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征求对《宿迁市市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下为详细情况:
关于征求对《宿迁市市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逐步理顺城市供水价格机制,完善和创新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宿迁市市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限为:2018年5月2日—8日。
联系电话:84357206,84357204(传真)
电子邮箱:sqwjjnjc@163.com
宿迁市物价局
2018年5月2日
宿迁市市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
联动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及《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5〕220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的热电联产企业以煤炭为主要燃料生产的外供热销售价格的调整(居民小区供热销售价格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热电联产企业的供热销售价格与市场煤炭价格实行联动机制(以下简称“煤热价格联动”)。即供热销售价格在兼顾供需双方利益的基础上随着煤炭价格变动而相应调整。
第四条 市场煤炭价格的确定。以秦皇岛煤炭网发布的秦皇岛港口各月5000大卡煤炭月度综合平均平仓价(含税,下同)作为计算依据。
第五条 煤热价格联动比价。煤热比以1吨5000大卡煤炭生产6吨蒸汽计算;煤炭价格变动额实行按比例负担,同步调整的原则,煤炭价格变动额20%由热电联产企业自行消化,80%通过调整供热销售价格解决。
第六条 煤热价格联动基准价格。以2017年10月至12月5000大卡煤炭月度综合平均价540.97元∕吨作为联动基准煤价,以热电联产企业2018年1月供热销售价格220元∕吨为联动基准供热销售价格。
第七条 煤热价格联动周期。为保持供热销售价格相对稳定,煤热价格联动原则上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联动周期。
第八条 煤热价格联动条件。联动周期内,当市场煤炭价格与上一次调整供热销售价格时相比每吨上升或下降达30元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于下季度首月起对供热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当市场煤炭价格与上一次调整供热销售价格时相比每吨上升或下降超过80元时,启动应急机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于次月起调整供热销售价格,不受联动周期限制。
第九条 煤热价格联动公式。供热销售价格调整计算公式为:当期供热销售价格=上期供热销售价格+联动期供热销售价格调整金额,联动期供热销售价格调整金额=联动周期内煤炭价格变动额×80%÷6。
第十条 建立供热成本定期监审制度。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每年对热电企业的成本进行监审,准确掌握企业的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热力价格中吨煤产热系数。
在煤热价格实施联动的同时,若其他成本因素变动较大,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成本监审结论,综合各方面因素重新制定供热销售价格水平。
第十一条 实行煤炭价格监测制度。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市场煤炭价格的监测,主要监测秦皇岛煤炭网挂牌煤炭价格变动情况,实施台账管理,按月公布。
第十二条 实行煤炭价格报告制度。热电联产企业应于每月初5日前如实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月电煤购进数量、价格(以结算发票为准)及热值等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特殊情形处理。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上游煤炭价格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供热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供热价格联动调整继续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热电企业应做好供热销售价格调整变动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切实降低供热成本,保障供应,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供热价格联动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宿迁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报实施。宿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暂行办法〉的通知》(宿价工〔2015〕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