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四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通知》明确,2016年起,全国所有煤矿按276个工作日确定生产能力。重点监察煤矿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对于超能力组织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
《通知》明确,对于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严禁向煤矿下达超法定生产能力的生产经营指标;不得超能力、超强度生产,严禁以牺牲职工正常休假权利为代价,片面追求产量和效益;坚持依法经营,理性竞争,不得恶意降价、低价倾销,坚决杜绝不正当竞争。
《通知》要求煤炭工业协会引导企业通过主动减产、限产促进煤炭价格理性回归。加快推进煤炭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煤炭企业诚信指标评价体系。
《通知》要求,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监察,及时掌握煤矿生产动态,加大休假休息日停产期间的检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