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国家发改委同时印发了两份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分别是《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和《电力负荷管理办法》,升级了原来的版本。不同于前者的一脉相承,《电力负荷管理办法》与取代的《有序用电管理办法》(2011年发布)相比,名称都彻底改变,内容呢?看下图就明白了。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市场那些事儿” 作者:郎木晨烟)
除了由一级目录降级为二级目录,有序用电的措施力度也有所弱化,小甜甜变成了牛夫人。原来是这样的: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应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闸的顺序安排电力电量平衡。现在是: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应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的顺序安排电力电量平衡。不得在有序用电方案中滥用限电措施,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新版管理办法对支撑系统,即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是指用于对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开展负荷信息采集、预测分析、测试、调控、服务的软硬件平台,是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信息技术辅助系统,是负荷管理工作的重要实施平台。
第五条 电网企业在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负荷管理装置安装和运行维护、负荷管理措施执行和分析等工作。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配合实施负荷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指导电网企业统筹推进本地区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制定负荷资源接入年度目标,逐步实现10 千伏(6 千伏)及以上高压用户全覆盖。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应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确保负荷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统一服务,电网企业为第三方市场主体提供数据支撑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应加强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运维及安全监管。
(一)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签订负荷确认协议。
(二)电网企业负责制定统一建设标准,出资开展系统平台建设、负荷管理装置安装和运行维护、信息与数据安全防护,指导电力用户将负荷合理接入系统。
(三)电力用户负责按自身产权范围出资开展建设工作,包括开关改造、负荷确认、接入系统等。不得将保安负荷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不得私自迁移、更改、破坏接线,影响系统正常运行。
(四)能源监管机构负责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开展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和装置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电网企业用于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平台及装置建设、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输配电价成本核算。
除了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还有电力负荷管理中心。
第六条 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电网企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电网企业持续加强负荷管理专业力量建设。
第三十七条 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电力负荷管理工作体系,指导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常态化运行,组织各方主体做好负荷管理实施工作。能源监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市场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