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湖北省环保厅拟批准、批准了3个电力项目,其中,火电项目1个、风电项目2个。
1、大别山电厂二期2×660MW扩建工程
项目名称: 大别山电厂二期2×660MW扩建工程
建设内容及规模: 脱硝剂由液氨变更为尿素
建设地点: 湖北省麻城市中馆驿镇
建设性质: 技术改造
行业类别: 火力发电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类别: 报告书
总投资(万元): 11089.0
环保投资(万元): 11089.0
建设单位名称: 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 湖北省麻城市中馆驿镇大别山电厂
邮政编码: 438304
联系人: 舒礼明
法人代表: 周栋
联系电话: 0713-2752028
评价单位名称: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是否受理: 是
受理时间: 2016-12-12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处
电话:027-87167115 传真:027-87167115
通讯地址:湖北武昌八一路346号湖北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处(430072)
名 称: 关于大别山电厂二期2×660MW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开始日期: 2016-12-12
结束日期: 2016-12-22
省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处2016年12月12日
关于大别山电厂二期2×660MW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厅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
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
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听证。
电话:027-87167115
传真:027-87167115
通讯地址:湖北武昌八一路346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处(430072)
项目名称:大别山电厂二期2×660MW扩建工程
性质:技术改造
建设地点:湖北省麻城市中馆驿镇
主要建设内容:脱硝剂由液氨变更为尿素
2、湖北能源集团荆门象河风电场二期工程
项目名称: 湖北能源集团荆门象河风电场二期工程
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期装机容量72MW,扩建一期风电场110kV升压站预留间隔及在预留位置上新增一台75MVA主变压器。
建设地点: 荆门市东宝区栗溪镇、石桥驿镇、仙居乡一带山脊
建设性质: 新建
行业类别: 风力发电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类别: 报告书
总投资(万元): 60733.35
环保投资(万元): 1289.89
单位名称: 湖北能源集团荆门象河风电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能源大厦
邮政编码: 430000
联系人: 曹略
法人代表: 王学军
联系电话:
评价单位名称: 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是否受理: 是
受理时间: 2016-11-18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处
电话:027-87167115 传真:027-87167115
通讯地址:湖北武昌八一路346号湖北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处(430072)
名 称: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荆门象河风电场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开始日期: 2016-11-26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荆门象河风电场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鄂环审[2016]278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3、华能随县界山风电场三期项目
项目名称: 华能随县界山风电场三期项目
建设内容及规模: 建设72台2MW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144MW,及其配套的一座220kV升压站、35kV集电线路、施工(检修)道路。
建设地点: 随州市随县、曾都区
建设性质: 改扩建
行业类别: 风力发电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类别: 报告书
总投资(万元): 121283.0
环保投资(万元): 5062.35
单位名称: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通讯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78号
邮政编码: 430077
联系人: 蔡剑鸣
法人代表: 张国平
联系电话: 027-8678625
评价单位名称: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是否受理: 是
受理时间: 2016-11-24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处
电话:027-87167115 传真:027-87167115
通讯地址:湖北武昌八一路346号湖北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处(430072)
名 称: 关于华能随县界山风电场三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开始日期: 2016-11-26
关于华能随县界山风电场三期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的批复
鄂环审[2016]279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