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能源网获悉,安徽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炭市场价格监测方案的通知,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监测单位:生产环节。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消费环节。选取重点燃煤发电企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监测周期:煤炭价格监测坚持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相结合,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适当调整监测周期。在煤炭市场平稳运行时期,开展常规监测,生产环节价格实行旬报,相应的生产、销售、库存量实行月报,消费环节价格和到货量实行月报;在煤炭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开展应急监测,相关指标报送频率根据需要相应提高。
详情如下: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炭市场价格监测方案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
现将《安徽省煤炭市场价格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2022年3月25日
安徽省煤炭市场价格监测方案
为加强我省煤炭市场价格监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市场价格监测方案〉和〈煤炭生产成本调查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
全省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发展改革委,煤炭生产企业、燃煤发电企业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监测单位
生产环节。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消费环节。选取重点燃煤发电企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具体名单见附表1。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管理由所在地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监测指标
生产环节:煤炭生产企业中长期合同出矿价格、现货出矿价格,以及相应生产、销售、库存量。具体监测内容、填报要求见附表2-3。
消费环节:燃煤发电企业中长期合同到厂价格、现货到厂价格、到货量。具体监测内容,填报要求见附表4-5。
四、监测周期
煤炭价格监测坚持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相结合,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适当调整监测周期。在煤炭市场平稳运行时期,开展常规监测,生产环节价格实行旬报,相应的生产、销售、库存量实行月报,消费环节价格和到货量实行月报;在煤炭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开展应急监测,相关指标报送频率根据需要相应提高。
五、监测平台
煤炭价格监测数据的报送、审核、查阅等工作,通过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平台(ahjgjc.in.ah.cn)进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负责填报,相关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局复审。
六、监测成果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以下监测数据表格。1.煤炭生产企业动力煤出矿价格监测表;2.煤炭生产企业动力煤产销存量监测表;3.燃煤发电企业电煤到厂价格监测表;4.燃煤发电企业电煤到货量监测表。
七、分析预警
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局在做好数据统计汇总基础上,结合各方面报送的监测预警信息,从不同指标、不同时间、不同环节等多个维度,加强分析预测预警。相关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组织做好煤炭市场价格监测数据报送、审核等工作基础上,协助做好对生产、需求、库存等情况的搜集,提升煤炭市场价格监测预警能力。在迎峰度冬、迎峰度夏等重要时段和煤炭市场价格出现重大转折等关键节点,及时报送本地煤炭市场形势分析报告;特别是当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时,第一时间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八、有关要求
对涉及煤炭生产企业和燃煤发电企业商业秘密的煤炭价格监测信息,未经脱敏处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公布。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做好数据报送工作,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保证时效性。对延迟报送、无故停报、弄虚作假等行为,经提醒不改正的,将视情采取约谈提醒等措施,必要的依法依规进行惩戒。
附件:1.燃煤发电企业名单
2.煤炭生产企业动力煤出矿价格监测表
3.煤炭生产企业动力煤产销存量监测表
4.燃煤发电企业电煤到厂价格监测表
5.燃煤发电企业电煤到货量监测表
附件1
燃煤发电企业名单
附件2
填报说明:
1.本表由选定的煤炭生产集团统一填报。
2.本表价格均含税,常规监测中长期合同和现货价格指标为旬报,每月5日、15日、25日采集当日或最近一期出矿价格,审核后于当日下午4点前报送;应急监测中长期合同和现货价格指标报送频率根据需要相应提高(遇节假日顺延)。
3.煤炭中长期合同指纳入国家有关部门中长期合同监管范围内的合同;中长期合同外交易的,均视为现货。
4.数值取整即可,价格环比变动幅度超过5%,须在备注栏中说明原因。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