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日前就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请示》给出正式复函——《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复函》明确,生物质锅炉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的“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中“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复函》的发布随即引发了生物质能行业关注。早在2017年便已“摘帽”高污染燃料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为何在生态环境部的《复函》中又被冠以“高污染”的名头?《复函》同时抄送了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和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那么近年来,各地对生物质燃料的燃用又抱以何种态度?
“《复函》的重点在于判定生物质锅炉的环评类别”
《复函》指出,“《名录》的‘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规定‘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高污染燃料目录》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考虑到生物质非成型燃料的污染程度一般高于成型燃料,应同样加强环境准入管理。”
然而,根据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4月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I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生物质成型燃料并未出现在I类、Ⅱ类名录之列,即使在最为严格的Ⅲ类名单中,也仅对其燃用方式进行规范,将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进行管控。
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原环保部大气环境管理司司长刘炳江表示,近年来,我国部分城市在燃煤锅炉改造过程中,由于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成本问题,开始选择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来替代煤炭,且使用量不断增加。但在当前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化标准体系尚未建立,缺乏设备、产品、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情况下,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还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我们在第Ⅲ类最严格的管控要求下,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燃用方式进行了规范。我们绝对不是要禁止或限制使用成型燃料,相反,在规范的燃用方式下,我们是鼓励发展的。”
对于此次《复函》的内容,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生物质能产业分会指出,要结合《高污染燃料目录》的具体规定进行理解,《复函》并未简单地将生物质燃料划定为高污染燃料。“《复函》的重点在于判定生物质锅炉的环评类别,强调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和散料的热力生产项目在建设时需要编制环评报告表。”
“不同地方、不同部门、不同主管领导的理解不同”
“《复函》里一句‘《高污染燃料目录》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以为生物质就是高污染燃料,这类项目不能上。特别是对于对行业了解不深的人来说,很容易从字面上就这样理解,这对生物质行业而言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生物质专委会副主任委员王彪表示,即便是在最近几年,部分地方政府还是持“生物质燃料就是高污染”的观点,谈“生物质”而色变。
“此前,广州就提出要取缔生物质成型燃料。理由是根据国家编制的《高污染燃料目录》,生物质成型燃料在不使用专用锅炉、未配置高效除尘装置的情况下是高污染燃料。这种表述明显是对国家规定的‘调包’。生态环境部强调的是生物质成型燃料在什么情况下是清洁的、可用的,而广州强调的是在什么情况下是污染的、禁止的。”王彪透露,“虽然通过各方努力,广州对政策进行了调整,但其实在后续的实施和管控上,总体还是趋紧的。”
“就全国而言,现在不同地方、不同部门、不同主管领导的理解不同,不同的政策效果也不一样。”王彪坦言,目前,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的政策各方还存在争议。“所以,有的地方领导支持,出台的政策就更多强调生物质能是可再生能源,要鼓励支持。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可能不太关注或者不感兴趣,政策就会模糊不清,甚至是有禁止、取缔的倾向。”
“不应笼统地以目录形式予以归并”
“其实,纵观《高污染燃料目录》,只有标题上有‘高污染’,但具体目录中的正文却丝毫没有提及‘高污染’,而是强调对不同燃料的管控。”在王彪看来,“高污染燃料目录”更适合叫做“城市污染控制区可用燃料目录”。
早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出台前的意见征求中,就有企业曾提出:“‘高污染燃料’,其实并没有明确定义和具体标准。而且在实际应用中,所谓的‘高污染燃料’是可以向‘清洁燃料’转化的。如在火电厂,超低排放的高污染燃料——电煤,比一般意义上的‘天然气’排放还要低。同样,‘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生物质锅炉中使用,配套多管除尘加布袋除尘,其排放也可以达到‘天然气’的排放标准。”
王彪认为,对于燃料的污染与否,不能简单通过目录管控,判定依据应该是统一的排放标准。“设定一个标准,燃料在什么条件下达到什么标准,就确定为什么品类,而不应笼统地以目录形式予以归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