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煤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金时代)原董事长覃道雄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覃道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覃道雄利用其担任湘煤集团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和黑金时代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人事安排、工程发包、工程款支付、企业改制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子许晓霞(另案处理)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代为支付的各项费用等,价值共计人民币207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覃道雄利用担任黑金时代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其亲属的书法作品举行首发式,并以招待费名义在本单位财务报销5.5万余元相关费用。
2008年3月,被告人覃道雄在未经湘煤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私自同意集团下属子公司湘能公司收购长田煤矿。长田煤矿因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过户并办理扩界扩能手续,被列为关闭煤矿、保留矿权。被告人覃道雄未督促湘能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10129万余元。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覃道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在国有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应当数罪并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