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标准是国家节能制度的重要基础,也是开展节能管理、节能审查、节能监察等工作的技术依据。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标准更新升级和应用实施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3〕269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切实加强节能标准应用实施与监督检查,明确节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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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之二 | 夯实节能标准在节能管理监督工作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推动重点领域节能提质增效

2023-03-20 10:15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作者: 闫勇哲

节能标准是国家节能制度的重要基础,也是开展节能管理、节能审查、节能监察等工作的技术依据。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标准更新升级和应用实施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3〕269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切实加强节能标准应用实施与监督检查,明确节能标准在节能管理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压实用能单位主体责任,将有效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本、提质增效。

一、节能标准是强化节能管理监督的制度性保障

节能标准既是政府加强节能监管的依据,也是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管理的基础。节能工作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各领域,要把政府的节能管理监督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要让企业在推动节能降碳工作中有据可依,必须建立科学、系统的节能标准体系。《节约能源法》规定,要制定强制性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和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并以上述标准为基础,规定了严格的节能管理办法,如:对不符合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禁止销售和进口不符合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生产高耗能产品,如果能耗超过限额,必须限期治理等。此外,《节能监察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政策均对强制性节能国家标准的使用、执行等进行了规定。

《通知》提出持续推进节能标准更新升级,切实加强节能标准应用实施,组织实施“十四五”百项节能降碳标准提升行动,加快工业、能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农业农村等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严格执行节能国家标准,加强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开展节能管理监督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性保障,将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耗,遏制重大能源浪费行为,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落后产品设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绿色产品供给,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有力支撑。

二、严格节能审查标准要求,加强节能源头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地方节能审查机关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对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提交的节能报告进行审查,是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的源头性措施,也是政府开展节能管理监督工作的“总阀门”。《通知》要求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国家标准,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主要产品能效水平必须达到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准入值,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水平必须达到强制性能效标准2级水平。对于产能已经饱和的行业,主要产品能效水平原则上应达到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水平原则上应达到强制性能效标准1级水平。《通知》针对产能饱和行业和其他行业提出了分类审批、分类处置的要求,为地方节能审查机关科学有序做好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提供了明确依据,既保障了有利于地方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项目用能需求,也为地方统筹开展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等节能重点工作提供了坚实依据。同时,通过节能审查约束,为重点领域产品设备生产制造企业指明了发展方向,有利于引领相关企业加快高能效产品设备研发和创新,扩大高效用能产品设备有效供给,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强化节能事中事后管理

节能监察是推动强制性节能标准应用实施的重要载体。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下达节能监察任务,各地也根据国家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了年度节能监察计划,部分地方已将能耗限额标准实施情况列入其中。《通知》进一步明确,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强化节能监察,将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和工业监察计划,扎实开展专项行动,督促用能单位严格实施能效约束。各地区有关部门每年应当严格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年度节能监察计划等要求,对强制性节能国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能单位落实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能效标准要求,进一步健全节能标准应用实施事中事后管理。

四、提高用能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标准在节能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用能单位是我国能源消费的主体,其中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约占我国能源消费总量的60%以上,抓住重点用能单位就抓住了节能工作的“牛鼻子”,因此必须提高节能标准在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实施力度。目前,部分用能单位仍存在节能管理薄弱、节能标准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通知》提出压实用能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标准特别是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强制性能效标准。各类用能单位应当对照节能标准指标要求,加强节能管理,有序开展节能降碳升级改造,实施重点产品设备更新改造,提高生产运行能效。

针对部分用能单位存在对节能标准了解不充分的问题,《通知》提出组织相关机构等召开节能标准化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会议,拓宽节能标准信息发布渠道,充分宣传节能标准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用能单位节能标准化工作水平,推动从“有好标准”到“用好标准”的转变,切实提高标准在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实施效果。

此次印发的《通知》围绕加强节能标准应用实施、切实加强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了重要工作部署,将为地方政府精准施策抓好节能管理工作夯实基础,也为用能企业节能提效工作提供科学指引,有力支撑制造业节能提质增效。(作者:闫勇哲 国家节能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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