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收费政策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0〕年347号)有关规定,现将转供电电费收取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转供电基本概念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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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清理整顿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

2020-10-12 09:02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管局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收费政策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0〕年347号)有关规定,现将转供电电费收取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转供电基本概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转供电主体主要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电网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转供电用户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电网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户,包括居民终端用户和工商业终端用户等。

二、转供电电费构成

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三、转供电电费收取

(一)对居民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省内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商价〔2012]881号)有关标准执行,即在转供电主体相应居民合表目录电价基础上按转供电小区不同用户规模分别加价2分、3分、4分,严禁超标准收费或自行加价“搭车收费”。

(二)对工商业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终端用户按月抄表算费的,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结算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结算周期保持一致,具体电费结算方式为:

(1)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对应终端用户电压等级峰谷分时目录销售电价执行。鼓励具备条件的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峰谷分时电能表及安装费用由转供电主体承担。

(2)终端用户暂无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按该转供电主体每月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中一般工商业电费对应电量的购电平均价格结算。购电平均价格=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一般工商业电费总额(税价合计金额)/对应电量,终端用户缴纳电费总额=实际用电量X购电平均价格。

2.端用户采用预购电卡表(或网络表)的,按该转供电主体上月实际向电网购电平均价格(计算公式同上)为标准,计算终端用户预购电量。终端用户预购电量=终端用户预购电费转供电主体上月实际购电平均价格。转供电主体不得强制限定最低或最高购电金额(电量)。

3.转供电主体对上述终端用户,除总表和分表之间的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终端用户损耗费用=终端用户每月缴纳电费总额(预购电费)×损耗率,损耗费用应在每月电费结算或预购电时单独计列。损耗率根据转供电主体实际运行情况确定,每月动态调整,最高不得超过10%。转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0%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目前已通过服务费等方式收取损耗费用的,要一并清理规范,不得重复计收。

4.转供电主体经营者自有、经营性设施用电费用应由转供电主体自主承担,运行服务费用(含公共照明、绿化、景观、电梯、中央空调等公用设施用电)应通过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严禁单独收取上述费用或与电费捆绑收取。

5.转供电主体应在每月10日前主动向全体终端用户公示其上月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及峰平谷电量电价、电费总金额、平均电价水平、损耗率、实际损耗费用等信息,接受全体终端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四、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

(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含具有独立产权的物业底商,下同)开发主体,要严格依据《甘肃省居民住宅用电一户一表建设与改造技术规程》(DB62/T25-3067--2013)和当地电网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以及电气设计审核意见,合法依规建设小区供配电设施,足额配置小区配电变压器及相关电气装置,预留小区内电动汽车充电桩用电容量及建设位置。小区供配电设施经由电网企业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对终端用户直接“一户一表”供电到户并对供配电设施进行维护。

(二)老旧小区要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加快供配电设施改造对于意愿强烈、产权关系清晰、符合接入条件的老旧小区转供电主体,经由电网企业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对终端用户直接“一户一表”供电到户,并对供配电设施进行维护;对于其他需改造的小区,要统筹加快改造进度,因“一户一表”改造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运行维护费用等,拟纳入输配电成本并适时疏导。

五、监督执法

各转供电主体单位要按照上述政策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查中发现未落实降电价政策、未传导降价降费政策红利、乱加价、乱收费、重复收费的,要严格按照降电价政策规定时限清退多收电费。对未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电力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其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任停业整顿。拒不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整改的,将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信用中国(甘肃)”信息共享平台,向全社会公开公告,并向各有关部门推送实施联合惩戒。

欢迎各终端用户通过“12315”投诉举报转供电主体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并提供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相关佐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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