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能源基金会支持,绿色金融60人论坛(GF60)牵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开展的《碳市场金融属性的发展与完善》课题报告正式发布。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哪些作用?如何以最小成本实现减排目标?有哪些国际碳市场经验可供借鉴?围绕这些问题,《碳市场金融属性的发展与完善》课题组组长、GF60首席经济学家张俊杰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引入多元化交易主体,以最小成本实现减排目标
全国碳市场于2021年7月上线运行,是利用市场化机制促减排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截至目前,首批纳入的2162家重点排放单位已经顺利结束第一个履约期,履约率达99.5%。
“从碳市场的减排属性来看,全国碳市场通过限定发电行业的排放强度,实现了发电行业碳减排的初步目标。在碳配额交易中形成碳价,也为全社会低碳转型提供了价格信号。”张俊杰说。
张俊杰认为,从国际成熟碳市场经验来看,实现减排成本有效性目标的前提,是碳配额在具有不同边际减排成本的控排企业间进行充分交易。但就目前来看,全国碳市场交易活跃度还有待提高,而且交易呈现“潮汐”现象,履约期限前两个月交易量占比达84.6%,远高于欧盟碳市场的42.5%。
针对这些现象,张俊杰认为,一方面需要完善碳配额交易机制,包括设立适度从紧的碳配额总量、探索一级市场配额拍卖制度,以及建立碳金融衍生品市场。另一方面需要引入金融机构等非控排主体参与交易,提高市场活跃度。引入金融机构等多元化交易主体,有利于碳市场充分发挥价格发现、流动性提供以及风险管理功能,从而助力我国以最小成本实现“双碳”目标。
张俊杰从三方面谈及引入金融机构等多元化交易主体对全国碳市场发展的积极作用。首先,交易主体多元化有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并降低交易成本。金融机构等非控排主体有风险对冲、投资需求,相比控排企业具有更高的交易频率,并可以作为做市商撮合交易,向市场提供流动性。其次,交易主体多元化能够向市场提供更加有效的价格信号。非控排主体通过参与配额拍卖、配额交易、碳金融衍生品交易,使碳价及时反映市场信息。第三,非控排主体作为控排企业的主要交易对手方,能够为控排企业提供风险承担,金融机构为市场提供交易头寸,可以与控排企业头寸形成互补。
完善碳市场政策体系,明确非控排主体准入资质
目前而言,虽然部分金融机构表现出参与全国碳市场的热情,但真正入场交易仍缺乏相关资质。
“引入金融机构等非控排主体参与碳市场交易前路犹长,需要主管部门建立对非控排主体参与交易的监测、风险管理政策体系,同时,还需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沟通合作等机制。”张俊杰表示,这也是研究《碳市场金融属性的发展与完善》课题想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据张俊杰介绍,课题组就全国碳市场引入多元化交易主体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引入金融机构等非控排主体直接参与碳市场交易并规范其行为。放宽对金融机构等非控排主体参与碳市场交易的限制,制定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交易的管理办法,明确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准入标准。在金融机构直接参与交易的基础上适时引入做市机制,出台碳市场做市商管理办法,重点做好做市商资格界定、明确权利和义务、制定并完善风险管理方案等方面的工作。制定非控排主体参与碳市场的业务指引,制定金融机构向控排企业提供咨询、金融服务的规范标准,在现有的《碳金融产品》标准上,完善并细化碳金融产品开发、实施和监管的相关标准指引。
第二,完善非控排主体参与碳交易的市场监管机制。建立完善的市场波动监测和报告机制,对金融机构等非控排主体分多空头寸、分套期保值和投机交易定期进行统计、监测和报告。强化信息披露,防范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要求碳市场参与主体定期报告交易量、价格、头寸等,交易所汇总后以日报、周报等形式披露这些信息。建立和完善碳市场风险管理政策体系,对金融机构等主体实施持仓限额、交易限额、大户报告等一般性风险管理政策,对套期保值、套利等交易采取差异化监管政策。完善金融机构等主体参与碳现货、期货市场交易的协调监管机制,允许金融机构等主体能够同时在碳现货、期货市场进行交易。为防范潜在的价格操纵、跨市场投机等风险,建议将目前碳现货市场中“T+5”、以协议为主的交易方式向“T+1”、连续集中竞价方式转变。
第三,加快推进碳市场立法,建设和完善多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制定碳市场上位法,出台碳配额总量长效管理机制,完善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政策。主管部门间建立职责明确、工作高效的监管合作架构和机制,其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碳配额总量制定、分配、交易体系的整体设计,以及对控排企业履约情况进行监管,由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碳金融市场交易规则,以及对碳市场风险进行监管。双方建立交易监测、统计、信息沟通等合作机制,以及对碳市场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