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7年4月至5月组织对天津、山西、辽宁、安徽、福建、湖南、贵州等7省(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7年8月完成督察反馈。督察反馈后,7省(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政治责任来担当,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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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省(市)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已完成整改任务313项

2018-09-28 15:08 来源:生态环境部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7年4月至5月组织对天津、山西、辽宁、安徽、福建、湖南、贵州等7省(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7年8月完成督察反馈。督察反馈后,7省(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政治责任来担当,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建立机制,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取得明显的整改成效。

截至2018年9月中旬,7省(市)督察整改方案明确的531项整改任务已完成313项,其余正在推进中。通过督察整改,一批长期难以解决的环境问题得到了解决,一批长期想办的事情得到了落实。天津市全面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完成“散乱污”企业治理19917家,改燃关停燃煤锅炉10938台,完成城乡散煤治理46.6万户,2017年全市秋冬季PM2.5(细颗粒物)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3.7%;山西省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抓住“控煤、治污、管车、降尘”关键环节,2017年淘汰燃煤锅炉1.1万台,完成113万户“煤改电”“煤改气”,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67万辆,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恶化趋势得到扭转;辽宁省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关闭退出小煤矿185处、化解过剩产能1020万吨,大力推进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违建项目清理工作;安徽省全面启动巢湖综合治理绿色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加强湿地和生态功能恢复,整治巢湖违规旅游和开发建设行为,并取得明显进展;福建省加快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大力实施清淤疏浚、河道清障、生态补水等工程措施,推进黑臭水体整治;湖南省全面实施洞庭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拆除矮围网围35.4万亩,关停自然保护区内砂石码头84处,清理欧美黑杨7.99万亩,违规建设运行17年的夏氏矮围拆除整改到位;贵州省积极推进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改,投入专项资金55亿元,完成草海流域退耕还湿6万亩,并大力清查保护区内违法违规用地和建设项目。

7省(市)督察整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一是一些整改任务进展滞后。部分地方督察整改方案论证不够,急于求成,整改时限设定过紧,整改任务难以按原定时限完成;一些整改任务因涉及面广,加之一些不可控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序推进;个别地方对督察整改部署推动不力,动真碰硬不够,导致整改任务推进比较滞后。

二是部分整改工作不严不实。一些地方对督察整改工作审核把关不严,在整改过程中放松要求、降低标准,虽然上报完成整改,但实际未整改到位。个别地方甚至虚假整改,报送的整改情况与实际不符。

三是一些群众举报问题整改不到位。由于跟踪问效不及时,一些群众举报问题出现污染反弹和重复投诉现象,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

督察整改是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环节,也是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键举措。目前7省(市)督察整改报告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审核同意,但整改工作还未结束。7省(市)对外公开督察整改情况,就是要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做好后续各项整改工作。下一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将继续对各地整改情况实施清单化调度,并不定期组织开展机动式、点穴式督察,始终保持督察压力,压实整改责任,不达目的决不松手。

天津市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

2017年4月28日至5月28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天津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并于7月29日反馈了督察意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发展问题,以更大力气、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推进督察整改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扎实有力推进整改落实工作。截至2018年8月底,整改方案确定的49项整改任务中,32项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其余17项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按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一、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以最坚决的态度、最务实的作风、最有效的措施,狠抓反馈意见整改落实

一是严密组织体系。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落实领导小组组长,靠前指挥、亲力亲为,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市领导深入联系点推进督察整改向纵深发展;组织成立深入推进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落实办公室,专职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动整改落实工作,向16个区派驻现场督办检查组督导整改落实;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各市级职能部门落实一岗双责、牵头负责条上整改,各区党委政府落实党政同责、负责推进面上落实,形成推进整改落实的强大合力。

二是压实整改责任。制定实施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天津市环境保护督察方案等制度文件,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各区政府的属地责任、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构建责权统一、多元共治体系;针对整改方案确定的49项任务,逐一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时限要求;以严肃问责倒逼责任落实,2017年以来共问责1885人,其中局级28人、处级831人、处级以下1026人;持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2017年以来共计立案9458起,罚款3.5亿元,移送拘留和犯罪案件198件;组织开展市级环保督察,对16个区和8个市级责任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全面“体检”。同时,全市深入开展了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将生态环保方面的突出问题作为治理重点,2018年8月,全市成立20个巡视组,对16个区及30个市级单位开展了为期20天的专项巡视,将各级党委政府落实生态环保的责任不断压实并引向深入。

三是强化督办问效。坚持周调度、周通报制度,印发通报52期、简报179期,并按照市委书记李鸿忠批示要求,对整改进展缓慢的区和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直接“发传票”限期整改;严格执行“四级联签”制度,层层负责、层层把关,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回潮;持续推进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办理,督察组离津后,我市共接收环保问题信访举报7147件,按期办结率100%;全程信息公开,在市属媒体“两报两台一网”分别开设专栏,与新媒体、市区两级政务“两微”联动互动,及时公开《整改方案》,定期公开整改工作进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取得明显成效。2017年,全市PM2.5浓度6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0.1%,特别是2017年至2018年秋冬季大气攻坚行动期间,全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3.7%,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71.4%,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个城市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2018年1至8月,全市PM2.5平均浓度5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0.3%,再创近年来历史最好水平;2017年,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35%、同比增加20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比例40%、同比减少15个百分点,均优于国家年度考核要求;2018年1至8月,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40%、同比增加5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比例25%、同比减少20个百分点,均优于国家年度考核要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水质达标率保持100%;全市工业危险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实现零排放。

二、聚焦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相统一,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一是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的实施意见》和16个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计划到2020年,全市钢铁联合企业数量由7家减少到4家,全市314个工业园区(集聚区)全部完成治理工作,着力破解“钢铁围城”和“园区围城”问题;加快企业创新转型步伐,累计完成创新转型中小企业4600余家,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19917家;加快调整能源结构,2017年全市燃煤总量减到4000万吨以下,煤炭占一次能源比例下降至43.63%。

二是着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完成改燃关停燃煤锅炉10938台,城乡散煤治理46.6万户,城市散煤实现“清零”;安装建筑扬尘和涉农区露天焚烧监控系统,实施道路扫保“以克论净”和降尘量考核;天津港全面禁止重型柴油货车散运煤炭,每年减少汽运煤炭6000万吨,同时新增淘汰老旧车12.9万辆,对4713辆重型柴油车安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全面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452家挥发性有机物重点企业完成治理改造,181家钢铁、铸造、建材等企业全部实施无组织排放治理。

三是着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加大控源治污力度,完成14个市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建设污水管网176公里,完成125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893家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工程及324个村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66个工业纳污坑塘治理工作;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市域内实现市、区、乡镇、村四级河长全覆盖;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集中清理于桥水库22米高程线内住户、棚舍等违章建筑万余平米;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全市建成区25条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全部完成,到2020年全市基本消灭黑臭水体。

四是着力推进环境综合整治。建设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信息化管理平台,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规范垃圾处理设施规范建设运营,严厉打击倾倒废酸及各类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开展了城市环境噪声专项整治行动和饮食服务业治理,全市16930家餐饮服务业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全市查处违法建设530.2万平方米。

五是着力推进生态治理与修复。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1393.79平方公里,占全市陆海总面积的9.91%;制定湿地自然保护区“1+4”规划,推动湿地保护与恢复,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共赢;彻底关停“七里海湿地公园”,拆除清理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用地项目116宗、1130.2亩。在中心城区与滨海新区之间,规划建设736平方公里的绿色生态屏障,实行分级管控,将绿色生态屏障区建设成为展示现代生态文明理念,呈现“大水、大绿、成林、成片”景观的“双城生态屏障、津沽绿色之洲”。

六是着力推进治理能力提升。推进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调整环保机构体制,上收环境监察职能,下沉环保执法重心;实行大气、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推动排污费改税顺利实施,完成全市15个行业245家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加强环保立法执法监管,颁布实施《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等一系列地方法规。

三、对标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战略部署,坚持尊重规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市委、市政府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定地走绿色发展之路,全面有力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责任,把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坚决彻底做好督察整改落实贯通起来,着力推动《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的贯彻实施,着力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和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渤海综合治理、水源地保护、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五大攻坚战”,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附件:

天津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报告

2017年4月28日至5月28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天津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并于7月29日反馈了督察意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清单,扎实有力推进整改落实工作。截至2018年8月底,整改方案确定的49项整改任务中,32项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其余17项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按序时进度持续推进。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以最坚决的态度、最务实的作风、最有效的措施,狠抓反馈意见整改落实

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发展问题,充分巩固发扬督察组在津期间的好经验、好做法,坚持“四个不变、五个不减、六个不放过”,即市整改落实领导小组、市领导包联制度、整改标准、“四级联签”制度不变,整改势头、整改程序、整改措施、督办检查力度、执纪问责力度不减,不查清问题、不落实责任、不整改到位、不追究责任、不健全制度、不明晰责任不放过,以更大力气、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推进督察整改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确保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到位。

(一)严密组织体系。一是坚持以上率下,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挂帅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落实领导小组,靠前指挥、亲力亲为,先后321次作出批示,128次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市委书记李鸿忠,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国清对生态文明建设、环保督察整改、环境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逐项安排部署并提出明确要求。市领导102次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点位进行调研督查。实行市领导环境保护督察检查整改落实联系点制度,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16位市领导同志对口联系,推进督察整改向纵深发展。二是坚持以上督下,组织成立深入推进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落实办公室,抽调精干力量,专职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动整改落实工作,向16个区派驻现场督办检查组,常驻各区督办检查整改落实进展情况。三是坚持以上促下,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境保护、管生产必须管环境保护”的要求,各市级职能部门落实一岗双责、牵头负责条上整改,各区党委政府落实党政同责、负责推进面上落实,持续巩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形成推进整改落实的强大合力。

(二)压实整改责任。一是制定实施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天津市环境保护督察方案等制度文件,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各区政府的属地责任、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环环扣紧责任链条,层层压实监管责任,构建责权统一、多元共治体系。二是针对整改方案确定的49项任务,分别落实了督办市领导、牵头部门、配合部门,逐一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时限要求。三是针对中央环保督察指出的落实不力、环境污染治理力度弱化、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掀起问责风暴,以严肃问责倒逼责任落实。2017年以来,全市涉及环保问题共问责1885人,其中局级28人、处级831人、处级以下1026人。市纪委书记多次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研究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督察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查办工作,已完成全部11个问题线索的调查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共问责70人,其中局级干部22人、处级42人、科级及以下干部6人,对涉及的中管干部报中纪委处置。四是持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2017年共计立案6148起,下达处罚决定4661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4996起,罚款2.2亿元,分别是2016年的3.3倍、3.5倍、3.8倍和2.4倍;2018年1至8月共立案3310起,下达处罚决定2799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2663起,罚款1.31亿元。充分运用执法新手段,2017年实施查封扣押126件,按日连续处罚9件,移送拘留和犯罪案件107件,分别是2016年的3.5倍、2.3倍和2.2倍;2018年1至8月实施查封扣押162件,按日连续处罚3件,移送拘留和犯罪案件91件,形成铁腕执法的强大震慑。组织开展市级环保督察,对16个区和8个主要承担环保监管职责的市级部门进行现场督察,累计调阅资料3.51万份,下沉检查点位1022个,梳理发现问题线索274个,目前正在进行问题整改和追责问责等工作。五是全市深入开展了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将生态环保方面的突出问题作为治理重点,2018年8月,全市成立20个巡视组,对16个区及30个市级单位开展了为期20天的专项巡视,将各级党委政府落实生态环保的责任不断压实并引向深入。

(三)强化督办问效。一是实施精细调度。坚持实行周调度、周通报,累计通报52期。同时,按照市委书记李鸿忠批示要求,先后4次对整改进展缓慢区、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直接下达督办单,要求加大督办推进力度,确保落地见效。二是强化真督实察。市整改办及时跟踪进度,对各牵头单位负责的整改内容进行实地推动,并逐一审核专项整改方案。同时,组织力量深入各区、各委办局和各有关单位,对照各单位自查报告,调阅佐证材料,核查现场实施情况,确保整改到位。16个驻区现场督办检查组严格执行“四级联签”制度,层层负责、层层把关,积极开展问讯访谈、调阅资料、明察暗访、“回头看”等工作,累计检查点位2.95万个,发现并督促解决问题1238个,严把整改质量,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回潮。三是坚持闭环督办机制。实行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四级联签”制度,按日公开整改信息,定期开展群众满意度评价,形成了“交办—督办—核查—通报—评价”闭环体系。持续推进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办理,督察组离津后,我市共接收环保问题信访举报7147件,按期办结率100%。

(四)广泛宣传报道。认真落实市委书记李鸿忠要求,坚持正面发声,在“两报两台一网”开设专栏,与新媒体、市区两级政务“双微”等进行联动,对各区、各部门抓督察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形成联动互动的全方位全覆盖宣传工作格局。在天津日报、今晚报刊发整改报道978篇,天津电视台“天津新闻”刊播报道91期。同时,市政府政务微博、市环保局政务微博、北方网微博、天津广播微博等,新闻117“问津”、“前沿”等客户端及天津日报、“北方网”、“天津广播”、“天津环保”等微信公众号同步进行报道,营造了强大宣传声势和浓厚舆论氛围。

(五)取得明显成效。2017年,全市PM2.5浓度6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0.1%,特别是秋冬季大气攻坚行动期间,全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3.7%,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71.4%,为“大气十条”实施以来同期最佳,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个城市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2018年1至8月,全市PM2.5平均浓度5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0.3%,再创近年来历史最好水平,空气质量持续明显改善。2017年,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中,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35%、同比增加20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40%、同比减少15个百分点,均优于国家年度考核要求。2018年1至8月,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中,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40%、同比增加5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25%、同比减少20个百分点,均优于国家年度考核要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水质达标率保持100%。全市工业危险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实现零排放。生态系统格局总体稳定。

二、聚焦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相统一,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全市上下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和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绿色决定生死”贯穿于发展各领域、全过程,不断提高整改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更加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建立健全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考评、管理监督各个环节,在全市树立追求绿色发展的鲜明导向。举办生态文明建设专题研修班,紧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的目标任务,教育引导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增强环境意识、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环保部门沟通协作联动问责机制,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实地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督查检查,推动属地政府和部门主动作为、动真碰硬,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坚决履行到位,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坚决整改落实到位。

(一)着力推进绿色发展。

一是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的实施意见,编制集成电路、动力电池、3D打印、机器人等16个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推动新兴产业集群集聚、规模发展。2017年,全市先进制造业产值占工业比重达57.1%,同比提高1个百分点;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达40.7%。

二是着力破解“钢铁围城”问题。市政府印发《天津市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规划方案》,采取分布区域、污染排放、能源消耗减量和产能结构、产品结构、物料运输优化的“三减三优”措施,全力加快钢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至2020年全市钢铁联合企业数量由7家减少到4家,保留企业全部实现超低排放。全力做好现阶段钢铁产能压减工作,制定《天津市行政辖区钢铁产能压减总体方案》,已完成钢管集团、江天重工各压减1座100吨电炉,压减炼钢产能200万吨,2017年我市行政辖区内钢铁产能控制在2000万吨以内的任务目标按期完成。

三是加快破解“园区围城”问题。印发实施《天津市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到2020年,全市314个工业园区(集聚区)全部按计划完成保留、整合、撤销取缔工作。2018年已完成工业园区(集聚区)整合6个、依法履行撤销取缔程序8个。

四是推动石化产业提质增效。制定《天津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整合产业布局,以炼油乙烯芳烃和MTO为基础,重点发展石油化工、海洋化工、精细化工和能量综合利用四条循环经济产业链,推动石化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五是推动中小企业创新转型。出台《天津市新一轮中小企业创新转型行动计划(2017—2020年)》,制定《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奖励试行办法》,加快企业创新转型步伐,全市累计完成创新转型的中小企业达到4600余家。

六是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的通知》,全市共排查出“散乱污”企业21868家,截至2018年8月底,已完成治理19917家,其中关停取缔12504家、搬迁改造1823家、原地提升改造5590家。

七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持续削减燃煤总量,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项目,推进中心城区火电机组无煤化、燃煤锅炉改燃关停,2017年全市燃煤总量减到4000万吨以下,煤炭占一次能源比例下降至43.63%;实施“外电入津”战略,落实与山西、内蒙古、新疆等省区签订的清洁电力供应协议,新增入津电量18亿千瓦时,外购电比重提高到三分之一;提高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建成汉沽洒金托等风电和一批光伏项目,新增扩大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20万千瓦,天然气消费量达到74亿立方米。

(二)着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一是坚决治理燃煤污染。完成4家19套自备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全市在役公共及自备煤电机组全部达到燃气排放水平;全面排查各类燃煤锅炉11122台,改燃关停10938台,对保留的184台燃煤锅炉逐一改造,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要求;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原则,完成城乡散煤治理46.6万户,城市散煤实现“清零”,武清区全面建成“无煤区”。

二是坚决治理扬尘污染。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控尘标准;全市1780个建筑工地、132个房屋拆迁工地实现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全覆盖;实施道路扫保“以克论净”和降尘量考核;出台《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决定》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利用卫星遥感和无人机等手段强化秸秆禁烧,在全市10个涉农区安装高架视频监控系统638套,智能识别、自动报警。

三是坚决治理车船污染。天津港全面禁止重型柴油货车散运煤炭,提前3个月完成国家任务,每年减少汽运煤炭6000万吨。严格落实中、重型柴油货车外环线及以内区域限行。新增淘汰老旧车12.9万辆,对4713辆重型柴油车安装颗粒物捕集器(DPF),投入使用1200余辆智能渣土车,全面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

四是坚决治理工业污染。火电、钢铁、水泥、有色等重点行业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452家挥发性有机物重点企业逐一完成治理改造。181家钢铁、铸造、建材等企业全部实施无组织排放治理。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和运输,2017年10月1日起,焦化企业延长出焦时间至48小时,24家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错峰运输;2017年采暖季期间,393家重点企业实施错峰生产。2018年6月印发实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国内首次提出煤电机组烟气温度控制要求,对22套公共煤电机组启动“烟羽脱白”治理。

五是坚决应对重污染天气。坚持京津冀协同联防联控联治,统一应急标准、应急措施、应急响应,对128家重点企业、2299家一般企业、3543个各类工地逐一落实停限产要求,实施清单化管理,全力削减污染峰值。

(三)着力推进水污染防治。

一是加大控源治污力度。强化工业集聚区整改和管理,完成14个市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对进度滞后的天津潘庄工业区等5个工业集聚区实施区域限批,全市市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全部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要求。积极推进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完成整治工程15项。加快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实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实施合流制地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建设污水管网176公里,截至2017年底,全市城镇和建制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92.5%、82.5%。2018年以来,全市合流制及管网空白区域分别减少8.7平方公里和123.6平方公里。实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完成125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完成893家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工程。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监管,杜绝禁养区内违法养殖活动。制定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旱厕改造工作方案》,完成324个村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86%;主要农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6%。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和监管,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7%以上。制定“一坑一策”整治方案,全市66个工业纳污坑塘全部完成治理。

二是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市域内实现市、区、乡镇、村四级河长全覆盖,实现河长、湖长、湿地长、坑塘长“四长”统管,河湖管护责任落实到位。坚持分级抓,各级河长主动巡河履职,累计巡河30余万次,形成市领区、区督镇、镇带村的管水、护水、治水新格局。坚持系统治,深入开展河湖水环境大排查大治理大提升、水污染防治等专项行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坚持严格管,将河长制纳入市级督查内容,对整改不力的区挂牌督办。经水利部评估,天津市河长制工作达到了“四个到位”总体要求。

三是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编制河道水系连通工程方案,构建覆盖全市的连通循环系统。科学调度生态水源和雨洪水资源,为重要河湖湿地和缺水区域实施生态补水,2018年以来累计补水7.2亿立方米。建成规模3万吨/日的营城再生水厂,2017年全市再生水利用量为3.5亿立方米,再生水利用率为35%。全面加强中心城区河道水生态修复,通过增氧、曝气、除藻、生态浮岛等措施,推动水质有效改善。

四是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河北省共同建立引滦入津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协调推动潘家口、大黑汀水库清理网箱养鱼,积极支持和推进上游地区实施水源地保护与治理工程。完成宁河北等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205个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集中清理于桥水库22米高程线内住户、棚舍等违章建筑万余平米。建设于桥水库入库河口湿地,净化上游来水,削减入库污染物。完善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以来建成水质自动站55座,累计完成98座,覆盖全市64条一二级河道、5个湖库及4个饮用水水源地,全市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基本形成,实现一个平台管水质。

五是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全市建成区25条黑臭水体已完成全部治理工程,初步达到国家明确的“初见成效”标准,建立长效机制,开展治理效果评估,巩固治理成果。编制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三年作战计划,通过控源、截污、治河,进行系统治理,到2020年全市基本消灭黑臭水体。

(四)着力推进环境综合整治。

一是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设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推行秸秆还田、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控制农药使用。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建立污染地块名录。有序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启动天津农药厂等污染地块场地调查及治理修复。加强污染源监管,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强化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并逐年更新涉酸、涉危险废物企业清单,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严厉打击倾倒废酸及各类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北辰区、静海区废酸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和天津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建设。

三是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制定天津市环城四区垃圾处理设施规划选址建设方案,东丽区、西青区、北辰区综合处理厂和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按计划顺利推进。制定《天津市环城四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方案》,规范垃圾处理设施规范建设运营。

四是加强环境噪声治理。开展噪声源排查,建立社会生活、企事业固定设备、施工和交通等噪声源花名册。制定《天津市城市环境噪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集中开展城市环境噪声专项整治行动。

五是加强饮食服务业治理。建立全市餐饮服务业单位动态更新机制,全市16930家餐饮服务业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开展油烟专项执法整治工作,检查餐饮服务业单位8989家次,整改问题单位1991家次。

六是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强化监督考核和信息化管理,对行政执法活动推行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完成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视频监控系统与公安技防网互联互通、信息系统地理信息数据测绘更新。落实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全市查处违法建设530.2万平方米,超额完成住建部2017年治理指标任务。

(五)着力推进生态治理与修复。

一是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屏障。认真落实《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的决议》,严守永久性生态保护区域,凡占用保护区域的生态保护工程、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必须提出生态保护和修复方案,经专家环境影响论证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2017年共审查涉永久性生态保护区域项目19个,否决4个。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并对社会公开发布。陆海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1393.79平方公里,占陆海总面积的9.91%。

二是深入开展“绿盾”专项检查行动。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构建“一区一规”的统筹管理模式,实施台账管理、清单管理、销号管理、手册管理等精细化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共关停企业4家,拆除建筑3.9万平方米,罚款28万元,责任追究3人。

三是全面拓展生态空间。制定湿地自然保护区“1+4”规划(《天津市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2017—2025年)》和《七里海湿地生态保护修复规划(2017—2025年)》《天津市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7—2025年)》《天津市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规划(2017—2025年)》《天津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2017—2025年)》),通过开展污染整治、湿地恢复与修复、生态移民、土地流转、护林保湿、宣教培训、资源合理开发等7项任务,推动湿地保护与恢复,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共赢。编制《双城中间规划管控和实施方案》,对中心城区与滨海新区中间地带736平方公里的区域进行规划管控,实行分类管控和负面清单制度,重点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空间布局调整、景观建设、产业转型、公共服务优化等工作,加快构筑双城绿色生态屏障。

四是加快推进七里海湿地保护区整治。编制完成《天津七里海湿地生态保护修复规划(2017—2025年)》,统筹推进七里海湿地保护修复十大工程建设。彻底关停“七里海湿地公园”,并对相关设施进行拆除,对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116宗、1130.2亩违法用地项目进行了拆除清理。加强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实验区准入管理。成立七里海保护区公安警务站,强化执法监管,配齐配强执法力量,加大违法进入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是大力推进大黄堡湿地保护修复。编制完成《天津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2017—2025年)》,研究制定大黄堡湿地保护修复“1+7”工作方案,包括1个总体方案和村庄环境整治、生态移民、核心区土地流转、生态补水、生态移民工程规划选址和实施主体、翠金湖项目治理、资金核算7个专项方案,突出湿地生态系统和鸟类资源保护,明确了重点任务、时间表和路线图。按照“依法、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完成52.5平方公里鱼池和农用地流转。开展湿地环境综合整治,组建巡查队伍,加强湿地保护区监管。加强水源调蓄,利用北运河、青龙湾减河等雨洪资源,为大黄堡湿地生态补水8100万方。

(六)着力推进治理能力提升。

一是推进环保垂直管理改革。推动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纳入全国试点,组织落实《天津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调整环保机构体制,上收环境监察职能,下沉环保执法重心。

二是推进京津冀环境协同治理。积极推动协调、规划、监测、标准、执法、治理“六个统一”,连续4年与京冀两地联合制定并积极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工作,发布京津冀首个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同步应对重污染天气;联合开展跨界河流水质监测,建立引滦水环境补偿机制;建立机动车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一地超标、三地受限。

三是加强环保立法执法监管。颁布实施《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环境保护税税额的决定》,修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四是创新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大气、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制度,推动排污费改税顺利实施。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完成全市15个行业245家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印发并实施《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狠抓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信息依法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三、对标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战略部署,坚持尊重规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和系统工程。尽管我市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为契机、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距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距离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制约长远发展深层次矛盾尚未彻底消除,生态文明建设还存在一些短板,生态环境比较脆弱,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空间布局偏散,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大气、水、土壤等污染治理任务艰巨,生态环境保护依然任重道远。下一步,我市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定地走绿色发展之路,全面有力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责任,把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坚决彻底做好督察整改落实贯通起来,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召开后,我市对标对表、明确任务、细化措施,组织召开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配套制定“三大保卫战”和“五大攻坚战”作战计划,统筹预防、治理、恢复三大举措,大气、水、土壤三大领域,城市、农村、海洋三大区域。一是打赢蓝天保卫战,深入推进结构调整,深化“五控”治理,强化联防联控,狠抓重污染天气应对,确保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二是打好碧水保卫战,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系统推进水资源节约、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保护,加大工业、生活和农业农村污水治理力度,推进水岸共治、陆海并治。三是打好净土保卫战,确保农用地、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加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严防新增土壤污染。四是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车、油、路治理,通过限行、淘汰和超标处罚等措施严格管控柴油货车,实现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五是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控源、截污、治河,实施系统治理,基本消灭全市黑臭水体。六是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陆海统筹、河海联动,削减入海总量,保护自然岸线,提高海洋生态系统功能,改善渤海天津海域生态环境。七是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城乡居民喝上清洁安全的水。八是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大力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开展厕所革命,加快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确保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二)全面推进结构调整。研究制定调整“四个结构”。一是调整产业结构,减少过剩和落后产业,增加新的增长动能。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坚持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硬约束,持续压减钢铁过剩产能,推进钢铁产业布局集中、产能减量、产品高端、体制优化。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严格实施关停取缔、搬迁和原地提升改造,同时做好拆除腾退后的土地再利用。二是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煤炭消费,增加清洁能源使用。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稳妥推进冬季清洁取暖,严格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积极开发利用清洁能源。三是调整运输结构,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结构,建成以轨道交通为骨干、以常规公交为主体的公共交通系统,推进绿色交通出行体系建设,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四是调整农业农村投入结构,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行动,鼓励农民使用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利用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推进有机肥资源利用。

(三)全面扩大生态空间。一是加快落实湿地自然保护区“1+4”规划,构建并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及管理体系,严控保护区及周边开发,实施污染整治、湿地恢复与修复、生态补水、移民搬迁、土地流转、护林保湿、宣教培训、资源合理开发等重点任务,开展违法违规整治、历史遗留问题整改、管护能力提升、规章制度保障、保护体系构建5大优先行动,提升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筑牢生态屏障,维护生态安全。二是加快构筑中心城区与滨海新区双城间绿色生态屏障,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高点定位和天津特色,融绿色发展和创新驱动于一体,实行分类管控和负面清单制度,重点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空间布局调整、景观建设、产业转型、公共服务优化等工作,努力将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建设成为呈现“大绿、大水、成林、成片”景观的“城市生态屏障、津沽绿色之洲”。

(四)全面实施长效整改。一是持续用力狠抓整改落实,对于已完成的整改任务,进一步强化监管,严防反弹;对于正在推进的整改任务,定期调度、加强督察,确保按时完成整改;对于需要长期坚持的整改任务,不松劲、不停脚,持续用力、久久为功,不断巩固拓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成果。二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全面实施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深入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境保护、管生产必须管环境保护”要求,加快构建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晰、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保管理体制,形成共建、共治、共管、共享的大环境保护体系。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工作严查、责任严究、损害严惩。全面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完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追究制度,加快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三是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监督执法体系。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与京、冀两地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加强联合监测、联合执法。

附件:

天津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具体问题整改完成情况

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按照反馈意见梳理出49项整改任务,逐一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限,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整改落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多位领导干部在个别谈话时反映,过去有一段时期工作部署缺乏前瞻性与系统性考虑,忽略生态环境保护。抓环境保护工作开会传达多、研究部署少,口号多、落实少。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长期坚持。

1.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进一步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计划,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扎实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天津实施。

2.加强调查研究。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多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文件,进一步夯实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目标。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挂帅,先后90余次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点位调研督查,并多次召开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部署。制定出台了《天津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天津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等文件,通过制定政策和规划,推进绿色发展落实到各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中,科学布局绿色发展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

3.压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严格执行《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狠抓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领导干部责任的落实,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将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和战略的位置,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听取工作汇报,解决突出问题。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16位市领导同志对口联系,推进督察整改向纵深发展。将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层层细化分解到各区、各有关部门,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确保责任落实、任务落地。

4.召开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7月23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对市未来三年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行了统一部署,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配套制定“三大保卫战”和“五大攻坚战”作战计划。

二、抓环境保护工作有“水流不到头”现象,追责问责不力,“好人主义”比较普遍。工作中主动作为、动真碰硬不够,存在不严、不细、不实等问题。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长期坚持。

1.召开市委组织部部务会会议,传达学习市委常委会会议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精神,强调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考评、管理监督各个环节,在全市树立不唯GDP但追求绿色发展业绩的鲜明导向。

2.举办生态文明建设专题研修班,紧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的目标任务,邀请专家教授进行专题讲座和辅导,教育引导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增强环境意识、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

3.组建6个督察组,对16个区、96个环保整改点位进行了实地检查,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在整改落实中工作作风、精神状态、担当作为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严肃追责,绝不手软,共对11名局级干部、66名处级干部、11名科级及以下干部进行了约谈和问责。市委书记李鸿忠在关于市委组织部对各区党员领导干部在环保整改落实中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情况进行督察的报告上作出批示,督促各区进一步强化担当意识和责任意识,逼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环保整改中必须作为、主动作为,推动中央环保督察整改相关任务落地见效。

4.召开全市绩效管理工作年终考评部署会议,对年终绩效考评工作进行部署,对环境保护工作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评,同时坚持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对环保整改落实工作不力、不作为不担当、贻误工作的,坚决追责问责。

5.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2017年度全市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关于2017年度环保工作日常检查考核扣分细则》《关于被考评单位因获得表彰和受到通报批评进行加减分的规定(试行)》等规定,明确要求采取电子平台实时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大环保工作经常性检查考核力度,充分发挥绩效考评的激励约束作用;对被考评单位在环境保护被“一票否决”的,扣除相关指标全部分值,并不得评定为优秀、良好等次。

6.定期召开干部监督联席会议,通过纪检机关和司法机关案件查办、审计部门自然资源审计、信访部门受理信访举报中,搜集整理涉及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失职失责、违纪违法等问题线索,深入进行分析研判,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监督系统”处分问责模块,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一律不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对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受到诫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以及党政纪处分的,影响期内不予提拔或重用。对被问责的干部进行普遍谈话,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吸取教训,保证各级干部劲头不松、力度不减。

7.多次召开专题会议专项研究有关环保问责事项。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天津市环境保护问题督察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及相关案卷后,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研究决定对涉及环保问题有关责任人进行立案审查,综合研判11个问题线索,根据其涉及的区和部门、问题的性质和时间跨度、严重及复杂程度,按照“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提出线索处置意见。

8.积极开展明察暗访,强力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组成5个暗访组,对原环境保护部大气强化督察第八轮检查反馈问题整改事项落实等情况开展暗访,推动属地政府和部门主动作为、动真碰硬,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坚决履行到位。

9.组织精干力量“号脉确诊”,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失职失责行为进行精准认定。对七里海湿地和大黄堡湿地违规建设2个情况复杂的问题,市纪委牵头,抽调环境保护业务专家、市法制办法律专家和业务能力突出的纪检干部,组成核查组合力攻坚。将复杂问题条分缕析,逐步将历史遗留问题还原本来面目,分清责任,拿出意见。

10.赴有关区察访35家“散乱污”企业。对7家企业存在的应停未停、违规生产行为,对属地政府及职能部门失职失责问题严肃问责。19名相关责任人受到党政纪处分,其中局级3人、处级14人。

11.组织相关区纪委、派驻机构和纪检监察室对11个问题线索深入调查核实,召开会商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失职失责行为作出认定。

12.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环保部门沟通协作联动问责机制、环保领域违纪违规问题明察暗访制度。

三、部分干部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担当意识、责任意识欠缺,有些同志一谈到水污染就强调来水少、来水脏,一谈到大气治理就强调气候因素。抓工作有时力度不大,措施不硬,时紧时松。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长期坚持。

1.制定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等文件,进一步健全了环境保护责任体系,督促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加大环保力度,扎实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印发《2017年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各级党委、政府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将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和战略的位置,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听取工作汇报,解决突出问题。

2.采取随机抽查、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16个区、96个环保整改点位进行了实地检查,了解掌握环保整改落实的第一手资料,了解掌握了党员干部在整改落实中的工作作风、精神状态、担当作为等方面的活情况,实事求是、严肃认真指出了存在的突出问题,旗帜鲜明、动真碰硬督促整改。召开会议,研究环保督察整改落实工作中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情况,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扎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3.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实地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对前期环保整改调研检查情况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各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情况,特别是前期调研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防止问题反弹回潮,并形成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回头看”调研报告。

4.开展了市级环境保护督察,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规定和要求,督促各区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发布实施以来,天津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程度时好时坏,PM2.5年均浓度下降幅度时高时低,个别时期有些大气环境污染指标出现反弹。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长期坚持。

1.2017年,全市PM2.5年均值为6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0.1%、累计下降35.4%,超额完成国家“大气十条”目标。尤其是攻坚行动以来,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全市PM2.5浓度均值6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3.7%,重污染天数10天、同比下降71.4%,均超额完成了国家目标(PM2.5浓度同比下降25%、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20%)要求;其中PM2.5浓度及改善率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分别排名正数第3位和正数第5位。特别是攻坚行动期间PM2.5平均浓度为我市开展PM2.5监测以来的历史最佳,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个城市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2018年1至8月,全市PM2.5平均浓度5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0.3%,再创近年来历史最好水平,空气质量持续明显改善。

2.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攻坚行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天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强化目标、措施和考核。市委书记李鸿忠召开市委常委会议亲自督战,市长张国清、副市长孙文魁等多次召开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全面部署。攻坚行动期间,市政府严格每周调度,解决突出问题,部署针对性措施;各区严格每日调度,严把攻坚目标任务进展。

3.聚焦重点环节,狠抓精准治污。紧盯重点行业,依托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对全市火电、钢铁、玻璃等重点排放企业严格实施24小时动态监控;改燃关停燃煤小锅炉10938台,保留的184台燃煤锅炉通过提标改造,全部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要求。按照国家要求和“一厂一策”原则,对12个行业的393家企业实施错峰生产,对24家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错峰运输。紧盯重点领域,持续加大“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力度;采用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及集中供热补建等方式,累计完成46.6万户城乡散煤“清零”,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29万户任务目标;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攻坚行动期间,全市建成区一律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对民生保障等重大项目特许施工,严格监管,控尘不到位的严格“一案双查”;严格实施道路扫保“以克论净”和区域降尘量按月考核。紧盯重点时段,加密分析研判,科学安排提前供热起炉时间,确保燃煤锅炉点火烘炉产生的污染物及时扩散。严格落实外环线及以内区域烟花爆竹禁放措施,确保中心城区春节期间空气质量有效改善。针对春节之后复产、复工集中的情况,周密部署污染防控措施,全面加强督查检查,坚决确保“复产不复污”。通过加密会商、科学预警、果断应对,全力实现重污染天气降频、削峰、缩时,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71.4%,重污染期间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0.6%。

4.严格铁腕执法,严肃铁面问责。攻坚行动期间,全市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3.8万人次,检查企业1.6万家次,立案1742起,罚款7279.9万元,实施查封扣押29件、按日连续处罚5件,移送拘留和犯罪案件30件;特别是环保、公安多次联合开展夜间突击检查“零点行动”和打击在线监测数据造假专项执法,极大提升了环境执法的震慑力。严格督查考核问责,对各区空气质量改善和监管履职情况严格考核问责,按月实行经济奖惩,逐月发布考核通报,约谈相关区政府负责同志7次、相关街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12次。

5.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印发实施《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确定到2020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52微克/立方米左右,并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提出了10大领域47方面共240项具体任务。为确保2018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印发实施《天津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全市和各区空气质量改善年度目标,紧密围绕“四大”结构调整、深化“五控”治理、应对重污染天气三个方面,梳理了543项重点任务,并逐一细化时间表、路线图、优先序,形成任务和责任清单。

五、天津市长期以来产业结构偏重、排污强度较大,是造成区域污染的重要原因,但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不够到位,采取的措施不够有力。完成国家明确的减煤压钢任务压力较大。

整改进展情况: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按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1.扎实推动去产能,制定实施《天津市行政辖区钢铁产能压减总体方案》,推动钢管集团、江天重工共退出炼钢产能200万吨,完成天津市行政辖区内钢铁产能控制在2000万吨以内的任务目标。截至2017年底,全市煤电装机规模为1072万千瓦,满足国家下达的1400万千瓦的控制目标要求。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受理已化解过剩钢铁产能企业违规行为举报,建立不定期抽查制度,对已退出钢铁产能进行监督检查,严防死灰复燃。严格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再审批(核准)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的通知》要求,控制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全市范围内不再审批燃煤发电项目。严格控制燃煤供热锅炉房项目审批,建成区禁止新、改、扩建燃煤供热锅炉。新、改、扩建项目应使用清洁能源。

2.成立天津市淘汰落后产能和取缔“地条钢”工作领导小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14委局出台了贯彻落实工信部等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通过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标准等方面协同入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2017年查处取缔7家“地条钢”企业。

3.加强规划引领。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的实施意见》《天津市加快推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实施方案》《关于加快云计算和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大力发展智能科技产业推动智能经济发展建设智能社会的实施意见》《天津市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总体行动计划》《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智能制造、人工智能等10个专项行动计划,制定印发“智造十条”实施细则,推进智能制造协同发展,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天津制造”向“天津智造”转变。

4.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2017年,全市先进制造业产值占工业比重达到57.1%,同比提高1个百分点;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达到40.7%。2018年1-6月,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长7.9%,先进制造业产值占工业比重提高到59.4%,比2017年增长2.3个百分点,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高端制造和新兴产业增长加快,占工业比重达到51.5%,冶金和石化产业为代表的重化产业占工业比重由2017年的30.6%下降到28.5%(其中,冶金工业比重从2017年的16.7%下降到12.3%),产业调整效果显现,新旧动能加速转换。

5.推进钢铁企业转型升级。制定印发《天津市精品钢材发展三年行动方案》,以优质钢管、高档金属制品、精品板材、高强钢材等精品钢材为方向,推动重点企业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业质量,向产业链高端迈进。开展钢铁企业规范管理年度审核,组织钢铁企业按规范自查,推动重点钢铁企业转型升级。

6.推动石化产业提质增效。制定《天津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推动我市石化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推进南港石化产业基地建设,启动南港工业区规划修编提升方案工作,“两化”搬迁项目稳步推进。截至2018年8月底,南港工业区累计签约项目67个,总投资额约1684亿元。

7.启动新一轮中小企业创新转型行动。促进中小企业创新转型,出台《天津市新一轮中小企业创新转型行动计划(2017—2020年)》《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奖励试行办法》等文件,新培育认定187个“专精特新”产品,支持资金共计5110万元,累计已完成创新转型的中小企业达到4600余家。

六、2016年3月,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暨发布2019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明确指出,天津市煤电建设经济性预警、煤电装机充裕度预警、资源约束三个指标均为红色预警,这种情况下仍在上马或准备上马火电项目。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

1.编制《天津市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实施细则》,严格控制全市煤电机组规模。印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再审批(核准)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的通知》,明确我市域内不再审批燃煤发电项目。

2.按照《天津市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重点任务,严控新增煤电规模,不再审批(核准)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实施煤电机组节能改造,规范自备电厂管理。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有序推进煤电建设。

七、宁河区在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七里海湿地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建设湿地公园,区委、区政府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规定,在2015年5月十部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后,仍在部署加快推进公园建设,运营期间年均入园游客达35万人次。天津市海洋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多次批准游客进入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国土资源部门从未对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占地行为实施监管。天津市政府于2014年12月批复天津未来科技城总体规划,涉及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8.42平方公里。

整改进展情况: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按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1.拆除七里海湿地保护区域违建项目,出台《七里海湿地保护区违规建设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七里海湿地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违规建设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七里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关于建立七里海保护区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对环保部通报的174处疑似问题点位进行调查核实,最终确定包括原湿地公园在内的230处问题点位(其中核心区54处,缓冲区和实验区176处),通过采取拆除整改、合规销号、完善农业设施调整手续、结合七里海湿地生态保护修复规划逐步外迁四项举措,共拆除建筑面积和硬化面积约105.5万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43万平方米、硬化面积62.5万平方米),完成2017年度违建拆除整改任务。

2.编制并严格落实《七里海湿地生态保护修复规划(2017—2025年)》,统筹推进七里海湿地保护修复十大工程建设。

3.加强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实验区准入管理,成立七里海保护区公安警务站,强化执法监管,加大违法进入行为的处罚力度。梳理完善“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相关活动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及“进入海洋自然保护区从事相关活动许可审核意见单”。

4.彻底关停原湿地公园,对七里海湿地公园相关设施以及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116宗、1130.2亩违法用地项目进行了拆除清理。结合对全市8个自然保护区的全面排查整改,共对130宗、1164.23亩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进行了拆除清理,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386宗、面积905.66亩。

5.印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控、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严格规范土地整治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等管理工作,对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严格矿业权审批准入、加强地质遗迹保护等三个方面作出安排部署,各区加大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力度。

6.按国家要求,组织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并对社会公开发布。陆海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1393.79平方公里,占陆海总面积的9.91%。

7.市政府批复实施《天津未来科技城总体规划(2013—2030年)》(修改),未来科技城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已将未来科技城总体规划与七里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冲突的8.42平方公里规划用地扣除,突出规划的引导性和权威性,加强对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规划管控。

八、2014年1月,武清区政府违规同意在大黄堡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发建设翠金湖居住小区项目,相关部门违规办理规划、土地等手续,生态保护为项目开发让路,目前已完成建筑面积28.35万平方米。

整改进展情况: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按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1.编制规划方案。编制了《天津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2017—2025年)》。按照天津湿地自然保护区“1+4”规划要求,制定了大黄堡湿地保护修复“1+7”工作方案,包括1个总体方案和村庄环境整治、生态移民、核心区土地流转、生态补水、生态移民工程规划选址和实施主体、翠金湖项目治理、资金核算7个专项方案,突出湿地生态系统和鸟类资源的保护方向,形成了任务书、时间表和路线图。进一步细化责任体系,明确工作目标、时间节点、任务分工、责任领导、责任人员,工作落实到镇、村、片区、科室,层层压实责任,形成更加明细完善的保护与修复工作体系。

2.编制专项规划。编制《天津大黄堡湿地保护与修复专项规划》和《龙凤河综合治理专项规划》,通过专家评审会,已经区政府常务会通过,现正按程序进行立项、招投标工作,进入工程实施阶段。

3.推进土地流转。按照“依法、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细化制定土地流转价格、补偿标准和增长机制等政策,已经完成52.5平方公里鱼池和农用地流转。对核心区 4 个村庄、缓冲区 5 个村庄,计划采取跨镇异地生态移民,已确定了还迁区选址,拟定移民安置选址位置在汽车产业园配套服务区范围内,并组织上马台、汽车园等相关单位针对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召开了专题会进行深入研究,目前已完成生态移民用地规划调整,可以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生态移民方案已完成起草,正在修改完善,还迁房建设工作与企业进行着对接,洽谈合作。移民选址位置地上物清除工作正在进行。

4.加强湿地保护修复。按照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开展湿地环境综合整治,组建巡查队伍,对违法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进行全天候管理。对湿地保护区内村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违法建设、“散乱污”企业作坊、河道坑塘等进行了全方位整治,清理垃圾5600余吨,购置垃圾分类桶、保洁车、垃圾周转箱等1600余个(套),保证村庄垃圾日产日清。集中开展生活污水整治工作,将2018-2020年三年生活污水处理任务全部纳入2018年任务中,目前已经启动实施。大力整治违法建设,完成了湿地内49处违法建设整改。加强“散乱污”企业整治,共排查清理141家。对保护区内河道坑塘进行了集中清理,落实了河长制,发现垃圾、漂浮物随时清理。推进水源调蓄,利用北运河、青龙湾减河等雨洪资源和北京再生水资源,为湿地生态补水 8100 万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河道清淤 7 万方,修建巡护路 6000 平方米,补充界碑界桩 200 余处,核心区南部区域实施了半封闭化管理,立围网4050米。启动湿地修复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的招标工作。加强湿地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共发放宣传资料8000多份,印制宣传展牌87幅,开展了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解救放飞珍贵鸟类近千只,救助野生动物300余只。

5.推进翠金湖专项整改。制定翠金湖项目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该项工作方案的实施。对翠金湖项目进行详细摸底,对已建未售的房屋坚决停止销售,对未建成的房屋坚决停止建设,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业主调查、资金测算等工作,确定了回收土地的五个工作流程,土地回收工作取得新进展。

6.加强制度建设和日常巡护。起草完成《天津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了日常巡护制度,湿地管委会和三个镇坚持每天对湿地保护区进行巡查,建立巡查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九、一些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改不及时不给力,迟迟得不到解决,甚至有的地方对多年明显存在的环境污染痼疾久拖不治。静海区渗坑污染和北辰区“垃圾村问题”一度引发社会高度关注。2013年起天津市组织排查并要求对92个工业废水渗坑污染进行治理,其中有12个渗坑未按期完成治理或出现污染反弹,2017年在静海、武清等区又新排查出大大小小多个渗坑,污染触目惊心,亟待加快治理。北辰区刘家码头村集聚千家废品回收点及小作坊,占地2000余亩,积存20余万立方米垃圾渣土、9万余吨污水,区域环境恶劣,多年来得过且过,直到2017年4月底经环境保护部督查并经媒体曝光后才得到有效治理。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长期坚持。

1.完成工业纳污坑塘整治任务。出台了天津市工业纳污坑塘整治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明确工业纳污坑塘整治要求、技术规范及核查方法和程序等。相关区政府在全面排查、逐一监测、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一坑一策”整治方案,并经充分论证后开展整治。为加快推进整治进度,建立实行了工业纳污坑塘整治进展调度和通报制度,定期对各区政府进行通报,督促加快整治进度,并对进展相对缓慢的区进行了约谈。截至2017年底,存在污染反弹的12个工业渗坑和新排查发现的54个工业污水渗坑全部治理完成。为强化监管,保障整治效果,建立了工业坑塘长效管理机制。深化落实河长制,将全市坑塘全部纳入河长制管理,并明确了责任人和相关监管责任。我市和16个区分别向社会公布了工业企业偷排偷放污染坑塘的5个举报途径,广泛发动群众,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污染坑塘的环境违法行为,成功破获静海区佟庄子村、武清区陈咀镇污染坑塘案件。建立了整治后的工业纳污坑塘环境评估机制,专门申请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实施工业纳污坑塘环境状况评价评估项目。

2.完成刘家码头村环境整治工作任务。一是重拳出击、立即整改。共清理废品回收、垃圾回收点位300余处,600亩地上建筑、900户废品回收点位已全部拆除,清运处理危废、垃圾8吨、生活垃圾306吨,清运工程渣土20万立方米,处理水体9万余吨,整改工作已全部完成。二是标本兼治、彻底整改。推动刘家码头村、李家房子村和铁锅店村农业旅游观光项目建设,采取流转土地、招商建设、村民分红方式实施,项目规划设计已完成,招商工作同步实施。三是区纪检委对相关属地和部门履职不力问题进行了追责问责。

3.通过疏堵结合,杜绝回潮反弹。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群众反应的垃圾污染问题可立即查实、严肃查处。在全市范围内查处各类违法建设,铲除“垃圾村”问题滋生土壤。

十、一些部门履责“左右不衔接”,相互推诿。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等6部门对渣土车管理严重碎片化,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与联合监管机制,源头监管力度不足,过程监管各自为战,末端渣土消纳监管无序,致使全市近万辆渣土车污染问题未得到有效管控。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长期坚持。

1.制定天津市渣土治理工作整改方案。围绕“一个管理机构、一套管理机制、一个管理办法”,把渣土产生、运输、处置等纳入全过程闭合式管理。

2.调整牵头部门和机构设置,明确管理职责。全市渣土治理工作牵头部门由市建委调整为市市容园林委,将市建委所属市渣土站整建制划给市市容园林委,由市市容园林委统一负责渣土治理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考核有关部门和各区渣土治理工作。

3.持续加强渣土源头治理。坚持对外环线内出土工地进行不间断夜查,继续强化工地出土预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各工地出土时间、线路等信息。出土量超过5万方以上项目均按要求安装了滚轴式自动冲洗设备,保证冲洗质量,带泥上路和渣土撒漏现象明显减少,基本保证出土工地周边道路的清洁。渣土运输撒漏、扬尘污染等违法违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涉及渣土运输撒漏的投诉举报数量大幅减少。2018年1至5月,仅接到投诉举报23件,比去年同期下降55%。

4.完成环城四区渣土处置场建设,并具备受纳条件,以环城四区渣土处置场为试点,积极研究渣土处置场正规化运行管理、渣土处置平衡和临时堆卸地管理措施。

5.组织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开展渣土治理联合执法,采取“查、蹲、堵、罚、抓”等手段,加大渣土撒漏打击力度。加强各部门协调联动,研究联合检查机制和成立市渣土管理联合管理机构。

6.推广使用智能建筑垃圾车。制定天津市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暂行),推广使用智能建筑垃圾车,统一渣土运输车辆使用标准,加强运输车辆管理,逐步淘汰老旧渣土车。推广使用智能建筑垃圾车,使用的运输企业达30家,车辆达1200余辆,完成推广使用700台的任务目标。

7.研究制定天津市渣土管理规定、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十一、2016年“四清一绿”行动方案要求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负责推进宁河区等垃圾处理厂建设,但两部门不协调、不调度、不督促,甚至推卸责任,垃圾处理厂至今未建成使用。

整改进展情况: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按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1.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印发《关于协商共同推进宁河区等垃圾处理厂建设问题整改落实工作的函》《市农委关于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19、59、60、73项整改内容的函》,建立了常态化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

2.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宁河垃圾处理厂于2018年7月30日建设完工,8月15日正式投产运行,8月18日实现并网发电,日处理量达400-500吨。静海垃圾处理厂于2017年10月底基本实现联调联试,但由于遭受龙卷风灾害,项目严重受损,目前正在抓紧重建,一是加快设施修复工作,完善污水处理、堆肥设施等相关设备;二是加快处理场区内临时堆存生活垃圾,解决环境污染隐患。

3.逐步解决城乡生活垃圾“二元分治”的问题。市农委与市市容园林委密切配合,一是共同督促、指导各涉农区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村收集、镇运输、区处理”的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统筹安排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各项工作。二是共同开展生活垃圾处理情况的调查,进一步了解掌握各涉农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督促各涉农区抓好工作 。三是市农委制定下发《关于做好村、乡镇生活垃圾清扫和运输高质量开展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清整活动的通知》,明确了做好村、乡镇生活垃圾清扫和运输的工作标准。四是实施了农村全域清洁化工程,目前已经选取武清、静海两个区的全域和其他涉农区的一个镇开展了试点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待近期我市“村两委”换 届完成后,将在全市全面启动清洁化工程,计划利用60天左右的时间,集中力量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臭”等突出问题,并作为一项长效机制长期坚持。

4.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制定《关于建立村庄环境卫生长效管护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村庄环境卫生长效管护机制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环境卫生长效管护机制建设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进一步加大对文件执行的检查力度,确保各涉农区执行到位。

十二、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立项的13个公路项目长期不履行环保验收手续,其中津永公路改建工程等5个项目在未全面落实环评要求情况下,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违规为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

1.加强组织推动。组织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踏勘、环境监测和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安装路侧声屏障3000余平方米,为110多户居民加装隔声窗,动用180余人次,完成13个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先环境保护等专项验收后再项目竣工验收各项要求。

2.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工程环保专项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环保专项验收工作的职责分工、环保专项验收的程序、公路环保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

3.加强公路环保配套设施建设,将环保配套设施落实到设计文本中,对项目环保配套设施的投资在概算中单独列项,确保资金有着落。

4.积极推进绿色公路建设,选择了蓟州区的邦喜公路改建工程作为市级绿色公路示范工程,严格按照环评报告的要求,将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并确定了“优化路网功能、控制资源占用、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绿色发展”的绿色公路示范创建方案,最大程度地保护好生态环境。

十三、一些地区工作导向存在偏差。滨海新区、武清区等为完成环保工作任务“走捷径”,分别在2015、2016年政府常务会上研究出台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大气环境保障方案,在监测站周边区域采取控制交通流量、增加水洗保洁次数等功利性治理措施。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

1.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监测站周边采取功利性治理措施问题,滨海新区环境局做出深刻检查,并对相关责任人问责,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扎扎实实开展大气治理工作,坚决杜绝走捷径。武清区组织召开区政府党组会议,分管副区长进行了深刻检讨,抽调精干人员共38人,成立了由正处级领导干部任组长的6个驻镇街园区督察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等工作的督察推动力度。

2.强化制度保障。2017年滨海新区印发了《滨海新区大气环境保障方案》《滨海新区牵头负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21项监测站周边采取功利性治理措施问题专项整改方案》《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滨海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区级督查工作实施方案》《滨海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文件。2018年区政府印发《滨海新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继续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43次区政府常务会再次强调要诚恳接受大气环境治理“走捷径”的批评意见,抛弃功利思想,确保类似错误不再发生。武清区印发了《武清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武清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将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具体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严格落实空气质量日调度、周调度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部门、镇街园区积极性、主动性,推动空气质量治理全面开展。

3.滨海新区围绕大气污染防治目标逐级强化责任,严格落实“控煤、控尘、控污、控车、控新建项目”及实施精细化管理要求。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新区PM2.5浓度为62微克/立方米,全市排名第五,同比改善30.3%,圆满完成秋冬季攻坚行动任务。截至2018年9月9日,新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5.52,同比下降15.9%;PM2.5浓度为50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1.9%。

4.加强大气质量调度。武清区充分发挥各镇街园区36处空气自动监测站作用,指导推动属地镇街园区有效排查整改各类大气污染源。做好各镇街园区空气质量排名通报,对落后单位进行重点推动,每月对排名后三名的单位进行约谈批评,对措施力度不够、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进行约谈问责,切实传导压力,推动工作高标准落实。

5.深入推进源头治理。武清区强化燃煤污染治理,坚决杜绝燃烧散煤现象;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强化控尘力度,同时加大秸秆垃圾荒草焚烧治理力度,进一步减少大气源头污染;强化企业排污管理,发挥全区36个空气质量监测点作用,通过数据分析全区企业排污特点,逐家企业制定治理方案,推动实现减排目标。

十四、宁河区落实黑臭水体治理任务敷衍塞责,为应付检查做表面文章,仅采取杂物堵塞排污口、设立挡水墙等临时措施,只堵不疏,管网建设、污水纳管等治本工程滞后。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长期坚持。

1.完成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对董庄深渠、董庄引渠沿线21处排水口门采取永久封堵、安装铸铁闸门、蝶阀封堵等方式实施截污,通过纯氧纳米生态修复设备运行,完成对董庄深渠、董庄引渠水体生态改善工作。同时,聘请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对修复后水体的14个点位进行检测,水质已达到合格标准。2017年底,已经完成董庄深渠、董庄引渠截污治理及水体修复工作。

2.推进雨污分流管网等治本工程建设。投资1.57亿元实施经济开发区雨污水分流工程,计划建设主干管网15.41公里,已完成全部雨污分流管网工程建设,并投入使用。加强雨季排水能力综合调度,防止污水外溢,并加强河道水质监测。董庄深渠、董庄引渠治理效果评估工作已完成,结果合格达标。经济开发区企业排污状况调查工作已完成,依法依规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确保企业污水达到排放标准。

3.严格落实举一反三机制。一是制定《宁河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2017年底已全面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二是印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宁河区河湖水环境大排查大治理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在全区深入开展河湖水环境大排查大治理大提升行动。依据检测结果确定黑臭水体和劣Ⅴ类水体数量,制定2018至2020年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计划。三是严格落实《天津市宁河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强化属地、属事责任,加强日常管护。四是区纪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调查处理,确保环保责任落实。

十五、静海区水务局为应付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编造会议纪要、工作台账,公然造假,影响恶劣。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

1.深刻反思检讨。区委、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召开区委常委扩大会议,通报问题,举一反三,对全区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引以为戒。

2.严肃问责处理相关责任人。市纪委给予静海区主管副区长行政记过处分,区纪委给予静海区水务局党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静海区水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职务;给予静海区水务局相关副调研员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静海区水务局相关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十六、2015和2016年度,天津市在散煤清洁化治理、垃圾处理厂和再生水厂建设、危化企业搬迁等方面,均存在任务目标未完成的情况,但各区政府、市直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中环保工作指标评分均为满分。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长期坚持。

1.召开市委组织部部务会会议,传达学习市委常委会会议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精神,强调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加强环保工作经常性检查,严格考核纪律,对考核不认真、责任不到位,搞“好人主义”、打“面子分”“人情分”、弄虚作假的严肃处理。

2.组织召开全市进一步深化绩效管理工作会议、全市绩效管理工作中期推动会议、全市绩效管理工作年终考评部署会议,强调要坚持动真碰硬,从严从实考评,坚决避免应扣分而未扣分或漏扣分等情况发生;对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考评人员,坚决清理出绩效管理工作队伍;对考核不认真、责任不到位的考评责任单位,约谈有关负责同志,推动形成从严考评的良好态势。

3.制定印发《关于2017年度环保工作日常检查考核扣分细则》,加大环保工作经常性检查考核力度,对存在问题的各区进行严格扣分,坚决避免扣分不严、不实问题,根据我市清新空气行动考核情况通报,按月统计各区绩效考评指标扣分情况。制定印发《关于被考评单位因获得表彰和受到通报批评进行加减分的规定(试行)》,明确对被考评单位年度工作因获得表彰和受到通报批评的,在年度绩效考评中进行加减分。

4.完善各区绩效考评发展指标体系。根据环保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将原来绩效考评发展指标的两项考核指标调整为“环境质量指数”和“环境管理指数”,已于2017年7月印发实施。通过调整,突出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落实环保重点工作为保障的工作思路,把改善环境质量贯穿到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领域、各方面、全过程,加快补齐环境短板;体现了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既对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目标,又针对环境领域的突出问题,考核环保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推动落实新发展理念。

5.组织考评责任单位,深入有关区进行督查调研,采取座谈、核验佐证材料、实地检查等方式,重点了解环境保护等有关指标进展情况,持续跟踪,做好平时记录,为年终考评奠定基础,切实解决平时不算账,年终算总账的问题。

6.严格执行《关于2017年度环保工作日常检查考核扣分细则》和《关于被考评单位因获得表彰和受到通报批评进行加减分的规定(试行)》等规定,加大环保工作经常性检查考核力度,对经核实存在问题的,进行严格扣分,坚决避免扣分不严、不细、不实问题。同时加大反馈力度,跟踪整改,推动环保工作即时改进、持续改进。2017年度绩效考评中,对16个区的环保指标均给予了扣分,其中静海区因渗坑污染问题被中央电视台曝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分处理。

十七、过去一段时期存在考核失之于宽、问责失之于软的现象,考核要求、问责规定执行不够,动真碰硬少,导致责任传导不足,压力层层递减。天津市制定《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但执行过程中未将各区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追责范围。2015年至2016年,全市对19起生态环保履责不到位问题进行调查处理、问责38人,但处理方式偏软,主要为约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和书面检查。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长期坚持。

1.多次召开专题会议专项研究有关环保问责事项。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天津市环境保护问题督察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及相关案卷后,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研究决定对涉及环保问题有关责任人进行立案审查,综合研判11个问题线索,根据其涉及的区和部门、问题的性质和时间跨度、严重及复杂程度,按照“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提出线索处置意见。

2.积极开展明察暗访,强力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组成5个暗访组,不打招呼,深入现场,对原环境保护部大气强化督察第八轮检查反馈问题整改事项落实等情况开展暗访,推动属地政府和部门主动作为、动真碰硬,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坚决履行到位。

3.组织精干力量“号脉确诊”,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失职失责行为进行精准认定。对情况复杂问题,由市纪委统筹组织,明确业务室牵头,抽调环境保护业务专家、市法制办法律专家和业务能力突出的纪检干部,组成核查组,合力攻坚。将复杂问题条分缕析,逐步将历史遗留问题还原本来面目,分清责任,拿出意见。

4.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清新空气行动督查问责。坚持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对环境问题突出、环境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属事、属地基层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同时依据环保业务部门的调查情况和责任认定建议,认真做好追责问责工作。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大自办和转办工作力度,努力实现目标和效果的统一。

5.建立“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其他对口纪检监察室、各区纪委调查核实,案件审理室提前介入”的工作机制,按照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查清事实、认定性质、厘清责任。组织相关区纪委、派驻机构和纪检监察室对11个问题线索深入调查核实,召开会商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失职失责行为作出认定。

6.将环保整改事项落实情况纳入主体责任检查和不作为不担当专项治理明察暗访工作内容。开展专项明察暗访,暗访组赴有关区和相关企业,直击现场开展查访工作。

7.暗访组赴有关区,察访35家“散乱污”企业。对7家企业存在的应停未停、违规生产行为,对属地政府及职能部门失职失责问题严肃问责。19名相关责任人受到党政纪处分,其中局级3人,处级14人。

8.对七里海湿地和大黄堡湿地违规建设2个情况复杂的问题,市纪委牵头,抽调环境保护业务专家、市法制办法律专家和业务能力突出的纪检干部,组成核查组,合力攻坚。

9.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环保部门沟通协作联动问责机制、环保领域违纪违规问题明察暗访制度。

10.对不作为不担当第3轮明察暗访中发现的生态环境方面和清新空气行动方面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转办;对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移交的关于生态环境方面的问题线索,按要求进行处置。

11.按“三转”要求积极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依纪依规办理上级部门交办的问责工作。

十八、天津市“钢铁围城”现象未得到改观,全市7座钢铁厂及1座焦化厂环城分布,物料出入全部依托汽车运输,多数未建成封闭式料场。

整改进展情况: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按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1.大力化解过剩产能,严禁新增钢铁产能。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的2017年目标任务,推动天铁集团2座505立方米高炉、冶金集团1座450立方米高炉和1座160吨转炉封存退出,完成化解炼钢产能180万吨、炼铁产能175万吨年度目标任务。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受理已化解过剩钢铁产能企业违规行为举报,建立不定期抽查制度,对已退出的钢铁产能进行监督检查,严防死灰复燃。

2.压减钢铁产能200万吨,行政辖区内钢铁产能控制在2000万吨以内。落实国家压减钢铁产能任务要求,2017年印发实施《天津市行政辖区钢铁产能压减总体方案》,压减钢管集团、江天重工各1座100吨电炉,退出炼钢产能200万吨,完成行政辖区内钢铁产能总量控制在2000万吨以内的硬任务。

3.积极稳妥推进渤钢系国有钢铁企业改革重组。2018年4月,成立了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市属钢铁企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研究推动渤钢系国有钢铁企业改革重组工作。

4.推动静海区“轧三”“天丰”两家钢铁企业搬迁调整。2018年5月,市领导到静海区调研“轧三”“天丰”两家钢铁企业,召开现场办公会议研究推动大邱庄地区钢铁行业搬迁调整工作。目前,市有关部门和静海区正在按照《天津市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规划方案》要求,研究制定“一企一策”专项方案。

5.加快推动钢铁企业物料全封闭运输与存储。2017年推动完成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3个料场、天津天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个料场、天津荣程钢铁集团有限公司5个料场、天津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3个料场全封闭,完成年度目标任务;2018年印发《市环保局关于严格落实钢铁焦化企业散装原料封闭运输要求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函》,督导企业落实封闭运输要求,控制扬尘污染。

6.印发实施《天津市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规划方案》,召开了全市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部署推动会,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全市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统筹推进“钢铁围城”整改工作。2018年8月31日,市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工作会,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十九、《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2017年底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钢铁产能控制在2000万吨,但截至督察时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仍对319万吨压减任务没有具体落实计划。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

1.核准基数,落实指标。开展产能基数核准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的产能换算标准,对生产特钢的天钢集团、荣钢集团按照特钢产量重新核算,经反复确认,全市2016年行政辖区内钢铁产能基数核准为2200万吨。

2.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印发《天津市行政辖区钢铁产能压减总体方案》,明确通过压减钢管集团、江天重工各1座100吨电炉,退出炼钢产能200万吨的工作方案。

3.推动交易,落实资金。积极落实《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帮助企业通过市场化交易的方式进行产能异地置换。江天重工和钢管集团分别签订指标转让协议,筹集资金9.3亿元,有效缓解企业因产能压减工作带来的经济损失。

4.关死后门,确保落实。制定钢管集团、江天重工两个企业压减产能分方案,江天重工和钢管集团各100万吨产能已通过交易全部退出,相关电炉设备已经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进行封停,通过现场验收,压减产能工作全部完成。

二十、园区围城问题十分突出,全市241个工业园区(集聚区)仅环城四区就有123个,其中镇村级工业聚集区86个,占比近70%。镇村级工业聚集区大多因陋就简,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污染较为严重。

整改进展情况: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按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1.深入开展调查摸底。2017年8月5日至9月18日,市中小企业局牵头组织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到有关区、工业园区(集聚区)开展了全面调查摸底工作,并组织有关区开展自查工作,对所有工业园区(集聚区)建档立卡,实行台账管理,全面掌握现有工业园区(集聚区)的规划布局、基础配套、产业结构、企业情况、就业情况和环评、安评、能评等情况。通过调查摸底,全市共排查出各类工业园区(集聚区)314个,其中国家级10个、市级42个、区级93个、区级以下169个。

2.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建立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治理工作推进机制,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等市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联合会商、制定标准、指导推动、督查考核,共同解决我市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重大问题报市政府协调解决。各有关区成立由区委书记和区长任双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区级工作推进组,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治理工作。

3.制定治理方案。印发实施了《天津市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市中小企业局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到各有关区、工业园区(集聚区)上门服务。各有关区认真落实治理工作主体责任,制定并完成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经区委书记、区长签字后上报。

4.研究保障措施。开展314个工业园区(集聚区)名称、位置、范围等在1:2000地形图上的空间落位工作。根据各区实际,研究“一区一策”园区拆除、改造提升、企业搬迁等配套政策。

5.强化督导督促。市中小企业局牵头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制定下发了《治理工作考核督导制度》,实行“月督导、季通报、年考核”,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治理工作开展。

截至目前,全市共有9个园区完成整合,7个园区完成撤销取缔,并对确定保留的49个国家级和市级园区进行了合规性自查。

二十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到2017年底天津市在2012年煤炭消费总量基础上净削减1000万吨。督察发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不严谨、抓落实不够。玖龙纸业公司3台燃煤锅炉以超低排放改造代替锅炉改燃,导致57万吨煤炭削减量落空。军粮城发电公司因供热需要难以落实机组关停计划,约60万吨煤炭削减量难以实现。在压煤工作中,对煤炭增量考虑不够,天津市未将国投北疆电厂扩建工程项目煤炭增量纳入减煤计划,该项目设计年耗煤量498万吨,计划于2017年7月投运。2017年一季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费量同比增加47.7万吨,这给完成全年任务带来很大压力。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

1.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成立了整改落实领导小组,形成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经委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明确了详细的整改措施和任务安排。

2.确保完成年度削煤任务目标。一是印发了《2017年煤炭削减工作应急实施方案》,组织部署各区严格控制规模以上工业耗煤量。二是逐月对全市冶金和电力、热力生产等重点行业耗煤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对煤炭消费量同比增长较快的耗煤大户实施旬调度。对市重点耗煤企业2017年控煤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评价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三是提前关停军电4台机组,同比减煤约66万吨,落实60万吨减煤指标。四是落实国家“三个一批”政策要求,正式向国家能源局报告,将北疆电厂二期工程投产日期推迟至2018年,进一步降低年度发电耗煤。五是组织测算北疆电厂年耗煤量,由北疆电厂出具说明,明确年耗煤量降至360万吨,比核准批复的年耗煤量降低近140万吨。六是组织全市9家主力煤电企业签订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全市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耗煤量同比降低约25万吨。七是加快实施“外电入津”战略,通过加强区域能源合作、补偿电量区外替代、扩大电力市场交易中区外交易比例等措施,实现外受电比重达到1/3。八是进一步加大燃煤锅炉治理力度,由市工信委、市建委、市商务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完成4630台工业锅炉、2369台燃煤供热锅、4024台商业锅炉改燃关停工作。九是加快推动冬季清洁取暖工作。2017年全市累计完成清洁取暖46.6万户,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29万户年度任务,得到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肯定,并作为正面典型予以推广。

据统计,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为3876万吨,同比减少354万吨,比2012年削减1357万吨,超额完成国家下达我市1000万吨削煤任务。2018年6月国家检查组对我市2017年削煤工作进行了考核,得到了专家的一致认可。此外,截至2017年底,全市煤电装机规模为1072万千瓦,满足国家下达的1400万千瓦的控制目标要求。

3.建立整改长效机制。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十三五”期间减煤控煤工作全面完成整改工作方案》部署安排,认真做好全市“十三五”期间煤炭削减工作,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减煤目标。一是严格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再审批(核准)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的通知》要求,控制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全市范围内不再审批燃煤发电项目。二是严格控制燃煤供热锅炉房项目审批,建成区禁止新、改、扩建燃煤供热锅炉。新、改、扩建项目应使用清洁能源。三是严格控制重点耗煤企业煤炭消费量,将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分解至各区。四是实行煤炭等量替代。新建用煤项目需实行煤炭等量替代。项目在取得环评报告批复前需落实等煤替代方案。五是继续加快推动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通过“电代煤”“气代煤”等措施逐步减少居民煤炭散烧。

4.切实推动燃煤锅炉“清零”。截至2017年10月底,宁河区完成排查出的834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关停拆除工作,落实“清零”,同时实现削减燃煤1.8万吨。

5.截至2017年底,玖龙纸业通过节能技改等措施,较2012年削减燃煤12.42万吨。持续推动玖龙纸业公司实施技改工作。鼓励支持企业通过采用新技术改造方式减少煤炭使用量,通过使用清洁能源等方式替代使用煤炭。同时加强重点行业耗煤量管理,控制企业煤炭消费增长。

6.2017年底从全市工业煤炭消费总量中统筹解决完成玖龙纸业57万吨煤炭削减量指标,全面完成我市煤炭消费总量在2012年基础上净削减1000万吨的任务。

二十二、“十三五”期间减煤控煤工作将面临更严峻的形势,2016年天津市核准华电南港热电厂和军粮城发电公司六期燃煤机组项目,预计投产后将增加300万吨煤炭消耗量,华电南港热电厂新增煤炭量替代来源中106台燃煤锅炉50万吨燃煤量存在重复替代问题。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长期坚持。

1.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成立了整改落实领导小组,形成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经委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明确了详细的整改措施和任务安排。

2.落实重复替代问题。一是根据《东丽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呈报天津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天津650MW燃气+350MW燃煤热电联产项目煤替代方案的请示》,经专家论证,军粮城电厂六期燃煤机组耗煤需求可通过对其现役机组实施节能改造、提高煤质等措施实现替代。二是组织滨海新区政府部门、南港工业区和项目单位进行研究,调整南港热电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印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港热电联产项目煤炭替代来源的批复》,统筹全市其他未纳入《天津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和清洁能源替代实施方案》和《天津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和清洁能源替代实施调整方案(2015—2017年)》的燃煤设施置换原计划内的106台燃煤设施,解决50万吨煤炭重复替代问题。三是组织实施小火电提前关停工作。原计划2017年年底关停的7台机组中静海热电厂3台机组已于2017年3月底实施关停,军粮城电厂4台机组也于2017年10月23日全部关停。2017年12月4日组织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电力公司赴现场进行了核查确认,7台机组全部达到了国家煤电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工作的要求。

3.坚持举一反三,严格审批燃煤项目,杜绝类似问题发生。一是落实环保督察对我市减煤工作反馈意见,市发改委、市工信委、财政局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天津市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不再审批(核准)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并取消已纳入规划的东北郊热电厂二期煤电项目。二是按照全面完成整改工作方案的要求,严格控制燃煤供热锅炉房项目审批,建成区禁止新、改、扩建燃煤供热锅炉。新、改、扩建项目应使用清洁能源。至今我市未审批任何耗煤项目。

4.提早部署全市减煤工作。针对环保督察提出的“‘十三五’期间减煤控煤工作将面临更严峻的形势”,按照国家要求,我市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应控制在4084万吨以内。2018年5月,按照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标准,自加压力,提出将2020年控煤目标核减至4000万吨以内。2018年市发改委印发了《关于下达2018年全市削煤燃煤工作目标分解意见的通知》,组织编制《天津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

5.建立整改长效机制。为确保完成“‘十三五’期间减煤控煤工作将面临更严峻的形势”的整改内容,制定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十三五”期间减煤控煤工作全面完成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确定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制定工作机制及组织保障。

二十三、全市2016年度农村生活无烟型煤配送任务为76万吨,实际入户量为56万吨。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

1.编印工作方案。编制了《天津市2017年散煤清洁化治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天津市2017年农村生活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分别由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指挥部及市散煤分指挥部印发实施;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先后联合印发了《天津市2017年煤炭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天津市2017—2018年秋冬季煤炭质量监管攻坚行动方案》。

2.摸底确定目标。结合清洁取暖工作,组织各区对农村生活用无烟型煤需求量开展了多次摸底调查,并科学合理地下达了全市任务目标,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3.组织开展招标。根据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各相关有农业的区于2017年7月完成了农村生活用无烟型煤招标工作,为后续无烟型煤的生产、储存、配送奠定了基础。

4.编印补贴办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依据年内清洁取暖任务调整情况,多次研究无烟型煤补贴办法,最终确定农村居民购买无烟型煤价格为500元/吨,与中标价格的差额全部由中央大气资金负担,一方面不增加居民采暖成本,另一方面减轻了各区财政压力。

5.强化督导配送。市发展改革委相关领导赴各区调研,听取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进展。市散煤分指挥部从9月下旬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分为3个组赴各区实地调研走访掌握第一手情况,采用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既与区、镇政府开展座谈,又随机进村入户,共覆盖全部10个有农业的区,约300个镇次、800余个村、4000余户。

6.推动清洁取暖。依据《天津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力争到2019年底,除列入拆迁搬迁计划和山区等不具备清洁取暖条件的区域外,全市居民取暖散煤基本“清零”,逐步实现洁净煤取暖向电、气等清洁能源取暖的过渡。

2017至2018采暖季,全市无烟型煤累计配送入户约58.67万吨,超额完成了任务目标,实现了无烟型煤全覆盖。

二十四、蓟州区2016年度无烟型煤配送任务为15.99万吨,但入户量仅为9.36万吨,完成率仅为58.5%。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

1.成立了区级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分指挥部。区散煤分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组,各相关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合力。

2.制定下发了《蓟州区2017年散煤清洁化治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蓟州区2017年农村生活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蓟州区散煤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全年完成无烟型煤推广任务、实现散煤清零目标。

3.市政府下达蓟州区无烟型煤推广任务为11.1万吨。2017至2018年采暖季,全区累计推广配送无烟型煤15.73万吨,实现了全区镇村全覆盖,并根据群众需求持续做好清洁型煤生产配送工作,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4.区政府出资,由各镇乡政府、城区街道办负责,按照每吨800元价格,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居民2016年剩余散煤、2017年新购置散煤的收缴、收购工作,区政府对回收散煤将集中拍卖。截至2017年11月8日,全区共回收散煤3.51万吨,实现了散煤“清零”目标。

二十五、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抽检发现的绝大部分超标煤炭“以罚代管”,2015、2016年就有被罚款的26.1万吨劣质煤重新流入市场。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长期坚持。

1.市市场监管委认真梳理散煤质量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涉嫌不合格煤炭没有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对不合格煤炭管控难度大的问题,及时联系市法制办,会商解决办法。经研究制定了四项整改措施:一是夯实全程管控工作基础。完善煤炭监管责任体系,深化市级督导、区局和街镇所分级监管的三级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监管模式。二是强化煤炭抽检,压缩检验周期。提高煤炭抽检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规范抽检程序,将原来7天出具检测报告时间大幅压缩至3天以内。三是严厉查处煤炭经营违法行为。对销售不合格煤炭违法行为,一律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严从重处罚。四是加强不合格煤炭全程管控。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形成煤炭监管整体合力。完善罚没散煤处置办法,杜绝不合格煤炭流入市场。按照“明确责任、科学抽检、严管重处、全程管控、失责追究”的总体要求,制定并下发了流通领域散煤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对流通领域散煤质量监管工作进行了彻底整改和全面规范。

2.严格落实整改工作措施和流通领域散煤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持续强化流通领域散煤质量监管,及时对以往散煤“尽检尽抽”的思路进行调整。根据煤炭监管工作要求和各区实际情况,一区一策,科学制定抽检计划,合理分配煤炭抽检专项执法经费。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散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查封或扣押。大力加强区局煤炭案件的检查,对重大案件进行督导,并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发现问题责令及时整改。

3.整改以来,市市场监管委共抽检散煤212批次、332289.865吨;其中合格198批次、332106.96吨;不合格散煤14批次、182.905吨。对经抽检发现的14批次、182.905吨不合格散煤已全部查封或扣押,并立案调查。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已全部办结,罚没款共计16.6万元,没收不合格散煤102.905吨,未发生不合格散煤再次流向市场问题。2014年至2017年,流通领域散煤质量抽检合格率分别79.8%、84.5%、90.3%、93.3%,散煤质量逐年稳步提升,煤炭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有序,整改工作取得了突出成效。

4.依据市市场监管委贯彻落实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流通领域散煤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等建立的长效机制,持续加强流通领域煤炭质量监督管理,继续深化市级督导、区局和街镇所分级监管的三级工作责任体系,规范流通领域散煤质量监管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以罚代管”问题,防止不合格散煤流入市场。

二十六、国家明确要求,天津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增燃煤锅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放松监管,2013年至今,全市新增燃煤锅炉629台,其中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512台。国家明确要求,2015年前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截至督察时,全市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数量达4833台,其中部分锅炉位于建成区内。督察期间还在西青区、静海区发现两台2015年投运的每小时2蒸吨燃煤小锅炉,未纳入主管部门监管清单。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

1.进一步严格特种设备燃煤锅炉准入要求。严格限制新增特种设备燃煤锅炉。对于中心城区新增的燃煤锅炉,滨海新区、环城四区全域和其他区城市建成区新增的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新增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一律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同时,对于属地政府有更严格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立长效机制,印发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实行锅炉节能环保特别要求的通知、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2.全面开展特种设备燃煤锅炉摸清排查工作。对全部燃煤锅炉开展了一次摸底排查,重点核查锅炉实际使用单位、使用地址、使用状态、加热方式、技术参数、检验状况等相关信息,并与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内相应数据进行比对,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变更相关信息,确保系统数据准确,为进一步严格管控燃煤锅炉打好基础。

3.积极做好512台“问题锅炉”治理工作。全市512台套“问题锅炉”已全部拆除整改,并对已拆除整改的“问题锅炉”逐台建档,留存相关见证材料,统一公告注销相关锅炉使用登记证。

4.对燃煤供热锅炉使用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形成燃煤供热锅炉整治工作任务清单,制定燃煤供热锅炉整治方案。2284台燃煤供热锅炉全部拆除和关停,完成了整改任务;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属地管理,加强燃煤供热锅炉监管排查和专项自查,实行网格化管理,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同时建立应急处置、绩效考核以及追责问责等机制,对弄虚作假、工作不力等严格追责问责,确保燃煤供热锅炉不复烧和不遗漏,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5.制定天津市2017年燃煤工业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天津市2017年工业燃煤锅炉清零工作补充方案,对每一台锅炉建档立账,实施“一台一策”,紧盯工期进度并推动各区完成核查验收工作。开展抽查检查,对15个区排查出的23000余家无工业燃煤锅炉企业和4630台工业燃煤锅炉企业开展企业自查、街镇排查、区级巡查、市级抽查的“四级联查、四级联签”制度。完成淘汰工业燃煤锅炉任务。建立长效机制,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燃煤锅炉清零有关工作的通知》,巩固工业燃煤锅炉清零工作成果,开展现场督查抽查,严防死灰复燃。

6.印发《天津市2017年商业燃煤锅炉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商业燃煤锅炉治理工作方案》《天津市商业燃煤锅炉整治实施标准要求和流程》等文件,分类提出治理方式,积极推进清洁高效能源替代,做到一企一策、一炉一策。完成商业燃煤锅炉无煤化治理工作,共治理商业燃煤锅炉4024台,其中市里下达任务915台、各区自排查3109台。为防止商业燃煤锅炉反弹复燃,印发《市商务委关于开展我市商业燃煤锅炉无煤化治理回头看专项行动的通知》,对商业燃煤锅炉治理工作进行复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建立长效机制,印发了天津市煤炭销售市场整治工作方案、天津市2018年煤炭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发天津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网上备案和网上台账功能,已有206家合规企业备案。做到了严把煤炭经营企业入市关,重新规范了天津煤炭经营市场,履行了对天津市煤炭市场长期有效监管职能。

二十七、天津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450多家,年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约4.16万吨。其中位于滨海新区的大港石化、天津石化、中沙石化三家大型企业年排放量约2.8万吨。督察期间现场检查及监测发现,大港石化苯储罐未加装油气回收装置,重整再生工段排放烟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排放浓度分别超标2倍、13.5倍和21倍。天津石化重整再生工段排放烟气中苯排放浓度超标1.7倍,2017年3月10日企业自行监测结果显示,污油罐脱臭装置、酸性水罐脱臭装置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分别超标561.9倍和408.2倍。中沙石化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不规范,部分组件首次修复时间未达到标准要求。同时,现场检查发现,滨海新区天津星源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自2013年起违法进行大面积露天喷涂作业,仅2016年12月承揽的一项工程就使用涂料10万余升,大量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方圆几公里内均能闻到刺激性异味,滨海新区环保部门对此监管缺位。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长期坚持。

1.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一是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石化分公司,天津星源石化工程有限公司3家问题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二是整改落实。天津石化和大港石化已于2017年9月完成现场工程的整改工作,星源石化已将喷漆设施等主要生产设备拆除,不具备生产能力。三是强化监管。市环保局、滨海新区环境局定期对天津石化、大港石化等重点石化企业进行督查检查和取样监测,强化达标监管。

2.强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查治理。召开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会,传达市政府环保督察整改工作要求,专题研究我市2017年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部署以三大炼化企业为重点的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重点任务。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重点行业VOCs专项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及时部署石油化工企业综合治理和重点行业VOCs排查治理工作,逐项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责任人。

3.督促三大炼化企业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落实。及时召开三大炼化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会,明确企业整改要求,滨海新区组织专家对三大炼化企业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完成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现场检查意见。及时指导企业逐项落实整改任务,及时将整改情况上报市整改办。

4.完成VOCs企业建档立卡,强化重点行业综合治理。2017年8月,组织推动全市452家重点企业和1511家一般企业建档立卡,明确企业涉VOCs生产线信息及现有治理措施。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督促各区开展重点行业VOCs企业综合治理。至2017年10月底,全市452家挥发性有机物重点企业已全部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至2018年8月,全市1511家挥发性有机物一般企业全部建档立卡、逐一治理,已治理完成1458家。2018年10月底前未完成治理改造的涉VOCs排放的一般企业,采暖季将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5.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实施城市建设VOCs综合治理,自2017年9月1日起,全面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2/3005-2017)。印发《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干洗行业环境污染问题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并编写干洗行业基础知识培训教材,指导各区对干洗行业开展工作。印发《市环保局关于开展2017年石化、化工装置泄漏检测与修复项目核查评估工作的通知》,部署2017年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核查评估工作,8家化工企业于12月下旬完成2017年度泄漏检测与修复核查评估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

6.建立长效机制情况。印发《天津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持续加大石化行业执法检查力度,保持高压态势严打环境违法行为。

二十八、天津市现有机动车280余万辆,其中国III及以下老旧机动车达到81万辆,重型柴油车超过6万辆。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长期坚持。

1.实施老旧车淘汰。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交通运输委联合发布通告,对提前淘汰的部分老旧车实施财政补贴。2017年以来全市累计淘汰老旧车12.9万辆。

2.开展老旧车尾气治理。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联合组织对我市4713台国Ⅲ中型重型柴油货车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

3.进行老旧车管控。一是禁止本市及外埠号牌高排放轻型汽油车工作日在外环线(含)以内道路通行;二是禁止本市和外埠未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装置的国Ⅲ中型重型柴油货车进入外环线(含)以内道路通行;三是对载运煤炭车辆采取交通限行措施。

4.严控小客车增量。严格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和《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中“每年小客车增量不高于10万辆”的任务要求。

5.建立长效机制。我市各项机动车污染治理措施均以相关政府部门通告或严格执行相关管理文件的形式进行落实,并已写入《天津市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和《天津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保工作持续推动。

二十九、机动车尾气排放执法力度明显不足,2016年全市仅对200余辆尾气超标车辆进行处罚,且基本为低限处罚,罚款总额不到5万元。督察组暗查发现,机动车检测环节存在花钱保过迹象;油品质量监管还有漏洞,部分地区存在非法流动加油车。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长期坚持。

1.主动出击,全面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排放超标车辆。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启动机动车“环保取证、公安处罚”联合执法机制。2017年查处超标车7240辆,罚款144.8万元;2018年以来已处罚排放超标车8541辆。依法依规取缔了一批非法经营站点和流动加油车。近两年,全市累计整治非法加油加气点位3304个,查处涉案人员2952人次,拆除非法建筑153座,处置加油气设备1982套,处置运输车辆939辆,没收汽油965.3吨,没收柴油543.33吨,有力维护了油气市场正常秩序,切实减少了大气污染物排放。

2.建立机制,追车溯源。在市环保局微信公众号上设置机动车尾气举报功能,自2017年至2018年8月底,我市共接收机动车尾气微信举报418件,受理总数330件,现已发放奖金29笔。及时统计超标车辆基本情况,通过建立“黑名单”和对机动车大户入户排查等措施,严控超标车污染排放。

3.不断加大对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工作力度。实行机动车安检、环检联动机制,通过数据对比、追车溯源、现场核查等方式持续加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未按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2017年以来,已对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蓟州区等20家检验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罚款总计250万元。

4.建立长效机制。编制《天津市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和《天津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保整改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

5.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一是联合整治,针对“机动车检测环节存在花钱保过迹象”问题,组织签订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的承诺书,通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及时清理非法中介,坚决杜绝类似问题。二是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三是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每周对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每月下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数据分析及异常业务核查、通报,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负责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测监管工作同步推进。2018年1至4月,共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33次,发现停车秩序混乱、业务大厅卫生较差、工作人员着装不规范等24个问题,目前均已整改。

6.加强对本市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查原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重点环节,监督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我市共两家油品生产企业,整改以来,对两家企业共计检查、巡查8次,共计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11批次,未发现被抽检企业存在问题,抽检结果无不合格情况发生。

7.按照我市油品“国六”置换工作的统一部署,在2017年10月1日启动“国六”置换后油品质量专项抽检工作,在全市各区共抽检车用汽柴油977批次,共发现8家加油站的12批次油品不合格。对不合格油品已全部进行了跟踪抽检,11批次不合格油品在再次抽检中合格,1批次不合格油品再次抽检两次不合格后在第四次抽检中合格。已向社会发布全部抽检结果公告,并依法处理。

8.印发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建立我市成品油质量监管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建立油品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巡查、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及情况通报等工作逐条建立制度并作出了明确规定。

9.印发《2017年天津市非法加油加气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8年专项整治方案也已印发执行,8月份,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打击非法加油加气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工作任务、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工作措施、工作要求。组成市打击整治非法加油加气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印发打击整治非法加油加气工作评议考核方案、非法加油加气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和关于成立市级打击非法加油加气工作督查组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建立联合执法、督查考核、举报奖励等工作机制,保障了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

10.整合监管资源,强化联合行动。拟定罚没加油车辆、油品等设施处理办法,编制罚没加油加气车辆和油气品的处理流程图,汇总梳理相关法律问题,规范了执法流程。协调中石化善门口油库接收各区打击取缔的非法油品,协调落实罚没非法油气存放场所及检测地址。自2017年11月21日以来,将打击非法加油加气专项整治行动与“无涉枪涉爆案事件”单位竞赛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持续加大对非法加油加气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开展拉网式摸底排查,制定联合执法工作流程,聘请有资质的车辆和人员,对违法设施的油品进行处理,将排查非法加油点位纳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日常检查,多渠道收集发现违法行为。

11.注重发动群众,加强宣传引导。设立了市、区两级打击整治非法加油加气举报电话,并在媒体平台对外公布。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销售油品宣传活动,增加了110公安系统举报电话,向社会集中公布了一批流动加油车违法案例。市公安局制作了打击非法加油、非法加气两部宣传片,通过动漫的方式在公交、地铁等进行宣传。同时,利用新媒体开展宣传,每月初向市民按不同号段发短信,宣传非法加油加气的危害。东丽、蓟州等区将区新闻中心纳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全区打击非法加油加气宣传工作。市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8年“3·15”期间向电信用户发短信,公布非法加油危害及举报电话。截至目前,共收到各类举报电话近200个,第一时间将举报信息函告各区政府,督促各区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取缔。同时,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加油加气违法行为,举报奖励157人次,奖励金额12.5万元。会同市成品油协会编印“打击非法加油活动安全须知”6000册并送至各执法部门。

12.抓好监督考核,开展实地检查。市打击整治非法加油加气工作领导小组连续两年研究制定了考核工作方案,考核结果及时通报各区政府。2018年打击非法加油加气工作督查工作已完成。成立现场督查组进行暗访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属地政府,有效督导和推动打击整治工作。推动与北京市等四省区市印发2017年京津冀晋蒙打击假劣车用燃油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会同北京、河北联合开展了京津冀交界处假劣车用燃油执法检查,三地商务、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参加,先后检查了天津蓟州区、河北三河市、北京通州区部分加油点位。

三十、2016年,天津港进出港船只2.1万艘,靠岸船舶燃油二氧化硫排放量1.22万吨,占全市的9.6%,占滨海新区的27.2%。国家要求从2017年起,天津港靠岸船舶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燃油,督察时天津市尚处于方案制定阶段,工作滞后。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

1.加强工作部署。2017年以来,先后发布了《天津海事局关于深入开展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天津海事局关于印发2017—2018年秋冬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起草了天津市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方案。2018年发布了《2018年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开展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研究,编写《天津市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并建立长效机制推动相关重点工作落实。加强区域联动。建立环渤海区域联动,提高海事监管效能。

2.深入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到港船舶检查,确保遵守现行船舶大气排放控制要求。加大对供油单位购油批次检测管理,确保其所购燃油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加大对供受油作业检查,确保其规范作业,且向船舶供应符合标准的燃油。完善危防管理程序,严格控制到港船舶使用燃油质量。

3.有序推进港口岸基供电设施建设。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岸电布局方案>的通知》的布局范围和布局目标,组织港口企业开展岸基供电设施建设。截至目前,天津港已有5个集装箱泊位、4个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泊位具备提供岸电能力。

4.开展专项整改落实工作。一是开展船舶排放控制区影响评估工作。二是组织制定《天津市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并经市政府办公厅正式颁布实施。三是建立船舶排放控制区长效工作机制。成立了排放控制区工作协调小组,统筹推进排放控制区政策实施。四是推动《天津市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实施,现正按照方案要求落实。

三十一、天津市河道生态流量严重不足,水系循环连通不畅,“活水少、污水多”,河道“非汛期纳污,汛期集中排污”现象明显。二级河道、干渠上设有大量闸坝,在非汛期截流沿线污水和污水处理厂退水,水体分隔严重,人为造成大量“死水”,并严重减少下游河流生态流量;在汛期,河道污水连同雨水集中排放,导致下游河流污染问题突出。

整改进展情况: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按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1.推动水系连通工程项目实施。印发《天津市水务局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方案》,明确“天津市中心城区及环城四区水系连通工程6个分项工程”“中心城区水环境提升近期工程中的5个分项工程”两项工程措施。目前6个分项工程已按时全部完成。组织各区制定水系连通规划。该项整改任务已按时全部完成。各区政府在规划批复中,均已明确要求各区水务局按照批复的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目前,中心城区及环城四区水系已大部分截污治理,水系基本连通。通过引滦、引江等水源,为天津市中心城区、南部水系引调生态补水3.8亿立方米,改善了天津市水环境面貌。

2.制定长效方案。制定印发专项整改方案,明确各项整改措施的任务、目标和责任分工。持续加力“中心城区水环境提升近期工程中的5个分项工程”的实施进度,要求建设单位确保工程在今年年底前顺利完成,达到环保督察整改的要求。

三十二、北辰区约有污水管网空白区面积27平方公里,涉及29个村庄和村级工业集聚区,如大张庄镇大杨村工业园区污水由小东河汇入朗园引河,万发工业区污水由小南干渠汇入永金引河,在汛期集中排入永定新河,对永定新河生态环境造成冲击。

整改进展情况: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按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1.雨污分流改造工程进展顺利。大张庄镇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已经完成万发工业区管道铺设7公里,污水经管网收集进入临时储存设施后运送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大杨庄工业区已完成管道铺设3.5公里,污水经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青光镇刘家码头和工农五路污水管道建设工程, 2018年6月底已全部完成;喜凤花园小区及事成工业区管道正在铺设,已完成全部工程量的66.2%,双口镇河头、双河片区污水管道工程,已完成全部工程量的90%,计划年底完工。

2.村庄污水管网提升改造有序推进。制定出台了《北辰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项目方案》,已完成双口镇、西堤头镇10个村庄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站建设前期工作并进场施工,铺设管网8.4公里,计划于年底前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3.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紧实施。双口镇、西堤头镇10个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站采用BOT模式,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和招投标工作,近期将启动建设,计划年底前完成并运行。

三十三、2016年,独流减河是全市8条入海河流中唯一的IV类水体,但现状堪忧。该河主要依托静海区、西青区汛期排水,近年来排水量逐年降低,从2013年4.98亿立方米降至2.27亿立方米,非汛期无“活水”,汛期水量锐减,实际已沦为“死河”。两岸大规模水产养殖,进一步加剧了水质恶化。静海、西青两区水产养殖面积8.59万亩,仍采用“大引大排”的粗放养殖模式,每年引水约8600万吨,近80%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督察期间,对独流减河沿线9个点位取样监测分析,水质均为劣V类。

整改进展情况: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按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1.按照我市整改进度要求完成了独流减河橡胶坝工程,赤龙河治理工程。

2.加强水产养殖排放治理。2017年完成池塘改造25973亩,推广应用生态健康养殖面积12099亩,减少水产养殖面积6888亩。编制完成2017年中期独流减河水生生物资源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编制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技术培训资料汇编。印发天津市水产健康养殖技术示范与推广实施方案,累计在独流减河放流鲢鳙鱼70余万尾。强化渔政执法,出动30余车次、100余人次的检查治理行动,制止违法行为7起。2018年目前已完成老旧池塘改造14198亩,开展生态养殖17214亩,减少水产养殖面积6074亩。

3.加强独流减河沿线排水口门水质监测,对沿线口门开展加密水质监测与评价,2017年完成52周水质人工监测工作,编制独流减河水质状况通报共52期、独流减河排水口门水质月报共11期。2018年持续开展监测工作,每周对沿线口门进行监测分析。

4.对由二级河道、沟渠排入独流减河的污水、雨水进行治理,保证水体水质。完成了6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编制完成静海区水务中远期规划及近期实施计划;合理利用引滦优质水源,向重点河道补水6000余万立方米,有效改善独流减河汇入河道水体水质。西青区对建成区内三条(段)黑臭水体河道(东场引河、南丰产河、程村排水河)实施了河道清淤、管网建设、管网清淤及口门治理等措施。

5.举一反三,强化治理效果。一是完成独流减河和汇入支流“一河一策”治理方案。二是增加独流减河生态水量。2018年上半年利用于桥水库引滦水源向南部独流减河等区域调水,累计补水1.09亿立方米。三是重点强化污染源治理,计划利用2018至2020年三年时间治理23家污染企业,实施20个居民小区、3个工业园区的雨污分流改造和10个工业区的管网建设工程。现已完成10家污染企业治理、8个居民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四是严格河道巡查监管。编制印发《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改善河道水环境加强市管河道取排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独流减河取排水实行报备制度,强化对入河口门巡查监管。

截至2018年8月,独流减河汇入支流污染综合指数同比下降21.5%,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分别同比下降28.8%、24.5%和8.9%。

三十四、津沽等5座大型污水处理厂承接中心城区及环城四区绝大部分污水,日处理量达152.2万吨,占全市总处理量的57.4%,已基本满负荷运行,其中3座仍执行一级B排放标准。天津市2018年起将执行新排放标准,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相关地方政府协调推动不力,5座大型污水处理厂扩容提标改造工程仍处于前期准备阶段,其中西青区咸阳路污水处理厂搬迁改造尚无任何进展,届时将造成大量污水超标排放。

整改进展情况: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按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1.保障措施。一是创新思路,简化流程,促项目早开工。中心城区五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推行了施工登记意见书管理模式,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大幅简化开工所需要件,推动五座污水处理厂尽快启动建设;二是加大协调推动力度,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建立了高效协调机制和周例会制度,第一时间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了咸阳路污水处理厂规划、土地手续办理等一大批难点问题,保证了工程顺利实施。

2.五座污水处理厂进度情况。张贵庄污水处理厂土建完成99%、设备完成71%、管道完成81%,8月26日开始进水调试;北仓污水处理厂土建完成99%、设备完成56%、管道完成75%,9月8日开始进水调试;津沽污水处理厂土建完成99%、设备完成48%、管道完成55%,计划9月15日开始进水调试;上述三座原址提标改造污水处理厂均可于今年10月完成提标改造。东郊污水处理厂底板已完成12块,占总量27%,15块底板正在绑扎钢筋,箱体负一层开始施工;咸阳路污水处理厂主体完成87%,其中土建一标池壁已浇筑526道,土建二标混凝土浇筑累计完成4.26万方;上述两座迁建污水处理厂进度与计划一致。

三十五、中心城区及环城四区污水管网尚有较大缺口,有22.58平方公里区域为雨污合流区、130.62平方公里为污水管网空白区,年直排污水6100余万吨。

整改进展情况: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按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1.大力推动合流制地区改造。中心城区已实施了广开四马路等7片合流制地区改造和西于庄片区拆迁等项目,减少合流制地区面积8.67平方公里;西青区完成3片0.7平方公里合流制片区改造。22.58平方公里合流制地区目前已减少到13.21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已启动新开河、先锋河调蓄池工程,建成后可解决6片8.65平方公里合流制地区污染问题,2019年可实现设计功能。

2.大力推动污水空白区改造。东丽区通过实施金钟街、新立街主干管网建设工程、城中村拆迁及安装临时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基本解决新立街66.6平方公里、金钟街44.4平方公里,共111平方公里空白区问题;中心城区完成和苑、宋庄子等地区6.32公里截污管道建设,并通过新建管网、棚户区拆迁及启用临时管线方式解决12.53平方公里空白区问题;北辰区完成顺义道、文庆道2条路3.6公里截污管道建设。

3.落实河湖水环境大排查大治理大提升“三大行动”,组织开展了全市建成区合流制和空白区排查工作,目前各区已提交初步排查成果,正在进行成果汇总。

整改成效,截至2017年底,中心城区污水管网覆盖率达到96.23%,雨水管网覆盖率达到91.87%,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2.5%,均达到或高于整改目标及国家相关控制指标。

三十六、东丽区新立街污水管网空白区达66.6平方公里,大量污水长期直排西减河。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长期坚持。

1.加强工作推动。一是加快新立示范镇污水管网建设。该项任务已完成了全部工程建设,实现新市镇区域内污水集中收集处理。二是开展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建设。务本村、新立村等未拆迁村队生活污水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临时处理,目前全部设备调试完成正在试运行,新立管网空白区水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三是逐步减少污染源。新立街村庄拆迁搬迁1.1万余户,减少了居民生活污水源。

2.举一反三,全面排查。一是建立了长效机制,出台了东丽区关于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强化推动新立街污水管网空白区建设工作的长效机制,制定了东丽区街村沟渠(坑塘)综合整治行动方案。二是深入开展排查,对排查出的金钟街区域污水管网空白区问题,编制完成了东丽区金钟街管网空白区临时污水处理方案,正在逐步推动落实。同时,8月份又出台了《东丽区推进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工作方案》,确定了全区污水管网建设计划,不断完善污水排水主干管网体系。三是严格落实环保责任,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纪进行了追责问责。

三十七、滨海新区及远郊五区共有97座污水处理厂,由于重建设、轻配套,有17座污水处理厂11.4万吨/日处理能力闲置,其中武清区有11座,约4.2万吨/日处理能力闲置。该区域还有34座污水处理厂负荷率低于60%,其平均负荷率仅为38.2%。

整改进展情况: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按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1.加强闲置及低运行负荷污水厂整改。17座闲置污水厂中的15座已投入运行,其余2座(滨海新区中心渔港污水厂、开发区中区污水厂)由于尚未达到污水厂最低运行水量,因此分别建成并运行日处理300吨、900吨临时处理设施。目前,两处临时处理设施均正常运行,收水范围内产生污水已全部收集处理,待收水量达到最低运行负荷后,即可通水运行。34座低运行负荷污水厂,根据8月份考核月报最新统计,平均负荷率已达到62.2%。

2.完成了环外105座污水厂提标改造。105座污水厂提标总规模157万吨/日。其中,出水达到地标A标准的47座,占提标总规模的89.2%;达到地标B标准的45座,占提标总规模的10.7%;一级A出水标准(地标C)的13座。依据城市排水监测站水质监测结果,2018年,除1月达标率为78.9%以外,2至8月已运行污水厂主要指标达标率均保持90%以上。

3.加强法规及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下发了《2018年城镇排水及污水处理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污水处理行业台账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污泥处置台账管理和污泥去向报备工作的通知》《天津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启动了《天津市排水专项规划》《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4.加强污水厂运行监管。一是组织专家抽查了环外27座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情况,梳理出涉及设备维护、水质化验、安全运行、日常管理等方面问题391项。逐项列出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及责任人。上半年整改任务已全部完成,占全年整改任务量的52%。二是严格落实惩戒措施。对连续超标的静海区铸造园等4家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三是建立污水处理工作会商机制,定期研究分析污水厂运行管理工作。

三十八、天津市水资源匮乏,加强再生水循环利用迫在眉睫,但水务等部门统筹协调不够,督促落实不力。2016年,全市再生水利用总量为3.08亿吨,经深度处理用于工业、居民生活、市政的再生水量仅为0.34亿吨,深度处理利用率为3.7%,全市10家再生水厂的设施利用率为34.9%,其中东郊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率仅为18.6%,设施闲置问题突出。全市现有3家海水淡化企业,淡化水产能30.6万吨/日,但实际供应量9.35万吨/日,设施利用率仅为30.6%,其中北疆电厂淡化水产能为20万吨/日,实际供水量3.76万吨/日。

整改进展情况: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按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1.提升再生水利用水平。一是编制完成《天津市再生水利用规划》,充分利用110座提标改造后的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于河道生态改善和农业,深处理再生水主要用于满足使用条件的高耗水工业大户生产用水、城市景观用水、园林绿化用水和居民生活杂用。二是加强再生水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制定了天津市2018至2020年再生水管网建设计划,其中2018年管网建设项目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目前正在开展前期工作;2017年完成滨海新区3座再生水厂建设,完成中心城区和环城四区14.7公里再生水管网建设;完成天津大学海河教育园区再生水管网建设方案初稿,目前正在进行方案细化。三是推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用水大户使用深处理再生水,提高现有深处理再生水厂产能利用率。重点推动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主水源使用再生水,2018年6月底前生产主水源切换使用再生水;推动落实了梅江公园使用再生水,2017年11月起梅江公园绿化用水开始使用再生水,截止目前绿化面积28.6公顷,用水量2万余吨。四是加大提标改造后的再生水用于河道生态和农业的使用量。完成了独流减河橡胶坝工程建设,增加再生水蓄水能力;组织各涉农区编制本区再生水利用规划或实施方案,对方案或规划编制情况纳入河长制考核,各区规划或实施方案要求2018年9月底完成。2018年9月7日宝坻区政府审议通过《宝坻区再生水利用规划方案》。

2.提升淡化海水利用水平。一是协调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生产主水源使用北疆电厂淡化海水。印发了《关于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使用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淡化海水专题会议纪要》、《玖龙纸业使用北疆电厂淡化海水运行调度相关规定(试行)》,自2017年9月1日起玖龙纸业生产主水源切换使用淡化海水。二是印发了《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一期淡化海水配置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北疆电厂一期淡化海水的配置方案。三是研究淡化海水进入市政供水系统的补贴扶持政策及淡化海水统购统销方案,市政府两次召开协调会,并印发了《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一期淡化海水利用相关政策协调会议纪要》。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淡化海水利用政策方案的通知》。四是组织编制《天津市淡化海水利用规划(2018-2030年)》,已完成初稿。

三十九、玖龙纸业作为用水大户,环评批复要求以北疆电厂淡化水为主水源,但直供管线至今尚未建成,自2009年投产至今,年采地下水量已达1000万吨。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

1.依法依规对玖龙纸业公司违法打井、违规取水进行处罚。并对玖龙纸业公司已关停的12眼机井通过全井封填法全部封填到位。

2.严格落实环评要求。玖龙纸业与龙达水务签订供水协议,实现生产用水以淡化海水为主;在玖龙纸业用水问题上严格落实管控要求。

3.严密监控水质水量,强化巡查巡控,对玖龙纸业公司用水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深入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严控地下水开采,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对宁河区企业已建机井进行排查登记,对排查出的220眼不合法、不合规机井完成封停整改;禁止已核定的地下水超采区内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对已批准开采的单位,严禁新增许可水量。

四十、于桥水库作为天津市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近几年水质逐年变差,由Ⅲ类恶化为Ⅳ类。截至督察时,于桥水库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还有68个村庄、6.99万人口,17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123家养殖专业户,村庄污水未集中收集处理,对水库水质产生影响。

整改进展情况: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按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1.实施引滦入津生态补偿机制。签订完成《河北省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滦入津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的协议》,明确河北、天津两省市开展联合水质监测,共同设立引滦入津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资金。目前,天津市已将2016年度、2017年度补偿资金2亿元拨付至河北省。

2.推进水质改善完善长效机制。一是编制完成于桥水库综合治理方案。二是按照《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库区办拟定的于桥水库及周边环境联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加强库区管理,有效保护于桥水库及周边环境。

3.完成于桥水库入库河口湿地工程建设,加强入库河口湿地管理。加强巡查执法,规范前置库管理秩序。加强前置库工程和封闭管理。完成外围堤护栏网建设21.5公里,堤埝道路维护25公里,新建砼道路5.1公里,新建视频监控摄像头33个,安装警示牌70块。完成前置库绿化工程建设,栽植树木13.7万株,绿化面积4032亩。

4.加强于桥水库库区生态系统修复。一是制定关于取缔于桥水库机动船只联合行动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集中强制清理,全部取缔库内柴油机船。进一步规范库区渔业管理,打击违法违规渔业生产活动,开展机动船只取缔工作,完成1178条船只机动设备拆除,并签订不使用机动船只承诺书。二是加强菹草打捞力度。对曝气增氧机、水生物围隔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并在坝区、溢洪道上游、暗渠前池等处设置了水生物围隔、围网等设备,购置净水植物。2018年打捞菹草27万立方米,种植水生植物270万株。三是组织开展于桥水库底泥清淤和截污沟建设。目前,于桥水库底泥清淤工程,完成底泥清淤量458万方,后期将结合底泥去向改造湖滨带,进行植被栽植。截污沟工程初步设计已批复,完成监理施工招投标工作。

5.加强于桥水库库区管理。一是加大库区封闭管理力度。二是由水政、公安、渔政及库区管理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对库区周边机动船只、钓鱼、旅游等非法行为进行治理。三是实施库区三级网格化管理,实现库区管理工作全覆盖。

6.加强于桥水库二级保护区内农村污水治理。于桥水库二级保护区内68个村污水治理分两年实施,一是2017年完成41个村管网建设工程,其中38个村已与主管网连接,剩余 3个村2018年10月底与主管网连通;二是2018年27个村的治理工程已全部开工,其中5个村建污水管网,已完工2个,剩余3个村10月底完成;另外22个村采用安装三格化粪池定期清运集中处理,已完工2个村,其余20个村12月底完成。

7.加强规模化养殖场治理。结合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关闭搬迁,完成了水库二级保护区内18家规模化养殖场的拆除。按照举一反三的原则,对于桥水库二级保护区内规模化以下养殖专业户进行了全面排查,共确定了177家规模化以下养殖场并制定了治理方案。截至目前,177家规模以下养殖场已拆迁完毕。

8.加强于桥水库入库沟道治理。实施于桥水库入库沟道治理工程,采取截污、清淤、湿地以及生态修复等措施,对北擂鼓台等38条入库沟道进行综合整治。截至目前,38条沟道全部完工,累计完成清理沟道90650米,砌筑浆砌石挡墙4550米,安装护栏网34283米,新建拦砂坝9座,截污坝26座,新建沟内湿地12.5万平方米,岸坡绿化3.6万平方米。

通过上述综合施策,国考断面考核结果显示:2018年度1至6月份水质符合地表水Ⅲ类水标准。

四十一、北辰区宜兴埠泵站是天津市引滦水和南水北调水重要中转站,连接四条大型输水管道和18.7公里长输水暗渠。泵站及输水管道周边布满各类企业厂房、违章建筑,输水暗渠管理范围内有10.4万平方米鱼池并有3.2万平方米违章建筑,存在严重的环境风险。督察期间还发现紧邻泵站的万达轮胎厂废水处理设施长期没有运行,净水出口被棉线和铁丝堵死,含油废水去向不清,北辰区环境保护部门对此监管不到位。

整改进展情况: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按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1.对违法企业依法处理。已依法对万达轮胎厂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同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已对8名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万达轮胎厂已完成污水处理设施修复,完成污水排放口市政管网污水回流问题整改,实现达标排放。

2.完成引滦沿线地上物占压测绘并制定综合整治方案。2017年6月完成了引滦明、暗渠沿线红线和黄线范围内的构筑物情况测绘。制定出台了《北辰区引滦水源保护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整改时间、路线及责任人。

3.完成输水明渠桥梁雨水收集处置设施和排污口门排查。会同引滦运营管理部门对输水明渠进行了全面排查。经查,北辰区界内输水明渠沿线4座跨越桥梁无排水口,引滦明渠沿线无排污口门,无需采取措施,并共同签章确认。

4.开展引滦沿线鱼池排查清除工作。截至2018年6月底,北辰区引滦暗渠沿线红线范围内17座鱼池全部治理完成并通过验收。

5.完成宜兴埠泵站、引滦明暗渠及4条输水管线保护范围占压建筑物拆除工作。针对引滦沿线占压问题,北辰区委、区政府制定了整改方案和任务清单,全面启动引滦明、暗渠沿线综合整治。成立了“北辰区引滦水源占压建筑物拆除工作指挥部”,完成了引滦输水管线和明、暗渠沿线的建筑物测绘,对宜兴埠泵站周边及4条出水管线和18.7公里引滦明、暗渠保护范围进行了土地权属核查。完成了全线18.7公里,涉及127名户主、589名租户、8414人,17万余平方米占压建筑物的拆除任务。针对宜兴埠泵站直径2米出水管线的切改工程,目前实施方案已编制完成,并完成立项工作。

6.已对相关属地和部门履职不力问题进行了追责问责。

四十二、经天津市排查,全市有“散乱污”企业万余家,除中心六区及宁河区、宝坻区外,其余各区数量均超千家。有的城乡结合部“散乱污”企业高度集聚,北辰区宜兴埠镇杂乱分布企业393家,有铸造、橡胶制品、化工等多类污染较重企业,多数无合法合规手续。静海区王口镇143家炒货加工企业中有134家为“散乱污”企业,309台各式燃煤锅炉、大灶仅配套简易脱硫除尘设施,多次因污染问题被通报。一些区域还有大量工艺落后的重污染企业,津南区小站镇阀门生产集聚区有32座冲天炉,环保设施简陋;武清区王庆坨镇自行车产业集聚区有数十家小型电泳厂、氧化厂、烤漆厂,污染严重。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长期坚持。

1.加强组织推动。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自2017年8月以来,“美丽天津?一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总计召开22次专题会议,制定会审和验收技术要点,组织市环保、工业和信息化、国土和房屋管理、水务、安全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对改造提升方案开展会审工作。对整改进度实行周汇总、周调度,及时通报进展情况,持续推进整治工作。

2.对“散乱污”企业持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初期共排查“散乱污”企业21868家,其中2914家在排查过程中已先期完成整改,其余18954家纳入整治清单,集中开展整治工作。

3.整治清单中9081家关停取缔类“散乱污”企业于2017年9月30日前全部实施“两断三清”,并签署“四级联签”报告单。充分发挥驻区督办组的作用,强化对整改完成情况的督办检查。截至8月底,已完成“散乱污”企业治理19917家,其中关停取缔12504家、搬迁改造1823家、原地提升改造5590家。剩余“散乱污”企业整改工作均在2018年底前完成。

4.建立整改长效机制情况。“散乱污”企业整治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重点任务之一,是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规划布局优化调整和改善城乡环境质量的有力抓手,是今后一段时期必须持续坚持的重点工作。“散乱污”企业整治已列入《天津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将于2018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整治工作。

四十三、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及相关区政府工作推进滞后,监管不力。按规划要求,天津市应在2011至2015年建成投运13座生活垃圾处理厂、日处理能力1万吨,实际仅建成投运5座、日处理能力4100吨;规划的3座餐厨垃圾处理厂和4座粪便处理厂均未建设。据统计,天津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日产生量分别为1.32万吨、1562吨、1875吨,而当前处理能力仅分别为1.09万吨、300吨、600吨,均存在较大缺口。垃圾乱堆乱放问题普遍,在督察期间接到相关问题举报1532个,占举报总量的21.3%。2016年天津市无害化处理垃圾253.3万吨、日均0.69万吨,无害化处理率仅为52.3%,处理设施利用率仅63.3%。静海区、宁河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0,东丽区为34.2%。静海城区非正规填埋场已填埋垃圾约100万立方米,东丽区华明街非正规填埋场已填埋垃圾147万立方米,防渗措施缺失,环境隐患突出。

整改进展情况: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按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1.2017年8月30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天津市环城四区垃圾处理设施规划选址建设方案。由市市容园林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联合下发了《天津市环城四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方案》,指导环城四区垃圾处理设施规范建设运营,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前期工作。

2.垃圾处理设施能力建设积极推进。东丽区综合处理厂已完成项目立项、测绘、“两评一案”和规划环评等工作,正在履行控规有关程序,启动社会资本招标工作,并已完成资格预审;西青区综合处理厂已完成项目立项、“两评一案”等工作,启动社会资本招标工作,并已完成资格预审,正在开展环评、稳评工作,正在履行控规、土规有关程序;北辰区综合处理厂已完成项目立项、“两评一案”等工作,正在协调开展控规和环评等工作,启动社会资本招标工作,正在进行资格预审;宝坻区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已核准,设计、勘察、余热锅炉、汽轮机发电组、主设备焚烧炉已开标;宁河区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已完工,完成72+24小时试运行,达到投产运行;静海区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立项审批已完成,正在推进选址地块确权和征转工作,完善可研报告,启动“两评一案”编制工作;蓟州垃圾处理设施二期项目已完成立项核准,正在开展环评、规划、建设等前期工作。

3.抓好垃圾分类组织实施。2017年12月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园林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2018年6月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正式成立,分管副市长任组长。2018年7月以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行动方案>的通知》。全力推进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现已完成48个,2018年将完成100个示范社区的创建任务。积极推进公共机构垃圾分类工作,制定了《天津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99家市直机关全部制定了实施方案,并完成智能回收机配备,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4.加强餐厨垃圾处理企业的监管,确保处理厂安全稳定运行。2018年1月至8月,共处理餐厨垃圾约7.65万吨。市市容园林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推动津南区餐厨垃圾试点建设,协助组织报送验收材料,津南区餐厨垃圾试点在2018年7月通过了国家验收,目前该场站运行稳定。

5.积极创新环卫作业方式,深度推行“扫、吸、冲、洗、保”五步组合作业法,按照夜间机扫水洗、白天洗路保洁的作业模式,对中心城区、其他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道路开展机扫水洗。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城市道路以克论净检测考核实施办法》,对全市16区开展道路以克论净全覆盖考核。全市道路达标率从2017年2月的41%提高到2017年8月份的72%,自2017年8月起达标率均保持在70%。

6.静海区东城非正规填埋场已经治理完成,并通过建设验收。目前,按照市环境保护督察组要求,正在完善环保验收手续。华明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整改工作已进入施工后期,预计于2018年9月份完工。

四十四、北辰区双口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06年起即违规将渗滤液外运处理,2013年建成的渗滤液处理装置至今未正常投运,填埋场部分高浓度初期雨水直排厂外渗坑,填埋场地下水水质超标问题日益突出,对比2017年一季度监测和2012年监测结果,高锰酸钾指数、氨氮浓度均有较大幅度增加,且分别超标0.94倍、0.59倍。

整改进展情况: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按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1.工作推动情况。2017年8月10日前,已经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雨水存水池拆除,避免雨水外溢直排场外。2017年8月15日前,已对监测井内杂物进行清理,加装防护装置,消除影响监测客观背景值的因素,定期对地下水进行监测,跟踪观察地下水水质变化。

2.提升改造和新建渗滤液处理设施。2017年底完成200吨/日渗滤液处理设施大修改造工程。新建400吨/日渗滤液处理设施项目已完成立项,编制完成可研报告,正在履行审批程序,启动设计招标工作。

3.做好渗滤液应急处理。为及时消除双口生活垃圾填埋场积存的渗滤液,同时解决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问题,已启动渗滤液应急处理项目。目前,应急处理设施已经全部安装完毕,投入运行,日处理能力为8000-10000吨,确保2018年10月底全面完成积存的35万吨渗滤液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十五、宝坻区泉泰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16年5月起,委托博保环境科技公司违规处置4.8万吨渗滤液,该公司将渗滤液转运至大港石化产业园区等3家不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环境隐患明显。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

针对泉泰生活垃圾填埋场存在渗滤液外运公司不具备相应处理能力问题,宝坻区已责令泉泰生活垃圾处理场终止了与博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渗滤液外运公司)的合作。在此基础上,临时采取生活垃圾渗滤液外包措施;同时,着眼从根本上解决生活垃圾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实施垃圾处理场升级改造工程,先期启动建设规模为450吨每日的渗滤液处理设施,积极推进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目前场内渗滤液均能够得到处理,出水水质完全达标,已完成规范泉泰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作,消除了安全隐患。

四十六、大邱庄污泥处置中心建设进展滞后,目前静海区在5处堆存点违规堆存4.9万吨酸洗污泥,其中大邱庄污水处理厂北侧露天堆存2.8万吨。2015年抽样监测显示,锌全部超标、4处铬超标,其中杨家园堆存点锌、铬分别超标45.75倍、1.54倍。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

1.加快大邱庄污泥处置中心建设。2017年9月底,完成了大邱庄污泥处置中心污泥储存车间建设,将全区暂存4.9万吨酸洗污泥全部倒运至储存车间进行统一规范管理。2017年底,大邱庄污泥处置中心主体和主要设备安装完成并调试运行。目前,项目日处理污泥40吨。

2.制定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制定静海区2017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实施方案和静海区污泥监管方案,规范全区污泥产生单位在天津市危险废物在线转移监管平台进行登记、注册、转移手续并进行运输处置。二是保持严厉打击污泥违法转移高压态势。静海区公安、环保、水务、交通、综合执法等部门和环保检查大队、属地乡镇、园区开展联防联控,做到执法监管无死角、无盲点,发现问题严厉查处。三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切实强化污泥源头控制,巩固和提升污泥规范处置。

3.加强企业污泥处置管理培训。聘请专家对污泥产生企业进行培训,明确污泥储存、转移、处置要求,组织专业考试,提供技术支持,提高企业认识。

4.严肃问责处理相关责任人。给予静海区水务局党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静海区水务局副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静海区水务局相关调研员行政撤职处分。

四十七、东丽区博发药业公司将每年产生的300吨废活性炭交给无资质单位处置;天津富士达自行车有限公司长期违规自行处置废酸,污泥、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去向不清。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

1.对博发药业公司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实施治理,对富士达自行车公司实施废物专项整治,并依照相关法律程序严肃查处两家公司的违法行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纪进行了追责问责。

2.推进问题整改落实。一是东丽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深入现场检查督导,推动问题加快整改。二是主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富士达自行车公司落实整改要求,已于2017年7月19日完成整改任务。三是督促博发药业公司与天津合佳威立雅公司签订废活性炭处理协议,将全部剩余废活性炭完成清运处置,已于2017年8月31日完成“两断三清”治理,完成整改任务。

3.举一反三,加强危险废物排查监管。在全区开展危险废物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一是制定强化对涉危废危化相关环节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二是强化工作部署。制定东丽区危险废物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8年东丽区危废企业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和东丽区2018年危险废物和辐射源环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涉危废企业的日常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三是强化日常监管。对全区涉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及规范化考核。进一步推动涉危废环境监管常态化规范化,持续开展涉危废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截至目前,出动执法人员220余人次,检查87厂次,立案查处违法行为23起,处罚23起,处罚金额59万元,并就发现问题,监督企业整改到位。

四十八、天津市现有大量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贮存等环节环境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长期坚持。

1.印发天津市“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实施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共对890家企业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进行了督查考核,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依法进行了处理。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并结合《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对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工作方案》的要求,不断加大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执法监察力度。2017年7月以来,全市立案查处涉危险废物违法企业48家,共处罚金114.2万元。

2.组织完成了对各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纳入对各区绩效考评环保指标,并向社会公开督查考核结果。建立长效机制,落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企业主体责任,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层层分解落实责任,依法依规、科学有效地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3.印发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环境风险整改工作方案、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环境风险整改工作进度报送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对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环境风险整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的通知,对1211家化工企业及其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完成摸底并进行了检查,共下达执法文书1375份,督促整改隐患问题2568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企业4家,问责企业4家,处罚企业5家,处罚金额20.4万元;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问题已基本整改,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措施。

4.下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夏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截至8月31日,全市涉及此次专项整治的1493家企业(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1428家、化工企业65家)已按要求全部完成了自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共检查企业1040家次(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1011家次、化工企业29家次),共查出各类隐患2253项,已整改1691项,已对18家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42.5万元;并对13家企业进行了立案处理;共约谈企业72家,企业内部追责55人。

5.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通过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大检查回头看、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等特殊作业专项整治等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排查、整改大批隐患问题,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降低可能带来的环境风险。

6.排查隐患,督导督促整改落实。不定期巡查、走访道路危险废物运输及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对危险品运输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下发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开展春运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进行实地督查。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对涉及危险废物运输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督促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了《天津市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并部署组织实施;2018年全市各区运管机构制定了《2018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监督检查计划》,持续做好日常监管、风险隐患排查及完善相关整改内容,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自2018年1月至今,对12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隐患排查进行了实地抽查;现场督查14个运管机构,走访检查辖区道路危险废物及危险货物运输企业21户,向问题所属的2个区运管机构下达书面整改意见。2018年以来,全市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完成质量信誉考核168户,未完成质量信誉考核的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5户。

7.道路运输环节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为继续巩固督查整改危险废物及危险货物运输环节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成效,开展道路运输环节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并统计每周、每月环保执法情况。

8.持续进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完善应急救援机制。按照关于开展应急值守点名工作的通知要求,定期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和突发处置情况,以及相关任务部署的落实情况和当前时段应急管理重点工作。

四十九、督察期间,共收到油烟、噪声等城市环境污染问题举报2219个,占比30.8%。从相当程度上反映出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城市环境管理精细化程度有待提升。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长期坚持。

1.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期间,督察组移交的4226件群众信访举报案件已全部办结,办结率和公开率均达到100%。

2.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和《关于集中开展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落实督办检查工作的通知》,坚持“四个不变、五个不减、六个不放过”,着力推进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确保群众反映的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3.加强环境噪声治理。集中开展城市环境噪声专项整治行动。印发《天津市城市环境噪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城市环境噪声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汇总、筛选、梳理中央环保督察转办的有关噪声污染投诉件及2016年以来多个环境举报渠道受理的噪声投诉件,建立社会生活、企事业固定设备、施工和交通等噪声源花名册。按照《天津市城市环境噪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噪声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对新增噪声投诉案件继续全面筛查、分类施策整改,对已办结的投诉案件进行后督察,确保整改工作均落实到位。

4.全面加强饮食服务业治理。印发《关于开展天津市2017年饮食服务业工作的通知》,形成全市饮食服务业单位动态更新机制。截至目前,全市16930家餐饮服务业单位已经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餐饮油烟排放达到天津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督促饮食服务单位对油烟净化设施完成一轮清洗,确保达标排放。开展净化设施安装和提标改造工作,同时确保新建餐饮企业安装净化设施并稳定达标。开展油烟专项执法整治工作,2017年共检查单位8989家次,发现问题1991家次,并督促整改。建立油烟整改长效机制。印发《关于开展天津市2018年饮食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的通知》,对饮食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及清洗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编制2018年饮食服务单位花名册,形成动态更新机制。印制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宣传手册,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宣传力度。

5.加强城市管理综合协调,强化监督考核和信息化管理。完成全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整建制统一换装,制定《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对行政执法活动推行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制定《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露天烧烤违法问题的重点治理、管控;完成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视频监控系统与公安技防网互联互通、信息系统地理信息数据测绘更新;强化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加强环卫扫保,全面开展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以克论净”月考核,每月通报考核结果;落实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五年行动方案,截至2018年7月底,全市累计查处存量违法建设用地面积976.09万平方米,存量违法建设建筑面积832.96万平方米(其中拆除面积788.89万平方米),累计查处进度72.01%。

6.推进市容环境长效常态化管理。持续开展每月城市管理月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并与以奖代补挂钩;充分运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对发现的城市管理问题快速进行处置;继续开展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以克论净”月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推动落实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和《关于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并印发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行动方案。

山西省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

2017年4月28日至5月28日,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山西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7月30日反馈了督察意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坚持把抓好督察整改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提出的四个方面问题,诚恳接受,照单全收,动真碰硬,全面整改。迅速研究制定了《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成立了省委书记骆惠宁、省长楼阳生任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的落实。2017年启动整改以来,骆惠宁书记和楼阳生省长就整改工作共作出批示67次,现场检查调研8次,召开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等相关会议20次。其他省领导同志也都通过会议、批示、调研等方式,按照职责分工亲自安排部署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均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督察整改动员部署会进行推进落实。全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的格局基本形成,生态环保意识大幅提升,一大批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全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2018年1-8月,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6.36,同比下降10.4%,国家考核的58个地表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断面33个,较国家考核目标多2个断面。

截至2018年8月31日,60项整改任务中已完成33项。其中,2017年计划完成32项任务223个项目,已完成31项任务222个项目;2018年计划完成7项任务61个项目,已完成1项任务8个项目;中长期推进21项任务已完成1项,其他任务正在积极推进中。通过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有力推动了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一是思想认识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更加强劲有力。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的重发展轻保护突出、环保工作不敢动真碰硬、漠视群众环境诉求和转型改革决心不够坚定等问题,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2017年以来,先后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山西省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山西省改善城市人居环境2018年行动计划》等多项重要制度文件。按照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和201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进一步完善“铁腕治污”常态化机制,做到企业、城市、农村污染一体整治,大气、土壤、水污染治理一体统筹,深化“两山”“七河”治理。持续加大财政支持,2017年投入环保专项资金32.9亿元,用于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2017年全省关闭煤矿27座,退出落后产能2265万吨;压减钢铁产能325万吨,“地条钢”产能全部出清;关停淘汰小火电机组71.1万千瓦,制定《山西省2017年煤电有序发展实施细则》,停建缓建一批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有序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先后停建煤电项目11个,装机1006万千瓦;缓建煤电项目6个,装机742万千瓦。按照《山西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印发《山西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方案》。创新推动排污权交易工作,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二是环保责任有效落实,不作为慢作为现象有了明显改观。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的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落实不力,不作为、慢作为突出,部门协同、上下协作的合力尚未形成等问题,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层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了“332”党政领导领办工作机制并不断完善。骆惠宁书记领办整改了太原市黑臭水体和散煤清洁治理两项环保重点工作以及晋祠宾馆污水排放农田问题,楼阳生省长领办整改了临汾市区规划区内清洁供暖工程、汾河城区段生活污水处理两项环保重点工作以及霍州市58户副食品加工燃煤替代问题。目前省领导领办环境问题已全部办结。在全国率先启动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先后分4批实现了对全省11个市的省级督察全覆盖,对10个市进行了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推动形成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大格局。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强化绿色发展指挥棒作用。层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督察整改任务,分解落实到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并层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压实工作责任,传导工作压力。

三是污染治理深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持续改善。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的我省大气和水环境形势严峻,工业污染排放控制不力、散煤污染管控缺位、扬尘污染治理推进缓慢等问题,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全力打好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紧紧抓住“控煤、治污、管车、降尘”关键环节,对症下药,持续发力。2017年淘汰燃煤锅炉1.1万台;省政府出台相应的资金补贴政策,并下拨10亿元资金予以支持,2017年完成113万户“煤改电”“煤改气”;全面完成了钢铁、焦化、水泥等行业提标改造工作,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实现超低排放。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67万辆,辖区内黄标车基本清零,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全面完成。2018年,相继印发了《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紧紧围绕四大结构调整优化,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4市和汾渭平原4市为重点,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全省开展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辆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认真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出台了《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开展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全面治理黑臭水体,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2018年在全省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已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2017年,25个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按规定完成了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实现在线联网监控。加强畜禽养殖监管,划定禁养区1301个,关闭或搬迁规模养殖场194个。编制出台《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行动计划。加强土壤污染监管,开展全省煤矸石、粉煤灰环境污染治理大检查;对电子废物、废轮胎等再生行业清理整顿,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核查。全力推进铁腕治污,2017年,全省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6505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392件,罚款5.8亿多元;其中,查处四类典型环境违法案件1851件,在全省形成了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是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力度加大。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的煤炭开采造成泉域水资源破坏、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滞后等问题,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努力实现多还旧账,不欠新账。实施两山生态修复工程。审议通过了《太行山吕梁山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方案》,创新生态修复保护机制。全面推进“七河”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落实《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积极推进流域生态修复治理。出台《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明确了各项制度,开展清河专项行动。落实《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保护条例》,确保5600万亩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作为山西人民生存发展的基本红线和根本底线。在全面开展“绿盾2017”专项行动基础上,持续开展“绿盾2018”专项行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28个问题,已有14个问题基本整改到位。拨付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4.5亿元,开展了露采、灭火工程和煤矸石自燃治理,加大以采空区、沉陷区、露天剥离坑等为重点的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力度,按期推进各项生态恢复治理措施。规范开山采石管理秩序,严厉打击私挖滥采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严格落实《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泉域内采矿企业取用水工作的通知》,严把项目准入关,对未取得批复的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印发了《关于自然保护区和泉域重点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处置工作的通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全省19处岩溶大泉的泉域重点保护范围内共有50座煤矿,采取了关闭、注销或变更采矿许可证退出保护区等措施。

下一步,我省要继续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督导检查,持续不断抓实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的落实。强化责任追究,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进度严重滞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坚决完成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

附件: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

附件

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2017年4月28日至5月28日,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山西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7月30日反馈了督察意见。8月30日山西省整改方案上报国务院,11月17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了整改方案,12月18日整改方案全文向社会公开。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现将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省委书记骆惠宁强调督察整改要坚持做到“五个强化”(即“强化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强化铁腕治污、强化制度建设和强化督察问责”)和“整改要真改,为人民的利益而改”。省长楼阳生提出要以“四铁精神”(铁的担当尽责、铁的手腕治污、铁的心肠问责、铁的办法治本)狠抓督察整改。我省坚持把抓好督察整改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提出的四个方面问题,诚恳接受,照单全收,动真碰硬,全面整改。

根据反馈意见,全省共确定60项整改任务755个项目,整改责任单位11个市、13个省直部门和9个企业集团。截至2018年8月31日,60项整改任务中33项已完成。其中,2017年计划完成32项任务223个项目,已完成31项任务222个项目;2018年计划完成7项任务61个项目,已完成1项任务8个项目;中长期推进21项任务471个项目,已完成1项任务16个项目,其他任务正在积极推进中。

通过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全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的格局基本形成,“332”党政领导领办整改事项工作机制得到完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并“回头看”扎实推进,在全国首家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效果评估,成效明显。一是生态环保理念大幅提升。“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引领发展的新理念真正得到确立,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初步构建,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突出环境问题有效解决。督察进驻期间,3582件群众反映问题已全部办结,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问题得到治理。督察整改期间,全省环境污染治理基础设施投资显著提高,解决了一大批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环保长效机制得到全面完善。三是倒逼转型作用更加突显。立足高质量发展,在强化“三线一单”、严格环保标准、提高环保门槛上持续发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比国家要求提前一年完成,全省焦化、钢铁行业清理整顿和提标改造取得重大进展,“4+2”城市钢铁行业全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钢铁、煤炭去产能成效明显,特别是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受到国务院通报表扬。四是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强化法律、政策和措施硬约束,出台了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强力推进“铁腕治污”常态化,开展查处违法排污“百日行动”和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生态环境治理的政策和措施更加强劲。五是环境质量不断改善。2017年,11个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5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7%,比2013年下降23.4%,超额完成了国家“大气十条”较2013年下降20%的目标。国家考核的58个地表水水质断面中,优良水体断面比例55.2%,同比上升6.9个百分点;劣V类断面比例25.9%,同比下降1.7个百分点。2018年1-8月,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6.36,同比下降10.4%;国家考核的58个地表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断面33个,较国家考核目标多2个断面。

二、主要做法

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国和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工作目标要求,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作为倒逼促进全省经济转型的重要手段,以督察整改的实际效果,努力追求发展高质量、生态高颜值,持续推进美丽山西建设。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高位推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成立了省委书记骆惠宁、省长楼阳生任组长,7名省领导任副组长,11个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整改督导组、宣传报道组和责任追究组等4个专项工作小组,统筹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的落实。骆惠宁书记和楼阳生省长认真落实整改的主体责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亲自把整改工作抓在手上、放在心上,多次调研督导整改工作,专题听取整改情况。从2017年启动整改以来,骆惠宁书记和楼阳生省长就整改工作共作出批示67次,现场检查调研8次,召开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等相关会议20次。其他省领导也通过会议、批示、调研等方式,按照职责分工亲自安排部署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均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督察整改动员部署会进行推进落实。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级主要领导同志亲力亲为抓环保、扑下身子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二)强化问题导向,坚持分类施策。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落实不力、一些部门和地区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突出、大气和水环境形势严峻、煤炭资源开采生态破坏问题突出等4个方面的问题,既有思想认识层面也有工作实践层面的问题,既有长期积累的老问题也有近期暴露的新问题,既有整体的也有局部的问题。科学审慎制定整改方案,为确保问题梳理不遗不漏、整改标准不偏不倚,制定整改方案时经“三上三下”充分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意见,明确了整改目标、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坚持分类分段有序整改,按照“三步走”原则,将整改工作坚持做到阶段性与长期性相结合、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具体问题整改与制度机制建设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施策。对32项能够短期解决的,要求2017年底前整改到位;对7项需要阶段推进的,按2017年和2018年两个序时年度明确时间节点,细化工作举措,要求在2018年底前整改到位;对21项涉及制度建设基础建设等内容,按照2019年和2020年序时年度推进,长期坚持。

(三)强化台账管理,坚持信息公开。对全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台账式、清单式管理,整改方案共梳理出4大类60项整改任务755个项目,整改责任单位11个市、13个省直部门和9个企业集团均建立整改责任台账清单。实行周调度、月报告、适时督办的长效工作制度。实行销号清零,出台了督察整改任务销号管理办法,规定了整改任务销号验收、信息公开、上报备案、抽查核查的具体要求,做到整改到位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公开一个。加强信息调度,自启动整改以来,省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共调度整改信息10000余条,编发工作简报33期,按规定上报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工作进展情况13期。强化信息公开,建立省、市、县三级宣传联动机制,每周通过“一台一报一网”等新闻媒介,宣传报道督察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截至目前,省本级共发布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相关报道298条。

(四)强化责任追究,坚持以督促改。督察进驻边督边改期间,全省共拘留61人、问责1071人。督察整改期间,省纪委监委抽调70余名专业人员组成14个调查组,开展调查问责。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移交的14个问题所涉及的18个厅级单位和117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22人,处级干部61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34人;给予党纪处分34人次,政务处分43人次,诫勉33人,通报7人,组织处理2人。同时,对环境保护督察和监管中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坚决依纪依规严肃处理。特别是对央视曝光的山西三维环境违法问题有关责任人,以及因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任务而被生态环境部约谈的晋城、阳泉两市有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问责。针对环保领域工作作风、自身建设等问题,2018年5—7月,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全省环保系统警示教育。

今年5月,由省委常委和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负责同志带队,组成11个省委督导检查组,将生态文明建设尤其是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对全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情况开展集中全面督导检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在省整改领导小组安排部署下,由省整改督导组组织对全省各市和各有关部门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进行了三次实地督导。2017年10月,对整改情况进行了督察督导,做到了涉及整改任务全覆盖,责任单位全覆盖;2018年4月,对各整改责任单位销号备案的32项任务223个项目进行了实地核查;2018年7月,重点对销号核查中发现的9个未被认定销号的项目进行了现场督办。

在推进整改工作过程中,省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2017年完成难度较大和进展缓慢的5项任务专门致函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进行预警督办。2018年,对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省发改委、省交通厅5个责任单位整改项目推进缓慢进行了致函督办。同时,省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晋中市对推进缓慢的项目责任单位实施了问责。

(五)强化制度建设,坚持合力推进。省委常委会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多次专题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问题。2017年以来,先后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山西省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山西省改善城市人居环境2018年行动计划》等多项重要制度文件,审议通过了《山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省人大、省政协也积极在立法、监督、参政议政等方面全力支持环境保护工作,一批具有标志性、支柱性的环保举措陆续推出,省人大正在修订《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自然保护区和泉域重点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处置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各市、各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推动督察整改工作,太原市出台了《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临汾市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郭庄泉域重点保护区内煤矿开采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省国土厅印发《关于办理退出自然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矿业权变更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等一批法规政策规定,使全省环保工作顶层设计不断完善,四梁八柱的制度体系初步构建,为依法治污、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三、工作进展

省委、省政府严格按照整改方案要求,全力以赴抓好60项整改任务的落实,做到坚决整改、全面整改、系统整改、彻底整改,取得积极成效,有力推动了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一)思想认识全面提升,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更加强劲有力

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的重发展轻保护突出、环保工作不敢动真碰硬、漠视群众环境诉求和转型改革决心不够坚定等问题,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资源型经济转型升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是坚持以生态文明理念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以超常举措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让绿色成为美丽山西的“底色”,让绿色发展成为转型发展的主旋律,污染防治攻坚取得了积极进展。按照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和201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进一步完善“铁腕治污”常态化机制,做到企业、城市、农村污染一体整治,大气、土壤、水污染治理一体统筹,深化“两山”“七河”治理。持续加大财政支持,2017年投入环保专项资金32.9亿元,用于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列入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计划。2018年7月,召开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行全面部署。会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增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紧迫感,必须扣紧压实环保政治责任,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紧盯不放、加快整改。

二是坚持以环保倒逼经济转型发展。省委、省政府围绕“示范区”“排头兵”“新高地”三大目标,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创新驱动、绿色转型步伐,“三去一降一补”取得积极进展,煤炭去产能、减产量走在了全国前列。2017年全省关闭煤矿27座,退出落后产能2265万吨;压减钢铁产能325万吨,超额完成退出170万吨产能的年度任务,“地条钢”产能全部出清;关停淘汰小火电机组71.1万千瓦,完成年度任务(50万千瓦)的142%,制定《山西省2017年煤电有序发展实施细则》,停建缓建一批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有序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先后停建煤电项目11个,装机1006万千瓦;缓建煤电项目6个,装机742万千瓦。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通过实施减量重组、减量置换,提高煤炭先进产能占比,退出煤炭过剩产能2300万吨、钢铁过剩产能190万吨,淘汰煤电机组100万千瓦以上。为彻底摆脱“一煤独大”困局,整合山西全省最具特色和代表性的旅游、文化、生态资源,大力打造黄河、长城、太行三大旅游板块,努力使山西成为全省域全国旅游示范点、全国文化旅游发展新高地和世界知名旅游目的地。

三是坚持以改革创新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按照《山西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印发《山西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方案》,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山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积极推动全省开发区绿色发展,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开发区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实现开发区改革创新与环境保护双赢。创新推动排污权交易工作,在全国首家成立省级独立排污权交易中心,实现了排污权交易“全指标、全行业、全省域”的三个全覆盖,2017年至今共完成排污权交易1115宗,总成交额9.85亿元。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实施固定污染源“一证式”排污许可证管理,完成火电、造纸等15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全省204个县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监测事权上收;新建36个水质监测自动站;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全省1033家企业、1968个排污点位已安装自动监控设施,覆盖11个市的高架源、20t/h以上燃煤锅炉及钢铁等九大行业。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设立了省级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目前已受理鉴定案件120多起,为环境案件诉讼提供了证据保证。

(二)环保责任有效落实,不作为慢作为现象有了明显改观

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的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落实不力,不作为、慢作为突出,部门协同、上下协作的合力尚未形成等问题,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层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是建立了“332”党政领导领办工作机制。省、市、县三级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三人,牵头领办群众反映问题整改和重点环保工程两类事项。省委书记骆惠宁领办整改了太原市黑臭水体和散煤清洁治理两项环保重点工作以及晋祠宾馆污水排放农田问题;省长楼阳生领办整改了临汾市区规划区内清洁供暖工程、汾河城区段生活污水处理两项环保重点工作以及霍州市58户副食品加工燃煤替代问题。省领导领办环境问题已全部办结。坚持示范带动,在全省形成了党政主要领导亲力亲为抓环保的工作格局,各市县党政领导共领办重点环保工程899项、突出环境问题555项基本办结,极大地推动了全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

二是开展了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和“回头看”。出台《山西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在全国率先启动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事项作为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的首要任务,乘势而上,借力而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所取得的成效,进一步压实市县生态环保工作责任。先后分4批实现了对全省11个市的省级督察全覆盖,督察累计受理信访举报5718件,转办5326件,截至2017年底,已全部办结,集中处理了4507件违法违规案件,罚款金额4856万元,累计问责1163人。在全国较早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做为督察重点,目前已对吕梁、晋中等10个市开展了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同时,启动对第一轮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效果评估工作。

三是突出了一市一策工作特色。全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会、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动员部署会结束后,各市迅速召开专门会议,党政主要领导亲自主持并传达落实会议精神。各级、各部门比照省整改领导小组,成立了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整改工作机构,细化整改措施,推进各项整改任务。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要求,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太原市以督察整改为契机,开展大气环境整治百日攻坚战,将工业企业排污整治、燃煤污染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施工工地污染整治和面源污染整治作为大气环境治理改善的主战场。大同市突出“建、管、治、保、控、调”六措并举,打好“大同蓝”保卫战、“大同清”攻坚战、“大同绿”持久战。朔州市以“三环三边”(环村环镇环企业、道路河道景区周边)为重点,以“四治”(治乱、治垃圾、治污水、治农业面源污染)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推进农村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忻州市构建起“政府负责、部门监管、公众监督、企业自律”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并就履行职责情况开展专项考核和追责问责。晋中市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案件移送机制,组成联合执法组,实行集中办公,统一行动。阳泉市按照建账、对账、查账、销账、交账的“五账工作法”,建立健全问题整改台账。吕梁市强化环保执法监管,强化整改整治,强化督查问责,“市、县、乡、村、企”五级联动,“建、提、停、罚、转”综合施策。长治市实行环保公安联合执法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监管制度体系。晋城市市委书记、市长牵头抓总,开展了七项专项治理,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督查问责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八大污染攻坚战役。临汾市围绕“八个行动”“八大工程”,举一反三,拓展整改范围,全面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运城市统筹抓好中条山、涑水河、黄河及汾河运城段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

四是强化了部门监管职责。省直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全面贯彻落实管地方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省发改委督促推进了59个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整改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重点整改项目。省国土厅牵头制定了自然保护区和泉域重点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处置意见,建立国土、环保、林业、水利、住建、文物等六部门联审联批审核制度。省经信委大力推进焦化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焦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提前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煤电产能任务。省林业厅针对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的28个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另查出各类问题95个,将123个问题全部列入整改任务,并成立督查组先后两次进行专项巡查督导。省水利厅对全省19处岩溶大泉重点保护区煤矿,以煤矿与泉域重点保护范围的重叠情况和吨煤涌水量情况作为依据,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省煤炭厅出台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暂行办法和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煤炭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煤质源头管控,指导各地公示了一批农村地区洁净煤供应企业。省农业厅开展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积极推动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省住建厅报请省政府印发了《全省城乡污水垃圾治理行动方案》和《山西省改善城市人居环境2018年行动计划》,将提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工作作为重点任务。积极推进全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强化设施运行管理。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多次组织专项督查,并将进展缓慢的重点项目纳入省政府“13710”系统加以推进。省交通厅制定了《山西省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治理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开展了柴油货车排放达标治理、散装物料运输车辆抛洒扬尘污染治理。

五是加强了生态环保考核评价。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强化绿色发展指挥棒作用,认真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坚持每年一评价、五年一考核,年度评价重在引导,五年考核突出约束,实施一票否决。2018年首次发布了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公报,将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实绩作为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大同市将2017年度市考核各县区生态环保类指标考核占比提高到5.53%,高于省考核市指标占比。阳泉市印发了《阳泉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将出现环保问题列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票否优”项目。临汾市加大环保工作考核力度,在省委、省政府下达的4项考核指标基础上,又增加4项生态环保类考核指标,同时将环保工作专项考核列入综合加减分事项,考核指标分值权重大幅提高。

六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省委组织召开全省生态环保大会,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与重点环保工作结合起来,一同安排,一同部署。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督察整改任务,分解落实到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并层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压实工作责任,传导工作压力。在今年向省人大报告2017 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进展情况进行了重点汇报,依法接受监督。省人大、省政协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查和生态环保工作调研,督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牵头组织的“三晋环保行”活动也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纳入重点检查内容。

(三)污染治理深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持续改善

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的山西省大气和水环境形势严峻,工业污染排放控制不力、散煤污染管控缺位、扬尘污染治理推进缓慢等问题,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坚决打好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是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紧紧抓住“控煤、治污、管车、降尘”关键环节,对症下药,持续发力。“控煤”方面,大力实施散煤清洁化替代,2017年淘汰燃煤锅炉1.1万台;2017年完成113万户清洁取暖,省政府出台相应的资金补贴政策,并拿出10亿元资金予以支持;在全省各设区市和有关市县推进禁煤区,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城市(含县城)集中供热率达到93.48%,散煤散烧得到有效管控。“治污”方面,全面完成了钢铁、焦化等行业提标改造工作,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实现超低排放。“管车”方面,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67万辆,辖区内黄标车基本清零,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全面完成。“降尘”方面,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六个百分百”管控要求,推行散装物料硬密闭和集装厢式运输,2017年公路集装箱运输增加10%。制定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获国务院办公厅通报表扬。

为进一步压实各级党政领导改善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秋冬季污染防治攻坚期间,省环保厅每天以短信方式向各市党政主要领导、市政府分管领导通报空气质量排名和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每周对各市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排名,每月通报空气质量。对空气质量恶化和重点工作进展慢的市、县进行督促、通报、约谈。对各市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考核,累计扣罚2.41亿元,奖励1.53亿元。

2018年,相继印发了《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紧紧围绕四大结构调整优化,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4市和汾渭平原4市为重点,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措施。颁布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标准,对未完成改造的煤电机组停止运行。发布公告将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由重点区域扩展到全省。大力调整能源结构,持续推进清洁取暖工程,持续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调整优化运输结构,突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从8月15日零时起到年底,全省开展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辆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所有设区市城区实施过境车辆优化通行措施,严厉查处超标车辆、打击取缔黑加油站。

二是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认真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政府出台了《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加快推进饮用水源、黑臭水体、地表水治理。依法整治饮用水源,开展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对全省县级及以上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及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全面治理黑臭水体,全省地级以上城市黑臭水体74个,2017年度整治完成54个,消除比例为73%。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2018年在全省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已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启动了汾河、桑干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三项指标达地表水V类标准的提效改造工作。加快推进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2017年,25个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按规定完成了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实现在线联网监控。

积极推进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2018年行动计划中的175项水污染治理重点工程建设。持续推进水质断面跨界补偿,2017年扣缴6.5亿元,奖励1.7亿元;2018年1-6月扣缴3.8亿元,奖励1.5亿元。加强畜禽养殖监管,划定禁养区1301个,关闭或搬迁规模养殖场194个,68.4%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成粪污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

三是稳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省政府出台《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土壤污染详查,完成12460个农用地详查点位的土壤和农产品样品采集,积极推进阳曲县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试点。推进土壤修复工程,编制《山西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推进8个修复试点示范项目,其中2个农用地项目已进入验收阶段,6个工业污染地块项目已全面启动。实施农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指导全省29个产粮大县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加强土壤污染监管,公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和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清单;开展全省煤矸石、粉煤灰环境污染治理大检查,在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制定整改措施的基础上,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对电子废物、废轮胎等再生行业清理整顿,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核查,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四是推进环境保护执法常态化。全力推进铁腕治污,从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底在全省开展驻市强化督查,全省环保系统调动600余人,采取包片督导、包市督查和交叉检查等方式,重拳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2017年,全省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6505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392件,罚款5.8亿多元,是2016年的2.23倍;其中,查处四类典型环境违法案件1851件,是2016年的2.15倍。2018年5—8月,在全省开展查处违法排污“百日行动”,聚焦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工业固废、重复举报四类重点,累计检查工业企业24921家次,查处重点排污单位3044家、行政处罚1.25亿元。在全省形成了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各市开展拉网式排查,并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对已经核实的“散乱污”和违法排污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实施分类处置。2017年,全省共排查“散乱污”企业8175家,其中列入淘汰范围的7433家已全面取缔,并实现“两断三清”。全省九大重点行业1431家企业,其中249家企业在建或停产、31家企业被责令停产整改,另外1151家企业全部完成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评估工作,基本实现达标排放。不断完善省、市、县三级环境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建立环境监管一级网格11个、二级网格119个、三级网格1457个,实现环境执法监管重心下移。建立环保、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工作衔接和协调机制。

(四)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力度加大

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的煤炭开采造成泉域水资源破坏、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滞后等问题,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努力实现多还旧账,不欠新账。

一是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实施两山生态修复工程,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太行山吕梁山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方案》,创新生态修复保护机制,以改革创新推动重大生态工程实施,全面提升吕梁山水土保持功能、太行山中部水源涵养功能和燕山—长城沿线防风固沙功能,形成完备高效的生态安全屏障。全面推进“七河”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落实《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实现“五水济汾”,让汾河水量丰起来、水质好起来、风光美起来。根据《山西省大清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山西省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涑水河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积极筹措资金,切实推动规划项目实施,构建京津冀生态屏障,推进流域生态修复治理。严格落实河长制制度,出台《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明确了各项制度,要求各级河长每年巡河不少于2次。加强日常监管,印发《山西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完成了全省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工作,实施入河水质监测。开展清河专项行动,2018年针对黄河山西段非法采砂,通过初期治理,黄河山西段采砂活动已全部停止,所有采砂都停止作业,整治工作已基本完成。全省共查处非法采砂场点219个,整治采砂船只589只。各县(市)已制定了非法采砂整治方案,落实了辖区内采砂整治责任人,各采砂企业也落实整改责任人。实施六大林业工程,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和绿色发展能力。落实《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保护条例》,确保5600万亩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作为山西人民生存发展的基本红线和根本底线。

二是全面清理保护区各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深刻汲取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教训,在全面开展“绿盾2017”专项行动基础上,持续开展“绿盾2018”专项行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28个问题,已有14个问题基本整改到位,整改到位率达50%。林业部门举一反三,另查出的95个问题,一并参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要求进行整改,截至目前,95个问题中49个问题已基本完成整改,46个正在按时序进行整改。2018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自然保护区和泉域重点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处置工作的通知》,矿业权退出已基本完成。

三是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完成了矿山生态环境详细调查,拨付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4.5亿元,开展了露采、灭火工程和煤矸石自燃治理,加大以采空区、沉陷区、露天剥离坑等为重点的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力度,按期推进各项生态恢复治理措施。全面加强矿山露天开采环境管理,加强采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规范开山采石管理秩序,严厉打击私挖滥采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全省共排查各类砖瓦粘土、石料厂、搅拌站2207件,其中立案查处213件,罚款67.6万元,没收27.9万元,扣押违法设备24台套,行政刑拘5人。针对全省矿产资源重点违法区域,采用无人机航测方式,结合突查和暗访等手段实施监控,截至2017年底,无人机航测面积达200多平方公里。

加强泉域重点保护区管护,严格落实《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泉域内采矿企业取用水工作的通知》,严把项目准入关,对未取得批复的项目一律不予核准。编制完成了全省19处岩溶大泉泉域及重点保护区范围的拐点坐标地理信息图,将与泉域重点保护区重叠的井田划定为禁采区,以重点保护区及外推100米确定为重点保护范围,以煤矿与泉域重点保护范围的重叠情况和吨煤涌水量情况作为依据,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全省19处岩溶大泉的泉域重点保护范围内共有50座煤矿,其中6座已列为去产能关闭矿井,并按照去产能相关政策予以关闭,2座煤矿与泉域重点保护范围全部重叠,采矿证已注销,42座已办理了退出泉域重点保护区的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上下同心、齐抓共管、深入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过程中还存在部分督察整改任务进展滞后,如2017年整改任务中的平遥污水处理厂扩容建设、2018年整改任务中的焦煤集团晋兴公司斜沟矿井环保验收、中长期整改任务中的长治、阳泉、太原市污泥处理处置中心项目,长治市主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长治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项目建设滞后,未达序时进度。同时,一些整改存在不严不实,标准不高,如华北督察局2018年7月抽查以及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现场核查时发现,大同煤矿集团永定庄矿井水处理回用工程上报已建成,但抽查发现该工程尚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晋城市在2017年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对各县(市、区)和开发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晋城市所辖高平市、开发区2017年度空气质量未达到考核要求,高平第二污水处理厂未如期建成运行,陵川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滞后,阳城县凤城下孔村污水处理厂及管网治理工程进度缓慢,丹河河西断面水质无明显改善,晋城市却将阳城县考核结果评为优秀,将开发区、陵川县和高平市考核结果评为优良(注:以上加粗内容为国环督察函〔2018〕77号文件所列问题。具体回应在附件整改进展情况中予以表述)。2018年7月,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抽查发现,个别地区还存在“散乱污”企业取缔不彻底、企业污染防治运行管理不到位、矸石山治理缓慢、保护区清理整顿还需加快进度等问题。对上述问题将进一步加强督察督办、实施问责,推进整改。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加快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是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的重要内容,我们要继续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持续不断抓实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落实,坚决完成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充分认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破除“一阵风”“松口气”思想,以环保攻坚检验整改成效,以督察整改推动环保攻坚,坚持不懈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役,全面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努力建设山清水秀、天蓝地绿的美丽山西。

(二)加强督导检查。切实强化对整改任务落实情况的明察暗访,定期监督检查进展情况,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严格按照整改方案要求,“回头看”已经完成的整改事项,适时开展不定期抽查,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自然保护区、群众反复投诉等敏感重大事项,进行重点检查督办,坚决防止“回潮”和“反弹”。分类分阶段推进整改事项,对正在推进的整改事项,持续跟踪督导检查;对于长期坚持的整改事项,倒排工期,扎实推进。对国环督察函〔2018〕77号文件指出的个别市县整改中出现的问题,重点进行督办,严格整改标准,加快整改进展。

(三)强化责任追究。按照《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和大气、水量化问责办法,压实环保工作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加快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进度严重滞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开展督察评估。引入第三方对督察整改成效进行科学、客观和公正地评估,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决策水平和政策执行力。抓好督察整改成果的运用,加强环境保护督察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生态环境资产负债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制度的有机结合,形成完备的督察体系。

(五)强化长效机制。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进一步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考核问责体系,依照《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严格落实山西省整改方案,全面落实“整改要真改,为人民利益而改”的要求,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推动全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附件:

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具体问题整改进展情况

2017年4月28日至5月28日,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山西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7月30日反馈了督察意见,涉及四个方面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督察整改工作,按照反馈意见梳理出60项整改任务,逐项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限,统一安排部署,强化督导督察,切实抓好落实,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一、重发展、轻保护问题较为突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位不够,思想认识上有偏差,重发展、轻保护的观念没有得到有效扭转。环保工作不敢动真碰硬。有的地方面对突出环境问题强调客观因素多、主动作为少,漠视群众环境诉求,只有在上级督促或媒体曝光后,才被动应付,有的甚至被多次督查约谈后,仍行动迟缓。2010年,国务院批准山西省作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既是中央对山西转型发展的要求,也是山西省解决“一煤独大”困局的现实需要。但山西省一些地方和部门转型改革决心不够坚定,措施不够有力。

整改进展情况: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一)各级党委、政府坚定不移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把生态文明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抓手,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持续抓好美丽山西建设。从2017年启动整改以来,骆惠宁书记和楼阳生省长就整改工作共作出批示67次,现场检查调研8次,召开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等相关会议20次。

(二)各级党委(党组)将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列入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的重要内容,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强化工作举措,全面推进山西省环境保护工作。2018年7月,召开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行全面部署。会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增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紧迫感,必须扣紧压实环保政治责任,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紧盯不放、加快整改。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整改和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不仅要整体部署,还要直接督办。主要采用“332”机制,即省、市、县三级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三人,牵头领办群众反映问题整改和重点环保工程两类事项,建立台账、清单,专啃整改“硬骨头”,持续发力,一抓到底,推动突出环境问题解决。全省三级党政领导共领办整改事项1463件。

(四)强化铁腕治污,以超常规的力度举措倒逼转型发展。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完善铁腕治污常态化机制,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零容忍、出重拳,始终保持严惩环境违法高压态势,夯实生态环保工作基础,2017年以来,先后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专项行动、查处违法排污专项行动等一系列环保执法行动。坚定不移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步伐,“三去一降一补”取得积极进展,煤炭去产能、减产量走在了全国前列,为全国作出了重要贡献。2017年关闭退出煤矿27座、退出产能2265万吨,圆满完成年度去产能任务。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动下,山西省产业结构发生明显变化,三次产业比由2014年的6.2∶49.7∶44.1演变为5.2∶41.3∶53.5,从源头减少了环境污染。

(五)强化制度建设,以全方位的改革创新建立生态环保长效机制。省委常委会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多次专题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问题,出台《山西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山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山西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山西省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试行)》等多项重要制度文件。省人大、省政协也积极在立法、监督、参政、议政等方面全力支持环境保护工作,及时对《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一批具有标志性、支柱性的环保举措陆续推出,环保工作顶层设计不断完善,四梁八柱的制度体系初步构建。强化党政责任、一岗双责,明确各部门环保职责分工,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各有关部门密集出台相关政策,指导督察整改工作。有关市也加快了以立法方式推动环保的步伐,为依法治污、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六)强化督察督办,以更坚定的态度决心确保工作成效。对全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台账式、清单式管理,建立了周调度、月报告、适时督办的长效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各市各有关部门整改工作落实程序,从制度上确保各项整改工作有序开展落到实处。在省整改领导小组安排部署下,由省整改督导组分别于2017年10月、2018年4月和7月对全省各市和各有关部门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进行了三次实地督导,主要核查已经销号备案的整改任务和推动解决重难点任务。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内容,2017年实现了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2018年已对10个市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组织对省领导领办事项进行专项督导,通过实地督导检查,进一步压实责任和传导压力,确保督察整改任务的落实。对5项2017年完成难度较大或存在不确定性的任务专门致函进行预警督办。2018年,对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省发改委、省交通厅5个责任单位整改项目推进缓慢进行了致函督办。

二、2015年,山西省不顾大气环境质量超标、省内火电产能严重过剩的严峻形势,违反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实施《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十二五”专项规划》,在火电项目环评审批权由国家下放到地方后,先后核准审批20多个低热值煤发电项目。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一)清理在建项目。2017年,全省严格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分省煤电停建和缓建项目名单的通知》要求,对低热值煤发电规划项目实施情况进一步全面梳理,先后停建煤电项目11个,装机1006万千瓦;缓建煤电项目6个,装机742万千瓦。

(二)严控新增规模。截至2017年底,全省新投产机组1台,规模35万千瓦,低于国家下达山西省的投产规模。2018年1月新投产1台66万千瓦,低于国家下达山西省的投产规模。2017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方案》,有效防范化解煤电行业产能过剩风险,保障全省煤电健康有序发展。

三、部分项目在报批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过程中不严不实,抽查晋中市寿阳明泰、长治市潞安长子高河等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发现,项目前置条件要求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中,均存在虚报或未按时限淘汰替代锅炉等问题。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一)落实削减方案。截至2017年8月31日,晋中市寿阳县明泰低热值煤电项目中需替代的34台锅炉,已全部拆除淘汰;长治市政府重新制定了潞安长子高河2×66万千瓦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目前高河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中的39个削减源任务已全部完成整改。

(二)全面排查整治。对全省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审批前置要求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进行全面排查,对虚报问题进行查处并落实。

四、2014年,山西省为开发建设风电项目,未经充分论证即对桑干河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减少核心区、缓冲区面积648公顷。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一)调增保护区面积。省林业厅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对桑干河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科学考察,编制了《山西省桑干河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科学考察报告》《山西省桑干河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论证报告》,经组织专家科学论证,调增核心区605.18公顷,缓冲区272.68公顷,实际增加核心区、缓冲区面积877.86公顷。2018年,省林业厅下发《关于落实中央环保整改任务和措施加强桑干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按调增后的功能区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二)核清保护区面积和界限。省林业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区矢量化落界工作的通知》,委托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运用地理信息技术,对全省45个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进行了矢量化落界,全面核清了自然保护区界限,严格控制在自然保护区新建项目。

五、大同市目标责任考核中,生态环保类总分从2013-2015年的20分以上大幅度下降为2016年的3分,与中央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明显不符。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一)落实评价标准。2017年,大同市将各县区生态环保类考核指标占比提高至5.525%,高于省考核市5.25%的指标占比。

(二)加强考核评价。全省各市在充分考虑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程度、工作潜力和采取的措施等因素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了生态环保类考核标准和考核权重,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组织部门综合考核评价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六、全省7大煤炭企业原煤产量和工业产值占到全省煤炭行业60%以上,在地方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作为国有大型企业,未起到应有的示范带头作用,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突出。2013年以来,阳煤集团所属新景矿等4家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共1615万吨/年,建成后核定生产能力达3080万吨/年,环评文件至今尚未获得环保部门备案;该集团在盂县牛村镇、仙人乡等多个探矿区范围内“以探代采”,违规开采破坏生态面积达350余亩。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一)完善环保手续,开展生态恢复。2017年5月底,阳煤集团新景矿、一矿、二矿、五矿全部完成环保备案;截至目前,阳煤集团已完成盂县牛村镇、仙人乡等多个探矿区生态恢复治理工程。

(二)进行提标改造。2017年5月开始,阳煤集团二矿停止在井田与自然保护区重叠范围内的采掘活动,于2018年8月办理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阳煤集团二矿联合阳泉市林业局对井田内的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核心区的范围和面积进一步核实,编制《二矿井下开采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自然保护区采空区及其周边区域巡查监测实施方案》《关于自然保护区地表裂缝沉陷的治理措施》。完成了北茹矸石山生态恢复治理工程、北茹热风炉烟气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工程、北茹矿井水处理站提标改造工程。

(三)全面排查整改。阳煤集团全面排查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发现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文物等环境敏感区单位11家,已全部采取了保留保护煤柱、停产、调整生产衔接计划等生态保护措施。

(四)举一反三。焦煤集团、同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晋能集团、山煤集团6大煤炭企业均对所属矿井进行了全面排查,制定了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

七、同煤集团金庄煤矿在未取得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已基本建成投产。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一)项目审批。2017年4月同煤集团金庄煤矿已完成环评报告登记备案,2017年12月同煤集团金庄煤矿地质报告报国土资源部。

(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2017年底,同煤集团金庄煤矿锅炉脱硫除尘改造工程、新建雨水收集池土建工程、风井场地的全封闭储煤棚工程已全部建成。

(三)产能置换。2016年10月,同煤集团金庄煤矿取得《国家能源局关于山西矿区大同煤矿金庄(马道头)煤矿产能置换方案的复函》。截至2017年底,同煤集团关闭同家梁、北杏庄、宏达、东周窑、金海、雁崖6座矿井,共退出产能745万吨/年。

八、焦煤集团西山晋兴能源有限公司斜沟矿井、华电煤业集团锦兴能源公司肖家洼矿井达不到环保验收条件,均已投产运行。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一)西山晋兴能源有限公司斜沟矿井:2017年底,山西焦煤集团西山晋兴能源有限公司斜沟矿井项目的环保设施已全部建成投运,编制验收调查报告,项目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已按相关规定完成自主验收并进行了公示,固废、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已通过国家生态环境部评估中心专家技术审查,正在按程序推进。高家峁、马家湾村、白家塔村的搬迁工作已完成95%,剩余部分正在推进。

(二)锦兴能源公司肖家洼矿井:2018年7月15日,生态环境部以环验〔2018〕4号文通过了山西锦兴能源有限公司肖家洼矿噪声、固废验收。2018年8月,企业完成了水、气自主验收,环保验收全部完成。

九、2015年以来,环境保护部组织对山西省多个地市开展督查,发现大量环境问题,先后对4个设区市和1个县级市进行公开约谈。但有关地市和部门依然重视不够,整改得过且过、敷衍了事,以转发文件落实部署、以制订方案代替整改。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一)吕梁市整改情况:制定“吕梁市生态环保重点任务清单”,将环保部约谈整改问题作为清单的重要内容,要求各县市区进行落实。截至2017年底,2015年环保部约谈要求整改的960个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2016年环保部约谈中提出17个问题已全部按要求完成整改。印发《关于印发吕梁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各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并与各县签订网格化监管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对各县(市、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进行了考评。

(二)临汾市整改情况:对环保部约谈和综合督查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目前1204个问题已完成整改1175个,其余29个正在积极推进,整改完成率达97.59%。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环保部综合督查和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列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进一步推进整改工作的全面完成。2017年12月,环保部解除对临汾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

(三)长治市整改情况:先后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环保工作例会、重点工作推进会100余次推进整改落实,印发《长治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开展了“铁腕斩污”、环保大检查等专项行动,先后排查企业5000余家(次),行政处罚6000万余元,查封扣押企业110家,限产停产企业32家,对27家企业移送公安机关,对30人予以行政拘留。2017年,对环保部约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涉及到的12家企业全部完成了整改。

(四)阳泉市整改情况:环保部约谈后,阳泉市迅速部署,先后多次召开市委常委会议、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领导组会议,成立了以市委书记、市长为组长的环保问题整改工作领导组,出台《阳泉市环保问题整改实施方案》,明确以整改落实环保部约谈提出的15个问题为重点,全力打好七大环保攻坚战役。截至目前,环保部提出的15个问题,其中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11个问题已全部按期完成整改,4个需长期坚持整改的问题稳步推进。

(五)运城河津市整改情况:环保部约谈河津市反馈的5个问题,现已全部完成整改。华鑫源钢铁渗坑排放问题、中铝山西铝业公司赤泥坝周边五处含碱物料污染问题、黄河湿地餐饮业污染问题、中铝山西铝业公司厂区雨污不分问题已完成整改,润升豆业彻底取缔关停。

十、2016年5月,环境保护部对临汾市开展综合督查,指出临汾市存在焦化、钢铁等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管理和升级改造滞后、城乡结合部小企业污染突出、燃煤污染管控不力等问题,并要求加快整改。临汾市虽然制订了较为详细的整改方案,但推进落实不力,整改效果有限,部分环境问题甚至进一步加剧。2016年冬季采暖期,临汾市环境质量急剧恶化,空气质量各项指标全省垫底,甚至出现了二氧化硫浓度高达1803微克/立方米的严重污染问题,引发社会舆论高度关注。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一)推行“八个治污”。铁腕治污:组建了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和交警支队环境监察大队,对环境违法案件及时立案查处,加大打击力度。科学治污:临汾市政府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启动6项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系列工作,推动治理环境污染更加有针对性、科学性。精准治污:启动大数据监管平台建设,环境监管逐步实现精准化、网格化、信息化、科学化。依法治污:出台《临汾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为整治燃煤污染和管控二氧化硫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产业治污:全面整治“散乱污”企业,削减排污总量。严格落实钢铁煤炭去产能,严控煤炭消费总量,严格总量置换,全年共完成压减煤炭759万吨,实现了煤炭消费总量增速低于GDP增速。综合治污:积极探索“政府统领、企业施治、部门分工、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的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机制,农村、学校、医院、三产、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全部参与,合力推动污染防治工作。联动治污:构建联动平台,建立考核制度,加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的环保权重,增强各县市区、各部门抓环保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完善“大环保”工作格局。全民治污:动员全市人民监督污染环境行为,推行环保随手拍,组织开展环保主题教育活动,全市上下“共防、共治、共享”氛围日益浓厚。

(二)实施“八大工程”。燃煤锅炉整治、“散乱污”企业整治、建筑工地整治、餐饮油烟治理等已全面完成。目前,全市纳入深度治理的428家工业企业中,288家已完成治理,其余未完成治理的140家已全部实施停产整治;604个“散乱污”企业已全部完成取缔、关停、调产;4403台燃煤锅炉整治任务已全部完成;2017年计划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一城三区”15.2万户2816万平米任务,实际完成15.71万户2819.9万平米;159家施工工地全部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完成整治任务;餐饮行业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工作已完成;启动影响环境质量的28个城中村的棚户区改造;组织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整治、环境卫生百日综合整治、主要交通干线货运站场及工业园区道路扬尘污染专项整治等行动,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清理积存垃圾,撤除市区露天垃圾站点,规范设置7处建筑垃圾处理场。临汾市“八大工程”治污任务已基本完成。

(三)强化管控措施。印发《全市散煤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关于对市区及周边重点区域开展燃煤污染综合整治的通告》,扎实开展燃煤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制定《临汾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企业秋冬季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管,完成大气源清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2017年11月4日至年底,分别启动蓝色预警1次、黄色预警1次、橙色预警5次。2018年以来,分别启动橙色预警1次、红色预警1次。2017年12月,环保部解除对临汾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

2018年1-6月临汾市区环境空气综合质量指数为8.71,同比下降10.8%;二级以上天数为51天,同比增加1天;重污染天数19天,同比减少3天。

十一、2015年底,运城市因综合督查整改不力被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2017年4月,运城河津市又因企业污染突出、违法违规问题处理不到位被环境保护部约谈。但运城市对环境保护工作仍重视不够,现场督察发现,全市部分钢铁、焦化企业尚未完成提标改造,平陆、临猗、永济等地污水处理厂仍不能正常运行,大量超标污水排入黄河。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一)强化问题整改。针对约谈问题,运城河津市集中开展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固废危废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动、面源污染治理提质行动、企业厂容厂貌清洁整治行动、取缔非法违法土小企业等七个专项行动,共查封企业130家,责令整改289家,处罚659万元,移交司法环境违法案件6起。

(二)加强提标改造。截至2017年底,运城市5家钢铁、17家焦化已全部完成提标改造。平陆县污水处理厂和临猗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已建成投运,永济市污水处理厂已完成整治,污水达标排放。

十二、2016年4月,长治市因环境质量恶化、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被环境保护部约谈,但整改工作推进不力,2017年4月环境保护部再次督查发现,盛泰钢铁、祥瑞焦化、长信工业等企业违法排污问题依然突出。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一)依法约谈整改。2016年,长治市政府对环保部约谈中涉及的6个县(市、区)和29家企业负责人进行了集中约谈警示,长治市环保局对首钢长钢、华晟荣煤矿两家环保不达标企业负责人进行集中约谈。长治市环保局对环保部督查发现问题的山西长信工业有限公司(与盛泰钢铁为同1家企业)、山西潞安祥瑞焦化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责令限期进行整改。目前,两家企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经调阅2017年8月以来的在线监测数据,长信钢铁未发现企业存在超标情况,祥瑞焦化存在2次超标情况,已进行了处理。

(二)加强环境监管。2017年,长治市加大重点企业执法监管力度,共对699家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7629.411万元,按日计罚2件、查封扣押117件、限产停产86件、移送公安行政拘留68件、移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件。对屯留县兴旺焦化、华诚焦化、郊区昌晋苑3家焦化企业予以停产整治,持续保持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

十三、晋城市多家以焦炭为原料的二硫化碳生产企业设施简陋、污染严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应在2015年4月30日前淘汰,但相关企业一直违规生产,安全隐患突出。环境保护部多次督促晋城市加快关停到位,但直到2016年11月被中央媒体曝光,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后,才最终关停淘汰。2014年以来晋城市区污水处理厂每天近百吨污泥临时堆存于自然沟壑当中,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但住建部门一直未予解决。列入2013年环保目标责任书的高平市丹河河西段人工湿地等多个治理项目,督察时仍未完成,导致丹河河西断面水质逐年下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一)加强巡查。晋城市阳城、陵川两县加强对境内已关闭二硫化碳企业的巡查,未发现“死灰复燃”的情况。

(二)消除污泥污染。晋城市对市区污水处理厂临时堆存的污泥进行了清理,目前污水处理厂污泥由山西百孚百富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推进项目建设。晋城高平市丹河河西人工湿地工程已完工;目前,高平第二生活污水处理厂建成调试运行;马村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正在建设;三甲镇截污工程截污管道主干线已全部贯通,具备通水条件。

(四)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晋城市计划修订考核评定标准,对年度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取消该县(市、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十四、山西省煤炭、焦炭、冶金和电力四大产业增加值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长期维持在70%以上,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一)严格产业准入。新上钢铁、焦炭等行业项目严格执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二)坚定去除产能。钢铁方面:在全面完成全省2017年170万吨钢铁去产能任务的基础上,将原计划晋城市2018年85万吨和运城市2019年70万吨钢铁去产能任务提前至2017年底完成,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共完成325万吨粗钢去产能任务,完成年度任务的191%。2018年钢铁去产能计划为225万吨已安排部署,正在积极推进落实。煤炭方面:2017年计划退出的27座煤矿已全部关闭退出,向国家上报32座煤矿产能置换方案已获批。2017年全省煤炭先进产能达到39614.4万吨/年,占到全省煤炭生产总能力的42%。2018年煤炭去产能计划为2240万吨。电力方面: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方案》,明确山西省2017年停缓建项目17个,装机规模1748万千瓦。

(三)加快培育新兴产业项目。实施山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程,加快先进装备制造、现代化煤化工、信息产业、节能环保、现代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

十五、山西省曾将焦化产能调整重组作为振兴产业的重要措施,但多年来推进不力,调整重组效果十分有限。截至2016年底,山西省焦化企业仍以4.3米焦炉为主力炉型,5.5米及以上的大型焦炉仅占2成左右,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规模小、布局散、产业链短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缺乏以环保治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的决心,对企业提标改造一再放松要求,2016年全省133家焦化企业中仍有中阳钢铁公司焦化厂等20余家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严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一)支持产业升级。省经信委印发了《山西省焦化行业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方案》,起草了《山西省推动焦化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送审稿)》《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017年下达了《关于组织焦化企业绿色制造(环保提标改造)项目申报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已报省财政厅予以拨付下达,支持11个焦化环保提标改造项目共1138万元。资金已下达到县级财政。

(二)优化焦化产业结构。按期淘汰拆除产能已置换的焦炉生产设施;研究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的逐步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市场化交易的焦炭产能置换政策,研究制定焦炭产能减量置换政策,在行业准入条件基础上提高标准实施升级改造。截至2017年底,全省已建成大机焦项目34个,建成产能4341万吨,较2017年初增加570万吨,增长15%,大机焦建成产能占全省建成产能30%。

(三)加强环境监管。省环保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省大气办印发《山西省焦化行业环保提标改造整改工作方案》,督导各市加强环境监管,完成焦化行业环保提标改造,并将焦化提标改造整改工作纳入“铁腕治污”强化督查,督促企业达标排放。

十六、一些落后产能长期存在。全省目前仍有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火电机组100余台,装机容量及发电量占全省火电行业的4%左右,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占全省火电行业排放总量的25%和14%。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一)出台淘汰工作方案。省经信委及时出台了全省十三五淘汰计划、实施细则等文件安排部署煤电淘汰工作。2017年11月,省经信委、省环保厅联合印发《电力行业清洁高效生产工作方案》,对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机组关停和改造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大关停淘汰发电权奖励力度;对未完成改造单机30万千瓦以下的煤电机组,除因供热期必须临时运行外,其余机组已要求全部停机。

(二)加大煤电淘汰力度。2017年全省实际关停淘汰煤电机组71.1万千瓦,其中拆除机组56.1万千瓦,永久性关停机组15万千瓦,超额完成国家下达山西省淘汰煤电产能50万千瓦目标,超出国家下达山西省煤电淘汰任务的42.2%;2018年到目前为止,已关停淘汰煤电机组192.8万千瓦,全部按照国家拆除标准拆除,占到国家能源局下达的2018年全国淘汰任务(400万千瓦)将近一半。

(三)加快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全省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共102台,容量4292万千瓦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比国家要求提前一年完成。改造完成后,全省火电机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2014年相比,二氧化硫削减86.5%、烟尘削减81.5%、氮氧化物削减80.7%。

十七、晋中市左权县鑫源热电公司一台2.5万千瓦小火电机组列入经信部门2012年淘汰计划任务,但仍长期生产。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2017年4月,晋中市左权县政府责令左权鑫源热电有限公司停产整改,机组全面停运;2017年8月,对其下达机组淘汰通知。2017年9月,鑫源热电公司机组拆除,通过了验收。

十八、晋城市阳城县科发冶铸有限公司318立方米高炉及36平方米环形烧结机,属于落后产能,一直未获得经信部门备案,也未列入铸造企业准入名单,长期违规生产。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2017年9月,阳城县政府成立了阳城县科发冶铸有限公司违规高炉处置调查组,印发《阳城县科发冶铸有限公司违规建设高炉拆除监督方案》。2017年10月底,阳城县科发冶铸有限公司的318立方米高炉及36平米烧结机全部拆除。

十九、省煤炭工业厅对全省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监督职责落实不力。全省农村地区民用散煤用量年高达2000万吨,且煤质处于失控局面,冬季污染严重,但2013年至2016年,煤炭工业厅未按照《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分工要求,组织开展农村地区优质煤配送中心建设,没有制定硫份高于1%、灰分高于16%民用散煤的限制销售政策,也未能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出台全省煤炭质量管理办法。各级煤炭部门对煤炭生产环节质量监督不到位,阳煤集团兴峪煤业等7家煤矿仍在违规开采硫份高于3%的高硫煤层。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一)出台煤质管理办法。2017年8月,省煤炭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山西省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限制销售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民用散煤的通知》,召集各市煤炭局、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安排部署,多次组织对各市及国有重点煤炭集团督导检查,督促落实。

(二)加强农村用煤供给。省煤炭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民用煤供给确保群众温暖过冬的通知》,要求煤炭生产、经营管理部门要优先保障居民采暖用能,加强清洁煤炭供应,加大监督检查,稳定供给秩序,确保农村优质煤供应。2018年7月,省煤炭厅派出调研督导组对全省农村地区民用煤供给工作进行了调研督导,11个市已完成第一批民用煤供应企业的公示工作,部分市县已完成挂牌工作。全省第一批民用煤合格供应企业共计179家,民用煤年供应能力共计1241.7万吨,从目前情况看效果良好。

(三)实施高硫煤矿整改。全省共排查出开采硫分高于3%的高硫煤层的煤矿7座,全部按要求制定了整改要求和措施。相关市煤炭局和煤炭集团对开采高硫煤层煤矿的整改工作进行挂牌督办,明确挂牌责任人,并跟踪督导检查。截至2017年10月底,7座煤矿全部按要求完成整改,并通过了省煤炭厅的现场验收。

二十、省发展改革委项目核准备案违反《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在产能置换方案未获确认的情况下,2016年1月违规对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50万吨电解铝项目予以备案;2015年12月,未经环评审批,违规核准朔州市神头发电二期项目和长治市漳泽发电项目;未按《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等规定要求,将自然保护区内19个煤矿纳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督察时部分煤矿仍在生产。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一)落实产能置换方案。2017年8月,省发改委下文废止了2016年1月备案的50万吨电解铝文件,以吕梁发改委备案的43.2万吨电解铝文件为准。2017年10月,省经信委组织有关部门赴中铝公司6个省外内部电解铝企业进行了现场核实,确认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43.2万吨电解铝置换产能合法有效并已关停。2017年11月,省经信委在门户网站对中铝公司产能置换方案和审核意见进行公示。2017年12月13日,省经信委向中铝公司下发了产能置换方案确认函,完成产能置换确认。

(二)实施分类处理。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缓建神头发电二期和漳泽发电两个项目,手续未补齐前不得开工建设。目前漳泽发电项目和神头发电二期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

(三)开展排查梳理。省林业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全省所有煤矿范围和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核对,提出了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煤矿名单,并报省政府;2018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自然保护区和泉域重点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处置工作的通知》,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二十一、国土资源部门违反《矿产资源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2013年以来在桑干河、灵丘黑鹳、汾河上游、蔚汾河等省级自然保护区违规新立1宗、延续15宗矿业权;给郭庄等泉域重点保护区内9家煤矿违规办理采矿证。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2017年8月,省国土厅下发《关于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不再受理涉及到的25座矿山企业的采矿延续登记工作。2017年12月,省国土厅印发《关于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涉及的桑干河、黑鹳、汾河上游、蔚汾河自然保护区及洪山、晋祠泉域重点保护区内矿业权的处置意见》。2018年7月,省国土厅印发《关于办理退出自然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矿业权变更登记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自然保护区和泉域重点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处置工作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自然保护区和泉域重点保护区内的矿业权已基本退出。

桑干河自然保护区:对违规延续的大同县珍国花岗岩石材场、大同县许堡乡西峪沟南花岗岩矿2个已注销采矿证。

灵丘黑鹳自然保护区:对违规新立的灵丘县刘庄寺沟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对违规延续的灵丘县梨园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宗矿业权已注销采矿证或勘查许可证,对违规延续的灵丘县地方国营磷矿已办理了退出保护区的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

灵丘县刘庄寺沟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灵丘县梨园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灵丘县常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松家沟铁矿、灵丘县磊鑫铁矿、灵丘县东河南石灰岭铁矿、灵丘县金鑫选矿厂、灵丘县伟飞矿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灵丘县老坟台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灵丘县张家庄村北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灵丘县大黄岭石灰石矿10个已注销采矿证或勘查许可证。灵丘县地方国营磷矿已办理了退出保护区的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经进一步核实,石头门矿泉水厂不在保护区范围内。

蔚汾河自然保护区:对违规延续的兴县昌盛镁业有限公司白崖沟白云采矿厂已注销采矿证。

汾河上游:对违规延续的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拓新煤业有限公司已办理了退出保护区的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

泉域重点保护区:对违规办理的山西西山白家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关闭。对违规办理的太原南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铁鑫煤矿、山西美锦集团东于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古交煤焦集团金之中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汾西瑞泰正和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平遥县兴盛佛殿沟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山西介休义棠青云煤业有限公司已办理了退出泉域重点保护区的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十二、质监部门未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严格控制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有关规定,致使山西省2014年以来,各市仍新增注册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1100多台共计3800多蒸吨。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全省全面停止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注册登记工作,并对2014年以来新增登记注册的1121台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实施整改,其中取缔注销719台、提标改造176台、停产停用103台,在非建成区由当地政府批准或环保达标验收123台。

二十三、太原市2016年大气环境质量恶化明显,2017年1-5月,PM2.5、PM10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上升达41.5%、23%。但太原市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重点环保工作进展缓慢。2015年7月市委常委会明确提出,市委常委会每季度、市政府常务会每两个月分别听取省城环境质量改善工作汇报,但后续并未落实,成为空谈。近年来,太原市城市改造速度加快,但重城建、轻环保,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施工扬尘管控不力,甚至牺牲环境抢工期,市区各类施工工地1000余个,普遍存在围挡水平低、拆迁不喷淋、渣土运输抛撒多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于城市建设速度,全市生活垃圾产生量5000吨/日,现有两座处理设施设计能力仅为产生量的50%,长期严重超负荷运行。《太原市城市排水专项规划(2014-2020)》要求2015年完成21项污水截留工程,但截至督察时仅有半数完成。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浴炉应于2015年底前淘汰,但截至2016年底,仍有100余台未淘汰到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太原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环保工作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环保工作12次,市委书记、市长多次实地检查,推动燃煤污染、扬尘污染、黑臭水体治理等重点环保工作。建立和完善环保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实行日报告、周调度工作制。坚持每周五召开工作调度会议,持续推进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处置“散乱污”企业。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太原市共排查出“散乱污”企业2340家,按照“两断三清”要求,累计关停取缔1921家,完成改造344家,停产改造75家。

(三)完成散煤治理任务。农村“煤改电”工程完成1.7万户,农村“煤改气”工程完成9.6万户,总计完成11.3万户,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10万户改造任务。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完成率100%。

(四)加快治理工程建设。组织开展工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太钢原料场封闭改造工程、太钢渣场扬尘治理工程于2017年9月底完工投入运行;西山白家庄电厂1#炉、2#炉、3#炉超低排放改造完工投入运行;12个焦化厂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4个焦化厂长期停产;2个钢铁企业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6个有熟料生产线的水泥企业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五)推进VOCs综合治理。按照《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要求,对医药、农药、合成橡胶等有机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90家企业下达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截至目前89家已经完成整改,1家停产治理。

(六)实施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对307国道清徐段两侧3个焦化厂实施综合治理,焦化生化站扩容工程、VOCs治理工程、焦炉无组织烟气治理工程已全部建成投运;脱硝工程基本完成,正在调试。

(七)严格管控移动源排放。扩大重型柴油车限行范围,全市禁货区域标志已全部安装完毕。严格准运证办理,凡申请领取太原市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和砂石车辆准运证的车辆,必须为国四排放标准以上车型。规范油品市场,加快油品置换。2017年10月1日起,全市范围全面供应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

(八)全面加强扬尘管控。各类工地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对建筑工地的扬尘和噪声实行了监控;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

(九)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太原市印发《2017年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错峰运输方案》,并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工业源减排清单。并专门成立了督导组,重点对焦化、铸造、化工、水泥等行业错峰生产实施情况进行督导,确保错峰生产落实到位。

(十)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电厂建设。投资15.4亿元,建设太原市循环经济环卫产业示范基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规模为处理生活垃圾3000t/d。截至目前,完成工程总量的40%,项目计划2018年底完成建设。

(十一)完成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全市共19处黑臭水体,已于2017年底基本完成治理。

二十四、吕梁市2015年5月因重点企业污染问题突出、部分大气指标不降反升等问题被环境保护部公开约谈。但吕梁市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没有把生态环保工作摆到应有位置,整改工作推进迟缓。2016年12月,因企业排放污染及环境质量恶化等问题再次被约谈。

2017年1-5月,吕梁市大气质量又大幅恶化,环境空气综合指数同比上升55.8%,PM2.5、PM1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分别比同期升高75%、52.3%、63.6%、109.1%。环保工作长期落实不力,全市燃煤锅炉占现有集中供热比例61%,热电联产供热率全省最低;截至2016年底,全市尚有966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未按计划如期淘汰,全市在用工业燃煤锅炉中未完成改造的有334台;市区7台供热锅炉均未按照要求完成提标改造。散煤质量控制未落实,未对散煤销售点煤场煤质进行抽检,致使不符合环保标准的散煤流向市场。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问题突出。吕梁市焦化行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全市33家焦化企业中,大多数企业二氧化硫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现场检查5家生产的焦化企业均超标排放;中阳钢铁公司焦炉未按环评批复及验收要求建设干熄焦设施。

“土炼油”企业众多,但长期未采取有效措施,直到2016年中央领导批示后,才开展专项整治;2017年4月环境保护部组织督查还发现,交城县夏家营工业园区内仍有“土炼油”企业正在生产。

水污染治理严重滞后,全市40%城镇生活污水直排河道。老城区离石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还有约71公里为雨污合流管道。下雨时,吕梁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经常停止进水,停水期间污水处理量大幅下降,污水直排三川河。文水县城区管网建设滞后,生活污水直接通过退水渠排入文峪河。刘胡兰镇每天约5680吨废水通过四支退水渠直排磁窑河。吕梁市共有7条主要河流,省级以上监测断面14个,有5个断面持续为劣Ⅴ类水质,分别为文峪河的孝义南姚断面,三川河的交口镇断面、寨东桥断面、两河口桥断面,岚河的曲立断面,占全面断面总数的35.7%。文峪河的岔口、野则河、北峪口3个断面的水质,从2014年为Ⅱ类水质,下降为2015年-2016年的Ⅲ类水质,占全面断面总数的21.4%。城镇生活污水直排1.2万吨。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一)开展“回头看”。吕梁市研究制定了“吕梁市生态环保重点任务清单”,将约谈整改问题“回头看”作为清单的重要内容。并要求各县市区对照清单,逐一督察验收,完成一项,销号一项。2015年约谈中环保部提出的960个问题已全部完成。2016年约谈中环保部提出的17个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二)划定“禁煤区”。推动集中供热。2017年10月18日,吕梁离石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吕梁市区“禁煤区”,明确了“禁煤区”范围,在“禁煤区”内严格实行禁燃、禁售、禁储和禁运措施。加强热电联产热源建设,提高清洁能源采暖所占比重,吕梁市所辖县(市、区)城镇集中供热普及率除石楼县外均达到90%;市区集中供热已经实现集中供暖沿川全覆盖。

(三)实施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吕梁市制定了煤改电、煤改气实施方案,任务102000户,目前完成130050户;城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1087台燃煤锅炉已全部淘汰,334台在用工业锅炉全部完成改造;吕梁市区西南供热站和城北供热站7台590蒸吨/小时集中供热锅炉已完成提标改造并投运,污染物排放浓度的在线监测数据符合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四)加强施工扬尘监管。截至目前,吕梁市城区及周边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做到“六个百分百”。渣土、物料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

(五)全面整顿餐饮油烟。吕梁市区烧烤经营户已基本按规定使用环保烧烤炉,在室内规范经营。市区大中型餐饮场所按要求安装了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2017年吕梁市新建污水管网86.46公里,改造雨污管网56.89公里,其中城区新建污水管网6.5公里,改造雨污分流管网4.66公里;文水县污水管网收集覆盖率达到90%;文水县刘胡兰镇工业聚集区污水处理厂已投入试运行。13个县(市、区)已建成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均正常运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正在积极推进中。

(七)加快完成提标改造。吕梁市范围内的钢铁、炼焦、化工、煤炭等行业共184户企业涉及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任务全部完成。

(八)稳定全面达标排放。吕梁市对孝义市东义、鹏飞、新禹、金晖和交城县晋阳煤焦等19户焦化企业超标行为进行了处罚,制定了《吕梁市焦化行业环保提标改造整改工作方案》,对实施提标改造后仍超标排放的焦化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在线监测数据表明,总体达标率在99%以上。中钢公司90万吨焦化干熄焦项目主体设备已定购,目前正在建设。

(九)开展流域综合整治。截至2017年底,文峪河上游养殖密集区未配套粪污处理设施的15户养殖场已全部完成整治;开栅村日处理800吨的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北峪口村污水管网铺设3620米;北峪口断面上游所有的水产养殖场已全部取缔。

(十)全面推行“河长制”。印发《吕梁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河道水质网格化管理,并对辖区干流河段内进行底泥疏浚,清理杂物、垃圾,目前共清理136.65万立方米垃圾。

(十一)取缔“散乱污”企业。印发《吕梁市取缔“散乱污”企业工作方案》,清查出355户“散乱污”企业,列入淘汰317户、整改38户,目前已淘汰企业317户,停产整改38户,对死灰复燃的“土炼油”进行了督查督办,对个别“土炼油”窝点依法取缔,对不法业主进行拘留。

二十五、2016年以来,随着经济形势有所好转,全省煤电焦铁等产能负荷明显提高,但一些地方环境投入和监管没有同步推进,甚至放松治污要求,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增加,全省多数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恶化。2016年山西省PM2.5、PM10平均浓度同比2015年分别升高7.1%、11.2%,是全国PM2.5不降反升的省份之一;2016-2017年采暖季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114微克/立方米,为全国最高。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2017年,省政府专门安排10亿奖补资金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省完成“煤改气”“煤改电”改造任务100万户以上,新增城市集中供热面积约4000万平方米;淘汰燃煤锅炉11085台,其中城市建成区20蒸吨及以下、县城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4068台;VOCs专项整治企业365家,完成治理353家;累计淘汰老旧车13362辆,剩余黄标车1368辆;重点行业1431家企业中1142家企业(含新投产的18家)实现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全面取缔7433家“散乱污”企业,并实现“两断三清”。2017年1-12月份全省设区市PM2.5平均浓度为59微克/立方米,与2013年相比下降23.4%,较2016年下降1.7%,圆满完成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达的2017年PM2.5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0%左右的目标任务。2017-2018年采暖期间,全省二氧化硫浓度较2016-2017年采暖期下降48.7%,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二十六、2016年全省58个国家考核断面中,劣Ⅴ类水质断面达到15个,未达到国家考核要求,汾河水质长期处于劣V类,未见改善,桑干河流域水质明显恶化。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全面落实河长制,加强河道生态治理。省河长制办公室先后印发《关于加强汛期环境监管确保河流水质安全的紧急通知》《关于对全省现有入河排污口开展排查登记工作的通知》,省环保厅、省住建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通知》,加强河流水质、排污口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同时启动桑干河生态补水和汾河中游核心区干流蓄水工程,保障生态径流,加快河道生态功能恢复,为水生态环境改善创造条件。国家考核的58个地表水水质断面中,优良水体断面比例55.2%,同比上升6.9个百分点;劣V类断面比例25.9%,同比下降1.7个百分点,水质有所改善。

二十七、工业污染排放控制不力。重点行业环保提标改造推进缓慢。根据《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焦化、钢铁等行业在2015年底前完成环保提标改造,但仅有约三分之一的企业完成。2016年3月,省环境保护厅发文将其余钢铁、焦炭企业完成提标改造时限放宽至当年10月;2016年12月,又发文同意将山西焦煤集团五麟煤焦公司提标改造延期至2017年3月31日,完成时限一拖再拖。督察进驻时,五麟煤焦公司等9家焦化企业仍未完成提标改造。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强力推进提标改造工程。省环保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关于检查全省焦化行业提标改造整改工作的通知》,省大气办印发《山西省焦化行业环保提标改造整改工作方案》,督导9个城市完成了焦化行业环保提标改造整改工作方案。焦化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将焦化提标改造整改工作纳入“铁腕治污”强化督查的主要内容,对全省焦化行业提标改造的整改工作进行现场抽查,目前五麟煤焦公司等9家焦化企业提标改造工程已全部完工。

二十八、部分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全省已完成提标改造的多数焦化企业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烟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2016年全省3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企业中,有34家因超标排污受到处罚。环境保护部多次督查发现,全省钢铁、冶金、建材等行业企业环境管理粗放、无组织排放明显,部分企业停运环保设施、超标排放行为屡有发生。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重点行业存在问题开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全省共检查重点行业企业904家,其中建材764家、钢铁86家、冶金54家,累积罚款789.5万元,责令整改71家、停产整治115家、责任追究3起。

(二)开展重点行业监督性监测。省环保厅印发《山西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对全省钢铁、火电、焦化等9个重点行业315家评估不达标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截至2017年12月31日,315家企业中,275家已完成监测和整改,并实现达标排放,其余40家企业目前正在停产整改。

二十九、太原美锦钢铁、晋城福盛钢铁等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依然突出。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一)太原美锦钢铁:2017年12月,完成了特别排放限值改造,环境监测结果均满足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二)晋城福盛钢铁:完成了特别排放限值改造,通过调阅在线监控数据及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能够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十、散煤污染管控缺位。山西省单位面积耗煤量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倍,燃煤污染是全省采暖期空气质量恶化的重要因素。一些地市虽开展了散煤替代工作,但存在进展缓慢、替代用洁净焦质量不合格等问题。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一)降低散煤污染。省煤炭厅制定印发《关于限制销售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民用散煤的通知》《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暂行办法》,并对各市执行落实情况和五大煤矿集团进行督导检查,对各单位推进情况进行总结,对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进行通报表扬,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对做好优质民用散煤销售工作提出要求。

(二)制定地方标准。省质监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筹建煤炭等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动出台山西省煤炭产品地方标准。2017年第二季度共对366个批次的煤炭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工作,合格366批次,合格率100%。第三季度共对1000个批次的车用汽、柴油进行了监督抽查,合格906个批次,不合格94个批次,不合格率为9.4%。对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加油站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第四季度共对432个批次的动力用煤、冶金用煤、化工用原料煤等商品煤产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工作,合格432批次,合格率100%。

(三)推进集中供热工程。落实国家清洁取暖工作要求,研究出台《关于全面加快城市集中供热建设推进冬季清洁取暖的实施意见》,安排部署各市加快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提高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比例。截至2017年底,全省城市(含县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3.45%;城市(含县城)集中供热率达到93.48%。

(四)加强清洁能源替代和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加强与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战略合作,最大限度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煤改气”“煤改电”工作力度,全省完成“煤改气”“煤改电”改造任务113万户;制定《山西省燃煤锅炉淘汰2017年工作方案》,共淘汰燃煤锅炉11085台。

三十一、太原市274个城中村和农村采暖期燃煤用量达110余万吨,但2016年采暖季仅有25%完成替代。临汾市2017年1月抽检12批次民用洁净焦中,有6批次不合格;运城市盐湖区2016-2017采暖季抽检9批次洁净焦均不合格。煤质管控缺位,2016-2017年采暖期,太原、晋城、晋中等市环保等部门对主城区散煤煤质进行抽样监测,分别有96%、80%和61%的煤样超标,各地城中村、农村地区散煤污染十分突出。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一)太原市:划定了“禁煤区”,市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运输、燃用煤炭。2017年对30个城中村、51片棚户区实施整体拆除改造,拔掉土小锅炉11517台、棚户区清洁供暖改造36018户;拆除城区燃煤锅炉1882台,农用燃煤锅炉672台,实现市区35吨以下燃煤锅炉“清零”;农村地区(棚户区)“煤改气”“煤改电”清洁供暖改造11.6万户;制定了《关于限制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民用散煤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限制销售。对部分县区及42家相关企业进行了抽查、督查,未发现劣质煤、散煤销售行为。

(二)临汾市:2017年8月完成了禁煤区的划定工作,出台《关于对市区及周边重点区域开展燃煤污染综合整治的通告》,禁煤区燃煤锅炉全部拆除。完成了市区155平方公里规划区20蒸吨以下、各县市区建成区10蒸吨以下、市区规划区周边1500平方公里范围内10蒸吨以下以及营业性燃煤锅炉全部取缔工作。2017年实际完成清洁取暖改造15.71万户2819.9万平米。杜绝禁燃区内未实施集中供热和清洁供热改造区域燃用硫分高于0.5%、灰分高于10%的劣质煤。制定出台《全市散煤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开展全市“利剑斩污”行动和散煤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全市煤炭销售点台账,取缔不符合要求的煤炭销售点,截至目前,共取缔煤炭销售点341户,保留规范156户。

(三)运城市:全面启动“煤改气”“煤改电”工作,全市计划“煤改气”“煤改电”改造63769户,完成66694户,占计划改造总数的105%。切实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新开工棚户区改造6835套(含城中村3270套),拆除棚户区49.98万平方米。印发《运城市盐湖区散煤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运城市劣质煤销售管控实施方案》《关于限制销售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民用散煤的通知》,开展全区民用散煤百日整顿行动,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煤炭经营网点,严厉打击劣质散煤销售行为,对盐湖区75家“散乱污”煤炭销售点进行取缔,确保把散煤管控工作落到实处。

(四)晋城市:市区完成禁煤区划定约41平方公里,出台禁煤区建设方案。2017年10月19日,晋城市召开禁煤区建设协调会,成立煤炭检查组,严格控制煤焦、煤球等各种煤焦燃料进入市区。印发《晋城市燃煤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规定在允许民用散煤使用的地区,按要求销售和使用硫分小于1%、灰分小于16%的民用散煤。同时,加大对煤炭销售网点煤质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依法查处。

(五)晋中市:城区已完成禁煤区划定,面积105.8平方公里。整合完成12个供热站,44个分散供热小区(单位)和38个社区完成了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市城区20吨以下锅炉完成清零,秋冬季对洗选煤、型煤、焦炭产品质量抽检共71批次,检出不合格煤产品10批次、焦炭1批次,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

三十二、山西作为煤炭、焦化、冶炼大省,物料大进大出,境内货运频次高达26.55万辆/天,但交通运输部门对道路扬尘污染防治重视不够、措施不力。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一)加强运政稽查力度。组织开展了“道路扬尘污染治理百日专项行动”,加强运政执法检查,加大源头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道路运输扬尘抛洒污染行为,对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造成扬尘抛洒的车辆,依据相关规定严格处罚。开展了道路运输扬尘污染治理专项督查,实施联合执法,建立了运政稽查“一周一报告、一月一通报”工作制度,形成了道路运输扬尘污染治理的高压态势。截至2017年12月底,全省出动稽查14624次,出动稽查人员69960人次,出动稽查车辆20850辆次,检查道路运输车辆79926辆,查处违规车辆804辆,累计罚款45万余元,道路运输车辆扬尘抛洒得到了有效遏制。2018年,制定实施了《山西省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治理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开展了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治理联合执法专项整治。

(二)强化运输车辆管控。严格落实《2017年道路运输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严把营运车辆准入关,全面淘汰道路运输市场黄标车,对车货总重在12吨以上的营运类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全部加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全省所有汽油油罐车均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确保油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处于密闭状态。严格落实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篷布覆盖措施,大力推广硬封闭城市渣土车和煤炭短途运输车,鼓励发展封闭运输方式,制定实施了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其中对集装箱车辆和厢式货车在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优惠10%。各地市运管部门采取随机检查和动态监控相结合的方法,加大对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检查车辆近8万辆,全省2000余家道路运输企业签订了《道路无扬尘污染承诺书》,道路运输车辆得到了有效管控。

三十三、207、307国道穿阳泉市而过,重型载货车流量大,汽车尾气与扬尘叠加,污染突出;吕梁、晋中、朔州的国省道也存在类似问题。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一)推进城市过境公路改线建设。2018年3月28日,阳泉市组织召开了国道307、207线阳泉绕城改线工程项目开工动员会,307、207线阳泉绕城改线工程如期开工建设;吕梁市将209国道改线工程列入2017年吕梁市“十个一批”重点工程项目,目前已完成了立项、项目选址和土地预审等工作,正在进行办理PPP入库手续和工程设计等工作;朔州市右玉县109国道改线项目全面开工建设;晋中市寿阳县307国道改线项目和昔阳县207国道改线项目已上报省发改委审批,目前正在落实相关工作。

(二)开展车辆抛洒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省公路局认真执行养护与路政联合巡路制度,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相结合的清扫方式,加大路面清扫频率,积极配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对超限超载、损毁道路、货车裸露运输等行为进行治理,有效改善道路扬尘污染。自2017年6月以来,省公路局共出动21654台次清扫车、18810台次洒水车、36417台次维修车;各路政大队与交警大队等部门联合开展集中行动4580次,出动21240人次,车辆4031辆,对抛洒污染易发路段随机抽查283631辆车。

三十四、全省各类煤场、料场、渣场和排土场较多,普遍存在苫盖封闭不到位、抑尘措施不足、疏于监管等问题,扬尘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专项整治“散乱污”企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取缔“散乱污”企业实施方案〉等四个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全省开展“散乱污”企业全面清理整顿,共排查“散乱污”企业8175家,淘汰7459家,现已做到“两断三清”。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对各类煤场、料场、渣场和排土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停业整改;同时,建筑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措施,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初步建立了扬尘管控长效机制。

三十五、根据《山西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实施方案》要求,2015年底前应新建污泥处置项目11个。但截至2016年底,仅完成晋中市、运城市2个项目,7个项目在建,吕梁、忻州至今尚未动工。“十二五”期间,全省应新建60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直至2016年底,仍有10余县未建成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督查发现,长治市区、沁县、壶关县垃圾填埋场均不能使用,垃圾分别倾倒在沟西村、烟立村、董家坡村的山沟之中,无任何防渗措施。太原市仅对市建成区垃圾处置进行管理,没有明确的责任单位对县级及以下的垃圾处理进行监管,导致清徐、古交、娄烦三县垃圾处于监管盲区。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一)加大基础设施项目督促指导。省政府印发《全省城乡污水垃圾治理行动方案》《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山西省改善城市人居环境2018年行动计划》,省住建厅、省环保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通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作的意见》,对城乡污水垃圾治理、污泥处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提出具体措施要求。

(二)加快推进污泥处置项目建设。除晋中、运城市督察前建成外,有6个市先后完成污泥处置中心任务,分别为:

大同市2017年4月污泥处置中心正式投运;忻州市2017年11月无害化污泥处置中心正式投运;临汾市2018年5月污泥处理处置中心项目建成投运;朔州市污泥处置中心已建成投运;吕梁市污泥处置中心已建成,投入试运行;2017年6月,晋城市污水处理厂委托山西百孚百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其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有3个市正在建设中,分别为:太原市污水污泥处置工程正进行设备安装和调试,已完成工程总量的92%;阳泉市污泥处理处置中心正在施工,土建部分已完成70%;长治市污泥餐厨垃圾处置项目正在施工,完成工程总量的40%。

(三)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督察反馈指出的稷山县垃圾填埋场、闻喜县垃圾填埋场、方山县填埋场、中阳县生活垃圾填埋场、临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柳林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已建成投运;天镇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已完成建设;石楼县生活垃圾填埋场主体竣工基本具备试运行条件;夏县垃圾填埋场正在建设中。

长治市主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及配套的卫生填埋场项目于2018年7月开工建设,预计2019年底建成;长治县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已建成试运行,目前因排放超标停运,计划进行升级改造;沁县利民垃圾处理中心已建成投运;壶关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第一填埋区已投入运行,二期工程正在建设;壶关县董家坡村、烟立村垃圾临时倾倒点已覆土覆盖并将垃圾回运至第一填埋场处置。

(四)太原市加强垃圾处置监管。印发《太原市两县一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检查监督管理办法》《太原市两县一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范》,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出台《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范了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方式和措施。清徐中转站正在办理立项;古交市5座生活垃圾转运站已运行,生活垃圾统一运往无害化卫生填埋场处置;娄烦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已建成投用。

三十六、太原市小店区汾东污水处理厂计划于2016年建设,督察时仍在开展前期工作;清徐县白石南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应于2015年8月完成,但至今未完工。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2018年2月,太原市汾东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配人员机械,24小时连续施工,该项目计划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初步具备通水条件;2018年,清徐县白石南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已建成投运,同时已编制完成委托运营方案。

三十七、晋中市太榆退水渠、潇河等河流污染问题突出,修文工业基地等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4年10月底前建成,督察时仍未完成。晋中市区每天约1.5万吨污水由榆太退水渠排入汾河,平遥、太谷两县每天约7000余吨污水未经处理排入汾河。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一)整治黑臭水体。晋中市采取雨污分流、截污纳管、渠道清淤等措施,对太榆退水渠、潇河沿线等黑臭水体进行治理,目前基本完成。

(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晋中榆次区修文工业基地临时移动式污水处理站(8×200吨/日)已建成投运。2017年12月,正阳第二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已开工;正阳污水处理一厂中水与污水分流以及中水回用工程已完工,实现通水试运行。

(三)治理潇河污染。晋中寿阳县制定了《潇河白马河整治方案》,寿阳县白马河3个移动式污水处理站、寿阳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

(四)加快工程建设。2018年5月,晋中太谷县第二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建成运行;8月8日,平遥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改造工程(1.5万吨/日)已建成调试运行;太谷县和平遥县各建成投运一座移动式应急污水处理站(3000吨/日),对污水收集处理。

三十八、吕梁市岚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应于2016年10月建成投运,但督察时仍未运行;岚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多次超标排放,对汾河水库水质造成不利影响。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针对岚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3000吨/日)超标排放问题,实施对V型滤池维修和曝气生物滤池改造。2014年4月,岚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1万吨/日)开工建设,2017年7月建成后进水调试,2017年12月投入运行。2018年7月,岚县污水处理厂二期稳定达标运行后,污水处理厂一期停运,城区所有生活污水全部由污水处理厂二期进行处理。

三十九、临汾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属于“十二五”流域重点规划项目,但督察时仍未建成;第四污水处理厂、浍河和鄂河水污染治理工程、蒲县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改造项目也未按期完成。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一)大力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建设。2017年,临汾市新建污水配套管网101.51公里,雨水管网92.49公里,基本实现了雨污分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3.25%。

(二)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2017年12月底,临汾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临汾市第四污水处理厂前期工作已完成,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该项目服务范围内生活污水量较少,未能满足运行条件,已申请暂缓建设,污水通过管网送至临汾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蒲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已完成。

(三)开展河道清淤治理项目建设。翼城、曲沃、侯马、乡宁四县市开展了浍河、鄂河河道清淤清障工程,2017年至今,共完成浍河和鄂河清淤清障33.3万方,其中浍河30.6万方,鄂河2.7万方。浍河曲沃县东韩断面治理项目已完成截污导流和河道清淤,人工表流生态湿地主体已基本完成。乡宁县鄂河人工生态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已建成。侯马市浍河水质改善与生态治理修复工程一期已完成,二期正在推进。

四十、经初步测算,太原、晋中、吕梁、临汾4市每天尚有20余万吨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排入汾河,导致汾河9条较大的一级支流中5条水质持续恶化,汾河入黄口水质长期处于劣Ⅴ类。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印发了《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年度行动计划,要求汾河流域中下游水质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以上。落实《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纲要(2015-2030年)》各项重点任务,严控汾河上游流域开发强度,加大汾河中下游流域污染治理投入,强化污染减排和水质改善目标。太原、晋中、吕梁和临汾4市实施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提高了污水处理能力,改善汾河水质。

(一)太原市:建立太原市汾河入河口登记表,制定《城区段汾河排污口治理实施方案》。太原市城区段入汾河排污口已采取相应措施,污水处理率达94%。北张退水渠和小店南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整改项目于2018年8月中旬完成沿线排污口排查,制定截污纳管工程实施方案;实施了42处排污口渠段截污纳管工程、13处小型排污口治理工程;计划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太榆退水渠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整改项目新建3座农村污水处理站,其中王吴村的2座污水处理站已处于调试阶段,洛阳村的1座污水处理站正在建设中,预计2018年12月底前建成投入使用。清徐县河东北总退水渠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整改项目计划在徐沟地区新建一座10000立方米/日污水处理厂。目前,污水处理厂选址、规划已确定,可研报告通过了专家论证,正在做项目节能评估和环评,计划2019年底建成并投入运行。

上述3个项目预计能按照整改方案要求在2020年完成整改。

(二)晋中市:印发《关于对全市现有入河口开展排查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汾河流域有关县(市)入河排污口不达标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对水质不合格排污口要求限期整改,达标排放。目前,晋中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3%,市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6.98%。晋中市祁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平遥县和太谷县应急污水处理站已建成投运;太谷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已建成投运;8月8日,平遥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改造工程已建成调试运行;介休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改造正在推进;介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正在推进。

(三)临汾市:印发《临汾市地表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17-2020)》,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先后实施了一批水污染防治工程,目前市区污水处理率已达到90%以上。推进城镇合流制系统雨污分流改造,2017年完成新建污水管网101.5公里、雨水管网100.66公里,实施雨污分流管网改造92.49公里。2018年1-7月,全市共完成新建污水配套管网83.6公里。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古县、蒲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建成投运。

(四)吕梁市:制定《吕梁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吕梁市重点河流水质改善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新建污水管网86.46公里,改造雨污管网56.89公里,13个县(市、区)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均正常运行。

四十一、桑干河是永定河上游,属海河重要支流,近年来因流域内污水管网建设滞后、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不到位等原因,桑干河水质严重恶化。同煤集团11个污水治理项目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但目前仍有8个未完工,导致每天约7.5万吨污水直排十里河等桑干河支流;大同御东污水处理厂2013年投运以来长期超标,每天约4万吨超标污水排入御河;阳高县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超标污水外排白登河;天镇县污水处理厂部分生活污水溢流直排南洋河。由于各支流大量污水汇入,2016年桑干河山西出境固定桥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达到74.7毫克/升和6.4毫克/升,比2014年分别上升155%和377%。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一)明确治理目标任务。2017年8月将大同市《御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内容全部纳入《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中。省政府以晋政办发〔2017〕95号文件对《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进行了批复。河道整治等8个项目已开工建设。

(二)加快污水处理厂升级。大同御东污水处理厂2017年实施了大修改造工程,目前出水水质COD、氨氮、总磷三项指标已达到地表水V类标准;阳高县已启用金立洁有限责任公司(中水厂),外排水已达一级A标准,污水处理厂扩容项目已完成扩容工程生化池、二沉池、污泥回流池、加压泵池、粗格栅砼浇筑工程建设,目前正在倒排工期,加快推进,预计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天镇县污水处理厂污水溢流问题已完成整改。

(三)同煤集团8个污水治理项目全部建成投运。中央机厂、晋华宫矿共新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10.1公里;马脊梁矿、燕子山矿、四台矿3个生活污水处理厂已通水投运;永定庄矿和白洞矿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改造项目全部建成投运,达标排放;同煤集团矿井水处理回用工程(包括永定庄矿)已全部完成整改。

四十二、清徐、河津、介休、泽州等地区钢铁、焦化、冶炼等重化企业集中,环境管理粗放,周边环境污染严重。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一)清徐县:制定重化工企业园区及周边环境整治方案,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建立企业环境保护台账,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积极推动园区内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目前已基本完成。

(二)河津市:建立工业园区企业台账,对工业园区钢铁行业、焦化行业开展环保整治提升专项行动。目前,11家焦化企业完成提标改造,5家电力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家钢铁企业完成水、气超低排放改造,洗煤厂、高钙灰等行业严格按要求标准进行了治理。

(三)介休市:建立工业园区环保台账,实施重点企业提标改造,取缔周边“散乱污”企业,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强化对重点企业的监管执法。

(四)泽州县:对南村、巴公、周村等地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企业开展排查,建立环境保护台账,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实施分类处置。泽州县辖区内共有冶炼铸造企业108家,65家采用电炉、气炉,43家采用焦炭冲天炉。43家采用焦炭冲天炉的企业中,6家规模较大、布局分散的企业实施提标提质改造,37家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四十三、朔州等地大量小型煤场,没有抑尘措施,扬尘污染严重。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加大扬尘治理。制定《朔州市煤场煤矸石扬尘污染生态破坏专项整治方案》,成立煤场煤矸石扬尘污染生态破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洗煤厂、小煤场等企业予以取缔关停,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严格按照《山西省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完善防尘设施。在整治过程中,朔州市共排查出小洗煤厂、小煤场432家,取缔373家,完成整改59家。

四十四、定襄县锻造企业露天锻造排放大量黑烟,厂房内烟尘无组织排放突出,群众投诉不断。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制定《定襄县加快锻造企业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拆除燃煤锻造工业窑炉969台,关停锻造企业147户,改用天然气锻造窑炉505台,彻底解决了排放黑烟的问题。同时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加大检查执法频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四十五、汾河太原市晋源段和小店区段、临汾洪洞段非法采砂对河道破坏严重,虽被多次查处,仍屡禁不止。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一)太原市:2017年6月,印发《太原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关于依法打击汾河晋源区段非法采砂行为的工作方案》《小店区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开展专项行动,共清理6处采砂点,对抽砂设备予以拆除,恢复河道原貌,同时加大宣传、巡查力度,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防止反弹。

(二)临汾市:2017年6月,印发《临汾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全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砂行为“亮剑行动”实施方案》。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砂行为,共查处汾河洪洞段非法采砂55起,罚款5.5万元,拆除采砂机具61艘,封存采砂、洗砂设备,恢复河道原貌,设立警示标志。

四十六、晋城、吕梁等地畜禽养殖问题突出,粪便随意堆放、污水直排、气味恶臭,群众反映强烈。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省农业厅与省环保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新建规模养殖企业管理的通知》,整合中央和省财政各类资金对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对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进行全面安排和指导。

(一)晋城市:划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对“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施关停、搬迁。推进规模化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2017年共有806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完成粪污处理设施建设,配套率由2016年的54%提高到78%,提高了24个百分点,污水直排、气味恶臭等现象得到极大改善。

(二)吕梁市:针对畜禽养殖问题,吕梁市对75户较大规模养殖场进行整治,建设配套粪污处理设施。全市累计595户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了粪污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比例为78%,完成了整改任务。

四十七、由于煤炭资源长期过度开发,已造成水资源破坏面积达2万余平方公里。尽管山西省出台《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但有关禁止性条款落实不到位。煤炭资源长期过度开发已导致洪山泉、郭庄泉等6个岩溶大泉断流干涸或流量锐减,占到全省19个岩溶大泉近三分之一。洪山泉2000年以前年平均流量约1立方米/秒,但近年来几近断流;郭庄泉2000年以前年平均流量约7立方米/秒,但近年来泉水出流量锐减至约2立方米/秒,绝大部分泉眼已经干涸。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一)开展泉域保护区内煤矿排查。省水利厅组织编制完成了全省19处岩溶大泉泉域及重点保护区范围的拐点坐标地理信息图,根据省国土厅提供的全省煤矿拐点坐标信息,以重点保护区及外推100米影响距离作为泉域重点保护范围,开展了煤矿与泉域重点保护范围关系的排查工作;制定了全省岩溶大泉泉域重点保护范围内煤矿分类处置意见。

经排查,涉及全省19处岩溶大泉的泉域重点保护范围内共有50座煤矿,其中45座与泉域重点保护区有重叠,5座与重点保护区外推100米范围有重叠。50座煤矿中,6座已列为去产能关闭矿井,并按照去产能相关政策予以关闭;2座煤矿与泉域重点保护范围全部重叠,采矿证已注销;2座煤矿与泉域重点保护范围部分重叠且吨煤涌水量大于0.6立方米,已办理了退出泉域重点保护区的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40座煤矿与泉域重点保护范围部分重叠但吨煤涌水量小于0.6立方米,已办理了退出泉域重点保护区的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此项工作已全部完成。

(二)严格控制取水行为。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泉域内采矿企业取用水工作的通知》,不批准除生活饮用水外的岩溶地下水开采,严格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审批。

(三)强化重点泉域保护。启动了晋祠、古堆等泉域生态保护工程,晋祠泉水位持续上升,截至2018年9月中旬,距离泉口2.57米,较年初3.86米上升了1.29米,较2014年初的8.78米上升了6.21米,较水位最低时2008年距泉口27.76米上升了25.19米。

四十八、洪山泉域重点保护区涉及晋中市13家煤矿,目前仍有旺源、鸿发等6家煤矿在产,其中青云煤矿吨煤排水量达到6.3立方米,水利部门曾要求关停,但地方在煤矿整合过程中仍予以保留。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一)严格执行《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经核查,13家煤矿中,3家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及影响范围内。其余10座煤矿中,8座与泉域重点保护区重叠、2座与重点保护区外推100米影响距离重叠。

(二)实施分类处置。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自然保护区和泉域重点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洪山泉域重点保护区内的煤矿实施限采停采或封井等措施。山西汾西瑞泰正和煤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过期,已列为去产能关闭矿井,并按照去产能相关政策予以关闭。9座采矿证均处于有效期内,批复了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共划定禁采范围8.5077平方公里,占井田面积的18.2%,并已办理了退出泉域重点保护区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十九、郭庄泉域重点保护区涉及临汾市4家煤矿,目前团柏煤矿等3家正在生产,1家正在建设。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一)霍州力拓煤业有限公司:省水利厅以晋水资源函〔2012〕914号文件批复其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划定重点保护区内及边界水煤柱为禁采区;汾河河道西岸边以外的1500米为暂不开采区。该矿井已按要求安装矿井水深度处理设施,并通过验收。

(二)霍州煤电集团团柏煤矿:99.33%的井田面积在郭庄泉域重点保护区及外延100米范围内,涌水量达到了2.71立方米/吨,对郭庄泉域水资源破坏严重,省水利厅提出了关闭煤矿的意见,已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霍州煤电集团兴盛园煤业有限公司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巨丰垣煤业有限公司:均为停建矿井,已办理了退出泉域重点保护区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十、晋祠泉域重点保护区涉及16家煤矿,目前西峪煤矿、西山煤电屯兰矿等10家仍在生产,其中山西美锦集团东于煤业于2016年投产。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一)依法实施监管。严格执行《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相关要求,在进行泉域范围内煤矿项目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扣除与重点保护区重叠的井田面积,划定了禁采区。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自然保护区和泉域重点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处置工作的通知》严格落实。

(二)实施分类处置。通过依法关停取缔一批、有序退出一批、整改完善一批,举一反三,对排查出的19家与晋祠泉域重点保护范围重叠的煤矿实施分类处置。截至目前,已关闭矿井1家;西峪煤矿与泉域重点保护范围全部重叠,采矿许可证已注销;西山煤电屯兰矿、山西美锦集团东于煤业等17家与泉域重点保护范围部分重叠的矿井,已办理了退出泉域重点保护区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严把准入门槛。按照水利部《关于严格水资源管理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通知》要求,严把项目准入关,除已批准的项目外,不再审批新建煤矿项目,不再办理取水许可证。

(四)建立长效机制。水利、国土、环保、煤炭等部门建立了联动机制,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五十一、全省共有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46个,其中24个存在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桑干河省级自然保护区2013年以来违法新建项目12个。其中,朔州市朔城区政府批准成立的富甲工业园区侵占实验区473公顷,且2013年以来违规建设企业6家,在实验区内建设国电阳高下深井一期48MW风电场工程;大同市天马泰山石材、大同县珍国花岗岩石材场等2家采石企业侵占核心区36公顷,乱堆乱弃废渣10万立方米,未采取任何生态恢复措施。灵丘黑鹳省级自然保护区现有14个违法违规项目,其中金鑫选矿厂非法侵占实验区82公顷,部分采矿弃渣随意堆放;灵丘县刘庄寺沟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灵丘县梨园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灵丘县常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石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侵占保护区493公顷,累计开采62万吨,造成生态破坏2.1公顷,乱堆乱弃2.8万立方米废渣,至今未采取生态恢复治理措施。运城市翔泽铜业有限公司在涑水河源头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采铜矿,侵占实验区近20公顷。山西蔚汾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的兴县昌盛镁业有限公司有采石迹象,矿山开采造成两侧山体大面积破坏,该采矿点侵占保护区缓冲区7.73公顷,破坏林地3.93公顷,破坏河道、耕地、荒地3.8公顷,破坏山体外立面0.96公顷。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一)全面清理整顿。省林业厅牵头,对全省自然保护区开展执法大检查,并对123个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行台账式管理,逐个实地踏查、制定方案、加强督导。其中,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指出的28个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已全部关停,其中,14个已拆除设施并进行了生态恢复,14个正在按要求拆除设施进行生态恢复。

桑干河自然保护区:国电阳高下深井一期48MW风电场废弃渣已生态恢复;大同市天马泰山石材、大同县珍国花岗岩石材场已关停,并生态恢复。

灵丘黑鹳省级自然保护区:14个违法违规项目弃渣随意堆放问题,12个整改事项已经完成整改,并采取了生态恢复措施,1个关停,1个停产。

金鑫选矿厂、刘庄寺沟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灵丘县常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石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4家已注销采矿许可证,已完成生态恢复;东河南石灰岭铁矿、秀力铁选有限公司、二岭寺银金多金属矿、老坟台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庄北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地方国营磷厂、晋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7个已关闭,已生态恢复;石头门矿泉水厂已拆除保护区范围内的违规设施。

灵丘县梨园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采矿许可证,已停产。正宇铁选厂已关停。

涑水河源头省级自然保护区:对运城市翔泽铜业有限公司省林业厅已下函督办。

蔚汾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兴县昌盛镁业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生态恢复,其中,绿化损毁面积95%。

省林业厅针对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问题,通过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另查出各类问题95个,一并参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要求进行整改,95个问题中目前已有49个问题基本完成整改,46个正在按时序进行整改。

(二)加强督查督办。2017年6月起,对全省开展了45个林业自然保护区执法大检查、自然保护区绿盾2017监督检查专项行动、自然保护区违规违法项目巡查督导。2018年3月起,开展了自然保护区绿盾2018监督检查专项行动、自然保护地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内整改落实。

(三)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山西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方案》,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科学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以核清的全省45个林业类自然保护区矢量化落界成果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为准则、以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依据,严格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和管理,确保持续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长远目标。

五十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严重滞后。全省多年高强度、大规模煤炭资源开采造成严重生态问题,但恢复治理不及时,老账未还、又欠新账。全省煤矿采空区面积5000余平方公里,其中沉陷区3000平方公里,目前采空区面积仍以每年80平方公里速度扩大。山西省《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规划(2014-2017年)》未对生态恢复工作做具体部署;2016年出台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6-2018年)》中,多项生态恢复治理措施未按期推进;即使到2018年底完成列入计划的59座重点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率也仅35%。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组织开展县域矿山生态环境调查,摸清采煤沉陷区情况,编制《山西省矿山生态环境详细调查总报告》《山西省矿山生态环境详细调查总图集》《山西省矿山生态环境详细调查总数据集》,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试点示范工程。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煤炭企业自行决定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通知》,为矿区环境恢复治理提供资金支持。目前,已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6-2018)的通知》要求,59个地环治理项目中,2个项目主体完工,核减1个,暂缓治理2个,其他正在加快推进。

五十三、全省煤炭开采产生的煤矸石堆积量已超过10亿吨,占地182平方公里,每年仍以5000万吨的速度增加。全省不少企业存在煤矸石随意倾倒、超高堆放、未及时覆土、生态治理恢复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为了推动煤矸石环境污染治理,全省各地市、部门制定下发一系列工作方案,确保有章可循;开展了煤矸石环境污染专项检查,进一步摸清底数,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严肃依规查处、责令按要求限期整改;开展了矿山生态恢复治理试点示范项目,并逐步推广,通过土地复垦、黄土覆盖、植被绿化等措施,生态治理恢复初见成效;采取煤矸石发电、充填采空区、制造煤矸石烧结砖、煤矸石筑路等方式,加大了煤矸石综合利用力度,提高了利用效率,实现减量化处理,减少煤矸石随意倾倒等问题。

五十四、阳泉、吕梁两市矸石山分别有109座、134座,截至2017年5月,仅有35座和9座完成治理任务。抽查发现,晋能集团保安等3家煤矿、焦煤集团柳湾等3家煤矿的煤矸石乱堆乱弃,违反设计规范超高堆放,特别是柳湾煤矿煤矸石堆放高度超过80米,紧邻公路,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晋能集团张家湾矿等3家煤矸石堆场存在矸石山自燃情况,污染大气环境。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针对反馈问题,阳泉、吕梁、晋能集团、焦煤集团举一反三,开展了矸石山综合治理。

(一)阳泉市:积极推进20个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示范工程,目前20个项目全部完成可研,其中,19个项目开工建设,1个正在积极推进。

(二)吕梁市:印发《吕梁市重点工业固废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排查煤矸石产生企业156家,设置煤矸石处置场125座,对存在问题的120座煤矸石处置场提出了分类处置要求。目前,55座煤矸石处置场已完成整治,其余正在治理中。

(三)晋能集团:对矸石裸露以及覆盖不严的区域按规范用黄土进行全面覆盖、夯实,完成了保安等3家煤矿煤矸石乱堆乱弃、张家湾矿等3家煤矿矸石山自燃问题的整改工作。

(四)山西焦煤集团:围绕柳湾等3家煤矿矸石山乱堆乱弃、违反设计规范超高堆放的问题,积极整改,截至目前,累计削坡20余万立方米,覆土20余万立方米,修缮水泥路近千米,种植各种树木万余棵,已按要求完成综合治理工作。

五十五、山西省现有露天煤矿40余座,存在生态破坏严重、自燃现象多、土地复垦及生态综合治理标准低、推进慢等问题。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山西省对露天煤矿生态破坏、自燃现象、土地复垦及生态综合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摸底排查,督促各市及相关企业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对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形成制度化的生态治理长效机制,生态环境治理成效明显。

(一)忻州市:已完成露天煤矿生态破坏、自燃现状摸底排查,正在对调查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4座自燃区明火点位已全部得到控制。

(二)吕梁市:露天煤矿涉及4户,交口县永兴煤业和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制定了露天煤矿矿山开采生产环境综合治理专项整治方案,对矿区进行了环境治理专项整治,边坡、内外排土场进行土地复垦、植树和草籽的播种,道路进行了硬化;晟凯煤业和山西能源鑫建煤业一直停产,建有全封闭储煤库,运输主干道全部硬化,露天未存放原煤。

(三)朔州市: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了《采矿区生态恢复治理方案》,2018年计划复垦8706亩,截至目前,已完成复垦土地6706亩。

(四)晋中市:5座露天煤矿应完成复垦面积4333.4公顷,目前已复垦1206.7公顷;加强植树造林工作,推动生态恢复治理。

五十六、忻州市8座露天煤矿在产,其中4座存在自燃现象。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2017年以来,忻州市对辖区内露天煤矿进行摸底排查,对涉及自燃的4家露天煤矿实施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聘请专家对“火区自燃”问题进行了“把脉会诊”,逐矿制定火区治理方案,采取黄土覆盖、开挖剥离、注浆封堵、绿化复垦等灭火和生态恢复措施。目前,自燃区明火点位已全部得到控制。

五十七、吕梁市交口县共有4座露天煤矿,扬尘治理不到位、生态综合治理缓慢。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吕梁市交口县4座露天煤矿:晟凯煤业和鑫建煤业处于停产状况,且均建有全封闭储煤库,运输道路全部硬化;永兴煤业与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制定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专项整治方案,根据方案要求实施了苫盖、洒水、土地复垦、植树、道路硬化等措施,完成了扬尘污染治理,加快了生态综合治理进程。

五十八、朔州市中煤平朔集团东露天煤矿,厂区内扬尘严重,多处矸石乱堆乱放。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2017年,朔州市对中煤平朔集团东露天煤矿扬尘污染及矸石乱放问题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积极增加洒水车作业,抑制作业区爆破、装载及道路运输产生的扬尘;排弃采空区扬尘大或大风天时,停止排弃作业,降低扬尘的产生量。同时,按计划及时对排土、排渣、矸石场进行生态恢复。2017年8月底前对东露天矿矿区裸露矸石、北排土场东侧矸石区域实行黄土覆盖,覆盖面积约9.2万平方米。

五十九、山西省有近3000家非煤矿山,但缺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政策措施,恢复治理难以落到实处。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2017年8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煤炭企业自行决定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通知》,目前,已开展了相关工作。研究制定了《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初稿)》,目前,正在修改完善中。

六十、一些地方私挖乱采问题较为突出,阳泉市众多企业露天无序开采矾石、石料等,开采面积超过5000亩,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晋中介休市20多家石料企业以及临汾浮山、翼城、襄汾等地铁矿企业大面积开山采矿,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太原市慕云山、阳曲县泥屯镇一带采石场大面积开山采石,扬尘问题严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推进整改。

(一)省国土厅:印发《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针对私挖乱采砖瓦粘土石料等重点热点区域,开展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全省共排查各类砖瓦粘土、石料厂、搅拌站2207个,其中立案查处213件,罚款67.6万元,扣押违法设备24台,行政拘留4人,刑拘1人,处分3人。

(二)阳泉市:2017年以来,连续组织开展了进一步引深严厉打击非法井工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等十余项专项行动。截止目前,全市出动巡查11470余次,出动执法人员38130余人次;巡查历史非法违法采矿坑点及重点热点区域18060余次(个),巡查关闭矿1551余次(座)。行政立案60件,移送公安8起。经排查,因私挖滥采和涉煤涉矿工程毁坏土地共20760亩,目前已经投入资金15789万元,治理9185亩。

(三)晋中市:2017年,介休市责令全市24家石料企业全部停工,编制了《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报告》《龙凤镇裸岩边坡生态修复方案》,出台了《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冬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定期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2017年12月,介休市制定了《绵山山体生态环境修复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细化2018-2020年度工作计划。今年7月完成工程招投标等前期手续,一期工程9月开工,分2年完成生态修复,已将4000万元专项治理修复经费列入2018年财政预算。

(四)临汾市:完成了全市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市国土资源局向财政部门申请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编制专项资金,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实施塔儿山土地复垦项目和二峰山铁矿采矿沉陷区土地复垦项目,项目设计批复已下达,正在组织施工招标。襄汾县编制《襄陵镇井头村等五处山体生态修复方案》。大邓乡4个生态修复项目(原襄汾县铁矿、四家湾金铜矿、洞沟村、神坡村)已竣工;襄陵镇井头村山体生态修复项目已完成山体排险、削坡、平整等工程,正在进行覆土、绿化和排水渠建设。浮山县对19座铁矿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专项检查,矿山企业分年度开展治理恢复工程;开展废弃矿渣调查摸底工作,成立天亿泽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统筹规划全县废弃矿渣综合治理;实施二峰山铁矿采矿区土地复垦项目,已完成项目设计和预算,正在招标项目施工单位。翼城县加大对18座铁矿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监管力度,实施塔儿山土地复垦项目,建设规模835亩,总投资488.29万元,正在招标项目施工单位。

(五)太原市:编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太原市关于市级发证矿山企业环保督查整改实施方案》,采取片区综合治理,明确矿山企业退出时间表,对太原市慕云山2座采石场、阳曲县泥屯镇棋子山13座采石场实施停产整改。积极对2座矿山开展生态恢复治理试点,在原采场上复土,栽植经济林作物,其他矿山正在有序推进。

辽宁省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

2017年4月25日至5月2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辽宁省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7月31日,督察组向省委、省政府反馈了督察意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把落实督察反馈意见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及时组织制定了《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明确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全面推进落实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截至目前,《整改方案》58项整改任务中,已有13项基本完成整改,38项按照序时进度有序推进,2项全面实施,5项尚未达到序时进度。

一、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

辽宁省成立了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省委秘书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常务副组长,21个省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督查督办组、宣传报道组、责任追究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推进工作;全省14个市也分别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起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同志统筹协调指导,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具体负责的整改工作协调机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全面推进机制。

严格对照督察反馈意见,将4方面问题梳理分解为58项整改任务,制定整改措施清单,明确责任单位、配合单位、督导单位、整改时限和整改目标。根据《整改方案》建立了省总账、各责任单位分账的台账式管理制度,举一反三、由点及面,初步形成了重点突破、全面整改的工作格局。2018年,将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纳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由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10余个部门及14个市配合,全力做好整改工作。

建立完善“定期调度、实地督导、专项督查”的工作机制,推动整改工作落实。2017年8月以来,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专题办公会议分别听取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20余次对整改工作进行批示,16位省级党政领导同志先后到整改任务现场调研指导工作,协调解决问题,推进整改工作落实。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组织开展了4次实地督查督办和专项督查。

制定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辽宁整改工作宣传报道方案》,明确了“一台一报一网”(即辽宁广播电视台、辽宁日报、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宣传架构,分别设立中央督察整改进行时专栏。每周选取群众反映强烈、整改效果突出的典型案件进行正面报道,及时准确生动地报道整改工作进展,并利用辽宁环保微信和微博等新媒体及时发布整改工作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

二、以“钉钉子”精神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2017年下半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全面落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压实各级、各部门主体责任,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工作体系,切实形成环境保护工作合力。严格执行《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4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共给予143人党纪政务处分,促进了环境问题有效解决,推动解决了思想认识和履职尽责问题,达到了处理一批、警示一片的效果。

加快结构调整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施辽宁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突破辽西北、沈抚新区和县域经济“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制定三年行动计划,促进联动发展、协同发展。加快推进“一带五基地”建设,制定框架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八大门类产业政策,着力打造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在环保、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倒逼过剩产能依法依规退出,促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提质增效。按照以气定改原则有序推进煤改气工作,推进清洁能源利用和冬季清洁取暖。

深入推进环境保护“五大工程”。2017年,全省拆除燃煤小锅炉6968台,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14.5万辆,67台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为4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4.3%;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为7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5%。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为52.3%,地表水劣V类水体控制比例为15.1%;全省54个在用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以达标水量进行评价,总达标率为98%;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面积之和占监测总面积的83.9%。制定《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意见》,安排土壤调查监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等59个项目。实施三北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沙化土地治理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完成人工造林130万亩、封山育林83万亩、森林抚育90万亩,完成阜新市国家级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年度建设任务5500亩。完成487个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330个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完成118个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工作。

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制定下发了《贯彻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方案》,结合“绿盾2017”专项行动,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按照《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研究制定企业有序退出方案。开展闭坑矿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公路建设破损山体生态治理等生态修复工作。出台《辽宁省海洋生态红线管控措施》,规范生态红线区禁止和限制行为。

严格环境监管和执法。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2017年,全省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5393起,处罚金额累计7亿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265起,实施停产限产案件167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03起,按日连续处罚金额累计2.1亿元。

三、持续推进整改工作

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使辽宁省生态文明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深入抓好后续整改工作,按照《整改方案》要求,对于尚未完成的整改任务,坚持工作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不彻底解决问题、不达到整改标准决不销号;对基本完成的整改任务,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成果,坚决防止“反弹”;对于长期坚持的整改任务,进一步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巩固整改工作成果。努力构建布局合理的生态格局,在2018年底前,全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并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具体管理办法,用制度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健全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机构,加强相关制度和队伍建设,借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成功经验,继沈阳、大连、鞍山和营口市之后,完成对其他10个市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认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和生态环境部东北督察局要求,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及时公开全省督察整改落实情况、重点环境问题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完善长效机制,针对督察反馈意见带有普遍性、反复性的问题,要深入研究制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努力形成长效机制,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开展。

附件:

辽宁省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

2017年4月25日至5月2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辽宁省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7月31日,督察组向省委、省政府反馈了督察意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把落实督察反馈意见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作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作为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推动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的重大机遇,作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进全省人民福祉的迫切需要,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措施,及时组织制定了《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明确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全面推进落实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一、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整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辽宁省情况反馈会结束后,省委立即召开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进一步研究部署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决定成立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省委秘书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常务副组长,21个省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督查督办组、宣传报道组、责任追究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推进工作;全省14个市也分别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起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同志统筹协调指导,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具体负责的整改工作协调机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全面推进机制。

(二)分类梳理分解,落实整改责任。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指出了辽宁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4个方面问题,既有长期积累的老问题,也有伴随发展出现的新问题;既有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有需要长远规划、深入研究的战略问题;既有体制机制不完善问题,也有思想认识和工作力度存在差距问题。省委、省政府充分认识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解决问题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纳入辽宁振兴发展大局,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坚决做到不查清问题不放过、不整改到位不放过。严格对照督察反馈意见,将4方面问题梳理分解为58项整改任务,制定整改措施清单,明确责任单位、配合单位、督导单位、整改时限和整改目标,并筛选出18项典型问题,由省级党政领导干部挂帅推动,制定了《辽宁省省级党政领导干部挂帅推动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方案》,把任务分解到岗,把责任落实到人,以上率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整改工作。2018年,将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纳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由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10余个部门及14个市配合,全力做好整改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其他负责同志抓好分管领域环保工作,努力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强化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形成了整改工作强大合力,全面推进整改工作落实。

(三)实施台账管理,精准对标整改。坚持属地主体责任与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责任单位是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整改主体责任,根据《整改方案》建立了省总账、各责任单位分账的台账式管理制度;举一反三、由点及面,将辽河流域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提标改造、水质恶化、污水排海等水污染防治问题,以及违法毁林、沿海石化环境风险、重金属污染治理、燃煤锅炉污染整治等问题整改工作扩大至全省范围,初步形成了重点突破、全面整改的工作格局。全省14个市和36个省直部门建立了整改工作台账,认领了486项整改事项,严格对账整改、按月报账,完成整改、对账销号。

(四)加强调度督导,推动整改落实。按照“责任不落实坚决不放过、问题不解决坚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坚决不放过”的原则,建立完善“定期调度、实地督导、专项督查”的工作机制,推动整改工作落实。2017年8月以来,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专题办公会议分别听取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20余次对整改工作进行批示,16位省级党政领导同志先后到整改任务现场调研指导工作,协调解决问题,推进整改工作落实。2018年4月26日,省委召开了省领导同志定点联系项目和挂帅推动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调度会,挂帅推动整改任务的省领导同志汇报了整改任务的进展情况,陈求发、唐一军同志进一步明确了下一步整改工作要求。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度汇总了13次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进展情况,会同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组织开展了实地督查督办和专项督查(对33项整改任务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向整改任务进展缓慢的责任单位下发107个督办单。

(五)强化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制定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辽宁整改工作宣传报道方案》,明确了“一台一报一网”(即辽宁广播电视台、辽宁日报、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宣传架构,分别设立“中央督察整改进行时”专栏。每周选取群众反映强烈、整改效果突出的典型案件进行正面报道,及时准确生动地报道整改工作进展,并利用辽宁环保微信和微博等新媒体及时发布整改工作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截至目前,“一台一报一网”已连续44周播发整改消息,辽宁广播电视台播送新闻报道80条,时长大约180分钟,辽宁日报报道104条,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环保督察整改专栏135条,微信、微博70余篇。同时,全省14个地市和有整改任务的省直部门,也加强整改工作宣传,基本做到了全覆盖。

二、以“钉钉子”精神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2017年下半年以来,省委先后召开10多次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先后20多次研究部署和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关于贯彻<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辽宁省推进清洁取暖三年滚动计划》《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辽宁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辽宁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分享体制的通知》等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全面落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压实各级、各部门主体责任,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工作体系,构建“党政同责、政府全面负责、环保统一监督、各部门依法履职、企事业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全社会广泛参与”环境保护格局,切实形成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深入实施《辽宁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对各市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突出环境保护主要目标任务,加大考核分值和权重,2017年设置环境保护方面的考核指标34项,占考核指标总数的7.6%。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充分发挥考核评价“风向标”和“指挥棒”作用,引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推动环境保护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结合落实《辽宁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建立绿色发展统计报表制度,开展绿色发展年度评价工作,对各市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进行实地专项检查。

严格执行《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针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4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共给予143人党纪政务处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促进了环境问题有效解决,推动解决了思想认识和履职尽责问题,达到了处理一批、警示一片的效果。

2017年以来,在水污染防治方面以黑臭水体整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管网建设、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畜禽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等为重点,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以煤改气(电)、拆除燃煤小锅炉、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秸秆综合利用等为重点,在生态保护与建设方面以三北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沙化土地治理等为重点,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以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生活污水治理、建设生态村镇等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多领域、多渠道筹措资金,并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合作。

(二)加快结构调整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统筹推进区域发展。实施辽宁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突破辽西北、沈抚新区和县域经济“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制定三年行动计划,促进联动发展、协同发展。加快推进“一带五基地”建设,制定框架实施方案。落实《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对区域生产力布局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加快推进重点流域、行业、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执行率达到100%。

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全面落实工业八大门类产业政策,着力打造智能制造服务平台,攻克关键技术208项,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达到7.5件,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增长20%。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国家机器人创新中心成功获批,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580家,高端装备制造业占比达到18%,第二产业增加值增长3.2%。

扎实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坚决化解过剩产能。在环保、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倒逼过剩产能依法依规退出,促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提质增效。省政府与各市签订《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责任书》,清理“地条钢”生产企业66户,关闭退出小煤矿185处、化解产能1020万吨,淘汰落后水泥产能422万吨,淘汰煤电落后产能10.5万千瓦。

努力调整能源结构,按照以气定改原则有序推进煤改气工作,推进清洁能源利用和冬季清洁取暖,全省煤炭消费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扎实推进节能减排,组织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完成了对340家企业的节能监察工作;推进绿色交通示范省建设,2017年全省新增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城市公交车2504辆,合计拥有13668辆,占城市公交车总数的73.7%,全省新增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城市出租车5817辆,合计拥有59238辆,占城市出租车总数的98.8%。2017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与2015年相比大幅下降。

(三)深入推进环境保护“五大工程”。按照《辽宁省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年)》,全面实施环境保护“五大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

强力推进蓝天工程。紧紧扭住拆除燃煤小锅炉、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秸秆禁烧重点任务不放松,推进雾霾治理。2017年全省拆除燃煤小锅炉6968台,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14.5万辆。开展联合督查和流动巡查,落实《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有效管控秸秆焚烧污染。加强施工场地扬尘管控,巡查运输车辆防尘苫盖,检查各堆场、料场抑尘措施,防控扬尘污染。积极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全省共有67台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全省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为4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4.3%;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为7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5%,完成了国家大气十条终期考核目标;全省大气优良天数达标率为75.8%,高于国家下达指标1.3个百分点。

全力实施碧水工程。开展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全省80个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中,74个建成或依托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6个正在建设,2个因不具备条件暂缓建设。开展了全省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专项整治行动,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2016年度环境状况评估、地下水部分中期评估和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勘界划定工作。制定了《辽宁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开展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68个中,整治完成65个。制定了《辽宁省河流水质限期达标实施方案》,对17条超标河流实施“一河一策”和“一图一案”,通过截流、清淤、治污、生态治理等措施,努力消除劣V类水体。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计划提标改造的56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完成38座。强化黑臭水体整治,全省70条黑臭水体,启动59条,目前有18条通过了国家专项督查检查。2017年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为52.3%,地表水劣V类水体控制比例为15.1%;全省54个在用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以达标水量进行评价,总达标率为98%;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面积之和占监测总面积的83.9%。

深入实施青山工程。省政府印发《关于继续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全面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明确了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和经营措施,规范了国家级公益林的调整程序。以辽西北生态脆弱地区为重点,实施三北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沙化土地治理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完成人工造林130万亩、封山育林83万亩、森林抚育90万亩;完成阜新市国家级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年度建设任务5500亩。出台了《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明确了征占、利用沼泽湿地的行政许可申报要求,规范了沼泽湿地的征占利用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针对盗伐滥伐天然林木、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林地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开展春季和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利剑行动等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战果。

有序推进净土工程。制定《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细化工作目标和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制定《辽宁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安排了土壤调查监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等59个项目。积极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完成全省农用地土壤详查布点与核实,全省共布设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点位1.8万余个,深层土壤点位208个,农产品点位1478个。启动了工业用地污染状况调查,确定了3266块需要调查的污染地块。组织有关部门对3宗污染地块进行了调查整改,对其中1宗地块开展了专项检查,促其加快污染调查和治理整改。

大力推进农村环保工程。2017年,完成487个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330个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完成118个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工作。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成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统筹协调,强力推进以畜禽养殖业粪便污水治理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畜牧业工作。2017年,全省禁养区内计划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基本完成,省级继续扶持的200个规模养殖场实施畜禽标准化生态建设项目,全部完成了主体工程建设。

(四)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制定下发《贯彻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方案》,沈阳、大连等13个市完成了(1:1万)生态红线落地对接工作,盘锦市大洼县(区)被评为全国首批生态示范县。结合“绿盾2017”专项行动,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对全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了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管理台账,实行整改销号制度。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结合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实地核查工作,对全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排查了采矿、采砂、工矿企业和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水电开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按照“一报告、三不批”的原则,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严格把关、严格审批。针对自然保护区内历史遗留的矿山企业问题,按照《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研究制定企业有序退出方案。开展闭坑矿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公路建设破损山体生态治理等生态修复工作。

加大海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修复。在实施渤海和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基础上,出台《辽宁省海洋生态红线管控措施》,规范生态红线区禁止和限制行为。印发《关于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保护区基础设施、日常管理、体制机制和管控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组织实施盘锦、锦州“蓝色海湾”整治修复项目,采取退养还滩、退养还湿、整治岸线等措施,恢复生态系统功能,确保受损的生态系统得到逐步恢复。完成兴城河口湿地综合整治工程,修复滨海湿地170公顷,实施岸线整治和建设生态廊道3100米。

(五)严格环境监管和执法。持续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期间群众信访案件查处,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6991件群众信访投诉案件,已办结6591件,办结率94%。其中,昌图县兴旺屠宰厂建设了污水处理设施(60吨/日),葫芦岛市辽宁东野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全部停产整治,阜新市查封了氟化工产业园区内产生异味气体的达得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甲硫醇尾气吸收装置。

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2017年6月以来,先后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地下水环境保护、砖瓦行业、火电、造纸行业、燃煤供暖锅炉及料场堆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十余次专项整治行动,形成了高压的执法态势。2017年,全省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5393起,处罚金额累计7亿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265起,实施停产限产案件167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03起,按日连续处罚金额累计2.1亿元。

(六)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制定了《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沈阳、大连、鞍山等市制定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省政府成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实施方案。按照《辽宁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开展了省级环保督察,重点督察了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情况、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以及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按照《辽宁省控制污染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要求,完成火电、水泥等14个行业457家重点企业许可证核发,加强环境统计、环境税与排污许可的衔接,将排污许可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推动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

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督察意见以来,全省上下认真迅速开展督察整改工作,并取得了积极进展。对照《整改方案》,截至目前,已有13项基本完成整改,38项按照序时进度有序推进,2项全面实施,5项尚未达到序时进度。(具体整改情况详见附件)

三、持续推进整改工作

(一)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一是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到2020年,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42微克/立方米。二是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统筹油、路、车治理,推广清洁能源汽车。三是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四是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以辽东湾、辽河口为整治重点,全面实施入海污染源整治,控制入海排污总量,推进生态修复。五是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加强水源水、出场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依法全面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农村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六是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强化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开展厕所革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同时,着力推进碧水工程、净土工程,强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确保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使辽宁省生态文明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过程中,将坚持源头防治,调整产业结构,减少过剩和落后产能,增加新的增长动能;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煤炭消费,增加清洁能源使用;调整运输结构,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调整农业结构,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

(二)深入抓好后续整改工作。认真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按照《整改方案》要求,对于尚未完成的整改任务,坚持工作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严格对照整改措施清单和时间节点,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确保按期完成,不彻底解决问题、不达到整改标准决不销号。对基本完成的整改任务,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成果,坚决防止“反弹”;对于长期坚持的整改任务,进一步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巩固整改工作成果;对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等重点难点问题,多措并举,强力推进;对镁砂行业污染整治等区域性环境问题,提高标准,深化整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努力构建布局合理的生态格局。认真落实《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切实形成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发展集约的现代产业发展格局。积极优化区域布局结构,加强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在2018年年底前,全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并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具体管理办法,用制度守住生态保护红线。

(四)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机构,加强相关制度和队伍建设。借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成功经验,继沈阳、大连、鞍山和营口市之后,完成对其他10个市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实现全覆盖,全面督促各地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具体要求,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深化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成果。同时,认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和生态环境部东北督察局要求,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及时公开全省督察整改落实情况、重点环境问题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理顺生态环境监管体制。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化资源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改革,理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体制,加强相关机构配合联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使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监督监管更加有力、运行更加高效。

(六)建立完善长效机制。立足标本兼治,注重源头治理,把督察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整改中的好思路、好措施,进一步总结提升,转化为务实管用、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特别是对督察反馈意见带有普遍性、反复性的问题,要深入研究制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努力形成长效机制,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开展。

2018年9月,收到《关于商请加快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函》(国环督察﹝2017﹞77号)后,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按照陈求发、唐一军同志批示要求,制定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调度推进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由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领导小组每周听取推进情况汇报。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牵头,建立督办调度制度,紧盯国家环保督察办指出的问题,督促各相关地区限期完成整改,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压茬推进。目前,各地区、省直相关部门正按照要求,抓紧实施整改。

附件: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落实进展情况

附件

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

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进展情况

一、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识和推进不到位方面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一)反馈问题:思想认识不到位。2013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工作时指出,“一定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保护自然、顺应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正确处理好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但辽宁省没有及时组织学习研究,认识领会不深刻,贯彻落实不到位。有的干部谈及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全省PM10浓度不降反升,就强调是2013年基数存在问题;谈及辽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就强调干旱少雨等自然因素,从主观上找原因、从工作上找差距不够。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从自身找原因、从工作中找不足,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上重要日程,融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和全过程,坚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做好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

全省上下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为抓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补齐生态环境保护短板,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为辽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老工业新一轮全面振兴而奋斗。

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列入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2018年重点学习内容安排建议,设立“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思想”“学习领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三个主题;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列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省委宣传部印发《关于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题学习培训的通知》,要求各市及省直有关单位加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论学习;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列为省委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培训内容,提升领导干部生态文明意识。省委组织部与省环保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干部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把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中青年干部、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干部网络在线学习,教育引导广大干部深刻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绿色发展之路,扎实推动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在辽宁落地生根、见到实效。

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对各市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注重选拔任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切实解决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问题。2018年,将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意见整改纳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进行考核,还设置了全面取缔县域建成区和工业园区10吨以下燃煤小锅炉、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水污染等指标。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环保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切实发挥工作实绩考核的“风向标”和“指挥棒”作用。对因环保问题被约谈、问责处理的情况进行备案存档,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在履行职务对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在做到自身守土有责负责尽责的同时,带动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积极投身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严格执行《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

2017年7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2016年辽宁省环境状况、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中央环保督察情况的报告。

(二)反馈问题:2013年、2014年省委常委会连续两年没有研究环境保护工作议题。2015年5月以来,省委、省政府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认识不断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在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工作上投入精力有限,统筹协调不够,抓工作落实的力度不大。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省委、省政府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环境保护重大事项。省委确定凡涉及生态环保重大问题随时上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2017年下半年以来,省委召开10次会议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落实。2017年7月18日,省委十二届第36次常委会会议,听取省政府党组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强调认真整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7月31日,省委召开常委会会议,进一步研究部署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8月31日,省委十二届第43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11月23日,省委十二届第56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进展情况的汇报。12月13日,省委召开全省贯彻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2018年2月23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了《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3月22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2016年度各市生态文明建设评价结果》。4月26日,省委召开了省领导同志定点联系项目和挂帅推动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调度会,梳理总结了各项整改任务的进展情况,对下步整改工作提出了要求。5月17日,省委召开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安排部署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9月8日,省委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关于省级环保督察及督察“回头看”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的汇报,审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辽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试行)》。

省政府常务会议21次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2017年6月21日,省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了《关于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通报的贯彻落实意见》。省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听取省环保厅关于成立辽宁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的汇报。7月5日,省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淘汰燃煤小锅炉和黄标车工作考核奖惩办法》。8月1日,省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辽宁省情况反馈会议和省委常委会第41次会议精神,进一步研究部署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8月3日,省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听取了省环保厅关于开展环保达标企业帮扶工作汇报。8月9日,省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听取了关于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推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六个突出问题等有关情况的汇报,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8月19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听取了省环保厅《关于2017年第一批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汇报。8月2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辽宁省省级党政领导干部挂帅推动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方案》。8月31日,省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听取了关于《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汇报。9月16日,省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编制通则》《辽宁省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9月23日,省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了省环保厅关于2017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中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资金分配方案。11月16日,省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听取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进展情况的汇报。11月29日,省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了《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12月13日,省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听取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了《辽宁省河长制实施方案》《辽宁省全面推进河长制建设美丽河湖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办法》《关于2017年第二批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方案》。2018年2月23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方案及目标任务分工》,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意见被列入专项行动之一。5月3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听取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和改善人居环境情况汇报。6月25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听取了制定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政策措施有关事项的汇报。7月18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7月2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了《关于推进“厕所革命”的实施方案(2018—2020年)》。8月30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听取了省级环保督察及督察“回头看”工作情况汇报。9月6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听取我省水污染防治、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等工作情况汇报。

2017年7月19日,省政府召开全省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暨重点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对环保工作进行讲评,部署下半年工作。9月17日,辽宁省召开全省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分析形势,部署工作,将环境保护工作列为会议内容,将经济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统筹研究,协同推进发展。10月19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前三季度经济形势分析暨重点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听取各市市长关于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秋冬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对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和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作进行点评部署,提出相应要求。

全省各县市区普遍制定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建立督办制度,确保重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扎实开展,快速推进。建立责任体系、健全问责机制,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辽宁省移交的14个责任追究问题线索,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通过严肃责任追究,既促进了环境问题有效解决,又推动解决了思想认识和履职尽责问题,达到了处理一批、警示一片的效果。

(三)反馈问题: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抓紧提出实施方案,但辽宁省直至2017年4月才出台《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导致各项工作明显滞后。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及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会议或出台的政策文件,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并结合辽宁实际,三个月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或实施方案。

按照《辽宁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制定了《辽宁省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实施方案》,编制了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了全省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年度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印发了《辽宁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对全省150户重点碳排放企业进行了核查和复查,为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打下了良好基础。省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编制出台了《盘锦辽东湾新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管理办法》《辽宁省“十三五”秸杆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辽宁省“十三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辽宁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辽宁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辽宁省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等指导性文件,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围绕《辽宁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和《辽宁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辽宁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等文件,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委组织部、省环保厅、省统计局共同在全省建立了绿色发展统计报表制度,对各市开展了绿色发展年度评价工作,推动各市生态文明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转发2017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和《关于就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开展自查的通知》,要求结合《辽宁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中发展改革部门承担的相关工作任务,就推进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开展全面自查。

加快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深入推进辽河流域、大伙房水源保护区、大连市、本溪县等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支持污染治理和生态项目建设,推进重点领域制度创新。

(四)反馈问题:正是由于思想认识有差距,辽宁省一些部门和地方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视不够,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问题比较突出,甚至一度存在环境保护惰政怠政问题。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省直相关部门通过深入学习,结合自身职责,主动采取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举措,逐步扭转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局面。省发展改革委结合自身职能,主动作为,努力推进全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完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措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实效。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以落实国家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3个“十条”为主线,全面配合省直相关部门推进蓝天工程、碧水工程和净土工程,坚决打好大气、水、土壤环境污染治理攻坚战。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委网站首页设立“工业环保及生态文明建设专栏”,重点发布辽宁省在工业绿色发展、工业能效提升、绿色制造、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文件和信息资讯,方便全省工业企业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国家及辽宁省的各项支持政策和发展方向。总结在淘汰落后产能、煤改电、镁行业综合治理等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取得的工作进展和成果,并在专栏中展示,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转型升级、绿色发展。

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十条”、《辽宁省委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明确的工作职责,对号入座,逐一认领,把相关要求实化细化具体化。

省环保厅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论述摘编》,进一步加深对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认识,坚持和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力度。联合省政府督查室,针对大气等环保重点工作开展督查,督促环保责任落实。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各支部党员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加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主题,开展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专题研讨,开展了 “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背景下的城市工作理念和方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党课教育活动,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思想认识。成立了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领导小组,将整改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将治理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和城市建成区10吨以下燃煤供暖小锅炉拆除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推进工作落实。

省林业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先后组织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3次,党组会议12次,专题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引领生态文明建设纪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研究部署生态建设和资源保护方面事项23个,有力推动了全省林业生态建设和发展。

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了《2018年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将生态文明建设内容纳入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印发了《2018年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党的工作要点》,要求厅直各基层党组织及全体党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

省畜牧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指示,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等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召开局党组中心组会议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内容和部署。落实省政府会议要求,专门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全省重点难点工作,积极部署,摆在全局全系统重中之重的位置全面推进工作落实。

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和末梢水水质安全状况信息公开的通知》《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各市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并按季度向社会公开本地区生活饮用水末梢水水质安全状况信息。印发2018年全省传染病防治和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和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纳入随机抽查范围,明确了医疗废物和放射诊疗监督要点。

省质监局等部门也通过不同方式,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的学习贯彻。

各市党委、政府通过深入学习,多措并举,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反馈意见以来,沈阳市委常委会召开了8次会议、市政府召开12次常务会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综合决策,成立了“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完成《沈阳城市总体规划》并获国务院批复。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沈阳市建设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等10余项文件,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的绿色发展之路。

大连市在市委常委会、市委全会、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及相关业务工作会议上,就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等工作提出要求。市委、市政府与各区市县党委、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层层压实环境保护责任。2017年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增设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指标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指标,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中的权重。按照《大连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创新开展了党政联合督查,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的督办检查力度。

鞍山市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形成主动有为、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抚顺市进一步完善了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机制,在人大代表、五一奖章、劳动模范等各类评优中严格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本溪市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2次专题督查,推动责任落实。丹东市出台了《丹东市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年)》等8项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文件。锦州市出台了《关于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了学习制度、例会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督察制度、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促进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的发展完善。营口市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加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主题开展专题学习,出台了《营口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暂行办法》和《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辽阳市出台了《辽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辽阳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切实做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阜新市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比重,对辖区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铁岭市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朝阳市印发了《关于生态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市人大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决议》,实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盘锦市出台了《盘锦市生态建设专项行动计划》,印发了《盘锦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葫芦岛市印发了《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协作机制若干规定》《葫芦岛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办法》等文件,完善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考核机制。

(五)反馈问题:对水源地保护重视不足,除大伙房、碧流河、玉石水库3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全省所有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均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由省政府批准划定。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进一步规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和勘界工作程序,明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调整、撤销由各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含技术报告)。2017年10月以来,省政府先后批复了鞍山、本溪、锦州、铁岭、葫芦岛等市上报的39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六)反馈问题:辽宁省作为海洋大省,近年来大规模违法围填海问题突出,2013年以来仅海洋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填海案件就多达144起,涉及填海面积1914.5公顷。面对大量违法违规填海问题,海洋等有关部门和地方虽然进行了处罚,但基本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恢复原状,也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罚了之、以罚代管。正是由于处罚金额远远低于填海所得,一定程度上鼓励和纵容了违法填海行为。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中央环保督察反馈辽宁省违法填海案件共144起,其中省本级3起、大连市85起、丹东市8起、锦州市3起、营口市15起、盘锦市6起、葫芦岛市24起。截至目前,全省已具备整改办结销号标准105起(省本级3起,大连市50起,丹东市7起,锦州市2起,营口市15起,盘锦市5起,葫芦岛市23起),完成率72.9%。其中取得手续10起,恢复海域使用原状11起,移交法院强制执行27起,通过后环境影响评价57起。其余39起案件的整改工作正在加快推进中。其中,葫芦岛绥中县海大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港池堤坝在修缮过程中超出审批范围,非法占用海域面积0.604公顷。省市县三级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已立案处罚,并责成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目前,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省海洋与渔业厅积极督促各市推进违法填海案件整改工作,先后于2017年12月19日、2018年3月15日和4月8日三次召开调度会,部署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销号标准,要求各市建立整改台账,进一步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一案一档,按时限要求推进整改落实,直至销号办结。2018年3月14日,省海洋与渔业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结销号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全省统一的整改销号标准。大连市提出了违法填海问题整改销号标准,对填海项目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及海洋生态红线管控、是否完成罚款收缴、是否完成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提出了要求,进一步规范了违法填海问题整改标准。

2018年1月30日,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了《关于严格落实辽宁省海洋执法监察“四项制度”的通知》,对“四项制度”的要求进行了细化,要求各单位严格落实“四项制度”,保证巡查人员按照巡查频率对辖区岸线进行巡查,确保每段岸线责任到人。

(七)反馈问题:辽宁省一些部门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甚至乱作为问题。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省直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落实“一岗双责”,既抓行业发展,又抓环境保护,形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合力。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辽宁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在省人大、省政协,以及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省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省环保厅组织开展了省级环保督察,有效推动了各地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工作岗位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规范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同时加大督查督办和稽查力度,坚决避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出现。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成立了推进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省工信委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相关文件委内任务分工的通知》,对牵头或配合的282项环保任务进行了分工;积极推动工业绿色制造、绿色工厂、能效领跑者等工作,对全省300余户工业企业进行绿色制造体系宣贯,华晨宝马、沈鼓、航天三菱等9户企业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

省水利厅印发了《辽宁省水利厅、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分工方案》,明确了厅内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形成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省林业厅对涉及森林生态保护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2017年下半年,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共查处各类涉林案件897起,其中,行政案件684起、刑事案件213?起,打击处理1161人次。

省海洋与渔业厅修订了《中共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党组工作规则》,明确提出把全面落实海洋生态环保工作作为党组贯彻“一岗双责”工作原则之一,既抓行业发展,又抓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党组抓生态文明建设合力。

省质监局认真履行质监部门所承担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2017年8月,会同省环保厅印发了《2017年度燃煤锅炉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省、市、县三级质监部门和环保部门联合行动,对全省316家燃煤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畜牧局等部门均结合自身职责,推动落实“一岗双责”。

(八)反馈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不实,给全省大气治理工作带来被动。2014年制定《辽宁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时,将辽阳钢铁、营口钢铁等企业多台在建或未建炼铁设施虚报为建成项目并上报备案,导致330万吨违规炼铁产能在2014年后得以续建,并为后续产能扩张预留空间。降低玻璃企业准入门槛,将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氮氧化物严重超标的本溪玉晶玻璃有限公司等企业作为符合要求的项目上报备案,导致相关违法违规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和解决。水泥行业也存在类似虚报问题。在2014年制定《辽宁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总体方案》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钢铁落后产能集中的辽阳县排查不到位,截至2016年底,仍有358万吨钢铁落后产能没有淘汰,对产业结构调整和大气污染治理都带来不利影响。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省发展改革委在深刻反思、汲取教训的基础上,梳理了工作流程风险点,规范了工作标准和程序。一是强化市场倒逼,在环保、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倒逼过剩产能依法依规退出,促进钢铁行业提质增效。二是要求各部门、各有关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为新增钢铁产能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对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项目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从重处理。三是要求营口市对营口钢铁有限公司履行监管责任,按照实际建成的1360立方米高炉2座、120吨转炉2座的240万吨炼铁产能、280万吨炼钢产能进行备案。四是督促辽阳市对辽阳钢铁集团项目按照发改产业﹝2015﹞1494号文件要求,在不新增产能的前提下,加快实施技术升级改造,在2020年底前达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等环保标准。严禁企业违规新增产能。五是要求本溪市政府对本溪玉晶玻璃有限公司项目进行处理,不得对该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六是要求本溪市、朝阳市政府对本溪铁刹山水泥厂、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两个水泥行业项目进行处理,在未履行产能置换手续的前提下,禁止开工建设及投产。

营口市对营口钢铁有限公司项目,按照实际建成的2座1360立方米高炉、2座120吨转炉进行了备案;辽阳市已编制上报了《辽阳联合钢铁有限公司技术改造优化升级项目总体方案》;本溪市对本溪玉晶玻璃有限公司项目没有办理备案手续;本溪铁刹山水泥厂项目、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项目处于停建停产状态。辽宁大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4500吨/日熟料生产线已经履行了135万吨的产能置换手续,并依法补办了备案、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已经投产运行。中玻(朝阳)新材料有限公司1条900吨/日浮法玻璃生产线已配套建设完成了脱硫、脱销、除尘设施,并与朝阳市环保局联网,实时上传污染物排放数据,另1条熔化量900吨/日浮法玻璃生产线未建设。信义玻璃(营口)有限公司正在开展产能置换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制定了《辽宁省2017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以钢铁、水泥等行业为重点,通过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一是成立了与国家相对应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全省14个市全部建立健全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2017年底,对各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了考核评价,并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排序。二是扎实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重点行业落后产能进行摸排,将发现的落后产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与各市政府签订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责任书》。全年水泥行业淘汰33条落后水泥磨机生产线,水泥产能421.5万吨;钢铁行业淘汰12座落后小高炉,生铁产能129万吨。对各市淘汰落后工作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了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名单、设备及产能情况,以及经检查验收完成淘汰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三是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化解过剩产能相关工作,按照“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原则,建立了取缔“地条钢”的长效机制。2018年3月,印发了《关于对辽阳县钢铁行业落后产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与省发展改革委组成检查组,再次对辽阳县钢铁行业落后产能开展专项检查。

(九)反馈问题:省发展改革委落实《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不力,未按要求研究出台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对全省燃用散煤底数不清、管控不力,全省冬季散煤污染问题突出。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辽宁省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2018—2020年)》,在四次征求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该实施方案已正式出台。

省发展改革委先后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散煤燃烧使用摸底调查的函》和《关于组织开展煤炭清洁利用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函》,组织各市政府调查和统计了散煤使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情况,初步摸清了全省散煤使用情况。起草了《辽宁省散煤替代实施意见》,近期拟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实施。通过大力发展洁净型煤和环保炉具、热电联产和大型集中供热清洁供暖,有序推进天然气、电及地热等多种形式供暖,控制散煤用量,逐步解决散煤燃烧污染问题。

2017年9月初,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环保厅和省质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商品煤质量监管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市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扎实做好、按时完成本地区商品煤质量监管专项检查工作,严格限制高灰分、高硫分等低质煤炭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商品煤经营者经营资格、商品煤质量管理及保障制度等情况进行了抽查。

(十)反馈问题:省国土资源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2013年以来,为位于虹螺山、白石砬子等自然保护区内的葫芦岛龙兴矿业有限公司、宽甸辽东双林地质矿业公司等企业延续采矿权5宗。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省国土资源厅扎实组织开展位于虹螺山、白石砬子自然保护区内5宗矿业权退出的基础工作。虹螺山、白石砬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葫芦岛天安矿业有限公司、葫芦岛龙兴矿业有限公司、宽甸宝城矿业有限公司、宽甸辽东双林地质有限公司和宽甸满族自治县龙圣合矿业有限公司龙头铁矿等5宗采矿权已停止采矿活动,国土资源部门停止办理延续、变更登记。

完成对虹螺山和白石砬子自然保护区设立情况以及5宗采矿权设立情况、证照期限情况、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缴纳情况、采矿权资源储量情况、采矿权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面积和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情况调查统计,形成保护区内矿业权清单,已做好矿业权退出保护区的基础工作。

(十一)反馈问题:省国土资源厅落实《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不力,导致审批许可开采总量远超规划要求,全省镁矿资源长期无序开采,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严重。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相关要求,在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前,暂停了所有菱镁矿采矿权新设和提高生产规模的审批工作。2017年9月,国土资源部正式批复了辽宁省第三轮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10月,经省政府同意,省级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省、市、县级规划正在衔接一致、层层落实。严格执行第三轮规划确定的菱镁矿准入条件,在市、县级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求在省级规划指标约束下,合理确定各市的菱镁矿总量调控指标(预期性指标)。

(十二)反馈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部署不及时,排查不到位,督促落实不力。截至2016年底,全省列入整治计划的61条黑臭水体中仅有3条完成治理,5条没有制定整治方案,43条尚未开工,工作严重滞后。督察发现,仅沈阳、鞍山两市就有9条黑臭水体未列入整治范围。沈阳、大连两市工作推进缓慢,2017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难度很大。

整改进展情况:全面实施,个别水质不稳定,需要深入持续整改。

2017年6月2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了全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通报整治进展情况,全面部署了下一步整治工作,明确要求沈阳、大连两市2017年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全部完成整治任务。组织编制了《辽宁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技术指南》,指导各地实施黑臭水体整治。将黑臭水体整治列入省政府第九督查组重点督查内容,每月现场督查,全面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对住建部重点督办沈阳、大连市的20条黑臭水体进行周调度、月分析,并督办了抚顺、丹东、营口、锦州等市,及时了解整治动态、通报进度情况。截至2017年底,全省初步整治了51条,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效果尚不稳定,仍需深化治理。目前,正在对检查发现未消除黑臭的沈阳辉山明渠、营口化纤潮沟等黑臭水体抓紧实施整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关于下达2018年全省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的通知》,明确了2018年全省各地区黑臭水体整治任务的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要求各地要制定整治进度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做好整治评估,巩固整治成果。列入2018年整治计划的13条黑臭水体中,已有8条开工整治。

大连市“6条8段”(春柳河2段、周水河、泉水河2段、周水河北支线、凌水河、大化明沟和金家街干渠)黑臭水体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活水循环、清水补给,水质净化、生态修复”的基本技术路线,根据各河段状况,通过实施污水截流、河道清淤、水质净化、中水造景、生态修复等工程进行了综合治理,基本解决了水体黑臭问题,提升了河道景观,美化了河道环境。

(十三)反馈问题:质监部门2014年以来仍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1465台,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的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的规定。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全省质监部门对2014年以来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进行逐台核实,剔除其他燃料锅炉及2014年以前注册的锅炉后,共计1152台(城市建成区内102台)。截止目前,重新核对后的全省1152台违规注册燃煤锅炉已基本完成注销工作,正在陆续关闭淘汰。

省质监局明确对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明确限制新建的燃煤锅炉,实行“三个一律”,即一律不得接受施工告知、一律不得办理使用登记、一律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并严格落实燃煤锅炉监管职责和相关监管要求。

沈阳市出台了《关于按期完成2014年以来新建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使用登记注销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注销工作。大连市建立了“大连市2014 年以来仍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明细”台账。

(十四)反馈问题:环境法制意识淡薄。一些地市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对环保法律法规置若罔闻,屡屡突破底线上马项目,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沈阳市为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各级党校和社会主义学院培训内容。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的环评审批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技术政策的项目,坚决不批。对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

大连市将修订《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列入2018年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邀请专家对依法行政、环保法制等方面进行培训,充分利用“大连干部在线学习”平台,开设环保相关课程,促进环保法制培训常态化。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规定,对于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限制类项目,严格控制项目审批、核准。根据《大连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责任追究,全市共问责44人。

鞍山市以市委党校为载体,对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2017年累计在9个班次讲授专题课《做好环境保护,建设美丽鞍山》《雾霾带给我们的思考》,400余名学员接受了相关培训。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建账立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抚顺市要求各级党委(党组)把环境保护法律作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要内容,并向各级领导干部发放了《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论述摘编》。全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5709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50.62%,并严守红线约束,严控各类开发活动。本溪市将是否跨越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矿山企业项目的审批要件。2017年,对明山区、溪湖区原主要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开展离任审计试点。丹东市开展了建设项目“回头看”,再次清查出环保违规项目132项,已完成环评手续131项。营口市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环境管理工作,启动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工作。阜新市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对不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坚决不引入。辽阳市下发《关于推进辽阳经济绿色健康发展 切实把好项目准入关口的通知》,严把项目审批关,并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回头看”。铁岭市组织全市机关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化要求》培训,提高广大干部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朝阳市组织市直党政机关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了“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要求”和“环境监管领域如何做到尽职尽责(典型案例分析)”培训,提高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制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盘锦市委党校组织开展县处级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培训,提高全市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葫芦岛市下发了《关于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工作的通知》,先后举办两期环境法律法规培训,强化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

(十五)反馈问题:本溪市政府无视水源地保护有关要求,于2011年起在老官砬子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设立传动装置产业园和玻璃制品产业园,先后引进19家玻璃、铸造等污染较重企业,其中12家为2013年之后引入,当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均违法为其办理审批手续。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2017年10月10日,本溪市政府下发了《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本溪(小市)传动装置产业园和本溪(高官)玻璃制品产业园的批复》,撤销了老官砬子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两处工业园区。

2018年7月,观音阁水库输水工程通水。老官砬子水源保护区撤销前,本溪县将对涉关19家企业进行持续监管,其中关闭2家、停产整治2家、7家企业制定了限制生产方案,重点监管的8家企业实行一厂一策,7家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开展了应急演练。玉晶玻璃厂未予备案,安排专人驻厂监管,落实日巡查、周检查、月报告制度。《本溪市观音阁水源地保护条例》已列入立法计划。

(十六)反馈问题:锦州市在凌河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设立凌北经济园区,先后建成投产焦化、球团、冶炼、水泥等17个高污染项目,严重威胁水源环境安全。虽然辽宁省政府多次协调解决凌河水源保护问题,但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态度消极、行动迟缓,整改工作至今没有实质进展。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

按照《辽宁省“十三五”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总体方案》要求,凌河水源已列入压采计划,待阜新市辽西北供水二期工程正式通水运行后,转为备用。同时,新水源2号井(日供水规模2.3万吨)清洗消毒后,有锰超标现象。为彻底解决凌河水源问题,2018年3月1日,锦州市义县政府与阜新市水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凌河水源转为工业用水水源及相关改造工程的协议》,新建阜新清河门区生活用水接引工程,将凌河水源转为工业用水源。4月8日,阜新市完成了清河门区生活用水接引工程,实现供水。4月16日,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锦州市阜新大凌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撤销了阜新大凌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十七)反馈问题:抚顺市2011年在大伙房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设立南杂木工业园,2013年以来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陆续违法审批建设石墨加工、水泥制品等10余家工业企业。2016年又在保护区内规划建设神州北湖生态文化旅游区项目,并于2017年1月在一级保护区内举办首届神州北湖冬捕节。

整改进展情况:未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抚顺市于2017年11月22日下发文件,撤销了南杂木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新宾县出台了南杂木园区企业搬迁计划,确定了2019年6月底前逐步将企业搬迁的时间表。对二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项目进行了全面排查,对违规审批建设8个项目进行调查处理,目前3家未关闭项目明确了停产、关闭搬迁的时间表。抚顺市委、市政府已经废止了神州北湖生态旅游区发展规划,明确今后不在一级保护区内举办“冬捕节”。

(十八)反馈问题:为保障饮水安全葫芦岛市于2010年开始建设青山水库工程,但配套环保工程一直推进缓慢,2013年市政府在八家子铅锌矿区导流工程尚未完成、水库上游仍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违规批准水库开始蓄水,并于2016年实施供水。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青山水库配套环保工程中的丁家沟拦河导流工程、鱼类资源增殖放流站工程、移民后靠安置点环境保护工程、河道底泥清理处置工程已完成。2018年6月25日,青山水库环境保护工程通过了验收。

水库水质分析监测工作正常开展,市环保局按月通报水库水质状况。八家子矿区12家小型矿山治理工程已基本完成。葫芦岛八家子矿业集团公司环保治理工程已基本完工。

(十九)反馈问题: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重视不够。督察发现,辽宁省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群众环境权益重视不够,在解决群众环境诉求方面不愿作为,敷衍搪塞,导致一些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案件销号工作的通知》,深入推进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辽宁省转办的6991件群众投诉举报问题整改,确定了3条销号标准(环境问题解决到位、违法问题处理到位、群众息访)和程序,提高信访案件办理质量。

省环保厅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2017年7月、9月和12月,先后三次组织召开全省环境信访工作座谈会,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重要指示、第八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李干杰部长对环境信访工作的批示,研究解决辽宁省环境信访突出问题。先后下发了《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后环境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近期环境安全和信访维稳工作的通知》,对专门做好环境信访工作、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加强敏感时期的维稳工作做出明确要求。2018年2月28日组织召开全省环境应急和信访视频会,就2018年环境信访重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督促各级环保部门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开展群众身边环境问题排查整治,2017年6月以来,省环保厅先后组织开展了全省地下水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纳污坑塘整治、火电及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燃煤供暖锅炉及料场堆场环境监管执法检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春节前后大气专项执法检查、春节前后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等环境问题专项执法活动,共检查企业4000余家,查处了200多家环境违法企业,解决了一批环境问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违规堆放、脏乱恶臭的生活垃圾污染治理情况,群众对生活垃圾污染问题投诉举报处理解决情况等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省畜牧局在门户网站上开设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专栏,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累计接听群众关于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污染环境方面的咨询电话30余次,妥善处理群众上访事项5项,及时解决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

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将信访案件办理工作纳入政治巡视重点问题进行督导。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中央环保督察信访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详尽的跟踪排查,截至目前,共对455人次实施了约谈问责处理,同时针对中央环保督察案件办理情况向各区委、区政府下发了18个督办通知。沈阳市“生态环保110”指挥中心建成后,信访案件办理的时限由《信访条例》规定的60日,改为“单一污染因子案件10日办结、多污染因子案件20日办结、群众关注的12类热点环境问题当日办结”,极大提升了信访案件的办理效率。

大连市实行环境信访责任制,通过建立健全环境工作制度来保证案件办结时间、提升环境信访案件办理质量。对重点、疑难信访案件,建立信访案件会审制度,组织承办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和专家一起开展案件研讨,确定最终答复意见;对各部门职能交叉的、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信访案件,建立信访案件协商制度。将中央环保督察群众投诉举报问题整改纳入2017年大连市工作实绩考核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工作中,以考核推动整改工作落实。2017年6月以来,大连市开展了4次专项督查,通过现场及档案核查,确保信访案件优质高效完成整改。

鞍山市制定了环境信访工作管理办法、领导包重点信访案制度、环境信访处理流程图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将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纳入到绩效考核管理体系,将12369环境违法举报与市政府12345举报平台有机结合,受理百姓环境举报,建立了“政府—志愿者—普通群众”环境信息沟通反馈渠道。抚顺市坚持每季度召开信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群众投诉的重大环境信访案件,采取“摸清情况、积极协调、及时上报、全程督办”模式进行化解处理。本溪市运用人民网、民心网等社会信访渠道,加大对群众反映环境问题的整改。印发了《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加大了对群众投诉问题的考核力度。锦州市将12369投诉热线并入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及时回复群众诉求。营口市开展针对餐饮油烟、畜禽养殖、机动车维修、矿山、镁制品等行业性区域性专项整治,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问题。阜新市政府成立“12345政府综合服务热线管理办公室”,将环保12369投诉热线、民心网统一纳入市政府平台管理,对环境投诉办理情况列入绩效考核内容。辽阳市将12369环保投诉热线并入12345市长热线,制定市长热线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铁岭市将亮子河、马仲河环境综合治理纳入2018年市政府民生工程。朝阳市建立环境污染风险防控联动、预防与处置跨界污染纠纷协调、环保微信举报等工作机制,畅通举报通道。盘锦市建立了涉环保项目“邻避”问题联席工作会议制度,20个市直部门作为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盘锦市涉环保项目邻避矛盾防范和排查化解工作。

(二十)反馈问题:特别是违规堆放、量大面广、脏乱恶臭的生活垃圾污染问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工作部署,推动各地区解决生活垃圾污染问题。一是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城乡一体化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生活垃圾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动落实环保督察整改方案。二是将生活垃圾处理和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绩效考核范围。三是下发了《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严禁随意丢弃、遗撒、倾倒、堆放、处置生活垃圾;出台了《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统筹规划全省各地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餐厨垃圾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管理等工作;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运行的通知》,推动防范化解生活垃圾焚烧项目“邻避”问题,推动项目尽早落地。同时,建立健全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台账、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台账,建立了生活垃圾污染问题整改台账,跟踪整改进度,加大整改力度。四是以省政府名义印发了《辽宁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编制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导则,对生活垃圾分类进行指导。2017年9月,会同省商务厅、环保厅确定了生活垃圾分类品种目录,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了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地区督导工作。

沈阳市出台了《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2017—2020年)》和《沈阳市2018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动计划》,将在全市350个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开展了环卫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大连市印发了《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实施方案》,颁布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通告》,对符合要求的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推进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和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在加强大连市城市中心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一期项目环境管理的同时,启动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发电二期工程。鞍山市按照《鞍山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七城区已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试点工作,全部64处(分布于海城市、岫岩县)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已录入系统,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抚顺市印发了《抚顺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在4个城区和经济开发区分别确定了1个公共机构、1个企业和1个居民小区作为试点主体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根据《抚顺市环境卫生监督考评管理办法》《环境卫生“清洁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开展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与生活垃圾清运作业日常监察评比,并在《抚顺日报》公布。本溪市成立了违规堆放生活垃圾污染问题专项工作组,对140余处违规垃圾点进行了清理。制定了《本溪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实施方案》,在全市80个社区、物业小区投入250个垃圾分类垃圾箱,启动垃圾分类试点工作,积极推进牛毛岭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工作。丹东市下发了《丹东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东港市全部行政村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回收利用率达到25%以上。锦州市积极推进南山垃圾填埋场关闭,并实施封场。加快推进垃圾中转站建设,实现与中科垃圾焚烧项目配套,确保中科生活垃圾及污泥焚烧发电厂正常运行。 营口市认真落实《营口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细则》,在全地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强制推行垃圾分类。在完善12319城建投诉热线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也开通市民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问题。阜新市对中心城区管理的35个垃圾站全面排查,完成了15个垃圾楼上下水改造,机械设备及室内外环境清理。每季度开展一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对城市街路两侧、居民区、桥梁引道、河道两侧等部位的垃圾死角进行彻底清除。辽阳市下发了《辽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完善举报渠道(市长12345热线、环卫处专门热线电话0419—5580355),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清理了三级以上道路和119条小街小巷,累计清理垃圾点位20处,清理垃圾200多吨。铁岭市下发了《铁岭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目前,银州区、经济开发区、凡河新区和铁岭县部分乡镇垃圾运送至铁岭柴河垃圾处理厂卫生填埋处理。朝阳市印发了《朝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2017—2020年)》,在114查号台设立生活垃圾污染问题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查处举报问题。盘锦市全面启动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盘锦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出台了《盘锦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2017—2020年)》,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列入全市“5+1”宜居乡村建设管理考核体系。葫芦岛市选择2个公共机构、2个相关企业、2个居民小区、2个行政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

(二十一)反馈问题:沈阳大辛垃圾处理场长期超负荷运行,垃圾渗滤液长期得不到有效处置,多年来累计积存渗滤液超过75万立方米,污染严重,恶臭弥漫,隐患突出,周边群众意见极大。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实施应急抢险工程,先后完成了东侧坝体底部212米钢筋混凝土止滑桩和1470米长L型钢筋混凝土结构防浪墙加高加固工程建设;编制完成《沈阳市东部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建了两个总容量为5.3万立方米的临时应急贮存池,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贮存池的坝体安全;加强了坝体冬季巡查管理,实行了坝体远程实时GPS监控,及时掌握坝体沉降、移位等不安全隐患,由专业机构对坝体进行安全检测,提供坝体安全分析报告。

加强消杀作业管理,采用膜或黏土对裸露面积进行了覆盖。利用新采购的高压风炮除臭车和固定式除臭风炮对场区、填埋区和贮存池周边实行巡回除臭作业,并建设了消杀、除臭、灭虫智能喷雾控制系统,实现远程高效化杀菌除臭,最大限度控制了场区臭味的扩散。

目前,日处理能力1200吨的渗滤液处理设施,已累计处理渗滤液53.6万吨,新建的日处理能力2100吨积存渗滤液处理设施,已处理积存渗滤液16.77万吨。

加快推进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开工建设了老虎冲、西部和大辛3座垃圾焚烧发电厂。其中,大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发电项目,土建施工完成量为34.5%;老虎冲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正在建设,主厂房完成比例为40%,冷却塔建筑已完成(土建、结构、装修)30%,渗滤液及污水处理站建筑基础施工完成5%工程量;西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正在建设,综合主厂房建筑完成比例为25%,地下管网工程完成比例70%。

老虎冲垃圾填埋场新建设计处理能力1500吨/日的渗滤液处理工程已投入运行。

(二十二)反馈问题:由于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滞后,2007年至2013年,沈阳市还共计将150多万吨污泥堆存在祝家地区9个坑塘内,其中大部分未作防渗处理,群众反映强烈。2016年7月,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当地抓紧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消除安全和污染隐患,但处置方案至今尚未确定。

整改进展情况:未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2017年6月以来,国电集团东北环保公司公开征集了28个方案,经专家多轮评审,最终形成了《祝家污泥堆存场场地环境风险管控及修复项目方案》,2018年5月4日,完成了招标。目前,已累计处置污泥20.5万吨。

(二十三)反馈问题:营口市长期未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20年来大量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在辽河岸边湿地,垃圾渗滤液已造成周边地下水污染。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营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第二条生产线于2017年12月底投入运行,现日接收生活垃圾500吨。永远角存量垃圾堆填场治理工程于2017年6月开工建设,3条生产线均正常运行,分拣筛选能力达到3000立方米/日,已完成垃圾筛分约109万立方米。

目前,新鲜垃圾暂存区堆存新鲜垃圾约27.72万立方米,暂存的新鲜垃圾用HDPE防渗膜进行覆盖,开挖排水沟进行抽排降水,并喷洒生物型除臭剂。永远角存量垃圾堆填场除臭风炮及新鲜垃圾暂存区环绕喷淋装置目前均正常运行。10台除臭风炮每日黑白班间歇运行,新鲜垃圾暂存区环绕喷淋装置每日间歇运行8小时。

永远角垃圾堆填场建设了2套渗滤液处理设备,日处理能力500立方米,现已处理渗滤液24300立方米,对渗滤液处理区浓缩液池顶部进行封盖,累计外运处置浓缩液124.78吨,累计外运轻质物2000吨。腐殖土暂存区部分场底平整工作已经完成,正在进行腐殖土倒运。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完成项目招标,目前,正在就合作相关事宜积极与中标单位进行磋商,待达成一致意见后,将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建成后将解决营口市生活垃圾处置问题。

(二十四)反馈问题:全省44个县(市)中仍有8个没有建成垃圾无害化填埋场,部分垃圾填埋场超负荷运行,大量生活垃圾简易堆存于河边、沟边、路边、村边,污染十分严重。有关资料显示,全省现有非正规垃圾堆放点1299处,堆存垃圾总量达644万立方米;大面积水上漂浮垃圾27处、总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仅2017年前4个月就清运河道垃圾90多万立方米。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推进8个没有建成垃圾无害化填埋场的地区解决垃圾处置问题,督促各市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2017年5月,与省环保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对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进行核查的通知》,由建设、环保、水利、农业等有关专家组成检查组,对鞍山市、锦州市、葫芦岛市、辽阳市随机抽取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和漂浮垃圾,现场进行核查。7月下发了《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12月出台了《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完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提升垃圾资源利用水平。建立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工作台账,2018年3月下发了《关于加快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的函》,要求各市制定整治计划,明确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时间表、路线图,同时要求各市加强工作台账,实行滚动销号制度。另外,通过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宣传工作。2017年11月7日,辽宁日报以“我省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品质目录 看看哪些是有害垃圾”为题,对生活垃圾分类品种进行宣传报道。2018年1月12日,辽宁新闻以“垃圾分类也有了‘互联网+’”为题,推广鼓励和引导居民主动长期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新模式。

省水利厅为有效加强河湖水环境治理,进一步推动河湖早日实现“五清、三达标”的目标,2018年3月,以省政府名义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河湖垃圾专项行动的通知》,在全省开展河湖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印发了《关于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积极推进河湖垃圾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在本级政府、河长的领导下,做好河湖垃圾清理有关工作。同时,在网络、电视台、报纸等主流媒体的大力宣传下,通过采取张贴通告、宣传车宣传等多种方式,使沿河居民提高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的意识。

阜新市7区2县城区生活垃圾全部进入阜新市和彰武县生活垃圾处理场消纳处置,严格按国家卫生填埋规范作业,达到无害化处理,阜蒙县生活垃圾焚烧厂已建成,预计于2018年10月底试运行。铁岭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于2017年4月开工建设,目前,冷却塔基础混凝土浇筑、锅炉基础混凝土浇筑、汽机房及集控室桩基、挡土墙及护披、厂外进厂道路路面和厂区大门主体混凝土完工。朝阳县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已投入运行。盘锦市城乡一体化大环卫体系开始正式运行,解决了全市农村29个镇(街道)303个行政村(社区)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理问题(转运处理生活垃圾200余吨/日)。

二、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二十五)反馈问题:辽河流域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滞后。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辽宁已将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作纳入《201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之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编制完成了《辽宁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明确了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污水收集率、污水处理率等目标;会同省发改委对9个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项目建设,申请了1.5亿元中央预算资金支持,推进了项目建设;转发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实施工作。2018年3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关于下达2018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计划的通知》,明确2018年完成18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出水要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通过通报、督办、约谈等方式推动相关地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截止目前,18座已完成2座,16座正在施工。

鞍山海城市南台镇污水处理厂、八里镇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已于2017年底完工,目前已经通水试运行。抚顺市新宾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已通水试运行;永陵镇污水处理厂已完成提标升级改造;南杂木镇污水处理厂已完成设备安装,目前正在试运行;清原镇污水处理厂完成招标。本溪市高台子镇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已全部建成,污水管网铺设1825米,正在开展剩余7公里污水管网的征地动迁工作。锦州市沟帮子污水处理厂完成了提标改造工程。营口市南楼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工程处于招投标阶段。阜新市完成了东新大街、红纬路、太平大街等5条街路排水改造工程,铺设排水管线1914米。铁岭西丰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工程主体已基本建成。盘锦市编制了《盘锦市中心城区污水专项规划》。葫芦岛老区污水厂日处理能力4万吨扩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已获批。

(二十六)反馈问题:辽河是辽宁的“母亲河”,也是全国七大江河之一。辽宁省在辽河流域治理方面曾取得积极进展,但近年来工作推进滞后,沿河城市大量生产生活污水直排超排,造成水质明显恶化。2016年辽河流域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比2013年增加19%,氨氮、总磷浓度比2013年分别上升100%和56%。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水质恶化河段超过500公里。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2017年,按照省委、省政府“突破水”工作部署,全省上下加大力度,取得积极成效,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河流水质各项指标好于2016年。2017年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为52.3%,地表水劣V类水体控制比例为15.1%;全省54个在用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以达标水量进行评价,总达标率为98%;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面积之和占监测总面积的83.9%。但,2018年以来,辽河流域水质相比2017年同期有反弹,正在积极采取措施整治。

修订了《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采取21项指标全面考核、劣Ⅴ类断面加倍、增加干支流断面等措施,明确干支流79个断面纳入2017年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范围。2017年5月份开始执行,截至2018年2月,累计扣缴补偿金17609万元。

建立水环境质量考核通报制度,每月向各市人民政府通报全省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工作进展情况。2017年8月,省政府第七督导组对全省14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针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不力,对河流断面超标的沈阳、鞍山、辽阳、铁岭、葫芦岛市政府进行了约谈。

针对水质严重超标的河流,制定《辽宁省河流水质限期达标实施方案》,实施“一河一策”“一图一案”,确定的88个治污项目,已完成21个,投运12个。沈阳市制定了《水体断面水质达标工作挂图作战示意图》,对浑河、蒲河、细河、左小河、八家子河、北沙河等6条河流实施20项工程措施,2项工程已完工,8项工程已经开工,10项工程正在办理前期手续。省委、省政府先后印发了《辽宁省河长制实施方案》和《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建设美丽河湖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1月,省河长办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对各市县按时间编制印发河长制实施方案和“一河一策”、设立河长(河道警长)公示牌等工作提出明确提要求。

全面推进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搬迁工作,全省禁养区内计划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基本完成。但,个别地区存在搬迁不彻底或反弹现象。

抚顺市开展了浑河干流和支流污染源综合整治,2018年2月下发了《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污染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对重点企业、8条支流河沿途入河排污口等现场执法检查并采样分析。本溪市太子河沿线约20公里污水管网已经建成,合金沟、大峪沟至污水处理厂段污水管网已经截流。锦州市制定了《锦州市水体达标实施方案》(2017—2020年),启动全市河流水质限期达标工作,公布了县、乡级河长名单和“一河一策”河流名录。营口市实施《营口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暂行办法》。阜新市按照《阜新市辽河流域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凌河流域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对近三年来辽河流域河流超标情况进行了责任认定,并扣缴了阜蒙县、彰武县生态污染补偿金。铁岭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印发了《铁岭市河长制实施方案》《铁岭市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建立铁岭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编制铁岭市“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盘锦市105个村建设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解决农村生活污水直排问题。葫芦岛市实施五里河、连山河、茨山河城区段河流综合治理工程,目前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完成了《葫芦岛市“一河一策”治理和管理保护方案》,公布了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名单。

(二十七)反馈问题:由于配套管网建设严重滞后,沈阳市西部污水处理厂(二期)等5座污水处理厂长期“晒太阳”,43万吨/日处理能力长期闲置,导致全市每天超过27万吨污水直排环境,其中沈阳化工园区每天3万吨工业废水严重超标排放。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5座污水处理厂中,4座污水处理厂通水运行。

西部二期污水处理厂(25万吨/日)配套管网已于2017年9月30日建成并通水,污水厂开始通水运行。同时,化工园3万吨超标排放污水通过现有化工园污水处理厂预处理后送入西部污水处理厂(二期)。棋盘山泗水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浑南区桃仙污水处理厂(8万吨/日)和辽中近海污水处理厂(6万吨/日)通过完善配套管网、增加汇水量等措施,实现通水运行,但个别出水不稳定。

(二十八)反馈问题:沈阳市列入国家“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9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至今仍未开工,每天110多万吨城市污水长期超标排放,占到全市污水处理总量的约60%。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目前,已有4座污水处理厂完成整改任务,5座正在推进。

南小河污水处理厂,2017年4月5日关停,原汇水范围内的污水通过新铺设污水管线汇入蒲河北污水厂进行处理,出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浑南产业区污水处理厂,原汇水范围内的污水于2017年6月转输完成至桃仙污水厂,桃仙污水处理厂设计出水为一级A排放标准。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污水处理厂,2017年9月30日开始,原汇水范围内的污水,经过化工园污水处理厂预处理后,排入至西部(二期)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出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浑南上夹河污水处理厂于2018年6月通水,在线数据已上传,出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目前,北部污水处理厂高密度沉淀池已完成,安装工程已完成总工程量的44%,过滤消毒间已完成总工程量的65%,中间提升泵房已完成,安装工程已完成总工程量的25%,鼓风机房已完成总工程量的95%,生化池已完成总工程量的25%,除磷间已完成总工程量的31%,细格栅已完成总工程量的60%,厂区管网已完成总工程量的52%,应急工程已完成总工程量的68%;沈水湾污水处理厂碳源投加间已完成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的15%,综合处理间已完成,水源热泵房及二分变已完成,装饰装修已完成总工程量的20%,综合楼已完成,装饰装修已完成总工程量的32%,综合机修仓库已完成总工程量的85%,维修车间已完成总工程量的4%,转输工程已完成总工程量的25%,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已完成总工程量的54%,厂区总图工程已完成总工程量的48%;西部(一期)污水处理厂二沉池已完成总工程量的99%,生化池已完成总工程量的99%,深度处理车间已完成总工程量的54%,紫外线消毒间已完成总工程量的76%,污泥浓缩池已完成总工程量的60%,加药间及碳源投加间已完成总工程量的66%,消防水池及消防泵房已完成总工程量的43%,生物除臭滤池间已完成总工程量的20%,管道安装已完成总工程量的39%;仙女河污水处理厂应急区高效沉淀池设备安装完成80%,粗格栅设备安装完成83%,巴氏计量槽设备安装完成89%,细格栅设备安装完成77%,加药间设备安装完成79%,进出水管沟开挖99%,下管焊接96%,改造区3D强化加药持续加药,地面曝气管保温拆除80%,东区滤板累计拆除23个,池内反冲洗气管累计拆除13个,新建区反硝化生物滤池土方开挖80%,曝气生物滤池完成42%;满堂河污水处理厂于2018年7月15日开工,生化池、生产化验指挥中心、初沉池、细格栅间、曝气沉砂池正在进行土建施工,生化池基坑清底、边坡喷锚、膜格栅基坑开挖,粗格栅池内脚手架搭设、顶板模板及钢筋绑扎,综合楼垫层浇筑,沉砂池池壁模板施工,初沉池底板模板施工。

(二十九)反馈问题:沈阳市建成区12条内河有水皆污,均为黑臭水体,尚无一条完成整治,有7条黑臭水体未列入整治范围,工作推进缓慢,2017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难度很大。

整改进展情况:全面实施河道整治工程,水质不稳定。

完善黑臭水体整治计划,沈阳市出台了《沈阳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明确运河水系和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及任务,对整治工作进行了系统安排和部署。

实施截污工程,通过从源头控制污水向城市水体排放,新建了截污管线22公里,建设了18座小型污水处理站,对河流周边小区和城中村面源污染产生的污水就地进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实施清淤工程,采用原位清淤技术对12条河流进行泥水共治,避免淤泥二次污染,适当保留水生植物,完善生态系统,有效恢复水体自净功能,结合人工增氧、水源补给等治理措施,彻底消除黑臭水体。

实施污染源治理工程,对12条黑臭水体排查出的172处排污口采取“一口一策”方式,逐一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完成时限,实现排污口整治,畜禽养殖等污染源全部依法关停,河岸周围违建房彻底清理。

实施河道清理和沿岸环境整治工程,拆除违建7.9万平方米,清运垃圾13.2万吨,新建护岸护坡17.2公里,拓宽改建河道7.9公里,新建一处白塔堡生态湿地,累计投入人力21760人次,投入各类车辆12210次。

目前,沈阳市正在对未消除黑臭的辉山明渠、细河等黑臭水体开展深入整治。

(三十)反馈问题:监测结果显示,浑河及其支流水质明显恶化,与2013年相比,2016年干流出境断面氨氮和总磷浓度分别上升220%和97%,细河分别上升475%和364%,蒲河分别上升259%和62%,水质均下降为劣Ⅴ类。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沈阳市落实《沈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完善水污染防治机制,逐步解决浑河及其支流水质恶化问题,2017年沈阳市17个省考断面超标4个,与2016年相比减少3个。但,2018年以来,浑河及其支流水质相比2017年同期有反弹,正在积极采取措施整治。

完成了“十大”重点行业20家企业专项整治工作,11家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组织开展建成区内12条黑臭水体治理,编制了水体限期达标方案。

出台了《沈阳市畜禽粪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7年完成关闭或搬迁35家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出台了《沈阳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2017—2020年)》,完成12个原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配套改造任务,新建11个标准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完成了3个人畜分离项目,完成5个种养结合试点项目,全面推进畜禽粪污整治。

出台了《沈阳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从2017年7月至今,通报水质情况7次;出台了《沈阳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确定了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名单,明确了工作职责。正在编制河流“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

2018年3月底至4月初,协调生态环境用水2000万立方米,缓解河道地表径流少问题。

(三十一)反馈问题: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突出。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明确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责任分工和主要任务,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成立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3次召开全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协调推进工作会议,部署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畜禽规模养殖场和专业户确认工作,进一步研究部署、协调推进全省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关工作。坚持政策支持与严格监管双管齐下,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各市也对各县(市、区)开展考核,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层层传导压力。省畜牧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重点难点工作,集中开展5次全省督察工作,狠抓落实。

按照“谁划定、谁关闭或搬迁”的原则,市、县政府组织实施本地区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省畜牧局将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纳入省政府行政效能督查第三督导组督导工作范围,组织开展现场督导,督促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2017年,全省禁养区内计划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基本完成。但,个别地区存在搬迁不彻底或反弹现象。

2017年,扶持各地继续高标准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生态建设项目,对205个项目场实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升级。推进凌海市、瓦房店市、兴城市、海城市等4个财政部、农业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县项目实施,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北镇市、铁岭县、凌源市和朝阳县获批2018年国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县项目,正在进行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指导鞍山、抚顺、辽阳、铁岭市完成太子河、亮子河、马仲河流域和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养殖场户情况调查,制定养殖场(户)粪污治理工作方案,督促各项治理工作落实。通过集中整治,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3.1%,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

省环保厅印发了《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监督执法等方面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印发了《关于配合畜牧部门做好畜禽禁养区关闭搬迁后续工作的通知》,配合统计、畜牧部门做好禁养区相关工作。推动垃圾减量分类、畜禽粪便还田利用和实行人畜分离等项目实施,促进村内畜禽养殖户污染治理。

大连瓦房店市列入全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县项目,已制定整县推进工作方案。鞍山海城市对4个规模养殖场进行了标准化生态建设,对1个散养密集乡镇(马风镇)集中建立了生态处理设施,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80%以上;海城地区猪牛羊禽年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1.55%。锦州市完成285家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配套设施建设,配套率达到71.1%;凌海市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已编制完成,正在开展招标工作。葫芦岛兴城市对全市规模养殖场、散养密集区养殖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制定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实施方案。

(三十二)反馈问题:铁岭市亮子河、马仲河沿岸畜禽养殖相对集中,每天约有14万头猪牛、400万只禽类产生大量畜禽粪污,未得到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严重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污染周边水体。2016年辽河支流亮子河、马仲河水质分别由2013年的Ⅳ类、Ⅴ类下降为劣Ⅴ类。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深化整改。

铁岭市制定了《铁岭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 年)》,基本完成了禁养区内20家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的关闭搬迁工作(其中3家正在履行强制关闭程序),完成了17个规模养殖场畜禽标准化生态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成了国美集团养殖厂截污纳管工程。昌图县对马仲镇东大营村养殖小区内养殖户和马仲河沿岸直排河流养殖散户,实施了排污口封堵,建设了防渗贮水池。开原市对亮子河沿岸72户养殖户排污口实施了封堵,建设了45个蓄粪池,对未按要求整改的11户养殖户实施了查封,对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1户养殖户移送公安机关,部分养殖场已经或正在进行拆除。开原赢德肉禽有限公司新建污水集中处理厂(规模为300吨/日),粪污处理设施尚不能达到环保要求;开原市凯祥鸭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机肥厂已经投入运行。

目前,昌图县一期、二期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已完成的土建工程进度:高效沉淀池70%、二级提升泵池80%、二沉池70%、生化池15%、污泥浓缩池及提升泵房70%、脱水机房25%、调节池20%、深度处理车间15%,鼓风机房及变电所未动工。亮子河、马仲河制定镇级河长制工作方案,落实属地责任。庆云堡镇、八宝镇制定了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庆云堡镇组建了环卫队,定期对沿河垃圾进行清理转运。昌图县完成了月亮湖和城关河清淤工程。

针对亮子河、马仲河沿岸尚未彻底杜绝生活垃圾、畜禽粪便及部分企业直排、偷排现象,以及开原市造纸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尚不能稳定达标运行等问题,已制定了限期整治方案,正在开展深入整治工作。

(三十三)反馈问题:鞍山、辽阳两市太子河沿岸畜禽养殖、生活垃圾直接污染河水,导致2016年太子河入大辽河断面水质由2013年的Ⅳ类下降为Ⅴ类。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鞍山市成立畜禽养殖业生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鞍山市取缔禁养区内畜牧养殖场(小区)和专业户及防治畜禽污染的实施方案》《鞍山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及沿河养殖场治理实施方案(2017—2020)》,加快289家规模化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海城市完成115家,台安县完成79家,岫岩县完成34家,千山区完成8家,4家规模养殖场生态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均已完工。海城市马风、验军两个镇区的散养密集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已立项。建立和完善全市农村垃圾收集处理系统,重点强化镇区环卫力量、补充设备和人力。2017年以来,新建农村垃圾池491个,安放垃圾箱2039个,建设垃圾点及中转站34处。海城市对太子河沿岸500米范围内进行了排查,发现共有62个畜禽养殖场户;基本完成了五道河、甘巴河及海城河河道的淤泥及周边垃圾清理工程,清淤37.87万立方米,清运垃圾9.59万立方米。

鞍山市完成了太子河沿岸农村积存垃圾排查,沿岸各镇区对村内积存垃圾进行了清理,对垃圾随意倾倒状况进行了整治,并建立了常态化巡查制度。海城市正在按照新的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化的处理理念,编制农村垃圾处理规划。

辽阳市完成了禁养区内22户畜禽规模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完善了“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垃圾运行体系,累计清理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29处,垃圾13.2万立方米。在全市531个行政村建立1762人的保洁员体系,设置垃圾收集池4260处、垃圾收集箱6280个,垃圾收集车辆达607台,建设试点阳光堆肥房2处。编制了“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设立市、县、乡三级总河长制度,清理河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9处,10余万立方米。出台了《辽阳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要求以猪、牛、鸡为主要品种,编制一场一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

但,2018年以来,太子河及其支流水质相比2017年同期有反弹,正在采取措施深入整治。

(三十四)反馈问题:阜新市氟产业开发区和东梁温泉城污水处理厂均未配套建设氟化物处理工艺,每天有5000多吨含氟废水超标排放,造成西细河入大凌河断面2016年氟化物浓度较2013年上升24.6%,水质由Ⅳ类下降为劣Ⅴ类。

1.氟产业开发区。

整改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2017年12月12日,阜蒙县政府、氟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碧波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由广东益诺欧公司负责运营碧波污水处理厂,并负责技术改造。目前,已完成改造工程,下一步将强化运行监管,遏制氟化物超标。

“一企一管”工程于2017年8月全面启动。目前,“一企一管”中间一站、二站、三站、污水处理厂中间站集水池已完成,配套管网(工艺管道、明渠)工程已完成。已有21家企业签订污水在线监测安装、运维协议,16家企业完成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工作。

2018年2月23日,阜新市环保局向阜新氟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下发了《关于对阜新氟产业开发区部分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处理意见的函》,对阜新氟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进行详细调查,对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20家企业下发了责令改正决定书。园区企业向碧波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之前,园区环保办对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指标为COD、PH、氨氮和氟离子,待监测达标后,通过管道或槽车排入污水处理厂。阜新市政府明确阜蒙县政府作为园区环境监管主体,明确阜蒙县政府和氟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环境监管。

2.东梁温泉城。

整改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东梁温泉城污水处理厂已完成《阜蒙县东梁温泉城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除氟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的土地批复、风险评估报告、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及批复、PPP项目“两评一案”评审及批复;项目环评已批复。7月3日开始施工,目前已完成鼓风机房封顶,进行生化池人工清理剔凿,回用水池及泵房基坑开挖以及基坑侧壁喷锚,除氟车间施工地梁钢筋模板混凝土。

2017年12月17日已完成环保验收和在线监控系统验收。2018年1月12日阜新东梁温泉城管理委员会与辽宁金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正式由金岛公司运营阜新东梁清水污水处理厂。

阜蒙县政府印发了《辽宁阜新东梁温泉城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于2018年1月开始实施。2018年2月26日,温泉城管委会成立温泉水外运监视小组,对温泉水外运情况监视并上报。定期对温泉城内企业组织排查,杜绝偷排偷放现象发生。

(三十五)反馈问题:全省179个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仍有各类排污口33个、违章建筑3221处。

整改进展情况:未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2017年,省环保厅下发了《辽宁省2017年饮用水源水质保障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在全省部署开展了为期7个月的水源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摸清了饮用水源环境问题,强化了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整治了一批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截至目前,全省179个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勘界立标工作,已经完成了142个。下发了《关于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督促责任单位抓紧落实整改措施,按时限完成整改任务。2018年3月7日,在抚顺市召开关于大伙房饮用水水源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督办落实工作会议,推动抚顺、本溪市加快整改。

沈阳市对一级保护区内31处历史遗留违章建筑实施拆除,对涉及11处违章建筑确实不具备拆除或者关闭条件的水源井实施了迁建,正在划定新的水源地保护区。

大连市印发了《2017—2020年大连市县级以上公路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范工程规划实施意见》,庄河市完成了庄林线、张庄线、塔大线3条跨越水源一级保护区道路的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瓦房店市完成了金高线、盖亮线风险防范工程,长海县完成了峙莲线风险防范工程。完成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73处违章建筑的拆除或关闭工作;金普新区管委会、普兰店区政府、庄河市政府、瓦房店市政府制定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居民和农业种植大棚的关闭搬迁方案。

鞍山市拆除了西郊水源地11号水源井周边的1处违章建筑,关闭12号水源井;海城市拆除了拦河水源地5号井一级保护区内的天利种狐厂,关闭了开发区水源地1号井;岫岩县在丹锡高速汤池河大桥设立了水源警示标识,已经拆除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台安水源1号井30米内养殖场、10号井30米内废品收购站已拆除。

丹东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道路警示牌、驶离告示牌和界标,设立了“限速50公里”限速标志。在穿越饮用水源地路口设置了“禁止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驶入”标牌、禁令组合标牌,并在周边路口设有“禁止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驶入”标牌。相关责任部门每季度一次、重大节假日不定期对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锦州北镇市辽西北供水配套净水厂工程的土建工程已经完工,正在进行设备安装,但未按期完成。凌海市已完成绥丰、东港电力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违章建筑摸底调查,正在制定拆迁方案。在通过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锦阜公路设立了8处交通运输警示标识,严禁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进入保护区。

营口市印发了《营口市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46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已经完成关闭或搬迁,正在制定其余违章建筑的拆除方案。开展了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道路穿越及污水管线穿越风险评估工作。

阜新市长深高速公路已完成沉淀池、桥面雨水管收集系统施工维护,101国道王府东桥、王府西桥桥下径流水收集系统和沉淀池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确定。金鼎砖厂分厂砖窑和附属物已全部清除完成。

辽阳市太子河区政府、灯塔市政府分别对首山水源、肖夹河水源和野老滩水源一级保护区内25家企业下达了关闭决定。202国道穿越穿越野老滩水源2眼水井已经关闭,沈海高速公路、本辽高速公路、202国道穿越首山水源的5眼水井中已关闭2眼,正在推进其余3眼的关闭工作。辽阳县政府今年启动汤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入户调查,摸清汤河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居民底数。

铁岭市完成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16个排污口封堵,其中清河区9个、开原市7个。撤销了铁岭市铁岭经济开发区1号、2号、3号、4号水源井的饮用水源保护区。

2017年10月,朝阳建平县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房屋、蒙古包等违规建筑均已拆除完毕。

盘锦盘山县高升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3户违规企业已关闭或停产,石山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已关闭,大洼水源保护区3号井和4号井已经完成封堵并注销了取水许可证。完成了G1高速公路、210省道(盘东水源路段)、210省道(高升水源路段)和甜石线警示牌设置工作。甜石线穿越石山水源路段划定为危化品车辆禁行路线,并设置了防撞护栏、导流槽和应急事故池。

葫芦岛市制定了《葫芦岛市兴城河烟台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对原保护区范围进行局部调整。暂不能调整和关闭的饮用水水源,制定了应急预案。在7条道路穿越保护区处设立警示标志、限速标志牌28套。

(三十六)反馈问题:大伙房饮用水水源是全省最重要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承担着7个城市、2300万人口的供水任务。国家将大伙房水库列为全国首批良好湖泊保护试点,并累计拨付中央专项资金6.3亿元。2012年,环境保护部曾就大伙房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约谈抚顺市政府,但迄今为止有关问题仍未清理整顿到位。截至目前,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还有222家工业企业未依法关停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仍有旅游景区1处、码头4个、旅游船舶24艘,以及33万多平方米的网箱养殖未予取缔;在二级保护区内有116家畜禽养殖场(专业户),均未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整改进展情况:未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抚顺市正在组织优化调整大伙房水源保护区区划。协调推进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生态移民搬迁工作,并加强垃圾、污水等已建项目运行监管,大伙房水源地水质保持二类标准。开展环保专项执法行动,一级保护区内的20家企业已停产,未拆除生产设备的企业已明确了拆除的时间表。推进二级保护区内193家企业搬迁,新宾县已经出台搬迁计划,抚顺县、清原县和东洲区正在制定搬迁方案。实施二级保护区116家养殖场(专业户)整治,经核查不在二级保护区内的有12家,其余104家中,73家已经关闭(零存栏),剩余畜禽养殖场(专业户)已明确了关闭或搬迁的时间表。强化水面船只管理,拆解2艘游船,相关部门对景区、码头、执法船加强了日常监管并严格禁止旅游行为。完成黑大线、土高线安装桥梁防护网1268米/28座,完成一级保护区周边21套提示标志调整工作,持续开展运输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穿越保护区整治工作,对违法车辆严肃处理。

本溪市桓仁水库周边餐饮企业污水收集管网项目已经完成验收,良裕酒庄、唐韵风雅酒庄、莎丽斯特酒庄、金橡湾酒庄、张裕冰酒公司、圣百威豪酒庄和福克纳酒庄7家企业污水完成与县城(乡镇)污水处理主管网连网运行,北龙湾酒庄停止建设。依法拆除了2个码头,停发了19艘旅游船舶《船舶营运许可证》。33万多平方米的网箱养殖已经全部取缔。在老西江桥两侧设置了围挡进行封闭,禁止任何机动车辆通行。在老黑背大桥、西江大桥、浑江大桥、北江大桥上设置了警告警示标志牌,西江大桥等四座桥梁环境风险防范工程已经开工,完成排水管建设,正在开展收集池建设。制定了《桓仁县4条污水管线穿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每月对大伙房水源地取水口监测点位监测一次,同时,环境监察人员不定期对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五女山庄违建部分已经拆除。

(三十七)反馈问题:部分城市污水排海问题严重。大连市现有入海排污口172个,其中41个存在超标排放问题。主城区内每天17万吨生活污水直排,春柳河等7座污水处理厂每天50多万吨污水超标排放,最终排放入海。金普新区每天4.3万吨生活污水直排北大河、红旗河后入海。锦州市滨海新区每天8100吨污水直排入海,导致海滨浴场水质下降。

整改进展情况:未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大连市41个超标排放入海排污口已基本整治完成38个,红旗河排污口尚未彻底完成整治,春柳河、D71等2个排污口完成整治后出现反弹。金普新区在建成0.5万吨/日南部污水处理厂基础上,启动南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处理能力3万吨),解决污水超负荷问题。春柳河污水处理厂一期升级扩建工程已建设完成,因输水管线问题,部分污水进入老水厂处理,导致水质超标,目前市城建局正在进行应急抢修。

大连市建成4万吨/日大连湾污水处理厂、12万吨/日梭鱼湾污水处理厂、10.5万吨/日泉水河污水处理厂二期,完成文林街暗渠污水截流改造工程,完成凌水河污水处理厂、马栏河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改造,完成马栏河污水处理厂二期大修更新,基本解决了主城区每天17万吨生活污水直排问题。完成春柳河污水处理厂一期升级扩建、马栏河污水处理厂一期、凌水河污水处理厂、泉水河污水处理厂一期、春柳河污水处理厂二期提标改造,完成付家庄污水提升泵站改造,基本解决了主城区50万吨污水超标排放问题。

为解决红旗河排污口和金普新区4.3万吨生活污水直排问题,2017年,金普新区完成了红旗河污水管网截流工程建设,实施西海污水处理厂二期及一期提标改造工程,2018年7月底实现通水调试,9月5日完成了一期生物系统恢复工程,9月12日完成了污水处理厂工艺管网、主体工程、污泥培养,污水处理厂初步实现达标排放。

锦州市关闭白沙湾沿线4个入海(河)排口,完成白沙湾沿线截污管网建设,安装完成了8套箱式一体化处理设备(日处理污水5000吨左右),8100吨污水已分别引入西海污水处理厂及箱式一体化处理设备处理后排放。白沙湾生态污水处理厂土建施工已基本完成;国外设备、阀门已进场,开始安装施工。

三、自然保护区和近岸海域违法建设问题整改情况

(三十八)反馈问题:部分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长期坚持。

2017年7月,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对自然保护区开展检查的通知》,组成两个联合检查组,结合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实地核查工作,对全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全面检查,对采矿、采砂、工矿企业和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水电开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以及近年来新增、规模明显扩大的人类活动,进行了重点排查。同时,组织各市对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开展自查整改。但,“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部分地区尚未彻底整改到位。下一步将对照问题认真整改。

省环保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重点问题核查的通知》,组织各市对照遥感监测重点问题清单,将“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重点核查问题清单和核查表纳入整治范围进行核查处理。印发了《辽宁省“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方案》,确认违法违规问题190个,正在推动整改落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组织各市对110个省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建立管理台账,实行“整改销号”制度。2018年3月,省环保厅印发《关于对全省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要求各市要落实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省国土资源厅完善了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巡查发现和通报等长效机制,组织实施了国土资源大数据平台移动执法项目。对未实行封闭管理、保护区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管辖权的自然保护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已经将其纳入日常动态巡查范围。对实行封闭管理、保护区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管辖权的自然保护区,各级国土部门完善了协调通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移交。

省水利厅开展对各类水生态和环境违纪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工作,全面核查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涉水审批和水利部门组织建设的违法违规项目。经核查,全省105个自然保护区内,未发现水利部门违法违规涉水建设项目,仅鞍山市审批了8项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2018年3月,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3月27日,鞍山市水利局完成了岫岩县清凉山自然保护区内1家企业和海城市白云山自然保护区内7家企业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的清理作废工作。

2017年6月,省林业厅致函鞍山、阜新、朝阳、盘锦市政府,并组成督导组对反馈意见涉及到的阜新、朝阳市进行了现场督促指导,建立了辽宁海棠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辽宁楼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问题清单,督促落实整改措施。11月,再次致函阜新市政府,要求加快推进整改工作并再次赴阜新市进行督导。2017年7月,省林业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年12月、2018年1月省林业厅分别召开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会议,坚持问题导向,彻底坚决整改,进一步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规范化水平。2018年4月,印发了《关于开展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工程专项整治“回头看”检查工作通知》和《关于全省林业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通知》,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2018年3月以来,省林业厅组织对虹螺山、努尔鲁山、老秃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问题整改、违法违规查处情况进行了抽查,推进问题整改和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2018年8月,开展了辽宁省“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现场督察工作,重点检查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销号、新增违规问题排查、人类活动动态遥感监测点位核查、违法违规问题处罚问责及整改落实情况,进一步促进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和销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了《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部分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突出”整改工作的通知》,开展了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朝阳小凌河中华鳖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和巡护行动。在朝阳小凌河中华鳖省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了中华鳖幼鳖人工增殖放流。

(三十九)反馈问题:海棠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露天矿坑,被中金黄金辽宁排山楼金矿作为选金尾矿填埋场,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该保护区管理局不仅没有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反而以书面形式提供排山楼金矿矿区不在保护区范围的证明,明显弄虚作假。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对排查出的63个违法违规项目,建立了问题整改台账,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目前,已整改完成59个问题,未完成的4个问题中,排山楼金矿整改时限为2019年底,正在有序推进;王春文房屋扩建问题已提交法院强制执行;惠盟观光休闲基地楼房建筑主体已拆除完毕,正在清运;普安寺建筑群《海棠山景区法相院等殿宇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对辽宁海棠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专题报告》已于7月27日通过专家评审,8月20日获批复。海棠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调整岗位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了自然保护区监管,完善了保护区界碑、界桩,杜绝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再度发生。2018年2月,阜新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了自然保护区情况汇报。

2017年8月22日,中金黄金辽宁排山楼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对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150米地下中段进行封堵,停止开采活动,核心区内无开采活动。停止了2010年未批先建的新增450吨产能。排山楼金矿新尾矿库建设工程取得了规划、环评、安全设施设计、永久征林等前期审批手续,已开工建设。启动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的生态环境整理工作,并统筹推进尾矿库闭库工作。

编制完成了《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治理方案》,与沈阳绿达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排岩场生态修复工程设计合同》,与长春黄金设计院签订了《尾矿库闭库工程设计合同》,编制完成排岩场生态修复工程设计方案。

排山楼金矿优化了选金工艺,采用外购矿氰化钠预浸出+自产矿新型环保药剂联合浸出的生产和工艺。

2017年8月6日,企业完成了对尾矿库的规范化修整,在该尾矿库原设计的防渗标准上,提高了防渗等级,健全并完善突出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储备了充足的应急物资,9月21日开展了应急演练。

阜蒙县环保局于2017年10月26日、11月13日,两次到排山楼督办企业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对监视井进行采样监测。2018年3月22日,阜蒙县环保局对排山楼金矿有限公司下达了《关于严格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方案的通知》,并于当天赴企业现场检查。

2017年11月7日,省环保厅撤销了《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辽宁排山楼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选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开展了2017年度全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工作,约谈了质量较差环评机构,通过整改提高环评整体质量和责任意识,并对环评文件质量极差、内容失实、弄虚作假的环评机构及相关编制人员进行通报。

海棠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于2017年8月16日至22日完成了自2008年1月至2017年8月印发的1036份审批文件进行清理,未发现违规审批文件。2018年1月15日,印发《关于规范保护区管理对现有人员进行工作调整的通知》,从大板林场抽调5名工作人员,加强监管力量。加强警示教育,以海棠山自然保护区存在问题为反面教材,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依法、依规办事,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017年8月,完成了《三塔湾温泉度假酒店拆除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11月23日完成了三塔湾温泉度假酒店拆除方案论证、拆除现场数据保全公证、拆除工程预算编制、预算审核和资金申请等工作。三塔湾温泉度假酒店建筑拆除、垃圾清运和一处水塘填埋工作全部完成,生态恢复工作已基本完成。

海棠山保护区管理局先后在5次机关支部学习会议、党课、机关委员会等会议上开展警示教育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十)反馈问题:2013年,丹东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大孤山经济区管委会在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违法实施3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将约25公顷的草地、坑塘湿地开垦为耕地,修建沟渠300余公里、田间道路37公里,涉及保护区总面积达6700余公顷。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整改,举一反三、深入整治。

丹东东港市完成了生态影响专项评估。经丹东市组织核查,3个项目中,有2个地块(面积为0.6602公顷)在项目实施时将荒地平整为耕地,其中,椅圈镇项目新增耕地0.4682公顷,已下达禁耕通知;孤山镇项目0.192公顷,不在湿地保护区范围内。经对比2012年度与2016年度卫片影像,其余地块,没有变化。经丹东市复核,项目的渠道衬砌和田间道路工程全部是在原有沟渠、道路上修整硬化,没有占用湿地新修建渠道清淤、衬砌和农村道路工程情况。同时,丹东市正在采取异地占补平衡方式退耕还湿。

丹东市结合卫片进行执法检查,加强监管,定期对湿地保护区进行巡查。

(四十一)反馈问题:2014年,东港市政府未经审批,擅自在保护区实验区修建观鸟服务中心,已建成2500平方米鸟类科普中心一座、13000平方米停车场一座、观鸟亭4座,修建观鸟道路一公里,占用保护区面积3.3公顷。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整改,举一反三,强化管理。

丹东东港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了该项目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018年4月12日,省环保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鸭绿江口国家湿地水鸟科研宣教基地建设工程对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专题报告》进行了评审,专家认为,水鸟科研宣教基地项目属于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内容,有利于保护区发挥生态环境教育功能和开展国际交流,提升保护区的国际影响力,建议将水鸟科研宣教基地权属移交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目前,东港市己出具意见,同意移交水鸟科研宣教基地权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已于4月24日获批。东港市按照专家意见,落实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使观鸟服务中心切实起到鸟类保护科普宣传作用。

(四十二)反馈问题:2014年以来,朝阳市喀左县龙凤山景区管委会在辽宁楼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毁林占地建设木栈道、戏台、水塘、拦水坝等旅游设施,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整改,加强管理。

辽宁楼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栈道、戏台及附近房屋已经全部拆除,植被恢复工作已经完成。同时,将拦水坝予以保留,防止水土流失和截水供野生动物饮用,并作为自然保护区防火通道。

(四十三)反馈问题:2013年以来,有关国土资源部门违反矿产资源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为位于白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海城市瓦子沟镁矿、孤山镇瓦子沟村玉石矿等6家采矿企业办理采矿权手续1宗、延续采矿权手续5宗。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省国土资源厅认真做好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基础工作。白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海城市孤山镇瓦子沟村玉石矿、海城市孤山镇东南硫铁矿、海城市百丰矿业有限公司、海城市瓦子沟镁矿、鞍山市德金矿业有限公司海城萤石矿、海城市金占石材开采有限公司、海城市东胜石材开采有限公司和海城市丰和石灰石矿等8宗采矿权已停止采矿活动,国土资源部门停止办理延续、变更登记。

完成对白云山自然保护区设立情况以及上述8宗采矿权设立情况、证照期限情况、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缴纳情况、采矿权资源储量情况、采矿权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面积和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情况调查统计,形成保护区内矿业权清单,已做好矿业权退出保护区的基础工作。

(四十四)反馈问题:大规模违法填海影响海洋生态环境。2012年,大连市政府在未取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决定由大连港集团启动实施太平湾港区开发建设。大连港集团2011年至2016年期间累计违法围海1368公顷,填海造地585公顷。2013年,瓦房店市海洋部门对太平湾港区违法填海行为处以1150万元罚款,但当地财政部门随后又以补贴名义全额返还大连港集团,变相纵容企业违法行为,性质十分恶劣。2014年,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为建设生命人寿甲醇制烯烃项目,在未取得用海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填海222公顷。2012年至2015年,庄河市政府实施庄河港扩建、河道治理等工程,共计违法填海261公顷。2010年以来,葫芦岛市绥中滨海经济区管委会违法将39.6公顷沿海滩涂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转让给佳兆业东戴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用于房地产开发,目前已完成房地产开发面积144.6万平方米,绥中县国土资源部门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个别企业出现违规反弹。

大连市有关责任单位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切实提高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认真研究处理大规模违法填海问题。开展海洋生态评估,大连港集团委托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编制完成了《大连港太平湾港区围填海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估报告》,2017年12月26日组织专家评审,意见为“根据现状调查及跟踪监测调查数据评价结果,区域海洋环境无明显变化,综合该区域生态健康状况分析结果,围填海实施前、实施中和实施后生态系统均处于亚健康状态。”;长兴岛经济区编制完成了《生命人寿违法填海区域生态环境影响后评估报告》,2017年12月26日组织专家评审,意见为“本工程用海符合《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修改方案》和《辽宁省(渤海海域)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域性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工程实施前后,长兴岛港口航运区、旅游休闲娱乐区所有因子均满足相应的海域水质标准。”;庄河市委托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编制了《庄河港扩建和河道治理填海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估报告》,2018年2月28日组织专家评审,报告书认为“填海工程对区域水质、沉积物质量、生物健康程度没有较大影响,河道治理填海是结合河口泄洪安全和生态修复实施的生态建设工程”。目前,各责任单位正在按照评估结果和专家意见开展整改工作。

全面停止违法行为,太平湾港区自2015年11月已停止一切围填海活动,自2016年11月已全面停止所有在建港口建设项目。庄河港已于2016年11月停止所有在建港口建设项目。

积极完善项目用海手续,2017年8月28日,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了保护区范围后,大连市开展了《大连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工作,申报调整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划,报送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太平湾海域海洋生态红线区的请示》。通过《太平湾临港经济区污水排放口论证报告》《大连港太平湾港区总体规划对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等完善了太平湾港区总体规划环评报告,并完成了环评信息公示与公众参与调查工作,结合调整太平湾海域海洋生态红线区有关要求,拟上报环保部审查,并推进太平湾港区总体规划审批工作。另外,港口建设项目有关手续办理工作仍在持续推进。截至2017年底,大连港太平湾港区多用途码头工程(207号—208号)、大连港太平湾港区散粮泊位工程(301号—303号)、大连港太平湾港区通用码头工程(104号—108号)均已取得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批复、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评批复、大连瓦房店太平湾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节能评估评审意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大连港太平湾港区航道工程已取得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2018年6月12日,省环保厅批复同意太平湾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6月14日,自然资源部复函省海洋渔业厅,同意调整太平湾所涉海洋生态红线,7月初省海洋渔业厅将《辽宁省海洋生态红线“一张图”》正式向自然资源部申报。7月10日,自然资源部同意太平湾港区打包作为整体项目一次性报国务院办理用海审批,并要求尽快开展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评三项工作。7月20日,太平湾港区入海排污口已向环保部门备案。港区规划环评正按照已完成的《大连港太平湾港区总体规划(送审稿)》进行修改。8月8日,关于太平湾港区规划调整的申请及规划报告,已由市政府正式行文分别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及省政府。8月初,已启动项目可研、海洋环评、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现状环境调查等前期招投标采购工作。

推进长兴岛经济区科学布局,2018年3月8日,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提出长兴岛经济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长兴岛作为国家级石化产业基地的发展定位及区域规划,充分利用生命人寿已填海区域,科学规划,积极引进项目,依据国家政策办理项目用海手续。

追回违规补贴罚款,针对将罚款以补贴名义返还的问题,瓦房店市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专题研究了此项问题。8月4日,大连太平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1150万元补贴款全部返还给太平湾管委会。7日,太平湾管委会将1150万元补贴款全部返还给瓦房店市财政局。

绥中县印发了《关于绥中县沿海涉及占用海城建没项目暂停规划执行、暂停施工的通知》,对全县沿海开发企业停止建设,并暂停规划执行。但检查发现,佳兆业秦汉商业街和宏跃酒店项目持续顶风违法建设,其中佳兆业秦汉商业街项目于2017年5月中央环保督察进驻期间破土动工,至2018年7月基本建成,已具备营业条件;宏跃酒店会议中心1至8号楼项目主体建筑已经封顶。目前,葫芦岛市正在针对佳兆业秦汉商业街、宏跃酒店会议中心1至8号楼项目建设问题进行深入整改。

按照《绥中县关于调整辽宁东戴河新区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绥中县总体规划修编设计任务已于2018年8月13日完成公示。

(四十五)反馈问题:违法毁林占地问题在一些地区较为严重。2010年至2014年,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为建设恒力石化2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对苯二甲酸、聚酯园等3个项目,在实施土地平整工程中毁林7812亩,其中包含5152亩公益林。2016年,国家林业局、辽宁省政府联合约谈大连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严格追究责任,但至今未得到落实。2013年抚顺丰远热高有限公司在建设索菲亚温泉小镇和丛林欢乐世界项目时,未经林业部门审批,违法毁林占地276亩,2014年在项目扩建时又毁林186亩。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整改,逐步恢复生态。

大连市有关责任单位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深刻吸取教训,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一是积极补办用林手续。经大连市森林公安局调查,恒力石化场地平整工程涉及毁林面积520.8公顷。在已有300.57公顷使用林地手续的基础上,2018年4月1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发放了174.7535公顷林地使用同意书。开展了规划区外45.8公顷林地恢复工作,对未彻底完成林地恢复的15.33公顷制订了修复计划,一期8公顷已发布招标公告。二是依法依纪进行追责,大连市已约谈8名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追究问题已由市纪委进行调查处理。

抚顺丰远热高有限公司在相关责任人受到刑事处罚后,依法办理了林地使用许可。抚顺市林业局加强对3宗征占林地项目的监管检查,没有再发现违法采伐行为。同时,抚顺丰远热高有限公司结合项目区绿化,进行了植树造林恢复植被工作。

四、一些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

(四十六)反馈问题:沿海石化环境安全隐患较大。辽宁省是全国最重要的石油化工基地之一,70%以上产能布局在沿海地区。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省发展改革委优化石化产业布局,严格核准备案项目,强化主体责任,健全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机制。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省《工业八大门类产业发展政策》《辽宁省石化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促进石化产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绿色安全协调创新发展。二是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有关规定,严把石化、化工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对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一次扩建炼油、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省级政府不予核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限制类、淘汰类石化化工项目,市县各级政府不予备案。三是协调地方政府着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主动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建设运营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新建PX等石化项目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和风险防范化解预案,并督促企业加强项目管理,落实社会责任。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编制了《辽宁省石化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了“新建石化、化工项目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通过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对污染较重、厂址周围环境敏感的老石化企业实施逐步搬迁改造,同时实现产业升级”。研究提出了《辽宁省石化产业发展政策》,明确了“石化项目要符合国家《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满足国家和地方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等规划要求。新建炼化项目全部进入石化基地,新建化工项目全部进入化工园区”。

省环保厅强化环境安全风险防范,配合发改、经信等部门做好石化行业规划的审查工作,指导各市做好石化类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2018年3月8日,印发了《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沿海石化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加强沿海各市石化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列入2017年度重点排污单位的沿海石化企业已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实现了与各级环保部门联网传输。同时,省环保厅依法公布了第十二批辽宁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对部分石化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全面加强危险品存储、运输的风险防控;进一步完善应急体系建设,指导各市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习、演练,提升应急实战能力。印发了《辽宁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度安全生产督查计划》,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督查作为重点督查任务,确保两年一次全覆盖。

(四十七)反馈问题:大连市大孤山石化产业园、松木岛化工园风险源企业集中,环境安全隐患较大。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大连市委、市政府分别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了大孤山化工园区风险防范问题整改进展情况,金普新区组织全区领导干部观看辉煌中国——绿色家园记录片。2017年10月23日,金普新区理论中心组学习,深刻吸取“7·16”火灾等突发环境事件的教训,时刻铭记环境安全是环保工作的底线,坚守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扎实推进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按照《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7年修订)要求,大连市将加快石化产业布局调整,重点建设长兴岛(西中岛)石化产业基地,加快承接大连市城区、大孤山石化园区石化产业转移。严格控制大孤山石化园区产业规模,今后该地区不再规划布局新的石化项目。

落实《大孤山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价及管控一体化实施方案》,建设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危废应急储备库,并在大连新港建设了10万立方米的终端应急事故池,建设了4个区域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和22个企业风险源监测子站,对大孤山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和企业周边污染物浓度进行24小时实时监测预警,成立金普新区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中心,依托普湾新区安监环保局,组建了新区危险化学品监管专门队伍,并且大孤山、松木岛化工园区内所有港口危化企业均制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习演练。在此基础上,金普新区根据松木岛园区建设及管控工作切实需求,开始建设风险管控一体化项目(共8项),已经完成5个项目建设,分别为区域溢油收集隔离池工程、安全隔离带动迁工程、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程、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园区消防通道建设工程。剩余3个项目,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指挥中心、消防救援设施配套建设工程、区域封闭管理工程正在推进实施。

大孤山、松木岛区域危化企业均实行推进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承诺公告制、企业风险分级管控报告单制、“日检查、周报告、月调度”四项机制,并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分级监管。2017年8月,按照《关于开展全市石化及相关仓储行业环境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环保、安监、港口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大化集团、恒力石化(大连)有限公司等13家重点石化及仓储企业进行了检查。市安监局邀请专家对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展定期检查和PDM预测性维护检测,并对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福佳大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盛逸石化有限公司等企业开展安全定量评价。市港口局对大孤山石化产业园区港区范围内危化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2017年共聘请专家62人次,检查各类问题和隐患158项,对于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严格按照“四个清单”工作要求,列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督促企业认真整改。2017年,市环保局陆续在全市开展了重点风险源企业隐患排查、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对两个园区化工、油气储存和输送及涉危等企业实现了全覆盖。

大孤山、松木岛园区分别建有7万吨/日、2.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均安装了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级平台联网。加强大孤山石化园区废气处理,23家VOCs排放重点企业中,7家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企业已完成整治,16家原油和成品油仓储企业正在开展。

2017年8月起,松木岛化工园区每月对园区16口地下水井进行检测,聘请专家分析超标原因,并按照专家意见开展了园区污染源基本情况排查、地下管网检漏及维护等。松木岛化工园区地下水修复和治理工程已完成招投标,正在进行枯水期和丰水期监测,全面调查区域水文地质。

(四十八)反馈问题:盘锦市未充分考虑风险防范要求,在辽河三角洲湿地布局建设辽东湾新区石化产业园区,并将未经防渗处理的红旗沟、风水沟和双井子沟3条天然潮汐水沟作为事故应急池,存在明显环境安全隐患。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盘锦市高度重视辽东湾新区石化产业园区环境安全隐患问题,新区管委会于2017年10月27日和2018年1月20日,两次组织专家论证优化整改方案:一是利用天然潮汐沟作为应急事故池是不科学的,但应该在三条沟上设置拦污闸防止极端事故废水入海,将其作为园区环境风险防范的天然屏障。二是经过调查现有和拟建入园企业配套建设事故废水应急设施能力,核定进入园区公共应急事故池水量和不同片区收水情况,完善园区公共应急事故池数量和规模后,提出了《辽东湾新区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意见优化完善方案》,确定了在企业现有应急设施基础上,辽东湾新区石化产业园区建设3万立方米公共事故池(与第二污水厂同步建设),并通过污水管线连通园区内大型企业事故池,配套建设事故状态下能保证正常运行的动力保障措施,确保事故废水的连通与受控,有助于提升园区风险防范能力。三是完成化工园区重点环境风险源排查,正在开展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辽东湾化工园区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备,真正实现企业环境风险与园区风险防范措施的联动,确保极端事故状态下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目前,事故池主体工程已经建设完成并进行了满水试验,正在开展管线的铺设工作。

(四十九)反馈问题:违法处置危险废物问题突出。辽宁省原材料和石油化工产业比重大,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多、成分复杂。长期以来由于安全处置设施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时有发生。2014年以来全省共发生相关刑事案件近百起,涉及危险废物非法处置数量巨大。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省环保厅积极推进全省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一是编制并下发了《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提出了全省新增10个再生资源产业园区、新增利用处置能力50万吨/年的规划目标,全省14个市都规划建设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将解决危废处理能力错配、能力不足、处理种类不全问题。2017年以来全省新增危险废物年利用处置能力10.96万吨,有力保障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安全。二是对危险废物社会源收集、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责任延伸等工作先行先试,继废矿物油后全省又建立了废铅蓄电池收集管理体系,在科学评审基础上发放了5份许可,基本建成省市两级收集体系。2017年12月,下发《关于加强废铅蓄电池收集及管理制度试点期间环境管理的通知》,要求市、县环保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严格试点单位管理。2018年3月,下发《辽宁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产生者责任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组织各市对辖区内企业进一步明确落实产废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三是对产废企业实行管理扩编、动态申报,2017年申报企业数量由过去的2000多家增到4000多家,大幅度减少了“体外循环”的危险废物数量。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的通知》,突破国家规定的按年申报模式,建立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处理情况按月动态申报登记制度,纳入规范化考核。制定《辽宁省生态智能监管平台建设方案》,积极开展危险废物“互联网+”监管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工作。

2017年6月,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了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专项行动,共破获刑事案件3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6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0人,治安拘留18人,形成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稳、准、狠”的打击态势。7月,省环保厅、省公安厅调动全省100多名环保执法人员和公安干警,对2014年以来全省所有53家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持证单位进行全面大排查,对15家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直接移交属地环保和公安处理,对4家企业许可证按程序进行注销,对3家企业许可予以暂停。

(五十)反馈问题:盘锦市未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总量已接近20万吨,仅辽河油田分公司就露天存放含油污泥12.6万吨,环境隐患突出。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盘锦再生资源产业园区的圣润危废处理有限公司和盘锦德隆新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已经建成,正在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辽东湾新区再生资源产业园区新建两家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分别是中节能(盘锦)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和盘锦泓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已批复。通过科技手段对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实施GPS实时监控,全面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工作。2018年1月30日,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5.7万吨废酸全部处置完成(利用自有设施处理废酸0.75万吨,委托营口久源实业有限公司处置4.95万吨);盘锦远孚化工有限公司辽滨分公司1.2万吨废酸,已外委处置1553.44吨,剩余废酸贮存在厂区内符合要求的废酸贮罐中(安全储存量为1.4万吨),消除了环境安全风险。

2018年3月3日,辽河油田分公司12.6万吨含油污泥全部处置完成。其中,辽河油田分公司自行处置9.7万吨,委托盘锦辽河油田远达油污泥处理利用有限公司处置2.9万吨。但处置过程管理不规范,废油泥处置后的1.8万吨废渣还未进行彻底处理,目前正在进一步整改。

同时,辽河油田分公司多策并举做好油泥处置工作。源头削减含油污泥产生量,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标准,完成27座含油污泥存储池“三防”设施整改工作,清理了5座露天存储池,不再贮存危险废物。为减少作业修井过程中产生油泥,已经配备绿色修井作业设备288套,实施6020井次,配备了7套含泥沙原油资源回收装置,按照国家能源局发布的《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资源化综合利用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处理后固相含油达到2%以下用于通井路和井场建设用基础材料和作为燃料使用,达不到含油2%以下标准的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在兴二联、特一联开展污水处理和原油清罐工艺升级改造,大幅减少含油污泥产生量。

(五十一)反馈问题: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比较滞后。辽宁省有色矿产资源开采、冶炼生产历史较早,局部地区重金属污染问题比较突出。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省环保厅积极推动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一是确定了全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并向社会公布了137家企业名单。二是印发了《辽宁省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点》,部署开展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和整治;印发了《关于规范做好涉重金属污染物建设项目总量审核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三是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全省共布设农用地详查点位18437个,深层土壤点位208个,农产品点位1478个,目前农产品采样已经完成,土壤样品采样已经开始。启动了工业用地污染状况调查,确定了3266块需要调查的污染地块。四是推进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实施。建立了项目进展情况调度制度,每季度调度一次。“十二五”时期,辽宁利用中央专项资金总额为8602万元,共安排了13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其中9个项目已经完成,其余4个也在积极推进中。沈阳市对14家重点监管企业用地和周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例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上传至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大连市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确定了47家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初步建立了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下发《关于加强有色金属企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铅、锌矿山和铜、铝、铅、锌冶炼企业的生产和环保情况开展调查,并组织各市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指导;对达到规范要求的企业,组织做好申报工作,推进企业规范化经营。2017年11月,印发了《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荐目录的通知》,在全省铜冶炼、铅锌冶炼、锡锑冶炼、电池等涉重金属行业,推荐回转窑尾气综合治理等24项清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鼓励企业采用推荐目录内的技术和装备。

省国土资源厅对全省159家有色矿产资源开采矿山(铜矿、铅矿、锌矿、镁矿、钼矿)和126家有色贵金属矿产资源开采矿山(金矿和银矿)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目前,首批159家辽宁省有色矿产资源开采矿山(铜矿、铅矿、锌矿、镁矿、钼矿)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进展顺利,126家有色贵金属矿产资源开采矿山(金矿和银矿)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也在积极推进。

(五十二)反馈问题:葫芦岛市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列入国家专项资金项目,并获得国家补助资金,但目前仍处于方案论证阶段,进展严重滞后。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2017年12月18日,葫芦岛市八家子经济开发区委托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污染地块现状初步调查和编制项目建议书工作。现场取样和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已经完成。开展了土壤重金属现状评估。

(五十三)反馈问题:全省燃煤锅炉污染问题突出。大量锅炉采用简易低效除尘脱硫设施,污染物排放超标严重。全省仍有每小时10蒸吨以下锅炉11000余台,冬季污染问题突出。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全省推进气化辽宁工程,全面推进气源和天然气管网建设,2017年天然气供气能力达到100亿立方米;推进冬季清洁取暖,抓好电能替代工作,完善“煤改电”供暖政策,扩大煤改电供暖范围,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比重;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2017年,全省淘汰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老旧低效燃煤锅炉6968台。

省环保厅组织完成了20吨或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印发了《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开展重点行业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组织各市全面排查非电锅炉环保设施及在线监控设施建设运行,全面推进燃煤锅炉达标排放工作。省蓝天办下发《关于下达2018年全省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任务的通知》,明确了各市2018年燃煤小锅炉的淘汰任务。按照《辽宁省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对全省2017年及部分2016年淘汰的共7245台燃煤锅炉发放资金补贴4.5亿元。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积极推进清洁能源供暖,扩大煤改电供暖面积,根据2017至2018年供暖期电量需求情况,协调核电、风电提供低电价资源,协调省电力公司代理电供暖单位统一购电,共交易电量3亿千瓦时,其中核电参与1.5亿千瓦时,风电1.5亿千瓦时,居民煤改电供暖单位谷段到户电价0.2507元/千瓦时,非居民煤改电供暖单位谷段到户电价0.3007元/千瓦时(比2016年供暖期降低了0.0291元/千瓦时)。组织全省节能监察机构对68家锅炉生产企业、34家锅炉使用企业开展专项节能监察。积极推广节能环保锅炉,下发《关于在全省组织申报高效节能环保工业锅炉的通知》,择优推荐一批技术含量高、质量可靠、品牌信誉度好的高效节能环保工业锅炉产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2017年拆除10吨以下燃煤供暖小锅炉工作纳入省政府绩效考核重点内容,组织全省拆除468台燃煤供暖小锅炉。2018年3月,下发了《关于下达全省2018年拆除建成区10吨以下燃煤供暖小锅炉计划的通知》,明确了2018年全省拆除燃煤供暖小锅炉任务指标为216台。截止目前,全省已拆除燃煤供暖小锅炉94台。2018年3月,组织召开了全省推进煤改电清洁供暖研讨会,研讨适合辽宁工作实际的“煤改气”“煤改电”政策措施。2017年,全省煤改电供热总面积312万平方米,煤改电项目50个;2018年新建煤改电项目3个,供热面积918万平方米。

省质监局下发关于加快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锅炉有关问题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利用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积极与环保等部门沟通,及时为属于特种设备管理的燃煤锅炉办理注销手续。

沈阳市出台了《关于下发2018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将20吨以上燃煤锅炉列为了重点排污单位,2018年计划完成拆除燃煤小锅炉365台,为23台20吨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大连市374台20吨或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中,20台已经拆除或停用,325台已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联网,2018年完成剩余29台锅炉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工作;完成了77个煤改电供暖(供热)项目。鞍山市共有19个项目获得参与煤改电供暖项目的资格,合计供暖面积20.97万平方米。2018年,抚顺市计划淘汰140台10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并将建成区10吨以下居民燃煤锅炉拆除工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丹东市对2016—2017年已淘汰的燃煤锅炉开展后督察,宽甸县“一县一热源”项目的土建工程、管道建设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已经开始招投标工作。锦州市排查了全市20吨以上的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完成了7台65吨燃煤锅炉提标改造。营口市共有20吨以上燃煤锅炉65台,已完成提标改造56台,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42台。阜新市制定了2018年燃煤锅炉淘汰方案,淘汰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96台。辽阳市41台20吨以上燃煤锅炉安装了在线监测设施。铁岭市完成了65台20吨以上燃煤锅炉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朝阳市完成了19家企业38台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工作,全市2018年计划淘汰190台10吨以下燃煤锅炉。盘锦市62台20吨以上燃煤锅炉已经全部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葫芦岛市2018年计划淘汰33台燃煤小锅炉,并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实施“暖房子”改造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减少散煤使用量。

(五十四)反馈问题:鞍山市供热集团立达供暖公司有9台每小时100蒸吨锅炉,均采用陶瓷多管除尘和除尘脱硫一体化简易治污装置,难以稳定达标排放;抚顺丰远供热有限公司玫瑰城锅炉房1台每小时40蒸吨锅炉、2台每小时20蒸吨锅炉采用陶瓷多管除尘和简易碱法脱硫,2016年3月监测显示,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超标7.9倍和1.4倍。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举一反三。

2017年10月底,鞍山市供热集团停用了建国热源厂的2台100吨/时锅炉,其供热面积118.3万平方米的热源由“鞍钢北部5号发电机组低真空余热利用项目配套热网工程”替代。2017年底,停用了灵山热源厂的3台100吨/时锅炉,其供热面积119.17万平方米的热源由“鞍钢北区电站1号发电机组低真空余热利用项目配套热网工程”替代,另一部分供热面积165.89万平方米由梨花峪热源厂提供热源。2017年11月,完成了桃山热源厂的4台100吨/时锅炉大修和环保设施改造,新建4套布袋式除尘器,3套钙法湿式脱硫塔及脱硝设备,大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运行。

抚顺丰远供热有限公司玫瑰城锅炉房1台每小时40蒸吨锅炉、2台每小时20蒸吨锅炉已停止使用,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实现集中供热。

(五十五)反馈问题: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的问题比较普遍,从对13家企业抽查结果看,没有一家企业能够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减排措施。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按照“提前响应、预防为主”的原则,省环保厅组织各市及企业修编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进一步增强应急预案操作性、强制性和考量性,切实提高应急预案实施效果。

2017年7月,省环保厅转发了环境保护部下发的《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市参照执行。目前,沈阳、大连、本溪、丹东、锦州、铁岭、盘锦等7市修订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鞍山、抚顺、营口、阜新、辽阳、朝阳、葫芦岛等7市调整了所辖区内限停产企业清单,并督促有关企业修订完善了应急预案。10月27日,省蓝天办下发了《关于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工作。

沈阳市在修编《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同时,制定了轻污染天气的管控方案,对23户重污染天气限产减产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了梳理,建立了责任制度,并于2017年12月启动了3次演练(其中三级2次、二级1次)。大连市修订的《大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重点完善了应急体系,降低了重污染日启动条件,细化了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信息发布流程,明确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对应急措施实行清单化管理,对监管工作明确了具体管控要求。本溪市进一步完善了对重污染天气限产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及减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2017年11月3日,组织了一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演练。丹东市印发了重新修订的《丹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新列入2018年涉气重点排污单位编制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切实可行的限产、停产措施。锦州市重新修订了《锦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及21家重点企业均重新修订了重污染天气预案,并组织了演练,重新调整了应对重污染天气限产限排工作方案、秸秆禁烧督查方案、治理雾霾工作方案。盘锦市修订印发了《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系统,增强了预案的可操作性。对应急预案中所有企业建立专人负责制,一旦启动预警,将实行24小时巡查制度,确保企业限产限排落实到位。铁岭市增加了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企业修编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五十六)反馈问题:镁制品工业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严重。辽宁是全国镁资源主要产地,菱镁矿资源约占全国85%。长期以来,行业准入门槛低、环保治理水平差,镁矿开采和加工冶炼造成区域生态破坏严重,连片污染问题突出。镁制品加工行业是辽宁省特色产业,但长期没有制定针对性地方标准,至今仍在沿用没有明确氮氧化物排放要求的《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导致一些镁制品加工企业没有采取氮氧化物减排措施,高纯镁窑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高达3500毫克/立方米以上。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2017年6月,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成立辽宁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以主管副省长任组长,鞍山、抚顺、丹东、营口市政府,省工信委、财政厅、环保厅等14个单位为成员的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加强全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全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具体安排。修订《辽宁省镁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辽宁省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指导意见》,制定了《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行业规范》。召开全省镁质材料行业环保技术交流会,推介国内外先进的脱硫脱硝环保技术。

省环保厅配合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加强全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印发《全省镁产业综合治理环保工作方案》。发布了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镁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实现高端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解决现行环保标准不适应镁产业环境管理需要难题。

省国土资源厅严把镁制品行业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把镁冶炼项目用地准入关;积极配合牵头部门,按照部门联动要求,推动现有镁冶炼企业(综合利用项目除外)用地有序退出。

(五十七)反馈问题:鞍山海城市116家镁制品企业中有80%以上环保手续不全,60%以上窑炉未配套建设除尘设施。企业及周边黄烟弥漫、扬尘滚滚,大气污染问题十分突出。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鞍山市对海城市镁制品企业进行了再排查,共有124家企业(经过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后,有环保审批或备案手续企业98家)、1698座窑炉,2017年关闭了未进行整改的16家企业、155座窑炉。根据《鞍山市镁产业综合治理环保工作方案》《鞍山市菱镁产业环境污染治理指导意见》要求,完善了1004座窑炉污染防治设施,关停了未完成整改的539座窑炉。海城市委、市政府依照《鞍山市菱镁产业环境污染治理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鞍山市菱镁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和《鞍山市规范菱镁产业经营活动的审核程序》制定了《海城市镁制品企业综合整治审核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由环保、经信、安监等九部门及属地政府组成的“海城市镁制品企业综合整治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筛查,对整治不到位的企业,实施停业整治。

停止审批低水平、低技术、重复建设、传统工艺窑炉、产能过剩和国家限制类的项目;鼓励和支持新上镁制品企业进入园区发展,重点引进采用新工艺、新窑炉和低能耗的精深加工企业。2017年9月,菱镁新材料产业基地获批辽宁省知名品牌示范区,并获批筹建国家级知名品牌示范区;2018年2月,荣获国家商务部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称号。菱镁新材料产业园已建设园区路网、沿路景观绿化、排水管线、变电所等基础设施,签订了天然气入园工程协议。投资建设了菱镁新材料研发中心、中试基地,与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合作建设了辽宁省矿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海城分中心),为园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中试平台和检测服务。目前,菱镁研发中心主体建设基本完成,中试基地正在由进驻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检验中心部分设备已到位。

全面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各部门联动机制,加大联合惩戒镁产业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2017年8月以来,全市开展环境监察执法200余次,其中夜间突击执法10余次,对3家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

海鸣矿业多层炉采用德国蒂森克虏伯技术,由中冶(大连)焦耐设计院负责工艺转化,2017年底开始调试。后英集团2座悬浮炉生产线已建成,其中1座已正式生产。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的闪速旋流动态煅烧炉已建成,正在调试。

目前,海城市正在开展无组织扬尘整治工作。相关企业已累计购置洒水车、吸尘车155辆,迁移和拆除露天筛分设施128个,建设各类物料库房、堆棚等205座,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扬尘治理工作初见成效。目前第二轮公共区域扬尘专项治理工作已启动,继续强化菱镁产业集聚区无组织扬尘治理,全力推进道路两侧堆场、料场和加工设施的清理、围挡苫盖等工作。

(五十八)反馈问题:营口大石桥市291家镁制品企业的1394座各类窑炉中,近40%未安装除尘设施,环境管理粗放,粉尘污染严重。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营口市印发了《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实施方案》《营口市镁产业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对全市镁制品企业实施对标整治。对未完成治理的153家,581座炉窑进行查封,对130家无环保审批手续的镁制品企业予以关停,要求具备安装条件的轻烧窑、重烧窑、电熔镁炉等重点污染设施安装工况法传感器。经巡查,不存在有效容积18立方米及以下轻烧反射窑、1400KVA及以下的电熔镁砂炉、土焙烧窑或土煅烧窑、有效容积40立方米及以下重烧镁砂竖窑等落后产能。

为加大镁制品环境管理力度,营口市要求具备安装条件的轻烧窑、重烧窑、电熔镁炉等重点污染设施安装工况法传感器。目前,应安装工况传感器的200家企业已安装完毕。大石桥市2家重点排污企业安装了在线监控设施,南楼经济开发区、官屯镇已完成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同时,营口市查处偷排偷放违法行为5起,行政拘留5人,查处了堆场未达到扬尘整治标准要求的环境违法行为12起。

由于镁制品行业多年来无序发展造成的环境遗留问题很多,南楼开发区等重点区域环境未得到明显改观。营口市将持续开展整治工作,按照《辽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强化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制定印发《营口市镁产业重点区域综合治理实施计划(2018年—2025年)》,确立了近期、中期、长期目标。

安徽省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

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7年4月27日至5月27日对安徽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7年7月29日向安徽省委、省政府反馈了督察意见。安徽省委、省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决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全省上下齐心协力,压茬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举一反三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总体进展较好,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按照要求,现向社会公布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主要情况,详情可见生态环境部、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安徽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报告》。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以来,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高度重视整改工作,成立了由省委书记、省长共同担任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多次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整改情况汇报,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具体部署,多次以调研、暗访等形式赴相关市、县督导整改工作。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形成了省+市+省直部门“1+16+16”整改方案体系,已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同时,研究制定《安徽省环境保护“五个一”专项行动方案》,组织开展了全方位的环境问题整改专项行动;建立健全了《省级领导包保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实行省级领导包保突出环境问题整改。

整改期间,全省先后组织开展了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督查等多个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环保问责追责力度,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4个责任追究问题,问责干部151人,其中,厅级干部25人,处级以上干部107人。

整改以来,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定期调度、动态管理、整改销号、现场核查等工作制度,对反馈意见梳理分解形成的四大类15个方面144个问题,实施挂图作战和动态销号管理;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整改进展情况开展现场督查。各市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深入一线督促检查,有效解决了一批环境问题。省直有关责任单位积极督促和落实整改任务。截至2018年8月底,整改方案明确的144项整改任务中,各地、各相关部门已完成整改98个,其中,应于2017年完成的82个问题已全部完成,应于2018年完成的55个问题已完成16个,其他问题正在全力推进整改。主要整改工作如下:

一是强化责任及考核评价。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规定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强化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省政府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类指标考核权重,新增、单列了土壤污染防治,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农村厕所、垃圾、污水专项整治,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综合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指标;对PM2.5平均浓度指标实行季度考核,实现“以季保年”目标;对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市政府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组织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2017年完成第一轮省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2018年8月启动第二轮,切实压实工作责任。

二是加快解决重点区域环境问题。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组织体系,根据需要延伸到村,共设立河(湖)长53760名。部署推进长江安徽段环境污染问题专项检查和整改,在全省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排查出的问题基本整改完成。截至2018年8月底,全省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68万吨,新建污水配套管网1300公里。截至2018年3月,全省投入运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87座,实现了所有市县享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目标;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7.3%,较上年提高3.9个百分点;全面完成禁养区内7654家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任务;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63%。将入河排污口整改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持续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实行“控煤、控气、控车、控尘、控烧”具体措施。2018年3月起,开展为期1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紧盯火电等PM2.5贡献较大的污染源,倒逼各地采取有力措施改善空气质量。同时,加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燃煤机组改造,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狠抓扬尘污染防治,清理整治矿山开采环境问题。2018年1—8月份,全省PM2.5平均浓度为48.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0.4%;优良天数比例为69.9%,同比提高4个百分点。

三是突出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全面推进巢湖治理、修复、保护工作。强化省级巢湖河长制一体化领导体制,成立省级巢湖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形成规范、有力、统一的领导和管理体制。建立省级巢湖总河长制工作机构,划定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区范围。积极修复损毁湿地,实施渡江战役纪念馆西侧等湿地修复工程,修复湿地43.1万平方米,清退湖面4.5万平方米,恢复岸线1.3公里。规划建设10块环湖湿地,启动巢湖半岛等5个国家级湿地公园试点建设。加大力度整治巢湖违规旅游开发行为,清除湖面临时游船码头,拆除岸上草原旅游项目,关闭经营服务设施。建设巢湖沿岸水环境湿地水系连通工程,进一步完善水体交换。停止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审批和建设。严格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项目整改,杜绝污水直排巢湖。提速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水管网建设,合肥城区在建污水处理厂2座、规模15万吨/日,即将开工3座、规模40万吨/日。加大重点入湖河流治理,编制实施南淝河、十五里河等河流水质达标方案,全面削减入湖污染物总量。

四是着力解决其他环境薄弱问题。加强全省162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29个地级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问题于2017年底全部按期完成整治;对排查发现的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建立清单,督促立即整改,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持稳定。“绿盾2017”排查发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的319个问题已完成整改308个,整改完成率96.5%;省级自然保护区存在的616个问题基本整改完成。省委、省政府将尚未完成整改的452件中央环保督察信访件纳入整改任务书,下达至有关市委、市政府,实施动态销号管理和现场抽查督办,防止问题反弹。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相关环境问题整改不力的,及时公开约谈当地政府分管负责人,并督促实施整改。

五是加快推进生态环保长效机制建设。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推广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经验的意见》《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安徽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的意见》等,织密织牢捍卫青山绿水防线,建立健全生态文明体制机制。

虽然安徽省整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着力解决,特别是部分城市污水管网建设问题整改进度相对滞后,部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够彻底,巢湖治理等重点问题整改难以短时间内收到明显成效。下一步,安徽省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一是进一步推进问题整改,加大重难点问题协调和推进力度,确保完成整改任务。二是进一步加强督查考核,压紧压实各方责任,不断加快整改进度。三是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完善大气、水、土壤等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工作机制,推进生态环境问题标本兼治。四是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严格落实信息公开要求,健全环境信息公开机制。

附件:安徽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报告

附件

安徽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整改情况报告

2017年4月27日至5月27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于2017年7月29日反馈了督察意见。我省对此高度重视,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全省上下齐心协力,压茬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举一反三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总体进展较好,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厅字〔2015〕21号)和《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函》(国环督察函〔2017〕37号)要求,现将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站位,扛起责任,扎实推进整改工作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重生态、补短板,抓整改、治污染,强机制、创样板,全面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一)高位推动,全面压实整改责任。省委、省政府把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当作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督察组反馈意见后,立即成立了由省委书记李锦斌、省长李国英共同担任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安徽省贯彻落实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对反馈意见进行梳理分解,形成四大类15个方面144个问题,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制度清单“四大清单”;在此基础上,举一反三,制定了《安徽省环境保护“五个一”专项行动方案》,开展了内容更全面、措施更具体的环境问题整改专项行动;将《整改方案》列出的问题、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期间转办的信访问题以及其他突出环境问题按照“基本+”的形式,向16个市及16个省直有关单位下达《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及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任务书》(以下简称《整改任务书》),进一步提出整改要求。全省16个市和16个省直有关单位配套制定整改方案,形成了全省“1+16+16”整改方案体系。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多次听取整改情况汇报,李锦斌、李国英同志多次作出批示指示,并多次以暗访的形式赴市、县调研指导整改工作。2017年8月17—18日,李锦斌同志不打招呼、直插现场,对皖北四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等工作进行督察。2018年2月1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推进会议,李锦斌同志专门作出批示,李国英同志出席会议并对整改推进工作作出部署。3月31日,媒体曝光长江池州段固体废料堆放问题后,李锦斌、李国英同志迅速作出批示,并于当晚在池州市专门听取有关情况汇报。4月4日,省委、省政府召开长江安徽段环境污染突出问题专项整改推进会,李锦斌同志讲话,李国英同志主持会议,专题部署深入开展长江安徽段环境污染突出问题专项整改工作,确保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在安徽落到实处。4月8日,李锦斌、李国英同志带队现场督导巢湖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并召开现场办公会,进一步研究部署巢湖生态环境建设工作。4月中下旬,李锦斌、李国英同志分别现场督导沿江地区环境污染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要求深入推进皖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攻坚,着力打造绿色发展先行区。4月24日,省政协主席张昌尔主持召开2018年度首次月度专题协商会,围绕“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建言献策。5月2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林长制改革推进会,对推进长江安徽段林业生态建设、构建皖江生态防护网作出全面部署。在全国开创性地建立了《省级领导包保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实行省级领导包保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明确省委、省政府领导分别包保1个市,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领导分别包保重点区域及相关问题。5月8—9日,李锦斌同志深入萧县、利辛县实地调研“三大攻坚战”推进情况,现场督导突出环境问题整改。6月12日至14日,李锦斌同志深入沿江五市暗访督导突出环境问题整改。6月21日至22日和7月10日至12日,李国英同志暗访督导淮河流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7月6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李锦斌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李国英同志主持会议,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开到各市县,通报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进展和长江安徽段环境污染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整改情况,分析了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形势,明确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9月初,省委、省政府迅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洞庭湖下塞湖矮围整治及相关违纪违法问题查处进展情况报告的重要批示精神,及时研究部署开展全省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制定出台《安徽省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9月12日,省政府召开全省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省级领导每年深入包保地区和单位现场督促指导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实现包保全覆盖。省政府分管领导经常组织调度问题整改工作,其他省级领导定期赴基层调研督导整改工作。

(二)认真组织,压茬推进问题整改。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13名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建立定期调度、动态管理、整改销号、现场核查等工作制度,按周调度整改进展情况,定期编发整改工作简报,按月向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144个问题实施挂图作战和动态销号管理,对各市、省直有关单位申请销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通过省环保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对有关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按程序逐一销号;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先后对16个市整改进展情况开展了多轮现场督查;每周将整改进展情况通报各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难以按期完成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市发函警示。各地狠抓问题整改,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深入一线督促检查,有效解决了一批环境问题。省直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同志积极指导,督促落实整改任务。为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防止问题反弹,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16个专项检查组和4个机动巡查组,自2018年4月8日起开展为期1个月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回头看”,对各市上报已完成整改的问题逐一现场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市委、市政府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出现反弹的问题,重新纳入整改问题清单。组织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2017年完成第一轮省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2018年8月启动第二轮省环境保护督察,目前已督察8个市。

(三)严肃问责,强化责任追究和信息公开。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5个责任追究核查组,对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移交的14个责任追究问题逐一开展核查。省纪委监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征得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经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确定领导责任、审批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对合肥等10个市和省环保厅等4个省直单位的151名干部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25人(含市委书记3人、市长1人、其他正厅级干部4人),占16.56%;处级以上干部107人,占70.86%;环保系统干部20人,占13.25%;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48人,占98%。同时,加大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受理群众举报的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环境问题前期整改不力、芜湖市方村工业园环境污染问题整改不力等问题启动调查问责程序。2018年8月,根据《安徽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办法》规定和2017年度考核结果,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约谈了马鞍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黄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严厉打击长江安徽段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2018年以来公安机关侦办了铜陵“2017.10.12”、芜湖“2018.1.29”、宣城“2018.1.7”、池州“2018.4.2”等64起固废污染环境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36人,公安部、最高检、环保部联合挂牌督办5起案件和公安部挂牌督办6起案件全部告破,实现了全环节、全链条打击。及时在安徽日报、安徽卫视、省政府网站、省环保厅网站全文公开《整改方案》,并组织安徽日报、安徽卫视和省政府网站(一报一台一网),每周开展专题报道,广泛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

(四)巩固成效,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安徽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规划》《安徽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方案》《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推广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经验的意见》《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成立了由省委书记和省长共同担任主任的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并要求各地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率先在全国试点推行“林长制”,建立以党政领导责任制为核心的五级林长制体系,省委书记、省长担任省级总林长,明确林长“护绿、增绿、管绿、用绿、活绿”五大任务,共设立各级林长51915名,以林长制促进林长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明确提出2018年要总结推广安徽林长制改革经验。不断完善省级领导包保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对省级领导包保市和包保重点区域及企业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明确每个省级领导对应1个牵头包保单位和1—3个配合包保单位,牵头包保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配合包保单位负责人每季度对包保区域和单位调研督导不少于1次,切实推动了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在实施和巩固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出台《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跨市界断面、出省境断面和国家考核断面实施双向补偿,进一步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出台《安徽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办法》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对各市、省直有关单位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实施考核,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整改完成的问题出现反弹等情况进行扣分,考核结果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切实推动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

二、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进展情况

截至8月底,《整改方案》列出的144个问题已完成整改98个,其他问题正在积极实施整改。

(一)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方面

1.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在重要战略位置。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最重要的发展,把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作为最重大的民生,把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作为最突出的政绩,努力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的双赢之路。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时提出的“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要求,提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美好安徽的奋斗目标,组织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明确了实施绿色发展行动的重点任务、重大工程。切实推进长江安徽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加强环境问题整治,切实推动高质量发展。2018年5月4日,省委常委会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批示精神,研究我省贯彻落实工作。5月5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暨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视频交流调度会。加强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培训教育,将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省市县三级党校主体班、专题班教学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及新媒体平台,通过制作专题节目、播放公益广告、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等形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解读,不断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初步形成齐抓共管大环保格局。

2.切实加强工作部署。省市县乡四级党委政府均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以来,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1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32次;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先后针对督察整改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分别作出批示62次和71次。各市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2017年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均不少于6次;各县(市、区)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均不少于10次;乡级党委、政府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10次,切实推动了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合肥市加大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对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将巢湖生态环境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重要工作内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以来,合肥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环境保护工作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12次。

3.切实优化考核体系。把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一条底线,严格实施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类考核。省政府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类指标考核权重,新增、单列了土壤污染防治,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农村厕所、垃圾、污水专项整治,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等指标;提高生态环境类指标占目标任务的比重,一、二、三类市由2016年的13.5%提高到17.4%,四类市(黄山市)由20.5%提高到23%;对PM10(2018年调整为PM2.5)平均浓度指标实行季度考核,通过过程管控实现“以季保年”目标;对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市政府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资格。2017年10月,分管副省长对前三季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排名后3位的市政府负责人进行公开约谈;2018年4月,对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考核不合格的池州、阜阳、淮南、亳州四市实施涉气项目环评限批并公开约谈政府负责人,对2018年一季度未完成PM2.5改善目标的亳州、宿州两市和二季度未完成PM2.5改善目标的淮北、六安两市实施涉气项目环评限批。2017年,省环保厅对连续3个月不达标的合肥市十五里河、双桥河、马鞍山市采石河3个流域实施涉水项目环评限批;2018年4月,对1—3月不达标的东淝河等5个流域实施涉水项目环评限批;7月,对4—6月不达标的焦岗湖汇水区域实施涉水项目环评限批。各地清理、废止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和向环保部门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等不符合规定的政策。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负有责任的干部按照规定不予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

4.切实压实工作责任。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规定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强化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明确将城乡黑臭水体治理行动作为今年必须打好的3个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行动之一。制定了黑臭水体治理评估及复核办法,明确治理效果评估标准、复核内容和复核方法,对2016年以来达到“初见成效”的黑臭水体进行全面复核,严格规范治理过程和验收备案程序。组织开展逐河逐湖入河排污口拉网式排查,对存在问题的建立清单、实施整改。对发放的矿权进行全面清理,严格规范矿山项目审批,加强督查检查,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修订《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对挂牌督办案件进行梳理,组织开展“回头看”,督促切实解决问题。开展“围网、拦网、网箱”三网清理的调查摸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合理布局稳定基本养殖面积。淮南市对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二)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方面

合肥市将巢湖流域水环境治理作为重大政治任务、重大发展问题、重大民生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建设绿色发展、美丽巢湖的目标定位,全面推进巢湖治理、修复、保护工作。2017年巢湖湖区藻类密度分别比2016年和2015年下降30.0%和70.7%,水华程度有所减轻;大面积蓝藻、水华发生频次分别减少55.6%和63.6%,水华规模大幅减小。2018年1—8月,巢湖湖区水质为Ⅳ类,呈轻度污染,东、西半湖及全湖富营养指数分别为54.0、52.1、54.5,同比分别下降0.4、9.2和2.9。

1.落实巢湖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全面启动《巢湖综合治理绿色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修改完善各类涉巢湖规划。合肥市出台《关于建设绿色发展美丽巢湖的意见》,围绕综合治理、生态保护、绿色发展三大目标,系统谋划6个方面19项主要工作任务。强化省级巢湖河长制一体化领导体制,成立省级巢湖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形成规范、有力、统一的领导和管理体制。省编委会议专题研究省级巢湖总河长制工作机构建设,决定省级巢湖总湖(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巢湖管理局,核增省巢湖管理局副局长职数1名,专门负责省级巢湖总湖(河)长办工作,明确3个内设机构和33名行政编制,具体用于省级巢湖总湖(河)长办日常工作。合肥市出台《关于明确巢湖流域环境保护职责分工的通知》,厘清巢湖流域环境保护职责。2017年12月30日,公布了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区范围,137个行政村(社区)列入一级保护区,66个行政村(社区)列为二级保护区。按照更具体、更细致、更严格、更科学的原则,启动《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工作。

2.加强湿地修复和生态功能恢复。积极修复损毁湿地,实施渡江战役纪念馆西侧、十五里河防浪林台、派河口、宋湾等湿地修复工程,完成湿地修复面积43.1万平方米,清退湖面面积4.5万平方米,恢复岸线1.3公里。加快环湖湿地建设,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印发《合肥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编制实施《环巢湖湿地公园群总体规划》,以十五里河、南淝河、兆河、杭埠河等入湖河流、河口及滩涂湿地保护为重点,规划建设10块环湖湿地。启动巢湖半岛等5个国家级湿地公园试点建设,推进肥东县27.6平方公里十八联圩湿地建设,进一步恢复巢湖周边湿地功能。

3.整治巢湖违规旅游开发行为。加大巢湖岸上草原整改力度,清除湖面临时游船码头,拆除了岸上草原滑草、跑马场、游船等旅游项目,关闭相关经营服务设施,恢复了原状。在岸上草原区域片植2100棵杉树、芦苇等乡土乔木和湿地植物,构建生态保护带。开工建设巢湖沿岸水环境湿地水系连通工程,进一步完善水体交换,实现巢湖沿岸湿地之间、湿地与湖体之间的水系沟通。分类处理9个停车场,复绿8个停车场,拆除车位约2100个,符合用地规划的1号停车场已完成用地申报手续。

4.整治违规开发建设行为。停止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审批和建设。建设完善中庙碧桂园、高速云水湾等小区污水处理及在线监控设施,完成雨污水管网混接、错接整改,保持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将巢湖碧桂园、万达文化旅游城、恒大中心等项目产生的污水全部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杜绝污水直排巢湖。根据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具体范围组织排查,将清查出来的267个项目全部纳入整改范围,抓紧推进整改工作,限时整改到位。

5.全面削减入湖污染物总量。合肥市提速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水管网建设,城区在建污水处理厂2座、规模15万吨/日,即将开工3座、规模40万吨/日;严格执行《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完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10座,正在实施6座;结合污水处理厂建设、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等,加快雨污管网建设,目前建有污水管网4220千米。推进环巢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累计完成投资约170亿元。加大重点入湖河流治理,编制实施南淝河、十五里河、派河、双桥河等河流水质达标方案,有序实施控源截污、面源治理、污水处理能力提升、清淤疏浚、生态补水等工程。完成养殖“三区”划定,禁养区927家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关停或搬迁,非禁养区1755家畜禽养殖场(小区)中已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的1456家,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83%,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72.8%。开展农村厕所、垃圾、污水专项整治,473个乡镇和半数以上中心村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实施环巢湖地区化肥、农药减量行动,开展巢湖烔炀、包河等5个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区建设。

(三)重点流域区域环境问题方面

1.加快实施水污染防治。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出台《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组织体系,省委书记、省长担任总河长,根据需要延伸到村,共设立河(湖)长53760名,促进河长治、湖长治。2017年8月开展了以治矿、治砂、治岸、治超、治污为主要内容的“五治”行动。自2018年1月起,部署推进长江安徽段环境污染问题专项检查和整改,4月份在全省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截至8月底,共排查突出环境问题1733个,完成整改1711个。出台《关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的意见》,从“控源头、奖举报、查输运、堵落地、严打击、重追责”6个方面,建立固体废物“产生—转移—处置(利用)”全过程协同监管长效机制。针对部分考核断面不能稳定达标的问题,有关市认真实施水体达标方案,着力改善流域水质。按照生态环境部部署,在龙感湖(安徽)和南漪湖流域实施重点行业总氮总量排放控制。一体化推进农村厕所、垃圾、污水专项整治“三大革命”,着力减轻农村面源污染。2017年,全省106个国家考核断面中,水质优良比例77.4%,比国家下达的年度目标高出8.5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2.8%,好于年度目标1个百分点。

强力推进城乡污水处理。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以来,基本建成合肥市清溪净水厂等14座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合肥市西部组团等17座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68万吨,新建污水配套管网1300公里。加快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引导乡镇结合地形等实际情况科学选择污水处理模式,完善建设运营机制。2017年,全省完成221个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建成配套管网2600余公里,开工建设670个中心村污水处理设施。

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处理。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合肥市和铜陵市被列为全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城市,淮北、滁州、宣城、池州、马鞍山、芜湖六市被列为省级试点城市。引导公共机构、宾馆、购物中心、农贸市场及新城新区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推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快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对渗滤液处理不达标的垃圾填埋场实施升级改造。截至2018年3月底,全省投入运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87座,设计处理能力达到38049.5吨/日,其中焚烧垃圾处理设施30座,设计处理能力21460吨/日,实现了所有市县享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目标。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组织开展农村陈年垃圾集中清理行动,累计清理生活垃圾、废弃秸秆、建筑垃圾等陈年垃圾215.6万吨,基本消灭了村庄长期积存的垃圾堆、垃圾沟、垃圾坡;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实行对账销号,2017年完成149个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加大农村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终端处理设施建设。鼓励各地实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现管干分离。疏堵结合,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出台《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安徽省支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安徽省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考核办法(试行)》;2017年成功举办全国第一个由省级政府部门主导主办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7.3%,较上年提高3.9个百分点。

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出台《安徽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安徽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若干政策》《安徽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专项考核办法(试行)》,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严格实行“双份清单管理”(治污模式清单、治污达标时间清单)和“四项制度监管”(环评制度、双份清单制度、企业主体责任制度、政府考核制度)工作机制,推动落实“两率”(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化养殖企业设施装备配套率)达标。2017年底,全面完成禁养区内7654家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任务。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的要求,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全省新增创建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企业19家、创建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企业39家,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81.13%、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78.61%,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总结提炼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综合利用4种模式10种新技术,在全省示范推广。推进太湖县、泗县、阜南县、临泉县、太和县、宿州市埇桥区、颍上县、五河县等8县(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试点项目。

加快推进黑臭水体整治。组织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实施黑臭水体整治,按照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的要求,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切实推进黑臭水体治理。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效果评估和复核工作办法,明确达到“初见成效”和“长制久清”效果的评估标准,对截污工程未完成的一律不予安排检测评估,对未经检测评估的一律不予复核验收,对达不到消除黑臭标准要求的坚决不予验收销号。同时,加大现场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对虚报、谎报整治成果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截至2017年底,全省217个城市黑臭水体中,137个实现了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63%。合肥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加大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力度。组织开展逐河逐湖入河排污口拉网式排查,摸清全省入河排污口共计2072个。对非法入河排污口和超标排污口建立清理整治和监管档案,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时限,整治入河排污口818个。制定《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职责和日常监管要求;将入河排污口整改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

2.持续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2017年,全省PM10平均浓度为88微克/立方米,比2013年下降11.1%,完成国务院“大气十条”第一阶段目标任务。2018年,我省进一步明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提出“控煤、控气、控车、控尘、控烧”的五控目标。自2018年3月起,实施为期1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以问题为导向,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白天检查和夜查相结合、精准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紧盯火电、钢铁、水泥、铸造、涉挥发性有机物(VOC)、“散乱污”、原煤燃烧等PM2.5贡献较大的污染源。截至8月底,现场检查污染源11583处,其中6414处存在环境问题8875个,及时转交当地环保部门处理,并通过省环保厅门户网站专栏进行公开。对相对突出和典型环境违法问题,定期向有关市人民政府发函交办,并公开曝光,倒逼各地采取有力措施改善空气质量。2018年1—8月份,全省PM2.5平均浓度为48.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0.4%;优良天数比例为69.9%,同比提高4个百分点。

加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燃煤机组改造。强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制定《安徽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2018—2020年)》,明确到2018年底,全省及各市煤炭消费总量与2015年相比实现“由增转降”;到2020年底,完成国家下达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2017年,全省关闭煤矿4对、退出产能705万吨,全面完成煤炭去产能年度任务;完成25台、1274万千瓦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8台、484万千瓦煤电机组节能改造,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加快实施电能替代项目,2017年完成电能替代项目1786个,替代电量40.5亿千瓦时,节约标煤134.5万吨,减排二氧化碳336.2万吨。

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分解落实挥发性有机物削减目标,将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施增减“等量替代”和“倍量替代”。制定《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明确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对挥发性有机物整治项目进展情况实行定期调度通报,预计到2018年10月,全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管控企业将全面完成综合治理。

狠抓扬尘污染防治。全面完成矿山、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物料堆场等整治任务,加快港口码头岸电系统和运输机械油改气建设,全部淘汰黄标车。各设区的市均划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出台了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政策。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成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平台。对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市,进行公开约谈和季度限批。

清理整治矿山开采环境问题。查明全省省级发证的采矿权550个,均有环评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市和县级发证的936个采矿权中,有151个缺少环评方案审批材料,各地对缺少环评方案审批的采矿权进行整改,均已整改到位。经全面清查整改,目前,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已无缺编。完成对各类保护区范围内矿业权重叠情况排查,查明与各类保护区范围重叠的探矿权133个、采矿权31个,对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进行分类处置,对过期未申请延续的进行注销,其它重叠部分矿业权除申请注销和缩减重叠面积申请外,暂停办理延续和其他变更审批登记。组织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开展集中排查,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违法开采行为。全力推进“三线三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工作,持续督查、按月调度、对账销号,列入《安徽省“三线三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286个项目已竣工267个,治理面积2227.10公顷,剩余19个项目已全部动工。建立矿山生态修复考核和问责机制,出台《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考核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实施年度考核,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责任。

(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方面

1.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全省162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建立了环境管理“一园一档”台账,要求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进度滞后的确定工程计划、责任单位、责任人,定期通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安装情况,对进度滞后的进行预警。2017年9月,对5个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尚未开工的园区实施省级挂牌督办;12月,对工程进度未达到80%的12个园区实施区域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限批,倒逼推进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园区集中供热设施和配套供热管网建设、改造,已有31家园区初步实现集中供热。加大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切实推动解决工业园区环境污染问题,确保园区污水能够得到有效处理。

2.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对前期排查发现的29个地级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问题建立清单,加强调度督办,至2017年底全部按期完成整治。各地全面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生产经营活动、排污口、生活垃圾及工业固废堆场,对排查发现的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89个环境问题建立清单,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和安徽日报向社会公开。组织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明显滞后、整治进度迟缓的地区,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实施问责。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持稳定。

3.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深刻汲取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认真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按照“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和整改工作,重点查处了保护区内探矿、采矿(石)、水(风)电、房地产开发、围网养殖、港口码头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全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开展了全覆盖检查督查,逐一建立管理档案,及时处理了一批违法违规问题。目前,“绿盾2017”排查发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的319个问题已完成整改308个,整改完成率96.5%;省级自然保护区存在的616个问题基本整改完成。今年,按照国家部署又启动了“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工作,持续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同时,全省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推进,重点查找整治湖泊矮围、网围、侵占湖泊、非法采砂、各类自然保护区不符合规定的开发活动等问题。

4.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环境问题。省委、省政府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期间转办、截至2017年9月30日尚未完成整改的452件信访件纳入《整改任务书》,下达至有关市委、市政府,要求建立清单、制定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并实施动态销号管理和现场抽查督办,坚决防止问题反弹。针对芜湖市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方村工业园环境问题整改不力等问题,省环保厅公开约谈了芜湖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并要求启动调查问责程序,切实督促问题整改。

(五)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函告问题整改方面

9月5日,接到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关于抽查发现问题的函后,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高度重视,尽快采取大力度措施推进解决。9月6日,李国英同志主持召开加快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专题会议,逐项安排部署问题整改工作。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函告问题整改。省政府责成相关市政府及省环保厅分别作出深刻检查。各有关市及时落实整改要求,狠抓整改,严肃问责。一是部分督察整改任务进展滞后的有关问题。截至8月底,宿州市136家非煤矿山加工设备和建筑全部拆除,防扬尘措施全部落实到位,其中,10家完成生态治理,126家生态治理进场施工。淮南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新建5万吨/日污水处理)已进水调试。淮北市完成新建城区42公里的管网排查,发现缺陷938处,已开始实施整治。二是部分督察整改工作不严不实的有关问题。截至8月底,亳州市康喜家庭农场、李庆田养鸡场、方学品养殖场、武玉芳鸭场等4家规模化养殖场治污设施不完善和粪污直排污染环境等问题已完成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了问责。安庆市黄湖和大官湖水质不稳定问题,安庆市政府正在推进实施多项措施予以改善,6月至8月,黄湖和大官湖国控考核断面水质已改善为Ⅲ类及以上。宿州市汴北污水处理厂已于2018年6月底建成通水,正在调试运行;城东污水处理厂已于2017年底建成投运。宿州市汴北污水处理厂和城东污水处理厂收水区域内管网正在进一步完善中。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虽然我省整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着力解决。一是个别问题整改进度相对滞后。如淮北市城区雨污分流推进较慢,支线管网不完善问题没有按期完成整改。二是少数地方在落实整改任务时存在不严不实现象。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期间受理群众举报的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环境问题和芜湖市方村工业园突出环境污染问题整改不力等。三是个别问题整改成效显现尚需时日。如巢湖水环境保护虽然做了大量工作,湖体及其支流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遏制,但湖区总体水质仍为富营养化状态。

下一步,我省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要求,全力推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积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

(一)进一步推进问题整改。对照《整改方案》,进一步压紧压实整改责任,对尚未完成整改的46个问题继续实施挂图作战和动态销号管理,加大对重点难点问题的协调和推进力度;对已经整改完成的问题组织开展“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巩固整改成效;继续实行省级领导包保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定期开展现场督导,深入调查研究,帮助找准问题根源,指导督促整改,确保所有问题按时见底清零。

(二)进一步加强督查考核。加强对整改进度和整改成效的现场督导检查,对整改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要求进行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一经查实,严肃问责,以“不贰过”的态度彻底完成整改任务;按照《安徽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办法》,对各地整改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按照一定权重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

(三)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按照“四确保四不放过”的要求,健全长效机制,推进生态环境问题标本兼治。落实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任务,认真实施《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严格环境质量达标管理,积极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深入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推进社会化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加强部门联动和区域联防联控,完善大气、水、土壤等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加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继续实施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推进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严格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信息公开要求,健全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加大曝光力度。畅通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和12369环保举报热线,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拓宽监管渠道,对突出环境问题实施全方位、立体式监管。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认真做好环境保护政策宣传解读等工作,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整改、监督整改。

福建省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

2017年4月24日至5月24日,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对福建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2017年7月31日反馈了督察意见。福建省委、省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生态资源是福建最宝贵的资源,生态优势是福建最具竞争力的优势,生态文明建设也应当是福建最花力气的建设”殷切嘱托,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严格的要求,全力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截至目前,全省72项整改任务已完成31项,其余41项均按序时进度推进。现将我省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进展情况予以公布。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

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认识生态环境保护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努力建设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美的美丽新福建。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省委书记为组长、省长为常务副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截至2018年8月底,省委、省政府召开整改工作会议149次,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就督察整改批示135次,省领导一线督导整改工作94次。省委书记于伟国多次强调,抓好督察整改是一项政治任务,站位要更高、标准要更严、落地要更实、工作要更紧、质量要更优;要把抓整改工作作为检验“四个意识”强不强的重要体现。省委副书记、省长唐登杰多次明确要求各地主要领导坚持亲自抓、持续抓、一线抓,采取部门联动、明查暗访、专项督查等方式,多措并举推动各项整改工作。省委、省政府陆续召开我省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视频会,对整改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二是压实整改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督察反馈意见4个方面问题,分解细化为38个具体问题、72项整改任务,逐项明确责任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措施,实行台账式管理,挂账督办、跟踪问效,落实到位一个,对账销号一个。省委、省政府陆续出台《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福建省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等制度,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的重要内容和省级环保“三合一”督察的重中之重。三是强化督促检查。从2018年6月起,每月在省委《八闽快讯》上公布各地市环境质量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并将8个中央环保督察整改突出问题列入省委省政府挂牌督办事项,对三市一区和九个县区在落实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整改中存在的整改方案不完善、整改推动不力、整改进展偏慢等问题,开展联合集中约谈;今年6-8月,在全省开展为期3个月的省级环保“三合一”督察,公开曝光5起生态环保问题整改典型案例;今年7月开始,全省集中开展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攻坚行动,聚力攻坚,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四是健全长效机制。巩固中央环保督察成果,将整改落实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制定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交账销号、“三合一”督察、实化网格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着力构建与中央环保督察无缝衔接的工作推进和制度体系。五是严肃责任追究。针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向我省移交的13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成立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确保责任追究的质量、效果和进度,努力做到既追究违纪责任,又解决思想问题。

二、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水十条”“大气十条”和“土十条”,组织实施“清新水域”“洁净蓝天”“清洁土壤”三大工程,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在抓“清新水域”方面,持续推进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2018年1-8月,在降雨量大幅减少、江河径流量同比减少51%的情况下,全省12条主要河流Ⅰ~Ⅲ类水质比例达93.0%,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个百分点;小流域Ⅰ~Ⅲ类水质比例达81.6%,同比上升2.6个百分点,劣V类断面同比减少53个。在抓“洁净蓝天”方面,强化臭氧污染防治和区域联防联控,完成700多个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项目,全面完成45台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淘汰黄标车3.6万辆。2018年1-8月,九市一区城市空气平均达标天数占比95.0%,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5.3个百分点,PM2.5等6项指标均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在抓“清洁土壤”方面,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率先完成约1.5万个农用地土壤详查点位布设,完成1.3万个样品采集,采样进度达到86.7%,加强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在三明尤溪、大田和龙岩上杭县率先开展土壤污染风险防控试点,并启动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

三、实施促进“三大能力”提升计划,补齐生态环境治理短板

全面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处置能力。通过生活污水治理能力提升计划,完成54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新建改造污水管网2469公里,排查排水管网6800多公里,完成清淤疏浚5100多公里,国家下达的86条黑臭水体整治任务中84条已基本完成整治工程。2017年建成166个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改造52.15万户三格化粪池。通过生活垃圾治理能力提升计划,全部停用483处乡镇在用简易垃圾填埋场和焖烧炉,完成9座“十二五”规划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新建4座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提升改造7座渗滤液处理不达标设施,建成2座飞灰填埋场,已基本完成7座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存量垃圾治理,完成247个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建设任务。通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提升计划,新增危废经营单位19家,新增加危废处置能力34.88万吨/年。与督察前相比,全省超期贮存危险废物削减率达91.2%。

四、深化“五大专项整治”,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针对落后产能淘汰问题,实施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和专项整治行动。2017年完成退出煤矿36处,去产能244万吨/年;取缔“地条钢”问题企业35家、合计产能535万吨,全面完成“地条钢”取缔目标任务。针对建筑饰面石材行业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全面关闭敖江流域福州罗源县和宁德古田县的饰面石材矿山,开展废弃矿山和废弃生产场地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针对“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通过“清水蓝天”等环保专项行动,共取缔关闭小散乱污企业4000多家,同时引导加快专业园区建设,完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全面完成关闭拆除和改造升级任务,共关闭拆除生猪养殖场(户)2.33万家,削减生猪544.5万头,完成可养区6210家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针对环境安全隐患问题,完成漳州古雷石化基地、福清江阴工业区安全控制区内居民搬迁工作,泉港石化园区安全控制区搬迁工作完成53.3%。完成漳州古雷石化启动区4.2万立方米公共应急池建设和联通能力提升改造。

五、加大生态保护力度,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省委、省政府印发《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调整工作方案》和《福建省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明确生态安全底线,做到应划尽划、应保尽保,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全面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深入排查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2017年35个近岸海域国考点位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比例为77.1%,比国家考核目标要求高5.1个百分点。严格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强化滨海湿地保护,严格执行“占补平衡”规定,开展超规划养殖清理整治,科学防治水产养殖污染。连续两年组织开展“绿盾”专项行动,持续加强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等生态敏感区监管,严肃查处、清理违规养殖、违法排污和违法采矿等问题,实行“整改销号”制度。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在闽江流域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不断提升闽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生态保护修复与经济社会发展协同共赢。

六、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确定的38项重点改革任务中,已有37项形成改革成果,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等一批中央部署的生态文明体制重大改革举措在福建集中实施,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生态系统价值核算、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福林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流域生态补偿、河长制、生态司法保护机制等一批改革举措形成改革经验、取得积极成效。在全国率先实行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省委书记、省长与九市一区党政“一把手”签订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把考核结果作为对当地党委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在全国率先试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成试点面积23.6万亩,林农直接受益超过3.5亿元。在全国率先按照国家核算标准启动运行福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截至2018年8月底,全省碳市场累计成交855万吨,成交金额1.82亿元。在全省工业排污企业全面推行排污权交易,截至2018年8月底,总成交金额10.29亿元,其中二级市场占比84.71%,走在全国前列。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2017年以来,全省已投保企业688家次,累计提供环境风险保障限额达11.7亿元。建设全国首个省级生态云平台,建成覆盖全省的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和应用体系,助推精准治污、智能监管。优化完善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与绿色金融政策联动机制。建立覆盖全省12条主要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近三年累计投入补偿资金约35亿元。成立省政府垂直管理的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开展武夷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省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为契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标准,以群众满意为目标,生态环保各项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我们清醒认识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还存在一定差距,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地方环境质量形势还不容乐观,一些突出环境问题未整治到位,一些地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滞后,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

下一步,我省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更实的举措,一以贯之地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一是全面完成整改任务。继续把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挂图作战、倒排时间、对账销号,确保72项整改任务如期完成。二是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好蓝天保卫战、水源地保护、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九龙江口和厦门湾综合治理七大标志性战役,确保到202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并继续位居全国前列。三是以更高站位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对标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接力探索、接续奋进,加快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最大限度地拓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示范效应。

附件:

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报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7年4月24日至5月24日,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2017年7月31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环保督察组向我省反馈了督察意见,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明确指出了我省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针对性、指导性很强的整改意见。福建省委、省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生态资源是福建最宝贵的资源,生态优势是福建最具竞争力的优势,生态文明建设也应当是福建最花力气的建设”殷切嘱托,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严格的要求,全力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优化、增长动力转换,努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让福建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美。2018年1-8月,在降雨量大幅减少、江河径流量同比减少51%的情况下,全省12条主要河流Ⅰ~Ⅲ类水质比例达93.0%,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个百分点;小流域Ⅰ~Ⅲ类水质比例达81.6%,同比上升2.6个百分点,劣V类断面同比减少53个;九市一区城市空气平均达标天数占比95.0%,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5.3个百分点,PM2.5等6项指标均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国领先。

在生态环境部、中央环保督察办和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和有力指导下,经过努力,截至目前,我省中央环保督察72项整改任务已完成31项,其余41项均按序时进度推进,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期间转办的2996件信访件(已扣除重复件和不属实件)已完成整改2927件,完成率97.70%,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

省委、省政府深刻认识到,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抓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是实现我省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立足之本。

(一)精心组织制定整改方案

2017年5月底进驻督察刚结束,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就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提前研究部署整改工作。2017年7月底督察反馈后我省又分别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整改工作汇报,审议整改工作方案,并成立了以省委书记为组长、省长为常务副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反复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以“三抓三促五整治”为抓手,将督察反馈意见4个方面38个具体问题,细化为72项整改任务。逐项明确责任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措施,实行台账式管理,挂账督办、跟踪问效,确保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标《整改方案》,结合地域特征、领域特色,举一反三,按照“一地一案、一产一策”思路,进一步细化分解整改任务。

(二)强化落实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省委、省政府陆续出台《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施方案》《福建省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等制度,强化落实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作为2017、2018年九市一区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重要内容,加快推动形成党委政府统筹、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环保工作新格局。省委、省政府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作为省级督察的重中之重,于2017年11 -12月组织7个省级环保督察组对福州等6个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督察,实现省级环保督察全覆盖;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环保督察办及相关省直单位联合开展省级环保“三合一”督察,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政府整改主体责任,推动问题整改落实。

(三)持续推进整改工作落地落实

截至2018年8月底,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有关督察整改的文件作出批示135次,省委、省政府召开研究部署整改工作会议149次,省领导带队深入一线督导调研94次。省委书记于伟国多次强调,抓好督察整改是一项政治任务,站位要更高、标准要更严、落地要更实、工作要更紧、质量要更优;要把抓整改工作作为检验“四个意识”强不强的重要体现。省委副书记、省长唐登杰多次明确要求各地主要领导坚持亲自抓、持续抓、一线抓,采取部门联动、明查暗访、专项督查等方式,多措并举推动各项整改工作。2018年5月2日,我省召开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视频会,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6月21日,我省将涉及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的8个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列入省委省政府挂牌督办事项并对社会公开;从6月起,每月在省委《八闽快讯》上公布各地环境质量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6-8月,在全省开展为期3个月的省级环保“三合一”督察,公开曝光5起生态环保问题整改典型案例;7月份开始,集中开展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攻坚行动;7月30日,省直有关部门联合对部分问题整改进展滞后的市县开展集中约谈。陆续印发实施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交账销号、“三合一”督察、实化网格监管、信息公开等工作办法,着力构建与中央环保督察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

(四)认真调查移交问题并严肃追责

针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向我省移交的13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省委、省政府成立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纪委监委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环保厅等共同参加,并制订落实中央环保督察问责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流程。全省各级纪委监委和有关地方党委、政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精力将问题线索逐一核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确保责任追究的质量、效果和进度,努力做到既追究违纪责任,又解决思想问题。目前,已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具体问责意见待中央环保督察办同意后立即落实,并向社会公开。

二、抓好污染治理“三大工程”,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一)抓“清新水域”工程

一是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计划。围绕《福建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计划》要求,推进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水治理、畜禽养殖综合整治等十个方面142个项目;按照国家“水十条”统一要求完成重点行业清洁化技术改造、福州及厦门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敖江流域石材加工集中区转产关停等重点任务。2017年,我省55个国考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为92.7%,生态环境部核定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二是全面推进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推进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计划,组织实施为民办实事项目和以奖促治激励政策,采取“一月一通报、一季度一督查,半年一考核”等措施,督促引导地方打好“拆、截、清、治、引、构”组合拳,扎实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有专人管理、有监测设施、有考核办法、有长效机制”的管护新机制,进一步促进小流域“水清、河畅、岸绿、生态”。三是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组织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和基础信息调查,对各地提出的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和取消方案开展审查,确立涉水污染源重点管控清单,指导各地做好重点水源地藻类水华防控。2017年,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总体达标率99.2%,位居全国前列。2018年1-8月,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总体达标率100%。

(二)抓“洁净蓝天”工程

一是抓好“大气十条”收官工作。制定印发年度实施方案,重点实施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清洁能源推广、工业源治理、城市面源整治、移动源管控等120多个工程项目,强化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超额完成国家“大气十条”的目标任务,“大气十条”终期考核为优秀;圆满完成厦门会晤空气质量保障工作。二是加强臭氧污染防治。开展臭氧污染成因分析和防治对策课题研究,完善1500多家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重点企业清单,制定实施《福建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完成700多个治理项目。三是推进区域联防联控。建立健全重点连片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实施空气质量联合监测、协同会商、交叉执法等措施,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性、有效性;开展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共检查企业近5000家,立案查处300多家。四是提升治污减排水平。严格高架源管控,加强对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脱硫脱硝运行的日常监管,落实环保电价、超低排放电价、绩效考核等政策措施,促进稳定达标排放;全面完成全省45台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淘汰黄标车3.6万辆。

(三)抓“清洁土壤”工程

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落实部、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签订省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细化分解工作目标任务;督促指导地方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分年度制定印发重点工作计划,实行重点工作月调度制度;成立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协调机构,构建多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二是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制定印发《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率先完成约1.5万个农用地土壤详查点位布设,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已完成1.3万个样品采集,采样进度超过86.7%。三是加强土壤环境风险管控。依托生态云(环保大数据平台)建设全省土壤环境监管平台;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及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筛选确定省级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188家,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对225座尾矿库环境风险开展全面评估;编制实施《福建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开展土壤污染风险防控试点。

三、实施促进“三大能力”提升计划,补齐生态环境治理短板

(一)促生活污水治理能力提升

一是加快建成区污水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推动城市雨污分流改造和管网修复工作,解决雨污管网混接、错接、断头问题;出台配套制度规范,指导排水设施工程移交接管,加强管网维护管理。二是推进黑臭水体整治。省政府出台《推进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和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大力实施清淤疏浚、河道清障、生态补水等工程措施,加强技术指导、加强源头管控、实行项目管理、强化督查检查,定期调度。福州市创新黑臭水体整治PPP模式,投资100多亿把城区所有河道整治项目整合形成7个水系治理PPP项目工程包,邀请国内顶尖的水环境治理和管理团队参与治理。国家下达的86条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已基本完成84条整治工程(福州白湖亭和龙津河正在工程扫尾,预计9月底前完成),正在实施整治工程2条(泉州浔美渠、宁德南大塘排涝渠),预计年底前全面完工。三是加快推进沿海六市一区市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对改造项目的工艺、技术路线、投资运营主体、资金落实、前期工作情况,深入调查摸底,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技术指导,对工作滞后的市县集中约谈,对各地进展情况每半月通报一次。加大资金保障力度,专门安排补助1.2亿元省级财政资金用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四是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评比办法,推动建立省、市、县、乡层级监督考评机制,2017年下半年开展两次考核评比;2017年全省建成166个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改造三格化粪池52.15万户。

(二)促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提升

一是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14座“十二五”规划重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和罗源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目前9座已完成,4座在建,2座处于前期阶段;石狮市飞灰填埋场投入试运行,晋江飞灰填埋场累计完成工程总量的56%。二是推进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处置规范化。8座未建成渗滤液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填埋场中,4座已建成运行,4座正在试运行;16座渗滤液处理不达标生活垃圾填埋场中,7座已建成运行,8座正在试运行,1座已完成土建施工、正在进行设备安装。三是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完善“村收集、乡中转、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和多元化农村环境基础设施投入运营机制;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考核评比,推动整改落实;2017年247个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建设任务已全部完成,实现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全覆盖;483处乡镇在用简易垃圾填埋场和焖烧炉已于2017年8月底全部停用,并完成风险评估和整治方案制定。

(三)促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提升

一是全力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出台《危险废物处置能力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方案》,明确整改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从能力建设、源头管控、重点整治、执法监管、存量清理等5个方面推动危废处置能力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2017年以来,全省新增危废经营单位19家,新增危废处置能力34.88万吨/年。二是全面完成年度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建立定期调度、通报和督查工作机制,每月对各地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每季度对项目推进较为滞后的地市进行现场督查;发挥省级财政“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正向激励作用,对项目建设进度快的地方予以重点支持,进一步调动项目业主积极性和投资潜力,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切实推进项目加快建设。三是全面完成年度危废存量清理任务。组织开展危废存量清理专项行动,对危废贮存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制定工作方案,列出重点清单,实行“挂单销号”制度,重点加大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精(蒸)馏残渣和表面处理废物等危废的清理力度;督促建成项目充分发挥环境效益,加大危废处置力度,在确保辖区危废得到“就近就地”安全处置的同时,为周边区域的危废产生单位提供处置服务,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与督察前相比,全省超期贮存危险废物削减率达91.2%。

四、深化“五大专项整治”,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一)深化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整治

一是实施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出台工业企业技改奖励实施办法和正向激励政策,引导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对列入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列入淘汰类的项目禁止投资。二是进一步开展重点行业产能调查摸底。认真开展清理整顿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促进我省电解铝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开展钢铁行业高炉产能摸底,推进钢铁行业转型升级工作;完成化解煤炭过剩产能,2017年实际完成退出煤矿36处,去产能244万吨/年。三是坚决取缔“地条钢”。全省核查取缔“地条钢”问题企业35家、合计产能535万吨,全面完成“地条钢”取缔目标任务;出台《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取缔“地条钢”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建立健全打击取缔“地条钢”长效机制。

(二)深化建筑饰面石材行业专项整治

一是大力推进污染整治。组织对现有建筑饰面石材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分类研究、综合施策;对建筑饰面石材生产企业污染整治情况进行联合督查,推动落实建筑饰面石材生产企业污染整治。二是完成福州罗源和宁德古田饰面石材矿山关停。全面关闭敖江流域福州罗源县和宁德古田县的饰面石材矿山,彻底拆除生产设备和供电设施,已关闭矿山全部纳入重点巡查,防止反弹。三是开展废弃矿山和废弃生产场地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出台《废弃矿山和废弃生产场地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包实施方案》,创新废石废料再利用、矿山废弃地和生产废弃地复垦利用、集体土地流转利用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保障废弃矿山和废弃生产场地的生态修复任务。

(三)深化“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

一是强化环保执法监管。严格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整治城乡结合部的“散乱污”企业,对不符合污染排放标准的企业开展清理整顿;在全省范围开展“清水蓝天”等环保专项行动,将排查无证无照小散乱污企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共取缔关闭小散乱污企业4000多家。二是加快专业园区建设。督促各类工业园区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引导有条件企业集聚发展、污水集中治理,促进形成链条完整、产业配套、循环发展的绿色产业。三是坚持举一反三。在造纸行业、工艺品行业、“五小”行业等整治方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在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基础上,全面梳理排查本地区、本行业还存在的其他问题,加大整治力度,解决了一批群众长期投诉、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四)深化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

一是强化畜禽养殖污染监管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有畜禽养殖场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加快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实行动态更新、精准监管;制定印发了《福建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福建省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探索建立畜禽养殖“主体小循环、区域中循环、县域大循环”的生态循环发展模式。二是全面完成关闭拆除和改造升级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省共关闭拆除生猪养殖场(户)2.33万家,削减生猪544.5万头;对可养区内6210家生猪规模养殖场逐一实施标准化改造,落实达标排放或零排放。三是推进退养户转产转业。制定出台《关于支持生猪养殖户转产转业工作指导意见》,整合扶贫攻坚、生态补偿、产业发展等项目资金,以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贴息贷款等方式实施项目补助,加强转产就业培训指导服务,积极引导退养农民因地制宜发展种植业、草食动物、副食品加工、休闲农业、家庭农场、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和特色优势产业,解决退养户的后顾之忧。

(五)深化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整治

一是加快安全控制区内居民搬迁。截至2018年4月底,漳州古雷石化基地、福清江阴工业区安全控制区内居民搬迁工作已完成,泉港石化园区安全控制区搬迁工作已完成53.3%。二是加快应急处置设施建设。完成漳州古雷石化启动区4.2万立方米公共应急池、腾龙公司1.6万立方米和翔鹭公司2.2万立方米应急池联通能力的提升改造工作。三是强化尾矿库管理。做好尾矿库相关项目投资建设工程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加快“三边库”和水源地上游尾矿库综合整治,认真落实“头顶库”事故隐患处理,按照“一库一案”制定治理方案。

五、加大生态保护力度,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制定印发《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调整工作方案》,明确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具体要求和内容,做到应划尽划、应保尽保,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目前,我省已发布《福建省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共划定十种类型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188个,总面积14303.20 平方公里,占全省海域总选划面积(37640平方公里)的38%,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37.45%,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75.27%,明确了我省海洋生态安全底线。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阶段性成果已按程序报请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开展技术审核。

(二)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一是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制定印发《福建省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工作方案》,深入排查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制定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强化陆域污染源整治,重点推进闽江口、九龙江口、漳江口、罗源湾、安海湾等治理;2017年35个近岸海域国考点位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比例为77.1%,比国家考核目标要求高5.1个百分点。二是严格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对市级海洋功能区划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要求不一致的,一律立即停止执行;对正在修编的市级海洋功能区划,要求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保持一致。三是强化滨海湿地保护。暂停除交通、渔港建设、公务专用码头、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以及已形成事实填海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内项目用海外的围填海项目用海审批,暂停占用重要湿地没有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围填海项目用海审批;建立湿地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出台了《湿地占补平衡暂行管理办法》和《湿地名录管理办法》,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四是科学防治水产养殖污染。制定海水养殖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清理整治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开展超规划养殖清理整治,组织指导沿海各地编制或修订当地的海水养殖规划。

(三)严格生态敏感区监管

持续加强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等生态敏感区管理,严肃查处、清理违规养殖、违法排污和违法采矿等问题。针对中央关于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的通报及中央领导对湖南洞庭湖下塞湖矮围环境问题整治的指示,省委书记、省长作出批示,并召开省委常委会研究部署,要求“举一反三、汲取教训,下决心抓紧整改,并研究制定长效机制”。先后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组织实施省级自然保护区视频监控体系建设项目,及时掌握保护区动态情况,提升监管水平,建立健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省环保厅、林业厅和海洋渔业厅等6部门连续两年组织开展“绿盾”专项行动,深入剖析我省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系统梳理存在问题,严格落实“整改销号”制度,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监管。

(四)开展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

在闽江流域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被国家列为第二批试点省份。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通过实施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与农地生态功能提升、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和地质灾害防治以及机制创新能力建设等5大工程,按照“全流域整体规划、系统保护、上下联动、要素协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关键突破、持续共享”的原则,省市县三级上下联动,协调推进修复试点工作,不断提升闽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生态保护修复与经济社会发展协同共赢。

六、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健全工作机制,大胆开拓创新,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建设生态文明试验区。目前,《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确定的38项重点改革任务中,已有37项形成改革成果,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等一批中央部署的生态文明体制重大改革举措在福建集中实施,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生态系统价值核算、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福林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流域生态补偿、河长制、生态司法保护机制等一批改革举措形成改革经验、取得积极成效。

(一)强化绿色发展导向

一是优化绩效考核办法。每年由省委书记、省长与九市一区党政“一把手”签订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年底进行考核;取消包括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点生态功能区在内的34个县GDP考核指标,把考核的重点放在生态环境质量和扶贫攻坚、农民增收上。二是强化责任追究。制定《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三是探索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出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方案,对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保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探索绿色惠民路径

一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全国率先试点把现有重点生态区位内禁止采伐的商品林通过赎买等方式保护起来,实现“社会得绿、林农得利”的双赢,已完成试点面积23.6万亩,林农直接受益超过3.5亿元。二是探索完善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制定实施农村污水垃圾整治提升三年工作方案、培育发展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等政策措施,以专业化、产业化、市场化为导向,全力打好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攻坚战。三是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覆盖全省12条主要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形成与地方财力、保护责任、受益程度挂钩的长效补偿资金投入制度,近三年累计投入补偿资金约35亿元,大部分补偿到流域上游欠发达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

(三)优化绿色发展布局

一是开展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制定出台空间规划编制办法,明确省、市、县不同层级空间规划的重点内容、编制方法和管制手段。二是推进武夷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成立省政府垂直管理的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理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多头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三是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确权登记。出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开展水流、森林、山岭、滩涂、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家底的调查摸底,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

(四)增强绿色管控能力

一是健全环境治理体系。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和村级河道专管员制度,加强河流保护管理;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在九龙江流域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执法机构试点;组建全国首个省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局,探索整合分散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二是健全生态司法保护机制。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县三级生态司法机构全覆盖,推进修复性生态司法,取得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一判三赢”的良好效果。三是建设全国首个省级生态云平台。运用大数据管理技术,整合各类生态环境数据,建成覆盖全省的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和应用体系,初步实现对全省生态环境数据的汇聚整合共享和实时全程监测。

(五)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一是加快绿色金融发展。率先对政策性银行、国有大中型银行开展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在全国率先推出“福林贷”等创新产品,林业金融创新走在全国前列。二是全面推进环境权益交易。率先按照国家核算标准启动运行福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将林业碳汇纳入市场交易;截至2018年8月底,全省碳市场累计成交855万吨,成交金额1.82亿元。三是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推行污染第三方治理、城乡环保基础设施一体化投资运营等市场化模式,培育工业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和保护、节能节水服务等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

七、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

虽然我省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取得一定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环境质量高位运行中存在短板,主要流域水质有所下降,部分小流域水质依然为劣Ⅴ类,部分区域臭氧超标问题凸显,进一步提升水、大气环境质量的难度较大。二是沿海市县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历史积累的存量生活垃圾清理整治、垃圾渗滤液整治及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建设需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三是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有待健全,畜禽养殖污染、“散乱污”企业、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信访件等点多面广的整改问题个别出现反弹。

下一步,我省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以更高要求、更严标准、更实举措,一以贯之地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一)进一步以督察整改为抓手改善环境质量

紧紧围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把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抓手,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全力推进蓝天保卫战、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水源地保护攻坚战、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九龙江口和厦门湾综合治理攻坚战等7个专项治理行动,确保完成我省今年主要环境质量目标指标,牢牢守住“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

(二)进一步提升环境监管网格作用

加强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的群防群控、共管共治,通过层层建立健全各级网格内环保监管“五定”机制,将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重点网格,实化网格监管的力量保障、问题任务、目标效果,进一步推动整改工作重心下沉,在问题整改中全程发挥问题反馈、技术支撑、决策支持和效果评估等作用,推动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落实。

(三)进一步加强整改进展的信息公开

提升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进展的透明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明确信息公开责任分工、公开方式和公开内容,结合“一台一报一网”平台,每月定期公开我省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推进情况,宣传我省整改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整改成效,曝光整改中存在的问题,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督察问题整改。

(四)进一步加强突出问题的督查调度

建立健全督查督办机制,充分利用省级环保督察和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等既有制度,强化工作协同,提高工作效率,更加全面、准确掌握我省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进展情况,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制定全面的问题整改工作台账,统一问题整改尺度,统一组织督查,坚持问题导向,做好举一反三,系统全面推进全省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建立健全考核机制,量化整改问责,通报各地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通过调度通报、公开曝光、警示约谈、督查追责等手段,层层传导压力,盯住问题源头、加快问题化解,确保整改质量。

(五)进一步推动问题整改交账销号

围绕我省《整改方案》的72项任务,严格对照整改时限和整改目标,全面梳理薄弱环节,逐一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对2018年底前需完成的任务,特别是对整改时间紧迫的,查找具体问题,分析困难原因,倒计时安排,确保按时完成整改;对重大工程、重点整治任务,进一步明确项目支撑、实施主体、资金保障、阶段目标。通过定期会商、集中办公、联合验收,明确责任,逐级负责、严把质量,确保整改任务落实到位一个、对账销号一个。

(六)进一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为契机,在推动整改工作的同时,及时梳理总结,做到边整改、边梳理、边提升,以问题整改促制度建设,形成一批先进典型经验和示范项目,探索建立一系列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力争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最大限度地拓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示范效应。

附件: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具体问题整改进展情况

附件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具体问题

整改进展情况

一、一些领导干部对当地环境质量盲目乐观;对当地明显存在的生态破坏、环境基础设施落后、城市脏乱差等问题缺乏基本认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把长期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归于客观原因,既没有从主观上找原因、找差距,也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去研究、去解决;对群众反映的一些突出环境问题重视不够,处理不够及时,措施不够有力。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1.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部署,提高生态文明试验区政治站位,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决守住福建的绿水青山。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均根据整改方案要求定期研究环保工作,及时研究部署、协调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省直有关部门和九个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均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推动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到位。

2.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关于下达2017年省直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通知》《福建省地方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职责。2018年1月,省委、省政府与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签订2018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通报2017年责任书考核情况,强化督导考核。

3.按照《福建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试行)》,在2016年对龙岩等3个设区市开展省级督察的基础上,2017年下半年全面完成了福州等其他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督察,实现两年环保督察全覆盖目标,并在全国率先开展后督察。督察聚焦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从严督察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督促各地党委、政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4.将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公共厕所建设、城镇污水管网新建改造和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沿海基干林带建设等工作列入2018年度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努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环境问题,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二、福建省在批准厦门、宁德、莆田3市海洋功能区划时,增加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港口区、矿产与能源区、旅游休闲娱乐区等开发性用海面积,累计达到3068公顷,部分区域与国务院批准的《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规定和海洋环境保护需求相违背。目前部分填海工程已经实施,2016年以来宁德福安市在“盐田港农渔业区”和“三沙湾保留区”出让海域使用权并实施填海工程,合计用海142.75公顷。

(一)部分区域与国务院批准的《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规定和海洋环境保护需求相违背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针对厦门、宁德、莆田3个市级海洋功能区划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要求不一致的问题,3个设区市已暂停执行市级海洋功能区划,严格按照省级海洋功能区划重新进行审查审核和修编。目前,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已获批;莆田市海洋功能区划、宁德市海洋功能区划已完成修编正按程序报批。同时,加强监督检查,截至目前没有出现与省级功能区划不一致审批项目用海的情况。

2.对正在修编市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福州、泉州、平潭等3个地市,由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督促严格按照国家海洋局《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和《关于组织开展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修编市级海洋功能区划,做到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要求保持一致。目前泉州市海洋功能区划已批复,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海洋功能区划正在按程序报批。

(二)宁德福安市部分填海工程问题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已停止实施《宁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同时,宁德市提出项目涉及海域的调整意见,计划从福安市未开发利用的工业与城镇用海区中调整出142.75公顷作为农渔业区和保留区,确保农渔业区和保留区面积不减少,目前正按程序编制调整方案。

2.宁德市以“全面排查、自查自纠、一经发现、严肃查处”为工作重点,在“盐田港农渔业区”和“三沙湾保留区”出让海域开展一系列检查工作,每月开展定期巡查,严防新增违法违规用海行为。

3.由用海企业出资开展增殖放流工作,已经完成增殖放流曼氏无针乌贼18.97万只、黑脊倒刺鲃53.44万尾、黄姑鱼18.85万尾、鲤鱼56.7万尾、鲫鱼52.2万尾、中华绒螯蟹61.39万只、香鱼34.9万尾、鲈鱼23.2万尾。同时,对“盐田港农渔业区”和“三沙湾保留区”出让海域使用权并实施填海的工程开展海洋环境跟踪监测工作。

三、有的地方为了一时一地的发展,仍在违规出台“土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2015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但2016年莆田市政府仍然出台“无检查周”和“下限执行处罚”等“土政策”。南平建阳区不仅未对旧的“土政策”予以清理,2016年还连续出台3个阻碍环境执法的文件。

省经信委组织对全省工业企业领域涉及环境保护的“土政策”进行排查清理,截至目前,未再发现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

(一)2016年莆田市政府仍然出台“无检查周”和“下限执行处罚”等“土政策”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前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1.莆田市印发《关于废止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涉企检查活动通知的决定》,对2016年出台的“土政策”文件予以废止。

2.莆田市组织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排查清理,在全市范围全面开展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的清理工作,并于2017年11月24日完成清理工作。在此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公布涉及“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对24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或失效。

(二)南平建阳区不仅未对旧的 “土政策”予以清理,2016年还连续出台3个阻碍环境执法的文件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前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1.2017年5月建阳区已全面废止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文件。

2.南平市在全市范围全面排查清理类似文件,并明确今后每年定期开展清理工作,从源头上杜绝“土政策”死灰复燃。

四、2015年12月,泉州石狮市政府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认为市环境保护局虽然处罚正确、程序合法,但为避免企业与市政府产生合同纠纷,仍责成市环境保护局撤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1.泉州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问责工作组前往石狮市开展调查,对该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厘清责任,责成相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立即整改,并移交市纪委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2.石狮市召开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市长办公会议,纠正《会议纪要》(狮政专〔2015〕118号)中关于“责成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撤销关于对石狮市鸿峰环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的错误决定。

3.石狮市强化法治建设,加强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法治学习教育工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法治政府。召开市政府党组中心组学习会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将依法行政纳入市政府党组中心组2018年学习计划。

4.石狮市进一步加强环保监管网格化建设,确保各级环境监管网格工作动真格、显实效,为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五、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铸造企业落后生产设备淘汰工作推进落实不到位,导致一些应予淘汰的落后设备仍在生产,带来明显的环境污染。三明市大田县26家铸造企业建有28座炼铁土炉、13座炼铁高炉、2座矿热炉,均属应淘汰的落后设备,污染严重。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此召开了专题会议,但未要求当地政府淘汰关停。督察时大田县仍有19家铸造企业落后炼铁设备未淘汰到位。

(一)省经信委对铸造企业落后生产设备淘汰不到位问题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1.省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厅、安监局等4部门联合出台《全面淘汰铸造企业落后炼铁设备工作方案》,要求各地举一反三,全面摸底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不达标排放、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铸造企业落后炼铁设备,制定本地区全面淘汰铸造企业落后炼铁设备目标计划,提出整改方案,督促有关企业拆除相应的主体设备,做到应退尽退。经排查,全省共发现落后炼铁土炉51座、高炉30座、矿热炉2座,涉及41家铸造企业,目前已全部淘汰。

2.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现有铸造用生铁企业管理的通知》,按产业政策、工艺技术、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标准要求,加强对全省铸造用炼铁高炉生产的管理,促进铸造企业规范有序发展。

(二)三明市大田县铸造企业落后炼铁设备未淘汰到位问题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1.三明市大田县印发了《大田县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加快推进铸造企业落后生产设备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2017年底前,大田县属于落后设备的49座炼铁土炉和2座矿热炉已全部淘汰。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巡查,严防反弹。

2.截至目前,大田县其余30座炼铁高炉已拆除28座。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中《2017 年钢铁去产能实施方案》规定“对因法院查封、资产抵押等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要采取断电断水、拆除辅助设备等措施封存装备,确保不再恢复生产”,对涉及法院债务纠纷的大田县华能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和福建鑫鹭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家企业实行断电断水,高炉由县政府封存。大田县政府还对2家企业用电等建立了跟踪监管机制,确保2家企业高炉不再恢复生产,并在解决法院债务纠纷后立即拆除高炉落后炼铁生产设备。

六、按照国家要求,产能在3万吨/年及以下以及开采范围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应于2016年底前全部淘汰,但督察发现福建省仍有4座应淘汰的煤矿未淘汰到位。

省化解产能办印发了《福建省2017年煤炭去产能工作方案》,明确坚持落后产能应退尽退、能退早退,加快退出不安全的产能以及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加快退出违法违规和不达标的煤矿,对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一)三明市仍有1座应淘汰的煤矿未淘汰到位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2020年底前完成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丰海煤矿矿区范围与永安北区水厂水源保护区重叠面积1.79平方公里。丰海煤矿于1971年12月开始建矿,1975年12月投产,永安北区水厂水源保护区于2001年12月划定。

2.丰海煤矿原矿区范围面积11.40平方公里,剔除面积4.81平方公里(包含水源地重叠面积1.79平方公里),缩小后矿区面积6.59平方公里,省国土厅于2017年8月16日颁发新的采矿权许可证。经多规套合,矿区范围缩小后,矿区不再与水源地、国家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和水产种质资源等各类保护区重叠,符合永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煤矿企业已按整改要求立即撤出重叠区域的井下生产设施设备,并在有关连通区域(巷道)设置密闭,防止水土流失。同时,永安市政府已组织经信(煤炭)、安监等部门制定针对性监管措施,利用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等,严防越界开采。

3.丰海煤矿目前生产作业点集中在第四生产水平(即-330m水平),安排4采3掘共7个工作面,距离水源保护区地表垂高300-500m。另外丰海煤矿建有一处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为3500吨/日,配备一套自动加药系统,包括COD在线测试仪一台、超声波流量计一台,沉淀池内安装了斜槽板。

4.三明市经信委会同市国土局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煤炭去产能的工作部署,加快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2017年,全市关闭退出煤矿11处、61万吨/年,超额完成省下达计划1处、6万吨/年的任务。2018年全市计划关闭煤矿22处、退出产能135万吨/年,产能6万吨/年以下煤矿将全面淘汰。

(二)龙岩市仍有3座应淘汰的煤矿未淘汰到位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2020年底前完成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翠屏山煤矿矿区范围与新罗区铁山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重叠面积为0.26平方公里。福煤(漳平)煤业有限公司石笋坑煤矿矿区范围与漳平市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及龙岩龙崆洞风景名胜区的重叠面积为0.95平方公里。吾祠煤矿矿区范围与吾祠、灵地乡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重叠面积为8.18平方公里。翠屏山煤矿于1976年开始建矿,新罗区铁山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于2007年9月划定。石笋坑煤矿于1994年6月开始建矿,漳平市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于2007年7月划定。吾祠煤矿于2003年7月开始建矿,吾祠、灵地乡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于2007年7月划定。

2.翠屏山煤矿原矿区范围面积7.8354平方公里,剔除面积 0.44平方公里,缩小后矿区面积7.395平方公里,省国土厅于2017年12月11日颁发新的采矿许可证。石笋坑煤矿原矿区范围面积5.113平方公里,剔除面积1.4平方公里,缩小后矿区面积3.7108平方公里,省国土厅于2017年12月18日颁发新的采矿许可证。经多规套合,矿区范围缩小后,矿区不再与水源地、国家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和水产种质资源等各类保护区重叠。煤矿企业已按整改要求撤出重叠区域的井下生产设施设备,并在有关连通区域(巷道)设置密闭,防止水土流失。同时,省国土厅,龙岩市国土、煤管等相关部门多次组织现场督查检查,进一步推动相关整改工作落实;龙岩市新罗区和漳平市政府组织经信(煤炭)、安监等部门制定针对性监管措施,利用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等,严防越界开采。

3.因原饮用水源本身存在地理条件、设施维护、水质保障等方面缺陷,对吾祠乡、灵地乡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2018年3月27日,省国土厅为漳平吾祠煤矿办理了新的采矿证,新证的矿区范围与调整后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不存在重叠现象。

4.新罗区和漳平市政府已组织国土、环保、经信(煤炭)等部门和有关专家摸清煤矿目前开采情况及对有关水源保护区的影响状况,并加强观测、监测工作。目前未发现水源地与煤矿巷道连通、渗漏情况,未发现地面塌陷情况。

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敏感区域(含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福建省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包括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平潭等6市1区,但福建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研究拟订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仅对厦门、平潭和晋江、石狮、东山等1市1区3县提出一级A排放要求。6市1区共计54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即使到2017年底全部完成既定提标改造任务,能够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的也仅有23座,处理能力218.5万吨/日,仅为总处理能力的一半。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省政府两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分管省领导多次带队赴现场督查指导。省环保厅、住建厅、财政厅和发改委等4部门印发《关于加快近岸海域汇水区域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六市一区”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的工作方案,加快提标改造工作进度。

2.省住建厅等部门对六市一区改造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等进行调查摸底。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技术路线、投资运营主体、资金落实等皆存在差异的情况,邀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分析,提出方案意见建议,并抽调有关专家组成检查指导小组,赴相关区域进行现场技术指导,推动加快前期工作。

3.开展督促指导,2017年以来,省住建厅多次组织调研督导,协调解决问题。召开多次工作推进会,对工作滞后的市县集中约谈。针对提标改造滞后项目,派员赴现场专项跟踪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及时通报。2018年7月,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集中联合约谈9个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要求确保短期内取得明显进展。建立半月报制度,定期调度工作进度并通报,发函督促进展滞后的市县立即整改,加快进度。落实资金保障,统筹省级相关资金,分别于2017年12月与今年6月将补助资金1.2亿元下达到位。

4.有关地市按照提标改造任务完成时限,落实投资资金和运行费用,倒计时安排项目建设计划,加大人员和机械设备投入,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目前,全省近岸海域六市一区共54座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工程,53座改造工程已完工并通水试运行,还有1座筼筜污水处理厂采取应急强化措施,出水已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改造工程正抓紧建设,预计12月底完工。

八、福建省水利厅对水电开发造成的减水断流问题推动解决不力。全省共有6575座水电站,其中5026座为引水式,大部分没有生态流量下泄设施,造成部分河段减水,甚至断流。201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要求各水电站安装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保障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落实到位。但截至督察时,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的仅118座,且近年来这项工作基本停滞。已安装在线监控的,管理也不到位。督察发现,安装在线监控装置的5万千瓦以下水电站98座,13座2016年数据缺失率超过50%。龙岩武平县华亭水电站未落实生态下泄流量要求,大坝下游部分河道断流,上游河道湖库化,产生大量蓝藻,水生态破坏严重。

(一)福建省水利厅对水电开发造成的减水断流问题推动解决不力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开展生态下泄流量的核定。省水利厅、环保厅等部门出台《关于开展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核定工作的通知》,明确工作分工、核定方法、时间要求。开展水电站生态修复政策宣贯,举办技术指导培训班,指导各地开展下泄流量核定工作。加强跟踪督导,推动各地按时完成核定工作,目前6522座水电站已全部完成核定。

2.加强118座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在线监控问题整改。一是由省水利厅、经信委、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运行情况整改工作的通知》,就在线监控问题,特别是13座数据缺失率超过50%的水电站,提出挂账督办、考核评估、强化督导的工作要求,并逐站检查指导。二是组织各地进行全面调查,及时整改在线监控数据缺失、传输不稳定等情况。三是将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在线装置运行情况列入水利、环保年度目标考评指标。四是及时通报在线监控情况,督促问题整改,确保监控装置运行正常。五是加强现场检查和实地督导,省级派出三个考核小组,对地方政府落实《水十条》有关保障河流生态流量要求情况,特别是118座水电站进行实地督导和抽查。

3.加快制定并落实生态下泄流量整改方案。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各地按照一站一策,明确水电站改造方式、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督促各地对尚未核定下泄流量的水电站,同步开展核定和整改方案制定。目前,6522座水电站已全部制定整改方案,1745座水电站完成改造。

4.举一反三、加强监管。细化整改措施,通过“改造、限制、退出”相结合的方式,推动水电站落实生态下泄流量。制定《福建省水电站生态泄流及监控技术指导意见》。2017年,全省共退出5931千瓦装机容量老旧水电站;2018年,全省共下达水电站生态建设资金3000万元,用于水电站生态改造、老旧水电站退出等,截至目前全省已退出4543千瓦装机容量老旧水电站。

5.以制度推动整改。将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落实工作纳入2018年河长制工作目标任务,出台《加快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整改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督导各地加快生态改造,在全国率先出台生态电价管理办法,通过价格杠杆,推动落实生态下泄流量。

(二)龙岩武平县华亭水电站问题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龙岩市水利局责成该电站立即停止发电,打开生态流量阀门放水。2017年5月13日,供电公司给予解网。7月1日,水电站与龙岩兰博湾环保科技公司签订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系统建设合同,并当即组织安装施工(合同施工期15日)。7月25日,县水利局组织环保、经科、供电等单位对该电站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已按要求整改到位,24小时在线监控装置已安装完成,流量数据大于生态下泄流量要求。

九、福建省一些地方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时,紧一阵、松一阵,缺乏持之以恒的决心。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大对无证非法采矿打击力度,到2015年底前实现流域内石材矿山全面退出。但督察发现,福州罗源县、宁德古田县对无证采矿查处不力,113个矿山长期违法开采。罗源县72家矿山企业采矿证于2008年至2015年陆续到期,但仍未关停,非法开采问题突出;古田县41个矿山共计100个矿点2015年底采矿证到期后,也在超期开采。督察组随机抽查罗源县7个矿山,发现主要生产设备和供电设施均未拆除,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不力,大量废石随意倾倒,植被破坏、水土流失问题比较严重。

省国土厅出台《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进一步推进敖江流域废弃饰面石材矿山综合治理的通知》,明确原矿山业主限期内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对采矿产生的废石废渣采取外运加工、就地消纳、覆土复绿等方式妥善处置。同时,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充分利用无人机、GNSS等技术,结合市场主体信用平台建设、“黑名单”制度等,严格实施“现场逐项检查—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工作链条,强力督促矿山业主履行治理恢复义务。

(一)福州罗源县72家矿山企业问题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十三五”末完成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罗源县政府强化执法监管,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制定《饰面石材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以乡镇巡查为主体,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机制,将关闭矿山全面纳入重点巡查区域,切实加大巡查力度,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严厉查处。同时,委托作业单位对全县饰面石材矿山进行现场勘测,全面准确掌握矿山现状,为今后执法监管提供依据,并在矿山现场设立警示牌,做到“信息上牌、责任上牌”,有效发挥警示作用。福州市政府、省国土厅多次组织抽查、通报。

2.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中提及的72家及我省自查自纠发现的40家饰面石材矿山已全部清理封闭,锯机、工棚、变压器、民爆及危险化学品等生产设施设备均已全部清理,矿山路口已设立明显的标识牌和警示标志,矿山关闭工作已通过福州市级验收。2017年12月,省国土厅会同经信、环保、住建、林业、安监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矿山关闭情况进行检查。2018年3月22日,省国土厅再次组织3个检查组进行随机抽查,2018年5月、7月,福州市国土局组织对罗源县饰面石材矿山治理情况开展检查督查,现场均未发现擅自开采情况。

3.罗源县出台《饰面石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总体规划》和《饰面石材矿山恢复治理工作三年行动计划》,112家饰面石材矿山中55家已基本完成土质裸露区域恢复治理工作;余下57家矿山,2018年计划恢复治理30家,目前正在施工,2019年计划治理27家。

4.福州市、罗源县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列入2018年县、乡两级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实行半年、年度考核。

(二)古田县41个矿山开采问题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十三五”末完成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古田县政府强化执法监管,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建立以乡镇巡查为主体,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机制,将关闭矿山全面纳入重点巡查区域,切实加大巡查力度,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严厉查处。同时,委托作业单位对全县饰面石材矿山进行现场勘测,全面准确掌握矿山现状,为执法监管提供依据,并在矿山现场设立警示牌,做到“信息上牌、责任上牌”,有效发挥警示作用。宁德市政府、省国土厅多次组织抽查、通报。

2.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意见提及的41家饰面石材矿山已全部清理封闭,现场已没有锯机、工棚、变压器、民爆及危险化学品,矿山路口已设立明显的标识牌和警示标志,关闭工作已通过宁德市级验收、省国土厅检查。

3.古田县根据《古田县饰面石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总体规划》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已关闭的41家饰面石材矿山中,已完成复绿面积约3000亩;已对“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的5座矿山开展治理,其中4座矿山完成了覆土复绿工程,1座矿山正在实施;同时,已完成2座需开展工程治理矿山的工程设计。

4.宁德市、古田县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列入2018年县、乡两级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实行半年、年度考核。

十、福建省海域总面积13.6万平方公里,海岸线总长3752公里,居全国第二位。但近年来福建省海洋保护力度不够,海洋生态环境不容乐观。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严格落实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我省将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海域海洋保护区面积、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等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指标,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将水产养殖整治、海漂垃圾整治和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管理等工作纳入区域突出问题考评,明确任务目标,严格考核。

2.完善海洋保护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制定出台全国第一部规范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印发实施《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方案(2017—2020年)》,落实了厦门、漳州、龙岩三地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和入海总量控制削减机制。

3.严格海洋保护执法监管。扎实推进“蓝剑”“碧海”等执法行动。2017年,全省各级海监机构共检查海洋工程1027次、倾废区31次、保护区766次、其他生态敏感区域145次、排污口99次,登临检查采砂船915艘次、倾废船舶302艘次。共办结案件193宗,收缴罚没款1845.66万元。其中,办理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行政处罚案件9宗,海洋工程类案件2宗,海域违法采砂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案件182宗,有力震慑破坏海洋资源和损害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2010年以来,福建省累计审批填海项目382宗,使用近岸海域9062公顷,侵占了部分沿海湿地。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明确,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需“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但2016年12月以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陆续审批16宗用海项目,共计占用湿地284.45公顷,只占未补,国家湿地保护要求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已暂停除交通、渔港建设、公务专用码头、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以及已形成事实填海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内项目用海外的围填海项目用海审批,暂停占用重要湿地没有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围填海项目用海审批。

2.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局《围填海管控办法》,明确围填海管控有关要求。出台《福建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正在制定《福建省湿地保护规划(2017-2025年)》和《福建省湿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对占用湿地用海项目,严格按照《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的通知》要求落实占补平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

十二、宁德环三都澳湿地水禽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2011年以来,围海养殖造成保护区湿地面积减少近170公顷,局部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整改时限:2018年8月底前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1.已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中的三起违法围海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目前已完成一宗罚款收缴。厦门海事法院已对另外两起裁定强制执行,要求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和缴纳罚款,目前正在执行中。相关部门深入村庄开展约谈动员宣传及摸底调查工作,并要求相关当事人积极配合开展整改工作。

2.已削减养殖塘堤土石方约26000多立方米,清理塘内各类养殖物20余万公斤。2018年7月31日至8月3日,福安市开展全面退养还湿专项行动,开挖15处豁口,拆除46座斗门。2018年8月20日,宁德市组织召开宁德环三都澳湿地水禽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云淡片区)退养还湿整改现场评估会。

3.印发《宁德市环三都澳湿地水禽红树林自然保护工作制度》《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加强保护区巡查,定期开展湿地项目用海监管,杜绝破坏湿地生态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但福建省局部海域存在高密度养殖和非法养殖,且多位于海湾、河口及水体交换较慢的海域,造成局部海域富营养化。全省海水养殖面积约为15.59万公顷,其中规划区外养殖面积约3.02万公顷,主要集中在宁德三沙湾和福州连江县近岸海域。三沙湾规划养殖面积1.32万公顷,实际养殖面积1.65万公顷,禁养区仍有348公顷网箱养殖和5010公顷藻类养殖没有清退。连江县近岸海域规划区外养殖问题突出,全县近海规划养殖面积6651公顷,到2016年底实际养殖面积2.24万公顷,造成养殖区水质恶化,Ⅱ类水质比例由2014年39.4%下降到2016年的35%,Ⅳ类和劣Ⅳ类水质比例由2014年49.1%上升到60.4%

(一)福建省局部海域存在高密度养殖和非法养殖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十三五”末完成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省海洋渔业厅印发了《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海水养殖超规划问题整治工作方案》,推动海水养殖超规划问题整改落实,按期保质完成各项任务。各地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细化方案,厦门市制定了《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海域养殖设施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宁德市制定了《三都澳内海养殖区综合整治统一行动方案》、莆田市制定了《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海水养殖超规划问题整治工作方案》、连江县出台《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海洋超规划养殖问题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等。

2.省级成立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小组,目前,各县(市、区)正在有序推进规划编制工作。蕉城区、福鼎市、福安市、霞浦县、连江县、福清市、马尾区、长乐区、罗源县、秀屿区、北岸、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湄洲岛、仙游县、惠安县、南安市、晋江市、石狮市、东山县、云霄县、诏安县、龙海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等25个县级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已颁布实施。

3.组织各地对不符合规划海水养殖设施全面摸底排查,制定年度清退整治计划。经排查,全省应清退不符合规划养殖设施30005公顷,计划2017年清退整治14512公顷、2018年7453公顷、2019年2973公顷、2020年5067公顷。截至2017年底,全省清理退养超规划海水养殖14512.1公顷,完成年度任务。2018年以来,已清退整治养殖设施3602.7公顷。

4.各地按月报送海水养殖超规划问题整改进展,按时报送养殖规划编制进度、不符合规划养殖设施清退整治进度和整治执法巡查情况,并对进展情况适时通报。省海洋渔业厅组成福建省海水养殖整治落实工作组,负责统筹指导、跟踪分析、督查考核各地海水养殖整治落实工作,每季度末赴沿海各地督查整改进展。

(二)连江县近岸海域规划区外养殖问题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2019年6月底前完成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2017年12月15日,连江县编制完成《连江县海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2017年12月29日,印发《连江县海水养殖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目前,连江县沿海有关乡镇正在根据该方案,进一步细化制定本辖区海域海水养殖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并开展各辖区海域养殖情况的摸底调查与核实工作。

2.2017年底前,连江县已累计清理罗源湾内南岸超规划网箱养殖面积5980.5公顷,全面完成2017年清退任务。连江县根据《连江县海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再次组织调查摸底,经核实,目前实际养殖面积10430.5公顷,其中可养区养殖面积4065.5公顷,限养区养殖面积5795公顷,禁养区养殖面积570公顷。

3.超规划养殖面积清退工作启动以来,市县两级加强联动,加强罗源湾全海域巡查和罗源湾养殖整治区督查工作。福州市海洋渔业执法支队专门调拨一艘渔政船进驻罗源湾,联合连江县、罗源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加强罗源湾海域执法检查。2017年8月以来,共出动执法船艇500多艘次,出动执法人员2000多人次,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新增、回流等养殖反弹现象,坚决及时予以清退,切实巩固整治清退成效。

4.加强水质监测。一是开展连江县后才里养殖区水质监测。福州市2017年针对连江县后才里养殖区进行4次监测,监测结果表明水质参数均优于或达到二类海水水质标准,基本能够满足渔业水质标准要求。二是开展连江县5个养殖海域水质监测。2017年5月20日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福州市5个养殖区海域站位海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5个养殖区水质均能满足渔业水质标准要求。三是开展连江县黄岐半岛养殖海域水质监测。2017年8月起委托国家海洋局宁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对黄岐半岛养殖海域海水水质进行为期一年24次水质检测,检测结果表明黄岐半岛养殖海域水质基本能够满足渔业水质标准要求。

5.福州市不断加强退养监管,市海洋渔业局先后组织召开2次专题协调会,研究部署罗源湾超规划养殖问题整改工作。同时,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多次赴连江县督促推动超规划养殖整改工作,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6.制定出台《2017年福州市水产养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运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发展封闭式循环水与工厂化养殖和全塑胶养殖渔排、塑胶浮球替代试点等设施渔业,尽可能减少水产养殖污染周边海域环境。

(三)三沙湾规划外养殖问题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十三五”末完成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宁德市政府制定出台《宁德市湾内海域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办法》《宁德市海域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三都澳内禁养区综合整治统一行动方案》等养殖整治文件。

2.2017年,宁德市共清退违规养殖藻类水域面积1798公顷、海上违法渔排水域面积142公顷,已完成年度清退整治任务。2018年1-8月份清退海上违规养殖藻类水域面积1590.77公顷、网箱水域面积238.01公顷,完成年度工作总量的68.7%。同时,为加快推进清退工作,宁德市政府已制订新的海上水产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3.2017年,宁德市共开展海上联合巡查42次、联合执法行动178次,出动执法人员2728人次、各类执法船艇342航次、执法车辆16车次。2018年以来,开展海上联合巡查执法190次,共出动执法人员5798人(次)、各类执法船艇254航(次),清理定置网、渔栅、地笼1603张(具),驱离船只150艘(次)。

4.宁德市对三沙湾和沙埕港内旧渔排进行提升改造,将传统木质泡沫网箱改造为深水抗风浪网箱和全塑胶养殖渔排,在改造时分别要求养殖面积缩减20%和30%以上。加大政策引导力度,预计可改造旧渔排1.3万口。同时,鼓励沿海县(市、区)政府将养殖海带、龙须菜的泡沫、塑料瓶逐步改为塑胶浮球。

十四、一些海洋保护区违规养殖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共划定30个海洋保护区,严格禁止影响海域生态环境的用海活动。但督察发现,泉州市政府违规批准在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开展海水养殖,养殖面积88公顷。

整改时限:2018年7月前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1.泉州市2017年12月15日印发《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牛尾石”海水养殖清退工作方案》。

2.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7年12月19日依法对丰泽区浔埔社区海水养殖海域使用权证(国海证2016C35058202697)记载的海域使用权予以注销登记。

3.泉州市印发《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牛尾石”海水养殖清退补偿实施方案》,2018年6月,与养殖户签订清退协议,共清退239户、562宗、养殖面积1399.8 亩。

4.泉州市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配合指导丰泽区政府做好养殖清退工作。市林业局成立督导组进驻丰泽区对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违法破坏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行为进行督导,扎实推进整改任务。

5.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修订了《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巡护管理制度》,制定《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和《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实施保护区视频监控体系建设项目,已完成监控中心和28个点位监控杆安装建设,并投入运行;委托福州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和福州大学遥感信息工程研究所对泉州湾湿地资源情况进行调查,进一步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及湿地监测工作。

十五、一些地方对保护区内违法养殖查处不严,清退不力,漳州市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有养殖面积323公顷,缓冲区有239公顷,2013年以来养殖面积仍在扩大,核心区和缓冲区分别新增养殖面积约20公顷和11公顷。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漳州市云霄县出台《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13年以前的养殖池塘退养还湿计划方案》,对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9宗海水养殖的养殖证予以注销,实施去功能化退养还湿专项行动,保护区涉及2013年以来扩大的31公顷养殖面积已全部完成退养,并强制拆除闸门、池岸、管理房,破坏养殖设施,确保退养而不复养。已委托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开展勘界立碑方案设计,正在进行资金预算和招投标准备工作。

2.通过加强日常巡护、无人机监控等监测措施,严格监控确保整改成效,目前没有发现复养行为。委托专业机构制定《漳江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视频监控体系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正在开展资金预算及招投标准备。

十六、泉州市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存在两个非法海蛎养殖场,养殖面积约20公顷。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1.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养殖项目已清理完毕。

2.晋江市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定期开展海上和陆上巡查,严防海上养殖回潮。利用区碑广场宣传栏、高音喇叭功放设备、工作人员劝导等方式,加强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并设置相关的宣传警示牌。

十七、根据《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规定,海洋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排污,但2013年东海污水处理厂在泉州湾海洋保护区设置尾水排放口,日排废水约1.4万吨。

整改时限:2018年7月底前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1.泉州市印发《泉州市东海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整改工作实施方案》,采用“提标改造+中水利用”开展整改工作。目前中水利用工程新建管道已完工并通水,尾水排放口已停用。

2.东海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建设规模2.5万吨/日,采用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深床滤池工艺,6月20日系统进水联调,目前已完成提标改造。

3.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制定《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关于东海污水处理厂减缓污染物入海的保护措施》。同时,加强尾水排放管附近海域的巡查力度,组织巡护员每天2次对排污口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相应巡护记录。

4.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已委托福建省林科院对保护区内的黑嘴鸥等鸟类进行监测。

十八、《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明确将森林公园列为禁止开采区,但督察发现,漳州市东山国家森林公园和南平市樟元山省级森林公园内长期存在矿山开采,造成林木毁坏、土壤剥离、黄土裸露,并形成多个数米深的大矿坑。福建省林业厅在东山国家森林公园设立后陆续批复占用5块、共计19.8公顷林地用于采矿。截至督察时该森林公园内旗滨玻璃有限公司和爱烁硅砂有限公司3处矿区仍在开采,生态破坏面积11.7公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为旗滨玻璃有限公司违规核发采矿证,采矿期到2020年4月;东山县国土资源部门4次违规为爱烁硅砂有限公司续发采矿证,采矿期到2018年9月。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的通知》,经套合比对,全省采矿权与森林公园存在重叠的,除漳州旗滨玻璃公司山只石英砂矿、东山爱烁硅砂矿、浦城县菜园圃采石场外,还有17个矿山与省级森林公园重叠,其中12个矿山关闭退出,5个矿山已剔除重叠区域。全省省级发证探矿权勘查范围与省级森林公园范围存在重叠的有37个,按扣减避让缩小勘查区范围的做法,已完成全部重叠区域剔除处置工作。省国土厅、林业厅联合组织开展退出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通过历年卫片遥感解译加现场逐点检查的方法,对森林公园的受损林地进行核查,已破坏的森林公园受损林地正全面恢复。

(一)漳州市东山国家森林公园内长期存在矿山开采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1.省林业厅已撤销4宗森林公园采矿林地行政许可(闽林地审字〔2002〕656号、闽林地审字〔2005〕157号、闽林地审字〔2006〕54号、闽林地审字〔2009〕376号)。业主已按重叠区域的植被恢复和生态修复治理方案,在2017年底前完成重叠区域4块林地共计11.7公顷整改,并已恢复造林。

2.经实地测量,旗滨玻璃有限公司山只石英砂矿与东山国家森林公园重叠156亩,重叠范围已剔除,省国土厅于2017年7月11日颁发新证。东山县爱烁硅砂有限公司硅砂矿与东山国家森林公园重叠20亩,重叠范围已剔除,东山县国土局于2017年11月1日颁发新证。

(二)南平市樟元山省级森林公园内长期存在矿山开采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经实地测量,浦城县菜园圃采石场与南平樟元山省级森林公园重叠19.4亩,重叠范围已剔除,未对植被造成生态破坏,浦城县国土局于2017年9月22日颁发新证。

十九、2015年,泉州市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违法建设餐饮经营场所,建筑面积达4000平方米,问题突出。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1.晋江市于2017年3月责令违法建设的餐饮经营场所停止经营活动并清空餐饮设施设备和附属设施。

2.晋江市已与施氏宗亲会签订办公楼移交协议书,将施氏宗亲会办公楼收归国有,并征收深沪镇首峰村集体土地约805.2平方米(施氏宗亲会办公楼占地),收归作为海洋宣教基地。

3.晋江市组织召开海洋科普馆概念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会并确定了最优设计方案。2018年1月25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了深化设计中标单位。截至目前,海洋科普馆已进入深化设计阶段,正在开展深化设计方案编制、施工图绘制和项目预算等工作。

二十、福建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欠账较多,存在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不到位等问题。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十三五”期间取得明显成效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已在2017年底前,明确“十三五”规划所列项目的实施时间、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资金计划。

2.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已分年度推进具体项目实施,并将清单内项目纳入宜居环境建设、补短板工程包和民生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城市污水治理方面,2017年新建改造污水管网1774公里,超额完成1500公里年度任务,2018年计划新建改造污水管网1000公里以上, 已完成污水管网建设875公里。城市垃圾治理方面,2017年新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3座,新增处理能力3225吨/日,2018年,在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新扩建)10座,预计新增处理能力8450吨/日。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方面,2017年建成166个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改造三格化粪池52.15万户,完成301个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建设,实现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全覆盖。2018年力争建成100个以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其主要配套管网,完成村庄生活污水治理50万户,2551个行政村建立了生活垃圾治理常态化机制,基本实现全省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3.建立领导分区包干和联络员定期督导机制,进行定期督查,对工作进度滞后的予以通报、约谈。省住建厅要求各地每半月或一个月上报一次整改进展,对整改滞后的市县和项目每半月或一个月进行一次通报。

二十一、福建省多数地市老城区和山区县管网改造进展缓慢,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严重滞后,生活污水直排问题突出。福州鼓楼区、台江区主干管网建设不到位,主城区污水管网覆盖密度低,支管接管不到位区域达78.18平方公里,占到城区总面积的34.4%,尚未建成主干管网达258公里,造成大量生活污水直排环境。全市雨污分流改造进展缓慢,市区雨污合流管网占比30%,造成大量生活污水溢流排放;管网破损和雨污混接现象突出,近年来主城区污水处理厂进水化学需氧量浓度逐年下降,2016年仅为141毫克/升,同比2011年下降30%。针对福州市的问题,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多次通报,但未引起重视,至今管网破损和雨污混接家底不清。据测算,福州市主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仅为66%,每天约22.7万吨生活污水直排城市内河,导致城市内河黑臭严重。督察组现场抽查金港河、龙津河、洋洽河和茶园河,垃圾、淤泥和油污漂浮水面,河水呈现墨黑色,污染问题十分突出。采样监测显示,上述内河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平均高达约100毫克/升和20毫克/升。西湖公园是福州市民休闲的重要场所,但环西湖片区每天约有3000吨污水直排入湖,对湖体造成较重污染。

从目前情况看,福州市距离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的省会城市2017年底达到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目标还有较大差距,2017年底前完成消除黑臭水体治理目标难度较大。

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截至2016年底,平潭综合实验区仅建成投运1座2万吨/日的生活污水处理厂,难以满足污水处理要求,长期满负荷运行,全区生活污水处理率仅为50%左右,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通过溪流直排大海。监测数据显示,全岛36条入海溪流中,34条为劣Ⅴ类水体。督察组对龙凤头河现场采样监测,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分别高达114毫克/升和15.4毫克/升,超过水功能区标准2.8倍、9.3倍。仙游县第一污水处理厂2013年以来累计停电100余次,停电期间生活污水直排木兰溪,导致木兰溪水质恶化,园头桥国控断面2017年一季度由上年Ⅲ类降为Ⅳ类,4个支流监测断面水质长期为劣Ⅴ类。

(一)福建省多数地市老城区和山区县管网改造进展缓慢,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严重滞后,生活污水直排问题突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十三五”期间取得明显成效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强化部署落实。将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和黑臭水体整治列入2018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民生基础设施补短板重要内容加以推进,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省政府印发《推进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和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部门职责。省住建厅与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联合印发贯彻省政府《推进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和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细化各部门工作措施。

2.加强督促指导。一是开展专项督查指导。加大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指导力度,深入现场调研并邀请住建部领导和省内外专家对黑臭水体治理问诊把脉,并督促地方加快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任务目标。二是组织专家暗访福州黑臭水体整治进展和整治效果,对福州部分PPP项目单位设计和施工管理情况进行了解,并将暗访结果反馈福州市,要求整改。三是建立黑臭水体省级巡查制度,针对福州市黑臭水体量大、面广、难度大,工程监督力量保障不足的情况,抽调专家组成巡查组,2018年1-2月每周对福州市在建黑臭水体治理工程进行质量安全巡查。

3.部门联合督查。建立部门联合督查制度,省住建厅会同环保厅、水利厅和河长办等4部门联合开展督查,重点关注各地管网排查和黑臭水体整治情况;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对福州、三明、龙岩、宁德等地开展现场督查。建立黑臭水体月报制度,定期调度工作进展。

4.推进管网排查改造。一是分解落实任务。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城乡民生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2017年新建改造污水管网1774公里,超额完成1500公里年度任务,2018年计划新建改造污水管网1000公里以上, 已完成875公里。二是大力推进老旧污水管网改造、破损修复、淤积管道的疏浚。按照省政府《推进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和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督促各地开展污水管网深度排查,建立信息档案,目前已排查污水管网4600多公里,完成清淤疏浚2100多公里。三是省级财政补助2.5亿元资金用于城市污水管网的新改扩建。

(二)福州城区污水管网和黑臭水体问题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十三五”期间取得明显成效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制定整改计划。2017年8月,福州市制定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同时进一步制定《福州市城区排水管网改扩建工程实施方案》《福州市城区污水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等细化配套方案。完成西湖及43条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黑臭任务。一是基本完成西湖及周边水系污染源问题整治。(1)完成310家影响西湖水质的餐饮店隔油池规范化整治和西湖片区99座生活小区及企事业单位门口截污;(2)完成西湖上游梅峰河、铜盘河、屏西河3条河道截污清淤和西湖区域全面清淤,其中西湖区域累计完成清淤9.6万立方米;(3)完成环西湖两侧截污渠(共2438米)排查、清疏、检测、修复等工作,正在建设左海分散式污水处理厂;(4)实施西湖生态补水工程;(5)充实完善《加强西湖生态补水工作方案》,持续实施西湖生态补水工程,使西湖水位保持稳定。二是基本完成43条黑臭水体治理工作。采用PPP模式开展43条黑臭水体专项治理,福州市五城区43条黑臭水体实现基本消除黑臭,并完成黑臭水体河道公众满意度调查,满意度均在90%以上。(1)已完成沿河截污系统146.72公里建设,正在推进剩余约53公里沿河截污系统的建设。同时,针对市政管网不完善、截流污水短期内无法送走的内河点位临时建成41个污水处理设施,就地处理后中水回补内河。(2)一期沿河排水口摸排发现存在问题排口3300余个,二期排查工作同问题排口整治一并开展。截至目前已完成问题排口整治4023个,经归并整治,最终拆除封堵714个,完成截流3109个。(3)基本完成中心城区沿河6米范围内尚未进行改造的城中村、旧屋区拆迁。累计完成拆除沿河房屋面积约183.28万平方米。

2.开展城区管网新建完善维护工作。一是开展管网排查、清淤疏浚和改造修复工作。福州市四城区约2500公里排水(雨污水)管网,已全部完成清疏排查,并完成初级修复345.25公里。二是完善城区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2017年至今,福州市主城区已新建污水管网81.74公里,已完成2017-2020年新建123公里污水管网任务的66.45%。针对老城区管网输送能力不足问题,分区域推进老旧污水系统能力提升工程。三是开展主城区无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旧屋区的污水就地收集处理或围截纳管等工作。针对短期内无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旧屋区,通过设置三格化粪池或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将村庄污水就地收集处理。2017年共完成75个行政村污水治理任务和5388户三格化粪池新建改造。2018年计划完成83个行政村污水治理任务和3793户三格化粪池新建改造,2018年来累计已完成3638户三格化粪池新建改造。

3.建立黑臭水体整治周报、月报、季报及管网排查、修复工作月报制度。有序推进“十三五”主城区管网排查修复改造工作。一是对拟拆迁区域管网重新规划建设。完成《福州市区污水管网完善规划》,启动《福州市排水专项规划》修编工作,对拟拆迁区域管网进行规划。二是有序推进“十三五”主城区管网修复工作。将雨污水管网新建改造、四城区排水管网排查等纳入《2017-2020年民生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分年度排查、修复改造排水管网,计划“十三五”末全面完成管网修复。三是分年度实施小区雨污分流改造。2017年福州市结合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完成主城区35个小区雨污分流改造。2018年,福州市计划继续结合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完成主城区50个小区雨污分流改造。目前已完成1个旧住宅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36个小区已进场施工,13个小区正在进行方案审查和施工设计。

(三)仙游县第一污水处理厂问题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1.开展污水处理厂供电线路改造。仙游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已于2017年7月25日完成架设10KV双回路电网线,并配备一部300kw备用发电机。

2.木兰溪沿岸的闽中污水处理厂、仙游县第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已进入主体工程施工,荔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正在基础施工。

3.重点抓好大济溪、龙华溪、苦溪、柴桥头溪、仙水溪、长岭溪、延寿溪、南洋河网、北洋河网等9条木兰溪沿线主要汇水支流的综合整治,通过控源、截污、清淤、修复等措施,持续提升汇水流域水质。2018年1-2月,木兰溪园头桥国控断面水质均为Ⅲ类,柴桥头溪、延寿溪、北洋河网及南洋河网4条主要支流中,北洋河网和延寿溪已消除劣Ⅴ类水质。

4.加大木兰溪沿岸雪津啤酒厂、华峰工贸等21家工业企业的日常监管及执法力度,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和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5.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点流域和小流域为重点,在莆田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涉水工业污染源“2018利剑斩污·清水”专项执法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294人次,检查企业家223家,排查发现环境违法企业70家,立案查处17家,取缔关闭29家。

(四)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问题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十三五”期间取得明显成效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分解清单》,进一步明确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问题的整改计划、时限、具体责任人。持续开展管网排查工作,其中旧城区已开展龙凤溪沿线的管网排查,新建金井湾片区已完成十几条市政道路管网检测。制定全区污水泵站运营维护机制, 推进全区新建再生水厂配套泵站建设。全区农村污水PPP项目(一期)已完成项目可研和实施方案制定,资格预审已顺利开标。

2.平潭县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建设并于2018年7月16日进水调试。坛南湾再生水厂已基本完成前期工作,目前处于投资协议签订阶段;竹屿再生水厂已完成工可批复、初步设计批复。

二十二、2013年建成的莆田市涵江区江口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2万吨/日,但因管网不配套,直至2015年4月才投入试运行。督察进驻期间,该厂负荷率仍不足50%,进水浓度长期低于100毫克/升。莆田市仙游县位于木兰溪上游,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于2015年7月建成,但由于配套干管未建成至今没有投运,服务片区生活污水长期直排。

还有一些地区由于污水管网不配套,导致污水处理厂长期“晒太阳”,没有发挥应有的治污作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生活污水处理厂于2014年建成投运,处理能力4.8万吨/日,由于配套管网未贯通,投资区内生活污水长期直排洪岱港,污水处理厂只得抽取河水处理,进水化学需氧量浓度平均约为40毫克/升,清水进、清水出。尽管干管于2017年4月贯通,但日进水仅0.2万吨,仍无法正常运行。2017年3月,环境保护部现场检查发现,台商投资区周边低干渠龙池段污染问题十分突出,现场抽样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浓度分别高达927毫克/升、24.9毫克/升和6.8毫克/升,水体黑臭严重。

2017年,省级安排超过2亿元补助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出台《福建省培育发展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乡镇污水处理。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纳入宜居环境建设任务,2017年全省建成166个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一)莆田市涵江区江口污水处理厂、仙游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问题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目前江口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量达到1.45万吨/日,负荷率达到72%,进水COD浓度约120mg/L。滨海新城雪津提升泵站已完成施工并投入运行。雪津啤酒厂至江口污水处理厂污水配套管网已完成施工建设,并投入运行。三江口镇辖区EPC项目三华路、华涵路、哆中路正在施工,预计2018年完成。东港路污水管网项目已完成PPP 招标并开工建设。涵江区江口国家级建制镇试点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镇区雨污水排水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图审、预算编制及审核、施工单位招标,预计2018年完成。完成赤港路(迎宾路至赤港泵站段)和锦岚大道污水主干管疏通。赤港开发区已完成赤港片区污水现状调查摸底。

2.仙游第二污水处理厂配套主干管设计总长30.5公里已全部完成,同时完成次干管20.42公里。目前仙游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约7500吨/日。已全部完成榜头镇、盖尾镇镇区共90.96公里管网年度建设任务。

(二)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生活污水处理厂问题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十三五”末完成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完成漳州市中心城区及旧镇区生活污水接入角美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作,实现中心城区与福龙工业园区污水管网的互联互通。已完成丁字港破损倒虹管、华龙污水处理厂过溪段破裂污水管、湖中路(中闽大道-锦江大道)压坏的污水管修复。完成湖中路、规划七路、翁角路的检测清淤修复和洪岱路的污水主干管检测修复。已完成新建改造污水管道长度64公里,并对原有部分管道进行清淤修复。

2.提高污水处理厂进水量和进水浓度,进入角美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由日均5000吨提升至日均3.6万吨左右,平均进水COD浓度由40mg/L提升至250mg/L以上。

二十三、《“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要求,2015年福建省生活垃圾总处理能力应达到3.06万吨/日,但截至2016年省生活垃圾处理能力2.77万吨/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虽然作了部署和督促,但推进力度不够,导致部分“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推进缓慢,截至督察时仍有14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未按要求建成投运,平潭、闽侯、罗源等地至今未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十三五”末完成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纳入干部挂钩基层机制督促落实,将11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宜居环境建设任务,实行月调度、季督查,对进度滞后县市进行约谈。省住建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发专函15份,督促其加快存量垃圾治理工作。

2.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逐一制定11个(含闽侯)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建设计划和措施、资金安排、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除漳浦县、永定区、建瓯市、漳州开发区目前由原“规划填埋”现已采用垃圾焚烧处理以及漳平、南靖填埋场剩余库容满足10年以上需求,这6座不计划扩建外,连城填埋场二期、长汀填埋场二期、平潭已完成建设,其余2个项目(闽侯焚烧厂、上杭填埋场二期)正按序时进度推进。省住建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加快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意见和“十三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有关要求的通知》,针对各地反映的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二十四、国家要求在“十二五”期间加快存量生活垃圾处理整治,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作了部署,但抓落实不够到位。截至督察时全省县级及以上地区仍有49个非正规垃圾堆场和不达标处理设施,存量垃圾高达1651万吨,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较大。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十三五”末完成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省住建厅将存量垃圾治理列入年度宜居环境建设任务,要求设区市每月汇总上报进展情况,实行月调度、季督查,会同省环保厅对进度滞后县市进行约谈。省住建厅组织编制《福建省存量生活垃圾治理方案研究暨治理规划》,明确了存量垃圾场治理的主要方式和主要程序。截至目前,49个非正规垃圾堆场和不达标处理设施已完成整改7座,其他42座已完成风险评估和整治方案制定。

2.省住建厅将存量垃圾治理纳入干部挂钩基层机制督促落实,并纳入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绩效和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加以推进。

二十五、乡镇在用简易垃圾填埋场和焖烧炉等设施共有483个,无渗滤液处理设施,焖烧炉无废气治理设施,局部污染问题突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十三五”末完成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停用垃圾焖烧炉等农村简易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通知》《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停用农村生活垃圾简易处理设施的通知》和《关于全面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简易处理设施整治的通知》,并召开农村生活垃圾简易处理设施整治工作会,要求各地严格按要求停用,加强巡查,严禁继续使用。将停用情况纳入省级农村污水垃圾考评每季度进行督查,并纳入省住建厅、环保厅、水利厅、河长办等4部门联合督查进行抽查。483处乡镇在用简易垃圾填埋场和焖烧炉等设施在2017年8月底前已全面停用。针对一些乡镇资金困难、转运成本高等问题,2017年、2018年均下达省级补助资金1.9亿元用于乡镇转运站建设以及村庄垃圾治理常态化机制补助,推动建立农村保洁常态化机制。

2.将483处农村生活垃圾简易处理设施整治情况纳入农村污水垃圾考评重要内容。2018年1月、3月和5月,省住建厅、环保厅、水利厅、河长办等4部门联合开展3次督查并进行通报。多次发函督促并召开会议督促推动。483处已完成风险评估和整治方案制定。

3.加快完善建立“户分类、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理”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将农村生活垃圾“干湿”分类纳入农村污水垃圾考评。2017年247个未建成垃圾转运系统的乡镇已建设完成301个转运系统,实现全省乡镇垃圾转运系统全覆盖。

二十六、大量垃圾渗滤液得不到有效处置。国家《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规定,2011年7月起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渗滤液并满足达标排放要求。标准实施后,福建省在“十二五”相关规划中提出要求,但落实和监管不够到位。督察发现,全省县级及以上地区的53个垃圾填埋场中,8个未建设渗滤液处置设施,16个渗滤液超标排放。福州市红庙岭垃圾填埋场长期违规堆存污泥,堆存量达51.8万吨,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该填埋场渗滤液收集池未作防渗,实为渗坑,并设置可偷排软管。三明市尤溪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超标排放,现场监测,排放的渗滤液化学需氧量浓度高达684毫克/升。平潭实验区生活垃圾简易堆存,截至督察时已达50万吨,无任何防渗设施,每年约7万吨渗滤液直排入海,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高达1250毫克/升和164毫克/升,污染问题突出。

(一)大量垃圾渗滤液得不到有效处置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2018年底前完成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针对未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和渗滤液处理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填埋场,逐一组织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治计划和措施、资金安排、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截至目前,未建成渗滤液处理设施的8座生活垃圾填埋场,已整改完工4座(德化高内坑、火烧寮、政和县、顺昌县),试运行4座(泉州室仔前、泉州泉港、宁德单石碑、平潭);16座渗滤液处理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已整改完工7座(浦城、尤溪、上杭、古田、福安、莆田大湖、柘荣),试运行8座(武平、松溪、闽清、漳浦、南靖、南平文田、邵武、厦门寨后),永春生活垃圾填埋场正在设备安装。

2.针对各地反映整改中存在的问题,省住建厅、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央环保督察提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和存量垃圾场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作了进一步明确。

3.强化督查考核,实行月调度、督查、通报,对进度滞后县市进行约谈,省住建厅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发专函14份,督促相关地方加快渗滤液治理工作。将渗滤液整治纳入干部挂钩基层机制督促落实,并纳入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绩效和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加以推进。

(二)福州市红庙岭垃圾填埋场问题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2019年6月底前完成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制定完成《福州市红庙岭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2.开展红庙岭垃圾填埋场问题整治。一是停止向红庙岭运送污泥。二是立即拆除可偷排软管。三是建设移动式渗滤液应急处理设施,2018年6月投入运行。

3.建设完善红庙岭垃圾渗滤液污染处理设施。一是已拆除可能存在偷排嫌疑的软管。二是渗滤液处理厂扩容改造工程已累计完成投资额830万元,达到整个工程的8%。三是增加尾水应急排放管道工程,累计完成投资约1350万元,达到整个工程的51%。四是原调节池进行防渗改造和加盖工程与新建10万吨渗滤液调节池工程合并成红庙岭垃圾渗滤液调节池整治工程实施,目前累计完成投资约4966万元,达到整个工程的27%。五是红庙岭填埋场雨污分流系统修复工程建设任务已于2017年10月完成。七是移动式渗滤液应急处理设施已安装并投入使用。

4.省住建厅强化督查考核,每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开展实地督查,给福州市发专函督促加快整治进度。福州市已建立月调度、督查和通报制度,每月对红庙岭垃圾填埋场开展现场检查。

5.福州市环保局对红庙岭垃圾填埋场每月开展2次日常环境执法检查,每季度对其地下水及臭气进行监督性监测,每年对填埋量进行调查统计。目前未发现有渗滤液直排或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三明市尤溪垃圾填埋场问题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1.尤溪县垃圾填埋场新增的渗滤液NF膜分离处理系统已于2017年5月13日投入使用,根据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情况,出水水质各项指标均能稳定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2.三明市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确保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省住建厅安排专家进行现场督导。三明市住建局对尤溪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定及复核。尤溪县环保、住建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确保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四)平潭实验区生活垃圾简易堆存问题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推进存量垃圾清理工作。2018年5月18日垃圾焚烧发电厂正式并网发电。

2.实施渗滤液应急处置。采取集装箱式DTRO系统对澳仔底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进行应急处理,处理后的尾水全部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输送至金井湾再生水厂再处理。应急处理一期工程已于2017年5月完成并投入使用,为强化渗滤液应急处理能力,新增250吨/天DTRO渗滤液处理设备,并于2018年4月8日安装完成。

3.完善渗滤液处理工程建设。制定平潭北厝澳仔底垃圾填埋场风险评估和整治方案,建设完成澳仔底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提标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建成截洪沟系统、垂直防渗帷幕以及两个3500平方渗滤液收集应急收集池,完成垃圾填埋场临时封场覆盖和垃圾堆体渗滤液收集抽排系统。启用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的200吨/天固定垃圾渗滤液处理站,累计输送渗滤液2500余吨。

二十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存在缺口近4万吨/年。截至督察时,全省待处置飞灰量11.55万吨,主要分布在泉州、莆田、南平,大量危险废物暂存,环境风险隐患较大。根据泉州市政府要求,石狮、晋江两市应于2013年底前建成垃圾焚烧飞灰填埋场并投入使用,但都没有按期完成。石狮市2016年8月建成填埋场,但仅四个月就已填满,督察时仍有1.4万吨飞灰等待处置;晋江市飞灰填埋场尚未完成选址。莆田市垃圾焚烧厂应配套建设飞灰填埋场,但至今尚未建成,2.8万吨飞灰长期暂存厂内。

(一)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缺口问题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制定整改方案,加快推进建设。截至目前,已完成建阳、莆田等2座飞灰填埋场整改,石狮飞灰填埋场已投入试运行;晋江市建设金井镇飞灰填埋场,确保于2018年底前建成;晋江市英林镇和永和镇飞灰填埋场作为保障性项目,按计划建设。目前:金井镇项目投资1321万元,累计完成工程量的56%。

2.将飞灰填埋场建设纳入干部挂钩基层机制督促落实,并纳入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绩效和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加以推进。

(二)石狮市飞灰填埋场问题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石狮市利用废弃石窟建设飞灰填埋场,目前已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并通过预验收,正在试运行。

2.石狮市鸿峰环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与三明市大田县红狮水泥厂签订3万吨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固化物的转移处置协议,已全部转移。为防止出现飞灰积压,石狮市鸿峰环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已再次与三明市大田县红狮水泥厂续签2万吨飞灰固化物转移处置协议,截至目前,已转移处置飞灰固化物约1727吨,暂存飞灰0.9万吨。

(三)晋江市飞灰填埋场尚未完成选址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晋江市建设金井镇飞灰填埋场,确保于2018年底前建成;晋江市英林镇和永和镇飞灰填埋场作为保障性项目,按计划建设。目前:金井镇和英林镇项目已完成前期工作,正开展填埋库壁清理、挡土墙建设、库底平整;永和镇项目正在开展前期工作。

2.创冠(晋江)环保有限公司与惠安县飞灰填埋场分别签订1.5万吨、5000吨的处置协议,分别于2018年2月初、2018年5月24日完成转运处置;与安溪县签订1.5万吨飞灰处置协议,于6月15日完成转运处置;与三明金牛水泥厂签订5000吨的原灰处置协议,已外运3343吨;与三明红狮水泥厂签订3000吨飞灰处置协议,已外运63吨;与福建海峡水泥厂签订3000吨的原灰处置协议,已外运50吨。

(四)莆田市垃圾焚烧厂配套飞灰填埋场问题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莆田市大湖垃圾填埋场扩容工程(飞灰填埋场)已于2017年9月26日完成工程施工建设,10月20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10月27日通过专家验收,11月27日开始处置飞灰固化块,已完成市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2017年以前积压的飞灰转移处置。

二十八、精馏残渣、有色金属冶炼废渣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存在缺口,截至督察时,全省待处置精馏残渣量2.14万吨,主要分布在福州、宁德;待处置表面处理废物量2.5万吨,主要分布在漳州等地。大量危险废物暂存,环境风险隐患较大。泉州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缓慢。根据省政府要求,泉州市应于2017年底前建成危险废物综合处置项目,但该项目推进缓慢。

(一)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缺口问题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2017年10月,省环保厅会同经信委、住建厅联合印发《危险废物处置能力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方案》,从能力建设、源头管控、重点整治、执法监管、存量清理等5个方面推动危废处置能力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明确目标要求,实行挂图作战。2017年以来,全省新增危废经营单位19家,新增危废处置能力34.88万吨/年,其中,焚烧填埋等综合处置能力6.47万吨/年、水泥窑协同处置能力13.26万吨/年。

2.省环保厅建立定期调度、通报工作机制,每月调度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程包项目建设情况,并结合调度和现场抽查情况,每月对各地整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针对整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和单位,通过召开工作推进会、座谈会,进行现场指导与协调,推动整改工作落到实处。目前,已建成厦门市工业废物综合处置中心、莆田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场、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工业废物处置场工程、德化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泉州市工业废物综合处置中心焚烧线等5个项目;漳州市工业废弃物处置利用中心、邵武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已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其中漳州焚烧设备已陆续进场安装;福建龙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企业危险废物项目基本建成,已启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相关工作;福州、龙岩、宁德等地的危险废物综合处置项目均已完成“三通一平”工程,开始主体施工。

3.组织各地开展危废存量清理专项行动,对辖区内的危废贮存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制定工作方案,列出重点清单,实行“挂单销号”制度,重点加大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精(蒸)馏残渣和表面处理废物等危废的清理力度。与督察前相比,全省超期贮存危险废物削减率达91.2%。

4.省环保厅、公安厅联合开展“清水蓝天”专项行动,将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作为工作重点,持续加大与司法部门衔接力度,严查、严办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以来,全省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7191起,其中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132起。

(二)泉州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缓慢。根据省政府要求,泉州市应于2017年底前建成危险废物综合处置项目,但该项目推进缓慢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1.泉州市危险废物综合处置项目2017年完成投资2.7亿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前期报建手续已全部完成,焚烧车间设备主线安装已完成,正在调试运行。

2.泉州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持续深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2017年以来,审批新建7家化工行业企业均进入相应专业园区(未审批新建皮革、合成革、电镀等行业企业)。同时,对辖区内无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处置能力不足的地区,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项目的建设。

3.2017年“清水蓝天”专项执法行动期间,泉州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8476人次,检查7020家企业,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915起,依法取缔企业6家。其中,司法移送5件,行政拘留27件,查封扣押案件128件,按日计罚案件3件,限产停产整治案件34件。其中涉嫌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3起,均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根据省政府要求,永春县、德化县应于2016年底前建成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但这两个项目均推进缓慢,至今未完成前期手续。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德化县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已建成并完成单机调试,正在进行试生产。与厦门龙鑫运输有限公司(飞灰运输单位)、创冠集团环保(晋江)有限公司(飞灰产生单位)就转运、处置等相关事宜完成协商。

2.泉州市永春县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由于单条生产线规模不符合要求、市场竞争力不足等因素,尚未正式立项,业主已取消该项目。目前泉州市工业废物综合处置中心、石狮市飞灰填埋场等项目正按序时进度推进建设,确保泉州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满足全市危险废物就地就近安全处置要求。

三十、部分小流域整治不力。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将小流域治理列为省委、省政府2017年为民办实事项目,按照“一河一策”的要求精准施策,建立健全“有专人负责、有监测设施、有考核办法、有长效机制”的河流管护长效机制,坚持“一月一调度、一季度一督查”,扎实推动小流域各项整治任务。全面完成2017年“60条小流域完成治理、30条小流域水质得到跨类别提升”的年度任务,全省小流域I~Ⅲ类优良水质比例80.4%,比2016基准年提高4.8个百分点,共有197条小流域水质得到跨类别提升。2018年继续将小流域综合整治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通过投资工程包带动,进一步推动落实《福建省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计划(2016-2020年)》。2018年1-8月,小流域Ⅰ~Ⅲ类水质比例达81.6%,同比上升2.6个百分点。

2.2017年共安排5亿元“以奖代补”省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小流域治理。分别于6月和12月对各地小流域整治情况开展半年和年度考核。2017年11月和2018年4月,分别对水质问题较为突出的23条小流域所在县(市、区)相关人员进行约谈,督促指导、跟踪各地做好问题整改,压实整治责任。

3.截至8月底,全省列入挂号清单的59个劣Ⅴ类小流域断面中,已完成44个销号备案。

三十一、畜禽养殖是小流域污染主要来源,2017年3月,福建省八大养殖重点区域的17个小流域水质监测断面中,12个断面水质不达标,其中劣Ⅴ类断面8个、Ⅴ类断面2个。南平延平区斜溪桥断面、龙岩新罗区石铭断面,水质目标均为Ⅲ类,但近年来实际为劣Ⅴ类。福州闽侯县福丰生态农业公司和华阳农牧公司均为生猪养殖企业,由于粪污处理设施简陋,大量污水积于渗坑,污水长期直排环境,群众频繁投诉。

(一)畜禽养殖是小流域污染主要来源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1.全面完成重点区域问题整改。紧盯“8+2”(即闽侯县、福清市、南靖县、尤溪县、延平区、新罗区、永定区、武平县等8个生猪养殖重点县(市、区)和闽侯县福丰、华阳2家养殖企业),建立处级干部挂钩督导制度,每2人一组(省农业厅和环保厅各1人)挂钩负责1个县,每个月开展实地督导。8个重点县拆、改任务已全面完成,共关闭拆除生猪养殖场(户)1.1万家,消减生猪313万头。实施完成可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标准化改造1499家。

2.全面完成关闭拆除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坚决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和可养区内未限时完成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场(户)。全省共关闭拆除生猪养殖场(户)2.33万家,削减生猪544.5万头,关闭拆除任务已完成。

3.全面完成生猪养殖场(户)改造升级。实行对单销号,挂账督办,对保留下来的所有生猪养殖场(户)逐一实施以粪污治理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改造,改造一家、验收一家、销号一家,确保生猪养殖场(户)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全省可养区内6210家生猪规模养殖场已全面完成改造升级。

4.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长效监管机制。制定下发了《关于巩固提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成果建立健全长效防治机制的通知》,实行每季度“回头看”制度,严格落实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有畜禽养殖场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并加快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统一编码,动态更新,实现精准监管。建立监督举报机制,设立并公布省、市、县三级畜禽养殖污染举报电话,实行“全年365天、全天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坚决遏制畜禽违法养殖和污染环境行为。

5.大力支持退养户转产转业。制定印发了《关于支持生猪养殖户转产转业工作指导意见》,各地也出台了促进退养户转产转业的支持政策,加大资金扶持,突出项目带动,加强培训指导,积极引导退养户发展生态农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防止退养户复养反弹。南平延平区已转产转业5224户,占退养户总数的91.3%。

(二)闽侯县福丰生态农业公司和华阳农牧公司问题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1.完成福丰生态农业公司整改。一是合理控制存栏数量。福丰公司已削减生猪养殖数量,存栏数控制在一期环保审批养殖规模内,即能繁母猪2000头(按照猪群结构换算,总存栏数为20520头)。二是完善环保设施。福丰公司一期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和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已完成,并已通过闽侯县农业局、环保局组织的标准化改造验收认定。2018年1月16日,企业组织了一期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工程自主验收。福丰公司对残余沼液和2个铺设防渗膜的收集池正开展污水污泥治理,治理方案与治理措施已确定,截至8月23日共抽取处理沼液约3271吨。

2.完成华阳农牧公司整改。华阳公司已停产并清空猪舍,拟关闭取缔。

3.强化督查巡查。闽侯县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和洋里乡政府组成工作组,督促福丰公司和华阳公司落实整改工作。洋里乡政府对华阳公司开展日常巡查。

三十二、梧垵溪是泉州市晋江、石狮的跨界河流,长期严重污染。2013年泉州市政府组织晋江、石狮两市开展整治,但整治工作不力,梧垵溪晋江段每天仍有约5600吨生活污水直排河道。福州长乐市金峰镇莲柄港河沿岸污水直排,垃圾顺坡倾倒,河水发黑发臭,采样监测化学需氧量192 毫克/升、氨氮38.6毫克/升、总磷1.12毫克/升,分别超过地表水Ⅴ类标准3.8倍、18.3倍和1.8倍。

(一)梧垵溪问题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十三五”期间取得明显成效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泉州市印发《泉州市梧桉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协调石狮、晋江市以及有关市直单位形成合力,统筹推进河道整治、管网建设、工业和农业污染治理、生态补水蓄水、垃圾治理等专项工作。

2.晋江市方面:一是全流域计划埋设截污管道22.7公里,总投资6983万元,分三个标段建设,2018年5月上旬已实现沿线主干管贯通。同时,推动83家涉水合法生产企业达标污水纳管,已完成70家,另有13家已彻底停产。二是建设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16个村(社区)已经完成农村生活污水管网施工图设计并移交相关镇(街道)实施,共涉及19个项目,目前已全部开工,其中完工9个。三是实施河道清淤,开展流域“五清”行动,投入资金1.135亿元,完成主干河道整治10.91公里。同时,全面推进流域绿化、环卫保洁、生态景观等各项治理工作。四是实施生态补水,针对梧垵溪、梧桐溪、缺塘溪等流域严重缺水的问题,计划投资2.3亿元,实施生态补水工程,2018年下半年开工,2019年上半年建成通水。五是完善水质在线监控项目,在4个主要监测断面安装四套流域水质在线监控设备,每天4次对流域COD、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因子进行实时监测。

3.石狮市方面:对梧垵溪实施清淤、截污、扩宽整治,项目总投资2.5亿元,全长2.93公里。主要建设内容为河道两岸新建堤防5.37km,河道扩宽清淤2.93km,新建排水涵管14座、新建水闸1座、拆除重建水闸1座。目前该项目一标段已基本完工;二标段累计完成工程量的80%。

(二)福州长乐市金峰镇莲柄港河问题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十三五”期间取得明显成效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2017年12月已基本消除金峰镇莲柄港(陈塘港)劣V类水质,2018年1、3、5月份水质监测结果均为V类。

2.制定《陈塘港水体达标方案》《长乐区支河道清淤整治实施方案》《陈塘港流域内乡镇(街道)支河道清淤方案》《陈塘港流域内乡镇(街道)污水管网建设安排方案》和《陈塘港流域内乡镇(街道)村居生活垃圾处置方案》等相关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月调度,开展多部门联合督查。

3.金峰镇取缔河道沿岸露天垃圾池25个,配备垃圾收集桶,配备16名河道专管员对金峰镇15条河道进行巡查,及时制止倾倒垃圾现象。全面推行河长制,设立镇级河长46名,2017年累计投入108万元,开展河道垃圾、水葫芦清理等工作。

4.积极推广保洁市场化运作模式,陈塘港流域的金峰镇、潭头镇、湖南镇、文岭镇、漳港街道等5个乡镇(街道)已建有垃圾中转站。金峰镇21个村(社区)现已完成10个村卫生保洁市场化服务,其中金峰镇镇区及5个村(社区)已实现了垃圾清运服务项目市场化运作,其余5个村独立外包保洁工作,剩余11个村正在推进。

5.累计完成主河道沿河截污管网7.07公里,2017年完成陈塘港流域的金峰镇、潭头镇、湖南镇、文岭镇、漳港街道等5个乡镇(街道)污水管道铺设147.55公里,在建25.03公里。推进工业污水接驳。陈塘港流域现有14家印染企业的生产废水已全部接驳进入污水管网。

6.开展莲柄港河水体整治工作。一是推进长乐金峰镇莲柄港(陈塘港)河道安全生态水系建设。目前已完成该河段主体工程建设。二是开展莲柄港主河道清淤整治。莲柄港主河道整治三期工程各段河道清淤已完成,主体工程正在抓紧施工,其中鹤上段已完成93%,漳港段已完成96%,金峰段已完成79%。三是开展陈塘港10条支河道清淤。其中潭头镇2条、湖南镇1条支河道清淤已完成,金峰镇7条支河道清淤已完成84.81%。四是2017年11月1日起持续实施莲柄港生态补水。

7.加强莲柄港流域周边重点企业日常检查和沿岸排污口巡查。2017年8-12月,检查陈塘港流域周边企业31家次。2018年以来,长乐区环保局共立案查处陈塘港流域环境违法行为9起,已处罚5起,处罚金额共计120.76万元;查封扣押4起,下达停产整治4起,移送公安行政拘留1起,涉嫌犯罪移送公安1起。第一、二季度分别监督性取样监测19家,未发现超标。

三十三、石材加工是福建省特色产业,点多面广。据统计,全省纳入差别电价政策执行范围的石材加工企业达2535家,还有众多小型石材加工作坊。这些企业环境管理普遍粗放,污染治理水平较低,晴天尘土飞扬,雨天遍地泥浆,常常形成“牛奶河”和“石粉山”。福建省多次发文整治,但问题依然存在。按照省政府要求,宁德古田县166家石材加工企业应于2016年底全部关停转产,但至督察时仅停产12家。现场抽查发现,芝山石材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长期超标排放。泉州市仍有191家石材企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135家未建污染治理设施,污染问题突出。宁德福鼎白琳石板材工业园入海排污口悬浮物浓度常年超标,最高超标17.6倍。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村村都有石材厂,设施简陋,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

(一)宁德古田县石材加工企业问题

整改时限:2017年11月底前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1.宁德市印发《关于推进建筑饰面石材生产企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对古田县尚未关停的石材加工企业全面淘汰关闭,截至2017年11月30日,古田县166家石材加工企业已全部落实大切锯机下架验收,完成企业关停要求,共计发放补偿款29884.068万元。

2.对18个石材加工业堆渣场开展统一整治。目前,已委托第三方设计公司完成方案设计,拟投资3594.7372万元开展统一整治。

3.加强石材加工行业环保监管,严防反弹回潮。在落实日常巡查基础上,严密监控各加工企业日常生活用电情况(生产用电已全面切除),每月调度各企业用电量,发现异常立即处置,严防加工企业暗中进行边角料等加工造成新的环境污染。

(二)泉州市石材企业问题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1.南安市于2017年8月16日印发《关于开展191家无环评石材企业整治的通知》,要求各相关乡镇(街道)要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对191家企业排查分类工作,并形成整顿规范清单,紧抓专项整治工作。

2.南安市于2017年9月7日印发《南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十条措施工作方案》,对石材行业转型提升与综合整治提出十条具体工作措施。

3.泉州市对191家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含135家未建污染治理设施)的石材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723人次,立案查处9家,罚款52.3万元,责令整改22家。目前,已全面完成整改(其中规范手续54家,断电停产137家)。

(三)宁德福鼎白琳石板材工业园问题

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1.加强园区企业环境监管。福鼎市对园区内330多家石材厂全面排查,并纳入环境执法“双随机”目录,开展不定期抽查检查。对部分企业排污管道破损、未及时清渣等问题,福鼎市环保局下发监察意见书16份,要求相关企业加快落实整改要求、规范生产。依法强制拆除位于园区外的14家污染治理设施不规范、污水直排的石材企业。

2.开展二期河道清淤整治,目前,白琳镇康山溪上段河道完成清淤整治。对石材加工区旁的康山溪河道进行清淤整治,已完成康山溪河道一期清淤整治,正在进行二期河道清淤整治,已完成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至海洋监测点位的河道清淤整治。

3.制定出台园区雨污分流整改方案,2018年8月完成园区雨污分流工作。园区石材污水均已纳入福鼎市玄武石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统一处理,并委托专业公司制定园区整体提升方案,进一步加强园区环保管理。福鼎市玄武石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新建成总容量5000立方米的污水应急池并于2017年10月18日投入使用。同时,新采购的5台隔膜压力机和1台高浓缩罐已投入使用。

4.福鼎市白琳玄武石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安装了水污染物(CODcr、氨氮、SS、pH)在线监测设备,已和省、市环保部门联网。每季对福鼎市白琳玄武石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显示(CODcr、氨氮、SS)均达到排放标准。2017年8月以来,每周对入海排污口水质进行监测,监测数据显示悬浮物浓度明显下降。

(四)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石材厂问题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莆田市印发了《莆田市石材加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区级、镇级层面也出台了相关整治工作方案。

2.对小散乱石材加工企业实施整治,全市共有石材加工行业1458家,应拆除关闭1455家,已拆除关闭1455家,整治到位率100%。其中秀屿区平海镇共有45家石材加工厂,已全部整治到位。全市目前共有规上石雕企业57家,已制定石雕企业搬迁入园和整合提升方案,正在推动石雕企业搬迁入园和整合提升。

3.莆田市出台《关于建立“五小”行业整治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明确整治总体目标、职责分工、工作机制及措施等,进一步巩固整改成效,防止反弹复建。

三十四、福建省城乡结合部地区往往聚集大量作坊式企业,厂居混杂、环境脏乱,如宁德机砖制造、漳州龙海市汽车拆解、三明尤溪县造纸等小企业扰民问题突出,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福州高新区建平村有115家根雕加工企业无证经营,粉尘、喷漆废气、噪声污染突出,废油漆桶随意堆放;永泰县长庆镇8家蜜饯加工企业长期违法排污;长乐市3个钢渣加工厂长期违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大量废水通过暗管、渗坑排放,经监PH值超过12。三明尤溪县沈湖再生纸厂、南丰再生纸厂污染治理设施简陋,超标排放、偷排偷放时有发生。宁德市祥安纸业利用雨水管偷排废水,污泥倾倒厂外,渗滤液直排环境。

(一)宁德市机砖制造环境问题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宁德市出台《关于印发宁德市粘土砖厂整改方案的通知》,完成辖区机砖生产企业摸底排查,明确全市87家粘土砖厂拆除以及整改转型的具体要求,各县(市、区)相应制定整改方案,逐一确定了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责任单位、责任人。

2.宁德市多次组织对包括机砖厂在内的砖瓦行业专项督查检查。古田县对粘土砖厂违法用地、用林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由林业部门进行刑事立案调查。同时,强化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环保监管,对10家存在环境问题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依法立案查处。

3.宁德市加强粘土砖厂日常监管,制定出台《宁德市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分类整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制定出台《关于做好烧结砖厂转型升级指导工作的通知》,督促相关县(市、区)加快做好烧结砖厂改造升级工作。截至目前,87家机砖厂中已拆除76家,11家停产拟进行升级改造。

(二)漳州龙海市汽车拆解扰民环境问题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1.2017年8月29日,省商务厅联合公安厅、环保厅、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出台《福建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集中整治违法违规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行为。

2.龙海市政府出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关于在龙海市辖区范围内全面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和《关于加快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等文件,每周现场巡查、督导,对非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场、点)进行查封、清场、登记造册。将原先封存的报废汽车整车分批按程序转卖给有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共外运废铁、零配件等2万余吨,消化、外运车辆2840辆。漳州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龙海收购站寄存的200余辆废旧整车已于2018年3月全部运出。

(三)三明尤溪县造纸等小企业问题

整改时限:2018年1月底前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1.严格查处造纸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督促沈湖纸厂、南丰纸厂按要求整改到位。2017年11月20日分别对尤溪县新盛纸厂、茂华再生纸厂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予以处罚。

2.尤溪县对辖区内的造纸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出台并实施《尤溪县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目前正在生产的22家造纸企业,治理设施规范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19家纸企已完成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3.省纸业协会专家对尤溪县正常运行的22家造纸企业现场逐家“会诊”,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生产条件不足的造纸企业,开展清理整顿,彻底淘汰能效低下的落后工艺与设备。尤溪县对全县造纸企业经营范围全面开展重新审查,并对纸企相关设备和产品质量达标情况进行检查。

4.尤溪县出台《关于建立全县小造纸“十个一”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加强日常监管,防止反弹。

(四)宁德市祥安纸业问题

整改时限:2018年1月底前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1.宁德市对祥安纸业公司厂区内雨污分流不到位、污泥处置不当问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祥安纸业公司纳入环保“双随机”重点监管企业,市、县环保部门加大对企业的日常巡查,对祥安纸业进行后督查,督促企业继续完善环保配套治理设施。同时举一反三,印发《宁德市造纸行业专项检查整治方案》,对辖区内造纸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和污染整治,进一步拓展提升整改成效。

2.祥安纸业公司已解决锅炉房膨胀器废水滴漏、碱原料滴漏、污泥不规范处置问题,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已备案,安装废水、废气出口的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数据联网。组织开展环保竣工验收预审会,并委托开展环保竣工验收监测。

(五)福州高新区建平村115家根雕加工企业问题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1.福州市对闽侯县、高新区的根雕企业开展排查核实,并于2017年12月前制定《福州高新区根雕行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闽侯县木根雕行业环境保护整治提升将工作方案》等整改方案。

2.结合福建教育学院新建项目(120亩)项目,完成115家根雕加工企业拆除。2017年9月份至今,福州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累计出动检查人员500余人次,检查企业453家次,发放停产整改通知书195家,查封喷漆房22家并扣押相关生产工具,对7家根雕作坊进行断电处理,查封扣押7家根雕作坊。同时协调根雕行业协会,采取巡回宣传等方式引导根雕加工搬迁至根雕行业集中区。

3.稳步推进除115家外其余排查出的根雕企业的整改工作。一是继续推进高新区808家(包括115家)根雕企业的整改。其中拆除499家(包括115家),搬迁89家,220家保留作为展示与销售。二是继续推进闽侯县根雕企业的整改。闽侯县上街镇原有根雕企业267家,目前,已拆除166家,拟保留的101家,目前已停产,并将引导转型经营或搬迁。

4.省林业厅督促各地市加强采伐许可证、运输许可证核发源头管理。一是严禁采伐天然阔叶林和皆伐天然针叶林,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二是同级林业执法、森林公安部门共享采伐许可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三是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严格木材运输证的核发管理、加强木材运输检查监督执法,建立和完善木材运输检查承包和追溯制度。

(六)永泰县长庆镇8家蜜饯加工企业问题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2019年底前完成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永泰县已制定《永泰县蜜饯企业转型升级方案》。

2.全面开展蜜饯企业污染整治。(1)长庆镇沿溪8家蜜饯企业中7家已签订关停协议,1家环评已获批,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取得排污许可证,允许过渡生产;(2)自查发现的3家蜜饯加工企业中,1家环评已获批,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允许生产;1家已于2015年停产,尚未签订关停协议;1家已签订关停协议;(3)8家签订关停协议的企业(问题中7家、自查发现1家),食品生产许可证均已变更或注销,基本上完成“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库存、设备)。

3.开展塘前绿色李梅产业园建设工作,该项目目前“三通一平”正在施工,预计2019年底前建成投运,届时引导蜜饯加工企业搬迁入园,实现污水集中处理。

4.长庆镇政府落实包厂责任制,加强包厂负责人日常巡查值班,坚决杜绝已关停的蜜饯企业暗地复产现象。同时强化河道管理员的水质巡查和长庆溪流域水质断面监测。

(七)长乐市3个钢渣加工厂长期违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大量废水通过暗管、渗坑排放,经监测pH值超过12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1.已拆除三个钢渣场生产设备。已对2家钢渣来源企业及3家非法钢渣筛选加工厂和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理,共罚款187.8万元,行政拘留7人。同时,已将场地内的生产废水经中和处理后转运到潭头污水处理厂进行再处理。

2.场地内的钢渣转移到合法的制砖厂进行综合利用,对清理后的场地进行平整覆土。吴航不锈钢所有钢渣转移前,暂存在已建的储存库(4000平方米)内,并建立台账,从2017年11月起每月向长乐区报送台账情况。长乐区加强对钢渣加工厂周边散乱污企业的巡查,杜绝回潮。

3.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钢渣堆场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方案。截至8月,钢渣堆场场地环境调查地下钻探工作已完成,下一步将根据评估结果编制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十五、泉港石化园区规划面积约29平方公里,厂居混杂问题突出。督察发现,园区内联合石油化工公司、湄洲湾氯碱工业公司等大型企业周边均有居民点。2016年泉州市政府批复要求在园区边界外设立550米安全控制区,目前虽制定有关专项规划及搬迁方案,正在推进实施,但园区及周边控制区仍居住约4.6万居民,搬迁任务艰巨,风险隐患较大。漳州古雷石化基地卫生防护距离内有数十户居民尚未搬迁。针对福清市江阴工业区环保隔离带内居民搬迁长期不落实问题,2013年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采取限批措施,要求限期于2014年11月底前完成搬迁,但隔离带内至督察时仍有21户居民。

(一)泉港石化园区安全控制区内居民搬迁问题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2021年底前完成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泉州市加快实施《泉港化工园区安全控制区建设专项规划》,泉港区制定2018年度项目征迁工作计划及任务清单,年度预计投资40亿元,征迁房屋3450栋、138万平方米。。

2.累计完成投资134.4亿元,征迁房屋7413栋、294.1万平方米,占总征迁任务的53.3%。其中,2018年已完成投资58.7亿元,征迁房屋2428栋 、84.3万平方米,占年度计划的70.3%。

(二)漳州古雷石化基地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问题

整改时限:2017年7月底前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已于2017年7月底完成居民搬迁工作,共搬迁3070户、11469人,房屋搬迁面积78.48万平方米。

(三)福清市江阴工业区环保隔离带内居民搬迁问题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进展:已完成,长期坚持。

2017年9月13日,福清市全面完成环保隔离带居民搬迁扫尾工作。

三十六、漳州古雷石化基地突发事故应急池和大型溢油应急设备库建设滞后。

(一)漳州古雷石化基地突发事故应急池建设滞后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已完成石化启动区4.2万立方米公共应急池、腾龙公司1.6万立方米和翔鹭公司2.2万立方米应急池联通能力的提升改造工作。杏仔公共事故应急池主体工程支护桩已完成,正在进行土方开挖。

(二)漳州古雷石化基地大型溢油应急设备库建设滞后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完成了《漳州大型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工程建设方案》的编制,溢油设备库库房已选定,目前正在开展设备购置工作,预计11月份完成设备购置。

三十七、全省有铁锰、铅锌、金铜等尾矿库225座,多数临江、临河、临湖或位于水源地上游,环境风险突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省经信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尾矿库相关项目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并结合日常工作调研,要求进一步做好尾矿库相关项目投资建设工程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2.省环保厅印发《关于加强尾矿库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对225座尾矿库环境风险开展全面摸底评估,识别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55家,其中37家已完成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对存在环境风险的,要求地方环保部门督促企业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对相关地区尾矿库企业开展专项督查,抽查了尾矿库企业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备案、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治、应急培训和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等方面的环境风险防范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并限期整改。

3.已完善现有225座尾矿库档案资料。认真落实“头顶库”事故隐患处理,已制定36座“头顶库”的“一库一案”治理方案,并全面启动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已完成治理任务18座,其中,闭库8座,销库2座,清库1座,搬迁移民1座,升级改造6座。其余18座“头顶库”正在稳步推进治理工作。

4.2017年9月,省环保厅、安监局配合原环保部、安监总局对我省开展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专项督查工作。

三十八、2013年以来,宁德市青拓集团下属鼎信实业和鼎信镍业长期违规填埋精炼炉渣,累计达到260万吨,未采取防渗措施,环境隐患突出。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整改进展: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1.青拓集团300万吨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基建已基本完成,设备正陆续进场安装。一期150万吨生产线于2018年7月投入试生产,近期可正式投产。

2.青拓集团新回填区的海域底层粘土结构由福建省冶金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进行论证,2018年4月10日通过专家论证。下阶段,将按论证意见落实相关整改工作。福建青拓特钢有限公司根据《青拓不锈钢新材料一期用海海堤防渗工程方案设计》的要求,在现状海堤上进行加高培厚,采取复合土工膜、砂垫层、泥沙浆抹面等防渗措施,形成完整的上游防渗面后进行填方。目前,已完成一期地块外围堤坝围堰东侧、北侧建设,长度合计约1800米。

3.沙湾一期项目已填区域根据福建省冶金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专家提出布置的3个地下水观测井已完成施工,并由企业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定期进行采样跟踪监测。同时,2017年以来,宁德市环境监测站每季度对鼎信实业、鼎信镍业、鼎信科技开展监督性监测。

湖南省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

2017年7月31日,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反馈督察意见后,省委、省政府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湖南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目前,反馈意见指出的76个问题完成整改55个,达到序时进度并须持续推进的16个,暂时滞后正在抓紧推进的5个;4583件信访件已办结90%以上。现将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进展情况予以公布。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不移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

一是明确主体责任,压实整改工作。我省高度重视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以及党政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责任。省委、省政府制定了《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成立了湖南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家毫任组长,省委副书记、省长许达哲和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陈向群任副组长;明确包括所有省委常委在内的14位省领导联系督办14个市州的整改任务;对9个重点领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明确4位副省长负责专项推进。省委常委会会议、专题会议15次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全省性大会进行动员部署,省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34次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问题整改。全省建立了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联动合力抓的工作机制,拉条挂账、逐个整改、逐个销号,完成了阶段性整改任务。

二是加强督查督办,严肃责任追究。建立整改工作调度督办机制,实行“一月一调度一通报、两月一督办一推进、三月一评议一通报”,压实整改工作。省委书记、省长先后15次深入整改一线暗访调研督导,34次对整改工作作出批示;分管副省长先后75次研究部署、调度督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其他相关省领导先后48次召开专题会议或现场调度督办整改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党政“一把手”现场调度、检查和督办整改工作2400余次。建立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责任追究专项督导机制,研究重点案件以及中央环保督察整改问题责任追究工作。目前,全省共责令整改企业4326家,立案处罚1360起,罚款8150.5万元,立案侦查177起,行政拘留176人、刑事拘留79人,约谈1469人次,问责1950人次。对涉及责任追究的15个重点案件,全省共问责167名党员干部,其中厅级干部28名,处级干部94名,科级及以下干部45名。

三是突出工作重点,抓好问题整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决策部署,启动实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及“夏季攻势”,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持续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一号重点工程”,实施湘江保护与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湘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持续向好。基本完成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五大专项行动”,实施洞庭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全面推进洞庭湖生态环境十大重点领域和九大重点区域整治。加强长江岸线专项整治,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固体废物排查整改等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加强长株潭及传输通道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完善特护期管理机制,加快淘汰黄标车。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全面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一批土壤污染治理典型示范项目。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覆盖试点,2017年完成3000个行政村环境综合整治。

四是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坚持从快从严办理好信访件,保障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对中央环保督察交办的4583件信访件,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同时,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引发重复投诉或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省级主流媒体共刊发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相关报道1100多条,央视新闻联播、新闻频道和财经频道先后12次、中国环境报先后15次报道我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推进情况,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

五是巩固拓展整改成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省委、省政府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为契机,促进全省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省级层面出台了20项法规、政策、规划和文件。加强地方环境法治建设,颁布《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树立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总规矩,制定并公布湖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0.23%。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组织编制湖南省“三线一单”,构建覆盖全省的分区环境管控体系。严格源头预防,落实“三去一降一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章制度。建立完善“河长制”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出台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全面建立了覆盖全省江河湖库的五级河长制。

二、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为契机,全面提升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一是促进了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相协调。通过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全省关停了3734家“散乱污”企业,产业结构明显优化。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7个传统制造业领域实施“+互联网”行动,钢铁、有色、煤炭、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等领域过剩产能市场化退出加快推进,全省单位GDP能耗年平均降幅达5.8%。

二是提升了环境质量和生态保护水平。环境质量总体稳中向好,2017年,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I-Ⅲ类水质比例达85%,14个市州城市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81.5%,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达到国家下达的指标任务。洞庭湖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2017年,湖体总磷平均浓度为0.073mg/L,同比2016年(平均浓度为0.084mg/L)下降了13%,7个主要河流入湖口断面中,5个断面的总磷浓度呈下降趋势。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的非法采砂、养殖、捕捞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全省2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排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1321个,目前整改完成1094个,全省绝大多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得到完善、管理体制得到理顺、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三是推动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大格局形成。通过抓问题整改和严格责任追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逐步树立,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更加明晰,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得到很大的提高。各地从部门履责、行业管理等方面重新修订和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生态优先和环保履责的规定,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工作大格局正在加快形成。

三、下一步安排

我省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虽然圆满完成了阶段性任务,但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下一步,省委、省政府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继续把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强的整改决心、更硬的整改措施,驰而不息、坚定不移地抓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践行新发展理念;二是坚持力度不减、尺度不松,坚决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后续整改任务;三是坚持正视问题、勇于担当,继续抓好历史遗留污染问题治理;四是坚持举一反三、着眼长效,切实巩固和深化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成果,防止污染反弹。通过持续抓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建设天更蓝、水更碧、土更净的美丽湖南,为加快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坚强保障。

附件:湖南省关于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附件

湖南省关于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

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2017年4月24日至5月24日,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环保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2017年7月31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向我省反馈督察意见以后,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次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抓好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建立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联动合力抓的工作机制,拉条挂账、逐个整改、逐个销号,圆满完成了阶段性整改任务,全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目前,反馈意见指出的76个问题完成整改55个,达到序时进度并需持续推进的16个,共为71个;4583件信访件已办结90%以上。2017年,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I-Ⅲ类水质比例达85%;14个市州城市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81.5%,环境质量目标达到整改要求。

一、主要做法

(一)以高度的政治自觉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切实扛起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政治责任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省委、省政府把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严肃的政治任务,把“生态强省”作为建设“五个强省”的目标之一,把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作为突破口,建设山清水秀、天朗地净、家园更美好的美丽湖南。省委书记杜家毫指出,坚定不移地抓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驰而不息地抓好污染治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政治责任。省委副书记、省长许达哲要求,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强化新发展理念和生态环保意识,坚决抓好反馈问题整改和反馈意见的落实工作。省委常委会会议、专题会议15次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全省性大会进行动员部署,省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34次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问题整改。要求将抓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与开展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结合起来,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及今年的“夏季攻势”结合起来,与开展省级环保督察结合起来,与健全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做到同部署、同督办、同考核。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今年4月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以及视察湖南岳阳作出重要指示后,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第一时间传达学习,并于5月11日召开中共湖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审议通过《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大力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的决议》,明确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岳阳时强调“守护好一江碧水”的重要指示,正确把握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总体谋划和久久为功、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自身发展和协同发展“五大关系”,始终坚持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努力把长江岸线变成美丽风景线,把洞庭湖区变成大美湖区,把“一湖四水”变成湖南的亮丽名片,把全省发展纳入长江黄金经济带建设之中,全力打好以长江生态修复为重点的污染防治攻坚战,以长江经济带发展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6月13日召开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强调要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统筹协同打好“三大攻坚战”,以新发展理念引领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与环保协同共进,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点、成为三湘人民生活的增长点、成为展现美丽湖南形象的发力点。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成立“湖南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家毫任组长,省委副书记、省长许达哲和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陈向群任副组长,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各市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整改督导组、案件查处组、宣传报道组三个专项工作组,统筹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市州、县市区也成立了党政正职挂帅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三是明确目标任务。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作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前提,作为惠民生的重要途径,认真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统筹推进治水、治山、治林、治田、治湖,做到湘资沅澧“四水”协同、“江湖”共治,筑牢“一湖三山四水”生态屏障。实施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开展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整治“五大专项行动”,启动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打响环境治理战役和污染防治攻坚战,连续两年部署开展环境治理“夏季攻势”,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2017年全省生态环保财政投入资金173.28亿元,2018年1-8月全省生态环保财政投入资金119.86亿元,比2017年同期增长9.71%。

(二)全面压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责任

省委、省政府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历史责任感,强化思想自觉,严格责任落实。

一是强化主体责任。对76个具体问题的整改,明确包括所有省委常委在内的14位省领导联系督办14个市州的整改任务;对9个重点领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明确4位副省长负责专项推进。制定了《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细化各级各有关部门整改任务,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以及党政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责任。对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的15个涉及责任追究的问题清单及具体案件,由省纪委启动问责调查,严肃问责;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涉及履责不到位或不作为、乱作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对整改措施不力、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强化督查督办。建立整改工作调度督办机制,实行“一月一调度一通报、两月一督办一推进、三月一评议一通报”,压实整改工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安排部署整改工作,对洞庭湖生态破坏和水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亲自抓。2017年6月23日,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结束不久,省委书记杜家毫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整改工作;7月31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向我省反馈意见的当天,省长许达哲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截至目前,省委书记、省长先后15次深入整改一线暗访调研督导,34次对整改工作作出批示,4次召开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推进会、2次召开整改评议会;分管副省长先后75次以专题会议、批示、调研、暗访等形式研究部署、调度督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其他相关省领导共48次召开专题会议或现场调度督办整改工作,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先后4次组织对全省14个市州100多个县市区500多个问题进行现场督查并通报。今年6月至8月,分两批开展省级环保督察,实现省级环保督察全覆盖。省级环保督察进驻期间,14个督察组共受理群众来电、来信举报投诉6786件,向被督察地方交办5705件。截至9月6日,各市州共办结信访件4699件,责令整改企业3495家,立案处罚666家,处罚金额3571.97万元,立案侦查37件,行政拘留50人,刑事拘留13人,组织处理558人,党纪政纪处分90人。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7个省直单位牵头,14个省直单位参加,组成7个小分队,采取“四不两直”的形式直奔现场,对14个市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和交办信访件办理情况开展抽查。各市州、县市区党政“一把手”现场调度、检查和督办整改工作2400余次。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省纪委建立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责任追究专项督导机制,在中央环保督察进驻期间牵头成立的6个问责督导组持续开展工作到2017年9月份,省纪委书记先后12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重点案件以及中央环保督察整改问题责任追究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共责令整改企业4326家,立案处罚1360起,罚款8150.5万元,立案侦查177起,行政拘留176人、刑事拘留79人,约谈1469人次,问责1950人次。其中,对涉及责任追究的15个重点案件,全省共问责167名党员干部,厅级干部28名,处级干部94名,科级及以下干部45名。

(三)坚决有力有序推进重点问题整改

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指出的重点问题,逐一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措施、时间节点,狠抓执法监管,集中解决了洞庭湖非法采砂、自然保护区种植欧美黑杨以及南岳衡山自然保护区违规开矿等一批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长江岸线专项整治。按照“高位协调、属地负责,专项整治、边整边改,推进整合、限期完成”的总体要求,开展长江岸线码头整治、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固体废物排查整改等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更加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和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全面整治长江岸线湖南段排污口、排渍(涝)口,提高排污口入江水质标准。进一步加强长江沿线岳阳段码头环境监管,严格整治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码头,严格码头环境影响评价,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截至目前,长江干流湖南段8个规模以上工业排污口已全部实现达标排放。

二是持续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一号重点工程”。2013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将湘江保护和治理列为省“一号重点工程”,实施并完成了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推动实施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将湘江保护和治理向“一湖四水”延伸、向纵深拓展。先后投入500多亿元,安排整治项目3058个,关停涉重金属企业1034家,完成522个重金属治理项目,重金属污染排放削减量、淘汰关闭涉重金属企业均比2008年下降50%,2017年湘江干流所有监测断面重金属浓度全面达标并持续好转。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尾矿库排水重金属超标、流域锑超标、断面重金属超标等多个问题,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以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突破口,扎实推进五大重点区域(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衡阳水口山、长沙七宝山、娄底锡矿山)综合整治,湘潭竹埠港地区28家重化工企业已于2014年10月退出,正在有序推进污染场地修复;株洲清水塘地区在关停147家企业的基础上,剩下6家企业将于2018年全面关停;郴州三十六湾尾砂污染治理投入资金3.6亿多元,启动实施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项目16个,完成重点项目9个,正在实施7个,甘溪河治理取得重大进展;衡阳市加大资金投入,完成水口山二厂锌品车间、砷品车间及烟囱拆除和遗留废渣、物料的无害化处置,完成天雁机械重金属电镀废水治理、水口山二厂污染土壤修复项目;娄底市实施青丰河和涟溪河综合整治一期和二期工程、炭家湾片区废渣综合整治等5个重点项目,对约1370万吨历史遗留废渣进行综合治理。

三是全面打响洞庭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全民保卫战。2016年以来,启动实施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开展沟渠塘坝清淤增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河湖围网养殖清理、河湖沿岸垃圾清理、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查等“五大专项行动”。中央环保督察后,省委、省政府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突出问题尤其是涉水问题加力提速整改,坚决按期完成。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洞庭湖流域畜禽养殖污染、非法采砂采矿、欧美黑杨种植及断面总磷超标等18个问题,省委书记杜家毫、省长许达哲多次对洞庭湖水环境问题进行调研,先后召开洞庭湖治理专题会议、省市县乡村五级干部大会等9次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并启动实施《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全面推进洞庭湖生态环境十大重点领域和九大重点区域整治。对舆情反映下塞湖矮围破坏生态、影响行洪问题,省委常委会迅速专题研究,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批示,中央纪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以及国家环保督察办的要求,责成地方对下塞湖剩余的14672.6米矮围和原来没有拆除到位的矮围以及3个节制闸全部拆除到位。省纪委省监委成立调查组,对失职渎职和利益输送问题进行彻查,经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62名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处理。在对自然保护区违规采砂问题全面实现禁采和对84处侵占岸线、洲滩砂石的码头堆场开展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编制洞庭湖区河道采砂规划,全面规范保护区以外的河道采砂行为。对重点湖库水产养殖、捕捞造成水质下降和生态破坏问题逐一督办整改。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7.99万亩欧美黑杨于2017年11月提前清理到位,试验区和缓冲区的清理工作正在稳步推进。疏浚沟渠4.3万公里,整治塘坝2.4万口。洞庭湖区禁养区已退养8420户,拆除栏舍356.11万平方米,完成退养任务;拆除网箱2万口81.54万平方米,拆除矮围网围126处35.4万亩。对湖区简易填埋或堆放乡镇农村垃圾点,已全面启动清运和无害化处理。湖区城市和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全面提速,湖区31个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部完成建设并投运。益阳市编制《大通湖水环境治理整改方案》和《大通湖水质达标方案》并实施,解除天泓渔业公司承包合同,拆除所有围栏围网,开展外转清淤及周边城乡垃圾和污水治理;常德市安乡县通过采取工程治理、生物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适当补水等综合整治措施;岳阳市全面完成黄盖湖湖面水产养殖清理,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提前完成整治任务。

四是连续发起环境治理“夏季攻势”。2017年,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环境治理战役,推进污染防治。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结束以后,全省于“六·五”世界环境日发起环境治理战役“2017年夏季攻势”,动员各级各方面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开展污染治理克难攻坚。针对长株潭地区特护期重污染天气问题,加强工业、机动车船、扬尘等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淘汰黄标车10.4万辆;针对洞庭湖水环境污染问题,安排省级奖补资金17.1亿元,完成“五大专项行动”主体任务,地级城市170个黑臭水体已整治完成156个;印发《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在推进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的同时,持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试点,完成3000个行政村环境综合整治。今年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暨“2018年夏季攻势”,列出1149个整治项目清单,要求集中解决长江岸线排污口、畜禽(水产)养殖环境污染、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进度滞后、尾矿库及其采选和冶炼企业环境污染整治、超期贮存危险废物整治、砖瓦行业环境问题整治、淘汰高排放公交车辆、县级及以上超标排污垃圾填埋场排查整治、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完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运行等10个突出环境问题。

五是狠抓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采矿、采砂、小水电整治。组织省国土资源、林业、环保、水利等部门对中央环保督察指出的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制定出台湖南省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权、探矿权退出处置方案和湖南省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水电项目环境整治指导意见等,下决心强力推进历史遗留问题整改。针对洞庭湖非法采砂破坏生态问题,彻底斩断违法采砂背后的利益链,部署开展党员干部参与涉矿经营专项清理活动,其中岳阳市查处违纪违规参与砂石经营国家公职人员29名,湖区三市共问责领导干部387名,自然保护区实现全面禁采、自然保护区内84处砂石码头实现关停。针对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砂石码头堆场问题,岳阳市制发洞庭湖区整治规范砂石堆场工作方案、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第九项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清理整治,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内的44处砂石堆场已关停清理完毕。针对常德市蒋家嘴镇财富嘴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违规采砂问题,常德市对67个砂石码头堆场及碎石场(含自然保护区内32个)全部清场整治关闭到位,对湖区重要河道、河段进行全面禁采,依法拆除非法砂石堆场27处。针对砂石码头堆场突出环境问题,益阳沅江市取缔洞庭湖沿岸及相关水源地砂石堆场21个,其中一级保护区取缔9个,二级保护区及其他流域取缔12个,清除洲滩占用面积22.3万平方米,清运砂石51万吨,拆除房屋84间2万平方米,拆除地磅14处、洗砂设备17台套。

六是加快解决环境风险隐患。对危险废物超期贮存问题,省委、省政府要求以对历史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不等不靠,明确时间表、任务书,不管花多大代价,不仅要安全处置好库内的,还要妥善处置好长期堆存在野外的。对中央环保督察指出的全省含镉、含砷废渣超期贮存问题,组织全面深入排查,制定《湖南省危险废物超期贮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三个一批”的思路,明确每堆废渣、每个企业分期分批处置任务,要求在2022年最终实现对全省所有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彻底消除环境风险。对资江流域锑超标问题,省委、省政府要求整改工作必须从严加快,流域各市要统一思想、加大投入、共同发力。印发《资江流域锑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在严格涉锑企业准入的同时,安排环保专项资金4120万元,启动流域锑污染治理项目4个,2018年1-8月益阳市水源地水质锑平均浓度同比有所下降。

(四)扎实解决群众身边的环境突出问题,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一是坚持从快从严办理好信访件,保障人民群众合理诉求。严肃认真抓好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件的办理,以扎实有效的工作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对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4583件信访件,省委、省政府要求“问题交办不过夜”,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同时,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引发重复投诉或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如群众反映的邵阳市洞口县威凌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反弹问题,在立即关停企业、行政拘留企业法人的同时,省纪委组成专门调查组对26名党政领导干部实施严肃追责(其中副厅级干部3名、处级干部9名);湘西自治州永顺县鸿升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期违法排污问题,州纪委对包括2名副县长在内的13名干部进行了问责处理;郴州市北湖区餐饮企业污染问题,市纪委对包括2名副区长在内的9名干部进行了问责处理。信访件办理过程中,在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增设整改督办专项组,组织6个信访问责督办组,赴全省各市州对信访件办理工作开展监督的再监督、执纪问责的再问责。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结束后,全省共从国家、省层面收到20批次、34起重复信访件,对每件信访件都由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现场核查核实,并与举报人见面沟通了解情况,做到重复举报一件,就查处一件,通报一件。对于两批省级环保督察期间涉及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信访件重复投诉的,按照“边督边改、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的要求,重点转办地方第一时间调查核实,严肃处理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信访件整改标准不高、把关不严的行为,推动解决了一大批重点环境问题。

二是加强环境监督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对群众最关注的洞庭湖区污染问题,开展2017“环湖利剑”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对环洞庭湖区企业实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按照“关闭一批、查处一批、移送一批”的总体要求,重点针对涉水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和集中污水处理厂等开展执法检查,排查企业2208家,发现查处涉嫌环境违法企业259家。对群众最关心的长株潭大气环境污染问题,组织长株潭三市开展2017“蓝天利剑”环境执法专项行动,聚焦燃煤发电、钢铁、水泥、化工、玻璃等涉气工业企业,立案查处违法行为118起。对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重金属污染问题,采取交叉检查、通报、召开现场督办会等多种方式,重点督察督办五矿集团在湘企业涉重环境问题整改,对五矿集团在湘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严肃追责。对益阳、娄底、邵阳3市组织开展资江流域涉锑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切实推进涉锑企业环境隐患整治。

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期间,省、市政府门户网站每天动态更新公布信访件办理情况,在“一报一台一网”定期分批公布办结信访件情况,每天报道各地整改动态。整改期间,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进度、做法和成效,省级主流媒体共刊发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相关报道1100多条,央视新闻联播、新闻频道和财经频道先后12次、中国环境报先后15次报道我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推进情况。通过信息公开和媒体报道,有效回应了汨罗市、常宁市、嘉禾县、邵阳县等地相关网络舆情。

(五)以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省委、省政府把中央环保督察作为促进湖南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的重大机遇,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拟制定出台24项省级层面的政策、措施、规划和文件,目前已经出台20项。

一是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结合中央环保督察指出的问题,发布了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着力推进区域国土空间环境评价,找准全省不同区域影响环境质量改善的短板,明确不同区域、流域发展准入要求。配合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湖南省“三线一单”,构建覆盖全省的分区环境管控体系。发挥“一带一部”区位优势,严格落实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以产业园区为依托,优化产业经济空间布局,严控“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明确除矿产资源、能源开发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原则上新建工业项目要在国家和省政府批设的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落户。严格落实“三去一降一补”,坚决遏制钢铁、煤炭等行业违规新增产能,严厉打击“地条钢”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妥善处置长期停产停工的“僵尸企业”。按照“基本稳定水电、适度发展火电、加快气化湖南、积极发展新能源”的思路,推进能源结构升级,实施长株潭、岳阳、郴州、衡阳、常德等地可再生能源区域供冷(供热)示范工程。

二是规范行业发展。规范有色金属行业,重新修订编制《湖南省有色金属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重点,以环境保护为约束,推动有色金属行业绿色、高端、高效发展。通过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品结构、加强资源保障,推动以铅、锌、钨、锑、铋、锡、银等品种为主的有色金属传统产业加快转型升级。规范畜禽(水产)养殖行业,加快推进“一控两减三基本”行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严格执行“禁养区”禁止规模养殖政策。全省关闭养殖场16402家,拆除网箱106538口。规范循环利用行业。相继出台《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湖南省重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十三五”规划》规范性文件,为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经营许可、跨省转移和日常监管提供了法规制度保障。郴州永兴县对园区外的循环利用企业全面取缔,对园区内的循环利用企业的超环评设备设施和非法企业设备设施进行整治。岳阳汨罗市制定再生资源行业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方案,严格实行“三限”(限定经营范围、限定经营区域、限定交易时间)疏堵结合的方式,经营行为逐步规范。规范建材行业,推进完成粘土制砖行业整治,并将制砖行业整合升级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夏季攻势”重点任务。永州新田县出台环境突出问题集中整治重点行业操作规范(试行),强力推进采石场、预拌混凝土、扬尘和渣土、制砖厂等5个重点行业环境整治规范化。怀化溆浦县制定石材行业整治工作方案,大力整治石材行业,初步实现石材开发环保达标、生产规范、企业发展的目标。

三是完善评价体系。省委、省政府修订并发布《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将党委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全面纳入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出台《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湖南省综合运用干部监督信息成果从严管理干部暂行办法》《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实施方案》,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结果在干部管理、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中的运用,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责任追究实行终身追责。

四是建立完善“河长制”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在2017年2月提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出台《河长会议制度》《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河湖日常监管巡查指导意见》等配套制度,全面建立了覆盖全省江河湖库的五级河长制。自2017年以来,省委书记、省长巡河、巡湖6次,各级河长累计巡河达146万人次;相继发布湖南省第1-5号总河长令,在全省全面开展河长巡河、“僵尸船”专项清理整治、洞庭湖及湘江流域重点污染源整治、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和乱占、乱采、乱倒、乱建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各地各部门迅速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取得明显实效。

二、整改工作成效

以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为契机,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企业和全社会的生态环保意识,促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进一步培育了发展新动能,加快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一)有力促进了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相协调

通过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全省关停了3734家散乱污企业,产业结构明显优化。

一是助推了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依托长株潭衡“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群、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湘江新区等平台,出台实施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加强质量管理和新产品研发等系列振兴实体经济政策,加快建设一批制造强省重点项目,在7个传统制造业领域实施“+互联网”行动;在20个行业63种产品实施强制性用水定额标准,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轨道交通、移动互联网、电子信息等产业快速发展,高技术产业年均增长15%以上。加快推进钢铁、有色、煤炭、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等领域过剩产能市场化退出,两年来,取缔“地条钢”企业12家,关闭煤矿366处、退出产能2432万吨,关闭非煤矿山537座,注销134家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由2162家减至982家,全省单位GDP能耗年平均降幅达5.8%。其中,花垣县原本有锰锌采选尾矿库98个、浮选生产线163条,经整顿治理,目前,保留尾矿库10个、浮选生产线10条,下一步将加大整治整合力度,彻底整治到位;娄底锡矿山关闭锑冶炼小企业82家,取缔选矿手工小作坊145处,淘汰落后产能17.5万吨,将4家民营锑矿关闭整合为1家,生产工艺和治污水平明显提升。

二是促进了工业布局的合理调整。针对中央环保督察组指出的一些环境风险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问题,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的重点区域调整、搬迁、退出全面提速。湘潭竹埠港28家重化工企业全面实现停产并关闭到位,正在加快实施污染场地修复,将建设核心滨江商务区、现代商贸物流中心;衡阳市分批分步对合江套地区企业全面实施关停淘汰和改制搬迁,对102家企业全面实施了停产并部分拆除,对重污染厂区及周边约36288平方米居民住房实施拆除和29327位居民进行集中搬迁安置;株洲清水塘加快实施搬迁改造,已关停退出147家,工业企业退出后将规划建设为现代物流园、工业遗址公园、高科技产业群等。

三是推进了循环利用产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对永兴稀贵金属产业整合、长沙危废处置中心建设、汨罗循环产业园区落后产能淘汰、危险废物超期贮存等一批问题的诊断和整改,促进了全省循环利用产业的整治整合以及行业规范。比如,永兴县整治园区外企业107家,彻底捣毁生产设施设备,炸毁烟囱110根,整治园区内企业18家,拆除29座鼓风炉、38座燃煤反射炉等落后生产设备。

(二)提升了环境质量和生态保护水平

围绕改善环境质量这个核心,通过水、气、土、自然生态问题的集中整改和持续推进,一年来全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完成了环境质量目标任务。洞庭湖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湖体总磷平均浓度由2016年0.084mg/L下降为2017年0.073mg/L,7个主要河流入湖口断面中,5个断面的总磷浓度呈下降趋势。

同时,以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问题整改为契机,全面铺开自然保护区“绿盾”行动,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的非法采砂、养殖、捕捞,南岳衡山自然保护区的违规采矿,张家界大鲵自然保护区违规采砂、违规小水电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同时,在全省2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排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1321个,目前整改完成1094个,全省绝大多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得到完善、管理体制得到理顺、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三)推动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大格局的形成

通过此次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更加明晰,特别是“多龙治水”“各不相干”“大家不管”等造成监管内耗、监管失力、监管空档的现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案件办理,一些地方和部门深刻反思问题、及时吸取教训,从部门履责、行业管理等方面重新修订和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生态优先和环保履责的规定。各省级环保督察组组长均由省委组织部协调推荐正厅级领导担任,副组长由7个省直单位分别选派副厅级干部担任,督察组成员由12个省直单位的业务骨干组成,非环保部门成员占三分之一以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工作大格局正在加快形成。

三、存在问题及下步打算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环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

(一)历史遗留问题多

一是环境污染和风险隐患仍然存在,治理难以一时全面到位。我省作为有色金属之乡,由于矿山开采冶炼和化工行业历史悠久,历史累积形成的重金属污染问题比较突出。虽然近年通过实施一批重点项目,部分区域流域重金属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和削减,但一些老矿区历史遗留的大量废渣、尾矿,受治理资金和技术所限,如娄底锡矿山地区有110多年的锑开采冶炼历史,积累危险废物堆存量大,虽然正在加大治理力度,但完全整治到位、实现生态修复还需时日。二是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问题比较突出。我省作为“鱼米之乡”和传统的农业大省、畜禽养殖大省带来的农业结构性污染比较突出。由于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率低,造成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给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带来威胁。同时,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大量排放,处理率低,处理技术不成熟,也带来许多安全隐患。三是我省绝大多数城市都是依河而建,饮用水源也是以地表水为主,治理要求高。同时,内河水系众多,由于长期工农业生产、生活污水排放累积,黑臭水体基数大,治理任务繁重。

(二)后续整改任务重

通过前一段时间的集中整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76个突出环境问题,虽然大部分已经完成了整改,但还有一部分问题正在整改或需要持续推进,这些问题多数为湖库水环境综合整治、区域流域性水质超标、矿山冶炼废渣治理等重点难点问题,牵涉面广,资金需求大,整改周期长,要达到整改方案提出的目标,压力很大。如危险废物超期贮存问题,超期贮存的危险废物处置涉及全省14个市州126家单位。经过前期努力,已有98家有技术出路的超期贮存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但仍有很大一部分受处理能力影响要到2019年12月底前才能完成处置,还有一部分目前尚无安全利用或处置技术,在实现技术攻关的前提下,预计到2022年底前才能处置完毕。如重点防控区60个监测断面中13个断面重金属超标问题,大部分位于矿山开采冶炼企业周边或下游,一方面本来背景值就较高,另一方面受长期开采冶炼污染累积影响,土壤中重金属元素平均含量偏高,尽管目前制定了整治方案、实施了一批治理项目,但短时间内改善效果不明显,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和较长的持续整改过程。

(三)防止污染反弹压力大

过去一些“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违法违规行业,如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采砂问题,在短时间内实现关停取缔后,受思维惯性影响和既得利益驱使,一些非法业主不惜铤而走险,采取流窜作案、异地转移等隐蔽手段非法盗采,执法监管难度很大;一些企业主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缺失,在督察进驻和整改期间以设备检修、经营不善等理由停产躲避监管、回避整改,督察进驻结束后,尽管加大了巡查和执法力度,但一些企业主仍然心存侥幸,杜绝擅自复产、污染反弹的压力很大。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省委、省政府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继续把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强的整改决心、更硬的整改措施,驰而不息、坚定不移地抓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做到“四个坚持”: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践行新发展理念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真正学深悟透、对标看齐,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论述上来。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坚持新发展理念和正确政绩观,善于算大账、长远账、生态账、政治账,着力转变发展方式,着力培育新动能、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坚决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路子,推动“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坚持力度不减、尺度不松,坚决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后续整改任务

对目前已经完成整改任务的问题和交办的信访件组织开展“回头看”,严格对标对表,逐一排查核实,认真查漏补缺,坚决防止整改滑坡、污染反弹;对目前仍在持续推进的整改任务,严格对照整改方案明确的目标和要求,进一步明确整改时间节点、阶段目标任务、监管责任单位,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定期调度、加强督办,坚决防止虎头蛇尾、整改拖延。纪检监察机关继续对整改工作实行全过程、全覆盖的执纪执法,对作风不实、把关不严、履责不力,导致污染反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严肃问责。

(三)坚持正视问题、勇于担当,继续抓好历史遗留污染问题治理

进一步增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治理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克服盲目乐观、麻痹大意、思想松懈、疲惫厌烦情绪,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为契机,坚定信心、鼓足干劲、一鼓作气、乘胜追击,在切实抓好中央环保督察指出问题整改的基础上,对全省其他的历史遗留污染重点难点问题全面开展克难攻坚,全面实施《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集中开展污染治理“夏季攻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三年之内全省水、气、土三大领域突出污染问题治理取得明显成效,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四)坚持举一反三、着眼长效,切实巩固和深化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成果

深刻领会中央环保督察的思想内涵、制度内涵,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成果进一步深化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思想成果、制度成果。学习借鉴中央环保督察好的经验做法,建立完善省级环保督察制度,全面深入开展省级环保督察,更深更细地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全面全程地压实压紧各级各部门生态环保工作责任。针对中央环保督察指出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组织各级各部门进一步梳理分析原因,结合省情、找准结症,全面、科学、务实地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规章、体制机制,加快形成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完备制度体系,把我省生态强省建设不断推向前进,使绿水青山成为湖南的真正底色,使优美生态成为湖南的亮丽名片。

附件:1.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76个问题整改情况

2.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现场抽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附件1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76个问题整改情况

一、在个别谈话和走访问询过程中,不少领导同志反映,湖南省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自上而下存在逐级递减的情况,压力传导不够,责任落实不够。(完成整改,持续推进)

(一)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学习。将党和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等列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以及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以来,省委先后3次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先后多次召开的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都是围绕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行。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从2017年下半年来,增加了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课程,先后开办20余期培(轮)训班。在全省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学习平台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版块。各市州和县市区党委已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学习,认真学习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决策部署和相关知识。

(二)压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修订《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8年1月30日,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新的“一规定一办法”将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和司法机关纳入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增加县级以上党委环保工作责任、乡镇(街道)党(工)委环保工作责任,并对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如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受污染地块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排污口清理整治等任务,实现了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共38个相关单位环保责任的全覆盖。特别是将环保职责首次列入纪检监察机关职责,着力在严格监督、强化问责、严肃执纪三个方面抓好落实,以严肃问责倒逼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落实。“一规定一办法”还规定今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的管委会,将和县级以上政府一样,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负责,需承担7项主要职责: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严格执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环境准入,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财政投入,加强应急管理,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三)深入开展省级环保督察。进一步完善省级环保督察机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要求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每年选择2-3个市州、5个左右重点县市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压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在对益阳市开展省级环保督察试点工作基础上,省委、省政府于2018年6月-8月分两批对全省14个市州开展省级环保督察,实现省级环保督察全覆盖。

二、一些地区和部门抓环境保护工作紧一阵松一阵,抓一件算一件,解决一个问题算一个问题,既未真正形成自觉行动,也缺乏统筹谋划。(完成整改,持续推进)

(一)健全机构、明确职责。省、市、县三级均成立了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了环保工作职责规定、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议事制度和考核办法,厘清了各级各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有力推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建立完善“河长制”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各市州都出台了河长制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监督制度、工作考核办法、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等制度。

(二)加强谋划、明确目标。围绕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生态强省目标,结合省情,编制了“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循环农业建设规划、水环境保护规划等一系列生态规划,出台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形成了脉络明晰、目标明确的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思路。

(三)狠抓落实、形成自觉。县级以上党委常委会每年研究环境保护问题不少于4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研究环境保护重大问题不少于4次。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以来,各市州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工作都在6次以上,各市州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环保工作均在10次以上,各市州领导现场调研督导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均在20次以上。建立健全了环境保护履责报告制度,各级政府2017年度均向本级人大报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并形成环境保护年度工作报告,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开。

三、一些地方领导重显绩、轻潜绩,愿意做有利于当前、看得见的事情,不愿做有利于长远、打基础的事情,抓环境治理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像抓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那样全力以赴。(完成整改,持续推进)

省委、省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对各市州和相关省直部门的绩效评估内容,并逐年增加指标权重,在此基础上,通过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建立完善了一系列体制机制,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据《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等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实行终身追责,倒逼矫正地方领导的政绩观。

(一)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2017年9月2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对14个市州党委、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情况实行严格评价考核,主要对市州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评价重点是各市州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考核主要是考查各市州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市州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于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8月底前完成。年度评价结果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各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并纳入省绩效评估体系。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市州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责任追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实行终身追责。从2018年开始,对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施行经常性的审计。土地资源审计,重点审查人为因素造成的数量严重减少、质量退化、土壤污染等问题;水资源审计,重点审查人为因素造成水资源流量严重减少、面积严重缩小、水质严重下降、水生生物资源量严重减少等问题;森林资源审计,重点审查人为因素造成森林损毁和森林面积不合理减少、质量下降等问题;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审计,重点审查人为因素造成的矿山生态环境未得到改善、危害程度未得到减缓、污染继续加重等问题;大气污染防治审计,重点审查人为因素造成空气质量严重下降、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未完成等问题。

四、有的干部对依法取缔粘土砖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正在整改)

(一)加大宣传报道力度。通过各类媒体报道、进村入户宣传、召开制砖企业代表座谈会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十二五”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国家工信部等十六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国家工信部三部委《关于加快烧结砖瓦行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湖南省经信委《关于切实落实“十二五”期间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城市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县城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让广大领导干部、人民群众特别是制砖企业明白国家有关粘土制砖的产业政策,以及粘土制砖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为依法依规取缔粘土砖企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认识到取缔粘土砖企业的重要性。

(二)大力开展以粘土制砖为重点的砖瓦行业专项清理和整治。各市州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开展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按照省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面取缔违反法律法规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粘土砖企业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以点带面,分类施策,通过落实“组织、责任、部署、宣传”四个到位,坚持“停止供电、人员撤离、设备拆除、窑体拆除、烟囱拆除、砖坯处置”六条取缔标准,建立巡查机制、处罚机制、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政策引导机制等六项机制,全面取缔违反法律法规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粘土制砖企业。目前,全省共关闭取缔粘土砖厂1697家,转型283家,但常德市、邵阳市、湘西自治州等市州仍有少量粘土砖厂取缔工作正在进行。

(三)加强现场执法。对全省粘土制砖问题整改情况持续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24门以下轮窑、立窑及马蹄窑以及位于城市(镇)建成区、生态保护区内的制砖企业整治情况,对发现的污染反弹问题严肃查处到位,严防污染反弹。

五、湖南省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但《湖南省有色金属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仍然侧重于产业发展壮大,追求产能扩张,对重金属污染防控没有提出严格要求。(完成整改)

2017年8月,省有色金属管理局完成《湖南省有色金属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初稿修改;9月《规划》修改工作正式立项,制定调研初步方案,确定工作计划,组建了工作小组,做好了调研的全部准备工作;10月完成省内八大有色园区、三个有色金属产业重点市州的实地调研工作,同时借鉴学习国内绿色循环经济先进地区的经验;10月25日将《规划》(修订稿)分送省环保厅和省发改委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的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2017年11月21日,省政府审核同意后,《规划》(修订稿)正式发布,并于12月12日在省有色金属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

《规划》的修订结合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产业发展与环保融合发展的要求,在产业现状、发展趋势、发展目标、发展思路、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章节均做了修改。突出注重质量效益和生态文明的理念,规模指标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的指标为遵循。特别是强化了环境保护的要求,重点加强了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分析和部署,在《规划》修订稿第四大点的“保障措施”里面增加了“加强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章节。对绿色发展的工作经验做了总结,并对绿色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当前节能环保的发展态势做了分析。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贯穿绿色发展理念,对节能环保提出具体发展目标,并布置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任务:一是全面实施清洁生产;二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明确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重视环保服务业的作用。为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完善绿色考评机制,对生态破坏红线零容忍,以保证产业和环保的融合发展。

新修订的《规划》紧密结合国家环保政策,通篇贯穿绿色环保理念,强调我省的产业布局、技术开发以及区域协调发展要围绕绿色环保的发展方向,对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提出严格要求和强制性目标。节能环保方面,到2020年,有色金属规模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末降低18%,主要有色金属产品能耗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余热余能全面利用。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达标,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防控,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排放量减少15%。清洁生产和循环利用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资源保障方面,到2020年,全省矿产资源勘探和保护性开采及循环再生利用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主要冶炼企业原料自给率提高到50%左右,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共伴生有色金属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率达到40%左右,对外资源勘查开发合作取得重大进展。

新修订的《规划》补充完善了“强力促进可持续发展”内容,并提出了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等要求。新增了“加强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篇章,提出了加强区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加强行业环保综合治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和强化绿色环保考评等新要求和新举措,助推我省有色金属产业实现绿色发展。

六、湖南省人大2014年8月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明确要求对问题突出的5个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但始终没有落实到位。(完成整改)

省环保厅于2017年10月19日向5个县市区下发了《关于报送中央环保督察整改问题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5个县市区针对省人大执法检查提出的重点问题报送整改情况,以及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及成效相关情况。经核查,湖南省人大2014年8月开展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宁乡县、株洲市石峰区、醴陵市、桃江县、冷水江市等5个县市区存在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不力、效果不佳等问题。同年11月26日,省政府集体约谈5个县市区主要领导。集体约谈以来,5个县市区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着力强化组织领导,夯实措施保障基础,严格监管考核机制。根据反馈情况,5个县市区的环境问题均已整改到位。

七、领导干部环保责任考核机制不健全,没有真正成为干部晋升、去留、进退的重要因素。(完成整改,持续推进)

为全面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省委、省政府要求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省长株潭两型试验区管委会、省水利厅、省统计局等部门深入研究,先后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细化环保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加大生态环保考核指标权重,强化生态环保考核结果在干部管理、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中的运用,推动领导干部特别是“关键少数”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充分发挥环保考核导向作用,强化“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

(一)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精神,2017年9月2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并出台了《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对14个市州党委和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情况实行严格评价考核,主要对市州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评价重点是各市州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考核主要是考查各市州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市州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于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8月底前完成。年度评价结果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各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并纳入省绩效评估体系。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市州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市州相应制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完善环保绩效评估机制,将资源环境类、生态经济类指标纳入考核范畴,加大环境保护考核权重,并发挥创模、减排专项考核作用,突出领导干部履行环保责任的考核。

(二)加强生态环保类考核结果在干部管理、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中的运用。按照《湖南省综合运用干部监督信息成果从严管理干部暂行办法》,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信息报送和综合运用,将干部环保责任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评优评先挂钩。对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工作者,在干部使用提拔时优先考虑;对在考核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督促整改,并建立整改责任追究制,取消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对生态考评中发现决策失误、执行失误与严重渎职的干部,实行严肃追责,并将追责决定材料归入干部人事档案,作为干部考核考察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加大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干部交流学习锻炼力度,每个市州每年安排1-2名优秀年轻环保干部到县市区挂职锻炼,对各县市区及其他与环保紧密相关的部门新任市管干部有计划安排到环保部门进行为期3-6个月的学习锻炼。

八、2015年以来,湖南省“两型”委发现并通报240个在“绿心”地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至今只有87个整改到位;需要退出“绿心”地区的工业项目共计551个,至今仅退出72个。2013年3月以来,仍有一些项目违规落户“绿心”地区,占用部分禁止开发区土地。(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会议调度督办,专题研究解决长株潭“绿心”地区重大问题。由省长株潭两型试验区管委会统筹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问题整改的检查指导和跟踪服务,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不断加大整改力度,目前整改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240个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成整改192个,551个需要退出“绿心”地区的工业项目已完成整改404个。其中长沙132个违法违规项目中,已完成整改99个;470个工业项目,已完成退出340个;株洲54个违法违规项目已完成整改40个;33个工业项目已完成退出24个;湘潭54个违法违规项目已完成整改53个,48个工业项目已完成退出40个。

(一)有序推进问题整改。长沙市因企施策,组织相关县市区针对每个违法违规用地和工业项目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责任领导等,完善整改工作方案,分阶段组织实施工业项目退出工作,并从配套项目退出补助资金、项目退出后工业用地性质变更等政策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措施。株洲市将违法违规项目整改工作细化分解,实行挂图作战,确保按照时间节点退出到位,同时将“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相关县市区和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任务,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湘潭市定期组织开展工作督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对相关县市区“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开展实地督查,及时督查通报整改工作完成情况和存在的不足与问题,提出下一步整改工作要求。省长株潭两型试验区管委会先后多次联合省人大法工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建筑设计院、省国土规划院等单位对“绿心”地区整改工作进行调度督办。

(二)注重建立长效机制。着力构建“绿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根据《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拟制定出台《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实施督察制度》《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办法》《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监测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

(三)切实加强日常监管。2017年10月起,对“绿心”地区开展地毯式检查;利用 “天眼系统”,按季度对“绿心”地区地块信息进行对比监测,及时发现查处“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

九、2013年永州市委政府联合发文,要求实施涉企首违免罚制、涉企轻微违法行为整改制、下限处罚制。(完成整改)

2017年8月3日,永州市下发《关于废止〈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立时废止该文件。2017年10月27日,永州市下发《关于印发<永州市清理环保“土政策”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环保方面未成文规定等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共计修改完善文件19件、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26件、需要说明情况文件1件。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环境保护督察意见要求,省政府针对中央环保督察指出的永州、株洲、岳阳、常德等地“土政策”问题立行立改,举一反三,组织对现行有效的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规划进行了认真清理,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划进行修改废止。2017年8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修改废止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文件规划的通知》,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第七条“(四)饮用水源保护区”修改为“(四)依法禁采的自然保护区域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并重新公布;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的通知》中的“五、禁止未经办理涉企检查备案手续对企业进行各类检查”修改为“五、禁止违法违规随意对企业进行各类检查”,并重新公布。省水利厅编制的《湖南省湘资沅澧干流及洞庭湖河道采砂规划(2012—2016年)》,由省水利厅自行废止。各级各部门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划进行认真清理,对违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

十、2014年株洲荷塘区委、区政府制定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限制环保等相关部门执法检查,并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重在促进整改,原则上首次不予处罚”。(完成整改)

2017年5月17日,荷塘区废止《荷塘区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关于废止的通知以株荷办发〔2017〕24号文件印发实施。株洲市举一反三,对各县市区下发关于清理排查“土政策”的紧急通知,进行了一次全面梳理,炎陵县、茶陵县、株洲县、云龙示范区、石峰区原出台的“土政策”均已下文废止,全部整改到位。

十一、岳阳市华容县、岳阳县,2016年以来陆续出台“企业宁静日”、准入式检查、涉企检查备案等“土政策”,限制或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完成整改)

2017年8月4日,华容县下发《关于废止〈进一步促进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7年8月4日,岳阳县下发《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废止《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生态工业园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县重点服务企业2017年度非税收入一票制征收工作的通知》。2017年8月16日,岳阳市下发《关于开展清理取缔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土政策”专项整改工作的通知》,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土政策”开展全面清理整改,共清理出与现行环保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文件25件,均按程序修改或废止到位。

十二、常德市桃源县等,2016年以来陆续出台“企业宁静日”、准入式检查、涉企检查备案等“土政策”,限制或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完成整改)

2017年8月1日,桃源县下发《关于废止桃办〔2016〕39号文的通知》,立即废止该文件。2017年7月19日,常德市下发《常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废止或修改各类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地方政策文件12件。

十三、2016年,环境保护部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执法中发现,湖南省13个市州22个饮用水水源地存在80个安全隐患问题,截至2017年3月,仍有28个未完成整改,其中15个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完成整改)

(一)各市州均制定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方案》,推进整改工作落实,截至2017年底,全省市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共投入资金8.4亿元、取缔排污口28个,关闭、搬迁工业企业16家,关闭搬迁畜禽养殖场5家,清理网箱养殖1789平方米,拆迁取缔码头10个,搬迁居民1户/2人,上报原环保部的80个问题按时按质完成整改。

(二)举一反三,组织对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开展排查,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县级饮用水水源地内存在的环境问题限期整治到位,截至2018年8月底,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160个入河排污口,已完成整治156个。

(三)编制《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湖南省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应急水源管理和优化布局,重点推进湘、资、沅、澧干流和洞庭湖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和水污染治理,为长江经济带城市的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提供基础保障。根据方案要求,2017年底前全省已全部关闭湖南长江经济带所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环境敏感水体内的入河排污口,迁建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不宜取水区内的生活取水口。到2020年,实现湖南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基本合理,基本形成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

(四)2017年1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十四、资江流域存在污染问题,相关整治工作一直补补修修。(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湖南是有色金属之乡,资江流域内涉锑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在邵阳、娄底、益阳三市八县市。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对资江流域锑超标的整治。“十二五”以来,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共计支持9.2亿元,安排益阳、邵阳、娄底三市资江流域重金属治理项目118个,资江流域锑浓度一直呈下降趋势。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推进开展以下工作。

(一)科学制定整改方案。省环保厅牵头组织对娄底、邵阳、益阳三市锑超标情况进行深入调研,于2017年8月22日制定印发《资江流域锑污染整治工作方案》,12月底印发《资江流域锑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确定了全流域同步治理原则。邵阳、娄底、益阳三市结合本市实际,分别编制了《资江流域邵阳段锑污染整治行动计划》《资江流域邵阳段锑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娄底市资江流域锑污染整治行动计划(2017-2022年)》《资江流域益阳段锑污染整治行动计划》,各县针对涉锑重点企业编制了单个治理项目方案。

(二)大力开展涉锑重点企业整治。省环保厅牵头,组织三市开展涉锑工矿企业环境执法专项行动。邵阳市先后关闭了新宁恒星冶炼厂、新邵松华冶炼厂等非法涉锑企业,对湖南四维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邵阳县公司停产期间规避监管排放矿井废水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具体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5日处理,邵阳市内的非法涉锑企业已全部关闭取缔到位。娄底市共查出14家企业45个环境问题,并对冷水江市砷碱渣无害化处置中心外排废水砷、锑超标,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放水巷废水处理站外排废水砷、锑超标,伯菲特锑业有限公司擅自建设2平方米锑白炉等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益阳市累计关停、关闭涉锑企业27家。省水利厅牵头,大力整治入河排污口,截至2018年8月底,资水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32个,已完成整治28个。

(三)大力开展锑污染治理。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下达2017年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专项资金,安排资江流域三市锑污染整治项目4个,共计4120万元。其中邵阳市新邵县龙山采矿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项目已于2018年6月全面动工;娄底市锡矿山北矿区土壤表层渗滤液收集管网及配套污水处理站综合治理工程已于2018年7月1日动工,冷水江市中连乡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已完成招投标等前期工作;益阳市督促赫山区华昌锑业有限公司对露天堆放的废渣采取加厚塑膜覆盖、护坡搭建枢架、加盖石棉瓦等方式进行处置,对裸露废渣堆场采取防雨防渗处置措施,确保渗滤液经收集处理后外排。

(四)加强对资江流域水质监测。从2012年1月份开始,对资江流域开展了全河段锑指标监测,将监测情况按月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汇报并通报省直有关部门及市州党委、政府。目前益阳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锑平均浓度由2017年1-8月的0.00538mg/L下降为2018年1-8月的0.00467mg/L,同比下降13.2%;2018年4-8月,锑月浓度值均达标。

十五、益阳市多家涉锑企业甚至仍在超标排放废水。(完成整改)

(一)开展涉锑企业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益阳市制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成立专项领导机构,明确责任人、加大检查频次、细化监管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层层压实责任,强力推动专项执法行动,做到违法必究,倒逼企业完善设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其中,对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废水废气超标问题,先后2次予以处罚,企业按要求建立废水检测室,制定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废水锑排放浓度低于0.2mg/L(严于国家标准),废水、废气已做到达标排放;对桃江久通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废气超标问题做出停产整治和罚款决定,企业按要求停产整治,投入近300万元对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全面升级改造,经检查监测,废水、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对益阳市金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雨污分流不彻底、危废管理不规范问题,责令停产整治。下一步,督促华昌锑业、国辉锑业、金明有色等企业进一步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加强环境管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二)加强水质监测,防范环境风险。益阳市对涉锑企业排污口开展了专项督查,同时要求相关区县制定定期检查方案,开展专项检查;益阳市每月对资江干流开展水质监测,严防环境风险。

十六、岳阳市供水管网建设长期滞后,仍有120万农村人口存在饮水安全隐患。(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一)科学制定整改方案。岳阳市成立了“岳阳市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和省领导督查交办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建立领导包片联系督导工作机制,采取重点督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领导分赴各县市区进行了多层次、多轮回督导检查,严格核实工程建设情况和台账情况。

(二)分阶段落实整改。岳阳市120万农村饮水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分2017、2018两个年度完成。截至2018年6月底,全市已解决77.88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占总任务的64.9%。为加速推进剩余约42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整改,岳阳市下发《关于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出台《岳阳市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整改任务倒排明细表》,落实资金保障,全力推进2018年度整改工作。

(三)饮水安全保障稳步提升。做好千人以上农村饮水安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并规范了保护标识标牌,建立市、县水质检测中心10处,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测。

十七、湖南省有色金属采选、冶炼企业大部分为中国五矿集团下属企业。由于监管不到位,所属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突出,一些企业“店大欺客”,对自身环境问题不重视、不整改,长期违法违规。(完成整改)

(一)省政府办公厅致函中国五矿集团,要求督促和组织五矿集团所属在湘企业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立即开展环境问题整改,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严守环保法有关规定,严肃落实有关责任追究。

(二)五矿集团公司下发《开展环保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活动的通知》,制订《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根据省环保厅对五矿集团在湘企业交叉执法现场检查情况,下发了《落实湖南省环保厅交叉执法检查问题整改方案》。各直管企业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五矿集团与中钨高新相关工作要求,积极开展环保整治工作。各企业根据自查与各级环保部门查出的问题,分类制订整改措施,并制订考核细责,将任务与责任落实到各级管理人员,落实到每个环节。

(三)省环保厅组织长沙、湘潭、常德三市环境监察人员,会同属地环保部门对27家五矿集团所属在湘企业开展交叉执法现场检查。共查处五矿集团在湘企业环境违法问题100个,处罚127万元,并对湖南有色衡东氟化学有限公司2名负责人行政拘留,将水口山集团第三冶炼厂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各相关市县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大对五矿集团在湘企业的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做到“应查尽查、应罚尽罚、应移尽移”。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建立台账,跟踪督办,直至销号。

(四)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湖南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给予湖南有色衡东氟化学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行政警告处分;湖南有色衡东氟化学有限公司共对公司主管环保的副总经理等9人予以责任追究;湖南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共对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在内的21人实施责任追究;对瑶岗仙公司时任总经理在内的4人实施责任追究;给予柿竹园公司时任分管环保副总经理诫勉谈话,1名中层干部行政警告处分。

十八、湖南有色衡东氟化学有限公司多次偷排工业废水,屡禁不止,督察组现场检查时,该企业超标含氟废水仍然通过雨水口排放。(完成整改)

(一)衡阳市组织对湖南有色衡东氟化学有限公司进行全面环境执法检查,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处罚13.12万元,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县公安局对该公司主管环保副总经理、环保部部长分别行政拘留10日。所有处罚信息均在政府门户网进行公示。

(二)市、县两级分别制定了对该反馈问题的整改方案,责令该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超标排放问题限期整改到位。企业制定和完善了整改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树立了整改方案公示牌;实施清污分流已整改到位,对生产厂房、原辅材料堆场的废水进行了收集处理;厂区雨水沟已封堵,厂围墙外水塘清理已完成;60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收集池、1200立方米的环境应急池已经完成。同时,公司新建了一套日处理50吨的生活废水处理设备,对生活废水全面处理;加大环保投入,对部分老化陈旧的废弃设备进行了更新;破损的原料棚、渣料棚已经修缮,规范了废渣堆存;污水处理站总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已经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已经编制完成。

(三)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管不到位问题进行了调查,对履职不力人员予以责任追究。对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警告处分。

十九、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多家冶炼企业清污分流不彻底、跑冒滴漏严重。督察期间,其第三、第四、第六冶炼厂均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完成整改)

(一)严肃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水口山第三冶炼厂废水超标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处以罚款4515.5元,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进行了公开。2017年7月11日,常宁市环保局将水口山第三冶炼厂废水超标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案件证据材料移送常宁市公安局;常宁市公安局对该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7年8月,衡阳市环保局、常宁市环保局对五矿集团下属企业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厂、第四厂、第六厂、金信公司、林果塘、斋家冲尾矿库的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环境风险控制等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对检查发现的环境管理不到位、清洁生产水平低等环境问题实施整改,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了专班负责对问题进行了整改。

(二)严格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第三、第四、第六冶炼厂围墙外的渗漏口进行封堵,各厂渗漏水经收集后分别泵送至相应分厂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督促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对三厂、四厂、六厂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一是对三厂增设集水池,将渗漏水回抽至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修建雨水沟,建设雨水收集池,改造三厂现有废水处理站,将初期雨水抽送至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达标后,再由水口山工业废水处理站集中处理,该工程已于2017年9月15日完工。二是对第四、第六冶炼厂南面渗漏废水采取帷幕灌浆防渗工艺进行处理,新增六厂渗滤液收集池及配套管网,在现有防渗沟外侧帷幕灌浆,将基岩以上的渗漏水导流至现有防渗沟,再泵送至四厂和六厂废水处理站处理,该工程已于2017年10月30日完工。三是对原沿江锌业东侧排水沟采取封堵、阻断及清污分流措施,将含高浓度重金属污水泵送至四厂处理后再入松柏工业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生活污水排入松柏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外排,该工程已于2017年9月10日完工。

(三)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以此次中央环保督察为契机,以新带老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结合中国五矿水口山铜铅锌项目建设,将在今年底前完成对水口山三厂、四厂及六厂非国防项目的淘汰退出工作。

(四)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针对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四、六冶炼厂重金属严重超标排放问题,五矿有色控股有限公司和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认真进行研究,共对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在内的21人实施责任追究。

二十、衡阳市金龙矿业环境问题被群众举报达17年,督察进驻期间收到相关举报10余次,但有关地方督察整改仍然避重就轻,没有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尾矿库渗漏污染问题。(正在整改)

(一)制定了《衡东县金龙矿区环境问题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了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加快推进整改。目前尾矿库含重金属废水处理工程和石岩嘴尾砂库整改工作、洣水灌溉工程已完工;高塘冲尾矿库闭库工作已于2018年4月15日进场施工,已于8月底完成;排洪沟和水渠护砌工程已于5月底完成;土地平整工作已完成,已启动农田修复工作,对矿区受损农田给予了16年的经济补偿,共发放补偿资金289万元。

(二)2018年4月4日以来,衡东县抽调了县直机关干部驻村做群众工作,及时化解“厂群”矛盾。

(三)衡阳市、衡东县两级环保部门对企业开展全面执法检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立案查处,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该企业负责人实施刑事拘留,对甘溪镇党委书记在内的4名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二十一、邵阳合山养殖场治污设施简陋,自2014年投产以来,群众投诉不断。邵阳县政府多次协调处理,并以县政府会议纪要形式对解决污染问题提出明确要求,但只说不干,治污工作长期不予落实,甚至责难举报的群众,最终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督察进驻后才开始问责整改。(完成整改)

邵阳市持续督促合山养殖场开展污染治理,受养殖规模和污染治理技术所限,该厂难以通过整改实现达标排放,同时鉴于该养殖场在整改期内,擅自改变整改方案,存在突出环境风险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无望,邵阳县政府2018年5月2日第39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邵阳合山养猪场关闭工作,5月3日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依法关闭合山养猪场工作方案》。经研究,县政府决定对合山养猪场依法实施关闭并进行补偿,2018年5月2日开始清理养殖场内生猪及沼液,目前已清空养殖栏舍,遗留废水已规范处理4万立方米。纪检监察机关对环保、水利、畜牧、公安、宣传等部门和下花桥镇干部履职情况进行了调查,秉着从严执纪、应追尽追的原则,对32人进行追责,其中行政记大过并免职1人,行政记过3人,行政警告8人,诫勉谈话8人,通报批评12人。

二十二、邵阳市大祥区红星社区烧烤夜市一条街自2012年开市以来,扰民严重,群众持续上访。邵阳市政府、大祥区政府多次协调、多次承诺,但承诺始终未能兑现,一些职能部门甚至无视相关规定和区政府公告,仍在不断给经营户发放证照,群众反映强烈。(完成整改)

制定了《大祥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方案》,明确该地不再审批新增餐饮企业,对现有的餐饮店实施逐步引导退出。环保部门每季对餐饮油烟开展一次监测,食品卫生部门每周对食品安全进行一次抽查,对发现的超标排污或卫生不达标的门店从严处罚。在2018年5月的油烟监测抽查中,对超标排放的3家门店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业整改,6月份已整改到位,监测数据显示已实现达标排放。大祥区通过在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及居民点张贴公告等形式,将执法和管理情况向社会和桂苑小区居民进行了公布,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纪检监察机关对大祥区城管、环保、食药监、工商、火车南站街道办等单位共11名主要领导进行了约谈。下一步,继续加强对该条街餐饮门店监管,防止问题反弹。

二十三、省水利厅组织编制的《湖南省湘资沅澧干流及洞庭湖河道采砂规划(2012-2016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未将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纳入禁采区,并于2012年至2015年,陆续组织审批岳阳市、常德市5个洞庭湖区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大大超出规划许可范围,其中岳阳市可采区面积从规划的21.6平方公里扩大到43.9平方公里;采砂量从4050万吨/年扩大到7500万吨/年。特别是岳阳市金盆港水域、常德市蒋家嘴镇财富嘴村周边水域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且不在规划可采区,但省水利厅仍于2013年和2015年违规同意两市有偿出让上述水域采砂权。(完成整改)

(一)自然保护区水域实现全面禁采。在《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中增加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条款,2017年8月下发了《关于全面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河道采砂活动的通知》,目前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张家界大鲵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水域采砂行为全面停止。

(二)组织编制了河道采砂规划。及时废止了《湖南省湘资沅澧干流及洞庭湖河道采砂规划(2012—2016年)》,迅速组织编制全省2017—2020年河道采砂规划。特别是针对洞庭湖采砂规划,对湖区相关市县加强督导,水利、环保、林业、农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指导,岳阳、常德、益阳三市于2018年3月制定采砂规划并获省水利厅批复。

(三)全面整治采(运)砂船只。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内外省籍船只已按要求驱离,其他所有采砂船只均按要求在指定水域集中停靠,并在可采区安排资金建立电子围栏系统,实现全天候动态监控。同时,省长许达哲签发总河长令,在全省开展“僵尸船”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处置“僵尸船”3081艘。

(四)切实整改砂石码头。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内84处砂石码头全面关停,常德、益阳、岳阳切实加大自然保护区范围以外砂石码头整治和规范力度,有序启动已关停砂石码头的生态修复工作。

(五)严厉打击涉砂违法行为。组织制定了《洞庭湖采砂专项整治十条措施》,纳入《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推动落实采、运、销监管闭环管理。加强常态化明察暗访,督促各地加大采砂执法力度,在全省开展河湖“清四乱”(乱占、乱采、乱倒、乱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岳阳市2017年以来共抓获盗采船只170艘,治安拘留36人,刑事拘留70人,逮捕43人,判处有期徒刑8人。常德市共处理非法采砂案件24起,拘留15人,判处有期徒刑4人。

二十四、岳阳市洞庭湖区砂石可采区面积从规划的21.6平方公里扩大到43.9平方公里;采砂量从4050万吨/年扩大到7500万吨/年。特别是岳阳市金盆港水域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且不在规划可采区,但省水利厅仍于2013年和2015年违规同意岳阳市有偿出让上述水域采砂权。(完成整改)

(一)岳阳市下发《岳阳市洞庭湖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采砂问题专项整改方案》和《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采砂问题专项整改方案》,严格按专项整改方案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岳阳市编制《2017—2020年河道采砂规划》,通过省水利厅技术审查,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由市政府进行了审批,避开了自然保护区。岳阳市制定了自然保护区采砂破坏生态修复方案,完成东洞庭湖保护区春风洲滩生态修复工作。

(二)岳阳市实现东洞庭湖水域全线停止采砂作业,涉砂船舶定点停靠于指定停泊区域。岳阳市严厉打击各类违法采砂行为,严格实行“责任下沉、以县为主、部门联动、日夜巡查”的工作机制,三个涉砂重点县共组织300多人,开展巡查1000多次。2017年以来,岳阳市水务局联合公安、海事等部门先后多次组织开展“岳阳市扩大化清江行动”“岳阳市规范河道采砂秩序集中整治行动”“洞庭湖环保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月行动”等大规模联合执法行动,特别是2017年10月份开展“岳阳市联合打击洞庭湖、长江水域非法采砂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以“打击岸水勾结团伙”为目标,以“抓现行、查旧账、追刑责”为手段,水陆合围,纵深打击,先后开展9次40人以上警力的打击盗采行动。2017年以来,共抓获盗采船只170艘,切割27艘盗采船采砂机具,治安拘留36人,刑事拘留70人,逮捕43人,判处有期徒刑8人,有力维护了河道采砂的正常秩序。

二十五、常德市蒋家嘴镇财富嘴村周边水域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且不在规划可采区,但省水利厅仍于2013年和2015年违规同意常德市有偿出让上述水域采砂权。(完成整改)

(一)常德市出台《常德市河道采砂问题专项整改方案》和《常德市砂石码头(堆场)专项整改行动方案》,对全市范围内河道采砂和砂石码头(堆场)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强化源头管控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确保常德市河湖(库)、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各类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同时,编制《2017—2020年河道采砂规划》,通过省水利厅技术审查,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由市政府进行了审批,避开了自然保护区。

(二)汉寿县政府依法取缔平湖区财富嘴河段河道砂石开采行为,采砂公司停止采砂作业,两条采砂船拖离西洞庭湖湖区,并与采砂业主解除了采砂合同。汉寿县成立由县水政监察大队、县砂石治安大队、湿地保护局执法大队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小组,对不配合整改的采砂船业主进行依法严厉打击。

(三)常德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层压实责任,时刻保持高压态势开展集中整治和清理,严肃查处和打击辖区内非法采砂行为,共处理非法采砂案件24起,拘留15人,判刑4人。加强对采砂船只的管理,洞庭湖区所有涉砂船只全部集中停靠,实行24小时专人监管;所有无证采砂船只,全面实行暂扣、封存或拆除违法采砂设备,全面取缔非法船只;严格管理外省籍采砂船只,所有滞留洞庭湖水域的外省籍采砂船,督促其限期离境;对所有涉砂船只,由地方政府组织安装卫星定位设施,实现船只全天候动态监控。

(四)按照“只出不进”原则,截至2017年11月8日,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32个砂石码头(堆场)及碎石场全部清场整治完毕。

二十六、2013年以来省水利厅还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4次审批同意涉及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域范围内的采砂权出让方案。(完成整改)

(一)2017年8月,省水利厅下发了《关于全面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河道采砂活动的通知》,在《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中增加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条款。

(二)张家界市对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域范围内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全面摸底,逐个项目实地核查。

(三)张家界市出台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涉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采砂项目整改方案》,市水利局下发《关于迅速拆除29个河道采砂项目的通知》,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域范围内29个采砂项目全部关停取缔,拆除采砂船53艘、运砂船130艘,拆除35个砂石分选场的设施设备,29个采砂项目生态基本得到恢复,补偿资金达1.1亿元。同时,张家界市水利局下发《关于废止河道采砂规划的通知》,废止由市政府批复的4个采砂规划。2018年1月12日,市政府出台《关于全面禁止河道采砂的通告》,明确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河道全面禁止采砂行为,对违反通告规定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以来违规设置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探矿权23宗;违规发放涉及自然保护区采矿权15宗。(完成整改)

(一)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权退出处置方案》和《湖南省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退出处置方案》(以下简称“两个方案”),明确退出方式、程序、步骤、责任分工、补偿标准等。省国土资源厅按照两个方案要求和自然保护区范围坐标,对相关矿业权与保护区重叠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比对,确定24宗探矿权和16宗采矿权涉及自然保护区。

(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矿业权进行调查摸底,对采矿权、探矿权逐个核查了设置时间、许可证有效期限、与保护区重叠面积、矿山建设、勘查投入、矿权取得等情况。在调查摸底基础上,会同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农委和省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省级发证采矿权处置意见的函》和《关于印发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省级发证探矿权处置意见的函》,对采矿权、探矿权逐宗明确退出处置方式、省级补助金额、责任主体等。目前,16宗采矿权中,1宗已在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前注销退出,2宗因常宁市大义山保护区调整范围已不涉及保护区,6宗直接关闭注销或整体退出的,已全部由当地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已封闭矿山井口,采矿许可证已注销;7宗部分避让退出的,已实地核查确定了新的矿区范围,并已办理矿区范围变更登记手续。24宗探矿权中,21宗整体退出的,已全部完成注销退出;3宗部分避让退出的已签订协议并办理了勘查范围变更登记。

(三)为确保今后不再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矿业权,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进行了全面梳理,与各类保护区有机衔接,凡存在冲突的及时修改调整规划;要求相关技术单位及时收集、整理各类保护区规划范围新设、变更等信息,并将其纳入矿产资源规划。建立矿业权与相关保护区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查重”制度,规范内部“查重”工作流程,确保不漏查、错查。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审批管理,在办理各类采矿登记时,要求矿业权人提交相关保护区县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涉及相关保护区的,不予审批或征求省级保护区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审批。

二十八、《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明确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应组织对“绿心”地区建立前已设立的采矿权予以清理,但截至督察时清理工作没有取得明显进展,而且一些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还违规为11家企业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完成整改)

(一)省国土资源厅下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株潭“绿心”地区违规设置采矿权问题整改实施方案》,会同长沙、株洲、湘潭三市政府召开长株潭“绿心”地区采矿权清理整治工作联席会议。

(二)长沙市印发了《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内违规延续采矿权问题清理整治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雨花区政府、天心区政府对辖区内的违规延续采矿权的6家矿山企业下达了关闭决定;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积极指导雨花、天心两区国土资源分局对6家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全部进行了公示注销。雨花区4家企业自2013年已停止采矿行为,天心区2家企业自2014年也已停止采矿,上述6家企业的采矿设备均已全部拆除清理到位。对《长沙市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进行了再次修订,将“绿心”地区设置为禁止开采区,从源头上建立了“绿心”地区内矿业权的禁入机制,构建了“绿心”地区和各类保护区的行政审批长效机制,该规划已于2017年11月13日获省国土资源厅批复。

(三)株洲市出台了《株洲市落实长株潭“绿心”地区违规设置采矿权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原则、内容、职责分工、整改和保障措施,先后组织对“绿心”地区内的3家采矿企业实施停工停产,并对“绿心”地区的采矿权予以注销,不再办理采矿、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审批手续,并迅速对“绿心”地区内采矿权企业进行后续整治工作。按照《生态“绿心”地区采矿项目退出工作协调会议纪要》要求,认真开展“绿心”地区3家采矿权退出企业生态修复工作,已将其纳入《株洲市“绿心”地区工业项目退出分类处置方案》一并组织实施,现株洲市正在编制生态修复方案,此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加快建立长效机制。株洲市本级行政区域内不再新设砂石、石灰石、建筑用石料、砖瓦用页岩、泥质粉砂岩矿等露天开采的采矿权。全面清理整顿规模以下矿山,没有达到最低生产规模的矿山不再办理变更、延续登记等手续,到期自行关闭,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对关闭退出的矿山企业,及时吊(注)销采矿许可证。严格落实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从源头禁止设置矿业权。继续加强巡查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罚,严控新问题出现,确保“绿心”地区生态环境安全。

(四)湘潭市制定了《湘潭市清理整治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矿业权整改方案》,明确了采矿权退出工作责任主体、整治目标、内容、方式、时限、措施要求。对全市“绿心”地区内采矿权进行了调查摸底,全市范围共有湘潭县李家采石场有限公司和湘潭洪顺建材有限公司位于“绿心”地区内。通过整治,2家矿山企业已全面停工停产,生产设施设备已拆除并集中堆放,湘潭县政府向2家矿山企业下达了《矿山关闭决定》,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向2家矿山企业下发了《注销采矿许可证的通知》。2017年5月,湘潭县纪委县监察局出具了《关于对湘潭县李家采石场有限公司和湘潭洪顺建材有限公司有关环保问题实施责任追究的调查情况报告》,已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

(五)目前,“绿心”地区11宗采矿权已全部退出,采矿许可证已全部注销,其中6宗已按要求实施了矿山关闭,5宗利用外来原料加工生产的企业,已纳入一般性工业企业退出范围,将按相关政策限期退出。

二十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面不严不实,审核把关和现场检查不到位。根据审计署审计报告,2013-2014年,汨罗市钱江铜业等7家铜冶炼企业采取虚假淘汰、伪造政府公文等手段,弄虚作假申报淘汰产能17.01万吨,套取中央奖励资金5715.35万元。督察组现场抽查汨罗市金龙铜业有限公司有关情况,该公司上报淘汰计划并领取奖励资金的两台3平方米密闭鼓风炉,经现场核实实际面积不足1平方米,且只拆除1台。(完成整改)

(一)省经信委印发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加强对岳阳汨罗市的督导督办,要求限期淘汰反馈意见中提及的落后生产设备,岳阳汨罗市的鼓风炉已于2017年8月4日予以拆除;对7家铜冶炼企业虚报淘汰落后产能套取奖励资金的问题在全省进行了通报,并举一反三,对2013年以来印发的5300余份文件进行了清理审核,纠正违反环保法精神的有关文件。

(二)省财政厅收回汨罗市铜冶炼行业2013-2014年相应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5715.35万元。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联合重新研究修改了《关于加强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及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对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审核、建立后续监管工作机制等方面再次进行了强调。汨罗市针对项目申报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缺陷,重新建立了项目申报部门联审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十、永州市尚有92家冶炼厂使用小高炉和矿热炉生产锰铁和富锰渣,郴州市嘉禾县116家铸造企业使用冲天炉生产,这些均属于落后产能且污染严重,但湖南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未将上述企业纳入淘汰计划。(完成整改,持续推进)

(一)郴州、永州两市制定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永州全市92家冶炼企业,其中需关闭拆除的84家企业已全部实行“两断三清”,可恢复生产的8家企业(其中,正在生产企业5家,停产检修企业3家)已按相关要求整改到位。郴州市116个冲天炉已全部拆除到位;嘉禾县举一反三,将冲天炉淘汰标准由3吨以下提高到5吨以下,累计拆除196家铸造企业的251个冲天炉。另有10个铸造企业未拆冲天炉10个(系5吨以上和僵尸企业或已明确要退出的企业),均已按相关政策断电停产。郴州市、永州市相关部门组织执法力量分别对全市铸造企业严格巡查,企业所在地乡镇或园区加大了巡查力度,防止出现死灰复燃。

(二)省经信委重新研究修改了《关于加强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及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对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审核、建立后续监管工作机制等方面再次进行了强调。省淘汰办对各市州政府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对2013年以来公告内企业开展“回头看”,立即组织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及资金奖补工作进行全面清理;对辖区内存在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高炉、矿热炉、冲天炉等落后工艺设备开展摸底排查和整改。

三十一、湘潭市环境问题突出,但党委政府研究不多、部署不力,2013年至2016年,市委常委会研究议题累计数百个,只涉及2个环保议题。(完成整改)

(一)2017年8月29日,湘潭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呈报《关于对中央第六环保督察组督察反馈问题作出深刻检查和说明的报告》,就环境突出问题和对环保工作研究部署不力问题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二)湘潭市制定《关于在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中增加环保工作议题数量的整改措施》,由市环保局于2018年初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全年度环保工作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报送计划,市政府办统筹安排,严格审核把关,原则上将环保议题安排在靠前的位置;会上尽量安排较为充裕的时间,确保环保议题审议充分,达到预期效果;在会后的跟踪督办上,承办部门必须遵照执行和抓好落实,由市政府督查室抓好督查督办,确保议定事项落实到位。2017年以来,市委常委会会议共23次研究环保工作。

(三)湘潭市对辖区内突出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印发《全市突出环境问题梳理情况表》《关于加快开展突出环境问题和环境信访问题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关于继续加强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信访件办理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关于集中交办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我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市委书记、市长多次部署调度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环委办联合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市环督办就突出环境问题多次下发相关问题整改交办、督办函,市环保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涉气、涉水、涉危等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全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

三十二、湘乡市湘潭碱业有限公司是当地龙头企业,在线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长期超标排放,2016年以来监督性监测就有5次超标排污,其中氨氮最高超标28倍。为让企业通过备案,湘潭及湘乡两级政府为企业站台,2016年12月两级政府在出具企业备案申报文件时均弄虚作假,明文写到该企业“通过多年在线监控运行及各级环境保护监测站监督性监测表明,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正在整改)

(一)2017年8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修改废止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文件规划的通知》,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1号)。经对湘潭碱业有限公司备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核以及法制审核,目前该企业不能进行备案管理。

(二)2017年8月7日,湘潭市组织环保、公安部门赴湘潭碱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联合执法检查,对该公司存在废水废气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湘乡市环保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罚款21.2万元,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人;2017年8月22日,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企业停产整治,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湘乡市委、市政府先后5次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明确依法责令湘潭碱业有限公司停产整治,要求企业迅速列出问题整改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或异地搬迁方案并实施后方能生产。湘潭碱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委托湖南三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湘潭碱业有限公司重点环境问题整改方案》,投资2000余万元,完成烟气监测平台建设、2台35T/H燃煤锅炉电布袋除尘改造、型煤制作区域设施(含烘干炉、除尘系统)升级改造、危险废物仓库改造、防雨防渗渣库等污染防治设施整改。

三十三、针对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拒绝环保检查的行为,2015年12月湘潭市政府在向全市通报查处情况时,为维护企业利益,将本应主送103家相关单位的通报文件仅印发6份,除主送环保部和肇事企业外,其余4份全部用于存档。(完成整改)

(一)湘潭市政府督查室联合市环保局对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专项督查,对公司进行全面环境执法检查,检查中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湘潭市环保局进一步加强对该重点污染源日常监管工作,除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随机抽查外,不定期组织现场检查。

(二)湘潭市政府办再次印发《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拒绝环保执法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市政府对相关类似文件进行清查,市领导在相关会议上进行部署,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拒绝环保检查的相关人员作出了严肃处理。

三十四、湖南新新线缆有限公司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存在废气扰民等问题,2015年12月在立案调查时,湘潭市高新区管委会在企业申请免除处罚的文件上签字盖章,建议湘潭市环境保护局免除处罚,湘潭市环境保护局违规予以同意。(完成整改)

(一)2017年8月2日,湘潭市环保局重新启动办理涉事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9万元罚款已经履行到位。湘潭市组织对湖南新新线缆有限公司进行全面环保执法检查,目前该企业守法意识明显增强,二期已通过“三同时”验收,环保设施均保持运行,监测数据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二)湘潭高新区制定关于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工作措施,细化工作责任,明确整改时限。湘潭高新区就存在的工作问题向湘潭市委、市政府做出深刻反省,并向市委、市政府提交检查材料。同时,通过此问题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区环境保护各项制度,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压实街道、社区环保监管责任,加大对湖南新新线缆有限公司和园区其他企业的日常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切实强化对工业污染源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超标排放、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

三十五、湘潭市政府及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违反《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位于绿心禁止开发区范围内的湘潭市富力城项目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该企业违规占地约200亩。(完成整改)

(一)湘潭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推进整改工作。2017年8月,湘潭市初步完成《富力城涉绿整改方案》;10月,正式制定《“富力城项目涉绿问题”整治方案》。

(二)湘潭市富力城项目对涉绿部分建筑全面查封、围挡封闭,施工队伍停止施工并全部撤离,工人劳资问题全部妥善处理到位;市规划局会同市城管执法局进行了建筑现状测量,出具了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并于2017年10月25日出具了违法建设认定书,市城管执法局于10月27日下达了限期拆除告知书。富力城主动拆除了16栋低层违法建筑,并完成黄土覆盖和草皮复绿工作。对于涉绿的78亩人工湖,湘潭市城管执法局对湖南隆平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给予1.56万元处罚。鉴于人工湖主体为开放水域,周边已完成绿化和景观提升,且绿化、附属建筑均为景观设施,湘潭经开区与湖南隆平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将人工湖的使用权和管理权移交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管理,作为沿江风光带附属景观及休闲公共设施,对广大市民开放。对于涉绿的59亩违建古镇,已于2018年6月30日全部完成了违规建筑的拆除,7月10日完成了黄土覆盖平整。

三十六、长沙市综合枢纽工程应在蓄水前将岳麓污水处理厂每天30万吨的尾水排口移至坝址以下,并完成长沙铬盐厂污染土地修复工程。但长沙市不重视、不作为,直到2017年初蓄水近5年后,才动工建设尾水排口迁移工程。市政府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长沙铬盐厂土地修复工程至今尚未立项,存在较大的环境安全隐患。(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一)关于岳麓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口迁移工程(完成整改)。岳麓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工程投资概算约8.7亿元,包括尾水排放管道和尾水提升泵站两部分。其中,尾水排放管道设计起点为岳麓污水处理厂排口,终点为沩水河口,全长约20.2公里。尾水提升泵站与高沙脊泵站合建,由高沙脊电排、高沙脊自排、高沙脊堤防以及尾水调蓄池和活动水坝四大部分组成,尾水出水标高为37.50米,沩水河口水位在31米(远期28米,下同)以下时静压自排;沩水河口水位在31米以上时抽排。该项目于2018年1月31日实现试通水,于2018年2月26日实现全面正式通水。

(二)关于长沙铬盐厂污染土壤修复工程(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原长沙铬盐厂污水处理站于2017年10月20日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目前运行情况良好,出水稳定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实现处理能力2000吨/天。原长沙铬盐厂铬污染土壤修复项目(重污染部分安全处置)已按期完成,并于2017年11月20日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完成重污染土壤挖运1.2万吨、建筑垃圾清运1342吨、脱水底泥挖运0.2万吨,合计1.5万吨。

长沙市于2017年8月18日完成污染治理整体立项工作(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原长沙铬盐厂铬污染整体治理项目立项的批复》),整体治理方案初稿已于2017年12月25日编制完成。2018年5月14日,长沙市环保局出具了对《原长沙铬盐厂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方案》工程技术初审意见(长环函〔2018〕141号)。目前,小试试验工作已全部完成,小试试验报告已通过专家评审;中试试验项目已完成总工作量的75%,完成五种技术试验场地建设和验收工作,各试验技术进入运行监测阶段,并稳定运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通过评审,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需按照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已于8月启动整体治理项目造价编制工作。

三十七、衡阳市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有8家高岭土和钠长石开采企业长期作业,经环境保护部督查后,衡阳市政府原计划依法关闭,但2013年3月,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推翻关闭方案,拟通过调整自然保护区边界和范围的方式规避违规开矿问题。2015年以来,衡阳市国土资源局及衡山县有关部门仍违反规定,为保护区内7家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完成整改,持续推进)

(一)衡阳市委、市政府先后召开7次专题会议研究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衡阳市、南岳区分别制定了整改方案,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赴南岳衡山现场督查。针对违法违规问题专门建立了问题管理台账、整改问题清单、整改销号清单3套问题台账,做到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目前,保护区内17家开矿企业(衡山县境内12家、衡阳县境内4家、南岳区境内1家)已全部停产,并开展矿山生态复绿工作,南岳区、衡阳县已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区内5个矿山开采企业矿区的生态恢复工作,种植林木、草皮530多亩,成活率达到96%。衡山县已按照生态恢复工程实施方案完成复绿及种植草皮、撒播草籽800余亩,基本完成自然保护区内矿点的生态恢复工作。原国家环保部通报的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新增92个人类活动点(南岳区内29个、衡山县58个、衡阳县5个),目前,已全部完成整改。涉及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共有2个(南岳区樟树桥公益性墓地和湖南辉广农业生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茶场),南岳区樟树桥公益性墓地大部分建筑已被拆除,场地环境整治和植被恢复工作全面完成,恢复植被13亩;南岳区环保局和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南岳区民政局分别下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罚款7.7万元和7万元。湖南辉广农业生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完成受损土地生态复绿工作。衡阳市在保护区边界设立了区界碑4块、界桩258个,标识标牌30块,做到了保护区边界清晰、管理规范。

(二)衡阳市政府建立了由衡山县、衡阳县、南岳区政府及市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水利、安监、公安等部门为成员的协作共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自然保护区协作共管中的重大问题,成立了多部门联合的专项行动小组,进行联合督查。各县市区建立健全了专项行动工作机制,采取政府牵头、多部门检查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自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行动。

(三)衡阳市认真开展责任倒查,实施责任追究50人,其中,由市纪检监察机关追责11人(处级干部5人、科级干部6人),由南岳区纪检监察机关追责39人(诫勉谈话21人,约谈18人)。

三十八、郴州市政府2015年6月召开专题会议,就市环境保护局立案查处中国五矿集团下属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问题进行研究,并以会议纪要形式要求市环境保护局暂不处罚、暂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违规干预环境执法。(完成整改)

(一)郴州市出台《关于开展清理干扰环境监管执法文件和土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干扰环境监管执法文件和土政策的行动,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2013年以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环保方面未成文规定等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印发了《关于废止郴政办函〔2016〕25号文件的通知》,全面清理纠正了干扰环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要求各县市区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制定了本辖区内加强环境执法工作方案,以问题为导向,精准发力,重点针对采选、造纸、化工、冶炼等行业及涉及危险固废类企业深入开展专项检查行动,2017年全市开展十余项环保专项执法行动,共立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234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97份,罚款1512.6万元,下达《环境监察通知书》22份,共办理按日计罚案件1件,查封扣押25件,限产停产1件,移送案件34件,其中行政拘留案件28件,行政拘留47人,涉嫌犯罪案件6件,刑事拘留22人。其中行政处罚立案数是2016年的2倍,罚款金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在网上实行了分批公开。同时进一步加强环保队伍建设,深化环境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将环保执法机构列入行政执法保障序列决定,强化环境执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

(二)郴州市出台《关于废止郴府阅〔2015〕38、60号会议有关环保事项的通知》,废止两个会议纪要中干扰环境执法的议定事项,取消行政处罚中止程序,继续依法依规对企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重新启动办理涉事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处罚合计114.2万元。

(三)省环保厅联合郴州市环保部门,对柿竹园、瑶岗仙开展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全面排查其环境安全隐患和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监测数据显示外排废水达标排放。

三十九、南方石墨有限公司石墨三矿、煤五矿等多个矿区因环境违法行为被郴州市、桂阳县环境保护部门立案调查,并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2015年8月郴州市政府又以会议纪要形式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暂缓执行。(完成整改)

郴州市对涉事企业南方石墨公司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督促企业对环境隐患进行整改,并多次对辖区内采选冶炼、化工企业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郴州市出台《关于废止郴府阅〔2015〕38、60号会议有关环保事项的通知》文件,废止两个会议纪要中干扰环境执法的议定事项,取消行政处罚中止程序,继续依法依规对企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重新启动办理涉事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处罚合计48万元。

四十、东江湖是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但2014年其一级保护区内违规建成98栋木质别墅,当地不仅不依法处置,反而通过补办手续试图将项目合法化。(完成整改)

郴州市多次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调度会和座谈会,对该问题进行研究。资兴市制定了《逸景营地项目整改工作方案》,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2017年12月6日,资兴市政府依程序作出了《关于取缔东江湖兜率岛逸景营地项目的决定》;按照有关要求,逸景营地公司自行停止了营业,清退了员工,清理了现场有关经营物资;市经信、商务、电力部门对逸景营地实行断电;海事部门收回经营航线,封闭游客码头,将运营旅游船艇拖至指定区域封存;国税、地税部门注销税务登记证,收回相关的票据;卫计执法部门注销《卫生许可证》,拆除了卫生许可证公示牌;市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下达《责令限期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通知书》和《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食药工商质监部门对旅游观光电瓶车实施集中封存;东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市环保部门设置“营地关闭、禁止游览”标志20多块;组织对营地进行了清理;印发了《东江湖逸景营地关停值守巡查方案》,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实施值班巡查。制定了《郴州东江湖兜率岛逸景营地项目拆除工作方案》,截至目前,所有111栋建筑物已经全部拆除到位,拆除面积共计1.2万余平方米,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已全面清理完毕,并实施了拆除地土地整理、覆土、植树、播种等生态复绿工作。

四十一、与2013年相比,2016年洞庭湖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从36.4%下降到0,出口断面总磷浓度由0.047毫克/升上升至0.093毫克/升;11个可比断面中5个水质下降,岳阳楼、洞庭湖出口、东洞庭湖、扁山4个断面水质由Ⅲ类恶化至Ⅳ类,南嘴断面水质由Ⅳ类恶化为Ⅴ类,形势不容乐观。(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2017年9月26日、2018年2月8日,省委书记杜家毫两次组织召开洞庭湖治理专题会议;2017年10月9日,省长许达哲组织召开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2017年11月1日,杜家毫同志主持召开省市县乡村五级干部电视电话会议,就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推进、再落实。组织长沙、岳阳、常德、益阳四市制定《洞庭湖区水环境治理专项整治方案》,重点推进沟渠塘坝清淤增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河湖围网养殖清理、河湖沿岸垃圾清理、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查整治五大专项行动。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河长制、湖长制,由省长许达哲任总河长,其他省领导分别兼任相关河湖的河湖长;各市州、县市区相应落实河长制、湖长制要求,由相应领导任总河长、副河长及辖区内的河湖长,形成了五级河长制、湖长制,建立完善“河长制”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出台《河长会议制度》《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河湖日常监管巡查指导意见》等配套制度文件,全面加强全省河、湖管理。2018年2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统筹推进“一湖四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总体方案(2018—2020年)》。

(二)加强部门协同。省纪委会同省委组织部在全省部署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六类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等9个省直职能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分别制定了专项整治措施。省水利厅制定了10条整治措施。省环保厅坚决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项目,严格落实生态红线管控措施;针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整县推进为主要方式,目标在2018年底前,完成洞庭湖区20个县市区整治验收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洞庭湖区所有县市区整治验收工作,2020年实现洞庭湖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组织开展2017“环湖利剑”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对环洞庭湖区企业实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按照“关闭一批、查处一批、移送一批”总体要求,重点针对涉水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和集中污水处理厂等开展执法,排查企业2208家,查处涉嫌环境违法企业259家。省林业厅指导湖区三市政府2017年底前全部清除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欧美黑杨。截至2017年底,省农委组织完成洞庭湖养殖环境专项行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到2020年实现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省交通运输厅对查处的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行为顶格处罚。省卫生计生委提出到2020年实现农村饮用水监测范围全覆盖。省经信委坚决关闭淘汰落后产能和污染严重企业。

(三)地方全力推进。益阳市共退出畜禽养殖场3448家,栏舍面积138.2万平米,畜类65.1万头,禽类114.7万羽;关停散乱企业412家;退出网箱3万余口。资江流域沟渠疏浚14条、塘坝清淤26处,洞庭湖支流浩江湖完成入湖排污口截流;清除大通湖围网118公里,开展大通湖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常德市共落实各类资金约9.4亿元,还争取到重点流域治理专项基金项目12个、近10亿元;完成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五大专项行动”主体任务,累计清理沟渠1.8万余条、近2万公里,清理塘坝1.6万口;全市“洞庭湖区两个1000米”范围内退出规模养殖场和专业养殖户2394户、132.6万平方米;拆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产养殖网箱1.2万口、32.3万平方米,拆除公共水域矮围和网围30处、4.9万余亩;拆除公共水域网箱5684口、26.2万平方米。清理河道湖泊沿岸垃圾4.1万吨;整改污染企业101家,整改入湖入河排污口34个,关闭污染企业190家。岳阳市2017年通过开展“五大专项行动”共完成清淤渠道2674条、5546.1公里,清淤塘坝1449处;累计关停或搬迁禁养区畜禽养殖场2513户、退养栏舍面积80万平方米;拆除矮围、网围20处;累计清理河湖沿岸、滩涂、水面的生活、建筑垃圾、水面漂浮物等596余万吨;排查重点入湖、入河排污口144个;排查重点工业企业397家,关停5家,要求整改33家。长沙市望城区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五大专项行动”,其中完成了1.5万口农村重点堰塘、3450公里沟渠清淤疏挖;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全面退出;全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网箱养殖全部退出;对望城区内湘江沿岸及相关河流沿岸的垃圾开展清理;排查入湖、入河排污口13个,共开展碧水、春雷等执法行动70余次,排查流域涉水企业300余家,查处环境违法企业118家,罚款345万元。

洞庭湖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湖体总磷平均浓度由2016年0.084mg/L下降为2017年0.073mg/L,7个主要河流入湖口断面中,5个断面的总磷浓度呈下降趋势。

四十二、洞庭湖沿岸有各类砂石码头堆场84个,其中83个未办理环评手续,共侵占岸线11.1公里,侵占洲滩1545亩。东、西洞庭湖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168块洲滩、湖泊等湿地资源被周边县区及保护区管理局外租他用,其中64处外租合同为2013年后签订。外租后湿地功能改变,严重破坏湖区自然生态。(完成整改)

常德市制定《常德市砂石码头(堆场)专项整改行动方案》,要求全市河湖沿岸所有砂石码头(堆场),严格按照“取缔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步骤开展整改,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汉寿县制定了《关于西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砂石经营场所(码头)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全县沅、澧水及目平湖沿岸所有砂石码头及碎石场进行了全面调查清理。截至2017年11月8日,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32个砂石码头堆场及碎石场全部清场整治完毕;截至2017年12月8日,汉寿县关闭所有67个砂石码头堆场及碎石场(含自然保护区内32个)。各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责任,时刻保持高压态势开展集中整治和清理,严肃查处和打击辖区内非法采砂行为,全面整改清理全市尤其是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河湖沿岸砂石码头(堆场)及碎石场。全市共清理砂石码头(堆场)及碎石场199处(其中71处为常德市自行加压提高整改标准完成的),处理非法采砂案件24起,拘留15人,判刑4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64份,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5份,处理非法采砂船、吸砂船9条。

岳阳市地方海事局制定并下发了洞庭湖区整治规范砂石堆场工作方案、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第九项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清理整治。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内的44处砂石堆场已关停清理完毕;市地方海事局明确了拟保留的14处砂场的坐标位置、保留条件和改造升级的标准,现在正办理前期手续,顺利通过水务、环保、林业、海事等部门联合审批后实施改造。

益阳市政府组织多部门对保护区进行清查,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清退;多部门联合执法,对湖区重要河道、河段进行全面禁采,依法拆除非法砂石堆场27处。沅江市政府取缔洞庭湖沿岸及相关水源地砂石堆场21个,其中一级保护区取缔9个,二级保护区及其他流域取缔12个,清除洲滩占用面积22.3万平方米,清运砂石51万吨,拆除房屋84间2万平方米,拆除地磅14处、洗砂设备17台套。全市组织大小规模的执法行动47次,立案查处2宗,行政处罚32起,罚款57万元,查扣采砂机具5具,驱离挖砂船43艘次。

四十三、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采砂问题突出,最多时采砂船多达63艘,采砂作业不断蚕食侵占湿地洲滩,距保护区核心区最近只有580米,越冬雁类重要栖息地雁子洲已被挖除约4000亩。2016年8月至9月,岳阳市灏东砂石有限公司非法侵入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尺八塘采砂,侵占保护区核心区160亩。南洞庭湖采砂长期无序发展,湿地洲滩资源不断遭到侵占破坏。(完成整改)

岳阳市制定了《岳阳市洞庭湖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采砂问题专项整改方案》和《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采砂问题专项整改方案》,下发了有关禁采通知。目前,岳阳市洞庭湖各县市全面停采,共设立4个集中停靠点,全市124艘采砂船均按要求停靠在指定的水域。2017年以来,岳阳市开展了多次声势浩大的打击盗采专项行动,抓获盗采船只170艘,切割27艘盗采船采砂机具,行政拘留36人,刑事拘留70人,逮捕43人,判处有期徒刑8人,有力维护了河道采砂的正常秩序。灏东砂石公司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公司主要负责人等7人被刑事拘留,对其违法所得进行追缴,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制定了《岳阳县东洞庭湖春风湖洲滩受损湿地生态修复规划设计方案》。目前,生态修复工作已经完成。

益阳市编制了《益阳市资水干流及洞庭湖区采砂规划(2017—2020年)》。组织多部门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展打击非法采砂联合行动。从2016年11月至2018年4月,沅江市5次开展大规模专项整治行动,20艘钎杆船和“吸砂王”全部移泊迁入至指定水域监管,4艘工程船因水位太浅就地监管,对南洞庭湖水域非法采砂行为,累计立案42起,罚款81.9万元,司法移送3起。

四十四、洞庭湖后湖是我国一级保护动物野生麋鹿的繁殖基地,也是黑鹳、白鹳等5种国家一级保护鸟类的重要栖息地。2015年岳阳市君山公园水上开发中心将后湖大面积水域外包,承包人在后湖黄花尖水域进行干湖捕捞,造成后湖生态环境严重破坏。采桑湖是东洞庭湖越冬候鸟重要栖息地,2013年被当地政府租赁给经营户种藕养蟹,候鸟越冬期间,承包方大面积挖藕作业,严重影响候鸟栖息觅食,生态环境至今仍未得到修复。(完成整改)

(一)制定《岳阳市君山后湖、采桑湖生态破坏问题专项整改方案》,与后湖承包人解除了承包合同,拆除大小矮围4处,总面积2.1万余亩,拆除矮围堤坝长度约5公里,摧毁闸口4个。编制了《君山后湖生态修复、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开展生态修复,加强现场巡查,防止非法捕捞。

(二)君山区于2017年10月解除采桑湖人工栽植田藕合同。4600亩人工栽植田藕全部清除,降低子堤6820米,拆除矮围1.4万余米,建成生态岛2个,对两个生态岛和两个食源补给地进行复绿,并开展生态监测和巡护工作。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

四十五、洞庭湖区自然保护区大面积种植造纸经济林欧美黑杨问题突出,截至督察时,种植面积已达39.01万亩,其中核心区9.05万亩,缓冲区20.6万亩,严重威胁洞庭湖水生态环境安全。(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经核查,洞庭湖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欧美黑杨实际为7.99万亩。

(一)常德市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强力推进保护区欧美黑杨清理,截至2017年11月,完成西洞庭湖湿地保护区核心区近5.1万亩欧美黑杨砍伐,并启动清运和砍伐迹地修复前期工作。同时制定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欧美黑杨清理工作方案,方案明确2020年底前,按照3:4:3比例逐年退出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欧美黑杨。

(二)岳阳市制定了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内大面积种植欧美黑杨问题专项整改方案,于2017年底前完成了核心区内欧美黑杨的清理工作,剩余的缓冲区与实验区的5.28万亩将在三年之内全部退出。2018年一季度,全市已完成缓冲区、实验区欧美黑杨清理5686.2亩。

(三)截至2017年12月15日,益阳市完成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2.8万亩欧美黑杨砍伐任务,并于2018年启动缓冲区、实验区6.68万亩欧美黑杨砍伐工作,计划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缓冲区、实验区砍伐任务。

四十六、常德市33个排水泵站中25个直排污水,马家吉河受此影响水质长期为劣Ⅴ类。(完成整改)

(一)全面排查马家吉河排水泵站,启动城镇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整改工作。常德市在各泵站末端设溢流坝,截留非降雨期和小雨期污染较严重来水,并根据各个泵站来水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用生态滤池、水泵房和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等不同处理方案,对水质进行净化。共有10处13个泵站(甘垱、前进-城堰、刘家桥、建设桥、双桥岗、黄土港、东江、驮古堤、赵家碈、护城碈)配套设计了生态滤池;有2个泵站(皇木关初期雨水临时处理设施工程、二十里铺农排泵站)同时使用了生态滤池和一体化设备处理两种工艺并联;有1个泵站(花山)采用了水生植物净化工艺。常德市共计投入约2.2亿元,目前33个泵站已全部完成整改并投入正常使用。

(二)全面加强马家吉河环境综合整治。源头控制点面污染,铺设截污管网,加强各泵站担负范围内居民点生活污水收集;实施清淤工程,对罗新沟等沟渠实施全面清淤疏浚,对各泵站前进水池内垃圾及水葫芦进行清理,对泵站上游河道沿线白色垃圾进行清理。源头控制面源污染,对马家吉河沿线全面禁止投肥养殖,与珍珠养殖、水面承包等养殖户解除养殖合同,拆除水体拦网设施,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控制农业生产化肥农药用量,多方减少面源污染,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实施岸带修复工程,局部设置可对水源进行调蓄净化的生态河岸;种植各类挺水植物、沉水植物,采取人工增氧等生态修复措施,增强水体自净能力,恢复水体生态功能,提升渠道景观效果。据监测数据表明,马家吉河水质明显改善。下步继续加强监管,防止水质问题反弹。

四十七、常德经开区东区生活污水未接入德山污水处理厂,沿途9个行政村的生活污水、农业生产废水以及工业生产废水排入三岗渠,2017年1月环境监测数据显示,三岗渠COD、氨氮浓度分别达到243毫克/升和7.33毫克/升。(完成整改)

(一)开展三岗渠环境综合整治。拟投入资金1.1亿元,现已投入资金9000多万元。完善东区管网建设,配套建设民建路污水主干管,新建太阳大道与桃林路交叉路口至民建路污水管网,现东区污水主干管网已全线贯通至污水处理厂。实施生活污水截污,对三岗渠沿途安置小区内部实行雨污分流,可接入市政管网的就近接入市政管网,暂不具备条件的采用地埋式小型集中式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净化处理;对三岗渠沿线村民集中居住区生活污水,分类进行截污;按化粪池新旧情况进行统一改造,新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有条件(60户以上地势较平)的居住区,埋设管网后集中处理污水;三岗渠沿线民建一组、八组,枫树岗安置小区等生活污水截污、收集已经完成,共铺设各类管网5100多米。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对2.7公里三岗渠实施全面清淤疏浚,清除沿河垃圾,加固改造岸体,并通过适当种植岸边植物、挺水植物和沉水植物增强水体自净能力,恢复水体生态功能。

(二)加强对沿途工业企业监管执法。全面排查辖区内尤其是三岗渠周边6家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先后立案查处环境行政违法案件4件,罚款8.9万元。常德市对园区工业企业开展专项排查整改,根据排查结果采取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对直排污水、未接入市政管网的企业,责令企业整改后接入市政管网;对雨污水错接的企业,对相应管道进行改造;对雨污未分流、雨污水混接的企业,责令企业对场区内管网进行改造后接入市政管网。

经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检测,三岗渠水质明显改善,达到农用灌溉水标准。

四十八、常德市简易填埋的乡镇农村垃圾量达到100多万吨,渗滤液未收集处置,其中10个堆放点位于西洞庭湖保护区范围。(完成整改)

常德市制定《中央环保督察组关于农村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不到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农村垃圾问题整改工作指导性意见》,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常德市城乡垃圾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进全市农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和中央环保督察农村垃圾问题整改。全市239个农村简易垃圾填埋场已全部完成整改,其中66个点就地进行防渗处理填埋,173个点进行清运处置。强化监督管理和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农村垃圾简易填埋行为,防止污染反弹,先后立案查处环境行政违法案件6件,移送行政拘留1起,罚款34万余元。为保证农村垃圾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了《常德市城乡垃圾区域化统筹处置方案》,经常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计划新建桃源、汉寿两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并对德山、澧县生活垃圾发电厂进行技改扩建,大幅度提高常德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全市覆盖。

四十九、岳阳洞庭湖环湖28个乡镇共有53个生活垃圾堆放点,垃圾堆放总量约9.6万吨。(完成整改)

(一)岳阳市制定《岳阳市洞庭湖环湖乡镇简易垃圾堆放点污染问题专项整改方案》,迅速开展农村垃圾简易填埋排查整治工作。全市5个县市区27个乡镇共有55个农村简易垃圾填埋场,总量约9.6万吨生活垃圾,现已全部完成整改。

(二)岳阳市强化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责任,确保环境保护整改工作的成果得到巩固,对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时刻保持高压态势,避免出现死灰复燃。明确发现新增不规范农村垃圾填埋点的,一律追究乡镇长和村支部书记责任。责成属地单位和所在乡镇落实保洁责任和工作范围,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建立定期巡查清理制度,防止出现新的反弹,实现垃圾整治的常态化、长效化。同时,为保证农村垃圾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无害化处理,经岳阳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在云溪区陆城镇开工新建处理规模1200吨/日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对湘阴县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扩建和技改提质;批复汨罗市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通过现有垃圾填埋场提质扩容和新建垃圾焚烧设施,将大幅度提高岳阳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长远解决生活垃圾处置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五十、益阳市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偷排漏排,安化县小淹镇垃圾填埋场紧邻资江河畔,无防渗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渗滤液直接污染资江。(完成整改)

(一)益阳市完成市垃圾填埋场整改,对渗滤液处理设施出口与周边撇洪沟排口进行隔离;建设11万立方米的污泥倾倒应急区、飞灰填埋区;将附近金矿排水沟进行改道,修建分用排水道,防止其混入渗滤液雨水井。

(二)安化县对小淹镇垃圾填埋场填埋的垃圾进行清运,共清运498车1500多吨垃圾至县垃圾填埋场填埋,对场地进行盖土覆绿,并设置警示标牌。同时,安化县对乡村垃圾采取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进行管理和处置,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五十一、岳阳市城区每天有约7万吨生活污水直排,城区芭蕉湖、东风湖等都已成为黑臭水体。(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岳阳市组织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启动岳阳市“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整治及污水管网建设三年行动”,完善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建设,2017-2018年完成城区80%以上的污水管网建设任务,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目前,全市已建成污水处理厂27座,总处理能力已超过排水总量。制定了《岳阳市城区每天有约7万吨生活污水直排,城区芭蕉湖、东风湖等都已成为黑臭水体问题专项整改方案》和《岳阳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任务清单》,启动东风湖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东风湖周边的化工、冶炼行业全部搬迁,周边的豆腐、食品小作坊和砖厂等全部关停,湖岸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湖面漂浮物已清除完毕,建立了蹲点巡查机制,打击非法倾倒垃圾行为;设立水面打捞中心对东风湖水面进行日常漂浮物打捞和管理。添置移动污水处理站,针对东风湖周边几处较大污水直排口,设置了3套移动污水处理设备(共2.5万吨/日)应急处置直排污水。对湖水采取了净化措施,加快推进截污工程,东风湖拟沿湖修建截污干管13.65公里,东风湖片区已建成污水管网4.4公里,今年底还将建成2.2公里管网;芭蕉湖已建成8公里污水管网和一座7万吨/日的污水提升泵站。岳阳市将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整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岳阳市委、市政府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对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责任追究。

五十二、岳阳市巴陵石化己内酰胺厂生产废水总磷排放浓度高达15-25毫克/升,超标29倍以上。(完成整改)

(一)岳阳市制定《岳阳市巴陵石化己内酰胺生产废水总磷超标排放问题专项整改方案》,市环保局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将巴陵石化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作为“环湖利剑”专项执法检查的重点企业,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二)岳阳市责令该企业履行整改主体责任。目前,该企业通过采取合理工艺控制、减少源头排放、实行清污分流、安装应急处理设施、新建末端除磷设施、科学投放除磷药剂等多种措施,大大增强了废水处理系统的稳定性。从环保部门监督性检查、应急检查、执法检查情况及监测数据来看,企业废水基本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三)岳阳市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督促该企业进一步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将总磷、总氮等污染因子纳入自行监测范围,及时公示监测数据。

五十三、常德市汉寿县湖南省紫阳麻业有限公司等多个苎麻企业废水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部分企业废水直接排入西洞庭湖保护区。(完成整改)

汉寿县组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苎麻脱胶企业全面执法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湖南省紫阳麻业有限公司、湖南凯伦堡竹麻科技有限公司、汉寿县德乐纺织原料厂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分别罚款1万元),并责令整改。对湖南广源麻业有限公司排放废水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处罚款6.6万元),并责令整改。对湖南省紫阳麻业有限公司在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情况下,擅自恢复生产,并在生产过程中停止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将该公司不正常运行设施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企业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情况在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开公示。常德市举一反三,在全市范围开展了为期三个月不达标企业专项整治行动。鉴于企业的整改现状,汉寿县政府对四家苎麻脱胶企业进行协商停产、转产,组织对四家苎麻脱胶企业的生产原料、生产废弃物等固体废物进行了全面清理,对生产设备进行了拆除或封存,对污水池内的生产废水、污泥,县政府委托湖南金旅环保有限公司进行了专业处置。

五十四、洞庭湖区是我国重要的生猪生产基地,年出栏量近2000万头,但治污设施普遍简陋,污染问题较为突出。截至督察进驻时,岳阳市饮用水水源地1000米范围内,仍有381家养殖场,约7.4万平方米的养殖栏舍尚未拆除。(完成整改,持续推进)

(一)各市州均严格落实原农业部、原环保部的要求,按照摸清底数、核定边界、征求意见、政府公布、全面宣传、督导实施的程序,相继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二)益阳市内湖和取水点1000米范围内关停或搬迁畜禽规模养殖3448户,栏舍面积138.2万平米,畜类65.1万头,禽类114.7万羽,已全面完成整改。常德市“洞庭湖区两个1000米”范围内退出规模养殖场和专业养殖户(以下简称场户)2391个134.1万平方米,市及县市区划定的禁养区退养场户1161个61.7万平方米,大型水库退养场户11个0.8万平方米,压减生猪产量约200万头。岳阳市洞庭湖区饮用水水源地381户需退养的养殖场目前已全部退养,退养栏舍面积近7.5万平方米。

(三)常德、益阳、岳阳三市对保留的规模养殖场完善粪污防治设施,同时,加强监管执法,及时组织环保、畜牧、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了信息沟通、养殖涉污问题共商机制,加强涉污的信访和举报案件处理,加强畜禽养殖企业环保违规清理和监管巡查,并督促整改到位,先后查处了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石门盛旺达种猪场、湖南佳和农牧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桃源县惠生肉业有限公司青林养殖场等存在的一批环保违法行为。对应退未退、退后反弹的问题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

五十五、益阳大通湖水面面积82.7平方公里,是洞庭湖区最大的内湖,2012年申报为国家良好湖泊,并得到2.3亿元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要求水质目标保持Ⅲ类以上。2013年湖南省政府批复大通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要求对湖内围网养殖逐步清理取缔。但益阳市大通湖区对大通湖天泓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围网养殖监管不力,企业大量投放饲料、肥料,造成湖水水质从2013年Ⅲ类下降为2016年劣Ⅴ类。(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一)益阳市制定《大通湖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大通湖水环境治理整改方案》《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大湖水生植物生态恢复方案》。依法解除了大通湖渔场与天泓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养殖经营权转让合同。共清除围网118.1公里(大湖分湖网22公里、养殖围网73.3公里、防逃防偷围网16.8公里、金属围栏6公里),累计打捞水葫芦125.1公里;种植轮叶黑藻7100亩、苦草7100亩、荷花4700亩;退养水产养殖5.4万亩;1.9万个“迷魂阵”和布围子毫蔸、107.8万根竹篙、212.5万米网片已全部拆除,6.5万亩天然水域投肥投饵养殖基本退出;疏浚沟渠1766条,清淤塘坝103个,建成村垃圾收集点374个、乡垃圾中转站14个,清理垃圾6878吨。

(二)益阳市出台《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奖励方案》《大通湖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对禁养区生猪养殖全面落实退养措施,大通湖沿岸6个乡镇87户畜禽养殖户已全部退出,拆除栏舍面积8.1万平方米。大通湖共有珍珠养殖面积1.3万亩,正在按要求逐步退出。

(三)益阳市稳步推进大通湖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置一体化。南县日均转运生活垃圾约160吨至益阳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大通湖区将乡镇生活垃圾全部转运至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加快推进沿湖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2017年12月21日,大通湖区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启动试运行;南县明山头镇污水处理厂已通水运行,乌嘴乡、青树嘴镇、华阁镇污水处理厂已开工建设;沅江四季红镇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沿湖乡镇污水处理厂计划2018年底全面建成,确保大通湖区域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

(四)制定《益阳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实施大通湖区化肥、农药减量行动,同时制定《2017年大通湖换水调度方案》,通过黄茅洲大闸从外河引水和五门闸向外湖泄水的自然方式,换水2.8亿立方米;自筹资金6100多万元,下决心建设大通湖五七运河换水工程,于2018年4月20日建成,现已达到试水条件。开展入湖各条运河及大湖湖体关键点位清淤86万余方,南县完成连通大通湖的31条沟渠疏浚,沅江完成12条沟渠疏浚、清淤21万方。与此同时,启动大通湖立法保护前期工作。

2016年和2017年大通湖总磷浓度分别为0.245mg/L和0.215mg/L,2017年与2016年相比下降12.2%。 2018年7月、8月总磷浓度分别为0.140mg/L和0.180mg/L,大通湖水质恢复至Ⅴ类,总磷浓度有所下降。

五十六、常德珊珀湖2013年被安乡县定为城区饮用水备用水源地,但相应管理不到位,一些养殖企业为保障效益,持续投肥养殖,导致湖水水质长期为劣Ⅴ类。(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一)常德市于2017年9月对珊珀湖实现全面禁投,并开展不间断执法巡查,于2018年1月收回了珊珀湖大湖水面养殖使用权。

(二)制定珊珀湖综合整治方案,对珊珀湖开展综合整治,投入整治资金1.75亿元。一是环湖截污,拉通18.9公里环湖截污沟;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周边精养鱼塘向大湖排水行为;对周边农业面源污染进行综合整治,确保珊珀湖周边农业用水不进入大湖。二是多点活水,自2017年7月26日起,由赵家湖泵站提引澧水进入珊珀湖,引水流量为80万—100万立方米/天。澧水北线(王家垸电排)引水工程全线贯通,并启动补水,确保珊珀湖水位不低于31米,达到分步释污的目的。三是重点清淤,对底泥较厚的区域采用绞吸式挖泥船予以清除,清淤厚度0.31米,清淤总量500多万立方米;清除底泥一部分吹填至6处生态湿地,营造浅滩,另一部分吹填至环湖截污沟以内精养鱼塘。四是生态修复,在珊珀湖周边浅滩修建6个滨岸区域和3个深水示范点,建设3514亩湿地。目前,靠S306省道的220亩8号湿地围堰护坡加固和围堰吹填工程正在全速推进。

五十七、益阳南县三仙湖水库2014年被列为国家水质良好湖泊,为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但库内存在大面积的矮围、网箱养鱼、珍珠养殖,加之周边畜禽养殖污染严重,水库一级、二级保护区水质分别为Ⅴ类和劣Ⅴ类,严重威胁当地群众饮水安全。(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一)制定《三仙湖水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三仙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分阶段分年度综合治理。管控生活污水,启动三仙湖水库沿线4个乡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目前已完成管网建设90%的工作任务,主体工程的基础部分已经完成;万元桥集镇、老中鱼口集镇等5处农村居民集中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管控生活垃圾,水库沿线6个乡镇将农村清洁工程整体服务外包,并启动完成压缩式生活垃圾中转站的建设;严格加强执法,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查处中鱼口乡南县建洲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和青树嘴镇、乌嘴乡畜禽养殖户的非法排污案件,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2017年5月,水库沿线制砖厂和预制板厂企业已依法全部拆除;加强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全部完成水库沿岸14个电排口的清淤、疏浚工程,三仙湖均和水厂和八百弓水厂地表水取水点已移出了电排口,将三仙湖均和水厂到八百弓水厂取水点总长7.5公里区域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2公里,二级保护区5.5公里。拆除三仙湖水库矮围、网箱养鱼200多亩、珍珠养殖100多亩。退养了三仙湖水库内精养鱼塘养殖户32户、面积2770亩,三仙湖水库沿线10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对禁养区内344户实施退养,拆除栏舍面积7.6万平方米,发放补偿资金1097万元。通过综合施策,2018年水质监测数据显示三仙湖水体基本保持在Ⅲ类至Ⅳ类。

五十八、岳阳华容县华容河是洞庭湖一级支流,受生活污水、工业污水、畜禽养殖污染影响,华容河入湖六门闸断面水质从2015年Ⅲ类恶化为2016年Ⅳ类,枯水期甚至为Ⅴ类。(完成整改,持续推进)

(一)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总投资5324.4万元的华容县城麻浬泗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和二期扩容工程建成并通水试运行,桥东污水处理厂(新建处理能力2万吨/日)建成并通水试运行,华容县城区污水处理能力达到6万吨/天,污水处理率超过95%;华容河沿线重点乡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已经完成规划选址、可研节能、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目前正在通过PPP模式招商。

(二)全面推行河长制。华容县县、乡、村三级“河长”161名已全部到位,“认河、领河、巡河、治河”工作进入常态。由第一河长、总河长带头,加大各级河长巡河力度,坚决把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河长制全覆盖。

(三)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已完成华容河沿岸1公里以内全部畜禽退养(退养60家,拆除栏舍1.5万多平方米);华容河水面养殖网箱全部拆除(255口、面积1.9万平方米)。

(四)加强河道保洁。取缔关闭华容河沿线全部砂石堆场(15处),完成岸线垃圾清理33.5公里(清运垃圾6吨);完成护城港治理工程(清淤6.5公里8.5万吨);建立河道保洁和水面漂浮物打捞机制,对华容河潘家桥附近5000平方米的“水葫芦”进行了打捞,形成河道保洁长效机制。

根据环保部门监测数据显示,华容河水质明显改善,为确保华容河水质持续改善,岳阳市继续深入推进整改,制定了三套方案:一是高水位时实行江河流通;二是保持华容河水位常年在29米水位;三是枯水位时,利用取水设备从长江抽水经调关闸对华容河进行补水。

五十九、2016年全省14个防控区域的60个重金属监测断面中,仍有13个断面重金属年均浓度超标。(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一)统筹推进重金属治理工作。在省环保厅《湖南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的基础上,2017年11月21日,省有色金属管理局印发了《湖南省有色金属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修订稿)》;2017年12月27日、29日,省环保厅先后印发了《资江流域锑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土壤治理与修复“十三五”规划》,明确了对重金属治理“摘帽一批、提升一批、控制一批”的总体思路,湘潭竹埠港地区继续开展企业关停后的场地清理及土壤修复工程;株洲清水塘地区加快推进涉重企业的搬迁改造,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布局,开展污染场地修复工作;衡阳水口山地区、郴州三十六湾及周边地区、娄底锡矿山等地区加大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防控,控制累积性环境风险。

(二)扎实开展重金属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控断面常规监测体系,省环保厅2018年7月印发了《关于做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金属管控断面监测工作的通知》,在“十二五”原有的60个重点防控区重金属监测断面的基础上,新增36个污染防治攻坚战重金属监测断面。组织开展了湖南省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水质监测工作,每季度发布专报,并对各断面历年水质变化趋势及超标原因进行了分析。通过对2018年一季度59个数据上报齐全的重金属污染防控区域监测断面分析,超标断面主要分布在长沙浏阳市七宝山、衡阳常宁市、邵阳邵东县、益阳桃江县涉砷锑地区、郴州三十六湾、娄底冷水江市、永州东安县、怀化溆浦县及湘西“锰三角”区域。

(三)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省环保厅印发《关于报送防控区重金属监测断面超标问题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超标断面所在市州根据《湖南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资江流域锑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土壤治理与修复“十三五”规划》等,于2018年3月底上报由市州政府批准的整治实施方案,研究出台“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资江流域锑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方面的主体责任。

(四)加快推进土壤及重金属项目储备库建设。加强土壤及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监督管理,采取月调度和年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专项资金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市州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度考核;督促完成2010年至2016年已下达环保专项资金未验收的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将严重滞后的项目纳入“夏季攻势”任务清单,并开展专项督查。突出风险管控,加大对超标断面重金属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省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

(五)各市州大力开展整改。长沙市制定了《浏阳市宝山河市控断面锰超标问题达标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围绕近期和中期整改目标,全力推进锰超标问题达标整改工作。郴州市编制了《甘溪河-陶家河流域遗留废渣处置和生态修复方案(2018-2020年)》《郴州市东河水质达标实施方案》,目前甘溪河流域项目推进顺利,甘溪河流域共获得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资金项目12个,其中11个已完工;针对柿竹园有色金属产业园历史遗留的尾砂渗水超标导致秧溪桥断面超标问题,高新区正在制定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益阳市累计关闭涉锑企业19家,无害化处置了6000多吨含重金属废水、6800多吨涉重废渣;完成松木塘镇石煤矿点治理项目和久通锑业的污染治理。对益阳华昌锑业有限公司制定了《益阳原锑品冶炼厂历史遗留含重金属废渣污染综合治理工程设计方案》,正抓紧对15.9万吨废渣进行处置。娄底市完成了炭家湾片区等13个废渣综合整治项目,对约3420万吨历史遗留废渣进行了综合治理;1个废渣综合整治项目正处于施工扫尾阶段。锡矿山地区已治理完成和正在治理的废渣达3630多万吨,2017年,青丰河万民桥断面砷、锑浓度平均值比2012年同期分别下降了90%、65.7%,涟溪河民主桥断面砷、锑浓度平均值比2012年同期分别下降了38.9%、79%。邵阳市针对锑超标的主要原因(上游龙山地区锑本底值高而龙山河和西洋江流量小),制定龙山河整治方案,新邵县内非法涉锑企业已全部关闭到位,申报了松华冶炼厂历史遗留问题的恢复治理项目,邵东县龙潭水厂已关闭。怀化市溆浦县针对龙王江流域断面超标问题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责令溆浦辰州矿产、浩峰矿业开展整治,对历史遗留的废渣开展治理项目的申报,目前锑检测已稳定达标。永州市制定《东安县防控区监测三断面锑超标问题的整治工作方案》,关闭了紫云矿区的所有矿山,封闭矿洞103个,黄泥洞矿区封闭矿洞200个。东安县黄泥洞(紫溪)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项目2017年8月已全面完工,2017年10月已通过湖南省环保厅验收。张家界市相继实施矿渣、废水治理工程,2011年—2017年,先后投资8000余万元实施了四期共6个废渣、废水治理工程,当地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六十、郴州市有大量含重金属废渣简易堆存在山体、河道中,长期未得到妥善处置。(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郴州市编制了《甘溪河-陶家河流域遗留废渣处置和生态修复方案(2018-2020年)》,明确了辖区流域的遗留废渣处置和生态修复任务。加大甘溪河流域治理项目推进力度,临武县编制《临武县甘溪河综合整治水体达标方案》,截至2018年3月,甘溪河流域获中央、省资金支持的12个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中,除甘溪河两江口至浸槽项目一、三、四标段外,其他所有项目均已完工。清理处置尾砂近600万立方米,三十六湾矿区及甘溪河老桥至新桥段历史遗留尾砂基本得到有效处置,有效改善甘溪河流域生态环境,甘溪河老桥水质大幅改善。2018年,县财政投入1亿元,启动甘溪河两江口至浸槽项目一、三、四标段、湘江源头三十六湾矿区遗留废渣治理工程、临武县甘溪河浸槽至出境断面沿岸废弃尾砂清理安全处置工程等项目。嘉禾县陶家河流域治理完成了可研、设计、环评前期费用财政评审工作和招标、地质勘察测量等工作,目前已开始实际工程治理。桂阳县陶家河流域麻地电站淤积物清理和无害化处置工程及桂阳县陶家河流域祖山电站淤积物清理工程和无害化处置项目已经入项目库。

六十一、娄底市有大量含重金属废渣简易堆存在山体、河道中,长期未得到妥善处置。娄底锡矿山地区积存混合砷碱渣超过100万吨,仅有的砷碱渣无害化处置中心,环境风险隐患突出。(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一)冷水江市在制定《冷水江市锡矿山转型发展建设传统矿区环境整治生态修复示范区实施方案(2014-2030年)》《冷水江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了《冷水江市锡矿山地区废渣整治工作方案》《冷水江市涟溪河、青丰河达标整改方案》《冷水江市锑污染整治行动计划(2017-2022年)》等综合治理方案。

(二)2017年8月,娄底市与郴州钖涛环保公司签订了砷碱渣无害化处理生产线委托运营框架协议。总共投入4.53亿元推进对四类废渣的治理。对一般废渣,已实施完成废渣治理项目7个,治理历史遗留废渣2070万吨;正在建设的7个废渣综合整治项目相继进入施工扫尾阶段,涉及渣量1510万吨,到2017年底,共治理废渣3590万吨;对废石等Ⅰ类一般固废,采取矿区复绿方式进行治理,已完成约500万吨的治理量;对于尚未治理的1700余吨固废,娄底市正在编制治理方案。对混合砷碱渣,制定了《矿山地区历史遗留砷碱渣(野外混合渣)安全处置工程整改工作方案》,安全处置工程项目已于2017年9月16日开工建设。大力推进生态修复,实施万亩大造林专项行动,已建成2万亩矿区复绿示范基地,在锑矿核心区连片种植1万亩防污抗污林,开发林业产业基地1万亩。

(三)对现有的砷碱渣无害化处理生产线进行维修维护后开展试生产,针对试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拿出改造方案,改造验收通过后按冷水江市政府原签协议交由第三方运营;鼓励环保机构对砷碱渣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技术进行深度研发;按照省发改委砷碱渣治理专题调度会议要求完善整改方案后,将对现有生产线实施改造,力争早日实现规模化运营。

(四)对锡矿山地区涉锑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企业超标排污行为。对锑都环保公司砷碱渣无害化处置中心超标外排重金属废水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罚款3.1万元,责令企业迅速整改,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十二、在郴州、衡阳、湘西自治州督察发现,部分尾矿库排水重金属严重超标。(正在整改)

(一)开展全面排查。3个市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尾矿库及其采选、冶炼企业环境污染和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分别制定了工业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辖区内所有工业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做到不留隐患、不留死角,严格按照“一库一表”认真填写《工业尾矿库风险隐患排查表》。

(二)分类推进治理。3个市州根据存在问题尾矿库的性质、环评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应急防控设施建设情况、对周边污染情况等制定尾矿库综合整改方案,展开分类治理。截至2018年8月底,3个市州共排查有问题的尾矿库59个,完成整改52个,正在整改7个。其中衡阳10个尾矿库、郴州40个尾矿库已全部完成整改,湘西自治州9个尾矿库已完成整改2个,7个正在推进整治。

(三)加强监管执法。衡阳市对金龙矿业尾矿库存在的渗漏废水超标等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整改。湘西自治州对保靖志民锰业等6家问题企业依法进行了严厉查处,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共计37.8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3件(涉行政拘留案件1件,涉刑事犯罪案件2件)。郴州市对桂阳县社会福利厂因违法生产导致尾砂库外排废水超标案件立案查处,并将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十三、郴州市东河流域谷家尾矿库库容100多万立方米,现存放含重金属尾砂,由于治理项目推进不力,环境污染持续发生。(完成整改)

(一)郴州市苏仙区对谷家尾矿库违法行为开展了立案调查工作,于2017年5月对中信兴光矿业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刑事拘留。中信兴光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制定了应急治理方案,按照方案要求对库区滩面进行覆盖,编制完成了《中信兴光矿业有限公司谷家尾矿库含砷废水处理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处理能力60吨/日,该污水处置设施于2017年6月28日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通过定期监测数据显示,处理外排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二)苏仙区责令中信兴光矿业有限公司筹措资金,严格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省安监局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进行闭库施工。谷家尾矿库闭库工程于2017年11月初完成施工。同时,苏仙区举一反三,对辖区内的尾矿库开展排查整治。

六十四、郴州永兴县金银及稀贵金属产业整合升级进展缓慢,30家企业入园项目至督察时仅4家完成建设;部分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现场督察发现,仍有多家企业使用鼓风炉、焙烧炉、反射炉等落后设备,生产时污染严重。(完成整改)

(一)永兴县制定了《永兴县贯彻落实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永兴县稀贵金属产业整合升级方案》《永兴县落实金银稀贵金属产业整合升级进展缓慢整改工作攻坚方案》等文件,细化明确了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行“县级领导联企包项、帮扶单位责任包干” “一企一策”,强化对口联系、责任压实。

(二)根据整改方案,永兴县对入园企业的生产设备进行了全面排查,并将排查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对企业的鼓风炉、燃煤反射炉等落后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台账。目前,入园主体企业落后设施设备全部拆除到位,共整治园区内企业18家,彻底拆除鼓风炉29座、燃煤反射炉38座;共整治园区外企业107家,炸毁烟囱118根,彻底拆除生产设施设备,非法企业的关闭取缔工作全面完成。遗留废渣已分类集中整理入库,同时加快处理进度。

(三)永兴县严把企业入园准入关,严格执行国家产业和环保准入政策,对入园项目进展情况实行周跟踪、旬汇报、月调度制度,统筹解决稀贵金属产业整合升级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有能力入园的企业在2017年底已全部入园开工建设。

六十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滞后,岳阳市至今仍未建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岳阳市制定《岳阳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专项整改方案》,目前,该中心已开工建设,预计医疗废物蒸煮车间、污水处理站和消防水池于2018年9月30日前主体工程建成并投入试运行。在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成投运之前,岳阳市三区六县的医疗废物由岳阳市方向固废安全处置有限公司进行收集、转运至常德安邦医疗废物处置公司进行处置。加强执法监管,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执法行动,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210人次,执法车辆264台次,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27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600多家,其中排查医疗产废单位300余家、汽修行业产废单位120家。

六十六、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滞后,湘潭市至今仍未建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完成整改)

湘潭市政府与株洲市政府就湘潭医疗废物送往株洲处置达成共识,形成备忘录,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确保所有医疗废物均得到及时规范处置。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召开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会议,制定《关于联合开展打击涉医疗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开展打击涉医疗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突击检查行动,由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医疗废物管理和无害化集中处置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要求各单位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转移联单制度。

六十七、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滞后,益阳市至今仍未建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完成整改)

2018年2月24日,益阳市政府组织召开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专题会议,确定由医废公司负责收集运输,光大环保公司负责医废处置设施建设与运行。益阳市政府和株洲市政府已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并建立了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中转站。目前,益阳市的医疗废物全部交由株洲市处置。启动益阳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2018年3月5日,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赫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谢林港镇政府、光大环保公司负责人召开现场会,就推进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现场查勘和研究。医疗废物蒸煮生产线建设的公众参与、特许协议签订、环评工作正在推进,项目用地规划正在审批,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开展,根据《医废蒸煮生产线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项目于2019年2月前建成投产。

六十八、长沙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从2005年招标至今,几经周折,更换工艺、法人、场地,于2017年3月建成后,由于处置后的废渣没有出路,至督察进驻前仍无法正常运行。(完成整改)

(一)2017年4月,长沙市环保局下发《关于要求长沙翰洋环保有限公司做好长沙医疗废物处置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对该公司(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运营单位)收集时间、运行管理、在线监控、应急预案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印发《长沙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医疗废物高温蒸煮线项目环境监察及有关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医疗废物中心处置工艺情况,制定详细的环境监管方案,明确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试运行期间各相关单位的环境监管责任、监管工作要点等事项。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一是长沙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在该中心试生产期间轮流派人驻厂监督,仔细核查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工艺参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填写长沙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置情况记录单,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二是2017年8月17日,市环保局联合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市卫生计生委执法局开展打击医疗废物违法行为专项检查行动,对发现的长沙翰洋环保有限公司存在转移联单填写不规范、消毒车装填过满等问题督促整改到位。三是不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开展现场检查,并对处置车间关键岗位安装视频监控,随时远程抽查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三)2017年9月28日,长沙翰洋环保公司制定了《长沙固体废物填埋场封场后长沙地区医废残渣处置计划》,明确了处置方案。

六十九、全省危险废物超期贮存问题十分突出,至督察时堆存的含镉废渣超过63万吨,含砷废渣超过114万吨,一些危险废物非法转移、非法填埋问题日益严重。2015年以来全省立案查处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案件61起,非法转移各类危险废物5080吨。(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中央环保督察组2017年7月31日反馈意见后,省委书记杜家毫、省长许达哲于8月14日至16日赴郴州、益阳、长沙等地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督导。其他省领导也多次赴市州开展现场调研督办,推动问题整改。

(一)将统筹推进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利用纳入相关法规、规划、文件。2017年11月21日,省有色金属管理局印发《湖南省有色金属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修订稿)》;2017年12月27日、29日,省环保厅先后印发《资江流域锑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土壤治理与修复“十三五”规划》;2018年1月17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都对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利用提出明确要求。

(二)开展危险废物超期贮存整改。2018年3月8日,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湖南省危险废物超期贮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库存量少、有技术出路的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约10.2万吨)在2018年4月30日前全部安全处理到位;对库存量大、有技术出路的超期贮存危险废物(120.9万吨)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分期分批全部安全处理到位;对目前尚无安全利用或处置技术的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砷碱渣、含铍废渣,约28.4万吨)开展技术攻关,在2022年底前完成处理工作。省环保厅对各市州整改情况每周一调度,不断强化督查督办力度。各市州根据方案要求深入开展专项行动,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加强危险废物现场管理,规范档案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目前,全省已完成约51.7万吨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处置任务,整体达到序时进度。

(三)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纳入了对市州政府的年度绩效评估中。针对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了专项整改工作方案、督查考核方案。2017年全省环保系统开展培训60余次,培训人员近6000人次,对1000余家单位进行了检查。2017年10月、11月,省环保厅对14个市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开展了抽查考核,共抽查364家单位,其中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抽查合格率为 96.5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抽查合格率为94.53%,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全面推广使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落实危险废物网上申报制度,2017年、2018年申报登记单位分别为6959家和6174家,与2016年相比均增长240%以上。作为3个试点省份之一,开展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试行工作。严格涉危险废物工业项目环评审批,强化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转移工作的管理。

(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充分利用“12369”“110”举报热线以及媒体平台,鼓励群众举报涉危险废物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的案件及时公开通报,做到排查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震慑一批。2017年至今,全省共查处各类涉及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案件329件,罚款合计956万元,其中移送行政拘留16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36件。

七十、永州市近百台锰铁冶炼高炉产生的瓦斯灰,经毒性浸出实验属于危险废物,但一直未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完成整改)

2017年8月11日,永州市印发《永州市锰铁冶炼行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全市锰铁冶炼高炉产生的瓦斯灰管理、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要求按照危废规范化管理,依法依规查处违法处置行为。根据方案要求,永州市共出动500余人次开展专项排查整改工作。全市共计排查出遗留瓦斯灰约240吨,其中零陵区约40吨、冷水滩区3.8吨、蓝山县约200吨,目前已全部转移到位。永州市举一反三,根据方案要求,加强对锰铁冶炼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避免此类现象再次出现。

七十一、长沙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未经批准改变固化填埋处置工艺,部分危险废物未经固化违规填埋。(完成整改)

(一)长沙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运营单位为湖南翰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未经批准改变固化填埋工艺的行为,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在2017年第三季度排污费征收过程中向该公司征收不符合环保标准处置危险废物排污费共计22.2万元。

(二)湖南翰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先后投入153万余元开展整改工作,并规范管理。一是完善管理制度并加强管控,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的内部转移、储存、处置和填埋等方面工作。二是加快设施设备及工艺改造的进度,使用飞灰转运车替代原来的料斗,并使飞灰进入飞灰仓待处理。一旦出现异常情况,飞灰仓可以储存约60吨飞灰。三是加强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公示。2017年10月18日的监测结果表明,监测井pH值为7.7,化学需氧量为11mg/L,悬浮物为11mg/L,氨氮为0.06mg/L,六价铬、铜、锌、镉、铅、铁、锰、镍等指标检测结果均符合环评报告要求的《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二氧化硫浓度为33ug/m3,氮氧化物浓度为236ug/m3,各项指标监测结果符合环评报告要求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浓度限值。

(三) 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自2017年10月至今已对该单位进行8次现场执法检查,同时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2018年7月17日长沙市环保局对该项目完成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焚烧车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外排废气在线监测数据显示达标,现场有专人负责管理,有运行记录台账;焚烧产生的飞灰配套有飞灰收集专用罐车、稳定固化设施等,并按规范流程进行处置和填埋。

七十二、衡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2011年开始运行至今未通过环保验收。(完成整改)

经调查核实,该项目于2007年7月31日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环评批复,于2011年3月开始建设,2013年5月29日取得省环保厅的试运行批复,2013年10月投入运行。但由于安全卫生防护距离问题,一直未通过安评、卫评等单项验收,不具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条件。

2015年4月,湖南衡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完成安全评价的备案工作,2015年11月完成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备案工作。在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条件后,该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与中诚环保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书》的合同。2017年6月19日通过了在线监测单项验收,2017年7月18日通过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取得了《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湖南省衡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该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取得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目前,衡阳市进一步加大对该重点污染源现场监管力度,安排专人每天查阅该企业的在线监测数据,同时每月对该类重点企业进行一次“双随机”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提高自主守法水平,完善管理制度和台账,稳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做到达标排放。

七十三、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不到位,违法违规问题突出。截至督察时保护区仍有违规审批采砂项目29个;设有水电项目67个,其中49个位于核心区、缓冲区,67个项目中有28个为保护区设立后新建。由于大量采砂作业和水电开发,大鲵的天然出苗点已比保护区成立之初大幅减少。(正在整改)

张家界市县两级水利、畜牧、环保等部门和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对问题逐一认真核查核对,确认涉大鲵保护区需整治的采砂项目29个、水电站60个。在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经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研究,2017年8月18日出台《张家界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并抓好落实。按照《整改方案》要求,全市29个非法河道采砂场已于2017年8月底全部取缔;2017年底拆除了采砂船53艘、运砂船130艘,发放采砂场补偿资金1.1亿元。目前,已经关闭了9个水电站,另有3个已经拆除发电设备;对限期退出以及整改保留的水电站,已全部落实增殖放流和生态基流措施。

七十四、岳阳市黄盖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网箱养殖和非法捕捞问题突出,截至督察进驻时,湖区网箱数量多达6800个,围栏面积超过9000亩。(完成整改)

(一)2017年8月,岳阳市制定《岳阳市黄盖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网箱养殖和非法捕捞问题专项整改方案》,由临湘市政府履行整改主体责任按专项整改方案推进整改。8月,临湘市政府对网箱、围栏情况开始进行全面排查,并下发限期整改、限期拆除通知单。10月8日开始,临湘市委、市政府组织市水务、公安、林业、环保、黄盖镇等相关部门单位联合行动,对黄盖湖非法围栏依法实施拆除。至10月27日,临湘市黄盖湖省级自然保护区9636亩围栏和6800口网箱已全部拆除。

(二)临湘市成立了黄盖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强化保护区组织管理体制,并进一步健全完善黄盖湖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车、网络等平台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开展多形式湿地及候鸟保护宣传;在重点乡镇、村庄及主要路口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在保护区重点地段树立固定宣传牌,增强人民群众对湿地和鸟类的保护意识。二是黄盖湖沿线属地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化解矛盾,做好渔民及养殖户思想稳控工作,引导专业渔民转产转业。三是加强日常巡护管理工作,开展常态化联合巡查执法,严厉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区的一切违法行为,防止非法捕捞的现象反弹。

七十五、益阳市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1997年成立时,批准面积11.53万公顷,2007年调减至7.7万公顷,但相关申报文件显示保护区面积仅为4.86万公顷,至今未对区界进行公告,管理混乱。(完成整改)

(一)2017年12月15日,益阳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理顺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的通知》,明确市县职责分工、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健全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理顺南洞庭湖管理体制。市级保护区管理局机构、人员编制已确定,人员基本到位。沅江市、资阳区、大通湖区、南县保护区管理机构已基本完成组建,并核定人员编制。

(二)2017年12月4日,益阳市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调整方案规划进行审议,并行文上报。目前,已征求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意见。益阳市林业局已完成功能区划边界实地踏查,并完善《湖南南洞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8-2027)》修编工作。

(三)2018年3月26日,益阳市将综合科考、总体规划、调整论证报告和调整申报书等申报材料提交省林业厅。4月12日,省政府委托省林业厅组织相关省直部门、益阳市政府、专家召开评审会,原则通过了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科考报告等申报材料。

(四)2018年4月底,益阳市人民政府出台《湖南益阳南洞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5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复函同意对南洞庭湖湿地和水禽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南洞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80125.28公顷,其中核心区19714.68公顷、缓冲区23058.11公顷、实验区37352.49公顷。

七十六、湖南省核工业与核技术应用较为发达,各类核技术应用单位近2600家,其中放射源使用单位178家,持有放射源1728枚。但核设施监管能力明显不足,核与辐射监督管理人员在全国最少,辐射监测实验用房严重匮乏,辐射环境监测投入不足,缺乏必要的监测分析及核应急仪器设备。(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一)省政府印发《关于将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纳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保障序列的通知》,将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含辐射环境监管队伍)纳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保障序列,要求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行政执法机构保障标准和要求,落实相关保障措施,支持环境保护部门有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目前,湖南省关于加强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的方案正在拟定中,纳入政府机构改革统筹考虑。省财政厅安排1900余万元,作为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省环保厅制定辐射环境监测实验室改造方案,目前已按实验室标准完成了实验用房改造工作,实验室面积已扩充达到1200平方米以上,所有仪器已安装到位,基本满足工作需要。将实验室人员能力和质量保证建设列入迎接原环保部辐射环境监测能力评估工作计划,先后组织站内监测人员开展技能培训20人次。

附件2

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现场抽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018年9月5日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指出:2018年7月对我省进行抽查时发现个别地市督察整改任务滞后,部分整改工作不严不实等问题。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杜家毫、省长许达哲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省环保厅派员到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督办并向相关地市下达《督办函》,同时联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岳阳市实施约谈。

一、督察整改方案要求,岳阳市花果畈垃圾填埋场应于2017年10月完成封场,但抽查发现,该填埋场仍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封场工作尚未开展,大量渗滤液积压厂区,环境污染隐患突出;岳阳市芭蕉湖、东风湖污水直排问题应于2017年底前整改完成,但目前城区每天仍有上万吨污水直排芭蕉湖、东风湖;岳阳市马壕污水处理厂应于2018年8月完成扩建任务,但目前仍处于前期建设阶段,难以按期完成。

(一)关于花果畈垃圾填埋场问题。花果畈垃圾填埋场已于2015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由于该垃圾填埋场是岳阳市中心城区唯一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因此岳阳市2017投入4000万元对该填埋场实施了防渗提质改造项目,将使用年限延长至2019年8月。对厂区积压的渗滤液,岳阳市通过对现有渗滤液处理作业流程进行规范和对填埋场进行全覆盖,减少渗滤液产生,同时,租用1套日处理能力300吨的渗滤液处理设备提升渗滤液处理能力。

(二)关于芭蕉湖、东风湖污水直排问题:一是采取移动污水处理设备先行截流污水。芭蕉湖、东风湖日产生污水约7万余吨,岳阳市先后在东风湖、芭蕉湖沿线安装了7台移动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能力共6.3万吨/日,近期将在梅溪港和芭蕉湖再安装2台移动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能力共1万吨/日,基本上杜绝污水直排问题。二是采取长效措施推进项目建设。推进罗家坡、马壕2座污水处理厂各5万吨/日的扩建项目,其中,罗家坡污水处理厂扩建已于今年8月底建成,马壕污水处理厂扩建目前正在抓紧主体工程施工。同时东风湖片区已建成污水管网4.4公里,今年底还将建成2.2公里管网;芭蕉湖已建成8公里污水管网和一座7万吨/日的污水提升泵站。

(三)关于马壕污水处理厂扩容建设滞后问题:马壕污水处理厂采取半地下方式设计,由于东风湖地下水丰富、地质条件复杂,基坑深达11米,基坑支护和开挖难度大,安全稳定性要求高,制约了工程进度。目前,基础工程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正在加快实施,设备采购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二、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湘潭碱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应于2017年8月底前整改到位,但抽查发现,该公司余热锅炉布袋除尘改造尚未动工,危险废物仓库改造、锅炉冷渣堆场、造气炉渣入棚堆放等问题仍未整改到位。

(一)湘潭碱业在余热锅炉安装旋风除尘器的基础上,新增布袋除尘器,现已完成布袋除尘器主体及管道安装。

(二)湘潭碱业对危险废物实现规范化管理:一是完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完成仓房密闭、地面防腐防渗、导流沟和集污池等建设,满足“三防”要求;二是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完善危险废物相关标识标牌;三是依法依规依程序将废催化剂转移至尉氏县联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对废矿物油桶做到安全贮存。

(三)湘潭碱业新建一座规范化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面积达700多平方米,能有效解决固体废物露天堆存问题。

三、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于2017年10月底前制定非法采砂和违规水电项目整改退出方案。但抽查发现,方案仍未完成。

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采砂和违规水电项目后,张家界市立即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研究,出台了《关于全面禁止河道采砂的通告》,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河道采砂。对涉保护区的60座水电站提出了立即关停一批、限期退出一批、整改保留一批的“三个一批”整治原则。目前,9座完全取缔到位,3座拆除发电设备,其他全部落实增殖放流和生态基流措施。

四、督察整改方案要求,衡阳市金龙矿业应于2017年8月底前完成高塘冲尾矿库闭库。但抽查发现,相关闭库工程目前仍未完成,“厂群”矛盾依然突出。

高塘冲尾矿库闭库工作于2018年4月15日进场施工,已于8月底完成并通过衡阳市安监局专家组现场预验收。衡东县2018年4月成立了驻村工作组,专门做群众工作,“厂群”矛盾得到逐步化解。

五、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2017年5月交办娄底市伯菲特锑业有限公司废水污染问题,娄底市调查后回复称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污染治理设施已完善,认定群众举报不属实。但抽查发现,该公司2017年1月以来一直在生产,仅是临时停产迎检,烘干炉仍有残余燃料燃烧,且烘干车间无废气治理设施。

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发现,伯菲特锑业有限公司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未经批准间断生产。

2018年7月19日,新化县环保局向伯菲特锑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企业停产整改。9月8日,娄底市环保局对伯菲特锑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已拆除闲置粗锑生产线、锑白炉和闲置生产设施设备,生产场地已清理并全部硬化,原料和产品堆放场地也进行了初步规范,正在安装吸收塔和烟气管道等设备,但是仍存在未经批准间断性生产现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新化县生环委已函告县供电公司对伯菲特锑业停止供电,并将伯菲特锑业未按要求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县纪委县监委对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

六、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2017年5月交办娄底市涟源市汇源煤气焦化厂无环保手续和偷排废气废水问题,娄底市明确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问题整改,但抽查发现,该企业各项整改工作均未完成,且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厂区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排放污染严重。

2018年5月,省环保厅在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抽查中发现汇源煤气整改标准不高,出现问题反弹,约谈了娄底市和涟源市相关领导,下达了督办函。约谈后,娄底市组织工作组进驻现场督促整改,汇源煤气邀请省环科院专门制定了整改方案,共梳理环境问题18个,目前,已完成整改15个,污水管网建设和总收集池建设、VOCs与炉头烟收集净化工程、酚氰废水处理站提质改造工程等3个问题正在整改,预计11月30日前可全部完工。

关于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问题,目前酚氰废水处理站提质改造已完工建设、设备安装调试和试水,已进入试运行阶段,老系统也正在进行合并改造和兼容调试,计划11月30日前可投入运行。关于厂区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排放问题,待VOCs与炉头烟收集净化工程、污水管网建设和总收集池建设工程于10月30日前完成后将得到解决。

下一步,将对刮板机进行改造,在推焦车上加装雾炮,并启动干熄焦项目。

七、督察整改方案要求,娄底市应在2018年上半年完成锡矿山砷碱渣无害化处置中心生产线升级改造,实现达标排放。但抽查发现,该处置中心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为加快整改任务完成,娄底市同时开展了砷碱渣无害化处置中心生产线改造和合作研发砷碱渣处理技术两项工作,但由于砷碱渣处理工艺不成熟,技术难度大,目前仍在进行技术攻关。

八、郴州市嘉禾县中雄铸造厂煤场非法堆存约300吨含铜、镍、铬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隐患突出,但当地有关部门一直未进行查处。

2018年7月16日下午,嘉禾县环保局对涉案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危险废物进行了采样检测,经鉴定为含镍危险废物。7月30日,县环保局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中雄铸造厂非法堆存的270余吨危险废物是犯罪嫌疑人从广东转运而来,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刑事拘留。9月11日,嘉禾县将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装袋,全部安全转运至嘉禾县鑫诚工贸有限公司仓库内规范堆存。目前正对疑似被污染的场地及周边土地进行检测,调查土壤与地下水的污染情况,如确认场地被污染,将采取修复或风险管控措施进行治理。

九、郴州市永兴县兴城环保公司、永和贵金属公司、杜鑫贵金属公司、大同冶炼厂等企业原有落后生产设备虽已拆除,但炉渣、炉砖、管道灰、剩余烟灰等残存危险废物仍随意堆存厂内,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永兴县在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冶炼企业整合升级进展缓慢问题的整改中,对全县冶炼企业进行了大规模的清理整顿,因拆除生产设备遗留了大量炉渣、炉砖、管道灰、剩余烟灰等危险废物,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但受限于资金和处理能力,清废工作进展相对缓慢。

目前,永和公司已将残存危险废物全部转入临时危废仓库规范堆存,并对现有危险废物仓库进行提质改造,标准化建设,对厂区部分破损雨棚进行修补。大同公司已拆除可用设备设施并装运到新建的厂区,不可利用的设备已集中入库规范堆存,对炉渣、管道灰、剩余烟灰、炉砖、地面粉尘等残存危险废物经过全面清理,入库规范堆放堆存,做好标识标牌,对原剩余的生产辅料(焦炭)出售处理,对木材、废弃钢材等一般固废分类集中整理入库,对厂区部分破损雨棚进行修补。兴城公司已将拆除的废旧设备全部有序堆放;烟灰、炉渣、炉砖、废旧的包装袋、收尘袋等危险废物用吨袋收集规范堆放仓库,并做好了标识标牌,一般固废水渣已全部送往水泥厂,剩余煤炭正在处理中。杜鑫公司已将所有物料规范堆存并进行覆盖,正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对物料进行处理,对破环的厂棚已全部进行更换,正在对料场上方进行封闭,防止扬尘污染。

永兴县举一反三,对整合升级企业进行排查,督促企业对残存危险废物进行规范贮存,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贵州省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

2017年4月26日至5月26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7年8月1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督察组向我省反馈了督察意见。贵州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严肃对待,把整改工作作为检验“四个意识”的重要标尺、守住“两条底线”的重大举措、推进大生态战略行动的重要抓手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具体行动,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狠抓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截至2018年8月底,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的72个问题已完成整改49个,72个问题分解成385个子问题完成整改330个,其余问题正在有序推进整改。

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扛起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政治责任

贵州省委、省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作为一项重大政治责任、重大发展任务、重大民生工程来抓,要求各级各部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扎实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一是牢记嘱托抓整改。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的殷切嘱托,站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强力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持不懈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中央决策部署在贵州落地生根。二是高位推动抓整改。成立了由省委书记、省长任双组长,相关省领导任副组长的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和省有关整改责任部门及时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负责的督察整改组织机构。全省上下建立了党政主要领导带头抓、分管领导靠前抓、责任单位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强力推进各领域、各区域整改工作落细落小、落地落实。三是精准施策抓整改。研究制定了《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贵州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72个问题,细化为385个子问题,层层细化整改方案、层层建立台账清单,签订责任书、立下军令状,实行挂图作战、限时销号。采取“一对一、点对点”的方式,对排查梳理出的16个难点问题逐一与涉及的地方政府专题研究讨论,共商整治措施。成立由环保、发改、住建、农业、林业、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的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工作综合专家组,从专业技术、法律法规等方面实施精准指导。四是突出重点抓整改。强力推进草海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目前养生基地3号公寓楼、2期4号、7号楼,金岭蓝湾15、16号楼,以及7家砖厂、4个驾校、3家养殖场、10家汽修厂和2家建材厂已拆除。强力推进乌江、清水江总磷污染治理,出台《关于加快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等,对磷化工企业实施磷石膏“以渣定产”;通过沿线渣场覆膜防渗、源头综合治理、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等手段确保降低磷化工工业排放对流域水质影响。强力推进网箱养殖整治,全域取缔网箱养鱼。强力推进长江上游生态保护与修复,大力推进种植业结构调整,重点调减生态环境敏感区玉米种植面积,同步实施退耕还林、还茶、还果等生态扶贫工程,着力推进水土流失和石漠化治理。五是从严从实抓整改。对整改工作不到位、质量不高、未达序时进度和整改标准的问题坚决不予销号。先后2批次开展“五个一批”专项行动,梳理排查出233个具体问题,分级分类实施曝光一批、约谈一批、问责一批、挂牌督办一批、关停一批处理。目前共曝光43家、约谈58家、问责24家、挂牌督办56家、关停52家。由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组成追责问责组,对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的11个责任追究问题,按照中央环保督察相关工作程序,跟踪督察问题整改情况,对120名干部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21名、县处级干部51名、乡科级及其他干部48名;边督边改过程中,对1212名干部实施约谈,378名干部实施问责;督察整改过程中,共处理314人,其中问责132人,约谈128人,其他(通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54人,产生了强烈震慑,形成了警示效应。六是协调联动抓整改。实行联席会商,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联合督导组,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10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17个省级风景名胜区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实行联合督察,开展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整改办牵头的省级环保督察。实行联动执法,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实行司法执法联动,联合开展环保执法“利剑”行动。2017年以来,全省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5000余件、处罚金额4.8亿元,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03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30件。七是强化保障抓整改。各级政府多方面多渠道筹集资金,累计投入533.4亿元,重点用于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环保基础设施、磷污染治理、焦化行业和重金属治理、网箱养殖清理、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问题整改,确保督察整改高质高效推进。八是强化宣传抓整改。全省各级各部门不断强化信息公开宣传工作,及时公开重点问题整改情况。省级利用“一台一报一网”(贵州电视台、贵州日报、省政府网站)共发布400余条整改工作报道,编发整改工作简报38期,在省主流媒体开设“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专栏,在“今贵州”新闻客户端开设“贵州环保在线”,持续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展示贵州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办好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深入开展“贵州生态日”、生态乡镇和绿色学校创建等活动,为环保督察整改营造良好氛围。

二、聚焦突出环境问题,扎实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措施落地见效

聚焦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指出的突出问题,切实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行业管理责任,逐条逐项认真整改。通过整改,全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更加坚决,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动更加自觉,在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同时,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针对“生态环境保护态度不够坚决、落实不够到位”问题,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的重要学习内容,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重要文件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年度主体班次培训内容,各级各类公务员培训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课程,并切实加强考核评价,修订完善《贵州省市州和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调整优化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办法,增加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并提升考核权重,完善省直单位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省直机关专项目标进行管理,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

针对“部分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突出”问题,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依法推进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实施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对饮用水源环境问题整治实行省领导包干负责,全面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任务,实施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和规范化建设,完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长江经济带战略环评“三线一单”,开展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针对“一些突出环境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问题,切实加大整治力度,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水平。制定实施《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行动计划》《贵州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贵州省农用地土壤地球化学背景调查实施方案》,全面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用地土壤地球化学背景调查。实施《贵州省“十三五”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方案》,加大历史遗留汞渣、尾渣库、锰渣、铅锌废渣消纳处置力度,明确“取缔关闭一批、暂缓停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限期整改一批”整治要求。制定《贵州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贵州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建立贵州省自然保护区落界矢量数据库,通过大数据推动自然保护区管理。开展全省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制定《贵州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贵州省推进“厕所革命”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村庄规划管理、农村生活垃圾全面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梯次推进、村容村貌整治等四大工程,编制实施《贵州省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不断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有序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全面启动县级以上城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全面完成“大气十条”目标任务,国家考核结果为“优秀”。

针对“基础治污设施建设滞后”问题,制定《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切实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为环境质量改善提供基础支撑。加大财政投入,加快补齐环保基础设施短板,实施环境保护十二件实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环境保护攻坚行动。加大生态修复工程力度,推进重点流域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完善全省固体废物管理与处置基础设施,落实医废、危废、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利用全过程监督管理措施,依法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行为。

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为契机,坚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出台《贵州省关于环保督察的八条意见》,建立领导干部环保突出问题包干督察机制,省、市、县每年梳理出生态环境较为突出的问题,实行省、市、县党政领导包干督察,限期完成整治。印发《关于深化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的通知》,从深化整改的重点措施、进度要求、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再督促、再推动。出台《贵州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建立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率先在全国制定出台《贵州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率先在全国制定印发《关于在环保行政许可中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全面推行环境信用承诺制度。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检察机关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建成省、市两级举报平台,及时收集处理和回复群众反映的环保问题,构建环保问题群众举报处理常态化机制。将大数据与大生态战略行动融合,加快推进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机制建设,推进水、大气、土壤、噪声、辐射、重点污染源等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数据共享、预报预警能力和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覆盖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构建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平台。

三、持之以恒抓紧抓实生态环境保护,奋力推动贵州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贵州省委、省政府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继续把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充分认识生态文明建设对贵州的极端重要意义,始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发展的根本,更好地肩负起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责任担当。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领会把握生态文明建设这个“根本大计”,生态文明建设的“三期”判断、“六条原则”“五大体系”和“六项任务”,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转化为“路线图”和“施工图”,下大力气抓好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坚决打好“蓝天保卫”“碧水保卫”“净土保卫”“固废治理”和“乡村环境整治”5场战役,深入开展14项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扎实开展“双十”工程,确保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大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认真抓好《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加快构建具有贵州特色的生态文明体系。坚持高质量发展根本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加快发展绿色经济,全面推进消费变革,切实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提升。持续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坚持一手抓整改,一手抓巩固,统筹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保持作风不变、标准不降、力度不减,善始善终、善作善成,确保督察反馈意见全面整改落实到位,不断巩固提升整改成果,努力跨过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期、攻坚期和窗口期,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努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

附件:

贵州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

2017年8月1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反馈督察意见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事关全局的战略位置,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整改工作作为检验“四个意识”的重要标尺、守住“两条底线”的重大举措、推进大生态战略行动的重要抓手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具体行动,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狠抓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从思想认识、体制机制、方法路径、投入保障、督查督办等方面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高质量,不折不扣、有力有效推进问题整改。截至2018年8月底,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的72个问题已完成整改49个,72个问题分解成的385个子问题完成整改330个,其余问题正在有序推进整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扛起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政治责任

中央环保督察组全面、客观、及时地发现指出了我省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提出的整改要求符合实际、切中要害。贵州省委、省政府把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作为一项重大政治责任、重大发展任务、重大民生工程来抓,要求各级各部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扎实推进各项整改工作。

(一)牢记嘱托抓整改。党的十九大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贵州省代表团讨论时发表重要讲话,希望贵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培育和弘扬团结奋进、拼搏创新、苦干实干、后发赶超的精神,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创新发展思路,发挥后发优势,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续写新时代贵州发展新篇章,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贵州各项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为贵州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夺取新胜利、实现新跨越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全省各级各部门深受鼓舞、倍感振奋,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牢记嘱托、感恩奋进,站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强力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坚持不懈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推进生态建设、污染防治等工作,确保中央决策部署在贵州落地生根。

(二)高位推动抓整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后,我省第一时间成立了由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相关省领导任副组长的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9个市(州)、贵安新区,88个县(市、区、特区)和19个省直整改责任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及时成立了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负责的督察整改组织机构,扎实推进本地本单位的督察整改工作。全省上下建立了党政主要领导带头抓、分管领导靠前抓、责任单位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强力推进各领域、各区域整改工作落细落小、落地落实。督察意见反馈以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召开39次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整改工作推进会、专题会、调度会、督办会,专题研究、专门部署环保督察整改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就督察整改工作作出批示30次。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孙志刚,省委副书记、省长谌贻琴靠前指挥、一线推动,多次带头深入现场进行调研督导,现场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省委、省政府系统部署、统筹安排,四大班子同心协力、协调推进,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分别对涉及中央环保督察整改的十大污染源治理和中心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问题整改包干负责。市、县和省直相关责任部门以专题会、推进会、汇报会和实地督查、现场指导等方式,高频次研究推动整改工作,全省各级各部门研究督察整改工作300余次,确保了整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精准施策抓整改。按照辩证施治、系统推进,科学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尊重科学规律、实事求是,精准高效推进整改。一是精准制定整改方案。督察意见反馈后,立即从提高政治站位、提高措施的针对性、提高督办考核的可操作性等方面着手,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制定了《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贵州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逐项分析问题原因、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实行限时整改、办结销号。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72个问题,及时分解到各市(州)、贵安新区及19个省直相关责任部门,细化为385个子问题,层层细化整改方案、层层建立台账清单,签订责任书、立下军令状,落实报送、调度、通报工作机制,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实行挂图作战、限时销号。二是精准解决整改难点问题。按照国家环保督察办《关于请加快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的函》(国环督察函〔2018〕16号)要求,对全省整改工作开展大检查、大排查,对梳理出的16个难点问题,采取“一对一、点对点”的方式,逐一与问题涉及的地方政府专题研究讨论,共商整治对策。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孙志刚,省委副书记、省长谌贻琴,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再勇等省领导多次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居民搬迁、违法违规项目拆除等难点问题整改工作作出批示指示,分别赴草海自然保护区、贵阳老干妈公司、开磷集团、瓮福集团、贵阳南明河、乌江流域等进行实地调研,召开整改工作专题会,靶向重点难点问题,精准推进整改。各地完善整改措施,按照“一问题一专班”要求,成立了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倒排工期,“一案一策、专案专班”推进整改。三是精准解决通报指出问题。2018年9月5日,国家环保督察办《关于商请加快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函》(国环督察函〔2018〕77号)指出我省7个市(州)存在“部分督察整改任务进展滞后、部分督察整改工作不严不实”问题(共12个问题36个子问题)。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孙志刚作出“要提高站位,查找问题,从严整改,务求到位”指示的同时,批示“省政府要组织专项督察力量,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严肃追责问责,对进展滞后的,要督促迅速采取措施限期完成”。省委副书记、省长谌贻琴批示要求派出督查组督促整改,按时上报有关情况,该追责要追责。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再勇3次作出批示,要求省环境保护厅派出督查组了解情况,通过督查推进务实整改,运用强有力措施推进整改工作落地落实。按照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孙志刚的批示指示要求,9月7日,省环保督察整改办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快整改,立即开展精准调度,并派出专项督查组赴遵义老干妈公司等地现场核查、督促整改。9月11日,省委副书记、省长谌贻琴主持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孙志刚书记的批示指示精神,专题研究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事宜,对下步整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组织领导必须再强化、整改进度必须再加快、工作作风必须再过硬、工作机制必须再完善、重点问题必须再盯紧、追责问责必须再加强,坚决打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攻坚战。9月14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孙志刚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听取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汇报,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抓好生态环境整治作为增强“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的自觉行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敢于较真碰硬、主动担当作为,深入分析问题症结,精准有效施策,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做好中央环保督察的“后半篇文章”,以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的实效实绩诠释对党的忠诚。截至8月底,来函指出的12个问题分解的36个子问题已完成整改21个,其余6个问题预计9月底完成整改、9个工程性问题力争年底前完成整改;针对存在问题,已问责37人,其中县处级10人,科级及以下27人;党纪政务处分2人、警告2人、诫勉谈话23人、提醒谈话5人、约谈5人。四是精准指导整改专业问题。成立了由环保、发改、住建、农业、林业、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的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工作综合专家组,针对各地在整改过程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从专业技术、法律法规等角度进行综合分析,深入研判,实施精准的技术指导。

(四)突出重点抓整改。坚持抓重点、补短板,紧盯督察整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问题,强力推进整改,由点及面、以重点带全局。一是强力推进草海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孙志刚亲自审定草海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方案,多次听取整改情况汇报,要求“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彻底纠正,并周密细致地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省委副书记、省长谌贻琴率队赴威宁县草海调研督导整改工作,要求“要以最坚定的态度、下最大的决心、采取最有力的举措抓好整改”。威宁县成立由县委书记和县长任双组长的工作专班,专门推进草海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工作。目前,省人民政府已对草海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线进行公告;殡仪馆、职校、金领蓝湾已办理完善环评手续;养生基地3号公寓楼、2期4号、7号楼,金岭蓝湾15、16号楼,以及7家砖厂、4个驾校、3家养殖场、10家汽修厂和2家建材厂已拆除。二是强力推进乌江、清水江总磷污染治理。系统研究治理乌江、清水江流域总磷污染,将磷矿开采及磷化工企业污染治理纳入2017年度省政府、2018年度省委、省政府十大污染源治理工程,并由省委常委、贵阳市委书记包干负责。出台《关于加快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贵州省磷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方案》,按照增量为零、存量减少的目标,对磷化工企业实施磷石膏“以渣定产”。强化开磷集团、瓮福集团等流域重点污染源管控,严格执行乌江34号泉眼治理设施、清水江发财洞治理设施特别排放限值。三是强力推进网箱养殖整治。印发《关于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网箱整治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成立网箱养殖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中央第四巡视组关于网箱养殖整改工作的要求,扎实开展全域禁止网箱养鱼,彻底整治八大流域“网箱养殖加重水体富营养化”问题。目前,乌江干(支)流、清水江干流、珠江干流网箱养殖已全面拆除,实现全流域零网箱、全流域禁止投饵。四是强力推进长江上游生态保护与修复。遵照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正确处理五个关系”的重要指示要求,把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为抓手,大力改善环境质量。同时,大力推进种植业结构调整,重点调减生态环境敏感区玉米种植面积,截止目前,共调减785万亩;同步实施退耕还林、还茶、还果等生态扶贫工程,着力推进水土流失和石漠化治理,加快长江上游生态保护与修复。

(五)从严从实抓整改。坚持不允许有一丝一毫含糊、一丝一毫迟缓、一丝一毫麻痹的原则,切实做到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一是强化跟踪问效。严格按照《整改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时限和责任,严把时限关和办结销号关,对发现的整改工作不到位、质量不高、未达序时进度和整改标准的问题,省整改办不予销号,现场督查提要求或致函地方党委政府重新整改,共向相关市(州)党委、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发出整改提醒函20份。二是敢于较真碰硬。先后2批次开展“五个一批”专项行动,梳理排查出233个具体问题,分级分类实施曝光一批、约谈一批、问责一批、挂牌督办一批、关停一批处理。截至目前,共曝光43家、约谈58家、问责24家、挂牌督办56家、关停52家。对重点难点问题和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环保问题,由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三是以问责倒逼履责。由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组成追责问责组,对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的11个责任追究问题,按照中央环保督察的相关工作程序,跟踪督察问题整改情况,对120名干部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21名、县处级干部51名、乡科级及其他干部48名;边督边改过程中,对1212名干部实施约谈,378名干部实施问责;督察整改过程中,共处理314人,其中问责132人,约谈128人,其他(通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54人,产生了强烈震慑,形成了警示效应。

(六)协调联动抓整改。要求承担整改任务和责任的省直部门积极主动承担责任,不推诿、不扯皮,实行联动会商,形成协同联动、齐抓共整的工作格局。一是联席会商。相关部门就整改方案的责任落实、专业技术指导和法规、标准的使用进行协调、会商,共同组成联合督导组,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10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17个省级风景名胜区开展督导检查工作。二是联合督察。开展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整改办牵头的省级环保督察,第一批次已于8月30日完成对贵阳市、毕节市等6个市州的督察。三是联动执法。印发实施《守护多彩贵州严打环境犯罪2018—2020年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开展环保执法“利剑”行动,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实行司法执法联动。2017年以来,全省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5000余件、处罚金额4.8亿元,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03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30件。

(七)强化保障抓整改。各级政府克服财力紧张的实际困难,多方面多渠道筹集资金,初步统计,累计投入533.4亿元,用于保障督察整改高质高效推进。其中,投入112.4亿元用于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突出问题整改,投入86.6亿元用于保障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突出问题整改,投入133亿元用于加大城市环保基础设施投入,投入36亿元用于磷污染治理、焦化行业和重金属治理,投入12.7亿元用于网箱养殖问题整改,投入约152.7亿元用于建设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及其他问题整改。

(八)强化宣传抓整改。认真落实国家环保督察办关于整改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的要求,制定整改工作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方案,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网络、电视等平台,及时公开重点问题整改、典型环境违法案例和违法违纪问题责任追究情况,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一台一报一网”(贵州电视台、贵州日报、省政府网站)共发布400余条整改工作报道,编发整改工作简报38期。在省主流媒体开设“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专栏,在“今贵州”新闻客户端开设“贵州环保在线”,持续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展示贵州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办好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深入开展“贵州生态日”、生态乡镇和绿色学校创建等活动,为环保督察整改营造良好氛围。

二、聚焦突出环境问题,扎实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措施落地见效

聚焦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指出的四个方面突出问题,切实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行业管理责任,逐条逐项认真整改。通过整改,全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更加坚决,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动更加自觉,在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同时,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2017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5.6%,88个县级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7%,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重要河流湖泊断面优良水体比例达到94.7%,劣V类水体比例下降到1.8%;全省9个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97.9%。2018年1—7月,9个市(州)中心城市AQI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97%,88个县级城市AQI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96.9%。79条河流151个地表水省控断面水质状况总体为“优”,优良水质断面比例为96.7%,与上年同比上升2个百分点。9个市(州)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稳定在100%;纳入国家“水十条”考核的22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纳入全省“水十条”考核的73个县共11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量达标率和个数达标率均为100%。

(一)针对“生态环境保护态度不够坚决、落实不够到位”问题,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决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的重要学习内容,定期开展专题学习,及时组织学习中央关于祁连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处理情况通报等文件,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专题培训班,举办“新时代学习大讲堂”环保业务知识专题讲座,4000余名领导干部参加培训。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重要文件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年度主体班次培训内容,共举办培训班20余次;在各级各类公务员培训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课程。通过学习培训,切实深化了各级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守住两条底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是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省委、省政府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承担第一责任,相关部门对业务工作内的环境保护负直接领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管试点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省直相关部门每年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履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三是切实加强考核评价。修订完善《贵州省市州和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调整优化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办法,增加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并提升考核权重;完善省直单位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省直机关专项目标进行管理;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四是着力推动绿色发展。注重处理好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进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统筹速度质量效益,在加速发展中实现加快转型、提质增效。强力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进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2017年,绿色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37%。

(二)针对“部分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突出”问题,全力推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加快改善水环境质量。一是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推行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积极开展“保护母亲河·河长大巡河”活动,制定了清水江、湘江河、金钟河、南明河、松桃河等河流的水体限期达标方案,完成乌江、清水江流域93个县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7个,新增处理能力5090吨/日。二是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突出问题整治。认真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对饮用水水源环境问题整治实行省领导包干负责,全面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任务,重点对毕节市倒天河水库、贵阳市“两湖一库”、遵义市中桥水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综合整治。2017年全省共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隔离、原住民搬迁等问题整改83个,累计投入整治资金70亿元,搬迁原住民2.1万人,关停、取缔、搬迁规模企业20余家,清除、取缔畜禽养殖户200户。实施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和规范化建设,完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套建设警示标识、防护栏、隔离围网等设施。截至8月底,全省饮用水水源地181个问题(自查102个,生态环境部现场核查79个)已完成整治86个。三是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编制长江经济带战略环评“三线一单”。开展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全省150家化工企业全部按照规定设置环保设施。对全省范围内所有排污口进行拉网式排查,我省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共计201个,其中运行157个,在建44个。目前位于地级市水源保护区内的3个排污口已全面取缔。开展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行动,对乌江、清水江、赤水河等32条主要河流和草海进行排查。

(三)针对“一些突出环境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问题,切实加大整治力度,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水平。一是加强土壤和重金属污染防治。制定并实施《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行动计划》《贵州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贵州省农用地土壤地球化学背景调查实施方案》,全面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用地土壤地球化学背景调查。实施《贵州省“十三五”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方案》,加大历史遗留汞渣、尾渣库、锰渣、铅锌废渣消纳处置力度,建成松桃县巴汤湾锰渣集中处置库、威宁县铅锌废渣处置场,完成万山区固废填埋场土建工程,开展铜仁市历史遗留锰渣库渗漏调查。明确了“取缔关闭一批、暂缓停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限期整改一批”整治要求,倒逼涉锰、涉汞企业转型升级,2017年全省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比2015年度减少10%。二是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定《贵州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贵州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15个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已完成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92个市县级自然保护区中已有91个完成总体规划编制,97个自然保护区新成立了机构、落实了人员编制,初步理顺了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建立贵州省自然保护区落界矢量数据库,通过大数据推动自然保护区管理。印发实施《贵州省湿地保护修复“十三五”实施规划》,重点开展草海修复治理。三是加强矿山生态恢复和治理。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开展全省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管机制,生产矿山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责令采矿权人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由地方政府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充分利用各类土地、矿产遥感调查监测项目成果,加强动态巡查,对矿山恢复治理情况进行监控。四是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制定《贵州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贵州省推进“厕所革命”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村庄规划管理、农村生活垃圾全面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梯次推进、村容村貌整治等四大工程。编制实施《贵州省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不断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五是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有序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在完成6台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基础上启动了4台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全部淘汰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建成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和其他市(州)建成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面启动县级以上城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加强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创新空气质量管理和应急机制,实行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全面完成“大气十条”目标任务,国家考核结果为“优秀”。

(四)针对“基础治污设施建设滞后”问题,切实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为环境质量改善提供基础支撑。一是加大治污设施建设力度。制定《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加大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补齐环保基础设施短板,快还历史“欠账”,不欠发展“新账”。实施环境保护十二件实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环境保护攻坚行动,2017年顺利收官,累计投资近千亿元,完成4053个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建成污水处理项目23个,新增处理能力25.2万吨/日;建成管网828.9公里。贵阳市建成污水处理厂24座,日污水处理能力119.4万吨;遵义市建成污水处理厂29座,日污水处理能力48.2万吨。二是加大生态修复工程力度。推进重点流域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全面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石漠化综合治理等生态工程,2017年完成造林1027万亩,全省森林覆盖率已达55.3%。三是提升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不断完善全省固体废物管理与处置基础设施,落实医废、危废、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利用全过程监督管理措施,依法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行为,严防环境风险。

(五)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为契机,坚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一是完善环保督察长效机制。制定实施《贵州省关于环保督察的八条意见》,建立领导干部环保突出问题包干督察机制,省、市、县每年梳理出生态环境较为突出的问题,实行省、市、县党政领导包干督察,限期完成整治。强化人大政协环保监督,同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政协常委会通过提案、委员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同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环保职责情况的监督;印发《关于深化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的通知》,从深化整改的重点措施、进度要求、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以及举一反三查找问题抓整改进行再督促、再推动,确保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督察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各市(州)制定出台了有关体制机制60余条,初步形成了环保督察整改的长效机制。二是完善地方性环保政策法规。对《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出台《贵州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建立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率先在全国制定出台《贵州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通过信用手段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319家企业和个人因严重环境违法被纳入黑名单;率先在全国制定印发《关于在环保行政许可中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全面推行环境信用承诺制度。三是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工作。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检察机关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着力构建“补植复绿”“矿山修复”、异地修复、第三方替代修复、提供公益服务冲抵罚金等多种方式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治理机制。四是持续抓好群众投诉问题整改。建立了省、市(州)两级举报平台,及时收集处理和回复群众反映的环保问题,构建环保问题群众举报处理常态化机制。五是用大数据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将大数据与大生态战略行动融合,加快推进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机制建设,推进水、大气、土壤、噪声、辐射、重点污染源等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数据共享、预报预警能力和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覆盖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构建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实施两轮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行动计划,实现了空气自动监测县城全覆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全覆盖。

三、持之以恒抓紧抓实生态环境保护,奋力推动贵州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经过近一年时间的不懈努力,我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还存在个别地方和单位整改自觉性和主动性还不够强,部分问题整改进度还不理想、一些整改措施还没有完全落地,部分企业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整改推进不够有力等问题,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贵州省委、省政府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继续把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以更鲜明的态度、更坚定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持续不断抓实抓好整改落实,确保反馈问题全面彻底整改到位,不断巩固提升整改成果,努力跨过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期、攻坚期和窗口期,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努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着力在武装头脑上见成效、在破解难题上见成效、在提升能力上见成效,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转化为“路线图”和“施工图”,坚决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决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一是深刻领会把握生态文明建设这个“根本大计”。充分认识生态文明建设对贵州的极端重要意义,始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发展的根本,更好地肩负起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责任担当。二是深刻领会把握生态文明建设的“三期”判断。牢牢把握关键期、攻坚期、窗口期“三期”定位,抓好“三期”机遇,下大力气抓好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发挥后发优势,奋力后发赶超。三是深刻领会把握生态文明建设的“六条原则”。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民生福祉、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用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等原则,使之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理念和方法,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遵循,持之以恒贯彻落实。四是深刻领会把握生态建设的“五大体系”。加快建立健全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目标责任体系,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五是深刻领会把握生态文明建设的“六项任务”。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全面推动绿色发展,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提高环境治理水平。

(二)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切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利用3年时间,坚决打好“蓝天保卫”“碧水保卫”“净土保卫”“固废治理”和“乡村环境整治”5场战役,深入开展14项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扎实开展“双十”工程,确保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一是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役”,深入开展扬尘污染治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散烧燃煤治理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4项攻坚行动。二是坚决打好“碧水保卫战役”,深入开展水源地保护,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屏障保护,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磷污染治理4项攻坚行动。三是坚决打好“净土保卫战役”,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医疗废物及其他废物污染防治、垃圾污染防治4项攻坚行动。四是坚决打好“固废治理战役”,深入开展工业渣场污染治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2项攻坚行动。五是坚决打好“乡村环境整治战役”,大力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统筹精准扶贫与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污染治理。六是实施“双十”工程,持续抓好草海生活污染源、水城河环境污染源、洋水河磷矿开采及磷化工企业污染源等十大污染源治理,加大治污力度,确保重点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持续抓好磷化工、火电、煤矿、有色金属、铁合金等十大行业全面达标排放专项行动,加快实现各类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

(三)大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认真抓好《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加快构建具有贵州特色的生态文明体系。一是加快构建生态文化体系。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广泛开展绿色创建活动,引导全社会增强生态伦理、生态道德和生态价值观念,着力培育具有时代特征、体现贵州特色的绿色文化。二是加快构建生态经济体系。加快发展有技术含量、就业容量、环境质量的绿色产业,把我省丰富的生态环境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发展优势。三是加快构建目标责任体系。严格执行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制度,深入实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责任制度,着力解决好各类突出环境问题。四是加快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坚持以制度创新为重点,扎实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开展绿色屏障建设、促进绿色发展、生态脱贫、生态文明大数据建设、生态旅游发展等方面的制度创新试验,加快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五是加快构建生态安全体系。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功能性,确保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四)坚持高质量发展根本要求,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把推动绿色发展作为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切实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提升。一是加快发展绿色经济。积极发展生态利用型、循环高效型、低碳清洁型、环境治理型“四型”产业,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进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不断提高绿色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二是大力实施“双千工程”。坚持以高端化、绿色化、集约化为主攻方向,大力实施“千企引进”“千企改造”工程,推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环保、安全等准入门槛,加大传统产业及企业绿色化改造力度,推动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三是全面推进消费变革。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产品和服务,推进绿色包装、绿色物流,以绿色引领消费变革,倒逼绿色生产、绿色发展。

(五)持续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整改,确保督察反馈意见全面整改落实到位。继续把整改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坚持一手抓整改,一手抓巩固,统筹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保持作风不变、标准不降、力度不减,善始善终、善作善成,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新成效、实现新发展、迈上新台阶。一是进一步强化工作调度,确保工作质量。严格对照《整改方案》要求,按照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时间节点深入推进,定期调度整改进展。对已经完成和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整改事项开展“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提升,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对整改未完全到位的事项,采取专项督查、重点督办等方式,督促尽快完成;对需要长期整改的事项,加强考核评估和跟踪问效,不达要求不销号;对整改不力、进展缓慢的采取约谈、通报、督办、曝光、问责等措施强力推进,确保整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完成。二是进一步压实责任,确保压力传导到位。进一步压紧压实党政主体责任,促使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压紧压实相关部门整改责任,督促各部门“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环保责任,督促企业切实增强环保底线思维意识,主动适应环保新常态,从源头上解决环保问题。进一步严肃责任追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做到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终身追责。三是继续完善长效机制,巩固督察整改成效。把抓好问题整改作为重要机遇和有力抓手,严格对照中央环保督察组开出的“体检单”,把整改工作与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结合起来,继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巩固督察整改成果。对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整改做法,长期坚持并上升为制度机制;对制度有漏洞、效力不强的,及时修订完善,形成一整套务实管用的环保制度体系,不断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化、问题整改长效化、执法监管常态化。

附件:《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贵州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72个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附件

《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贵州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72个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一、贵州省违法建设项目清理不全面不彻底。(未达序时进度,加快推进整改)

(一)30个“未批先建”违法项目已按时完成整改29个,剩余1个项目(前进大厦)正在推进整改。

(二)252个“久拖不验”项目已全部按时完成整改。

(三)出台《关于依法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遏制建设单位项目“未批先建”的通知》《关于建立建设项目“未批先建”防范工作机制的通知》等文件,依法严肃查处新增“未批先建”违法项目,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贵州省部分省级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研究不及时,贯彻不到位。(已完成,长期坚持)

(一)涉及的省直部门已于2017年9月30日前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进行补充传达学习和研究部署,并从2017年4季度开始,每季度至少传达学习一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二)严格落实《贵州省加强环保督察机制建设的八条意见》,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已联合对各地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多次督查,并常态化开展。

(三)涉及的省直部门按照省政府出台的水、气、土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切实把“一岗双责”落到实处。

三、贵阳市对部分国家和贵州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研究贯彻不够及时。(已完成,长期坚持)

(一)贵阳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已于2017年9月30日前补充学习了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的8份文件。

(二)2017年9月29日,出台了《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大生态战略贵阳行动的实施意见》。

(三)严格落实《贵州省加强环保督察机制建设的八条意见》,出台《贵阳市学习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部署长效机制》,从2017年4季度开始,贵阳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传达学习一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并对各地各部门学习贯彻情况开展自查和督查,切实把“党政同责”落到实处。各县(市、区)也参照建立了相应机制。

四、遵义市对国家环境保护部分新修订法律法规跟踪学习研究力度不够,部分工作部署安排不及时。(已完成,长期坚持)

(一)遵义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已于2017年9月30日前补充学习了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的8份文件。

(二)遵义市出台《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加强环保督察机制建设的八条意见〉的工作措施的通知》,从2017年4季度开始,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传达学习一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并对各地各部门学习贯彻情况开展自查和督查,切实把“党政同责”落到实处。各县(市、区)也参照建立了相应机制。

(三)2017年10月31日前,出台了《遵义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试行)》《遵义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遵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遵义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文件,并组织实施。

(四)2017年9月30日前,出台了《遵义市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组织实施,2017年底中心城区PM2.5浓度已在《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限值以内。

五、遵义市个别县级政府存在乱作为问题。(已完成)

(一)已废止《新蒲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办法》及播州区、桐梓县下达环保局的招商引资任务文件。

(二)遵义市已全面开展排查清理,未发现新的“土政策”及违法协议(合同)。

(三)2017年8月4日,依法终止《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协议书》,由老干妈遵义分公司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实施油烟治理。

(四)已依法依规对贵州一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50万羽蛋鸡生态循环一体化农业项目进行处罚,罚款60万元。

(五)已按程序对播州区政府包揽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新蒲新区出台“土政策”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国环督察函〔2018〕77号涉及的老干妈遵义分公司不能稳定达标问题,该公司已配套建设油烟污染防治设施15套、煤烟污染防治设施3套、生产废水处理设施1套。2017年12月29日、2018年3月20-22日、2018年4月19日、2018年6月29日,废气、废水取样监测均达标;2018年9月7日,监测该公司废气超标0.13倍,目前已立案查处。经核查,该公司设施正常运行时可实现达标排放,但由于企业维护管理不当,油烟治理设施时常故障停运,导致油烟未得到有效处理超标排放,目前已责令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企业加强运维水平,确保油烟处理后达标排放(基本完成)。

六、铜仁市对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部分工作研究贯彻不及时。(已完成,长期坚持)

(一)铜仁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已于2017年9月30日前补充学习了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的8份文件。

(二)出台《铜仁市加强环保督察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从2017年4季度开始,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传达学习一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并对各地各部门学习贯彻情况开展自查和督查,切实把“党政同责”落到实处。各县(市、区)也参照建立了相应机制。

(三)2017年9月29日,印发实施了《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黔南州对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部分工作研究贯彻不及时。(已完成,长期坚持)

(一)黔南州委常委会、州政府常务会已于2017年9月30日前补充学习了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的8份文件。

(二)出台《黔南州贯彻落实〈贵州省加强环保督察机制建设的八条意见〉的实施方案》,从2017年4季度开始,州委常委会、州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传达学习一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并对各地各部门学习贯彻情况开展自查和督查,切实把“党政同责”落到实处。各县(市、区)也参照建立了相应机制。

(三)都匀市、荔波县已取消环保局招商引资任务。

(四)已按程序对惠水县16起故意毁林案和水利局滥伐林木案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八、考核体系有待健全。(已完成,长期坚持)

(一)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签订了《2018年环保督察整改暨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市州参照执行。

(二)2017年12月,修订《贵州省市州和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并实施。分一二三类增加了反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考核指标5%—10%的权重。将“环境保护工作实绩”纳入省直单位年度职能目标考核,并实施2017年度考核。

(三)正在按序时要求优化调整《贵州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办法(修订)》。

(四)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取消六盘水市主要领导2016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六盘水市已制定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持续推进整改。

(五)明确每年发布绿色发展指数,2017年9月30日印发《关于各市(州)2016年度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结果的通报》。

九、贵阳市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不完善,考核不严格。(已完成)

(一)2017年11月2日,印发《贵阳市2017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权重调整方案》,生态环境目标权重占比由原来的5%提高到10%以上。

(二)已出台《贵阳市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实施细则》,将“生态环境质量”作为“一票否决”指标。

(三)针对金钟河5个断面持续超标问题,已对云岩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等相关责任单位的17人次进行责任追究。

十、遵义市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不完善,考核不严格。(已完成)

(一)市政府已与市直部门及各县(市、区)签订《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年终考核。

(二)修改完善考核体系,印发实施《遵义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试行)》《遵义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遵义市直机关2017年度“大生态战略行动”目标考核方案》《遵义市环境质量发布及考核问责实施办法(修订)》《遵义市中部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修订)》。

(三)已将大生态战略行动的内容纳入市直机关年度目标考核;2017年已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按百分制进行排名,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市直目标办,作为评先评优及综合职能目标考评依据之一。

十一、铜仁市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不完善。(已完成)

(一)市政府与市直部门及各县(市、区)签订《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市绩效办将环保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二)2017年12月31日,印发《铜仁市2017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细则》《铜仁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

(三)2018年4月27日,市政府向市人大报告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四)建立专项督查机制,印发《铜仁市加强环保督察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督办。

十二、黔南州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不完善,考核不严格。(已完成)

(一)强化部门责任,印发《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黔南州水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18年)责任主体的通知》。

(二)严格部门考核,已将《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水污染防治计划》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实施情况纳入各部门综合绩效考核内容。

十三、贵州省规划环评执行不到位。(已完成,长期坚持)

(一)省直有关部门全面清理本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各类规划执行规划环评制度情况,共清理出26个规划未编制规划环评,2018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编制和审批。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组织对部门专项规划开展规划环评编制工作进行全面清理,共清理规划环评115个,全部完成。

(三)全省107个园区均开展了规划环评,需编制产业规划的105个园区,已全部完成。

(四)各市(州)已编制完成新型城镇化规划环评。需整改的8个未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篇章的城市均已审查通过。

(五)起草完成《规划环评制度执行情况的督察问责机制(初稿)》。

十四、产业结构调整“转”与“赶”的矛盾仍然突出。(已完成,长期坚持)

(一)2017年9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落后产能摸排工作,对全省19个行业进行摸底排查,共排查出落后产能、落后设备91家并依法处理。

(二)2017年底,已淘汰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288台160KA电解槽。

(三)出台《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2018年贵州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明确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时限,已淘汰贵阳波渡河铝土矿煅烧炉、铜仁三和锰业100立方米化合桶、黔南州硅锰矿热炉和铁合金产能。

(四)兴仁县登高铝业已按规定置换20万吨电解铝产能。

十五、贵阳市城乡规划建设不合理,南明老干妈油烟污染问题突出。(未达序时进度,加快推进整改)

(一)各级环保部门加强监管执法,对老干妈公司存在烟气、废水和环评手续等环境违法问题共处罚款和追缴排污费83.1万元。其中,2017年立案处罚2件、罚金5万余元。

(二)已制定搬迁方案,拟对油烟污染较重的50台炉灶分年度实施搬迁,已对11台油制品大灶实施搬迁;已督促贵阳市对污染严重的老厂区油制品生产线按时限搬迁完毕。

(三)国环督察函〔2018〕77号涉及的62台大灶未改造问题,目前已全部完成改造。

十六、遵义市桐梓县发展与保护统筹不够。(已完成)

(一)制定实施《桐梓县破解“工业围城”问题的工作方案》,已编制《桐梓县工业发展规划(2017-2030)》,正在编制《桐梓县破解“工业围城”规划方案》。

(二)投资250万元建成投运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3座。2017年,县城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7.6%,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地表水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100%。

(三)全县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桐梓电厂、桐梓化工、金兰铝业等企业已分别完成噪声、烟气等环保设施升级改造。

十七、铜仁市规划建设统筹不够,威胁主城区饮用水源地取水安全。(已完成)

(一)制定《关于中心城区鹭鸶岩水厂取水点上移工程工作方案》,成立了铜仁市中心城区鹭鸶岩水厂取水点上移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明确工作任务。已取消鹭鸶岩取水点,重新规划建设的市级中心城区龙井坝饮用水源,于2017年10月15日正式建成供水。

(二)全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在线自动监测站正在建设。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建、扩建或改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并开展执法检查。

十八、贵州省环境保护部分财政投入下降。(已完成,长期坚持)

(一)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省级环保专项资金24394万元,较2017年该专项资金增长11%。其中:用于大气污染防治1500万元,用于水污染防治1550万元。同时,2018年省级还安排有流域保护专项资金6000万元,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000万元。

(二)每月调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督促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加快资金使用,提高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率。

(三)各地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精准编列预算科目,将环保相关专项资金细化到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等二级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中介机构开展2012年至2015年中央和省级环保资金项目专项审计。

(四)2018年起省财政对所有省级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十九、贵州省环境监管能力普遍薄弱,难以适应当前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已完成,长期坚持)

(一)《贵州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已报生态环境部和中编办备案;结合监测监察执法省以下垂直管理改革,按“一事一办”原则处理人员招录、调配、干部选拔等事项,新招考和引进人才121名,军转安置8名,进一步充实监管队伍。

(二)建成全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监测数据联网直传并向社会公众实时发布;省级环境空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实验室资金已落实;所有县城建成不少于2个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事项按序时推进。

(三)建成全省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管理系统,9个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动监测网络事项按序时推进。

(四)2017年,省级财政安排3470万元用于全省环境监测与监察能力建设。

(五)2017年,全年举办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环境辐射监管等业务培训30余期,培训3500余人次,培训经费支出130万元。各市(州)也相应开展了系列生态环保培训。

(六)黔南州贵定县、铜仁市万山区等7个监测站已通过西部地区三级站标准化建设验收。

二十、《“十二五”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任务完成情况差,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滞后,导致大量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已完成)

(一)污水处理项目已按时建成23个,新增处理能力25.21万吨/日,占整改任务量23.8万吨/日的105.9%,超额完成任务。

(二)管网整改项目累计建成828.81公里,占整改任务量740公里的112%,超额完成任务。

(三)新增污泥处理能力395吨/日,占整改任务量315吨/日的125%。

(四)“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后三年任务已分解落实。

(五)国环督察函〔2018〕77号涉及的六盘水市150吨/日污泥处置项目已于2018年8月12日建成投运。

二十一、贵阳市生活污水直排造成南明河等河流水质受到严重污染。(未达序时进度,加快推进整改)

(一)污水处理厂金阳二期(5万吨/日)、孟关(1.5万吨/日)、金百(3万吨/日)、牛郎关(1万吨/日)已进水调试。

(二)污水管网金百配套主干网11.5公里、孟关配套主干网5.7公里、牛郎关配套主干网2.58公里已完成。

(三)待南明河上、中游新建污水处理厂全部建成后,根据水量论证情况适时启动麻堤河二期污水处理厂、新庄污水处理厂的“兜底”工程。

(四)国环督察函〔2018〕77号涉及的五里冲(3万吨/日)已建成;三桥(4万吨/日)、二桥三期(4万吨/日)主体工程预计9月底完成;六广门(12万吨/日)、贵医(5万吨/日)、金阳三期(10万吨/日)正在建设,力争年底完成。

二十二、贵安新区南部污水处理厂长期“晒太阳”。(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整改)

(一)理顺污水处理厂运营费用体制问题,明确贵阳市将2017年8月20日起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划拨贵安新区财政。

(二)尾水排放征地工作已完成,尾水通道完成管道铺设11832米,占管道设计总长度17723米的67%,持续推进整改。

(三)花溪南部污水处理厂于2017年8月投运,大学城、桐木岭片区污水已收集处理,出水水质达I级A标。

二十三、遵义市污水管网不完善和雨污分流不彻底,部分生活污水排入湘江河。(已完成)

(一)印发《湘江河干流整治保护对策工作方案》《遵义市湘江河流域水体达标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中心城区已编制完成湘江各主要支流整治方案,正在推进实施。

(二)新建湘江右岸龙溪桥至南部污水处理厂二期配套主管网已完成;南部污水处理厂二期已完成。

(三)加强水质监测,完成湘江河干支流监测断面的布设,并从2017年10月开展监测。2017年度湘江河打秋坪断面水质恢复到Ⅲ类,鲤鱼塘断面水质恢复到Ⅱ类,湘江河城区段总磷达标,芙蓉江鱼塘大桥断面水质达到Ⅰ类,羊蹬河坡度断面水质达到Ⅱ类。

(四)成立了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了工作任务,严格“河长制”考核问责。

二十四、黔南州未完成《“十二五”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任务。(已完成)

(一)加强再生水利用项目建设,已建成龙里县城谷远片区0.5万吨/日、都匀市2万吨/日、福泉市1.67万吨/日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

(二)启动全州12县(市)城区污水收集系统改造工作,累计完成改造主管网74公里。

(三)都匀市90吨/日污泥处置设施已投入运行。

(四)已完成省“十二五”规划建设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后三年建设任务。

二十五、《“十二五”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任务完成情况差。(已完成)

(一)新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7个,新增处理能力5090吨/日,占整改任务量5000吨/日的101.8%,超额完成任务。

(二)已分解下达“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后三年建设任务。

(三)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管理实时计量系统省级平台,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

二十六、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问题突出。(已完成)

(一)出台《高雁生活垃圾填埋场臭味控制方案》《高雁垃圾填埋场二库区污泥处置技术提升及实施方案》,严控填埋作业区面积,做到减少垃圾暴露面,增加喷洒除臭剂,非作业区用膜全密闭。

(二)已处理积存污泥40万吨。

(三)花溪1200吨/日垃圾综合处理工程已建成投运。

二十七、毕节市赫章县生活垃圾处理环境问题突出。(已完成)

(一)2017年10月13日,赫章县城水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已竣工验收并投用。

(二)财神镇垃圾堆放场存量垃圾已全部清运完毕,并封场停用,设置禁止倾倒垃圾的警示标识标牌。

二十八、铜仁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滞后。(已完成)

(一)2017年6月24日起,停止向松桃、万山转运主城区生活垃圾,全部运往铜仁海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置。

(二)科特林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铜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行,铜仁主城区生活垃圾已全部用于发电。

(三)2017年9月7日,正式启动将万山生活垃圾填埋场超库容部分垃圾倒运至铜仁海创焚烧发电厂处理。

二十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不足,违法处置现象高发。(已完成,长期坚持)

(一)已建成运行23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累计处置能力达152吨/日,满足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需要。

(二)制定《“十三五”贵州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贵州省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处置指导意见》,安排部署“十三五”期间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和考核,指导偏远乡镇、农村对医疗废物实施无害化处置。

(三)印发《关于应用国家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对包括医疗废物的固体废物实施信息化管理,已有413家医疗机构纳入信息化管理。

三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不足。(未按期完成,加快推进整改)

(一)全省107个产业园区,拟建污水处理厂133个(其中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90个),建成124个,1个正在建设,8个根据实际情况已进行备案缓建;管网建设不完善30个,已完成27个;建设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并联网41个,已完成39个。

(二)龙里经济开发区2万吨/日污水处理工程、息烽河5000吨/日污水处理综合治理项目、大坡5000吨/日污水处理厂已建成调试;息烽河3000吨/小时回收水预处理工程、开磷息烽合成氨公司5000吨/日工业废水治理设施和开磷化肥有限公司1500吨/小时工业废水治理设施主体工程已建成。

(三)国环督察函〔2018〕77号涉及的毕节市赫章产业园、赫章县珠市工业园区、黔西产业园已建成;黔西南州望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已完工,设备安装完成20%,预计9月底试运行。

三十一、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执行不到位。(已完成)

163家未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已全部完成验收或销号,其中89家完成审核验收,74家因为长期停产、破产、倒闭关停、异地搬迁、技改等原因销号,不再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三十二、企业整体污染治理水平低。(已完成,长期坚持)

(一)铜仁市大龙涉重企业、贵州斯普铁合金有限公司、贵州大龙银星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等12家企业已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二)全省共查处焦化行业环境违法行为19起,罚款652万元,其中按日连续计罚1起,罚款300万元;行政拘留1件,拘留1人;对威箐煤焦化厂、宏盛煤焦化厂责令停产整治,其中宏盛煤焦化厂已完成整治任务;对旗盛焦化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等问题实施市级挂牌督办;安龙县百兴焦化厂已关停;六盘水市旗盛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宏盛焦化厂、天能焦化厂已整改完成。

(三)国环督察函〔2018〕77号涉及的六盘水市威箐焦化厂,该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熄炉停产至今,无污染物外排,目前已确定异地迁建焦化生产线(基本完成)。

三十三、畜禽养殖集约化、规模化程度较低,污染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完善、不配套,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量大面广。(已完成)

(一)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印发《贵州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整改“三增三扩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贵州省畜禽养殖粪污整治和资源化利用巡查制度》《贵州省畜禽养殖粪污整治和资源化利用信息报送制度》。

(二)全面完成全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2017年共创建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场110个;248个未达环保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已全部完成整改,在禁养区内的已全部关闭或搬迁;遵义市未完成沼气工程建设的193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已全部完成整改。

三十四、网箱养殖失控,过量投饵加重水体富营养化。(已完成)

乌江干(支)流、珠江干流、清水江干流及部分干流水库的网箱养殖全部取缔完毕,实现全流域零网箱、全流域禁止投饵。

三十五、全省磷化工产业发展布局相对集中,但保护治理措施不足,流域性总磷污染问题突出。(达到序时进度,加快推进整改)

(一)出台《关于加快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贵州省磷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方案》,明确“以用定产,以渣定产”,加大磷石膏综合利用,把位于乌江流域开磷集团、清水江流域瓮福集团等重点项目纳入省政府“十大污染源治理工程”,实行省市主要领导包干负责制。

(二)乌江流域污水处理设施达一级A标工作已完成72个项目,占整改任务75个的96%。清水江流域污水处理设施达一级A标工作已完成21个项目,占整改任务24个的87.5%。

(三)对乌江34号泉眼治理设施、清水江发财洞治理设施和龙井湾治理设施外排废水执行总磷特别排放限值。交椅山渣场防渗治理一期工程已完成回水池建设及铺膜防渗治理工程,二期工程已完成技术设计;2×250立方米/小时源头水处理设施已建成调试运行;摆纪渣场已完成双膜铺膜并投入运行;独田渣场已完成分区覆膜设计等工作,正在实施取渣综合利用;完成发财洞2万立方米应急池建设。

(四)国环督察函〔2018〕77号涉及的遵义、黔东南州的14家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除道真县城污水处理厂一期未完成外(正在建设县城污水处理厂二期代替一期,目前工程形象进度已达95%),已完成13家。

三十六、开磷集团磷石膏渣场渗漏问题整治力度不够。(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深入推进整改)

(一)交椅山磷石膏渣场综合治理,23号、26号、32号孔已建成,开始抽水处理。

(二)已编制交椅山渣场综合整治方案,计划投资4.8亿元,对交椅山渣场进行双层覆膜,改现有的干排磷石膏渣为湿排。交椅山磷石膏渣场升级改造项目已进场施工,场地平整量约87%。

(三)乌江34号泉眼工程涌出点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四)完成龙井湾渣场铺设防渗膜62500m2;完成龙井湾渣场新回水库区防渗工程并投入使用,铺设防渗膜约193251m2,龙井湾渣场渗滤液全部回收到生产装置循环使用;监测结果显示,总磷浓度小于0.2mg/L,实现达标排放。

三十七、贵阳市乌江支流总磷污染严重。(已完成,持续深入推进整改)

(一)息烽河3000吨/小时回收水预处理工程主体工程和5000吨/日污水处理综合治理项目已建成,正在进水调试。

(二)洋水河出境断面大塘口水质总磷浓度为0.19mg/L,氟化物浓度为0.8mg/L,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

(三)加大对洋水河涉磷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2017年以来,共查处违法行为16起,罚金92.06万元,查封扣押1起,限制生产1起。

三十八、瓮安河水质长期为劣V类,流域内涉磷企业环境问题突出。(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整改)

(一)金正大公司已完成厂区防渗、管网规范化和磷石膏中转整治,已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拖欠的排污费已收缴。

(二)芭田公司已完成厂区防渗整治,硝酸磷肥干、湿线雨水、脱盐水再生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瓮安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工程已建成投用,并完成黄磷尾气整改项目、龙腾磷化尾气综合利用项目污染整治,龙马尾气发电项目正在实施。工业园区核心区12户居民已全部完成搬迁。

(四)吴家桥地下渗漏废水治理、川恒公司龙井湾废水治理、正霸集团磷石膏综合利用、瓮福集团三期泉眼旁水质异常治理、福泉磷矿污水处理站等工程项目已全面建成投用。瓮安河水质天文出境断面水质持续好转,总磷浓度已下降为0.3mg/l左右,从原来的劣Ⅴ类水质上升为Ⅴ类或Ⅳ类。

三十九、重金属排放量不断增加。(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整改)

(一)编制完成《贵州省“十三五”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方案》。

(二)严格执行等量置换、减量置换制度,对无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来源的涉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项目一律不批。加大涉重行业日常环境执法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三)编制完成《贵州省重点行业企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贵州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贵州省农用地土壤地球化学背景调查实施方案》《贵州省重点行业企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全面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四)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要求,正对涉重金属污染企业依法依规退出。

四十、毕节市历史遗留重金属废渣治理推进缓慢。(已完成)

(一)完成赫章县铅锌废渣调研及冉家湾、新厂村、天桥村片区铅锌废渣污染治理项目。

(二)制定赫章县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四十一、铜仁市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进展缓慢。(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整改)

(一)印发《万山区涉汞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万山区涉锰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松桃县汞渣库整治工作方案》《锰渣库整治工作方案》。2018年1月份以来,松桃河木溪断面、?阳河罗家寨断面、锦江河施滩断面未出现超标现象。

(二)2016年15个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已完工(或主体工程完工)13个,2个试点项目启动实施。

(三)发布《关于全面停止汞矿采矿权新立登记的公告》,修改完善采矿权审批流程,对重金属项目审批从严把关,无环境容量地区不予审批,明确涉及重金属项目需由市委市政府审批。铜仁银河汞业有限公司已完成治理恢复工程建设并验收。

(四)全市29家涉重企业已制定一厂一策整改方案并完成整改,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专班,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承诺,倒排工期,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废渣和重金属污染治理。

四十二、都柳江锑污染问题突出。(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整改)

(一)出台《独山县重点区域及都柳江示范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三都县省级重点防控区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严厉打击非法挖采、“小散污”锑矿开采企业,查封非法挖采和“小散污”锑矿开采个体12个,生态环境恢复废弃地面积228.601公顷。

(二)取得中央资金支持的11个项目全部完成。

(三)都柳江潘家湾和坝街断面2017年锑浓度均值较2016年分别下降12.4%和9.8%。

四十三、黔东南州丹寨汞矿历史遗留废矿渣威胁水环境安全。(已完成)

已完成丹寨县汞矿一车间、高排车间历史遗留含汞废矿渣污染治理项目,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四十四、威宁县历史遗留重金属废渣治理推进缓慢。(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整改)

(一)对2011年申请的补助资金3000余万元,已按要求投入铅锌废渣处置场废渣回填和覆土工作,2017年底已完工。

(二)成立工作专班,2017年6月,对“十二五”期间拟实施的8个项目中遗留的6个废渣污染综合整治项目纳入2017年中央资金预算并启动实施,目前1个主体工程完工,其余正在施工建设。

(三)全面排查核实辖区内历史遗留废渣量和分布情况,制定实施《威宁县“十三五”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将12个村25个点位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点纳入2018年省级治理任务,目前项目实施方案已编制完成,已办理发改、国土和规划相关手续,部分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拟申请专项资金实施。

四十五、(一)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低。(二)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不严格。(已完成)

(一)印发实施《关于加快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十三五”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组织实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三个一”工程,建成贵州正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期100万吨/年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

(二)围绕磷石膏、赤泥、电解锰渣利用技术,完成产业专利分析报告,正在组织绩效评估报告和成果汇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印发《贵州省“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考核评定结果达B级以上。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赤泥尾矿库2#渣场标准化建设已完成;宏泰化工公司完成危险废物渣场建设,9.05万吨钡渣已转移贮存于新建渣场;贵阳市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在2016年的基础上增加20%处置量。

(四)组织开展《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对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实施信息化管理。

(五)国环督察函〔2018〕77号涉及的天柱化工公司渣场渗滤池扩容、应急池扩容、渣场边缘截洪沟、渣场上端拦洪导洪管等工程预计于9月底前完成(基本完成)。

四十六、自然保护区管理不到位。(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整改)

(一)92个市(州)、县级自然保护区中已有91个完成了总体规划编制。制定《贵州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从严规范、控制自然保护区调整。

(二)根据国家“绿盾2017”“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部署,配合开展全省范围内专项检查;对涉及环保督察存在问题的景区申报事项进行一票否决、整改后再行受理。

(三)设立97个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含加挂、合署办公),管理人员324名。

(四)已完成104个各级自然保护区矢量落界,92个自然保护区完成了6762块界桩界碑修复、增设工作,其余正在按序时推进。

(五)针对自然保护区空间布局不合理的问题,贵阳市、安顺市、黔西南州和六盘水市已按照要求对辖区内生物多样性丰富且需抢救性保护区域启动综合科学考察,适时建立或晋升自然保护区。

四十七、遵义市自然保护区违建问题突出。(已完成)

(一)赤水市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涉及9个违法违规项目已完成整改。

(二)绥阳县政府撤销神山国际生态旅游度假项目原规划批复,重新调整项目范围,涉及自然保护区部分已全部拆除。

(三)依法依规规范整顿宽阔水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内违法实施的危房改造立案处罚并拆除,对绥阳分水岭隧道项目未批先建问题立案处罚,对神山国际旅游度假公园项目未批先建、未履行环保手续和违规修缮原国有茶场房屋的问题,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15万元。

(四)按程序对赤水市、绥阳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四十八、毕节市自然保护区内存在违建问题。(已完成)

(一)2017年5月5日,全面停止冷水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护区内的建设和营运活动。

(二)对冷水河自然保护区内违建项目立案查处,对平坝镇处罚款105万元,对冷水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罚款4万元。

(三)完成冷水河漂流项目对河道偏坡损毁部分及弃土场的本地芦苇复绿修复治理工作,建设1200m2生态停车场,实施冷水河鸳鸯谷游船码头复绿治理2000余m2,冷水河周边山体景观改造及补植复绿共计1197亩。

(四)按程序对金沙县涉及冷水河保护区5名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四十九、铜仁市自然保护区违建问题突出。(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整改)

(一)规范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活动,已修复1个人工池塘,对3条村级公路和1条普通道路等问题进行整治,已制定8个居民点搬迁方案。

(二)依法清理并分类处理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活动,完成保护区采矿权设置,新田榜紫袍玉带石矿和漆树沟水泥原料页岩矿等2个矿区不在保护区内,已注销斑鸠井大理石矿、黄泥堰石英矿和紫玉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杨家屯—上堰沟玉带石矿等3个采矿许可证,汇通矿业有限公司一分矿、二分矿等2个矿区正在整治。

(三)已对乌江黎芝霞文化旅游项目清理整顿,天弘矿业生产设备及厂房已拆除并恢复植被。

(四)依法查处佛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贵州闲草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违规项目,正在解决企业搬迁问题。

五十、黔东南州自然保护区违建问题突出。(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整改)

(一)2017年11月,查封雷公山自然保护区内金塘湾山泉水厂供电设备及相关生产厂房,该公司已停产。

(二)印发《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居民识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完成需搬迁居民识别,核心区毛坪村乔仿自然寨共计14户48人需搬迁。搬迁安置点为县城羊排,已完成抽签,待房子修建完工后将搬迁入住。

(三)对雷公山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内农家乐进行清理整治,整治缓冲区内的奇新特种、兴华黑毛猪两家养殖点,累计投入1370万元建设9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四)2013年6月3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台江红阳草场风电场项目涉及雷公山自然保护区有关意见的复函》同意6台机组建在雷公山保护区实验区内。对大塘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处罚349.201万元。

(五)大唐贵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共对34.0857公顷临时林业用地进行生态恢复,完成复绿面积14.2857公顷,覆土撒草种19.8公顷。

(六)达棒山风电场项目已完成整改。

五十一、黔南州自然保护区违建问题突出。(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整改)

(一)印发《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匀府发〔2012〕16号文件的通知》,废止螺丝壳保护区违法违规批复文件。

(二)2017年5月15日,下达螺丝壳水源涵养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内风电项目停工整改通知,严格按照省林业厅批复文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水土保持措施已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三)茂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甲乙汽车露营基地违建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已拆除并完成复绿。国家林业局已批复同意尧古移民安置点违建项目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

(四)茂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3个村寨68户257人,已搬出22户87人,剩余46户170人完成签约43户161人,其余3户9人动员搬迁至集镇居住;缓冲区经甄别需搬出群众37户147人,已搬出17户66人。

(五)对螺蛳壳、茂兰自然保护区违建项目7名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十二、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问题突出。(未按期完成,加快推进整改)

(一)重叠区规划已由省政府行文批准废止,威宁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方案已完成,已于2018年8月24日开始公示。

(二)全面清查违法违规用地和建设项目,已查清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商住用地256亩,对涉及的6个项目下达停建通知。

(三)省人民政府已对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线进行公告。

(四)依法依规对违法建设项目分类处理。殡仪馆、职校、金领蓝湾已办理完善环评手续。在保护区红线内的养生基地3号公寓楼、2期4号楼已拆除;养生基地3号公寓楼、2期4号、7号楼、金岭蓝湾15、16号楼,以及7家砖厂、4个驾校、3家养殖场、10家汽修厂和2家建材厂已拆除。

(五)完善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完成1万吨/日生活污水处理厂消毒工艺改造、老城区雨污分流工程,老城区二、三级管网全部完成,总计22.2193km。环草海分散式污水处理工程的19个处理站已建成投入试运行,并逐步将已建污水处理厂移交贵州水投水务威宁公司运行,实现供排水一体化管理。

(六)推进生态恢复治理,将草海35条入湖支流纳入河长制管理,实施草海6万亩退耕还湿土地,已征收补偿58840亩,实施草海流域绿化工程23.36平方公里,完成水土流失治理12.83平方公里。

(七)已将草海镇东山村、陕桥街道赵山村、新坪村约4420吨练锌废渣转运至金钟镇大营村堆渣库堆存,治理废渣面积约40亩,生态恢复面积约56亩。陕桥街道新义村渣量64.92万吨,已完成治理。

五十三、风景名胜区违规建设问题突出。(已完成)

(一)需要完成整改的10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项目已按要求完成。

(二)全省53个(含中央环保督察指出的17个)省级风景名胜区均已完善管理机构建设;12个违规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全部完成整改。

(三)存在违法违规建设问题的15个省级风景名胜区全部完成整改。

(四)住建部2015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指出的问题,已全部通过住建部复查验收。

五十四、遵义市风景名胜区过度开发问题突出。(已完成)

(一)赤水市、湄潭县均已停止风景名胜区内在建商品房、酒店及水电站的建设和经营活动。

(二)对赤水国家风景名胜区内涉嫌违法占用林地的玫瑰小镇项目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异地植树造林406亩;停工成渝五星级大酒店及配套工程;拆除贵州亿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违规在湄江风景名胜区建设的牛角塘水电站项目;停工整改茶海景区入口服务区、茶海之星等“未批先建”项目,同时进行总规修编。

(三)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五十五、毕节市百里杜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违规建设了部分旅游设施。(已完成)

(一)百里杜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8个违规建设项目,均已完成整改。

(二)大安煤矿已将煤矿采区范围缩减,调出交叉重叠区域;安强煤矿已进行产能置换,置换后注销安强煤矿采矿权。

(三)按程序对百里杜鹃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实施问责。

(四)国环督察函〔2018〕77号涉及的大元煤矿与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重叠部分已退出,位于试验区部分按照中央巡视整改方案拟于2020年前逐步退出;盈营煤矿重叠区域调整材料于2018年7月9日上报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部门正在按程序办理;银都煤矿探矿权的预留期已超期,停办手续由省国土厅、省能源局、省环保厅正在按程序办理。(基本完成)

五十六、铜仁市风景名胜区违规建设了部分旅游设施。(已完成)

(一)依法停止梵净山——太平河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博锐酒店、栖溪酒店二期项目建设;农夫山泉有限公司已对九龙洞风景名胜区安装管线时被破坏的山体植被进行修复;2017年10月27日,依法责令铜怀高速建设项目停止建设。

(二)按程序对上述项目的责任人员实施问责和约谈。

五十七、黔南州风景名胜区违规建设了部分旅游设施。(已完成)

(一)严格执行落实《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对大小七孔景区游客集散中心、荔波县瑶山瑶族乡梦柳布依风情小镇建设项目(移民安置)与王蒙片区建设进行合并,统一编制《王蒙片区旅游服务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已完成《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王蒙旅游服务村居民点安置及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住建部专家评审。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已对樟江风景名胜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按程序对大小七孔游客集散中心和梦柳布依风情小镇项目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五十八、黔西南州兴仁县远程煤矿侵占风景名胜区,生态破坏严重。(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整改)

(一)清退78亩占用放马坪景区草原并覆土绿化,清退246亩非法占用林地并植树。册亨县法院以非法占用农地罪(林地和草原),对远程煤矿负责人进行审判。

(二)完成矿区与放马坪风景区重叠部分、兴仁西北环线以北(原三工区)、官家洞排土场和杨家田排土场共1500多亩面积的复垦及绿化。

(三)实施远程煤矿防灭火施工,矿区火点已全部扑灭。维修改造3000吨/日的污水处理站,目前正常运行;应急调节池、排水管网以及防尘水池等修建完成;修建截水沟、排污沟1800米,铺设污水管道3100米,矿区淋溶水已得到有效收集。

(四)合计完成平整覆土和生态恢复面积3744亩,约占应生态恢复面积的93%。针对种植的树木、草种存活率不高、长势不好、复绿效果不理想的问题,正在组织铺草整改。

(五)按程序对8名相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

五十九、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不到位,环境隐患突出。(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整改)

(一)涉及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源整治的83个问题全部整改完成。

(二)印发《贵州省县级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启动对168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三)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通知》,实施水源地规范化建设。9个市(州)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已清理完毕。

(四)2017年11月已安排第一批省级资金1760万元,用于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2018年1月,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大数据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已通过审查,并报大数据局备案,正进行项目招投标工作。

六十、贵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违建问题屡禁不止,整治不力。(未达序时进度,加快推进整改)

(一)红枫湖:完成195户搬迁工作;完成一级保护区内遗留建筑垃圾清理及生态修复;取缔湖玺生态实验园、新知青田园生态文化有限公司、琊珑生态园生态旅游观光园经营性行为;完善垃圾处理基础设施。

(二)百花湖:拆除朱昌污水处理厂、朱昌酒厂;关停二级保护区内贵阳百花湖电信培训中心、悍车会户外运动俱乐部、港湾山庄、森林酒店。

(三)北郊水库:鑫筑民爆新厂房总工程量完成80%;编制完成《白云区县级公路穿越北郊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通过专家评审并组织实施。

(四)成立了市水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加强组织领导,推动饮用水源整治。

(五)国环督察函〔2018〕77号涉及的金山村非法倒土场生态修复工程已基本完成,场地平整完成并已播撒草籽,剩余部分灌、乔木需气温下降后再逐步种植。

六十一、贵安新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违建问题突出。(已完成)

(一)松柏山水库:对一级保护区112栋建筑拆除;依法取缔松柏山水库非法营运船舶;拆除31栋违章建筑物和乱搭乱建钢棚;依法停止振鑫驾校经营行为。

(二)编制《贵州玲珑水乡·樱花风景区生态整治及环境保护项目——平坝农场排污整治实施性方案设计》。平坝农场污水越域排放项目完成6km污水管道铺设,两座污水提升泵站建成投运;羊艾监狱、省第一女子监狱、贵安新区管委会共同出资建设片区污水管网,将污水收集至马场污水处理厂处理;车田景区3座污水处理站建成投运。

六十二、六盘水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已完成)

(一)完成玉舍水库一级保护区住户搬迁。经排查,保护区内无畜禽养殖、工业企业等污染隐患。建成投运纸厂河和木柯河入库口人工湿地31亩,2017年以来入库水质保持达到Ⅲ类以上标准。

(二)明确由市委书记包干负责玉舍水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制定印发保护区相关组织机构、综合整治等7个工作方案。

(三)严格项目准入,2017年以来未审批涉及玉舍水库各级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

六十三、遵义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不善,整治不力,违建问题突出。(已完成)

(一)航油输送管线经过一二级保护区和残油处置问题已解决;依法查处桐梓天门河水库公路扩建项目;制定《天门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G352新桥库区段防污治污整治工作方案》。

(二)完成中桥水库一级保护区硬隔离设施67公里,并安装界碑、界桩、警示标志。

(三)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航天职业学院419校区内的学生已全部搬离;遵义精星电器有限公司完成搬迁,生产和生活污水排污口全部拆除;航天技校中职部完成搬迁任务;关停遵义医学院康复医院,病人全部转移完毕。

(四)依法查处并拆除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对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水上餐饮、钓鱼棚和旅游等设施,一经发现立即处理。

六十四、安顺市普定县人民政府保护饮用水水源不力。(已完成)

(一)取消火石坡水库饮用水源功能,2016年6月,总投资9994万元、日供水能力3万吨的夜郎湖取水工程建成投用。

(二)对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实施7万元行政处罚并撤销行政许可。

(三)印发《安顺市夜郎湖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投入2.2亿元实施夜郎湖一级保护区居民搬迁工程,投入1270余万元完成一级保护区围网隔离、标识标牌建设及夜郎湖二级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夜郎湖饮用水源地水质均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

六十五、毕节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隐患较大。(已完成)

(一)完成倒天河水库一级保护区内2100户、利民水库318户的搬迁工作。

(二)投资527万元对倒天河水库实施防护隔离网工程,共安装21公里防护隔离网;投资516万元对利民水库实施隔离网安装,目前隔离网已安装结束;投资220万元实施倒天河水库安全保障达标工程建设,采用改良型人工湿地工艺对污水进行处理,实现日处理污水量110吨,建成污水收集管网4256.6米;投资800万元,实施水源地涵养林建设1500余亩,完成库区沿路绿化带建设1.2公里。

(三)完成倒天河水库周边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建成集中式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站2座、污水收集管网1990米;购置垃圾清运、装载工具对库区周边垃圾进行收集处理,并每年拨付80万元清运费用。

(四)增设警示标志6块、交通警示牌12块、界牌10块,确保人畜活动与饮用水安全隔离;投资5万余元在倒天河水库环湖路进出口修建了值班房及花杆,对进入库区的车辆实行24小时检查。

六十六、铜仁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违建问题突出。(已完成)

(一)鹭鸶岩(新)、野鸡河饮用水源地供水工程已完工并供水。

(二)公布实施《?阳河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预案》,印发《玉屏县?阳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整改方案》。

(三)完成乡镇、县级、中心城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综合评估。将全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在线自动监测站作为水污染防治建设项目申报。

六十七、黔西南州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不善,整治不力。(已完成)

(一)兴西湖饮用水源7个生活污水排放口问题已完成整改,完成保护区内312户1484人搬迁,污水排放口消除,其余1183人生活污水经人工湿地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木浪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隔离防护网4500米,界桩、标牌得到完善,保护区内一个生活污水排污口的污水已接入威舍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南昆铁路穿越保护区的问题,已制定风险防范应急预案。木浪河水库双桥河1个生活排污口的问题,已完成生活污水截污处理工程。

(三)围山湖饮用水源已完成隔离网安装15900米,按要求设置了警示标牌、界桩、界碑,完成道路应急隔离工程。围山湖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231户住户已全部搬迁结束,房屋已全部拆除完毕。

(四)兴西湖、木浪河、围山湖饮用水源保护内15个码头已全部取缔。

六十八、黔东南州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不彻底。(已完成)

(一)印发《凯里市普舍寨、金泉湖饮用水水源地存在问题整改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推进整改落实。

(二)投入资金19.8万元,完成普舍寨周边村寨及道路的垃圾清运,垃圾统一收集到凯里盛运生活垃圾发电厂集中处理。投入资金278.65万元建成6742.2米污水管网和1座处理能力100吨/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

六十九、威宁县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不善,整治不力。(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整改)

拆除库区周边违法建筑22栋房屋,并设立保护区警示牌、标识牌、界标、界桩。完成双龙镇集镇规划方案、清真寺项目规划和双龙一小项目规划编制。完成双龙集镇地勘工作、新集镇1583.28亩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工作,移民搬迁安置方案已通过审查,正开展地勘。启动建设双龙集镇污水管网,完成厂区平场工程。双龙镇生活垃圾中转站主体工程完工。移民搬迁安置方案已通过审查,正开展地勘,待安置房、清真寺、双龙一小建设完成后,启动移民搬迁工作,水库一级保护区内涉及住户220户,其中草海镇98户、双龙镇122户,现已签订搬迁协议58户,拆除14户。

七十、全省违法占用林地突出。(已完成)

全省违法占用林地共涉及10个案件全部纳入森林“六个严禁”执法专项行动,所有案件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已移交公安部门立案调查,部分案件进入起诉阶段。

七十一、矿山生态恢复与治理工作严重滞后。(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整改)

(一)修订完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案合一)》,进一步有效落实新建和改扩建矿山集约节约用地政策,减少土地占压和破坏。

(二)制定《贵州省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创新残矿尾矿再开放利用政策,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三)已完成5个矿山治理任务。

(四)加大煤矿安全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煤矿“六条标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隐患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责令停产停建整改整顿,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五)全省尾矿库数量161处,已完成整改157处,完成率97.5%。

(六)印发《关于开展贵州省矿山矿坑水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正在开展矿坑水排查、整治。

七十二、生态修复任务艰巨。(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整改)

(一)印发《贵州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贵州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加强湿地保护体系建设,采取重大工程征占湿地实行“占一补一”等有效措施,全面推进湿地保护工作。2018年4月,公布贵州省第一批重要湿地名录。收到5个省级湿地公园的申报材料,正组织开展试点验收工作。

(二)完成第三次石漠化监测工作,监测成果数据已报送国家林业局审核。2016年完成退耕还林477.4万亩、2017年完成退耕还林350万亩。

(三)“十三五”以来,下达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15亿元,目前已完成治理石漠化面积1783平方公里;下达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28.706亿元,目前已完成造林面积827.4万亩;下达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4.29亿元。

(四)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和考核,依法履行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石漠化治理、退耕还林还草、土地整治、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等各类生态建设工程,有效防治水土流失。

原标题:天津等7省(市)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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