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了核安全导则《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测和检查》的通知,导则适用于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营运单位对近地表处置设施和地质处置设施在运行前阶段、运行阶段、关闭后阶段(至设施移交前)开展监测和检查工作。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填埋设施可参照执行。本导则不包括非放射性污染监测内容。详情如下:
关于发布核安全导则《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测和检查》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加强对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安全监管,我局组织制定了核安全导则《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测和检查》(HAD 401/09-2019),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核安全局
2019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