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北极星电力网整理,2016上半年呼和浩特市环保局公示的电力项目环评批复共7个,其中包括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号炉烟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项目、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炉烟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项目、呼和浩特金桥热电厂煤场封闭工程3个火电项目,以及内蒙古中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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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审批7个电力项目:火电3个、光伏4个(附文)

2016-07-07 09:05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导语:北极星电力网整理,2016上半年呼和浩特市环保局公示的电力项目环评批复共7个,其中包括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号炉烟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项目、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炉烟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项目、呼和浩特金桥热电厂煤场封闭工程3个火电项目,以及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太阳能电池用单晶硅材料和超薄高效太阳能电池用硅单晶切片产业化工程四期项目等4个光伏项目。详情如下: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太阳能电池用单晶硅材料和超薄高效太阳能电池用硅单晶切片产业化工程四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可再生能源太阳能电池用单晶硅材料和超薄高效太阳能电池用硅单晶切片产业化工程四期项目环评审批的《申请》及由济宁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的《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太阳能电池用单晶硅材料和超薄高效太阳能电池用硅单晶切片产业化工程四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项目在公示期间未接到反对意见。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业二区,在中环光伏一期、二期、三期项目用地的西北侧新建厂房,占地面积为377338.62m2,建筑面积为135756.3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直拉和切片车间、多晶硅料清洗车间等主体工程以及仓库、变电站、空压站、污水处理站等公辅工程。项目达产后可实现年生产CZ高效单晶硅棒15640t/a,再利用极细钻石线切割技术生产P210-DW单晶硅片8206.3t/a(四期工程生产的单晶硅棒全部用来切片)。项目总投资598885万元,环保投资为492万元,占总投资的0.08 %。

我局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并聘请专家召开了技术审查会,结合《报告书》给出的结论,评审专家及技术审查委员会认为项目选址合理,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接受,项目建设可行。

项目为新建项目,我局审批委员会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拟采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在建设期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建筑噪声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呼政办发[2011]135号)和《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扬尘和污染专项治理的通告》(呼政发[2013]34号)文件中相关内容执行。施工产生的扬尘应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夜间不得施工,因特殊工艺需连续昼夜施工的经市环境监察支队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2、加强大气环境保护。项目冬季采暖由金桥电厂统一供给;多晶硅原料清洗工序和晶体检验工段产生的酸性废气经收集后排入酸性废气洗涤塔处理(氮氧化物去除效率为50%,氟化物去除效率为65%),排放浓度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由25m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装料和拆炉废气(氩气和粉尘)通过真空泵抽吸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为99.9%)进行处理,排放浓度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经15高的排气筒排放,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硅尘回用于生产;单晶硅硅棒和单晶硅方棒粘结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效率为95%)收集,再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效率为80%)净化后,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食堂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净化效率为60%)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限值后由楼顶排气筒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采用全封闭结构,设置抽排风装置,恶臭气体收集后经活性炭除臭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后由15排气筒达标排放;项目须建设废气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3、加强水环境保护。多晶硅原料清洗工段和晶体检验清洗工段产生的酸性废水经新建污水处理站的酸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切断打磨工段和方棒加工工段排放的含尘废水经新建污水处理站的含尘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切片、预清洗、清洗等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水经新建污水处理站的有机废水处理系统处理,酸雾淋洗塔排放的碱性废水经新建污水处理站酸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均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新建企业排放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金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用于绿化或回用于生产;纯水制备系统排放的反渗透浓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金桥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须采取防渗防漏措施,渗透系数<1×10-7cm/s,严禁采用暗管、漫流、渗坑、渗井、裂隙、灌注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项目污水处理站进出水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4、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经过优选设备、减震、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

5、加强固废管理。多晶硅料在分选工段产生的不合格产品返回多晶硅原料生产厂家;废石英坩埚、石墨件外售综合利用;不合格单晶棒和不合格单晶硅方棒、单晶硅棒切断工序头尾料、坩埚余料回用于生产;废钻石线交由厂家回收;污水处理滤渣和污泥定期送至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定期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多晶硅原料酸洗工序产生的废酸由项目新建污水处理站酸性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废切割液循环使用不外排;废固体胶、废活性碳、废机油棉纱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新建的危废库,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6、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措施,核定环保投资。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定期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7、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公开的主体,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相关要求。

8、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监督管理及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以便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后,每三年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在建设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情况,建设单位须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及施工期环境监察部门备案。如自取得环评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在开工前项目环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我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开工前15日须进行申报。

2016年7月5日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超薄高效太阳能电池用硅单晶切片二次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

你公司关于超薄高效太阳能电池用硅单晶切片二次扩能项目环评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绿洁环保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超薄高效太阳能电池用硅单晶切片二次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并通过了“专家技术审查委员会”的审查。项目在公示期间未接到反对意见。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二区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不新增占地,利用现有2#生产厂房及3#厂房(原废水处理站)进行扩能改造,改造面积为14997.38m2。项目主要新增生产工艺设备38台(套),其中2#生产厂房新增9台清洗机、9台检验仪,3#厂房增加20台一体机,公辅工程依托原有。项目主要利用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单晶硅棒进行切片生产,年产单晶硅片18000万片/年(其中N型3600万片,P型14400万片)。项目总投资2372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万元,占总投资0.032%。

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拟采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在建设期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同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建筑噪声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呼政办发[2011]135号)和《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扬尘和污染专项治理的通告》(呼政发[2013]34号)文件中相关内容执行。施工产生的扬尘应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夜间不得施工,因特殊工艺需连续昼夜施工的经市环境监察支队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2、加强大气环境保护。项目粘棒工段及脱胶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车间顶端集气口吸入现有工程活性炭吸附塔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依托厂区内已有的职工餐厅,新增的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后由层顶排气筒排放,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应标准。

3、加强水环境保护。单晶硅片生产过程中切片脱胶、切片清洗、烘干时产生的有机废水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有机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单晶硅片生产过程中切方、滚磨、磨面、切片工序时产生的含尘废水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含尘废水处理系统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和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排入厂区现有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三种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金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项目须采取防渗防漏措施,渗透系数<1×10-7cm/s,严禁采用暗管、漫流、渗坑、渗井、裂隙、灌注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4、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经过优选设备、减震、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

5、加强固废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统一处理;单晶检验工段不合格品回收到拉晶工序利用不外排;废切削液循环使用,不外排;废金刚返回生产厂家;污水处理滤渣和污泥定期送至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固体胶、机械维修废机油、棉纱暂存于厂区危废库,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6、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定期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7、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公开的主体,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相关要求。

8、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我局提出申请,以便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后,每三年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在建设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情况,建设单位须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及施工期环境监察部门备案。

五、我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开工前15日须进行申报。

2016年7月5日

 

关于清水河县五良太乡康圣庄村50MW光伏发电

结合生态牧业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呼和浩特市联合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清水河县五良太乡康圣庄村50MW光伏发电结合生态牧业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环评审批的《申请》及由包头市汇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呼和浩特市联合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清水河县五良太乡康圣庄村50MW光伏发电结合生态牧业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并通过了“专家技术审查委员会”的审查。项目在公示期间未接到反对意见。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清水河县五良太乡康圣庄村境内,四周均为草地,总占地面积143.93hm2。本工程为光伏发电结合生态牧业项目,光伏电站规模为50MWp,由50个1 MWp光伏发电分系统组成。项目主要建设太阳能光伏组件、逆变器、变压器、升压站以及配套公辅设施。升压站及输电线路的电磁辐射,牧业养殖相关内容不再本次环评之内。项目总投资4672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8.2万元,占总投资0.27%。

项目为新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拟采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在建设期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同时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夜间不得施工,因特殊工艺需连续昼夜施工的经清水河县环保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营地使用清洁燃料,严禁使用原煤。

2、加强大气环境保护。项目运营期取暖采用电采暖,严禁自建锅炉房。

3、加强水环境保护。项目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拉运还田。太阳能板冲洗废水直接溢流至地表。项目须采取防渗防漏措施,渗透系数<1×10-7cm/s,严禁采用暗管、漫流、渗坑、渗井、裂隙、灌注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4、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经过优选设备、减震、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区标准要求。

5、加强固废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统一处理;废旧光伏板存放于临时储存间,由厂家定期回收;废蓄电池废机油经专门容器收集后暂存在升压站危废库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事故废油收集至事故油池,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6、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定期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7、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公开的主体,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相关要求。

8、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项清水河县环保局提出申请,以便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在建设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情况,建设单位须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及施工期环境监察部门备案。

五、我局委托清水河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开工前15日须进行申报。

2016年6月27日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呼和浩特环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武川县

300MW光伏电站二期 100MW 光伏电站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呼和浩特环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武川县300MW光伏电站二期 100MW 光伏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呼环聚能[2016]5号)及由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呼和浩特环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武川县300MW光伏电站二期 100MW 光伏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并通过了“专家技术审查委员会”的审查。项目在公示期间未接到反对意见。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西乌兰不浪镇公忽洞村,总占地496.88 hm2,其中永久占地496.47hm2,临时占地0.41 hm2,占地类型均为草地。项目拟安装384626块单位容量为260Wp的光伏组件。在25年运营期内总发电量为457420万kWh,平均年发电量为18296.78万kWh。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光伏阵列、逆变器室、箱式变电器、集电电缆线、35kv架空线及检修道路等;综合楼和升压站均依托一期工程。项目总投资107201.31万元,环保投资为263万元,占总投资的0.2%。

项目为新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拟采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在建设期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扬尘和污染专项治理的通告》(呼政发[2013]34号)文件中相关内容执行。施工产生的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夜间不得施工,因特殊工艺需连续昼夜施工的经武川县环保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营地使用清洁燃料,严禁使用原煤。

2、加强水环境保护。运营期生活污水依托一期工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绿化标准后,用于厂区周边绿化;太阳能板冲洗废水直接排至光伏板下地面绿化。

3、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逆变器、升压变压器等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加强固废管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项目太阳能光伏板更换后,妥善收集,统一运送至有回收处理能力的公司进行回收。

5、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措施,核定环保投资。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定期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6、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公开的主体,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相关要求。

7、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监督管理及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以便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在建设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情况,建设单位须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及施工期环境监察部门备案。如自取得环评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在开工前项目环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我局委托武川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开工前15日须进行申报。

2016年3月21日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号炉烟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4号机组烟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托克托发电[2016]6号)及由北京华夏博信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号机组烟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并通过了“专家技术审查委员会”的审查。项目在公示期间未接到反对意见。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托克托工业园区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厂内4号机组区域内,项目对4号机组进行脱硫、脱硝、除尘系统改造,其中对脱硫系统改造内容:

①除尘提效改造:4号机组现有脱硫塔内部的吸收塔除雾器为两级屋脊+一层管式,本次拟拆除原除雾器,更改为高效除尘除雾器,同时改造除雾器冲洗水管路,用于高效除尘除雾器的冲洗。

②脱硫提效改造:项目拟进行塔加高、改造利旧两台循环泵(更换5600m3/h循环泵为11500m3/h)、拆除原底层小泵对应的喷淋层、新增二层浆液喷淋系统、把原二层喷嘴更换为高效离心喷嘴及烟道口上移等工程,以达到高效脱硫目的;

③脱硝系统改造内容:原有的两层催化剂不变,增加一层催化剂,降低SCR出口浓度,脱硝效率可提高到90%以上。年处理烟气量1254000万m3,其中SO2超低后排放量365t/a、NOx超低后年排放量465.5t/a、烟尘超低后年排放量86.2t/a。项目总投资4450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项目为技改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拟采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在建设期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建筑噪声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呼政办发[2011]135号)和《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扬尘和污染专项治理的通告》(呼政发[2013]34号)文件中相关内容执行。施工产生的扬尘应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夜间不得施工,因特殊工艺需连续昼夜施工的经托县环保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2、加强大气环境保护。1#机组锅炉烟气在现有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低氮燃烧技术及SCNR脱硝系统基础上,经提效改造后,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要求,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10mg/Nm3,SO2≤35mg/Nm3, NOx≤50mg/Nm3,经现有240m高烟囱达标排放。

3、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对新增设备进一步采取减振、消声处理,再经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叠加值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4、加强固废管理。新增石膏全部临时储存在石膏库内,外运综合利用;废催化剂由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更换清运。

5、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定期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6、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公开的主体,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相关要求。

7、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监督管理及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以便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在建设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情况,建设单位须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及施工期环境监察部门备案。如自取得环评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在开工前项目环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我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开工前15日须进行申报。

2016年3月21日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炉烟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1号机组烟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托克托发电[2016]8号)及由北京华夏博信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机组烟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并通过了“专家技术审查委员会”的审查。项目在公示期间未接到反对意见。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托克托工业园区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厂内1号机组区域内,拟对1号机组进行脱硫、脱硝、除尘系统改造改造内容为:

①除尘提效改造:将原除雾器更改为高效除尘除雾器,同时改造除雾器冲洗水管路;

②脱硫提效改造:拆除原底层喷淋层及小循环泵。原顶部二层喷淋层下移后调整间距,新增高效离心喷嘴;并对原喷淋层及喷嘴进行排查修复更换等。新增二层喷淋层,对应新增二台浆液循环泵。

③脱硝系统改造增加一层催化剂,降低SCR出口浓度,脱硝效率可提高到90%以上。项目年处理烟气量1254000万m3。总投资5000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项目为技改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拟采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在建设期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建筑噪声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呼政办发[2011]135号)和《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扬尘和污染专项治理的通告》(呼政发[2013]34号)文件中相关内容执行。施工产生的扬尘应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夜间不得施工,因特殊工艺需连续昼夜施工的经托县环保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2、加强大气环境保护。1#机组锅炉烟气在现有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低氮燃烧技术及SCNR脱硝系统基础上,经提效改造后,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要求,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10mg/Nm3,SO2≤35mg/Nm3, NOx≤50mg/Nm3,经现有240m高烟囱达标排放。

3、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对新增设备进一步采取减振、消声处理,再经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叠加值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4、加强固废管理。新增石膏全部临时储存在石膏库内,外运综合利用;废催化剂由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更换清运。

5、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定期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6、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公开的主体,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相关要求。

7、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监督管理及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以便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在建设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情况,建设单位须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及施工期环境监察部门备案。如取得环评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在开工前项目环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我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开工前15日须进行申报。

2016年3月21日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呼和浩特金桥热电厂煤场封闭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金桥热电厂:

你公司关于呼和浩特金桥热电厂煤场封闭工程环评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绿洁环保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呼和浩特金桥热电厂煤场封闭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并通过了“专家技术审查委员会”的审查。项目在公示期间未接到反对意见。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赛罕区金桥开发区南工业园区金桥热电厂厂区北侧,拟对原有2×300MW供热机组工程露天煤场进行封闭改造。新建煤棚规模为220m×104m×37m,煤场总贮量约为8.2万吨,无新增用地。项目总投资5670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项目为技改项目,结合报告表给出的结论,评审专家及技术审查委员会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接受,项目建设可行。据此审批委员会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拟采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在建设期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同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建筑噪声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呼政办发[2011]135号)和《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扬尘和污染专项治理的通告》(呼政发[2013]34号)文件中相关内容执行。施工产生的扬尘应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夜间不得施工,因特殊工艺需连续昼夜施工的经赛罕区环保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2、加强大气环境保护。项目须对卸煤沟洒水抑尘,加强卸煤环节作业管理,进场车辆有序卸煤,减少载煤车辆在厂区的停留时间,及时清理散落的煤粉;堆场及斗轮机进行封闭,同时封闭煤场内部设置固定式射雾器,斗轮机两侧安装洒水抑尘设施,减小煤场内部起尘量及煤尘外溢量,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3、加强水环境保护。项目煤场出入口及周围道路地面冲洗废水收集至煤水处理站,回收供输煤系统重复使用,不准外排。煤水处理站须采取防渗防漏措施,渗透系数<1×10-7cm/s,严禁采用暗管、漫流、渗坑、渗井、裂隙、灌注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4、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煤炭拉运,转运、输送中机械及车辆噪声通过对作业机械加装设备底座和隔音减震垫等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同时须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5、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措施,核定环保投资。

6、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公开的主体,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相关要求。

7、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监督管理及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以便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在建设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情况,建设单位须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及施工期环境监察部门备案。

五、我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开工前15日须进行申报。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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