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2年新增第三批采购(营销新增批次电能表(含用电信息采集)招标采购)招标公告招标编号:0711-22OTL014220011.招标条件项目建设单位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或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并委托国网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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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2022年新增第三批采购(营销新增批次电能表(含用电信息采集)招标采购

2022-01-26 13:22 来源: 国家电网公司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2年新增第三批采购(营销新增批次电能表(含用电信息采集)招标采购)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0711-22OTL01422001

1.招标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或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并委托国网物资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本项目倡导潜在投标人采用技术创新工艺、使用节能环保材料,用先进标准引领产品质量提升,有效治理质量突出问题,推动形成“节约优先”、“保护优先”、优质优价的采购机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具体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详见货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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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开发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的供货能力。接受外协代购产品投标时,其投标外协代购产品原厂商须在境内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相应协作承制货物如期交货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投标人本人或外协产品原厂商本人所拥有的权利权益。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3.4 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必须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这些制造、检测能力应当分别相等或者优于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中发布的2021年电能表及用电信息采集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提出的相应条款要求(查看路径: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首页→供应商管理→资质能力核实→资质能力核实规范标准→电能表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核实指南;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核实指南)。

本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以及任何分包、转包行为的投标。

(2)设计制造过满足专用资质业绩要求的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同类型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在招标文件规定年限内的供货数量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3)取得国际权威机构或者国家级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试验报告(国际专业权威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须提供中文版本或经公证后的中文译本),且试验报告检测项目、结果数据、检测有效期符合相应产品最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本次招标技术规范要求。各类试验报告均系针对具体型式规格产品的试验报告。

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投标人须取得国家级权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投标人须取得国家级权威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4)投标人应具备对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验制度、检测手段和能力,和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具有可追溯性。

(5)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的有效许可证。取得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

(6)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7)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8)必须具有生产招标产品所需工序的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且能保证产品生产的需要。各个工序按工艺文件执行,并具有可追溯性。

(9)必须具有生产招标产品所需的出厂检测能力,包括试验场地、试验设备和试验人员。

(10)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的规定,投标人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的,或投标人存在触发《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重大问题“熔断机制”情形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得存在违法失信行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cn)列入“黑名单”。

(12)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需同时在商务文件中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cn)查询的,包含“营业执照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的查询结果(查询日期应在投标截止日前20天内,查询结果应为网站自动生成的PDF文件的电子版)。如投标人未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或提供的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与内容,或报告内容被评标委员会认定有异议的,投标人的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以评标委员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cn)查询的结果为准。投标人未提供或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与内容的,评标委员会将会对投标人进行不利评价。投标人提供虚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的,按照虚假投标进行否决,并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进行相应处理。

(13)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的规定,投标人不得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

(14)投标人不得选配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中正接受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原厂商的产品;不得选配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第53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所列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原厂商的产品。

(15)投标产品不得选配缺陷责任期(自设备投运之日起两年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接续、接触机械电气性能,支撑、封闭绝缘性能,以及电力电子性能下降、老化、毁损、丧失)导致设备停运检修的组件材料制造商的产品。

(16)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17)投标人应自行响应招标采购文件,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中间人编制投标文件或代行办理投标事宜,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3.5 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相应招标货物的专用资质业绩要求如下:

(1)对于智能电能表,投标人须在投标时提供由国家级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20版智能电能表招标通用技术规范或符合20版智能电能表企业标准要求的全性能试验报告。同时,投标人应承诺在供货时提供符合20版智能电能表企业标准要求的全性能试验报告、所投产品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CPA)、由国家级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基于元器件应力法的可靠性预计报告。投标人应承诺若所投标包中含有高防护(IP68)智能电能表,在供货时提供由国家级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高防护(IP68)智能电能表技术要求的全性能试验报告、高防护电能表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CPA)、由国家级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高防护电能表基于元器件应力法的可靠性预计报告。

(2)对于所投集中器、采集器、专变采集终端,投标人应在投标时提供由国家级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2019版《国家电网公司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标准》和《面向对象的用电信息数据交换协议》的全性能检验报告;对于投标时未取得该全性能检验报告的,投标人应提供由国家级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2013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标准》和《面向对象的用电信息数据交换协议》的全性能检验报告,并承诺在供货时提供由国家级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2019版《国家电网公司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标准》和《面向对象的用电信息数据交换协议》的全性能检验报告。

3.6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投标。

3.7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次招标的部分或全部标包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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