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电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双碳”目标提出后第一部地方性电力法规。
电力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安全稳定的电力供应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本次《条例》的制定,是在2014年出台的《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基础上,结合浙江省电力事业发展需求,覆盖电力规划建设、生产交易、运行安全、供应使用、设施保护等管理领域的一次立法实践。《条例》深入贯彻能源安全新战略,完善省级能源法治体系,重点保障我省电力行业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系统强化了为实现“两个先行”奋斗目标的电力发展战略支撑。审议通过的《条例》共八章81条,逐条指向明确,充分体现新时期立法要求和浙江特色。
统筹电力安全供应与低碳转型
确保全省电力安全供应是《条例》的主要出发点。《条例》明确“电力事业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安全高效、清洁低碳、适度超前的原则,保障电力供需平衡,构建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协调互动的新型电力系统,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条例》新增电力需求响应、可中断负荷相关条款。强调电力设施保护,补充了危害电力设施的禁止性行为,并对密集输电通道的保护做出专门规定。在支持我省电力低碳转型、高水平建设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方面,《条例》对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和工业厂房屋顶光伏建设提出要求,规定相应激励措施,并强化对可再生能源并网收购的制度设计。
统筹政府行政管理与有效市场
《条例》首次明确推动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规定省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交易机构运行的监督管理,推进电力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要求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周边用户直接交易规则,完善电力中长期和现货交易机制,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机制改革。
统筹营商环境改善与民生需求
《条例》充分关注生产生活的用电保障,提升防御台风洪水等灾害标准,强化数字赋能。“一户多人口”电价政策,明确同一住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人数较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电价优惠;也对供电企业不得损害的用户权益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了供电企业为电源项目提供并网服务的期限,并对达不成并网协议时的协调机制予以明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关站、配电站设在地面一层以上,提高防涝防灾能力。规定商品交易市场、产业园区等主体转供电过程中不得收取除电费和规定的损耗以外的其他费用,并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设置相应法律责任。还要求电力企业做好信息安全防护,积极运用网络通信等技术手段,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从法律层面为我省能源转型发展提供依据,推动能效水平提高和绿色低碳发展;有利于建立健全电力保供机制,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力度,增强突发情况应对能力,维护供用电秩序稳定;有利于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打造规范、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场,提高获得电力水平,改善电力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