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开征求《关于应对疫情冲击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的减负纾困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提到,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全市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电压等级不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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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2022年免除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

2022-04-24 10:32 来源:海宁市人民政府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开征求《关于应对疫情冲击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的减负纾困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意见》提到,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全市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2022年免除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应对疫情冲击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的减负纾困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嘉兴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程度减轻疫情冲击,全力推进工业经济稳进提质,特制定《关于应对疫情冲击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的减负纾困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海宁市经信局。

公示日期:2022年4月24日至2022年5月5日

联系电话:0573-87288749

联系地址:海宁市海洲西路226号行政中心1号楼3楼

邮编:314400

附件:《关于应对疫情冲击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的减负纾困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4月24日

关于应对疫情冲击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

发展的减负纾困政策意见

(修改稿 4月23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嘉兴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程度减轻疫情冲击,全力推进工业经济稳进提质,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减免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实施力度,确保增值税留抵退税扩围政策贯彻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开展小微企业税费缓缴。自2022年2月28日起,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二季度部分税费分别延缓缴纳期限6个月。中型、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分别为50%、100%。(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按50%幅度减征“六税两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全市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2022年免除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国网浙江海宁市供电有限公司)

5.缓缴水、气费。对受疫情影响且缴纳水、气费用困难的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滞纳金、违约金,执行时间至2022年5月30日。(责任单位:由供水、供气有关运营企业按职责分工落实)

6.缓缴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缓缴申请暂定到2022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二、加强纾困帮扶,加大稳企支持力度

7.稳定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凡未经报备而减少贷款的,视为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取消该金融机构当年度财政性资金存放投标资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主动采取各类措施为贷款即将到期的受困客户办理延期还本付息,原则上应至少允许自动延期还款一个月。鼓励结合自身条件,进一步扩大延期还款的时间期限和业务范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宁支行、嘉兴银保监海宁监管组)

8.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新增信贷额度100亿元以上,对受物流等影响,产品销售出现困难的企业,通过订单融资、存货质押、信用贷款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原材料采购、技改等难题。同时,加大贷款标准地工作力度,将该项工作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核办法,提高贷款标准地占比。(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宁支行、嘉兴银保监海宁监管组)

9.科学提高不良贷款风险容忍度。加强受困客户征信记录保护,对确受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的企业逾期贷款暂不视作违约,不应简单直接下调贷款五级分类,不作为逾期贷款处理,不进行催收,不收取逾期利息和罚息,审慎报送信用记录。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核中,增加“保持合理不良率”项,不良率在0.5%~1%之间的,给予加分。(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宁支行、嘉兴银保监海宁监管组)

10.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用好政策工具,适当让利实体企业,力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小微企业1000万元以下普惠贷款利率低至LPR。小贷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向企业收取的一个月内融资成本,按原来标准下降10%。(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宁支行、嘉兴银保监海宁监管组)

11.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能力。市国资向政府融资担保公司增资1亿元,重点用于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鼓励政府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办理政策性担保业务的,由企业所在属地政府核实确认后,减半收取政策性担保费(即年化0.5%),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办)、市金融办)

12.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将汇率避险增信服务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扶持政策范围,对小微企业汇率避险相关产品免收政策性担保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海宁支行)

13.成立企业纾困资金。市政府成立规模10亿元的纾困资金,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中,通过政策性担保、企业应急周转、财政奖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等对企业进行纾困支持,根据实际需求分期到位。(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国资办)、市税务局)

14.加大供应链采购支持力度。全年为全市中小微企业提供不少于120亿元额度货物赊销采购。疫情影响企业还款付息困难的,可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展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给予现有利率10%以内的优惠。对供应链公司支持复工复产、稳定供应链产业链的,给予供应链公司减免中小微企业利率金额50%的补贴,以及增加货款赊销额度产生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长部分80%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5.加大稳岗留工支持力度。继续开展补贴性技能培训。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即失业保险缴费率由1%降为0.5%。对2021年度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到9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加强市场开拓,构建国内外循环新格局

16.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派员出境参展且委托代参展的,按现行政策规定给予展位费补助;无法参加国内展会且发生预付款损失的,给予实际展位费支出50%以内、单个展位最高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5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7.强化出口信保支持。进一步扩大出口信保覆盖面,对自行投保出口信保的企业,给予实际支付保费60%以内、最高80万元的补助;对上年度自营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型企业和省级外综服代理的出口业务实行政府统保,年度保费总额最高4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8.加大出口风险化解。对外贸企业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指导帮助企业申领不可抗力相关事实性证明,依法提出延长合同履行期等主张,争取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增强发展动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19.延续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20.加大首台套支持力度。对获得首台(套)产品、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认定的企业,在上级奖励资金基础上分别配套给予国家级100万元、省级30万元、嘉兴级10万元地方配套奖励,并对首台(套)零部件给予减半奖励。执行期限参照《海宁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21〕64号)。(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21.加大技改项目支持力度。对列入省“专精特新”培育库的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奖励,在原生产性设备奖励比例基础上再提高1个百分点。对智能化改造项目中项目改造软件和传感器、检测器等配套硬件设备投入部分在原奖励比例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执行期限参照《海宁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21〕64号)。(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22.加快涉企专项资金兑付速度。加快各类涉企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力争上半年达到 60%。对省级重大产业项目的投资补助,可实行先兑付再验收,已下达项目计划并已实施的,预拨付资金不低于60%;项目投资额完成过半时,兑付资金不低于8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完全部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

本政策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政策重叠的有效期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到期后按新政策执行。其他管理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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