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涉及能源领域的相关条目及变更小编已为大家整理好了拿走不谢!!!(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电力新闻网ID:zgdlxww作者:张媛媛)鼓励类:煤炭、电力等领域各有侧重《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指导目录》)鼓励类中煤炭、电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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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涉及能源领域的相关条目及变更

2019-11-13 09:45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作者: 张媛媛

新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涉及能源领域的相关条目及变更小编已为大家整理好了拿走不谢!!!

(来源:微信公众号 中国电力新闻网  ID:zgdlxww  作者:张媛媛)


鼓励类:煤炭、电力等领域各有侧重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指导目录》)鼓励类中煤炭、电力、新能源、核能、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各有侧重。请看下图:

为了让大家更清晰、直观地看到《指导目录》中能源领域相关项目的变化小编特别查阅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对两个版本的《指导目录》进行了比较

煤炭条目

《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煤炭条目共计18条,与《指导目录》2011年本相比,减少4条,分别是:

1、“120万吨/年及以上高产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高效选煤厂建设”;

2、“选煤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

3、“矿井进出人员自动监控记录系统开发与应用”;

4、“建筑物下、铁路等基础设施下、水体下采用煤矸石等物质充填采煤技术开发与应用”。

新增2条,分别是:

1、“煤矿智能化开采技术及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

2、“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

修改3条,分别是:

1、“煤炭高效洗选脱硫技术开发与应用”修改为“煤炭清洁高效洗选技术开发与应用”;

2、“矿井采空区矸石回填技术开发与应用”修改为“矿井采空区、建筑物下、铁路等基础设施下、水体下采用煤矸石等物质填充采煤技术开发与应用”;

3、“大型煤炭储运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修改为“大型煤炭储运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及储煤场地环保改造”。

电力条目

电力条目共计28条,与《指导目录》2011年本相比,新增4条,分别是:

1、“高效电能替代技术及设备”;

2、“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

3、“火力发电机组灵活性改造”;

4、“智慧能源系统”。

修改8条,分别是:

1、“水力发电”修改为“大中型水力发电及抽水蓄能电站”;

2、“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修改为“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

3、“采用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修改为“采用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

4、“在役发电机组脱硫、脱硝改造”修改为“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技术”;

5、“电网改造与建设”修改为“电网改造与建设,增量配电网建设”;

6、“分布式供电及并网技术推广应用”修改为“分布式供电及并网(含微电网)技术推广应用”;

7、“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及复合污染物治理”修改为“燃煤发电机组多污染物协同治理”;

8、“火力发电脱硝催化剂开发生产”修改为“火力发电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再生及低温催化剂开发生产”。

新能源条目

新能源条目共计16条,与《指导目录》2011年本相比新增4条,分别是:

1、“能源路由、能源交易等能源互联网技术与设备”;

2、“高效制氢、运氢及高密度储氢技术开发应用及设备制造,加氢站及车用清洁替代燃料加注站”;

3、“移动新能源技术开发及应用”;

4、“传统能源与新能源发电互补技术开发及应用”。

修改5条,分别是:

1、“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修改为“氢能、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

2、“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物柴油等非粮生物质燃料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修改为“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物燃油(柴油、汽油、航空煤油)等非粮生物质燃料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3、“以畜禽养殖场废弃物、城市填埋垃圾、工业有机废水等为原料的大型沼气生产成套设备”修改为“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生活垃圾、工业有机废弃物、有机污水污泥等各类城乡有机废弃物为原料的大型沼气和生物天然气生产成套设备”;

4、“海上风电机组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修改为“5MW及以上海上风电机组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5、“海上风电场建设与设备制造”修改为“海上风电场建设与设备及海底电缆制造”。

核能条目核能条目共计13条,与《指导目录》2011年本相比新增1条,为“核能综合利用(供暖、供汽、海水淡化等)”。

修改3条,分别是:

1、“先进核反应堆建造与技术开发”修改为“先进核反应堆及多用途模块化小型堆建造与技术开发”;

2、“高性能核燃料元件制造”修改为“高性能核燃料元件、MOX元件、金属元件制造”;

3、“核设施实体保护仪器仪表开发”修改为“核安保关键系统开发与设备制造”。

石油、天然气条目石油、天然气条目共计10条,与《指导目录》2011年本相比新增1条,为“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

修改3条,分别是:

1、“页岩气、油页岩、油砂、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资源勘探开发”修改为“页岩气、页岩油、致密油、油砂、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资源勘探开发”;

2、“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修改为“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网络和液化天然气加注设施建设”;

3。“液化天然气技术开发与应用”修改为“液化天然气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此外,据小编不完全统计,在鼓励类的农林业、水利、汽车、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条目中,也涉及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工程(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工程、“三沼”综合利用、沼气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热,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废弃菌棒利用,太阳能利用),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移动充电技术及装备,快速充电及换电设施,电网、信息系统电磁辐射控制技术开发与应用等能源领域内容。

限制类:煤炭、电力共涉及8项

煤炭条目《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中煤炭条目共计6条,与《指导目录》2011年本相比新增1条,为“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 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修改3条,分别是:

1.“单井井型低于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山西、内蒙古、陕西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9万吨/年;其他地区30万吨/年”修改为“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其中山西、内蒙古、陕西低于120万吨/年,宁夏低于60万吨/年),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修改为“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3.“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新建煤矿项目”修改为“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煤矿项目”。

电力条目电力条目涉及2项,与《指导目录》2011年本相比减少1条,为“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修改1条,“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修改为“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

淘汰类:明确淘汰煤矿标准

煤炭条目《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中,煤炭条目共计10项,与《指导目录》2011年本相比新增1条,为“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淘汰)”。

修改3条,分别是:

1、“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修改为“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小煤矿”;

2、“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修改为“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30万吨/年以下(不含 30万吨/年),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甘肃、青海、新疆15万吨/年以下(不含15万吨/年),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含9万吨/年)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

3、“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修改为“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以及高砷煤炭(动力用煤中砷含量超过80μg/g,炼焦用煤中砷含量超过35μg/g)生产煤矿”。

减少2条,分别是:

1、“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

2、“木支架”。

电力条目电力条目涉及1项,与《指导目录》2011年本相比,从原来的“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3、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4、大电网覆盖范围内,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修改为“不达标的单机容量30万千瓦级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综合利用机组除外)、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

一直以来,《指导目录》都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不属于以上三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不列入《目录》。

据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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