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安徽桐城抽水蓄能电站
2、项目性质:新建
3、建设单位:安徽桐城抽水蓄能有限公司筹建处
4、建设地点:安徽省桐城市唐湾镇和黄甲镇
5、工程静态总投资:565854 万元
6、项目建设内容:
桐城抽水蓄能电站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境内,站址地处大别山区,属长江流域。上、下水库位于挂车河流域。上水库位于唐湾镇杨树村胡冲沟上,下水库位于南冲河中下游杨树村河段,为抽水蓄能专用水库,装机容量1280(4×320)MW。本工程施工总工期为5年零10个月(70个月),电站主要承担安徽电网调峰、填谷、调频、调相、紧急事故备用等任务。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项目方案合理性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第21号),水力发电属于该目录中鼓励类的电力项目。因此,本工程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桐城抽水蓄能电站是《安徽省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中规划推荐站点,电站建设可保证安徽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满足安徽电网用电负荷和用电量不断增长的需要的有效途径,符合安徽电力系统发展规划以及安徽省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同时,本工程均已纳入安徽省、安庆市以及桐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工程建设基本符合《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和《安徽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中的相关要求。
工程施工区和规划的1处移民安置点均不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保护区,选址较合理。
2、环境质量现状
(1)水环境现状:牯牛背水库常规监测断面超标因子(氨氮、总磷、总氮)三个指标个别时段超Ⅱ类标准,满足Ⅲ类水质标准要求,其余的监测指标均达Ⅱ类标准要求。工程涉及胡冲沟、南冲河、龙井河以及牯牛背水库的所有检测指标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质要求。在各监测指标中,除化学需氧量外,其他8个水质指标pH,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水温,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总磷)达到Ⅱ类标准。
(2)声环境和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根据现场实测结果可知,工程区环境空气和声环境质量良
好,环境空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声环境满足1类标准要求。
(3)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地下水现状监测结果表明:本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水质状况良好。
3、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1) 水环境
工程蓄水期各月的出库水量在满足下水库坝址以下河段生态需水要求的同时可满足水库自身的蓄水要求,对坝下河段的水文情势影响较小。工程施工期各类污废水进行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对库区及下游牯牛背水库水质影响很小。工程输水发电系统、地下厂房施工不会对工程区地下水位产生大的影响,施工时加强对周边水体的观测,及时发现水量变化情况,并采取施工排水处理措施。
(2) 生态环境
工程水库淹没区和永久建设占地将损失一定的植被面积,主要为阔叶林、茶园、草丛等,施工期通过对影响区内的陆生动植物采取保护措施,不会对评价区景观生态系统的稳定产生显著影响。工程所在河流属于溪流生境条件,未发现有具规模的鱼类产卵场分布和洄游性鱼类,对水生生态影响小。
(3)噪声和环境空气
本项目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TSP。在采取半湿法加工,采取喷雾和除尘措施前提下,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行期对环境空气敏感目标影响较小。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设备噪声、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等。在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用吸声、消音、减震、隔声等措施后,本项目对工程周边敏感点的噪声影响较小。
(4) 固体废物
施工期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按照其类别尽可能做到综合利用。本工程施工期生活垃圾外运至桐城市垃圾处理厂处置。
4、总结论
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本工程在施工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通过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予以避免。工程水库淹没区和永久占地不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保护区,只要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加强管理,确保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措施,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在拟建地建设是可行的。
三、查阅环境影响报告和相关信息的方式
通过网站查询,或者联系评价单位以查询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1.建设单位:安徽桐城抽水蓄能筹建处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亮春
电话:17771872817
电子邮箱:502905587@qq.com
环评机构:江苏河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网绿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罗缙、冯吉庆
电话:025-83787530、027-59807847
电子邮箱:1733138999@qq.com、945913874@qq.com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主要是项目所在区域相关团体和个人。主要事项包括您对该项目建设与否所持的态度和原因、对本工程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意见以及对本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及建议。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1)直接致电评价单位
(2)发送电子邮件至评价单位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示发布日期起1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