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推动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试运行和南方(以广东起步)现货市场长周期运行,根据《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安排,结合区域实际,南方能源监管局组织编制了《跨省跨区送电参与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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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跨区送电参与南方(以广东起步) 现货市场偏差处理办法解读

2022-08-01 14:17 来源:南方能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推动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试运行和南方(以广东起步)现货市场长周期运行,根据《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安排,结合区域实际,南方能源监管局组织编制了《跨省跨区送电参与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偏差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必要性

省间送电纳入现货市场偏差结算,是促进南方(以广东起步)现货市场长周期运行的迫切要求。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以来,由于省间送受电、省内优发优购计划与现货市场双轨制运行,影响了现货市场出清电量、价格,甚至出现了负基数电量(代理购电电量)现象。省间送电占广东电力电量比重较高,建立健全其偏差处理机制,逐步明晰省间送电偏差的经济责任,有利于推动省间交易与现货市场有效衔接,更好地保障南方(以广东起步)现货市场长周期结算试运行。

省间送电纳入现货市场偏差结算,是循序渐进推进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必然要求。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南方区域电力市场,需按照循序渐进原则分步实施。推动广东省外电参与南方(以广东起步)现货市场试运行,是《南方区域电力实施实施方案》明确的区域现货市场建设阶段性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南方区域电力区域市场批复文件中也提出了“加强跨省跨区送电与南方(以广东起步)现货市场衔接”等具体要求。建立省间送电与现货市场价格挂钩的偏差结算机制,有利于公平开展省间市场化交易,为深化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提供宝贵经验。

二、起草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

“(四)有序推进跨省跨区市场间开放合作。建立多元市场主体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的机制,鼓励支持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用户等开展直接交易。加强跨省跨区与省内市场在经济责任、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的动态衔接。加快建立市场化的跨省跨区输电权分配和交易机制,最大程度利用跨省跨区富裕通道优化电力资源配置。”。

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129号):

“七、做好省间市场与省内现货市场的有效衔接。加强跨省跨区交易与省内现货市场在经济责任、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的动态衔接,跨省跨区交易卖方成交结果作为送端关口负荷增量,买方成交结果作为受端关口电源参与省内出清结算,省间交易结果作为省间交易电量的结算依据。...循序渐进推动“点对点”交易,在部分具备条件的现货试点地区进行探索。”。

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能源规〔2019〕828号):

“(七)统筹协调省间交易与省(区、市)现货市场。经过安全校核的日前跨区跨省送电曲线作为受(送)端省份电力现货市场电力的边界条件,偏差部分按照受(送)端省份现货市场规则进行结算。”。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7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跨省跨区送电偏差处理的目的依据以及适用阶段、适用范围、实施安排原则,跨省跨区送电参与现货市场的方式和省间调度计划安排和执行,跨省跨区送电偏差电量的计算认定及其结算价格和结算,省间与省内结算机制和时序衔接,以及不同规则(细则)之间的衔接等。

关于《办法》执行中几个关键问题说明如下:

1.关于省间送电偏差结算的适用阶段和范围。《办法》提出先将不存在月度及以上省间优先计划的送电类别纳入偏差结算,存在月度及以上省间优先计划的送电类别模拟运行并在条件成熟后启动偏差结算。

2.关于跨省跨区送电偏差电量的计算认定及其结算价格。《办法》明确了省间送电类别在单一计量关口和共用计量关口下计算调度计划执行结果的方式,并对共用计量关口电量提出了分割要求。在确定省间送电类别调度计划执行结果后,再根据该送电类别是否有应急调度电量,最后确定该送电类别分时偏差。

《办法》明确了省间送电偏差价格形成机制,即受端偏差结算价格为其在广东落地节点实时市场加权平均价,送端偏差结算价格为前述实时市场加权平均价扣减涉及的输电价格、线损价格等倒推得到。送(受)端偏差电量分别按照送(受)端偏差结算价格进行结算,省间输电企业承担由于实际网损与核定网损不一致等产生的省间偏差结算盈亏费用。针对清洁能源保障性消纳但受端价格低于输电价格情形下,《办法》提出按照月度确保偏差结算费用不出现负值,并要求输电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建立灵活输电价格机制。针对“点对点”省间直接交易后,跨省跨区送电落地节点与受端省份用户侧统一结算节点不一致的情形,《办法》提出了合同阻塞费用处理原则。

3.关于省间与省内结算机制和时序衔接。《办法》分别明确了跨省跨区送电偏差结算涉及的各方职责、省间结算准备、省间与省内数据交互时序和内容、省间和送(受)端省内月度结算要求等内容;同时,根据现货市场日清分工作倒推原则,为优化调整省间省内有关工作时间节点预留接口。

4.关于《办法》与现行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应急调度规则衔接。《办法》明确了省间送电偏差纳入南方(以广东起步)偏差处理机制,根据目前广东受入的省间电力情况有序推进。相应地,纳入南方(以广东起步)现货市场偏差结算后,以广东为受入端的相应省间送电不再执行现有的省间中长期偏差结算,涉及其他省份的省间送电偏差仍按照现行的省间中长期交易规则执行。

应急调度规则是针对日前、日内改变日交易计划形成的应急调度电量,视为“网对网”结算电量,按照应急调度规则结算。省间送电偏差电量是指日调度计划执行结果与日交易计划的偏差;若该送电类别存在应急调度电量,首先将调度计划执行结果扣减应急调度电量后,再计算与省间交易计划的偏差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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