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环文〔2015〕143号)要求,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对大唐安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9号机组(320兆瓦)超低排放改造情况进行了现场核实。经核实的燃煤机组实施改造后,达到燃机排放水平,内容如下: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燃煤发电企业的公告
2016年 第46号
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环文〔2015〕143号)要求,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对大唐安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9号机组(320兆瓦)超低排放改造情况进行了现场核实。依据河南乾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烟气超低排放监测评估报告、省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超低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审核意见和专家组现场核实意见,经核实的燃煤机组实施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现予以公告。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印发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机组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燃煤发电企业的公告
2016年 第45号
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环文〔2015〕143号)要求,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对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机组(320兆瓦)超低排放改造情况进行了现场核实。依据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核查情况报告、河南恩湃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烟气超低排放评估监测试验报告、省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超低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审核意见和专家组现场核实意见,经核实的燃煤机组实施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现予以公告。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印发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燃煤发电企业的公告
2016年 第44号
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环文〔2015〕143号)要求,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对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机组(350兆瓦)超低排放改造情况进行了现场核实。依据河南易道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烟气超低排放监测评估报告、省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超低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审核意见和专家组现场核实意见,经核实的燃煤机组实施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现予以公告。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9月4日印发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燃煤发电企业的公告
2016年 第43号
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环文〔2015〕143号)要求,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对洛阳华润热电有限公司1、2号机组(2×55兆瓦)超低排放改造情况进行了现场核实。依据河南易道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烟气超低排放评估检测报告、省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超低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审核意见和专家组现场核实意见,经核实的燃煤机组实施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现予以公告。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9月2日印发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燃煤发电企业的公告
2016年 第42号
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环文〔2015〕143号)要求,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许昌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对许昌禹龙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号机组(660兆瓦)超低排放改造情况进行了现场核实。依据郑州市通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烟气超低排放监测评估报告,省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超低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审核意见和专家组现场核实意见,经核实的燃煤机组实施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现予以公告。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