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9日,涡阳县人民法院对国网涡阳县供电公司诉被告方超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方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国网涡阳县供电公司电线杆损失费15492元。2022年10月3日,在涡阳县涡北街道鲁庄行政村朱楼村西北角被告雇佣的驾驶员在收割大豆时不慎将原告的10KV工业园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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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涡阳供电:损坏电力设施 法院判决行为人赔偿

2022-12-26 17:49 来源:安徽省涡阳供电公司 作者: 娄延旭

2022年11月29日,涡阳县人民法院对国网涡阳县供电公司诉被告方超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方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国网涡阳县供电公司电线杆损失费 15492 元。

2022 年10 月3日,在涡阳县涡北街道鲁庄行政村朱楼村西北角被告雇佣的驾驶员在收割大豆时不慎将原告的 10KV 工业园II线 198 线张老家分支#94 耐张杆含拉线一套刮倒并损害,后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 15942元的损失。事故发生了,经双方调解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涡阳县人民法院于 2022年 11 月9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因驾驶收割机不慎刮倒原告的10KV工业园I线198 线电线杆,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被告应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电线杆损失费 15492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被告方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国网涡阳县供电公司电线杆损失费 15492 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87 元,减半收取 94 元,由被告方XX负担。

据悉,国网涡阳县供电公司始终高度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不断加强重要输电通道下外破隐患治理,依法纠正打击违法犯罪,确保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涡阳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了可靠的电力保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该公司促请政府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到全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年终目标管理考核目标考核中;同时,会同县安委会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到全县安全生产考核范围中。县政府分管领导、发改委主要领导每季度定期主持召开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协调解决电力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力的推动了涡阳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开展。

该公司主动利用政府组织重大活动的平台以及县域内主流媒体,结合季节用电特性和重大节日期间,组织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宣传活动,对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该公司积极与县重点办开展对接,了解城市基础和重点工程施工作业计划,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区概念,确保重要输电线路的安全运行。

下一步,国网涡阳县供电公司将持续加大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用电的意识和行为,减少电力设施破坏现象的发生。

作者: 娄延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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