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为指导全省做好“两高”项目管理工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紧紧围绕“四新”主攻“四化”,聚焦“四区一高地”的战略定位,加快全省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二、主要目标
“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得到有效遏制,能耗强度下降和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目标要求。到2022年底,有效杜绝“两高”行业违规新增产能。到2025年,重点“两高”行业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行业整体能效水平明显提升,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绿色低碳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到2030年,重点“两高”行业能效基准水平和标杆水平进一步提高,达到标杆水平企业比例大幅提升,行业整体能效水平和碳排放强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严格甄别不符合要求的项目
各地在项目立项(备案)和办理相关手续时要按照以下五种情况严格甄别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坚决遏制盲目发展。一是未严格执行国家、省产业政策,违规核准(备案)的;二是未达到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三是不符合区域或流域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管控要求的;四是未严格实施节能审查和环评审批,不符合“三线一单”、规划环评、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的;五是产业已饱和的行业未按照“减量替代”原则,落实压减产能和能耗指标以及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产品设计能效水平未对标《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局)
四、严格项目核准(备案)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贵州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符合园区管理规定。对项目产品、工艺、技术、装备等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一律禁止投资新建,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于产能严重过剩或国家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新上项目,要落实等(减)量置换要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省投促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论证。各级核准(备案)部门要充分衔接国家和省级产业布局规划、产能指标、能耗指标、环境容量、用地指标、用水总量指标等,结合本地区实际,从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严禁项目盲目上马。(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三)加强部门间和系统内协调沟通。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建和扩建项目核准(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核准(备案),不得超越权限。各地核准(备案)的项目清单要按季度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能源、投资促进等部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每月定期共享项目核准(备案)、环评办理、用地手续、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招商引资等情况。(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投促局)
五、严格项目节能审查
(一)明确节能审查权限。新建、扩建“两高”行业中年新增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当量值)及以上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改建和技术改造“两高”行业中新增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当量值)及以上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新增年综合能耗1000吨—3000吨标准煤(当量值)的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权限分别负责,县(区)严禁越权开展节能审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月定期互通节能审查信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严格执行报送程序。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黔节能减排办〔2021〕1号)要求,新增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等价值)及以上的新建和扩建项目、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充分论证评估后分别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节能审查。(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实行能耗等(减)量替代。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和地区生产总值增速科学确定能源消费增量目标,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新上项目新增能耗超过增量目标的,项目节能审查要同步报送能耗等(减)量替代方案。(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严禁未批先建。严禁项目未开展节能审查开工建设。对于存量未批先建未投产项目,要立即停工并按程序开展节能审查;对于未批先建已投产项目要立即停产并开展能源审计,能效水平达到要求并经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复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严格项目环评审批
(一)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新建、改扩建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新建、改扩建化工类项目必须进入已认定的化工园区,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局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不予审批。(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落实区域削减要求。新建项目应按照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
(三)合理划分事权。省生态环境厅应加强对基层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的监督与评估,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调整上收。对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铜铅锌硅冶炼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类别,不得以改革试点名义随意降低审批要求。(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严格能耗强度约束性要求
(一)确保完成能耗强度下降目标。能耗强度下降是国家下达的约束性指标,各市(州)要大力推动“两高”行业节能降碳,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在五年规划期内完成全社会能耗强度下降目标。(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加强预警研判。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季度通报各市(州)能耗强度下降情况。对能耗强度下降严重滞后的市(州),要暂缓项目节能审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强化在建项目复核评估
(一)全面梳理在建项目。各市(州)定期梳理排查在建项目,形成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动态更新。(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开展复核评估。各市(州)要逐一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复核节能审查、环评、用地、施工许可等情况,对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把关不严、落实要求不力的项目,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定期上报项目清单。各市(州)每季度末将在建项目清单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强化拟建项目论证
(一)科学招商引资。招商引资要充分结合碳达峰碳中和、能效水平、环境质量标准、区域环境容量、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产业增加值、产业链供应链等要求,科学招商、绿色招商,严禁盲目招商。(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投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稳妥推进项目建设时序。各地要加强统筹,重点结合能耗强度下降情况,科学稳妥推进项目建设时序,严禁“一窝蜂”上马。(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强化存量项目节能减排潜力挖掘
(一)全面梳理存量项目。各市(州)要全面梳理存量项目,形成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深入挖掘节能减排潜力。各市(州)要逐一对存量项目排查评估,有节能减排潜力的要改造升级,属于落后产能的要加快淘汰。(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一、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节能监察。加强存量项目节能管理,强化年度节能考核。加强工业企业节能监察,按年度对企业能耗水平执行情况、落后机电设备淘汰情况等开展专项监察,强化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大监管力度。各市(州)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夯实监管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特别是对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建立健全精准计量监测机制,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严格落实信息报备制度,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报备审批、建设和监管(处罚)信息。(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十二、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市(州)要高度重视严控“两高”项目,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和节能审查经费投入,坚决扛起引导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优化产业能源结构的政治责任,切实增强执行效力。对落实政策不力、投资管理问题较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监管不到位的部门、单位,要依纪依法进行约谈通报,对相关人员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州)进行督导检查,检查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统计部门要做好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严把数据审核关口。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统计局、省投促局、省纪委省监委机关、省审计厅)
本意见所指“两高”行业是指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重点管理的“两高”项目是六个行业中年综合能耗在1万吨标准煤(等价值)及以上的项目,后续对“两高”范围国家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