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日前山东省发改委发布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发改能源〔2018〕1085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发电企业:
为积极稳妥化解煤电过剩产能,进一步提高电力应急保障能力,做好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管理工作,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132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有关发电企业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严格落实国家化解煤电过剩产能和我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部署,在企业自愿参与的基础上,按照实际需求,研究确定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
二、确有应急需求且符合《意见》要求的市,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及相关发电企业、电网企业根据本地区电网网架、电力电量平衡情况,制订本地区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初步方案,于10月31日前报送我委。我委将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山东能源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结合各地区需求情况,统筹编制全省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方案,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处刘炎,联系电话:0531-86191824,
电子邮箱:liuyan_fgw@shandong.cn。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1323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28日
附件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