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删除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公告(第34批)。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编制管理规程》规定,目录之内的车型、产品不得在北京市销售。
公告显示,此次删除原因涉及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主动申请、3C证书暂停等,共134批次产品。商标涉及“华雁”铅酸蓄电池、“立马”铅酸蓄电池、“爱玛”锂电池、“绿能”铅酸蓄电池、“新日”铅酸蓄电池、“台铃”锂电池、“小刀”锂电池、“小鸟”铅酸蓄电池、“小牛”锂电池、“雅迪”锂电池及铅酸蓄电池等。
删除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公告(第34批)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编制管理规程》规定,现公告本市第三十四批删除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目录之内的车型不得在本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