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颁发《中广核广东太平岭核电厂一期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通知,详情如下:
中广核惠州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中广核广东太平岭核电厂一期工程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的函》(广核惠函〔2015〕81号)和《关于呈报中广核广东太平岭核电厂一期工程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的函》(广核惠函〔2018〕57号)及相关附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相关核安全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中广核广东太平岭核电厂一期工程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核安全技术审查,未发现场址存在影响中广核广东太平岭核电厂一期工程安全且不能采取工程措施解决的颠覆性因素。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中广核广东太平岭核电厂一期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国核安证字第1833号,见附件)。
你公司应切实承担核安全责任,遵守《中广核广东太平岭核电厂一期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中规定的条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场址保护及公众沟通等方面工作,在取得建造许可证前,不得开展中广核广东太平岭核电厂一期工程抗震I类构筑物基础混凝土的浇注活动。
附件:中广核广东太平岭核电厂一期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国家核安全局
2018年12月19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防科工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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