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山西省环保厅审批2个能源电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为批复情况:
山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发 函
晋环函〔2015〕1202 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山西平遥朱坑 10 万千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晋能清洁能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山西平遥朱坑 10 万千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申请》(晋能清洁风电政字〔2015〕120 号,以下简称《报告书》)、平遥县环境保护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平环审函〔2015〕87 号)、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咨〔2015〕126 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晋中市平遥县东部朱坑乡一带建设风力发电项目。工程拟建设 50 台单机容量 2000KW 的风力发电机组,轮毂高度 80m,总装机容量 100MW。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风电机组、箱变基础构筑和安装、进场及施工检修道路、升压站、场内集电线路架设等。环评过程中,为保护超山自然保护区,减少生态影响对风电机组布置进行了优化。项目总投资约7875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 970 万元。根据《评估报告》及《报告书》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恢复和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与控制。因此,从环保角度看,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及本批复所列地点、规模、生态保护与恢复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为缓解风电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对生态产生的不利影响,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要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要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工作,制订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植被恢复方案,在施工作业完成后,种植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优势草灌植物,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并避免外来物种入侵:
1、以保护林木为环境保护重点,微观选址选线、建设要避开乔木林,尽量保护灌木林。采用对生态破坏影响较小的设备运输方式,尽量减少对植被的破坏和自然景观的影响。
2、要为了创造后期植被恢复条件,你公司须对动土区域进行表土剥离,专门堆置,并采取防止流失措施,施工结束后将剥离土用于植被恢复。
3、认真执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落实风电机组区、检修道路区、升压站区、集电线路区施工期和运营期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与生态恢复措施,恢复并改善原有土地的水土保持功能,落实相关资金。最大限度缩小风电机组、检修道路施工边界,减轻生态破坏;边建设边恢复;风电机组施工完毕,周围全部平整覆土,恢复植被进行绿化;进场及检修道路侧边采用浆砌石砌筑排水沟,落实边坡护坡工程和植物措施。
4、施工过程中的弃土弃渣要及时送指定地点堆放,并及时覆土绿化,恢复植被,不得顺坡倾倒。
(二)做好风电机噪声影响防护工作。根据《报告书》预测影响,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风电机外 300m 范围内设噪声防护区,禁止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设施。
(三)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将生态恢复措施落实情况作为批准本工程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
三、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建设、同时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报请环境保护试生产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如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果超过 5 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重新报请审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接本批复后 15 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批复的《报告表》送达晋中市环保局、平遥县环保局。我厅委托晋中市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环境保护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 年 12 月 30 日
抄送:晋中市环保局、平遥县环保局、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
山西高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山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发 函
晋环函〔2015〕1140 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石化华东分公司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延川南区块西区煤层气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延川南区块西区煤层气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的申请》(华东股份〔2015〕78 号)及相关文件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临汾市吉县和乡宁县境内,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延川南区块西区实施煤层气开发项目。计划动用煤层气含气面积 131.8 平方公里,动用煤层气储量 136.3 亿立方米,抽采煤层为山西组 2 号煤层,设计年产气量 5 亿立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煤层气井 908 口(其中新建 808 口,利用原有试采井 100 口),采气井场 188 座(其中新建 170 座,利用原有井场 18 座),集气站 4 座,中央脱水处理站 1 座,倒班点 3 座(中央脱水处理站与 4#集气站、1 座倒班点合建为集气中心站),采出水处理站 2 座,采气管线 174 公里,集气管线 30.6 公里,输水管线 17.5 公里,配套建设道路、自动控制、供电、供热、给排水、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公辅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2560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6211 万元。该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煤炭〔2013〕275 号确认了项目备案;国家水利部以水保函〔2015〕2 号批复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吉县城乡规划中心和乡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分别以吉规字〔2015〕12 号和乡住建村函〔2015〕5 号出具了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依据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咨〔2015〕102 号)和临汾市环保局初审意见(临环审函〔2015〕97 号),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不利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必须对照《报告书》逐一落实各项环保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和管理体系,降低工程造成的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进一步优化井场、站场选址和管网选线,有效避让各类环境敏感区和植被良好区域。以柏山寺乡集中供水水源地泉源为中心线,下游 50m,上游 200m,宽为 30m 的长方形区域为禁采取。施工安排应避开耕作期,减少对农民耕种造成的影响。严格控制井场、管线、站场和道路的施工作业范围,减少临时占地面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运营期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禁止在井场、站场和管道附近建设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
(二)认真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严格控制作业范围,尽量缩短施工时间,道路选线尽量利用现有道路,减少施工对森林植被的破坏及临时占地造成的水土流失。土方工程应避开雨季合理安排施工期,严格控制开挖面和开挖量。管沟开挖采取分层开挖、分层回填措施;管道穿越农田耕地施工应保留表层耕作土;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临时占地原有地貌和功能。退役后的井场占地要采取生态恢复措施,减轻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运营期完善井场、站场、道路绿化美化工程并加强管理维护,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
(三)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采取边界围挡,物料遮盖、场地洒水、运输车辆加盖篷布等措施减少施工扬尘。管沟挖填随挖随用,减少土方存留时间及运输距离。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可燃气体引入燃烧装置燃烧后排放,禁止直接放空。施工中选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柴油动力机组和优质燃油,确保废气达标排放。管道穿越河流段施工时,严禁将油污、污废水、生活垃圾撒落河床。钻井废水在泥浆池内收集沉淀后回用。选用低噪声、低振动施工机械、设备,采取合理的降噪措施和工艺,禁止夜间高噪声施工,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523-2011)。钻井产生的废弃水基泥浆、钻井岩屑干化后用于铺垫井场,剩余部分进行填埋,沟底应做好防渗处置,表层覆土绿化。施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送往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管网穿越河流、公路等施工方案须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落实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采气井场采出水经输水管网和 16 辆罐车收集后分别送至 2 座采出水处理站,处理能力分别为 60 立方米/小时、25 立方米/小时,采用“隔油、氧化、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处理工艺,采出水经处理后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标准后排放。各集气站产生的过滤分离水和设备检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进入沉淀池暂存,与集气站和倒班点生活污水统一收集后,送至站场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后用于绿化和洒水抑尘,不得外排。做好生产废水贮水池、生活污水沉淀池、采出水处理站、污水站及调节池、污水管网的防渗措施,确保地下水水质安全。
(五)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集气站、倒班点设置燃气采暖锅炉,不得设置燃煤设施,燃气锅炉废气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气锅炉标准。井场、集气站及集输系统检修或事故放空的煤层气,引入装置区外的高压火炬系统进行燃烧处理,点火采用自动电子点火方式,严禁直接向大气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六)落实运营期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生产设备和工艺,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消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站场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在集气站规范设置危废贮存间,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废棉纱、油泥等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在站内暂存,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处置。水处理站污泥送当地建筑垃圾堆放场堆存;生活垃圾定点集中收集,定期送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七)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保护措施及应急方案,动态监测采区周边地下水水位及水质变化情况,一旦出现采气影响周边居民饮用水供应和安全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八)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监测、管理要求。运营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满足核定的氮氧化物2.16t/a、烟尘 0.22t/a、化学需氧量 23.97t/a、氨氮 1.2t/a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规范排污口的建设,废水总排口应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九)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组织机构,健全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防止因煤层气泄漏、火灾和爆炸等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十)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工作。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环保职责和责任,确保《报告书》规定的各项生态和环保对策措施落实到位。
(十一)本项目依托的万宝山区块、谭评区块采出水处理站及扩建工程,应与本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成投运。依托工程未建成投运之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我厅委托省监察总队、临汾市环保局、乡宁县环保局、吉县环保局对本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 年 12 月 8 日
抄送:省监察总队、临汾市环保局、乡宁县环保局、吉县环保局