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福建省环保厅印发了《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规划要求,重点推进大型火电企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火电、钢铁、玻璃、水泥等污染行业脱硫脱硝,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根据国家《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 年)》要求,2017 年底前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规模公用燃煤电厂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提效工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基本达到超低排放限值。全文如下:
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
第一章 全面认识我省环境保护形势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十二五”以来,我省环境保护力度前所未有,各项环保工作有序推进,“十二五”规划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生态环境优势进一步凸显。但由于发展阶段、增长方式等因素,我省环境质量与社会期盼还有一定差距。“十三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迈入新阶段,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新任务,要准确把握战略机遇,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为实现“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提供坚实的环境基础。
第一节 “十二五”全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
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领先。在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质量继续保持优良水平。2015 年全省 12 条主要河流水质整体为优,主要水系水域功能达标率和Ⅰ-Ⅲ类水质比例分别为 98.1%和 94%,县级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 98.2%,主要湖泊水库、城市内河水域、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达标率分别为 57.4%、84.5%、67.7%。23 个城市空气质量全部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9个设区城市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97.9%。城市声环境基本保持稳定,辐射环境质量保持环境正常水平。森林覆盖率达 65.95%,连续 37 年保持全国首位,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保持为优,生态环境状况指数继续保持全国前列。
污染治理进程明显加快。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全面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深入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点流域和近岸海域环境整治力度不断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全面落实,完成火电、钢铁、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脱硫脱硝以及 10 蒸吨以下锅炉淘汰任务;黄标车专项治理深入推进,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阶段性任务。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加大,启动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编制工作,出台《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危险废物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生态建设力度不断加大。生态创建步伐加快,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等5个城市获得省级生态市命名,其中厦门市、泉州市已通过国家级考核验收,福州市已通过国家级技术评估;全省共有 64 个县获得省级以上生态县命名,其中 5 个县获得国家生态县命名;全省共有 519 个乡镇(街道)获得国家级生态乡镇(街道)命名。生态文明建设内容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取消了 34 个县(市、区)的 GDP 考核。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全面启动。
环境监管能力持续提升。《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 年)》深入实施,全省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力度加大。环境监测水平得到提升,全省 72 家监测站通过标准化验收,建成 89 座水质自动监测站和 82 座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基本建成。环境监察能力得到提高,86 家环境监察机构通过旧标准达标验收,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稳步建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明显加快,9 市 1 区和 34 个县(市、区)成立环境应急机构,机构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全覆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明显增强。新建成 15个危险废物重点项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得到大幅提升。
环保领域改革逐步深化。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并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在造纸、水泥、皮革等 8 个行业先行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污权二级市场活跃程度位居全国前列。重点流域“河长制”全面推行,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不断完善,与广东省跨省界闽粤汀江(韩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加快推进。在泉州市、三明市先行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绿色信贷、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综合改革试点,形成环保改革的“沿海样本”和“山区样本”。制定出台《福建省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南平市延平区率先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
表 1 福建省“十二五”环保专项规划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节 全省环境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
增长方式仍需优化调整。我省经济增长方式还比较粗放,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任务还未完成,污染物的排放强度还处在较高位水平,产业结构还处于阶段性重化阶段,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还比较高,环境保护总体滞后于经济发展,局部地区的环境承载力已经接近上限,污染物减排压力大。
生态环境治理亟待提升。城乡环境公共服务差距仍较大,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还比较低,局部地区生态环境破碎化,部分区域资源开发利用导致的生态问题仍较突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底数不清,规范化管理薄弱。
环境质量与社会期盼还有一定距离。水环境质量局部有起伏,主要流域Ⅰ-Ⅱ类优质水比例呈下降趋势,部分湖库呈现富营养化,个别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未能稳定达标,部分小流域污染严重;大气环境质量保持全国前列任务艰巨,个别城市出现不同程度的臭氧浓度超标和雾霾天气;土壤环境安全存在隐患。
环境监管能力与新形势下环保工作要求还有差距。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的需求与监管执法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凸显,县级环保部门监管执法力量普遍不足。环保机构尚未全面延伸到乡镇一级,城乡环境治理体系尚未统一,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环境监管的要求。
第三节 环境保护面临历史性机遇和严峻挑战
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我省环保工作机遇和挑战并存。“十三五”期间要抓住历史机遇,妥善应对环境风险与挑战,着力提高环境治理水平,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规划目标。
主要机遇表现在:
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在绿色发展理念指引下,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国家新区等先行先试政策引领作用将进一步显现,有助于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为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有机统一的“新福建”提供新契机。
生态环境禀赋优良。我省地表水和空气质量优良,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森林覆盖率达 65.95%,大陆海岸线长度 3752km,分列全国第一和第二;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指数为优,居全国前列。生态环境优势进一步彰显,为实现“十三五”环境保护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环境保障。
公众参与环保积极。社会各界人士更加主动参与环境保护工作,人民群众环保意识逐步提高,环境权益观逐步增强,改善环境质量的愿望日益迫切,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逐步形成, 为环保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保障。
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十三五”环保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
生态环境保护改革创新亟待深入。我省在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进程中,对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改革作了一系列先行先试的有益探索,但制度设计上与中央的要求还有差距,各项制度之间缺乏有效衔接,配套措施还有待完善,环保顶层设计与基层实际脱节的问题还较突出。
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空间有限。“十三五”时期,我省经济仍将保持快速增长,工业化、城镇化仍将持续推进,一批电力、石化、冶金等临港重化工业项目将相继建成投产,污染排放新增压力仍将处于高位水平,岸线资源开发导致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问题将可能进一步凸显,实现国家“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 的要求难度大。
环境安全存在较大隐患。全省存在较大以上环境风险的企业多分散在沿江、沿河、沿海地区,石化化工园区环境应急预警体系和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尚待完善,应急基础能力不足,存在发生区域性、流域性的环境事件隐患。
第二章 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先行示范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为目标,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强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协同联动,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第二节 基本原则
质量先导、绿色发展。树立“两山理念”,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环境优先战略,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方式,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空间管控、分类防治。坚持“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理念,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三大布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深化生态环境空间分级管控,维护生态安全。建立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管理格局,抓好工业、生活、农业、交通污染源差异化管理,分区分类管控,分级分项施策。
以人为本、环保惠民。以解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雾霾、水体黑臭、土壤重金属污染、危险废物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强化环境质量反降级的控制措施与手段,实施重大工程,确保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增进民生福祉。
强化监管、全程管理。深入实施新《环境保护法》,提升环境监督执法能力,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依法对污染源、排放过程和环境介质实施统一监管,提升精细化管理、精准治污水平。
深化改革、制度创新。以改革创新为手段,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建立系统完善、适应生态文明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真正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性转变。
信息公开、社会共治。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完善政府、企业、公众多元化主体责任分担、合作共治和监督制衡机制。激励与约束并举,政府与市场两手发力,形成生态文明长效机制。
第三节 规划目标与指标
总体目标:到 2020 年,水、大气、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优良,土壤环境稳中趋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控制,污染防治能力显著提升,辐射环境质量继续保持环境正常水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明显提高,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海岸带等资源有序开发,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水平明显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主要指标:
1.环境质量
——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总体高于 95%;全省 12 条主要河流优于Ⅲ类水质比例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内,全面消除劣Ⅴ类水;设区城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 10%以内;海洋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 85%,海域一类、二类水面占比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内。
——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巩固和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保持全国领先,设区城市优良空气天数比例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内。
——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核与辐射环境质量保持正常水平:全省环境陆地γ辐射水平、环境电磁辐射、核电站环境介质中的放射性核素含量等保持环境正常水平。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明显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大幅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翻倍,基本解决处置能力不平衡的问题。
2.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实施相应主要污染物指标总量控制,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目标任务。
3.生态建设
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海岸带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 37%,提高森林覆盖率,陆域受保护地区占土地面积比重不低于 15%,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建成。
表 2 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指标体系
第三章 强化宏观调控,促进绿色发展
紧密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施分区域的环保差别化调控政策,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优化生产力的空间布局、结构和规模,以环保手段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全省经济跨越发展和绿色转型。
第一节 严格生态环境空间管控
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严格执行石化等七类重点产业发展布局,构建科学合理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依法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实施差异化分级分类管控,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实施“反降级”的刚性约束,确保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逐步形成具有福建特色的生态空间保护格局。
第二节 严格环境保护准入门槛
以战略和规划环评引领转型升级。推进重点区域战略环评,加强城镇化、流域开发、能源资源开发和产业园区等重点领域规划环评。启动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负面清单管理”试点,推进试点园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改革。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区和环境容量的要求,严把新上项目环保准入门槛,新(扩、改)建工业项目能耗、产排污指标均应达到或优于国内先进水平,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对产能过剩行业开展专项整治,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从以往的以污染物减排为主要目的,向优化开发规模、结构和布局及改善环境质量结果的导向转变。
发挥环境标准引导作用。制(修)订一批福建省重污染行业和特色行业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地方环境标准与技术规范,加快标准升级步伐,实行“阶梯型”标准引领。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要制定实施基于环境质量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要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第三节 合理开发海湾河口地区
严格控制沿海区域围填海总量,对围填海面积实行约束性指标管理。优化整合港口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工业园区。以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倒逼沿海化工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限制沿海岸带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开发,建立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有序开发利用港湾滩涂资源与岸线资源,保护自然岸线不低于 37%。建立从山顶到海洋的陆海统筹生态系统修复与污染防治区域联防机制,完善陆源污染物排海溯源追究制度。
第四节 协调控制能源资源消耗
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合理设定资源能源消耗上限,实施水资源、建设用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环境质量超标地区实施行业内新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等量或倍量替换。电力等产能过剩行业实施产能减量置换。2020 年底前完成全省市、县资源环境承载力能力现状评估,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优化能源结构。加强高耗能行业能耗管控,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在 1 亿吨标煤以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天然气供应与利用。稳步推进福清、宁德核电建设,开工建设漳州、霞浦核电项目。继续支持陆上风电规模化开发,积极推进海上风电项目。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潮汐能、波浪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促进天然气、光伏等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推广应用。力争 2020 年全省清洁能源消费比重达 55%,其中天然气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达到 10%以上。
推进源头节水减污。以水定产,以水定城,推行合同节水管理。严格工业用水定额管理,到 2020 年电力、钢铁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全省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 70%以上。推进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造纸、印染、氮肥、味精等行业实施行业取水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控制。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 223 亿立方米以内。
第五节 持续推进绿色产业发展
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创新驱动,加快产业绿色转型。完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品和服务,培育一批节能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加快节能环保服务外包。积极发展现代种植业、生态农业和设施农业,促进农业向第三产业拓展延伸。提升农业废弃物多层次再生利用和资源化水平。以发展制造业、提升传统优势制造业为核心,以专业化工业聚集园区为载体,构建园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与体系。大力发展绿色交通、绿色建筑,推进“清新福建”生态旅游业等绿色服务业发展。积极实施“绿色产品”、“节能认证”、“绿色标签”等环境标志认证制度,推广绿色生态标志。推动低碳产业聚集,大力推广低碳产品。提高全民绿色消费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加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力度,鼓励公众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
第四章 实施三大计划,改善环境质量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推进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深入实施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协同控制污染物,分流域分区域实施差异化政策,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
第一节 全面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一、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
加强水源地综合治理。推进外渡水库、东圳水库等富营养化库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农业结构调整,减少化肥施用量大的作物种植面积,严格控制库区周边及上游地区入库氮磷总量,在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流两侧建立面源氮磷流失生态拦截系统,防治库区水源地水体富营养化。2020 年,力争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
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隐患。持续开展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建设跨省、市、县(区)界河流以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工程,构建水源地连接水体风险防控屏障,提高水源地综合风险防控能力。全面依法清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准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和网箱养殖,强化船舶流动污染源监管。
进一步实施应急水源地建设工程。加快城市备用水源地建设,2020 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建成 2 个以上水系相对独立的饮用水水源地,同时加快水源水互通,逐步停用现有的地下水水源地,将地下水作为战略和应急水源地。
二、实施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的水环境质量管理
实施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和综合治理,建立流域、水生态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强化河流、湖库、地下水与近岸海域的统筹管理。对环境问题突出、质量较差的控制单元,根据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确定区域、流域排放标准,实施基于水质约束的排污许可,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落实控制单元治污责任,未达到目标要求的控制单元要制定达标方案,改善水生态健康状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必要时对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三、实施重点流域差异化管理
“十三五”期间,对“六江两溪”实施差异化管理,针对流域各国控、省控断面设置 2020 年水质目标(具体见附表 1)。
闽江流域:以保障流域总体水质不下降,推进局部地区水质改善,强化部分地区环境风险防范为目标。水口电站上游地区严格限制高污染、高风险的化工、石化、制浆、印染、电镀等项目,禁止新、扩建制革项目。闽江南平段重点加强邵武、顺昌氟化工风险防范;严格控制延平区畜禽养殖规模,全面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合理控制水口库区水产网箱养殖规模,转变水产养殖模式。闽江三明段重点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和化工企业风险防范,引导企业进入工业园区,推进重点企业氨氮排放量削减;加强尤溪流域工矿企业污染防治,推进重金属污染治理。闽江福州段以保护下游饮用水水源地和改善闽江入海口水质为目标,重点加强生活污水治理和闽侯地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强化福州市区和闽侯生活污水收集治理力度。
九龙江流域:以大力改善水质,促进断面水质稳定达标为目标,以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生活污染控制、农业面源减量化和工业风险防范为综合治理手段,保障流域水环境安全。全流域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开展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建设,鼓励发展有机肥制造产业。北溪江东北引桥闸以上、西溪桥闸以上流域范围禁止新、扩建制浆、制革、电镀、漂染行业和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北溪流域继续加强新罗区和漳平市铁锰采选矿业整治,强化高风险企业的环境风险防范。西溪流域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漳州平和、南靖等主要茶果园县,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试点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九龙江下游加快城区配套管网和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
敖江流域:以防治山仔水库水体富营养化和改善水源地水质为目标,保障福州第二水源地水质安全。加快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整治,全面清退流域内的石材矿山开采企业;严防流域禁养区畜禽“复养”反弹;加快流域内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保障处理设施有效运行。以水土流失和生态修复为重点,推进兰水溪、花园溪、龙舞溪、斌溪、牛溪等小流域综合整治。
晋江流域:以水源地保护和小流域治理为重点,保障饮用水安全和改善入海口水质。加强山美水库水源地保护,实施库区上游以及周边乡镇生活污染治理。继续推进桃溪、九十九溪、大盈溪等小流域污染整治,逐步改善泉州湾水质。开展安溪县种植业污染整治试点工程。
汀江流域:以改善跨界断面水质和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为目标,全面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和矿山污染。大力开展上杭、永定、武平、长汀等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推动象洞溪等小流域污染整治。开展矿山清理整治工程,推进永定石板材行业结构升级,加大金属采选矿行业环境风险防范,着力恢复流域植被。
龙江流域:以水质改善和节水为目标,以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城镇生活污染治理为重点,大力推进节水工程建设。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全面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加大东张水库保护力度,开展库区周边以及上游地区乡镇生活污染治理和小流域综合整治。加强福清市城区生活污染治理,完善配套管网建设,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和工业节水。
木兰溪流域:以东圳水库水源地保护和下游水质改善为目标,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和种植业污染整治。开展东圳水库上游地区乡镇生活污染治理,调整东圳水库周边农业种植结构,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试点工程。加快莆田城区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进程,推进内河污染整治工作。
交溪流域:以改善福安段水质为目标,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和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强电镀、合成革等企业的环境监察,加大对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快城区管网配套和改造,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率。开展修造船业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证修造船。
四、加强流域水生态保护和小流域治理
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以污染源治理、河道生态清淤与修复、水土保持整治为重点,将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相结合,强化项目带动,实施“以奖促治”等政策,通过开展“赛水质”活动等模式,全面推进小流域污染综合整治,消灭垃圾河;2018 年底前,汇入 12 条主干流及直接入海的小流域消除劣 V 类水体,消灭“牛奶溪”;2020 年全省小流域Ⅲ类以上水质比例达到 90%以上。
五、推进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治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和污染源周边环境状况。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 2017 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公布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管控风险,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
六、海陆统筹整治近岸海域污染
编制实施“十三五”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点开展福州、漳州等市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控制,推进九龙江-厦门湾等重点海湾总量控制试点。实施“蓝色海湾”综合整治,逐步开展闽江口、九龙江口、漳江、木兰溪、萩芦溪等河口的综合治理和修复。开展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2017 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严格禁渔休渔措施,合理规划水产养殖布局和规模,控制近海养殖密度,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在重点海湾制定养殖规划,2017 年底前完成罗源湾等海湾不符合规划的网箱养殖清退工作。
七、整治城市内河黑臭水体
建立省级城市内河黑臭水体管理信息平台,每半年在当地公告栏和主流媒体公布黑臭水体排查情况、治理清单、整治达标期限、责任人及整治进展。加大城市内河治理力度,强化城市内河水质监测,逐步建立城市水体监测体系,2017 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 年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其中福州市、厦门市建成区于 2017 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八、实施流域水环境共治
建立应急协调和定期调度通报机制。建立健全闽江、九龙江等跨市界流域以及福莆宁、厦漳泉2个新型都市圈环境应急联动机制,推进跨市界水质联合监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合处置。加强环保、水利、海洋等部门会商,实现水库型水源地、水产养殖库区等敏感区域的监测数据共享。通报水环境治理重点项目实施进展、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推进项目落实。
严格落实“河长制”。强化地方水环境保护属地责任,实施 “一河一策”。健全完善省、市、县、镇(乡)四级河长体系,落实河(段)长工作责任,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相关部门要负责协助河(段)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日常巡查、执法与隐患排查,加强水质监测与分析。
第二节 继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一、推进区域大气联防联控
健全区域大气联防联控机制,推进省界、省内重要区域大气联合监测,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合处置。深化福莆宁、厦漳泉城市圈内部环保合作,加快落实厦漳泉大都市区生态及环境保护合作规划,加强城市间预警联动,增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建立省级响应处置指挥平台,强化环保与公安、交通、消防、气象等部门联动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大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网络。
二、提升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加强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制定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整改清单,实时督促整改进度。到 2020 年,设区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全部达标,二氧化氮、细颗粒物、臭氧浓度保持稳定并力争有所下降,设区城市优良天数比例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内,福州、厦门在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力争保十争五。
福州:优化城市规划布局,合理预留“城市风道”,促进大气污染物有效扩散。强化辖区内国、省控企业污染治理,重点推进大型钢铁、火电企业污染治理,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加快闽清建陶业煤改工程,提高除尘效率。加强道路和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管理,加大对露天焚烧垃圾等违法排污行为打击力度。
厦门:落实《厦门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实现黄标车整治目标。加快瑞新、腾龙、新阳等热电企业脱硫脱硝提标,大力推进岛外四区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启动绿色海港和绿色空港建设,推进港口起重机油改电和船舶岸电试点工作。加强道路和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管理。
泉州:减少煤炭消耗,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巩固和提升“煤改气”工程效果,确保用气“不反弹”。加强重点石化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管。加大机动车控制力度,加快淘汰黄标车。
宁德:严格控制油气深加工、冶金、能源等产业发展规模,严格控制宁德主城片区北部靠近漳湾产业片区的金涵组团和后湾组团的人口和居住用地规模。加强鼎信实业污染治理,督促企业技改。加快完成福鼎、霞浦合成革集控区煤改工程。
莆田:合理控制环湄洲湾石化、能源等产业发展规模,加强大气联防联控,防范潜在风险。督促太平洋电力进一步节能增效。
漳州:严格控制古雷石化合理规模,强化重点石化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管,切实加强环境监管,防范环境风险。加强重点企业污染治理。
南平:提升南纸、炼石、邵武化工等 15 家国、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治理水平,加快脱硫脱硝设施建设,提高除尘效率。严格控制大气污染产业发展,加快市区工业企业的外迁或关闭工作。加强氟化工企业环境风险防范,确保环境安全。
三明:加快市区企业外迁或关闭工作,督促三钢、三化等重点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加强水泥行业脱硝设施的运行管理。完成国道205线和省道306线的改线工程,大辐减少穿越市区的车辆。
龙岩:合理调整工业布局,启动中心城区第二批污染企业的关闭搬迁工作。严格控制水泥产业发展规模,督促水泥行业脱硝设施稳定运行。优化中心城市路网建设,尽快将国、省道移出中心城区。加强古蛟工业区、漳平的环境风险企业监管,切实抓好风险防范工作。
平潭:理顺环境执法机制,成立环境监察执法专门机构,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严格禁止发展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加强小型窑炉管理。
三、加强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持续推进火电、钢铁、玻璃、水泥等污染行业脱硫脱硝。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推进钢铁和水泥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治理实施方案,安装高效除尘设备,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统筹控制臭氧和细颗粒物,抓好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氮氧化物协同控制。
四、强化移动源污染治理
加快机动车燃油品质升级,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船舶油品质量监管,将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污染纳入监管范围,加快非道路移动源油品升级。加大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力度,2017 年基本淘汰黄标车。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天然气加气站、充电站、充电桩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发展加油、加气、充电合建站,推动公交、环卫、出租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公众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五、推动扬尘污染防治
深化工业扬尘污染防治。加强工业企业内部煤堆、料堆管理,全面完成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重点企业散装原燃料及废料堆场的整治和改造,强化规范运行。
推进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控制。以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区域为重点,实施重大扬尘源清单动态更新和在线监控管理,落实扬尘污染控制属地责任。开展城市道路施工、地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到2020年全省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达到98%以上。
加强城市道路扬尘监管。推进渣土运输车辆密闭防漏改造,有效遏制渣土运输滴漏、洒落现象。提高道路保洁率和保洁质量,到2020年全省城市道路湿式清扫率达到85%以上。
六、深化社会生活污染控制
严格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开展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督促城区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加强露天焚烧管理,禁止秸秆焚烧,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严禁城市及周边地区废弃物露天焚烧。
第三节 深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根据国家相关调查技术规范及工作方案,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工矿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018 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 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以耕地、园地为重点,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到 2020 年底前,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全部完成耕地、园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实施分类管控,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实行预警提醒和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到2020 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到 2020 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任务。
三、实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自 2017 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 2018 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 2017 年起,各县(市、区)要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实施分用途管控措施。
四、夯实土壤环境监管基础
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 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在耕地、林地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选取蔬菜产业基地、果园和茶园集中分布区、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及其影响区域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到 2020 年实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覆盖全部县(市、区)。重点加强市、县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以厦门、泉州、福州、三明等为依托,提升区域土壤环境监测能力。结合全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力争 2018 年底前建成全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重点监管有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以及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等重点区域,重点监测土壤中汞、铅、镉、铜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支持建设省级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五、强化工矿企业环境监管
在 2017 年底前,各地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实行动态更新,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污染防治,自 2017 年起,在全省铅锌、铜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制定并实施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方案;2018 年底前,完成我省铅锌矿污染专项整治;2017 年底前,各市、县要完成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重点监管尾矿库所在企业要在 2018 年底前完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自 2017 年起,稀土、锆英砂等伴生放射性矿产开发利用企业每年要对矿区和厂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重金属污染防治国控、省控区要持续推进重金属污染整治,加快推进产业升级,强化环境风险防控。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2017 年底前,编制完成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2018 年底前,各设区市要组织有关县(市、区)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各市、县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2017 年底前,选择重污染企业污染地块,以及受污染耕地和园地、蔬菜基地等,启动 5 至 8 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到 2020 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
第五章 开展专项治理,深化达标减排
以污染源达标排放为底线,以推进骨干性工程为抓手,改革完善总量控制制度,大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总量控制,鼓励各地实施特征性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差异化管理,推动行业多污染物治污减排,加强城乡统筹治理,提高环境污染防治绩效。
第一节 确保工业源全面达标排放
一、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
工业企业要履行自行监测、自证守法的基本责任,全面实施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如实申报,向社会公开。2018 年底前,工业企业要规范排污口设置,实施“阳光排污口”工程,编制年度排污状况报告。到 2019 年底,实现与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信息系统连接,实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
二、排查并公布不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
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定期抽查排放情况,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达不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各级政府建立“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季度向社会公布。2018 年起,制定工业污染源达标率年度目标并逐年提高。到 2020 年,钢铁、水泥、玻璃、燃煤锅炉、造纸、印染、化工、焦化、氮肥、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全面实现达标排放。
第二节 推进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
一、深化落后和过剩产能淘汰
严格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求及我省制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鼓励实施更加严格的落后产能地方淘汰标准,通过差别电价等政策坚决淘汰造纸、制革、印染、电镀、化纤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大力推进煤炭、钢铁、化工等行业过剩或低效产能淘汰,鼓励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产业的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实现资源整合,污染集中治理。城市建成区内污染严重企业要实施搬迁、改造或关闭。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
深入推进生活污染减排。推进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县(市、区)新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2020 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逐步提高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 2020 年前所有县级以上污水厂基本满足设计进水浓度。福州山仔、福清东张、泉州山美和惠女、莆田东圳、三明东牙溪和泰宁金湖汇水区域,厦门、平潭、晋江、石狮、东山等近海城市城镇,以及福州、莆田、泉州、漳州、龙岩等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排放口位于城市建成区水体中上游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 A 排放标准。
推进工业废水深度治理。以造纸、纺织、印染、化工、制革、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加工等行业为重点,继续加大污染深度治理和工艺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行业污染治理技术水平,继续扩大实施重污染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2017 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加强工业园区集中治理。新建化工、印染、电镀、铅蓄电池、皮革、合成革及人造革建设项目,应在环保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专业园区内布设,引导现有企业逐步入园发展。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现有省级及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全面实现污水集中治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推进全省园区实行循环化改造,显著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大幅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调整优化养殖业布局,鼓励生猪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县(市、区)建立智能化监控平台。加快落实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2018 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内生猪规模养殖场(存栏 250 头以上)标准化改造。推行畜禽清洁养殖,采用干清粪、垫草垫料、雨污分流等措施,淘汰高耗水、高排放的水冲粪、水泡粪等养殖方式。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面配套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实施节水改造、粪污贮存、固液分离、厌氧发酵、深度处理等减排工程。到 2020 年,全省 80%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完善的粪污贮存设施。
三、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根据国家《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 年)》要求,2017 年底前全省 30 万千瓦及以上规模公用燃煤电厂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提效工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基本达到超低排放限值。
推进脱硫脱硝工程。钢铁烧结机、球团竖炉应全部建成投运脱硫设施或实施提效技改,综合脱硫效率达到 80%以上;玻璃生产线、有色冶炼窑炉应进一步规范脱硫设施运行,综合脱硫效率达到 80%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4000 吨/日规模及以上的,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 60%以上;4000 吨/日规模以下的,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 50%以上。福耀、明达、旗滨、台玻等玻璃企业生产线应规范运行管理,综合脱硝效率达到 70%以上。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进泉港联合石化、泉惠中化、古雷腾龙芳烃和翔鹭石化等重点企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推进汽车涂装、船舶涂装、涂料和油墨生产、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新(改、扩)建项目应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收集率。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
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落实《福建省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闽经信环资〔2015〕34号),通过推广高效锅炉、严格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加快淘汰落后锅炉、实施节能环保升级改造、推进燃料结构调整和扩大集中供热(气)等措施,分年度推进燃煤锅炉整治任务。到 2017 年,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 10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第三节 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快生活污水基础设施建设
开展污水处理厂扩网与提标改造。优先解决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问题,提高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截污能力,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到 2020 年城市和县城的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 95%和 85%以上,显著提高小城镇污水处理率。
着力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6 年底前“六江两溪” 流域 1公里范围内和土楼保护区内292个乡镇污水全部实现有效处理,其余乡镇要在 2018 年底前完成。加大生活污水再生水利用率,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新建再生水回用系统,城镇景观、绿化、道路冲洗等优先利用再生水。鼓励厦门、福清、东山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等缺水地区,新城区建设中配套中水回用管网,2020 年底前缺水地区污水再生利用率不低于 20%。
推进污泥规范化处置。全面建成污泥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污泥全面实现安全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 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 90%以上。
二、完善生活垃圾与工业固废处置设施
妥善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各建 1 座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配套飞灰固化稳定化卫生填埋场和配套炉渣资源化利用厂。到2020 年,基本形成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相匹配的无害化处理能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重占总无害化处理能力 70%以上。完善收运体系,设区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建成 1 座以上大中型转运站,所有乡镇建成 1 座以上压缩式转运站或实现汽车压缩直运。加大存量垃圾治理力度,开展县城以上及有条件的乡镇存量垃圾治理。推进餐厨垃圾分类处理,到 2020 年,设市城市基本实现餐厨垃圾有效处理,县城初步实现餐厨垃圾有效处理。推进垃圾分类,到 2020 年,各设区市要建成 1 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完成全省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所排查,开展垃圾填埋场所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严格垃圾处置场渗滤液和飞灰管控。
提升工业固体废物再生利用能力。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目录,鼓励纺织品、汽车轮胎等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对复合包装物、电池等低值废弃物实行强制回收。以电子废物、废旧车船、废旧电池、废轮胎、废塑料、废纸等为重点,提升并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再生利用,2017 年底前有关企业要全部入园发展,并改进治理工艺和技术,做到污水与污泥同治、废气与废渣同治。开展历史遗留固废处置场专项整治。
第四节 加强农村环境治理
一、加大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力度
分类推进农村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规范化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2016 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2020 年底前,基本完成供水人口 200 至 1000 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距离市、县级水源地较近的农村地区,推进区域集中供水。分期分批调查评估农村饮水水源地环境状况,建立风险源名录。以县或乡镇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期分级建设完善区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中心,2017 年起日供水 1000 吨或服务人口 10000 人以上乡镇水源地基本实现每年监测一次。
健全饮水工程及水源保护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长效管理机制,明确供水工程及水源管护主体。组织编制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推进农村供水机构和水质监测机构建设,设立维修养护基金。水源地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水源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水源地安全隐患,保障工程长效运行。2017 年起,逐步公开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水源水质状况,到 2020 年全面实现水质信息公开。
二、深化农村污水、垃圾综合整治
分类指导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采用集中处理或分散处理或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方式,建设污水处理系统并定期维护。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厕、改厨、改圈相结合,鼓励人口集聚和有条件区域建设有动力或微动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逐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农村地区根据人口、地理位置等,选择不同的垃圾处理模式。城市周边乡镇村庄,可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经济条件好且运输条件便利的乡镇,可单独或与周边几个乡镇合建压缩式垃圾转运站,或设置连体式垃圾压缩箱等,将垃圾转运至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处理,实现县统筹镇、镇统筹村的处理模式;离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远且垃圾产生量大的乡镇村庄,可就近几个乡镇共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处置设施;交通不便、人口密度低的乡镇村庄和海岛的乡镇村庄,鼓励采取素土夯实等简易防渗措施设置简易填埋场。
强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运管资金整合。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污水、垃圾收集与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逐步引入专业化、市场化运管机制,探索纳入城镇环卫运转体系、委托第三方运营、成立专业化管理公司等模式。采取财政和村集体补贴、住户付费、社会资本参与的投入运营机制等多渠道筹措资金,探索多元化运管资金投入机制。
健全农村生活污染处理长效运管机制。积极探索农村生活污染处理运行管理模式,落实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责任。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加强资产登记管理,建立农村生活污染治理设施资产管理制度,按照“一设施一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设施管理相关信息;组织开展监督性监测,在日处理能力大于 20 吨的污水处理设施设置监测点位,开展水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常规监测。
三、深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逐步实现化肥和农药“零增长”。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重点推进设施作物、蔬菜、果树、茶叶等作物测土施肥,不断提高肥料利用效率;大力推广高效新型肥料,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引导农民增施有机肥。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推行精准施药和科学用药。建立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测和再评价体系、病虫监测预警体系,扶持病虫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研究实施方案,推进公司化运作。
实施环水有机农业行动计划。以县为单元,任务分解到乡镇,严控水产养殖面积和投饵数量,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开展循环经济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试点。合理处置农药废弃包装物、秸秆、农膜等农业废弃物,推广可降解或易降解农地膜,加大秸秆养分还田力度,开展秸秆还田和废弃农膜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在山仔水库等有水体富营养化库区和九龙江北溪流域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试点,提升农田、农村集水区河段滨岸植被面源污染截留功能。
四、持续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力度。全省生猪年出栏量控制在 2000 万头以内,新(扩、改)建养殖场均应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各地禁养区、可养区划定要细化到村,按照重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挂点、乡镇干部分片联村“一乡一组”的形式,建立网格化动态巡查机制,严防禁养区畜禽养殖回潮,依规关闭拆除可养区内存栏 250 头以下、未提出改造方案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户。
推进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途径,整县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分类推广种养平衡的生态养殖模式,鼓励支持养殖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建设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的有机肥厂,建立产业链。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 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 75%以上。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短期内不能实现集约化经营的,建设小型沼气和堆肥设施。与“河长制”结合,成立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队,强化整治督查。
五、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对农村地区的覆盖。以村庄环境改善提升为主要内容,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结合村镇环境保护的难点和重点,着力推进生产、生活方式变革。聚焦规划保留的农村居民点,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容环境整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协同推进村庄环境改善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切实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优化农村人居环境。
持续增加农村环保资金投入。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积极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杠杆作用,并积极向中央争取资金支持,对欠发达地区农村给予倾斜,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小流域整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项目和工作。
第六章 强化风险管控,确保环境安全
提升风险防控基础能力,将风险防范纳入常态化管理,系统构建事前严防、事中严管、事后处置的全过程、多层级风险防范体系,切实管控核与辐射、危险废物、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重点领域风险,牢守环境安全底线。
第一节 完善环境风险管控机制
一、推进环境风险全过程监管
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和区域环境风险管理。强化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抓好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区域的环境风险评估工作,持续推进企业、园区和重要环境敏感点的三级防控体系。强化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开展生物毒性等监测预警试点。严格源头防控、深化过程监管,严厉打击污染治理设施不规范、不运行、偷排、漏排等行为,强化事后追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将环境风险防范纳入到日常环境管理。
加强环境风险信息化管理。推进建立环境风险源、环境敏感区、应急物资储备等基本信息数据库,加强各类环境基础信息集成共享,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提高环境应急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
二、优化布局严控环境风险源
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控制区、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新建立的涉化企业原则上应在合法设立的工业园区内选址建设。严格管理和落实建设项目周边安全防控距离,安全防护距离内的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人群应加快制定搬迁计划。城市建成区内现存化工企业在 2017 年前完成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严格控制主要流域干流沿岸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等项目环境风险。增强泉港、泉惠、古雷、江阴、海沧等重点石化、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
三、强化应急防范处置能力
健全环境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省、市、县三级环境应急指挥系统,保持与国家、本级政府、环境应急联动单位以及周边省份应急指挥中心的沟通,健全指挥协调机制。加强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强化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和预案演练评估制度,推进环境应急管理规范化。加强同相关部门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完善环境应急监测装备,提高应急监测水平,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的作用,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逐步优化区域应急物资储备,建立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的环境应急平台体系,实现企业、部门、政府间环境应急物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的共享共用。
四、开展环境健康风险与损害评估研究
开展环境与健康的风险调查评估。制定环境健康调查、监测及评估技术规范。建立环境健康风险监测哨点,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分析评价工作,探索环境健康信息公开机制,逐步建立应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健康问题的管控体系。
第二节 提升核与辐射环境监管水平
进一步提高核设施与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水平,提升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降低辐射环境安全风险,确保辐射环境质量保持环境正常水平,保障核安全。
一、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监测体系
提升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精细化水平。配合环保部持续加强核电厂安全监管,指导和督促核电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推进我省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建设。强化核电厂、石化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省放射性废物库、辐照中心等重点单位,以及移动放射源、停用放射源等重点目标安全监管,建成移动放射源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省内使用伽马探伤放射源的实时监控。加强省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全省废弃放射源安全收贮率继续保持 100%;完成放射性废物库围墙、安保用房等基础设施改造,确保库内废源安全。做好输变电、广播电台、核技术利用等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推进输变电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开展伴生放射性矿污染源普查,强化伴生矿开发、利用项目的辐射环境安全管理。
完善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按照“覆盖全省、密布沿海一线,对核电厂实施重点监控”的原则,在南日岛、诏安等地新建一批国控点自动站。健全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核电厂监督性监测,以及辐射环境应急监测为基本构架的核与辐射监测体系。强化 14 个国控、省控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以及宁德、福清核电厂 21 个自动监测子站的运行维护,增强系统抗台抗灾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提升数据获取率和稳定性,确保能够及时、有效预警辐射环境异常,保障全省辐射环境安全。
提升核与辐射监测能力。根据全省核电、核技术利用项目快速发展的形势,推进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完成国家级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建设国内一流辐射监测实验室,提升人员队伍的监测能力和水平。加强与国内外高水平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的沟通交流,与核电厂等单位设立辐射环境监测联合实验室,选准技术攻关课题研究方向,推动我省辐射环境监测前沿技术研究。强化设区市核与辐射安全监测能力建设,有核电的设区市开展核电厂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无核电设区市具备基本的核与辐射日常监测及应急监测能力。
二、加强核与辐射应急管理
保持核事故应急工作常备不懈。进一步推进核应急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研究制订《福建省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不断提升各级核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组织修订宁德、福清核电厂场外核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制定漳州核电厂场外核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进一步完善全省核与辐射环境监管指挥决策系统,各级核应急指挥中心进一步加强互联互通,形成覆盖任务连接、技术支持和保障支撑的应急支持网络。充分发挥省核应急委作用,加强全省核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开展省级核应急救援力量规范化建设。加强宁德、福清核电厂周边核应急基础设施管理,推进漳州、霞浦等新建核电项目场外核应急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建立稳定的核应急培训和演练长效机制,按照国家要求,针对宁德、福清核电厂分别组织一次核应急演习。研究制定核与辐射公众沟通有效机制,每年开展核安全、核应急知识科普活动,力争核电厂烟羽应急计划区内公众全覆盖。
做好辐射事故风险防范与应急准备。推进放射性物品一体化安全监管改革,实现环保与公安、卫计、安监等部门的联动监管。实施加强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对各类高危放射源实施有效管控;及时收贮废旧闲置放射源,预防放射源丢失、被盗等辐射事故发生。不断完善省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对应的实施程序,促进市、县(区)按照规范要求修订辐射事故和实施程序,形成上下联动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增配伽马相机、无人机监测等先进应急仪器设备,定期开展贴近实战的辐射事故演练。同时,加强与卫计、海洋与渔业、部队等单位的交流合作,实现应急资源共享,协同处置,有效提升辐射事故应急能力。
第三节 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
一、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要求,对辖区内无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要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建设项目的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应符合环保规范要求;建设项目需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未建成或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严格审查产生危险废物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文件中必须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
二、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水平
各设区市制定专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建成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及填埋场、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医疗废物处置等重点项目。开展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大检查,限制和淘汰技术落后、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加快对处置能力不足的项目升级改造,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向专业化、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
三、建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区域调剂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共享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平潭综合实验区原则上不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与福州市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处置合作工作机制。统筹全省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资源,优选部分新建的危废处置场作为区域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中心。
四、健全信息化管理台账及监控体系
建设集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动态申报、转移网上报告、统计分析、信息查询和运输 GPS 跟踪、经营许可证审批、现场监管执法等集危险废物生命周期全过程监管于一体的全省综合性信息化监管和服务平台。探索引入“互联网+”信息监管手段,在厦门市开展试点的基础上,2017 年逐步全省推开。推进企业危险废物出入口及转移信息化监控,推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承担危险废物转移运输单位应完成运输车辆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交通管理部门联网;2017 年底前,建成省市两级信息化监控平台。
五、实施规范化管理
全面落实危险废物产生、经营企业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出入库称重记录、分质分类包装等管理制度,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和利用处置规范有序。到 2020 年,国控、省控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实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无害化。制定福建省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手册。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对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每年通报考核结果。
第四节 夯实化学物质风险防控基础
一、控制激素类化学物质污染
2017 年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建立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数据库,对饮用水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品风险开展监控与评估,推动相关高风险化学物质的替代、淘汰、限制。
二、提高化学品管理信息化水平
整合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等基础信息,建设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汞污染防治管理信息系统和汞的生产、使用、排放等全生命周期的物质流向管理。
第七章 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构筑生态屏障
到 2020 年,重要生态功能区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监管水平明显提高,重点区域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得到遏制,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监管水平显著提升,形成较系统的生态安全保障格局。
第一节 建设生态安全屏障与生态网络体系
一、建设生态保护网络屏障
以“六江两溪 ”为主要水生生态廊道,以武夷山-玳瑁山脉、鹫峰山-戴云山-博平岭两大山脉为核心的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和水土保持生态功能保护带,以及以近岸海域和海岸带为门户屏障,形成生态保护屏障带。以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点状分布的禁止开发区域为保护点,建设全省生态保护网络屏障,重点加强森林资源保育、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协调资源开发、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维护生态系统稳定及生态服务功能,形成全面的生态系统安全格局。
二、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准入负面清单
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依据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和防风固沙等不同类型重点生态功能区特点,制定更有针对性和差异性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闽浙赣交界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生态功能区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禁止发展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产业,禁止有损自然生态系统的侵占水面、湿地、林地的农业开发活动。闽江上游河源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建设制浆造纸、印染等涉水项目,严格控制可造成水污染的产业。
三、建设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体系
在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基础上,识别重要生态廊道与节点,建立生态斑块、生态节点与生态缓冲区,维持生态过程的完整性。推进生物多样性优先区保护,编制实施武夷山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优化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加强优先区监管。重点加强武夷山脉自然保护区群、鹫峰山-戴云山-博平岭自然保护区群、沿海湿地自然保护区群和闽江流域自然保护区群的“三纵一横”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体系建设。
第二节 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监管水平
一、统筹制定和实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
完善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加强现有自然保护区特别是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健全管理机构,加大经费投入,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质量。优化自然保护区的结构和布局,加强自然保护区封山育林、补植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生态恢复措施,提高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质量,提升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多样性。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制定自然保护区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制度和方法,选择武夷山、梅花山、戴云山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规范化示范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健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在自然保护区试验区有序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培育生态休闲旅游精品景区。开展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评估,建立考核制度,全面带动自然保护区提高管护水平。到 2020 年,全省自然保护区(含保护小区)总面积 85 万公顷,自然保护区保护网络进一步优化。
三、加强自然保护区基础调查与评价
继续开展我省自然保护区基础调查与评价工作,对保护区的边界范围、功能区划进行确认和土地确权,有步骤地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居民实施生态移民。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工作,对综合科学考察已满 10 年的自然保护区,系统开展一次科学考察。开展自然保护区数字化工程,制定数字化规范标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构建自然保护区监控体系,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典型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排查检查,对保护区自然生境变化开展生态监测,对人类活动及其影响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 强化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生态修复
一、抓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
统筹规划矿产资源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采矿回采率、选矿和冶炼回收率,推进尾矿、废石综合利用,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率。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和矿山生态环境管护,新建煤与小型金属矿山原则上采取地下开采。综合运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政策手段,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全面推进矿区土地复垦。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实行“边开采,边治理”。
二、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修复
加快实施三沙湾、闽江口、福清湾、兴化湾、平海湾、泉州湾、九龙江口、厦门西海域等近岸海域海洋生态保护恢复工程,加强厦门珍稀海洋物种、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漳江口红树林、长乐海蚌、东山珊瑚、官井洋大黄鱼等海洋自然保护区以及宁德海洋生态、平潭岛礁、湄洲岛生态等海洋保护区建设。建设福鼎鸳鸯岛、平潭山洲列岛、秀屿大麦屿、惠安南洋屿、诏安城洲岛等一批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推进厦门、晋江、东山等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到 2020 年,海洋保护区覆盖率达到 7%。
三、加强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
坚持人工治理与自然修复相结合,强化水土流失重点区域治理。提升推广“长汀”经验,深入实施长汀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宁化国家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安溪崩岗治理工程等新一轮重点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全面开展重点农业类生态功能区、城镇与城郊农业(或集约化高优农业)功能区、重要水源地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水生态修复,加快实施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工程和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示范工程。 “十三五”期间完成治理面积 6000 平方公里,减少水土流失面积 2000 平方公里。
第四节 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一、强化森林生态系统建设与保护
逐步恢复和扩大地带性植被,加强森林抚育,优化树种、林分结构,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加强“三带一区”造林和林分修复。推进重点河段及湖库水生态系统修复与保护,开展主要江河干流、一级支流两侧及水库周围一重山的造林、补植,推进沿海基干林带断带修复补齐和更新改造。持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开展天然林资源和生态功能监测。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行林地定额管理和用途管制制度,健全生态公益林和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管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探索天然林生态修复和补偿机制,推进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
二、加强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
严格按照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对重要湿地实施严格保护,严禁建设占用。在闽江、九龙江、晋江、洛阳江、漳江、木兰溪等主要河流和河口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划定湿地多功能用途区或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在江河源头、水源涵养区及沿海地带实施低效林改造和生态修复,营造水源涵养林或防护林带。重点实施对江河源头森林植被、典型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等关键区域的抢救性保护。加强沙埕港、三都澳、罗源湾等12个沿海重要海湾和河口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建立一批湿地生态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加强滨海湿地重要水禽栖息地的保护,维护天然湿地的重要生态功能,推进滨海湿地固碳示范区建设。到 2020 年,国家湿地公园达 11 个,地方级湿地公园 4 个,自然湿地有效保护率达 16%以上。
三、加强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建立海岸带生态红线管控制度。继续实施“蓝色海湾”和“碧海银滩”工程,合理开发和保护岸线、海湾等资源。加强近岸海域典型受损海洋生态系统修复,实施海岸带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岸线,推进海岛整治与生态景观恢复,建设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及海洋公园。
第八章 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制定出台《“十三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方案》,稳步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采取有力措施、运用综合手段,确保水质与大气自动监测站建设、环境应急能力、固体废物监管能力、移动执法监管能力、生态环境安全监测预警能力、环保信息化等专项能力有新提升,切实增强环境监管能力。
第一节 全面推进监测能力建设
一、深化环境监测体制改革
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各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由省环保厅上收省级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准确掌握、客观评价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状况。市级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事权由各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重点生态红线保护管控区生态环境监测等其它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划分,由各责任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部署确定。
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化改革。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在环境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状况评估等基础公益性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有序开放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培育生态环境大数据产业,形成生态环境监测、分析应用市场。推动成立环境监测服务行业协会,构建行业自律体系,维护监测服务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推进环境监测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建设
重点加强各级各部门环境监测站点标准化建设,配优省级监测站,配备一流的仪器设备,重点加强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能力,拓展生物监测能力。配强市级监测站,基本具备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土壤等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和辖区内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配齐县级监测站,基本具备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和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排放常规项目的监测能力。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敏感地区的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站能力,配齐配强仪器设备,辐射周边区域常规监测工作。
三、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优化整合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生物、辐射等生态环境要素,覆盖全省、布局合理、分工明确、重点突出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大气环境方面,在县城及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全省主要空气输送通道等区域布设大气监测点位;水环境方面,在全省主要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湖泊水库、城市内河、重点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文地质单位、近岸海域等区域布设水质监测点位,推动监测体系向城市内河和重点小支流延伸;土壤环境方面,在耕地、污染场地等重点区域布设土壤质量监测点位;生态环境方面,在草地、林地和森林、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农村地区、县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开展生态环境、城市声环境等监测。
四、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制度
加强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能力建设,严格落实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省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大型矿山、大型移动源等重点污染源应全面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强化对地方监督性监测的管理与质量控制,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畜禽养殖和农村面源等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水和交通工具等生活污染源,核电站等核与辐射重点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分工和生态环境监管要求,落实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机制,构建常态化监测体系。推进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第三方委托运营。
五、加强生态环境系统建设
全面构建“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遥感监测系统,通过对地观测、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等手段,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及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和禁止开发区的大尺度、全天候生态监测与评估。环保、水利、农业、国土、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生物多样性、重要湿地、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带、集中式饮用水源、自然与人文景观等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的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
第二节 提升环境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
完善环境质量预报预警机制,加强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风险的评估与预警。建设全省及主要城市的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平台,不断提高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研究编制源排放清单,强化污染来源追踪与解析,探索建立大区域尺度与实时小尺度结合的大气复合污染预警。围绕水环境风险控制,加强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加强重要水体、水源地、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等水质监测与预警能力。加强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建立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加强监测信息汇聚共享与技术协作,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环境风险联合预警和管控,提高预警信息可信度和反应速度。
二、强化重点监管对象自动监控
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污染源、核与辐射重点项目自动监测站建设和实时监管,提高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在主要流域、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点湖库等重要生态功能区,设立多参数多功能的自动监测站点。完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异常报警机制,加强数据分析利用,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异常等信息报警与处置能力。
三、提升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能力
定期开展全省生态质量状况调查与评估,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强化重点行业中超低排放烟气、汞等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机物的监测。
第三节 提升环境执法监督水平
一、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要整合辖区内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相应的环境管理资源,依托城乡社区网格,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推动省、市、县、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监管能力建设,实现监管全覆盖。全省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实现达标验收。建立环保网格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共用共享。细化考核评价办法及奖惩措施,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列入地方党政领导综治(平安建设)责任书,保障各级网格高效运转。推进具备条件(街道)及县级以上工业园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推进陆源入海排污口、涉海项目、江河入海口的环境监管。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及 “12369”环保热线接诉力量。完善移动执法终端系统和后台移动执法业务管理支撑系统,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拍摄等非现场监控技术手段运用。到 2017 年底,80%以上的环境执法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到 2020 年,基本实现各级环境监管人员资格培训及持证上岗全覆盖。
二、加强执法工作力度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严格执行“两高”司法解释,加强环保与公安联合执法,加强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联动衔接,持续开展“清水蓝天”联合执法行动,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严惩重罚。加大环境执法后督察力度,确保整治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减排工程建设,严肃查处超标排放行为。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保证国、省控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率在国家要求基准线之上。推动环境执法力量向农村基层、向郊区和城乡结合部倾斜。
三、开展生态环境同步监测与执法
建立监测与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常态化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对超标排放、伪造数据等违法行为现场监测、直接依法查处。建立监测监管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异常区域的监测与执法频次,根据异常监测数据和自动报警信息,及时开展同步监管执法。
第四节 强化环境科研服务能力
一、开展环境热点、难点的科技研究
加强环境管理决策支撑科学研究,开发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方法技术研究应用。开展环境容量和质量约束的总量控制研究试点,探索以容量为基础、总量为过程、质量为目标的“三量”协同总量管理体系。以推进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破解环境热点、难点和前沿问题为重点,加强大气污染源解析、新兴污染物污染防治、水体富营养化控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及治理与修复等重点领域的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重点开展对生成臭氧、细颗粒物等二次污染物的前体物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控制的研究,试点海岸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研究化工产业风险评估、防范技术及应急处置措施。结合我省核电厂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等新领域开展核与辐射的相关科学研究,逐步建立核与辐射科研体系。
二、支持科研院所科研能力建设
加大对环境监测、科研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重大环境问题与关键技术科研课题。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对经实践验证具有较好效果的成熟技术模式,进行推广与应用。
第五节 加强生态环境信息集成共享和大数据应用
促进“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应用。到 2020 年,建设“福建省生态云(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环保及相关部门生态环境数据的汇聚共享,开展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污染源监管、自然生态、核与辐射监管以及环评管理、企业信用评价、排污许可制、环境预警与应急等重点领域大数据综合应用和集成分析,为环境决策科学化、监管精准化、服务便民化提供有力支撑。
第六节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全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理念,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环保意识。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加大环保举报热线 “12369”和“福建环境”微信平台的宣传力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并迅速核实、处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监督权。建立环境保护网络举报平台和举报制度,在政府网站设立“环保违法曝光台”,健全举报、听证、舆论监督等制度。建成福建省核与辐射宣传教育基地,开展全方位的核与辐射安全科普宣传教育。
第七节 加强机构人才支撑
一、加强环保机构建设
增加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健全和充实基层环境执法、应急队伍力量,确保应有编制不空编。健全市级、建立县(市、区)环保部门专门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做到专人专职负责开展固废管理工作。固体废物管理、执法等相关工作要纳入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加快乡镇环保机构建设,设置乡镇一级环保专职机构,各行政村配备环保专(兼)职人员,使环境监管切实延伸覆盖至农村。推行环境监察中队驻扎乡镇办公模式。
二、加强环保人才培养
重视专业化、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环保队伍建设,在环境科研、监测、应急、核与辐射、信息、宣传教育等领域,着力培养湖库富营养化、雾霾污染防治、新兴污染物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高新技术、关键技术人才。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分层次、分类别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做好环境监测、监察等各类人员持证上岗培训,提升环保队伍整体素质。
第九章 深化改革创新,建设现代化治理体系
落实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1+6”的部署要求,围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进制度改革创新,着力先行先试,建设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现代化治理体系。
第一节 完善环境法治建设
一、加强环境法规建设
加快修订《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研究制定《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等地方环境法规。
二、加强环境司法建设
全面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加快推进公益诉讼、行政拘留、环境刑事案件办理等工作协调,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严格处置。
三、创新环境执法模式
推行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建立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执法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环保警察。加大监督执法、处罚力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提高环境监督执法的震慑力。探索实施举证责任倒置,推动环境违法从后果惩罚向行为惩罚转变。
四、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放许可制度
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2017 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 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第二节 确保党政部门履职
一、健全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制度
改革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实施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制度。把“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 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环保责任底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承担抓好业务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双重责任,全面落实政府、部门、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与义务,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监督、环保统一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依法治污的环保工作责任机制。
二、实施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积极探索适合不同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形成行政区、跨区域、多行业相结合的多层次生态文明建设试点体系。探索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不同主体功能定位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政绩差异化考核。
三、建立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每两年左右对所有设区市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突出环境问题处理及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一轮督察,督察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直各相关部门针对环境保护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量化、细化,提交联席会进行调度会商。完善“一市一通报”制度。
四、改革环境管理体制机制
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将分散在各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调整到一个部门,逐步实行城乡环境保护工作由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体制。2017 年在全省全面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跨部门环保协调机制,2018 年研究出台省环境治理监管职能整合方案,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建立权威统一的环境执法体制。
五、开展离任审计和终身追责
在部分地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到 2018 年,将编制工作推广到全省所有市县,建立经常性审计制度。以领导干部任期内辖区自然资源资产变化状况为基础,通过审计,客观评价其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界定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
第三节 落实企事业环境责任
一、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责任
落实按证排污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落实按证排污责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二、激励和约束企业落实环保责任
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将排污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及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全社会公布违法排污者名单 。 2017 年底,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上市公司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对未尽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予以惩戒。
三、有序推进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参照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探索建立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人身健康、公民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依法追责赔偿。
第四节 健全资源市场机制
一、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以环境公用设施、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领域为重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机制。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支持拥有核心技术或拳头产品的龙头企业向环保服务领域拓展,成立综合性环境服务集团公司,提供第三方治理服务。实施河流管养制度,实行河流管养分离,培育一批专业化、社会化的养护队伍。
二、推行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和水权交易制度
逐步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与平台建设,健全排污权储备制度,2017 年在全省所有工业排污企业全面推行。探索推进流域内跨行政区排污权交易,完善排污权抵押贷款等融资机制。加快推进用能权交易系统、测量与核准体系建设,推动开展跨区域用能权交易。对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探索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等水权交易。
三、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研究实行第三方治理项目增值税即退政策,研究环境服务企业专利、特许权等无形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鼓励排污单位按照专业、经济、高效的原则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污染治理,着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业园区集中治污设施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项目。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环境保护工作,逐步建立完善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治污新机制。
四、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探索开展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对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进行统筹整合。加大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特别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修订完善重点流域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加大补偿力度,以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为主要评定依据,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的流域生态补偿奖惩机制。大力推动汀江-韩江跨省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试点。实行省级公益林与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联动、分类补偿与分档补助相结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湿地、海洋、水土保持及土壤生态补偿机制。
五、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出台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引导企业和保险公司将更多的资源投入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应急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上。到 2020 年,力争全省构建保障齐全、运行良好的污染责任保险市场机制,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降低环境污染损害。
六、发展绿色金融
积极推广绿色信贷,探索建立财政贴息、助保金等绿色信贷扶持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打造绿色金融集团,建立绿色金融专业化经营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大力发展绿色租赁、绿色信托,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并实行市场化运作。完善对节能低碳、生态环保项目的各类担保机制,加大风险补偿力度。
七、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适度调整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征收标准,将污泥处置成本纳入污水处理费。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排放等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严格落实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优惠政策,研究制定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扶持政策。
第五节 强化社会参与监督
一、推进环境信息公开
全面落实排污单位、监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公开。建立大气、水环境质量排名制度,实现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和通报制度,开展全省流域重要断面水质考核并依此公布水环境质量排名,积极推进城市内河排名,逐步推进水源地水质信息公开。健全环境新闻发言人制度,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建设环境信息综合化管理平台和信息发布平台,建立环境数据分级分类开放共享制度。
二、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健全环境立法、环评、规划、重大政策和项目等听证制度,建立政府、企业、公众及时沟通、平等对话协商解决的机制和平台,强化社会参与,建立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融合的环保宣传教育大格局,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保工作,凝聚社会合力,形成全民环保良好社会氛围,构建社会环境共建大格局。
三、健全公众舆论监督
加强环境保护新闻宣传的策划与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有可能引发大范围、跨区域关注的建设项目,加大环保宣传力度。跟上自媒体时代和信息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利用环保“一网两微一终端”信息发布平台和“12369”环保热线,拓宽环保舆情监控体系和公众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章 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
“十三五”期间,围绕规划重点任务,实施水、大气、土壤环境综合治理,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及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等对环保工作全局性有巨大推进效益、操作性强的七大类工程,建立重大项目库,强化项目环境绩效管理,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落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深化项目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广运用PPP、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扩大环保领域有效投资。
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城市内河黑臭水体污染综合整治,近岸海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规范处理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淘汰落后产能及关闭重污染且不达标排放的生产线,强化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推进清洁生产和落后产能淘汰,产业布局调整,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开展区域大气复合污染防治科技专项;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强化重点行业脱硫、脱硝、烟粉尘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控制。
土壤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程,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整治示范工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基地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工程,工业污染场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工程,滩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工程。
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管理试点工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湿地保护与恢复、江河流域生态修复及天然林保护、近岸海域生态保护与恢复、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等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生态修复重点工程。
农村环境保护工程。实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程,农村污水与垃圾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分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
环境风险防范工程。建设重点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风险防控、应急保障体系;实施核与辐射监测能力提升工程,核电厂周边地区核应急能力建设项目;开展危险废物及化学品调查工程,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工程。
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环境监察能力提升工程,环境监测能力提升工程,环境信息化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应急能力提升工程,环境科技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宣教能力提升工程。
第十一章 健全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明确环境保护规划职责
明确各地目标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将主要环境质量目标、减排目标、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等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党委、政府对保持并改善本行政辖区内环境质量要做到“守土有责”。
部门协同推进规划实施。环保部门是环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作、统一评估环境质量状况。发改、经贸、国土、建设、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交通等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推进规划实施。
第二节 构建任务分工协作机制
做好重大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强化政策统筹协调,提高对规划实施的宏观调控与政策引导。不断完善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和协作应急处置机制,全方位合作形成合力。
第三节 完善环保投入机制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推动各级政府把环境保护和监管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增加水、大气、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支出规模,建立环保税收全部用于生态环保的机制。“十三五”期间,省级层面在黄标车淘汰、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小流域治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领域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解决环保重点和难点问题。
多渠道筹措资金。推动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财税政策,完善市场化投融资机制,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到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落实规划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推进环境保护规划实施。
第四节 建立规划实施考核制度
强化对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把规划主要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政绩考核和环保责任考核内容,并把规划实施情况作为政府和部门审批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领域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