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0年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0月1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重点围绕“减条件、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要求,在切实降低制度成本和企业负担的同时,进一步优化完善许可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其颁布实施为全面提升许可管理工作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将有力促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力建设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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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出台背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设立,其监督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以下简称28号令)于2009年12月由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修订通过,自2010年3月施行以来,在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筑牢电力设施安全基础、促进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从2020年起正式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法规层面对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更明确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经过多年培育发展,经营主体类型多样,竞争格局相对成熟,其中超过80%为民营企业。通过修订原有许可管理制度,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是进一步做好相关许可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重点完善内容
《办法》共7章43条,与28号令相比,新增3条、删除6条、修改29条。除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所涉行政部门名称作必要调整外,重点完善内容包括:
(一)调整完善许可制度,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一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跨区作业报告、自查以及与营业执照登记管理衔接等滞后性监管措施,减少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明确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许可监管机制;二是着力解决实践中的难点问题。针对部分西部省份输电线路电压等级的特殊情况,合理调整二级许可证的电压等级许可范围。
(二)补充完善法律责任,不断强化依法行政
一是对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或取得许可的行为,进一步依法规范相关法律责任内容;二是对各类违反许可管理制度的典型问题,以及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持证单位,进一步依法完善相关行政处罚规定。
(三)全面简化许可办理,深入落实简政放权
一是大幅精简申请条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取消经营场所、机具设备、注册建造师、经济管理人员、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5项申请条件要求,申请条件由12项减少为7项,总体精简约42%;所涉各类各级具体申请条件标准由137项整合简化为33项,总体精简约76%;申请条件中的专业人员数量标准平均下调约40%;二是取消证明材料,压减许可办理时限。取消许可证原件、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要求,各类申请事项所需材料由15类减少为5类,整体压减约67%;所需环节由6个减少为5个,压减约17%;许可办理时限平均缩短25%。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积极做好政策宣贯、制度衔接等后续工作,切实将《办法》全面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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