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环评手续总体原则--依法依规办理“不以现在的违法违规纠正历史存在的违法违规”一、环评审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环保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1、环保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保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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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小水电清理整顿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手续办理相关政策解读

2020-06-24 13:37 来源:湖南省水利厅 

补办环评手续总体原则--依法依规办理“ 不以现在的违法违规纠正历史存在的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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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评审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 环保法律法规

  •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1、环保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

环保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

注:包含而不限于上述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 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处以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 流域、 海域的建设、 开发利用规划,以及…能源、 水利…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即“五个不批”

2、生态环境保护规章、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规划性文件:《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等。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关于有序开发小水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

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关于深化落实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四部委联合发文、《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主要河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方案的通知》《关于规范火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水电建设项目》等。

(注:包含而不限于上述规章、 文件。文件内容与现行规定冲突的, 以现行规定为准。)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

“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 实行终身追责。建立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关于深化落实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

“水电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河流水电开发的依据, 审批流域水电规划时应充分采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规划环评意见。项目建设时, 应与流域规划环境保护措施相协调, 已明确作为栖息地保护的河流、 区域不得再进行水电开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受理、 审批项目“三通一平” 工程和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有发展改革部门同意水电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 流域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或流域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成果支持”

《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对“未批先建” 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建设单位主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的, 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 并根据技术评估和审查结论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3、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等。

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河流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后评价规范》(适用于后评价和回顾性评价)、《河流水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河流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等。

二、补办环评文件的审批原则

1、补办环评文件的受理原则

  • 建设单位按照技术规范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 主动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环评文件满足其报审形式要求。

  • 依法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 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水电开发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或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

  • 涉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的依法获得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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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办环评的审批原则—基于《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 中“五个不批”

  • 合法合规性: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 布局、 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 环境质量现状: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 生态措施: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以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 项目现有环境问题:改建、 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 报告编制质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质量符合要求且环境影响评价有明确环境可行的结论。(参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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