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近期电力事故频发,北极星电力网小编为您整理了近期的有关电力事故的通知,详情如下: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16年11月24日7时40分左右,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在建项目工地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目前已造成67人死亡。该项目总承包单位为中南电力设计院,施工单位为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组织力量做好救援救治、善后处置等工作,尽快查明原因,深刻汲取教训,严肃追究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举一反三,强化监管和防范措施,全面彻底排查各类隐患,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切实堵塞安全漏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严防此类重特大事故再次发生。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等工作,现要求如下:
一、立即组织开展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和《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要求,针对建筑施工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立即组织开展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检查。重点整治各类高处施工平台、起重机械、架桥机、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各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规作业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领域重特大事故。严厉查处工程项目违法分包、转包和以包代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责令停工停产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厉处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落实建设工程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督促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建设工程各方落实主体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要严格工程承包管理,加强工期管控,合理统筹组织施工。施工企业在冬季年底施工过程中,严禁抢工期、赶进度等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要落实基层项目部安全责任,并细化到施工作业现场的每一个技术环节和岗位操作人员;要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施工流程,严格作业程序,细化安全措施,严格落实施工方案,确保做到“五个必须”,即:施工作业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审批或论证,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施工,施工方案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要进一步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特别是架子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培养一线作业人员遵章守纪习惯,提高安全防护意识,杜绝施工现场“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三、切实落实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各建设工程有关主管部门特别是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执法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要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进行逐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限期整改,跟踪落实,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切实纠正违规违章现象,消除事故隐患。对专项检查工作不力、流于形式、走过场,特别是隐患严重并引发事故的,要进行通报并依法严厉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警示教育,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务求取得实效。
四、依法严肃查处建筑施工事故。各地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查处每一起建筑施工事故。要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地方政府安委会要对下级开展的建筑施工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对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典型事故,要实行提级调查。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切实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同时要加大对重特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和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和监管,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五、切实抓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的落实。岁末年初历来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时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盯住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13号)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输送管道、冶金煤气、粉尘作业、“三合一”场所及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做到“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边、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切实提高风险管控和事故防范能力,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制度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6〕2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进入第四季度以来,重庆、黑龙江、内蒙古、湖北等地相继发生煤矿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影响恶劣,教训惨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针对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明显反弹态势,国务院安委会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先后作出部署,对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强化防范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但一些煤矿企业在当前煤价上涨的刺激下仍置若罔闻,无视事故血的教训,无视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要求,还在违法违规生产;一些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没有把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企业,落实到矿井,落实到岗位,精神状态和工作力度不适应应对当前严峻形势的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特提出如下紧急要求,请各有关省级安委会务必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全力抓好落实。
一、立即逐矿落实盯守责任。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筹力量,明确分工,有序组织,除留下值班值守和应急人员外,在2天内都要下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逐矿落实盯守责任。12月12日前将煤矿名称和盯守人员名单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强化分级管控。一是证照不全的各类煤矿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9万吨/年及以下、有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危险以及高瓦斯、水害、火灾严重的矿井经停产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二是长期停产停工煤矿要协调相关部门停止供电和火工品供应,严防明停暗开。三是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的矿井,要责令立即停产并进行公告,不能再组织生产。四是正常生产煤矿要加大检查频次,督促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五是发现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及时通报、及时曝光,并依法处置。
三、严防大矿发生大事故。要督促大型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集团公司严禁超能力下达生产任务,各矿井要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减少采掘工作面、减少下井人员,强化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要带头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带动矿长、区队长、班组长加强安全管理特别是现场管控,杜绝“三超”和“三违”行为。
四、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对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煤矿,无论事故大小,都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国有煤矿,还要追究上级企业集团的管理责任。要实行“一案双查”,在追究事故煤矿的责任同时,依法倒查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对不负责任、工作不力的检查盯守人员,要依规责令停职检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落实。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将辖区内所有煤矿画图列表,明确责任人员、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实现对辖区所有煤矿全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派工作组到各地区开展明查暗访和随机抽查,对措施不落实、检查走过场和弄虚作假,以及没有落实包矿盯守人员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部门的责任。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6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矿业“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6〕2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12月3日11点30分左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赤峰宝马矿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该矿隶属赤峰市元宝山区管辖,核定生产能力45万吨/年,为低瓦斯矿井。经初步核实,目前已经造成32人遇难,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正在紧张有序进行。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千方百计搜救被困人员,查明事故原因,严肃问责,并要求各地区深刻吸取近期接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沉痛教训,决不能有丝毫松懈和侥幸心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杨焕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已率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地方全力搜救被困人员和事故处置等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特提出如下要求,务请各有关省级安委会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全力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极端严峻性。近期,针对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明显反弹态势,国务院安委会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多次召开会议、下发安全生产大检查通知和事故通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彻底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但宁夏、重庆、黑龙江、内蒙古等地区仍接连发生重特大事故,这充分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受煤价上涨的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冒险生产问题突出;一些地区和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落实不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切实从血的教训中警醒起来,真正把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项安排部署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企业和每一处煤矿,坚持边查边改,以检查促整改,真正实现全覆盖,决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决不丢掉任何一个盲点,决不留下任何一个隐患。
二、煤矿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彻底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类煤矿特别是国有煤矿企业领导干部要建立包矿检查责任制,企业总部或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企业内部各层级领导干部对所属所有煤矿包矿到人、落实责任,深入基层一线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对煤矿存在致灾因素排查不到位、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和水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等重大隐患,要坚决停产停工进行全面彻底整改。
三、切实加强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安全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监管的各类煤矿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每个煤矿矿井,都要明确和落实监管人。要加强监管监察执法,彻查各项制度是否完善、是否落实,彻查各大安全生产系统是否正常可靠,彻查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彻查是否存在采掘抽失调。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停产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四、切实加强资源整合技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兼并主体企业要加强对被兼并煤矿安全管理,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被整合的煤矿必须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经批准的设计中明确不予利用的井巷要封闭到位。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查超层越界行为和明令禁止采煤方法,分析开拓进尺、煤炭产销量、火工品用量和电量情况,严查假整合、不技改、真生产、边施工边生产、原有矿井各自多系统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切实加强长期停产停工矿井安全监管。长期停产停工煤矿,电力部门要停止矿井供电,公安部门要停止火工品供应。每个停产矿井有县(市、区)明确到一个部门或乡镇负责监督,并落实真正停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落实停产措施、是否明停暗开,严防假借整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要严格复产复工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不得违规委托下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代替签字验收。
六、加大列入去产能规划矿井的安全监管力度。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煤矿要立即停止生产,不得违规设立“过渡期”或“回撤期”,要尽快淘汰退出,并及时公告。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专人盯守,重点检查是否停产到位,坚决防止因突击生产引发事故。
七、严格执法、严肃追责。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统筹协调、相互配合,所有监管监察人员除值班值守外,都要立即下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逐项列出清单、落实责任、挂牌督办、督促整改,对超层越界、超强度超能力生产、擅自复工复产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要立即停产整顿、顶格处罚,该移交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开曝光,形成震慑高压态势,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组织所有监察执法人员开展重点监察,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尤其是共性问题向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通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辖区内所有煤矿包矿责任落实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每半个月调度1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进展情况和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并及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4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景有煤矿“11•2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6〕1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1月29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景有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截至12月2日,已造成21人遇难、1人被困,事故抢险救援正在紧张进行。
该矿属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管辖,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为资源整合拟保留矿井。经初步分析,该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一是该矿采矿许可证于2016年8月24日过期,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4年11月3日过期,被黑龙江煤矿安监局于2016年9月5日依法注销;二是没有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三是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入井作业。事故原因有待进一步调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红线意识。进入四季度以来,部分地区接连发生多起煤矿较大以上事故,教训十分深刻,暴露出来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等问题非常突出,在一些地区和一些煤矿企业大量存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警钟长鸣,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八查”取得实效。各地区要认真落实11月27日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11月25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全国煤矿事故警示教育视频会议精神,切实抓好以“八查”(查超层越界、查复产复工验收、查淘汰退出、查“六大系统”、查采煤工艺和方法、查超能力和超强度生产、查通风系统、查安全生产投入)为主要内容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各省级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监局配合,成立机构、配足力量、精心安排,将动员部署、责任、监督检查等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煤矿;按照职责分工,省以下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直接监管煤矿包括停产停工煤矿,进行全面、彻底、细致的大排查;驻地煤矿安监机构要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共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源头治理,坚决淘汰退出落后产能。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有关要求,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特别是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全部淘汰退出,确保落后产能真去真退。资源整合主体必须具备相关技术管理能力和安全业绩,对于保留技改矿井要按照“三同时”手续审批,严防借技改为名违法生产。
四、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产煤地区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定期沟通、联合执法和通报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要立即针对煤矿超层越界开展专项联合行动。要完善执法方式,采取突击检查、夜间抽查、暗访暗查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照超期仍组织生产等“五假五超”行为。
五、加强监管监察,严把复产验收关。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停产停工煤矿的严密监管。对长期停产停工煤矿,重点检查是否落实停产措施、是否明停暗开;对建设煤矿,重点检查手续、资质和是否有边建设边生产行为;对于生产矿井,重点查重大灾害治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严防长期停产停工的煤矿以灾害防治或隐患排查整改等名义擅自复产复工。要坚持“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不得违规委托下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代替签字验收。
请将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至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6]1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0月31日,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目前,已造成13人遇难、20人被困,事故抢险救援正在紧张有序进行。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千方百计搜救被困人员,科学施救,严防次生灾害,同时督促各地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各项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立即带领工作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与重庆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一起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该矿为乡镇煤矿,低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初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该矿越界违法生产区域以掘代采工作面微风作业导致瓦斯积聚,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一是违法组织生产。初步了解,事故区域标高为+93m,该矿采矿许可证上载明开采煤层标高为+410m至+207m,且事故区域超出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界范围,属超层越界违法组织生产。二是采用落后淘汰的以掘代采采煤工艺违规生产。三是逃避安全监管。该矿图纸均不填绘越界区域开采情况;凡涉及越界区域生产的一律不记录,不填写报表和台账、不上报。四是安全管理混乱。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越界区域采掘作业不编制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在越界区域无任何技术资料。五是违规越界生产区域恢复生产没有验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沉痛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第四季度历来是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期,尤其是当前煤炭价格持续回升、停产停工煤矿复产复工冲动强烈,各种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明显增多。各地区要清醒认识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牢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保持高度警觉,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13号)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深入开展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并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因工作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二、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各煤矿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高度重视瓦斯等重大灾害防治工作,以瓦斯“零超限”为目标,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科学施策、综合治理。要加强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严禁违规串联通风和循环风。要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电撤人、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要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和日常维护,定期调校瓦斯传感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倒逼瓦斯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各地区要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开展一次打击超层越界行为的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假密闭、假图纸等非法违法行为。要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理顺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公安、国土、电力等单位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要依法采取上限处罚、停产整顿、关闭取缔、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措施;对长期停产整顿矿井,要依法暂扣相关证照。要完善执法方式,针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中出现的假密闭、假图纸、日停夜开、明停暗开等特点,采取突击检查、夜间抽查、暗访暗查等多种手段,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包括长期停产煤矿)进行排查,铁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行刑衔接”,对非法违法生产涉嫌犯罪的,要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四、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对重点煤矿和重点部位的监管,切实加强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对停产停工煤矿特别是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坚持正常巡视检查,严防假借整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要严格复产复工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不得违规委托下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代替签字验收;恢复生产验收必须按程序和标准,严格、认真现场实地逐一排查,确保验收质量和效果。要严肃查处超能力生产,发现超能力要依法进行查处,对达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要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能保证、安全设施设备和主要生产系统不完善的煤矿,必须立即责令停产、停工、停止设备使用进行整改并依法处罚。
请将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将贯彻落实本通报情况于2016年11月底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宁夏石嘴山市林利煤炭有限公司“9•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6〕1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林利煤炭有限公司三号矿井采煤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截至28日17时,已造成18人遇难、2人被困,事故抢险救援正在紧张进行。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千方百计搜救被困人员,查明原因、依法处理,要加强警示教育,深刻吸取教训,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立即研究部署,派出工作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该矿为个体煤矿,低瓦斯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3万吨/年。初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该矿越界违法生产区域以掘代采工作面微风作业导致瓦斯积聚,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一是违法组织生产。该矿无视国家法律、无视矿工生命,超层越界组织生产已有3年多,越界最远距离达1700米。二是逃避安全监管。该矿井下采用假密闭蓄意隐瞒违法开采行为,在井底水仓开掘暗道,经暗道通往越界区域;采用真假两套图纸,向有关部门上报备案的相关图纸均不填绘越界区域开采情况;凡涉及越界区域生产的一律不记录,不填写报表和台账、不上报。三是安全管理混乱。越界区域采掘作业不编制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在越界区域无任何技术资料,也没有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等安全设施。四是蓄意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该矿未按规定上报,群众举报后才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事故原因有待进一步调查认定。
这起事故性质恶劣、损失惨重,教训极为深刻。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国庆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11号)要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要严厉打击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照超期仍组织生产等“五假五超”行为,除日常检查以外,还要采取暗访暗查、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始终保持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高压态势。要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职责,形成合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五假五超”行为,要依法采取上限处罚、停产整顿、关闭取缔、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因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导致事故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二是加强煤矿瓦斯重大灾害防治。要始终将瓦斯防治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认真落实《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紧紧抓住采掘布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五个重点环节,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要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和落实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加强通风管理,保证有效风量满足要求,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对瓦斯防治措施不落实、通风系统不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要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
三是坚决淘汰退出落后产能。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小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要坚决淘汰;加快灾害严重、资源枯竭、赋存条件差、非机械化开采和产能小于规定要求煤矿的退出进度。对列入2016年去产能计划的煤矿,要立即停工停产,回撤设备要制定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监管部门要派专人严盯死守,严防回撤期间违法违规生产;对决定关闭煤矿,一律不得留设回撤期。对长期停产煤矿,要按国家规定有序退出。对安全许可证过期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煤矿,要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发现继续进行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是严格煤矿复产复工验收。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严格煤矿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属煤矿由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明确复产复工验收部门和责任人,应由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的,不得交由下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验收和签字,确保工作质量,严防走过场。对验收工作把关不严导致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是严查超能力生产行为。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等要求,将防止煤矿超能力生产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督促煤矿严格按照公告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约谈企业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对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经停产整顿仍不能消除重大隐患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坚决维护煤矿企业职工生命安全。
请将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