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对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方式及流程、相关要求、保障措施进行规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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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加强与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协同

2021-12-30 08:30 来源:四川省发改委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对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方式及流程、相关要求、保障措施进行规定说明。详情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4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经商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四川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12月24日

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电网安全保供支撑电源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588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38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401号),为切实做好我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方式及流程

(一)明确代理购电用户范围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四川电力”)、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供区内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的10千伏及以上、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10千伏以下、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工商业用户,可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中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供区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部分,由相关电网企业委托国网四川电力代理购电。根据我省推进发电计划放开和电力市场发展情况,不断缩小代理工商业购电范围。

国网四川电力、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供区内居民(含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类别的用户,下同)、农业用户的用电量纳入保障性购电范围。

(二)预测代理工商业用户用电规模

国网四川电力、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要定期预测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用电量及典型负荷曲线,根据现货市场运行或中长期分时段交易开展情况,考虑季节变更、节假日安排等因素分别预测分时段用电量。

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的用电量,各电网企业进行单独预测。

(三)确定代理工商业购电电量规模及来源

1.保障性用电购电量

国网四川电力要合理预测国网低价区(指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雅安市、马边县、达州柳池工业园等原部分工商业用电类别目录销售电价未与四川电网同价的地区)范围内居民农业用电量规模,通过优先收购藏区留存电量、当地地县调直调水电电量予以保障,若上述电量无法满足当地居民农业用电需求,缺口部分计入国网四川电力保障性购电总体电量规模;若上述电量保障当地居民农业用电后仍有富余,可优先保障当地原用电价格未与四川电网同价的大工业用户用电需求,具体安排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会同供电公司,综合当地并网地县调直调水电近3年上网电量等因素后科学合理制定方案予以明确,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要合理预测供区内居民农业用电量规模,优先收购当地并网直调水电予以保障,若当地并网直调水电无法满足当地居民农业用电需求,缺口部分计入国网四川电力保障性购电总体电量规模;若当地并网直调水电保障当地居民农业用电后仍有富余,可优先保障当地原用电价格未与四川电网同价的工商业用电需求,具体安排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会同供电公司,综合当地并网直调水电近3年上网电量等因素后科学合理制定方案明确,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国网四川电力要综合考虑自身供区内非低价区居民农业用电量、国网四川电网线损电量,以及国网低价区、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当地并网直调水电保障缺口部分的保障性用电购电量,并通过继续按现行价格机制收购执行保量保价的水电优先发电电量予以保障。现阶段综合考虑四川电网网源结构,将溪洛渡、向家坝、锦屏官地、白鹤滩等水电站留川电量,龚嘴、铜街子、南桠河水电站发电量,二滩水电站优先发电电量,地县调直调水电余电上网电量,国网四川电力内部核算电厂上网电量,以及其余省调水电站等比例匹配的优先发电电量作为保障性用电购电量来源。

2.代理工商业购电电量

国网四川电力低价区内工商业用户,可自主选择全电量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或由国网四川电力代理购电,其中优先使用当地富余地县调直调水电进行保障的大工业用户,如用电仍有缺口,缺口电量部分可通过自主选择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或由国网四川电力代理购电方式进行保障。

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内工商业用户,可自主选择全电量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中优先使用当地富余并网直调水电进行保障的工商业用户,如用电仍有缺口,缺口电量部分可通过自主选择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方式进行保障。

国网四川电力要综合考虑自身供区内代理工商业用电量,以及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委托由国网四川电力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电量,作为总代理购电电量。执行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保障居民农业等电量后有剩余且暂时无法放开的,作为代理工商业购电电量来源。缺口部分通过市场化采购方式予以保障。

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不应超过保障性用电购电量和代理工商业购电电量规模。逐步推进放开发电计划,推动更多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四)建立健全市场化代理购电方式

市场化方式采购代理购电电量时,电网企业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不含撮合交易)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其中采取挂牌交易方式的,价格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五)确定代理工商业购电价格和用户电价

1.代理工商业购电价格。国网四川电力根据预测的代理购电量,结合优先发电计划和市场化代理采购电量电价,分摊或分享居民农业保障性购电损益、代理工商业购电偏差费用、辅助服务费用等,测算形成四川省省级层面的代理购电价格,于每月底前5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可参照附件1—3模板),作为次月国网四川电力非低价区代理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价格。

国网低价区内使用了当地保障居民农业用电后富余地县调直调水电电量、缺口电量由国网四川电力代理购电的用户,代理购电价格由使用当地地县调直调水电电量电价和省级层面代理购电电量电价加权平均构成(使用藏区留存电量保障的,不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具体代理购电价格由国网四川电力当地供电公司测算并于每月底前4日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作为次月当地代理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价格。

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供区内代理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价格由当地富余并网直调水电电量电价和省级层面代理购电电量电价加权平均构成。具体代理购电价格由当地供电公司测算并于每月底前4日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作为次月当地代理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价格。

2.代理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加上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仍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执行的用户;不含原仅参与富余电量、低谷弃水、留存电量、电能替代、水电消纳产业示范交易品种的用户;不含以前年度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但2021年1月1日至今按目录销售电价执行的用户)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以及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加上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不得退出市场交易;尚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加上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高耗能用户范围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电网企业代理上述执行1.5倍购电价格用户购电形成的增收收入,纳入其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统筹考虑。

电网企业应于每月底前3日通过手机APP、供电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代理购电价格、代理购电用户用电价格,于次月执行,并按用户实际用电量结算电费。未实现自然月购售同期抄表结算的地区,暂按电网企业抄表结算周期执行。

(六)规范代理购电关系

电网企业首次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时,应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期间应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与电力用户签订代理购电合同。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由此产生的偏差责任原则上不予考核,能够单独统计的偏差电量由与电网企业成交的市场化机组合同电量等比例调减。各电网企业供区范围内新投产的工商业用户投产当月由电网企业实施代理购电,可在投产当月底前选择自次月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应将上述变更信息于两个工作日内告知电网企业。

二、相关要求

(一)加强与居民、农业销售电价政策的协同

居民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保持价格稳定。执行代理购电价格机制后,国网四川电力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按月向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其中,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损益(含偏差电费),国网四川电力应按月通过代理购电公开信息表进行明确,并在电费结算环节收取或返还。

(二)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的协同

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499号)相关规定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其中分摊或分享的居民农业保障性用电购电产生的新增损益、辅助服务费用等不参与分时浮动。

(三)加强与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协同

完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形成包括代理购电在内的统一市场规则。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暂只参与中长期交易,购电产生的偏差电量,按照市场规则结算;待具备条件后与其他工商业用户平等参与现货市场,公平承担责任义务,电网企业要单独预测代理购电用户负荷曲线,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现货市场出清;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的优先发电电量、偏差电量按现货市场规则执行。

国网低价区、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供区内用电缺口通过直接参与市场交易进行保障的工商业用户,其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量应按照市场规则接受偏差考核,相关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前要充分评估当地直调水电发电不确定性带来的市场考核偏差风险。

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后,国网四川电力与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间结算问题另行明确。

(四)强化与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的协同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应公平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责任。

(五)建立代理购电工作的协同

各电网企业间要加强沟通衔接,建立健全代理购电相关工作协作机制。每月底前7日,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要将预测的次月当地电源上网电量、居民农业用电量、工商业用户用电量、线损电量,以及需纳入省级层面统一保障的居民农业用电量、需委托国网四川电力代理购电规模等信息报送我委并同步函告国网四川电力。

三、保障措施

(一)规范代理购电行为

电网企业要按要求规范代理购电方式流程,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代理购电机制执行情况,做好信息公开、电费结算等工作,并按季度将代理购电及变化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电力交易中心要确保独立规范运行,不得参与代理购电业务。

(二)加强代理购电信息公开

电网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开代理购电相关信息,原则上应按月发布代理用户分月总电量预测、相关预测数据与实际数据偏差、采购电量电价结构及水平、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水平及构成、代理购电用户电量和电价执行情况等信息。

(三)确保代理购电服务质量

电网企业要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的组织机构,及时调整营销信息系统,重点优化电费结算功能,确保在用户电费账单中清晰列示代理购电电费明细情况;对工商业用户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后,及时推进智能电表适应性调整和升级改造,确保满足工商业用户市场化购电后,每月电价调整的要求;要通过手机APP、营业厅等多种渠道提供电量、电价、电费余额查询服务;要围绕代理购电实施开展专题宣传,持续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增进各方面理解支持,积极鼓励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四)做好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

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要密切跟踪电力市场和价格变化,评估市场交易价格和代理购电价格波动风险,及时发现苗头性、趋势性、潜在性问题,做好风险预警防控,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

(五)强化代理购电监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配合能源监管、市场监管等当地相关部门,重点围绕代理购电机制运行中的市场交易、信息公开、电费结算、服务质量等,加强对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等市场成员的监管,及时查处信息公开不规范、电费结算不及时,以及运用垄断地位影响市场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

附件:1.四川省省级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

2.四川省省级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工商业用户电价表

3.四川省省级代理购电公开信息表

1.png

注:1.上表所列代理购电价格根据当月购电成本测算所得。

2.上表所列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包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千瓦时(其中:核工程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按0.3分/千瓦时征收;抗灾救灾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千瓦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千瓦时(其中:汶川地震重灾区按1.8分/千瓦时执行)。

3.符合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和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11:00-12:00、14:00-21:00,平时段7:00-11:00、12:00-14: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上下浮60%。夏季7月26日-8月25日15:00-17:00、冬季12月26日-次年1月25日19:00-21:00,对执行分时电价的大工业用户实行尖峰电价政策,用电价格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4.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能用户,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注: 1.上表所列代理购电价格适用于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以及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能用户,为其他代理购电用户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

2.上表所列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包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千瓦时(其中:核工程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按0.3分/千瓦时征收;抗灾救灾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千瓦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千瓦时(其中:汶川地震重灾区按1.8分/千瓦时执行)。

3.符合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和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11:00-12:00、14:00-21:00,平时段7:00-11:00、12:00-14: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上下浮60%。夏季7月26日-8月25日15:00-17:00、冬季12月26日-次年1月25日19:00-21:00,对执行分时电价的大工业用户实行尖峰电价政策,用电价格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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