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视发电厂、发电企业、乃至发电行业,在改革开放40年中的制度变迁,体味中国电力工业变革的历史合力。使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需要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改革存在路径依赖,深刻理解中国文化与电力工业的历史变迁,有助于辨析当前电力市场建设的困惑与纷争,实事求是地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力改革顶层设计。
(来源:配电企业发展研究中心 ID:PDS_league 作者:王鹏)
电力部力推公司制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发电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后,会消弱电力公司的管理和统一调度吗?
1993年11月召开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在经济体制改革史上有里程碑意义。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1993年电力工业部成立。1994年初的全国电力工作会议上史大桢部长讲,加快电力改革的重点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构筑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电力集团的组织结构与功能结构。要积极推进以公司制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为主的改革战略,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1993年12月《公司法》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的出台,资产问题、产权问题很快地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地方各级政府对用来搞电力建设的各种资金投入,提出了产权要求。保证投资者的权益也就成为电力工业发展的至关重要的一个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用什么方式来保证各出资人的权益呢?那就是采用国际上所谓的“独立电厂”。
改革的重点放在新建电厂上,这些新建电厂的中央投资、地方投资可能都是全民所有制的,但其经营方式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先进的企业经营方式,这也冲击着大家的思想认识。于是发问:发电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后,作为一个完整的独立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会消弱网、省电力公司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嗯,这个问题好耳熟,后续的历次电力改革反复争论。当时讨论后的观点比较一致——显然不会。第一,发电企业在公司化改造中,省公司可以国有股权代表的形式进入董事会,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第二,股改后发电企业落实了“四自”权力,会更加坚定不移地执行国家已经出台的《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第三,在经济利益分配和关系协调上更多的采用发供电上网协议、调度协议,供电协议等合同式的经济手段予以保证。使电力行业管理和电网管理更具有自觉性和强制性。
为保障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这一时期电力部提出了电力企业要减人增效,目标是发、供电企业主业用人水平不超过部颁1983年定员标准定员的一半[注]。1994年11月,电力部在山东烟台召开电力企业减人增效现场会,之后下发了《关于电力企业减人增效的意见》。减人增效主要针对发、供电老企业用人多、效率低的问题,以市场为取向,实施人员分流工程,发电厂机、电、炉、热、化、燃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构成了发电企业的直接生产、经营过程的主要流程和环节,这些部分不肢解和分离。
“公司制改组”为“商业化运营”奠定了基础,1994年浙江电网在全国率先开始搞了模拟电力市场;“商业化运营”期待“法制化管理”,1995年12月千呼万唤的《电力法》发布。
得以“公司制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的电力系统,前行道路是否一帆风顺呢?
[注]大多数分离的辅业公司初期缺乏对外竞争发展的能力,基本上仍是靠承担主业的任务维持公司的运营,比如京津唐某大电厂物资供应公司对内供货平均加价比率11%,最高的达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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