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下发关于印发哈密地区2016—2017年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2016—2017年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已经2015年第五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2日
哈密地区2016—2017年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推进哈密地区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治理,不断改善哈密区域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结合哈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哈密地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根据2015年实测情况,哈密城市(城镇)区域空气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其中:哈密市实测359天,达到Ⅱ级良以上天数300天,占总天数的83.7%,较2014年提高10.3个百分点;巴里坤县实测348天,达到Ⅱ级良以上天数343天,占总天数的95.5%,较2014年提高8.4个百分点;伊吾县实测354天,达到Ⅱ级良以上天数350天,占总天数的97.5%,较2014年提高2.4个百分点。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张春贤书记对哈密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改革打头阵、经济上台阶、基础更扎实、社会更文明”的新要求,贯彻落实地委委员(扩大)会议精神,坚持两个可持续,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制机制,围绕细颗粒物(PM10、PM2.5)污染防治工作,以治理工业污染、城市扬尘污染、汽车尾气污染和城市生活污染为重点,深入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提升城市空气质量。
三、整治范围
确定哈密市城市建成区及大气重点控制区和巴里坤县巴里坤镇、伊吾县伊吾镇镇区为城镇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区域。
四、工作目标
利用五年时间,确保工业废气、工业场地扬尘、汽车尾气、城市扬尘、餐饮业煤烟油烟、分散采暖锅炉煤烟得到有效治理;城市周边垃圾及污染源得到根本治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减排任务,城市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到2020年,哈密市环境空气质量好于等于Ⅱ级以上天数维持在90%以上;巴里坤县、伊吾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环境空气质量好于等于Ⅱ级以上天数维持在95%以上。
五、主要任务
(一)工业污染治理
1.优化工业企业布局。实施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园区循环化改造,除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锅炉外,新建工业项目必须入驻工业园区。继续加大“退城入园”工作力度,加快新疆钢铁雅满苏矿业公司120万吨/年球团厂搬迁至雅满苏镇和哈密铁路桥梁厂退城入园进程,逐步将城市内和城市周边工业企业迁入相应工业园区。2016年,通过加强兵地之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做好哈密城市区域(哈密市市区、巴里坤镇、伊吾镇)和兵团第十三师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控工作,积极推进城镇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对淖毛湖工业园区、二道湖工业园区开展污染因子分析,通过工程和管理手段进行整治,力争用三年时间取得成效。
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兵团第十三师
配合单位:地区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
2.加强工业烟粉尘治理。重点提高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企业环保准入和污染防治标准。新建项目一律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实行倍量替代;对已建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提标改造,按规定时限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强现有污染防治设施监管,提高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地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地区发改委、经信委
3.抓好烟气脱硫脱硝工作。新建燃煤机组同步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现有烟气脱硫设施按照规定时限取消烟气旁路。进一步加强对已投运的66万千瓦超临界发电机组管理,降低排放指标,执行行业最新标准。加快推进30万千瓦以下发电机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加强管理,实现达标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减排要求的,限期进行改造。新建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建设规范的脱硫设施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建设脱硝设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低于国家标准排放;新建20吨以下燃煤锅炉应采取工程和技术措施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对已建成的所有工业和采暖锅炉实施达标排放技术改造。
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地区环保局、经信委、发改委
4.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治理。产生扬尘的堆场应实现封闭储存,对难以进行封闭储存的大型堆场应建设高于料堆高度三分之一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抑尘设施。对于易产生扬尘的频繁装卸作业,应在密闭车间内进行,并视情况采取洒水或喷淋稳定剂等抑尘措施。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活动,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固体废物处置场必须采取控制扬尘措施。现有各类堆场要在2016年9月底前完成扬尘污染治理。
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地区经信委、环保局
(二)城市垃圾(含建筑垃圾)污染治理
1.制止垃圾“围城”污染现象。加大查处力度,坚决制止城市垃圾(含建筑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合理规划垃圾处置场,将垃圾集中到特定处置场,统一进行分选和处理加工,“十三五”期间将城市周边垃圾(含建筑垃圾)逐步清理完毕。同时,要设立建制性处置城市垃圾的专业运输队伍,采用GPS定位系统监督跟踪处置。除此之外,不允许任何公司和个体进入市区内清运垃圾。运输垃圾、煤炭及渣土的车辆装载物不得超出车厢高度且全封闭拉运,车辆进出市区车体及轮胎必须清洗干净;所有单位的煤堆、料堆、渣堆实现封闭存储;严禁在城市建成区周边乱倒垃圾。
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地区住建局(规划局)、经信委、发改委
2.停用燃煤锅炉。发展集中供热(含园区集中供热供气),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对不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热锅炉改用清洁燃料,提高清洁能源电能供热使用率。
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住建局(规划局)
配合单位:地区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哈密供电公司
3.改造餐饮燃煤炉灶。按照《哈密市餐饮业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继续在哈密市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对燃煤炉灶一律改造为天然气或生物燃油炉灶并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力争2016年底完成2600家餐饮经营场所的炉灶煤改气和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烧烤污染整治力度,研究制定烧烤炉灶改造方案。2017年底前,全面淘汰以燃煤为主的烧烤炉灶,推广节能环保型烧烤炉灶。
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局
4.加快棚户区改造。对在“十三五”期间不能实施城市化改造的棚户区,通过政府支持引导,对居民燃煤炉灶实施试点改造,采用节能环保炉或使用其他清洁能源。同时,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提倡使用无烟煤,减少小煤炉原煤散烧。对销售使用无烟煤等清洁燃料进行适当补贴。
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地区发改委、住建局(规划局)
5.严格控制燃放烟花爆竹。通过加强舆论引导,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环保意识,减少城市大气污染。
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地区公安局、环保局、文体广新局
(三)城市扬尘污染治理
1.加强施工扬尘监管。推行“泥浆不外流、轮胎不沾泥、渣土不乱堆”的绿色文明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全封闭围挡墙;严禁敞开式堆放渣土和敞开式作业,现有堆放的各类渣土堆限期清运;无法及时清运的要采取遮盖措施或用化学结壳剂进行表面固化,防治扬尘;进出施工现场道路必须硬化,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建筑物拆迁及基础开挖必须采取降尘措施。
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住建局(规划局)
配合单位:地区经信委、环保局
2.强化街路扬尘控制。加大对各类运输车辆道路遗撒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购置雾炮车,根据季节变化和城市空气质量要求,对城市主要街道巡回降尘,提高城市道路清洁度。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
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地区住建局(规划局)
3.减少城市裸地面积。对城市未开发的裸地采取种植低耗水植物提高绿化率,或采用地面硬化措施,减少裸地扬尘。根据林业“十三五”规划,完善城市周边防护林,对城市周边以往作为自然放牧、沙化严重的未开发土地划为生态功能保护区,逐渐减少一定的自然放牧和打草行为,保护植被,减少对地面的扰动。
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地区林业局、住建局(规划局)
4.禁止露天焚烧行为。减少露天烧烤,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和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及恶臭气体的行为。提倡文明、环保、安全的祭祀方式,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各县(市)人民政府督促职能部门依照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立案查处。
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地区住建局(规划局)、民政局
5.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拓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途径,采取制备生物质燃料、粉碎后就地还田和氨化、微贮后用于养殖等措施,实现秸秆资源化。各县(市)区域内一律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对违反规定的,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照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立案查处。
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兵团第十三师
配合单位:地区农业局、环保局
(四)汽车尾气与油气污染治理
1.加强机动车准入管理。对新车和外地转入哈密的车辆注册登记,严格执行国IV排放标准。对非免检车型按规范进行尾气检测,不符合国IV排放标准的车辆不予注册登记。2017年底前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牵头单位:地区公安局
配合单位:地区环保局
2.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与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及环保检验标志发放的相关规定,对尾气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不得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通部门不予核发年检合格证;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证;对机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在用机动车,责令车主限期治理。
牵头单位:地区环保局、公安局
配合单位:地区交通运输局、商务局、道路运输管理局、老爷庙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局
3.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辆强制报废标准。制定“黄标车”目录,2016年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研究制定加快电动汽车发展的配套措施,积极开展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地区公安局、商务局
配合单位:地区环保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规划局)、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哈密供电公司
4.实行道路限行。划定“黄标车”、无标车限行道路,设置限行标志。2016年10月1日起,在限行区域内禁止“黄标车”通行,禁止“无标车”在哈密市区范围内行驶。依法查处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上路车辆。
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公安局
配合单位:地区环保局、交通运输局
5.推进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工作。由中石油哈密分公司、中石化哈密分公司负责牵头,落实治理项目资金,2016年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域内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牵头单位:地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中石油哈密分公司、中石化哈密分公司
(五)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环保、气象部门合作共建环境气象监测和预警体系,实现环境气象监测信息实时共享,联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适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强化污染治理等强制性应急措施。必要时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媒介,及时向当地居民准确发布空气质量信息,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保障群众环境知情权和身体健康。
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气象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地区文体广新局、教育局
2.编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各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大气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编制、公布及实施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地区环保局、气象局
(六)实施污染源解析工程项目
2016年,启动哈密市区污染源解析工程项目,科学分析哈密市区污染源的构成,有针对性的制定治理措施,彻底提升哈密市空气质量。
牵头单位:地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地区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国土资源局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城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调机制。设立哈密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地区相关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兵团第十三师相关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成员为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城区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重大问题;明确重点城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污染防治措施及重点治理项目;抓好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及时上报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大环保专项执法力度。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创新执法机制,每月开展一次联合执法、区域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罚。
(三)完善考核制度。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和城市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每季度将本辖区及职责范围内大气污染防治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府领导。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责任追究处罚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处罚力度,建立处罚到位、责任传递、压力传导机制,推动工作落实,促进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常态化。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教育。组织编写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宣传和培训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动员和引导公众参与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公布区域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形成全社会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舆论环境和氛围。
抄送:地委办公室,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办公室。
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6年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