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独家整理出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近期批复的7个电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涉及5个火电项目、2个风电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神华陕西国华锦界电厂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环批复〔2016〕286号

三、项目建设应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情况;环境监理报告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四、锅炉烟气排放必须满足超低排放标准(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二氧化硫645吨/年、氮氧化物995吨/年以内。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灰场等系统装置运行的管理,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最终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不外排。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六、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煤电机组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环保改造示范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60号)文件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七、环评确定灰场的大气防护距离为350米,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防护距离内不得再规划建设医院、学校、居民点、食品医药生产企业等敏感目标。
八、升压站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以确保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变压器废油等危险废物应按程序申报备案,并及时送交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十、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十一、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陕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榆林市环境保护局和神木县环境保护局分别组织实施。
十二、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的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十三、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陕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榆林市环境保护局和神木县环境保护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7日
2、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陕西府谷电厂二期(2×66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环批复〔2016〕287号

三、项目建设应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报告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四、锅炉烟气排放必须满足超低排放标准(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二氧化硫650吨/年、氮氧化物862吨/年以内。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灰场等系统装置运行的管理,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最终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不外排。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六、安装锅炉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煤电机组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环保改造示范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60号)文件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七、环评确定灰场的大气防护距离为400米,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防护距离内不得再规划建设医院、学校、居民点、食品医药生产企业等敏感目标。
八、升压站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以确保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变压器废油等危险废物应按程序申报备案,并及时送交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十、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十一、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陕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榆林市环境保护局和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分别组织实施。
十二、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的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十三、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陕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榆林市环境保护局和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7日
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陕西丰晟能源有限公司定边白兴庄风电场10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环批复〔2016〕245号

三、施工期临时占地在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减少工程实施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施工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含油棉纱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进行收集、暂存,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五、严禁在长城保护范围内开工建设,具体保护范围的划定以文物保护部门意见为准。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八、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陕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榆林市环境保护局和定边县环境保护局分别组织实施。
九、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的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十、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陕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榆林市环境保护局和定边县环境保护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10日
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陕能秦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麟游2×350MW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环批复〔2016〕237号

三、锅炉烟气排放必须满足超低排放标准(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二氧化硫451吨/年、氮氧化物648吨/年。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灰场等系统装置运行的管理,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最终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不外排。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五、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煤电机组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环保改造示范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60号)文件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六、环评确定灰场的防护距离为100米,你单位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防护距离内不得再规划建设医院、学校、居民点、食品医药生产企业等敏感目标。
七、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九、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陕西省环境保护执法局、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和麟游县环境保护局分别组织实施。
十、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的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十一、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陕西省环境保护执法局、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和麟游县环境保护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5日
5、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华能陕西定边电力有限公司华能陕西定边谷梁风电场100MW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环批复〔2016〕236号

三、施工期临时占地在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减少工程实施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施工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含油棉纱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进行收集、暂存,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七、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陕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榆林市环境保护局和定边县环境保护局分别组织实施。
八、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的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九、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陕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榆林市环境保护局和定边县环境保护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5日
6、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陕能集团赵石畔煤电一体化项目雷龙湾电厂(2×100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环批复〔2016〕223号
陕西能源赵石畔煤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陕能集团赵石畔煤电一体化项目雷龙湾电厂(2×100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陕能赵石畔办字〔2016〕4号)收悉。经我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2016年第3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建地位于榆林市横山县雷龙湾镇永忠村东侧,新建2台2973吨/小时超超临界变压直流炉,配2×1000兆瓦超超临界间接空冷燃煤机组,新建一座1000千伏升压站,灰场为电厂厂址以南约3.5公里的胶泥湾灰场,燃煤采用皮带输送进厂。工程总投资69524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685万元,占总投资的7.72%。
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工程实施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应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情况;环境监理报告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三、锅炉烟气排放必须满足超低排放标准(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二氧化硫1150吨/年、氮氧化物1567吨/年以内。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灰场等系统装置运行的管理,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最终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不外排。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五、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煤电机组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环保改造示范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60号)文件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六、环评确定灰场的防护距离为400米,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防护距离内不得再规划建设医院、学校、居民点、食品医药生产企业等敏感目标。
七、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九、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陕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榆林市环境保护局和横山县环境保护局分别组织实施。
十、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的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十一、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陕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榆林市环境保护局和横山县环境保护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3日
7、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陕西商洛发电有限公司2×66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环批复〔2016〕224号
陕西商洛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陕西商洛发电有限公司2×66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陕商电〔2016〕9号)收悉。经我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2016年第2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建地位于商洛市商州区东南沙河子镇张村,新建2台1940吨/小时煤粉锅炉,配2×660兆瓦超超临界汽轮机发电机组,新建一座330千伏升压站,灰场为电厂厂址西南约3.5公里的廖峪沟灰场。工程主水源为商洛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燃煤采用铁路运输进厂。工程总投资4864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404.62万元,占总投资的14.5%。
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工程实施的依据。
二、按照《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陕西商洛发电有限公司2×660MW工程兼顾商洛市城市规划区集中供热情况的函》(商政函〔2016〕8号)文件的要求,在电厂实现集中供热后,全面关停城市内已建燃煤供热锅炉,并逐步关停商洛炼锌厂等三座蒸汽锅炉;不再规划、审批集中供热范围内以采暖为主的分散式供热项目(包括燃气供热项目)。
三、项目建设应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情况;环境监理报告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四、锅炉烟气排放必须满足超低排放标准。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二氧化硫748吨/年、氮氧化物869吨/年以内。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灰场等系统装置运行的管理,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最终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不外排。正常工况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六、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煤电机组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环保改造示范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60号)文件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七、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九、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陕西省环境保护执法局、商洛市环境保护局和商州区环境保护局分别组织实施。
十、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的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十一、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陕西省环境保护执法局、商洛市环境保护局和商州区环境保护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