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获悉,重庆市发改委近日核准了2个垃圾处理厂配套沼气发电工程,详情如下: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川区餐厨垃圾处理厂配套沼气发电工程核准的批复重庆市环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报来《关于核准永川区餐厨垃圾处理厂配套沼气发电工程的请示》(渝环集文〔2019〕139号)及有关材料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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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核准2个垃圾处理厂配套沼气发电工程

2019-09-29 17:03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重庆市发改委近日核准了2个垃圾处理厂配套沼气发电工程,详情如下: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川区餐厨垃圾处理厂配套沼气发电工程核准的批复

重庆市环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核准永川区餐厨垃圾处理厂配套沼气发电工程的请示》(渝环集文〔2019〕13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率,促进节能减排,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永川区餐厨垃圾处理厂配套沼气发电工程项目(项目唯一编码:2019—500118—44—02—087029)。

项目业主为重庆市环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永川区陈食街道芋荷湾村(永川区餐厨垃圾处理厂内)。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2台1兆瓦级燃气内燃发电机组、2台0.6吨/小时余热锅炉,并配套建设热力系统、电力系统等辅助生产设施。

四、项目总投资为1329万元,其中申请银行贷款930.3万元,其余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

五、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要求。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环保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公告在指定媒介公开发布。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永川区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市政(500383201700013)号、永川区国土房管局《关于永川区餐厨垃圾处理中心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永国房〔2017〕58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重庆市环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重庆市环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26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合川区餐厨垃圾处理厂配套沼气发电工程核准的批复

重庆市环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核准合川区餐厨垃圾处理厂配套沼气发电工程的请示》(渝环集文〔2019〕11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率,促进节能减排,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合川区餐厨垃圾处理厂配套沼气发电工程项目(项目唯一编码:2019—500117—44—02—087025)。

项目业主为重庆市环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合川区渭沱镇大岚村(合川区餐厨垃圾处理厂内)。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2台1兆瓦级燃气内燃发电机组、2台0.6吨/小时余热锅炉,并配套建设热力系统、电力系统等辅助生产设施。

四、项目总投资为1329万元,其中申请银行贷款930.3万元,其余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

五、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要求。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环保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公告在指定媒介公开发布。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合川区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市(500382201600016)号、合川区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渝地(2018)合川(划拨)第58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重庆市环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重庆市环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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