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获悉,7月12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亚华煤电集团锦界热电有限公司),经核查,2020年该企业用其他煤样(单日或多日样、其他煤炭等)作为月混合样送检,导致编制的碳排放报告缺乏真实性、准确性。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处叁万元整罚款。详情如下: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环罚〔2022〕12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亚华煤电集团锦界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6735348921D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锦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礼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对发电行业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办的函》(陕环办函〔2022〕15号)文件,我局于2022年4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该企业用其他煤样(单日或多日样、其他煤炭等)作为月混合样送检,导致编制的碳排放报告缺乏真实性、准确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4月24日由执法人员霍世卿、薛利军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4月24日由执法人员霍世卿、薛利军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4月24日由执法人员霍世卿、薛利军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中共质量认证中心现场整改督察记录。(2022年4月24日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胡小刚、薛瑞提供,证明现场核查的情况);
5.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对发电行业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办的函》(陕环办函〔2022〕15号)
6.营业执照(2022年4月24日由白艳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22〕6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叁万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飞、杨宝林电话:0912-3599930
地址:榆林市高新区沙河路市生态环境局四楼邮政编码:719000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