,对社会总用电成本影响较小,电网企业收入维持不变,销售电价总水平保持基本稳定。

具体来看——

一是居民用电价格不受影响

本次分时电价方案调整范围为工商业用电,居民用电成本不受影响。

二是农业用电成本稳中有降

取消农业用电峰谷分时,进一步降低农业用电成本。取消峰谷分时后,农业用电按照平段电价执行,度电成本降低约1分钱,年均降低成本1800万元。

三是中小微商户电费保持基本稳定

考虑到中小微商户调峰能力较弱,将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峰谷价比维持原较低水平,且暂不执行尖峰电价,确保多数用户电费保持基本稳定。

由于此次合理拉大了峰谷电价价差,能够错峰用电、在低谷时段多用电的用户用电成本会下降,反之则需要承担高峰时段增加的供电成本。也就是说,如果广大工商业用户在调峰能力范围内主动优化自身用电行为,还将进一步降低电费负担。举2个例子——

例:年用电量为3500万千瓦时的某商场,峰、平、谷电量比例分别为40%、35%、25%,尖峰电量为2%,属于城区1-10千伏的单一制用电模式。

政策调整前:每年电费支出约3304万元。

政策完善后:如该商场用电习惯维持不变,每年电费支出约3346万元,增加1.3%。

如该商场有调峰意愿,通过积极调整用电习惯、节能改造、储能等方法,将5%的峰段电量调整至谷段,那么该商场每年电费支出降为3234万元,可减少112万元,降幅3.4%。

例:年用电量为5万千瓦时的某餐饮店,峰、平、谷电量比例分别为40%、35%、25%,属于郊区不满1千伏的单一制用电模式。

政策调整前:该商户每年电费支出约4.71万元。

政策完善后:若保持用电习惯不变,电费支出约4.68万元,减少0.03万元,降幅0.6%,其中,峰谷价比调整影响电费支出约0.02万元,尖峰时段和价比调整影响电费支出约0.01万元。

如该餐饮店有调峰意愿,积极通过调整用电习惯、节能改造、储能等方法,将5%的峰段电量调整至谷段,那么该商户每年电费支出可以下降至4.55万元。

分时电价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能够更好引导用户错峰用电,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降低经济社会运行成本,同时有利于绿电消纳、并为储能行业发展提供更大空间,无论对短期保障电力安全稳定经济运行,还是对中长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都具有积极意义。

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电力市场化交易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峰谷分时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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