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环保局、县林业局、工信局、国土局、水利局、壶瓶山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对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4座小水电进行了现场断电查封。

石门县共有53家小水电,其中壶瓶山自然保护区内13处,按照省三厅一委文件指导意见,壶瓶山13家小水电需按“三个一批”原则实施整治:立即退出4家、限期退出1家、生态改造6家(平洞河、石家河2家已经完成整改销号)。

对未整改到位的11家小水电,县政府明确由法制办把关,林业部门牵头,各执法部门参与,严格按照部门法定职能和环保职责进行联合执法调查,对每家小水电逐个下达执法文书。
2018年5月2日由县水利局向各小水电站下达了《关于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11座水电站停止发电生产的通知》,并进行了现场督察,着手进行相关手续清理。经核查,涉及壶瓶山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没有小水电,涉及缓冲区有三峰、龙江、金银湾、黄莲河等4处小水电。
2018年6月2日至23日,由石门县政府组织,县林业局牵头,联合县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安监局、科技工信局,组织30余人执法队伍分三个执法小组,对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小水电实施了集中执法检查,完成了11家水电站的现场踏看与勘验,组织询问笔录34人次,发现疑似违法线索41条,进入立案查处阶段。

6月7日,环保局执法检查发现水打溪电站正在进行机座维修,立即责成停止建设,并于6月8日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的通知书》。
6月24日,环保局对缓冲区的4处小水电下达了《责令停止生产通知书》;
7月1日,缓冲区4处小水电被全部关闭。
下一步,石门县将分类整改、分步实施,依照行政处罚法程序,进一步落实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按照上级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小水电整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