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华电集团旗下的金山股份近日接到全资子公司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丹东热电公司”)转自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辽 06 民初 345 号传票及相关起诉文件,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丹东赫普公司”)就与丹东热电公司签署的《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产生纠纷提起诉讼,要求金山热电赔付违约金、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等共计超7.4亿元。
丹东赫普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 请求因被告根本违约,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
2. 请求被告支付2019 年至2020 年供暖期调峰服务费2411.90 万元;
3. 请求被告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投资损失 31,988.20 万元;
4. 请求被告赔偿未将负荷率调至 50%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共计 2491.51 万元;
5. 请求被告赔偿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23 日拒绝投运电蓄热设施调峰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 317.21 万元;
6. 请求被告赔偿 2018 年 11 月至 2020 年 3 月不配合原告报价导致不能中标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 1078.63 万元;
7.请求被告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原告造成的 2021 年至 2037 年可获得利益损失 35,983.80 万元;
8. 请求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
据悉,丹东金山热电固体电蓄热辅助调峰锅炉项目于2017年2月28日投运。2017 年,丹东热电公司与丹东赫普公司签订《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推动燃煤电厂灵活性改造,约定由丹东赫普公司就“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项目向丹东热电公司提供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