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金华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及金华市飞灰(含其它危废)填埋项目
项目编号:0747-1860SITCU002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金意景
项目联系电话:0579-82467917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8年06月08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8年06月21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金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金华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及金华市飞灰(含其它危废)填埋项目
原公告地址:http://www.ccgp.gov.cn/cggg/dfgg/zgysgg/201806/t20180608_10064035.htm;http://www.zjzfcg.gov.cn/innerUsed_noticeDetails/index.html?noticeId=1906773
三、更正事项、内容:
招标编号:0747-1860SITCU002
首次公告日期:2018年6月8日
项目名称:金华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及金华市飞灰(含其它危废)填埋项目
招标人名称:金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招标人地址:金华市婺州街85号
招标人联系方式:金意景0579-82467917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21层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葛岩郑淑娟010-5936892459369164
货物名称和数量:(1)建设一座总处理规模30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其中一期规模2250t/d,配置3×750t/d的焚烧线,配2套中温次高压35MW汽轮机发电机组,主厂房、烟囱、汽轮发电机组两期一次性建成,年运行时间不少2于8000小时;在一期运营期间建设二期一套750t/d的焚烧线,具体建设时点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2)配套新建一座处理能力900t/d渗沥液处理站,一次性建成;(3)新建一座库容约为40万立方米的飞灰填埋场(含其它危废)。
答疑澄清内容:
1.问: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P27页中“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近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1)因投标申请人虽为香港注册企业,但所有业务和雇员均在大陆境内,并由全资子公司代为管理及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请问可否提供该全资子公司的纳税证明及社保证明?
答:母子公司是独立法人,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2)由于浙江省税务系统实现互联网办理所有纳税事项,线下不对外出具纳税证明材料,请问此项可否提供有电子章及查验码或验证码的电子纳税证明作为证明材料?
答:可以。
2.问: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P38页定量评审打分表中关于提供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因我司为香港注册企业,香港总部负责投资和控股,旗下所有已投运项目皆在境内,是否可由境内全资子公司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提供股权证明?
答:母子公司是独立法人,请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3.问: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P5页中“3.线下报名:在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间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到金华市双龙南街811号金华工人大厦4楼8401室登记报名。”与P26页“4.2.5营业登记的证明文件,如:如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注册证书或效力等同的类似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要求不一致,请明确报名资料中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是否也可采取企业注册证书或效力等同的类似证明文件?
答:可以。
4.问: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P20页中“在建设期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开工报告,进入运营期的项目应提供实施机构出具的点火证明。”
(1)要求的开工报告是否指建设工程开工报告?点火证明是否指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验收证明?请明确。
答:“项目开工报告”指建设工程开工报告;“点火证明”指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验收证明。
(2)建议修改为“进入运营期的项目应提供实施机构出具的环保验收批复”
答:请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执行。
5.问:在“2.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格式和签署中2.申请人应按照……用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及“3.除当页内容已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外……”“4.任何行间插字……”上述均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鉴于已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建议所有需要签字处(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外)均修改为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署即可。
答:资格预审文件“2.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格式和签署”:
“2.申请人应按照本资格预审文件要求,须盖公章、签字的部分,用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3.除当页内容已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每一页都应进行小签(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姓或姓名或首字母)。
4.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法定代表人在旁边签字和加盖公章。”
修改为:
“2.申请人应按照本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所有须盖公章的部分须用法人单位公章;所有须签字的部分,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其他签字处均可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3.除当页内容已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每一页都应进行小签(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姓或姓名或首字母)。
4.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和加盖公章。”
6.问:在定量评审打分表中,针对2015、2016、2017三年资产负债率各10分,共计30分,资产负债率只是对企业发展一个指标因素,分值偏高,有失公允性,建议重点考核企业的资金实力(如总资产、净资产)、业绩实力、社会责任性等。
答:请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执行。
7.问:资格预审文件P17,“3.6.2定量评审打分表项目业绩”中关于业绩认定标准规定:“以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或PPP合作协议为准,需提供特许经营协议或PPP合作协议、必要的股权证明材料;在建设期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开工报告,进入运营期的项目应提供实施机构出具的点火证明”,请问:
(1)除了特许经营协议或PPP合作协议外,由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否可以做为业绩认定材料?或由政府平台公司委托运营方式实施的单台处理能力750t/d(含)以上机械炉排炉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业绩是否也可以算?建议改为“申请人需在中国境内具有以特许经营或PPP合作协议方式或委托运营方式实施的单台处理能力750t/d(含)以上机械炉排炉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业绩。业绩认定标准:已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或PPP合作协议或委托运营管理协议”。
(2)在建项目业绩认定标准是否可以包括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在建证明?
(3)投标申请人旗下位于其公司所在地的部分项目,项目投资主体、投资模式、出资情况、项目单炉规模、工艺技术、投运情况等都能满足业绩要求,并能够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说明,但这些项目因尚未完成财务决算审计故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是否可以认定为符合业绩认定标准?
(4)“进入运营期的项目应提供实施机构出具的点火证明”中,实施机构是否包括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
答:请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执行。
8.问:资格预审文件中第19页定量评审打分表中项目业绩(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评审标准“单炉≥750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业绩,在建设期的,每个项目得2分,进入运营期的,每个项目得7分,最高得35分。”因国内已投运的单台750吨/日的项目很少,此业绩不能代表企业的实力,建议做调整。此条款中业绩评分项按单炉≥750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业绩打分,带有一定的偏向性,覆盖面不够广。同时总处理规模指标更能反映企业承担大型项目的运营管理水平,是否可以增加总处理规模1500吨/(含)以上的业绩的评分。建议改为“单炉≥750吨或处理规模≥1500吨/天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业绩,在建设期的,每个项目得2分,进入运营期的,每个项目得7分,最高得35分。”
答:请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执行。
9.问:第16页,详细评审,基本要求第2条,“商业信誉良好且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应提供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且符合资格预审公告的规定。”请问申请人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请投标申请人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自行判断。
10.资格预审文件第4页,1.6第7条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我司认为本项目对资金及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比较高,从有利于保障项目质量及提高建设工期的角度考虑,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发挥其各自在不同领域所具有的优势,增强各方责任感,互相监督协调,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将更有利于保证整体工程项目的质量、建设工期,以及项目实施中的互相监督。对于招标方而言,这也是最理想的选择。因此,我司建议将资格预审申请人资格要求第7条修改为“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申请”。
答:请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执行。
11.资格预审文件第20页,业绩认定标准中要求“进入运营期的项目应提供实施机构出具的点火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和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批复文件”,才是已投产项目的证明文件。建议修改。
答:请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执行。
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6月21日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金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采购单位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州街8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金意景0579-82467917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21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葛岩1352086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