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继续推动降低工商业电价,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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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 继续推动降低工商业电价

2021-08-04 08:49 来源: 新疆发改委 

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继续推动降低工商业电价,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通知》明确,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鼓励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通知》规定,一是对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安装分时计量电能表计的,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收取电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能表计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2%。二是对居民、农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居民生活用电到户电价、农业生产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三是对未安装计量电能表计的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通过协议公平约定,电价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执行;也可不单独计收电费,将相应用电成本纳入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进行核算。《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示制度,按月公开向供电企业缴纳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供电企业要为用户申请报装、后期改造提供方便,对符合条件且自愿移交资产的,供电企业要及时予以接受并实行直供到户、抄表到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非电网直供电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通知》的印发,是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的具体举措,有利于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规范自身行为,有利于提高政府监管效率,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对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继续推动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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