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能源网获悉,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近期发布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根据《中国神华神东煤炭分公司关于上报补连塔煤矿 产能核增投资评估的报告》(神东〔2022〕 16 号) 和《国能 鄂尔多斯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补连塔煤矿产能核增新增投 资评估表》,补连塔煤矿2000万吨/年增加至2800万吨/年 产能核增项目增加投资额为28462.74万元,经我局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按照产能核增项目的总投资额度 的4%,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仟壹佰叁拾捌万伍仟零玖拾陆元整(¥113, 85,096.00)
详情如下: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 (2022) 8 号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1770043971N
地址: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李新华
经查,补连塔煤矿环评批复规模为2000万吨/年井工矿, 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6年1月11日以环审(2006) 19号文件予以批复,2015年6月3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同意补连塔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为2800万吨/年,该矿于 2015年完成改扩建工程并投入运行,未重新报批环评手续, 擅自建成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3日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2) 2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2年1 月14日上报《中国神华神东煤炭分公司关于补连塔煤矿放 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情况说明》(神东函[2022] 3号) 放 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根据《中国神华神东煤炭分公司关于上报补连塔煤矿 产能核增投资评估的报告》(神东〔2022〕 16 号) 和《国能 鄂尔多斯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补连塔煤矿产能核增新增投 资评估表》,补连塔煤矿2000万吨/年增加至2800万吨/年 产能核增项目增加投资额为28462.74万元,经我局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按照产能核增项目的总投资额度 的4%,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仟壹佰叁拾捌万伍仟零玖拾陆元整(¥113, 85,096.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 账号。
收款单位: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开 户 行 : 内蒙古鄂尔多斯银行东胜支行
账 号: 04770101200001842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 个月内向康巴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 0 2 2 年 1 月 1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