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一般规定
本标准是国家电网公司对电缆产品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以及制造能力进行核实及判断的依据,供应商需满足本标准的要求,还需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3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缆产品供应商的核实工作。包括:
1)0.6/1(1.2)kV~18/30(36)kV电压等级电力电缆
2)低压电力电缆
3)复合低压电力电缆
4)控制电缆
1.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必不可少。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核实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用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2资质信息
2.1基本信息
※2.1.1基本信息
查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被核实产品。
2.1.2法定代表人信息
查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
2.1.3财务信息
查阅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为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
2.1.4资信等级证明
查阅开户银行(或经营部)或其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
2.1.5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
查阅验资报告。
2.2报告证书
※2.2.1检测报告
查阅检测报告。
1)检测报告出具机构须为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及中国合格评定委员会颁发的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且证书附表检测范围应涵盖被核实产品的试验项目,检测机构名单详见附录A。
2)检测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需是供应商自身。
3)检测报告产品型号应与被核实的产品相对应,不同类别产品的检测报告不可相互替代。
4)检测报告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和物资采购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数值的要求,检测报告项目详见附录B。
5)当电缆绝缘的原材料、制造工艺、设计以及结构发生变化可能改变其特性时,需重新进行完整的型式试验。
6)国标、行标、通用采购标准规定的检测报告有效期以及检测报告中载明的报告有效期有差异的,以有效期短的为准;国标、行标、通用采购标准、试验机构均未明确有效期的,按长期有效认定。
2.2.2生产许可证
查阅生产许可证。
1)生产许可证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机构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件,且在有效期内。
2)被核实产品不超出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
※2.2.3管理体系认证
查阅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至少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定期年检记录且认证范围涵盖被核实产品。
2.2.4产品认证证书(仅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查阅产品认证证书。
具有产品3C认证证书,认证范围涵盖相关产品,且在有效期内。
2.3产品业绩
1)查阅供货合同及相对应的销售发票。
2)合同的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的生产方均为供应商自身。不同类别产品业绩不可相互替代。
3)出口业绩需提供报关单,出口业绩的报关单、合同应提供中文版本或经公证后的中文译本。业绩电压等级往下认可最接近的电压等级。
4)不认可的业绩有(不限于此):
①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②供应商销售元器件、组部件的业绩。
③供应商与代理商、经销商之间的供货业绩(出口业绩除外)。
3设计研发能力
3.1技术来源与支持
查阅与合作支持方的协议,以及设计文件图纸等相关信息。
3.2设计研发内容
查阅产品研发的设计、试验、关键工艺技术、质量控制方面的情况。
3.3设计研发人员
查阅设计研发部门的机构设置及人员信息。
3.4获得专利情况
查阅与产品相关的专利证书。
3.5参与标准制定情况
查阅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并已发布的标准及相关证明材料信息。
3.6产品获奖情况
查阅与产品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获奖证书的相关信息。
4生产制造能力
※4.1生产厂房
查阅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信息。
具有与产品生产相配套的独立封闭的厂房,不能借用或临时租用其他公司的厂房,如长期租用(至少2年)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厂房面积、生产环境和工艺布局应能满足被核实产品的生产要求,并有措施可以保障人员及产品或组部件的进出能够满足被核实产品的生产要求。
4.2生产工艺
查阅工艺控制文件、管理体系文件以及工艺流程控制记录等相关信息。
4.2.1工艺控制文件
各工序的作业指导书、工艺控制文件应齐全、统一、规范。包括导体绞制、绝缘线芯挤出、外护套挤出、成缆、屏蔽等工艺环节,其工艺文件中所规定的关键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不低于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和物资采购标准。各工艺环节中无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4.2.2关键生产工艺控制
产品工艺技术成熟、稳定。从原材料、组部件到产品入库所规定的每道工序的工艺技术能保证产品生产的需要。生产产品的各个工序应按工艺文件执行,现场记录内容规范、详实,并具有可追溯性。
※4.3生产设备
1)查阅设备的现场实际情况与购买合同、发票等相关信息相符。
2)具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设备,不能整体租用或借用。设备使用正常,设备上的计量仪器、仪表具有合格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主要生产设备包括:单丝拉制设备、导体绞制设备、塑料挤出设备、成缆设备、交联生产线(电力电缆)、带材绕包设备(电力电缆)、成铠设备(电力电缆、控制电缆)等。
4.4生产、技术、质量管理人员
1)查阅人力资源部门管理文件(如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等),包括生产、技术、质量管理等人员数量,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观察现场人员的操作水平。
2)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专职生产及技术人员,且不得借用其他公司的。一线生产人员培训上岗,操作熟练。具有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部门及人员。
5试验检测能力
※5.1试验场所
查看试验场所现场情况。
具有独立试验场地,试验环境满足试验要求,具备完成例行试验和抽样试验的能力,其试验项目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和物资采购标准规定的要求。检测项目见附录B。
5.2试验检测管理
查阅相关的规章制度文件、过程记录以及试验报告等相关信息。具有试验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试验标准,并在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规程执行。
※5.3试验检测设备
1)查阅设备的现场实际情况及购买发票等相关信息。
2)设备齐全,满足进行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和物资采购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检测要求,不能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设备使用正常,具有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合格检定或校准报告,并在有效期内。
3)主要试验设备应包括完成例行试验和抽样试验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局部放电检测设备(6kV及以上电力电缆)、耐压试验设备、直流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老化箱(热延伸试验设备)、电缆截面投影仪等。
※5.4试验检测人员
查阅人力资源部门管理文件(如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等)、人员资质证书以及培训记录。高压试验现场至少具有试验人员2名,试验人员能独立完成试验,操作熟练,能理解或掌握相关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和物资采购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一定的试验结果分析能力。高电压试验人员需经过考核培训持证上岗。
5.5现场抽样
5.5.1抽查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记录完整、正确,存档管理规范,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试验记录应保存纸质文件,并有试验人员的签字。
※5.5.2抽样检测
任选抽样试验项目中不少于2项试验项目进行现场试验,抽样产品应为具有出厂条件的产品且产品数量满足现场抽样检测要求,试验结果满足相关标准并一次通过。现场抽样试验项目见附录B。
6原材料组部件管理
6.1管理规章制度
1)查阅原材料组部件管理规章制度。
2)具有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制度及入厂检验规程。
具有主要原材料组部件供应商管理制度,外购原材料组部件供应商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具有原材料组部件仓储管理制度,具有可追溯的原材料组部件使用记录,记录规范完整。
※6.2管理控制情况
查阅原材料组部件管理规程、设计图纸、采购合同等相关信息。
1)查阅主要原材料组部件供应商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导体、屏蔽料、绝缘料、护套材料等。
2)查阅主要原材料组部件的入厂检验报告,原材料组部件按照入厂检验规程严格执行,记录明确。入厂检验规程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测结果均应满足国标、行业或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要求。对于无标准要求的原材料组部件的入厂检验,应参照相关标准要求对原材料组部件的主要质量特性进行检验。
3)原材料组部件供应商变更时,应具有相应的报告,并在相关工艺文件中说明,保存相应的检验记录。
4)原材料组部件具有相对独立的存放区域和适宜的环境,定置管理,标识清晰、正确、规范、合理。
5)设计所采用的原材料组部件不能有国家明令禁止的。
7售后服务及产能
7.1查阅管理文件、组织机构设置、人员档案、售后服务记录以及附件安装所需工器具台帐等相关信息。查阅以往的售后服务记录,记录应完整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
7.2产能情况通过现场实际情况及供应商提供的产能计算报告,影响产能主要因素为生产线数量和试验设备数量。
本标准中标记“※”的内容为供应商应具有的产品生产能力最低要求,其它未标记“※”的内容同样是判断供应商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能力的重要条件。
附录A
检测报告出具机构
1)电力工业电气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2)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国家电力器材产品安全性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
5)国家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6)国家特种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辽宁)
8)国家特种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
9)机械工业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10)其他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
附录B
检测报告项目
一、电力电缆

二、塑料绝缘控制电缆

三、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