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日前,广东河源印发《河源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方案要求,2018年年底前完成日用玻璃熔炉脱硝改造、改用电熔炉或者纯氧燃烧,完成重点行业提标改造。
全文如下:
河源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和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河源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三协同”“三优化”“三淘汰”“三提升”(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控制、珠三角及周边等重点城市群协同联控;全面深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行业和企业、淘汰“散乱污”企业、淘汰高污染燃烧设备;提升污染源精准治理水平、提升科技支撑和科学应对水平、提升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水平)的原则和路径,通过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加快形成绿色生活生产方式,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二、2018年度目标
市区和各县(含东源、龙川、紫金、连平、和平)环境空气质量六项污染物指标年均浓度全面达标,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达标率达到96.00%以上,市区PM2.5、PM10、NO2年均浓度不超过市区2017年年均浓度,各县PM2.5、PM10、NO2年均浓度不超过本辖区2017年年均浓度且不超过市区2017年年均浓度(详见附件1)。
三、重点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淘汰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和企业。
全面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原环境保护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2018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2018年6月底前,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钢铁、水泥、玻璃、化工、陶瓷、造纸、石材、有色金属等高污染行业企业和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行业企业。
清查相关行业中能耗达不到标准以及属于落后产能的企业。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清查相关行业中环保达不到标准的企业。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淘汰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
按照《河源市“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一步扩大摸查和整治范围,开展全域摸查并建立管理台账,依法依规通过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对各类“散乱污”工业企业实施分类处置。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2019年年底前完成“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整治,并及时复查巩固整治成果。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加快工业绿色化循环化升级改造。
全面落实《广东省工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进绿色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传统工业绿色改造升级为重点,深入推进高耗能设备系统节能改造和流程工业系统节能改造,推进万企清洁生产审核行动,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实现制造业高效清洁循环低碳发展。实施“百园”循环化改造行动,通过集中规划、集中生产、集中管理、集中治污等措施,实施各类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升级。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质监局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二)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4.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强化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双控”措施,按照省下达的任务要求严格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5.加快推进煤改气工程。
加强天然气主干管道建设,加快推进城镇燃气管道建设,扩大城镇居民管道天然气利用率。2018年天然气管道通达大部分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2020年天然气管道通达全部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及重点工业行业企业。
2018年以建筑陶瓷制造企业、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等为重点,稳步实施工业燃料升级工程,按照“先规划、先合同、后发展”原则,将供气合同作为发展用户与保障供需平衡的首要条件,实现供气合同“全覆盖”。鼓励将建筑陶瓷煤改气工程(详见附件2)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技改内容,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林业局、商务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6.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建设。
2018年6月底前对在建、已建、拟建的集中供热项目进行全面摸查,制定集中供热替代分散锅炉计划,明确替代分散锅炉情况,通过财政补贴等措施推进企业使用集中供热热源,相关建设工作要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供热锅炉要在集中供热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关停,现有热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力争在2018年年底前全部依法关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质监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7.加强禁燃区监管。
加强对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的监管,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河府〔2017〕57号)的要求,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管理且Ⅲ类区域民用燃烧设备无燃煤化。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工商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三)调整优化交通结构。
8.加快推广电动汽车及其他新能源汽车。
2018年起,每年更新或新增公交车全面使用纯电动或燃料电池汽车。2018年公交车纯电动化率达60%以上,2019-2020年公交车纯电动化率达80%以上。以高速公路网为基础加强我市与周边城市、珠三角地区之间充电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河源供电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9.完善城市绿色智能交通网络。
研究制定构建城市绿色智能交通网络的工作计划,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设计,大力开展城市道路交通建设、交通结构、交通组织的优化工程,优化城市路网结构,构建精准高效的智慧交通管理体系。健全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着力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减少因城市主干道路、高速重要干道拥堵而加剧的机动车尾气污染。优化高速公路收费站设置,提高通行效率。完善绿色出行系统,进一步加大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力度,推进不同公交体系之间无缝链接,提高城市交通绿色出行分担率,引导共享交通有序发展。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四)加强工业源治理。
10.开展城市工业烟囱综合整治行动。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用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和企业淘汰、“散乱污”企业整治、燃煤锅炉治理、VOCs排放企业综合整治等工作,集中开展锅炉、窑炉及其他排烟设施的烟囱清查整治行动。按照“关停拆除一批、整治改造一批、洁净美化一批”的原则,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锅炉、窑炉,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限期取缔,对不符合规范烟囱进行升级改造,对影响城市景观的闲(废)置烟囱进行清拆,并加强对在产企业废气治理设施的监管。重点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以及高速公路、国道、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开展“消灭黑烟囱”清查整治。组织开展高架源烟囱(烟囱高度45米以上)消除白烟治理行动。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质监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1.实施重点行业提标改造。
2018年年底前完成日用玻璃熔炉脱硝改造、改用电熔炉或者纯氧燃烧,完成重点行业提标改造(详见附件3)。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质监局等配合,会同东源县政府落实。
12.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全面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生产工艺和设备水性化改造,加大水性涂料、粉末涂料等绿色、低挥发性涂料产品使用,加快涂料水性化进程,从生产源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将VOCs重点行业企业纳入2018年全省万企清洁生产审核行动工作重点。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按照省固定污染源VOCs监管系统要求全面开展排放调查,建立工业企业VOCs排放登记制度,完善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启动重点监管企业VOCs在线监控系统安装工作。实施VOCs总量控制,推动实施原辅材料替代工程,全面完成省级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详见附件4);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专项检查,加强对重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管。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质监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3.深化电厂污染减排。
合理安排电厂年度生产和检修计划,最大限度减少秋冬季电力行业污染物排放。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在保电网安全、保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安排污染区域内燃煤机组按照最小运行方式运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牵头,河源电厂等配合。
14.深化工业锅炉治理。
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等高污染燃料锅炉。2018年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行动,淘汰注销不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的生物质锅炉,保留的生物质锅炉必须配备高效除尘设施和视频监控,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的排放标准,2018年年底前要完成50%的工作任务,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详见附件5,该表格根据省目标任务动态更新)。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5.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2018年年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完成钢铁、石化、有色金属、陶瓷、砖瓦等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并开展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等15个行业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依法持证、按证排污,强化排污者责任。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控清单的排污单位,应在其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应急期间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商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五)加强移动源治理。
16.开展柴油车污染治理。
推动柴油车加装车载诊断系统(OBD)诊断仪,实时读取车辆排放数据,实现对柴油车尾气排放实时在线监控。提升运输行业车辆排放水平,2018年10月1日起,新增的重型柴油车(用于环卫、邮政、物流等用途)优先选用安装颗粒捕捉器(DPF)排气后处理装置的车型。
组织开展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加大对夜间进城时段、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车辆(集中)停放地等区域以及公交、环卫、客运、物流等“用车大户”重型柴油车的监管执法力度,并综合运用遥感监测、黑烟车抓拍等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加强对假国III、假国IV等套改车辆的打击,规范车用尿素加注。建立机动车排放违法联合处罚机制。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排放仍无法达标的车辆必须依法进行强制报废。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公安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7.开展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
督促新车生产和进口企业全面实现车辆环保信息公开及达标管理。组织对生产、销售环节新车环保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超标机动车的行为。2018年,对销售环节的新车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商局牵头,市公安局、质监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8.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制度。
推广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2019年9月底前,根据机动车监管重点,布局遥感监测网络,重点加强重要物流运输通道的网络建设。
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环保检验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高排放车辆、高使用强度车辆的监管,依法查处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强化机动车报废企业监管,确保报废车辆彻底拆解。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质监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9.力争提前实施机动车国VI排放标准。
推动车用成品油品质升级,推进国VI车用汽、柴油的提前供应工作,车用汽油蒸汽压全年不得超过60千帕。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0.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2018年年底前,划定低排放控制区(包括但不限于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工商局、质监局、城管执法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1.强化车用、船用燃料质量监管。
加强车用成品油市场管理,开展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专项行动,确保成品油质量达标。组织开展加油站、储油库车用汽柴油抽查,2018年抽检覆盖率达到50%,2020年达到80%。做好符合标准的船用低硫燃油和普通柴油的保障供应工作,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和船用燃油生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河源海事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六)加强面源治理。
22.加强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加强对《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工地严格落实车行道硬底化和连续喷水保湿、裸露土地全部铺盖防尘网、出口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装置(或按规定设置洗车槽,配备高压冲洗设施并安排专人对出入车辆冲洗)、安装连续密闭施工围档、采取喷雾喷淋或者洒水压尘等要求,城市建成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保证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渣土运输车作业时应当确保车辆封闭严密,不得超载、超宽、或者撒漏,且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清运到制定场所处理。加强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联网。要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广东)公示违法企业违法失信信息,并定期进行曝光。建立施工扬尘项目清单。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代建局、城管执法局、环境保护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3.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实行环卫作业全覆盖、垃圾收运密闭化、深化环卫市场化运行机制。采取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强化市政道路机械化高压冲洗,推进环保高效道路抑尘剂的应用,加大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有效清除道路路面和立面泥沙、灰尘、车辆轮胎橡胶粉尘等污染物,降低和控制路面扬尘。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4.加强运输扬尘污染控制。
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运输车辆”)要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推行全封闭运输。2020年年底前,80%以上运输车辆要实现全封闭运输。未实现全密闭运输的车辆不再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外省、市在粤运营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全密闭要求方可进入我市工地开展装卸工作。组织开展运输车辆专项整治行动,规范运输路线和时间,规范和优化车辆运输过程、装卸流程中的扬尘控制要求。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5.全面加强工业企业堆场及矿山扬尘污染控制。
大力推广使用粉尘抑制剂,加强对工业企业和矿山的监管,确保煤堆、渣堆、料堆、灰堆等的扬尘控制措施取得实效。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临时性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出厂,长期性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或防尘网。依法推进城市建成区外围5公里范围和规划区域内的露天开采矿山及碎石场(厂)关闭,并进行复耕复绿。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6.加强其他面源污染防治。
推进农业面源综合整治。积极推进秸秆、树枝(叶)等生物质综合利用,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能源化利用,力争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5%。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建立县(区)和镇(街道)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网格化管理,大力打击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秸秆、杂草、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禁止新市区露天焚烧生活垃圾、道路和园林枯枝落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责任。
禁止在全市范围内露天焚烧建筑垃圾和禁止在建筑工地内其他露天焚烧行为。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禁止在全市范围内露天焚烧工业固体废物。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管理,进一步扩大烟花爆竹禁放区,禁止在禁放区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对违法行为一律严厉查处。倡导“文明、绿色、环保”的节日模式,引导公众自觉、主动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采取有力措施,对重点森林火灾隐患点进行排查,从源头上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应急体系,发现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加强饮食油烟治理。加强对饮食行业油烟治理的执法,督促餐饮企业严格落实治理要求,确保治理设施和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7.加强恶臭污染防治。
根据省恶臭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过源头控制、清洁生产、加强监管等措施严格控制恶臭气体排放,减少恶臭污染影响。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七)提升科技支撑和科学应对水平。
28.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县级监测子站建设与联网工作,2018年年底前实现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VOCs监测基础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气象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9.科学应对污染天气。
2018年年底前,完成本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或制定工作。依法实施清单化管理和区域应急联动,及时开展污染天气应对评估,提升防控成效。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和气象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八)提升共建共治共享水平。
30.健全区域间联防联控机制。
按照省统一安排开展跨区域交叉执法专项行动,开展“全覆盖”执法监管。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市气象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1.健全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
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跨部门多领域会商分析,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推动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工作。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各专项督查和日常巡查等为依托,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提升大气污染防控联合应对水平。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统计局和市气象局、河源海事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2.加强宣传和信息公开。
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传统媒体渠道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两微一端”(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典型案例宣传,加大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大环境空气质量、污染源排放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力度,落实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3.鼓励公众践行绿色生活方式。
将大气环境保护纳入中小学教育等国民教育体系,推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命运”的环境保护理念,切实增强群众大气环境保护主人翁的责任感,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环保低碳产品,鼓励绿色出行。进一步畅通环保投诉渠道,鼓励开展有奖举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环境违法行为,参与大气环境方面重大决策,形成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环保厅每季度调度我市工作进展情况,我市也将调度各县区及有关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按照省、市调度结果市、县(区)政府视情况及时召开工作会议,统筹推进工作中存在的困难,检查督导工作落实情况。
(二)压实工作责任。
市、县(区)政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属地和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分工,明确工作时间节点,建立项目清单,确定责任单位(科室)和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强化考评问责。
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并参照国家、省年度考核要求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区)、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成效差的县(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向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检讨,市人民政府将视情况约谈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资金保障。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积极发挥各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融资渠道,给予大气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经费保障。强化企业治污的主体责任,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治理资金筹措机制。建立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财政资金应优先支持前期基础工作完成较好、项目实施推进顺利的成熟度较高的项目,提高资金支出率。
备注:本方案明确2018年工作目标,并提出2020年预期目标,完整的2020年目标待与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进一步衔接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