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切实做好能源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2〕1917号)等政策文件有关要求,编制本清单。
本清单与《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数据清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行为清单》)相辅相成,有效衔接,共同构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制度基础。在应用范围方面,三个清单均设定以国家能源局权责事项作为开展信用监管工作的范围。在作用衔接方面,《数据清单》根据国家能源局权责清单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形成信用监管的数据基础;《行为清单》通过对《数据清单》所归集的行政处罚信息,对受行政处罚的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分类;本清单通过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确定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分类采取相应信用监管措施。《数据清单》归集的相关信用信息和《行为清单》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分类,均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重要指标,三者有机衔接,形成监管闭环。
主要内容
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应用清单由业务类别、应用事项、业务环节、信用分类、信用监管措施和法规政策依据共6方面内容组成。
1.业务类别。指应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进行行政管理所属业务领域的类别。包括电力安全类、电力类、煤炭类、油气类、其他类等。其中,其他类是指国家能源局权责范围内涉及的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项目、政府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实施、示范项目审查等行政管理事项。
2.应用事项。指应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实施信用监管的具体事项。本清单的应用事项均为国家能源局权责事项,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表彰评优和其他共5类,包括行政许可,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电力市场监管,煤炭、油气及能源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业务领域,共收录41项应用事项。
3.业务环节。指应用事项在具体行政管理业务中应用所处的阶段,包括行政许可、处罚裁量、重点监管对象筛选、评优申报,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选择、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对象筛选、政府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实施对象筛选、示范项目条件审查等审核环节。
4.信用分类。指在应用事项中,根据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归集的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进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后,按照信用状况划分为A[100—85分),B[85—70分),C[70—40分),D(40分及以下,存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的均为此类)四类。
A类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指信用风险极小的信用良好市场主体,综合实力和发展创新能力强,且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但可能存在与主营业务相关性不高的负面记录;B类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指信用风险较小的守信市场主体,综合实力和发展创新能力较好,且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但存在一定数量的行政处罚等负面记录;C类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指信用风险较大的失信市场主体,负面记录较多,但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D类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指信用风险极大,至少存在一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的严重失信市场主体,例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上述名单仅为举例)。
5.信用监管措施。指根据不同等级的信用分类所采取的具体行政管理措施,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表彰评优和其他,共5类进行归纳。
6.法规政策依据。指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及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