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6月13日,玉环市人民政府印发《玉环市推动经济稳进提质42条》(以下简称《42条》)的通知。《42条》指出,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加快大麦屿能源(LNG)储运项目建设,扎实推进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确保全年新增并网5万千瓦以上。加快推进华能玉环电厂三期、玉环2号海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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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玉环市推动经济稳进提质42条:全市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全部由供电企业承担

2022-06-14 08:51 来源:玉环市人民政府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6月13日,玉环市人民政府印发《玉环市推动经济稳进提质42条》(以下简称《42条》)的通知。

《42条》指出,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加快大麦屿能源(LNG)储运项目建设,扎实推进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确保全年新增并网5万千瓦以上。加快推进华能玉环电厂三期、玉环2号海上风电场、和天然气“县县通”玉环支线工程等项目前期工作。

《42条》提到,提高电、油、煤供应保障能力。加强用电保障,做到电力供需总体平衡、电网运行安全稳定、企业居民生产生活供电可靠,杜绝拉闸限电情况。加强煤炭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在确保完成2022年度新增煤炭储备能力50万吨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全市煤炭储备能力。根据国家成品油储备安全保障能力建设要求,形成相应社会储备能力。因供水、电力、燃气、热力、道路等施工检修需要,生态环境、安全、消防等执法需要,确须限产停产的,需提前告知企业属地乡镇街道,有序合理安排,最大限度降低影响。

《42条》提到,加强降费减本促进稳产增产。全市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全部由供电企业承担,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暂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2022-2023年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收取。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推动企业稳产增产。聚焦全市重点工业企业,鼓励企业多形式、多渠道开拓市场、争取订单。对2022年6月份通过追产补产,实现产值和销售收入较快增长的企业,分档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支持:(1)2021年度新上规模且亩均效益评价B类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以统计局认定为准),2022年6月当月产值及销售收入均同比增长5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1万元。(2)2021年度年产值2000万元(含)-1亿元且亩均效益评价B类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以统计局认定为准,不包含2021年度新上规模企业),2022年6月当月产值及销售收入均同比增长3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1.5万元。(3)2021年度年产值超1亿元(含)且亩均效益评价B类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以统计局认定为准),2022年6月当月产值及销售收入均同比增长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2万元。其中,2021年二季度无基数的,不予奖励;公益性工业企业未参与亩均效益评价的按B类以上列入。根据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和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管道液化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实行用水、用电、用能欠费不停供政策,可申办延期缴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执行期限自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

原文如下:

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市推动经济稳进提质42条的通知

玉政发〔202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玉环市推动经济稳进提质42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推动经济稳进提质42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和国家、省、市有关稳经济政策措施,在落实好省“5+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和相关精准惠企稳增长等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全面顶格、能出尽出、精准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强化财政措施支持措施(8条)

(一)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二)加大对科技创新支持。对企业2022年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达到200万元以上、占营业收入3%以上且年增长20%以上,并及时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规上企业)和企业研发项目管理系统的,按照上述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上年增加部分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企业,在土地、能耗、水资源等指标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国有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三)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快涉企资金兑付进度,推进资金精准下达、落地见效。严格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的要求,将节约的资金用于“三保”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收回机制,对年度执行中确实不需使用的资金,按规定调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等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完善库款监测机制,切实防范支付风险。

(四)加快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和资金使用。发挥地方政府债券带动扩大有效投资、稳定宏观经济的作用,2022年提前批发行的专项债券资金7月底基本使用到位。进一步加大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力度,优化专项债券投向领域,重点谋划将新型基础设施纳入支持范围,确保2022年专项债券使用额度大幅度超过去年。

(五)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覆盖面。聚焦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给予担保额度、期限、费率等政策倾斜,2022年对小微群体融资增信规模累计超22.5亿元,参照台州市的保费政策继续保持低担保费率(按照不超过0.75%),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在此基础上对重点领域和行业实行担保费再优惠政策。深化银担合作模式,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对无力还款的小微市场主体,及时代偿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延长追偿期。

(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预留比例,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给予扣除。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下调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工程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执行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鼓励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采购门槛。

(七)实施社会保险费降费率和缓缴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困行业和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至2022年底,其中5个特困行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八)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参保企业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或2021年末参保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企业参保职工总数20%的,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其中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政策受益范围,扩大至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2022年1月1日起招用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

二、强化金融支持措施(9条)

(九)实施还本付息政策应延尽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受疫情影响困难人群等主动协商,并实施清单制管理。对清单内客户贷款要主动采取延期还本付息,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用好无还本续贷、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随借随还等“连续贷+灵活贷”贷款机制,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做到应续尽续。加快已授信企业贷款放款进度,对照复工达产白名单企业清单,逐户明确信贷支持方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应贷尽贷,及时给予流动资金补充。用好联合会商帮扶机制,将授信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帮扶企业纳入联合会商范围,其中授信1亿元以上企业实施清单管理,开展联合诊断,提前确定信贷接续和融资方案。

(十)加大对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的措施,指导金融机构争取更大额度普惠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落地,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指导金融机构、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以供应链融资和政银企合作支持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

(十一)加大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支持力度。支持民间机构采取有效方式对战略合作银行推送的生产正常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银行债务资金周转服务。

(十二)继续推动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进一步加大金融机构让利力度,做到各类手续费应免尽免、应减尽减。发挥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牵引作用,积极运用普惠小微支持工具、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各类央行低息资金超2亿元。积极争取科技创新再贷款,加快科技型企业奖补政策兑现进度。

(十三)加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金融支持。针对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点民生项目建设需求,指导政策性金融机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吸引保险公司更大力度投资。

(十四)加大制造业金融支持。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切实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力争全年新增制造业贷款超30亿元,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高于制造业贷款增速。其中重点强化科技贷款、并购贷款和供应链金融信贷投放。

(十五)深化金融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做实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服务,将汇率避险增信纳入政府融资担保补助范围,按照不超过担保函签约额度的1%进行保费补贴,适时将政策适用对象拓展至个体工商户。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提质增效,让更多优质中小企业享受贸易结算便利。

(十六)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因城施策,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加强房地产项目融资服务,推动建立房地产项目清单,完善融资对接机制,保持房地产信贷平稳增长。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十七)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助力共同富裕。坚持“扩面提标增品”,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广力度,扩大种养殖业、农业机械保险覆盖面,确保中央、省、市三级保费承担比例不少于80%,提高保障水平;对省、台州市确定的地方特色险种(含特色险种试点),按不少于85%的比例落实资金保障。

三、强化扩投资措施(5条)

(十八)加快推进一批重大水利项目。重点推进玉环市漩门湾拓浚扩排工程、台州市南部湾区引水工程、玉环市海堤安全生态建设工程(五门、太平、鲜叠)等在建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其中台州市南部湾区引水工程力争6月底具备通水条件。全年完成新开工提标加固海塘0.4公里、完成1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完成3座病险山塘整治、提升改造6座农业灌溉泵站机埠、堰坝水闸提升改造等5项水利民生实事的项目建设。

(十九)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大力推进温玉铁路、东海大道、S226龙溪至干江段、G228清港连接线、S226玉环城区连接线等在建交通项目建设。加快玉环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发展规划项目推进,力争西沙门大桥、环岛南路凤凰山隧道、高铁站至沙岙公路、沙岙至内马公路东延段等项目年内开工建设;全力提速环岛东路、杭绍台高速公路南延玉环段、大麦屿铁路支线等项目前期。灵活动态把握规划项目建设时序,对条件成熟的项目提前开展报批推进。推进实施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2.0版,实施新改建农村公路4.8公里,养护工程39.9公里。

(二十)加快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2022年市区打通断头路6条,实施2个入城口改造、2条示范路整治、2条景观路提升。2022年新建供水管网4.5公里,干江污水处理厂扩建二期工程累计完成总工程量60%,大麦屿污水处理厂扩建二期工程累计完成总工程量60%,实施老旧小区改造3个。

(二十一)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加强全方位服务协调,加快推进双环新能源传动部件产业园及齿轮扩产项目、正裕智造园、万达文商旅等民间投资重大产业项目,促进民间投资稳定增长。有序推进“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充分发挥政府基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吸引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

(二十二)支持重点工业建设项目。对符合产业导向、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立项(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生产设备投资比率达15%以上的新上工业建设项目,实行相应激励政策。

四、强化促消费措施(3条)

(二十三)发放惠民消费补贴。组织开展系列促消费活动,适时发放消费补贴。加快1600万元政府消费券发放,重点用于汽车、商超、餐饮等领域消费补贴。激活文化、旅游、体育消费市场,安排150万元文旅消费资金用于文旅体育消费券发放。加快开展职工疗休养,市工会安排45万元,免费为225名一线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

(二十四)强化消费政策支持。2022年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占采购同类产品的比例达到85%。落实好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下达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45万元。在机动车交强险受理环节,对节能新能源车辆第一时间给予车船税减免优惠。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加快推动家电更新消费。加快推进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转换补贴政策。

(二十五)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大力发展社区团购、新零售、共享直播间建设。鼓励我市直播企业建设或开放直播间,对于收费直播间给予10元/场的补贴,对于免费直播间给予50元/场的补助。对建成“绿色直播间”的直播企业给予1万元/家补贴。

五、强化稳外贸稳外资措施(5条)

(二十六)多渠道支持国际市场开拓。大力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创新展会服务模式,鼓励企业采用线上洽谈、线下“代参展”等新模式参加年度重点支持的境内外展会。支持本地国际性展会培育发展,支持在市内举办或承办重点会展。生产性企业为改善技术和装备,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符合条件的,积极指导企业申报中央、省外经贸扶持资金。对当年新认定的浙江省、台州市出口名牌企业,予以适当奖励。支持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对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或已经通过备案登记开展境外投资、跨境并购的企业予以奖励,积极培育本土跨国公司。多措并举,充分保障商务交流活动等人员出入境需求。

(二十七)积极培育外贸新增长点。推动服务外包、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规范有序发展。支持企业开展服务外包和文化创意产业出口。对完成商务部系统注册并获审核通过的服务外包业务及相关文化创意产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予以适当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统筹用好电子商务促进发展专项资金,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企业从事9710、9810等海关监管代码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及服务,支持企业增设线上跨境电商店铺。支持建设和租用公共海外仓。促进进口贸易创新发展,培育新一批重点进口平台。大力推动招商引贸,不断壮大我市外贸主体。

(二十八)多层次加强国际贸易风险应对。建立国际贸易法律服务机制,发挥好国际贸易与海事海商律师专委会作用,加强国际贸易法务人才培训,健全企业国际贸易合规、风险预警和摩擦应对工作体系。

(二十九)多方位释放RCEP等政策红利。积极融入台州RCEP高水平开放合作示范区建设,加强与RCEP成员国投资经贸领域的交流合作。加大RCEP各类条款培训,大力推广原产地证书线上申请、智能审核、自助打印等政策,帮助企业做好最优税收筹划。

(三十)拓宽项目引资渠道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不断研究国际资本流动规律和特点,把握外商投资方向,大力调整和推出引资项目,推出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引导外资投向基础设施与基础产业、农业综合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和重要新兴产业,并向服务业拓展。在严防疫情输入前提下,在继续鼓励中小外商投资的同时,重点引入境外大财团、大公司的投资,发展一批高科技、高利税、高创汇和高市场容量的大项目。

六、强化保粮食能源安全措施(3条)

(三十一)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政策。优化种粮补贴政策,健全种粮农民补贴政策框架。常态化实施粮油规模种植补贴、订单粮食收购奖励、规模种粮主体贷款贴息。优化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提高种粮农民土地承包竞争力。贯彻落实省粮油补贴动态调整实施办法,开展粮食降本增效试点工作。及时发放省下达2022年中央第二批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执行省定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提高水稻保险保额,实施全市域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保障程度从每亩最高1000元提高到1400元。

(三十二)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加快大麦屿能源(LNG)储运项目建设,扎实推进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确保全年新增并网5万千瓦以上。加快推进华能玉环电厂三期、玉环2号海上风电场、和天然气“县县通”玉环支线工程等项目前期工作。

(三十三)提高电、油、煤供应保障能力。加强用电保障,做到电力供需总体平衡、电网运行安全稳定、企业居民生产生活供电可靠,杜绝拉闸限电情况。加强煤炭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在确保完成2022年度新增煤炭储备能力50万吨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全市煤炭储备能力。根据国家成品油储备安全保障能力建设要求,形成相应社会储备能力。因供水、电力、燃气、热力、道路等施工检修需要,生态环境、安全、消防等执法需要,确须限产停产的,需提前告知企业属地乡镇街道,有序合理安排,最大限度降低影响。

七、强化降成本措施(3条)

(三十四)加强降费减本促进稳产增产。全市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全部由供电企业承担,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暂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2022-2023年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收取。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推动企业稳产增产。聚焦全市重点工业企业,鼓励企业多形式、多渠道开拓市场、争取订单。对2022年6月份通过追产补产,实现产值和销售收入较快增长的企业,分档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支持:(1)2021年度新上规模且亩均效益评价B类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以统计局认定为准),2022年6月当月产值及销售收入均同比增长5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1万元。(2)2021年度年产值2000万元(含)-1亿元且亩均效益评价B类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以统计局认定为准,不包含2021年度新上规模企业),2022年6月当月产值及销售收入均同比增长3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1.5万元。(3)2021年度年产值超1亿元(含)且亩均效益评价B类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以统计局认定为准),2022年6月当月产值及销售收入均同比增长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2万元。其中,2021年二季度无基数的,不予奖励;公益性工业企业未参与亩均效益评价的按B类以上列入。根据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和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管道液化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实行用水、用电、用能欠费不停供政策,可申办延期缴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执行期限自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十五)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企业通过浙里检预约实验室开放,各检验检测单位以非营利方式提供开放实验室服务,免收强制检定计量器检定费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免收个体工商户送检的计量器具校准费用;国有企业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对个体工商户送检的产品检验检测,按80%收取费用。

(三十六)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我市承租国有土地房产的(住宅等非经营性用途除外)承租方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的,其承租的房产(土地)所在行政区域在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八、强化保产业链工业链稳定措施(3条)

(三十七)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建立完善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等重点企业白名单动态管理机制,运用产业链“一键通”等数字化手段,加强企业诉求分类处理,按照物流受阻、复工复产等问题细化跟踪管理。重点做好能源和大宗商品、重点生产物资、防疫物资、生活物资、医用及药品物资、农产品及农业生产物资等运输保障;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发生疫情时进行闭环生产,力保企业正常运转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三十八)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全面取消对来自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对来自或进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用好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省内非涉疫地区之间通行的,无需办理通行证。确保公路、航道和港口畅通,确保服务区、收费站、船闸等设施应开尽开,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不断完善货运司机防疫服务站服务功能,优化服务流程,防疫服务站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保障。对未被列入进口国际邮件快件处理全国首站的,取消投递前静置规定。外来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玉环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本地财政保障。推进大麦屿港对外开放,开通RCEP国家水果进口航线,扩大国内外集装箱航线,新增至越南海防港的国际集装箱近洋航线,提供便捷、优质的绿色通行服务。

(三十九)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项目)的支持力度。高效推进大麦屿港口建设,鼓励加强大麦屿港与周边港口对接,加密内支线航班密度、支持新开外贸航线、支持开通内支新航线和国内直航航线。落实国家减并港口收费等相关规定,降低海运相关环节收费。支持现代物流重大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加快物流供应链项目招引(对新引进的市外物流供应链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用足用好物流助企纾困政策,积极争取国家1000亿元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交通物流领域提供优惠贷款。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提高农产品商品化水平和错峰销售能力。

九、强化保基本民生措施(3条)

(四十)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缴存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加强疫情期间的服务保障,开辟绿色通道,畅通公积金业务网上办理渠道,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平稳运行。

(四十一)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贯彻落实省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方案,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拓宽农业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

(四十二)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做到应补尽补,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监测和保供稳价工作。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部门要抓紧制定细化落实举措,立即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正确解读上级和本级各类纾困扶持政策措施,确保各类主体应知尽知;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加强督查评估,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并对工作不到位的进行督办推动。

政策奖补原则上按玉环市财政体制承担,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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