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国家环保部发布环评审批文件(环办环评函[2017]1314号 ),不予批准内蒙古华星新能源有限公司40亿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列明了项目环境评价存在的几个问题(见下文)。
2017年7月24日,国家环保部正式对内蒙古华星新能源有限公司40亿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5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部正式受理内蒙古华星新能源有限公司40亿Nm3/年煤制天然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内蒙古华星新能源有限公司40亿Nm3/年煤制天然气项目2014年1月20日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华星新能源有限公司上煤制天然气示范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发改办能源[2014]188号),经批准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2016年,国家环保部陆续批复了中海油山西大同项目、新疆苏新和丰项目、内蒙古北控京泰项目及新疆伊犁新天项目环评申请。
关于不予批准内蒙古华星新能源有限公司40亿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内蒙古华星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内蒙古华星新能源有限公司40亿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内蒙华星〔2017〕7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地处鄂尔多斯市西部的鄂托克前旗上海庙能源化工基地,紧邻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区域开发强度大,大气联防联控跨区域复合污染形势严峻,2016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超标率达24%,特征污染物苯并[a]芘环境质量现状日均浓度最大值占标率高达99.6%,报告书提出的区域大气污染物削减方案涉及的锅炉除尘改造为达标改造工程,未提出区域苯并[a]芘削减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二、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需要二氧化硫总量指标2804.39吨/年,但有840.78吨/年替代来源未落实到具体企业,需要氮氧化物总量指标2955.64吨/年,但有325.21吨/年未明确替代来源。报告书提出挥发性有机物削减替代量来自关闭2家焦化企业,但缺少具体的计算过程和可行性论证。上述问题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不符。
三、该项目拟采用的碎煤加压气化工艺清洁生产水平较低,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大,运行稳定性较差,目前尚无长期稳定运行的成功先例。报告书未就废水暂存池采用粘土防渗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充分论述,废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和废水不外排的可靠性论证不足,存在较大的环境风险隐患。
四、根据测算,该项目危险废物每年需处理量为11.54万吨,其中焚烧2.8万吨、填埋8.74万吨,而项目依托的上海庙能源化工基地危险废物处置项目每年处理能力仅为9.4万吨,其中焚烧1.7万吨、填埋7.7万吨,基地处理处置规模不能满足项目需求,无法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