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2019年2月12日发布的(皖合)质监罚字〔20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公开)
(皖合)质监罚字〔2019〕6号
当事人: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1340123730039679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亚,性别:男,职务:总经理,地址(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耕耘路405号
违法事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10月监督抽查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生产的输电线路铁塔,规格型号10kV-35B15-SZ1-18m,经法定检验机构检测,判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不合格项:钢材材质项目不符合GB/T2694-2010标准、设计文件。本局于2018年12月25日予以立案。经查: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输电线路铁塔,规格型号:10kV-35B15-SZ1-18m,生产日期/批号:2018-10/HY-01,生产数量2基,销售价为50212.13元,货值金额共计50212.13元。产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2019年1月25日本局向你公司送达了(皖合)质监罚告字〔2019〕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
主要证据:
1.合国抽委〔2018〕9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委托书》1份;
2.国家网架及钢结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NO.2018WJGJC00030《检验报告》1份、编号005695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
3.2018年12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共1页;
4.2018年12月28日对你公司受委托人纪某《调查笔录》1份;
5.2019年1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0056953)复印件1份、《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通知书》复印件1份、整改现场照片打印件5张;
6. 2019年1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采购供货单》1份共3页、2018年10月份的《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生产任务表》复印件1份共23页、生产任务下达通知单(编号:2018-1015-001)复印件1份、产品合格证复印件1份、《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国抽产品不合格的整改情况说明》1份;
7.2019年1月14日对你公司受委托人纪某《调查笔录》1份;
8.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你公司受委托人纪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9.(皖合)质监罚告字〔2019〕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1份;
10.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
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输电线路铁塔;2、没收违法生产的不合格输电线路铁塔(共2基);3、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壹拾万零肆佰贰拾肆元贰角陆分(100424.26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且按照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9年 01月30 日
原标题: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输电线路铁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